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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82加名契税政策

房屋土地权属变更的税收政策

1,关于房屋土地权属由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契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1]82号

现就房屋、土地权属由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契税政策通知如下: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免征契税。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二○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婚絪存续期间就更夫妻名称未征收过契税。

婚姻大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冠军马霖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婚前个人房)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争议的起源: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明确规定亲子关系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拒绝鉴定将导致法院推定另一方主张成立的法律后果。

首次明确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不是共同财产。

明确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首次明确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购买的不动产应归产权登记方所有。

离婚案件中,按揭房屋的分割是焦点问题之一。

离一次婚躲过50万房产税假离婚必然越演越烈

多买一套房的夫妻假离婚,以免却房产税、限购令的限制。

女方先与丈夫假离婚,再与卖方男子假结婚(男子必然与自己的妻子假离婚),

把女方名字写在房产证上后再与该男子离婚,

再与自己原丈夫复婚,

这样只要几十元的假结婚、假结婚证的费用,则躲过了50多万元的税款。

认识的误区:

关于婚前房屋婚后八年即可成为共有财产,该规定见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法发[1993]32号),该文件早就已经废止。

在婚姻法司解三中明确了两种情况属于个人财产,

第一种是还贷期跨越婚姻的按揭购房。

在司解三未出台之前,离婚诉讼中,由于最高院未出台政策明确婚前一方付首付,婚后两个共同还贷的房屋的归属。

司解三:

首先尊重夫妻的协议,

其次,如果协议不成,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第二种是婚内夫妻一方父母为子女购房。

老人义务赞助子女房屋,

司解三:

该房屋究竟属于一方财产。

此种情况下的加名,也适用82号文的规定。

财税(2011)82号文的优惠规定

82号文只对夫妻一方的房屋加名免征契税。

该加名行为属于赠予,即夫或妻一方将个人所有的房屋的一半赠予婚姻中的另一半。

由于房屋赠予属于契税的征收范围,而且在82号文出台前并无赠予配偶免契税的优惠政策。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婚后房屋权属变化是否征收契税的批复

国税函〔1999〕391号

广东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对离婚后房屋权属变化是否征收契税的请示》(粤财字〔1999〕8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共有房屋属共同共有财产。

因夫妻财产分割而将原共有房屋产权归属一方,是房产共有权的变动而不是现行契税政策规定征税的房屋产权转移行为。

因此,对离婚后原共有房屋产权的归属人不征收契税。

3,夫妻婚前财产,婚后加名,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参考答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五条规定:

“条例第二条所说的产权转移书据,是指单位和个人产权的买卖、继承、赠与、交换、分割等所立的书据。

夫妻婚前财产,婚后加名,等于夫妻一方将一半的产权赠与给另一方的行为,因此需要按照产权转移书据缴纳印花税。

4,房产遗嘱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参考答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五条规定:

条例第二条所说的产权转移书据,是指单位和个人产权的买卖、继承、赠与、交换、分割等所立的书据,遗嘱属于继承所立的书据。

又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文件第十条的规定:

“‘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

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

房产是在相关房管部门登记注册的不动产。

因此房产遗嘱在印花税的征收范围之内,应按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税率为0.05%。

5,个人无偿赠送房屋土地的营业税问题

(财税[2009]111号)

二、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免征收营业税:

(一)离婚财产分割;

(二)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三)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四)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财税[2009]111号只规定了四种情况暂免营业税,赠与其他个人或单位是要视同销售交营业税的。

6,无偿受赠房屋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78号

一、以下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三、除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情形以外,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所得,按照“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7,关于购房人办理退房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1〕3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及其细则的规定,现对购房单位和个人办理退房有关契税问题明确如下:

对已缴纳契税的购房单位和个人,在未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前退房的,退还已纳契税;在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后退房的,不予退还已纳契税。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8,关于无效产权转移征收契税的批复

2008-05-20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8〕438号

黑龙江:

按照现行契税政策规定,对经法院判决的无效产权转移行为不征收契税。

法院判决撤销房屋所有权证后,已纳契税款应予退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4〕1036号

河南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是否征收契税的请示》(豫财农税〔2004〕2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土地、房屋权属,不征契税。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非法定继承人根据遗嘱承受死者生前的土地、房屋权属,属于赠与行为,应征收契税。

9,关于明确贷款买房交易不成功是否可以申请退税的问题

纳税人在桂林市向房地产开发商购买一套商品住房,并向银行申请了贷款。

后因最终未与开发商达成协议,向银行还清了贷款,并撤销了购房合同。

现欲办理契税退税手续,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抵押贷款购买商品房征收契税的批复》(国税函[1999]613号):

“购房人已签订购房合同,以按揭、抵押贷款方式购买房屋,当其从银行取得抵押凭证时,则视为购房人与原产权人之间的房屋产权转移已经完成,必须依法缴纳契税”。

财税[2011]32号文件下达后,并未取消国税函[1999]613号文件规定.

总局关于以土地、房屋作价出资及租赁使用土地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4〕322号

青岛市财政局: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八条的规定:

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征收契税。

四方机车车辆有限责任公司承受国家以作价投资方式出让的土地使用权,应按其作价出资额计征契税。

二、根据现行契税政策规定,土地租赁行为不属于契税征收范围。

四方机车车辆有限责任公司将土地租赁给南车四方机车车辆股份有限公司使用,不涉及契税征免问题,不征收契税。

10、办理期房退房手续后应退还已征契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期房退房手续后应退还已征契税的批复

国税函〔2002〕622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你厅《关于对办理期房退房手续后是否可以退契税的请示》(新财农税〔2002〕10号)收悉。

现批复如下:

按照现行契税政策规定,购房者应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之前缴纳契税。

对交易双方已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但由于各种原因最终未能完成交易的,如购房者已按规定缴纳契税,在办理期房退房手续后,对其已纳契税款应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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