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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协议

竞业限制协议

本竞业限制协议(下称“本协议”)由下列双方签订: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企业住所:

乙方:

住所:

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

在本协议中,“甲方”和“乙方”统称为“双方”,各自被称为“一方”。

鉴于

1、乙方和甲方已于2021年4月7日签订了《劳动合同》,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能够接触、掌握甲方及其关联公司的商业秘密;

2、乙方承认,如乙方不再为甲方工作并在与甲方具有竞争性的单位工作,将会严重损害甲方的经济利益或使甲方处于非常不利的竞争地位。

双方经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为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精神,经充分协商一致后,双方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定义与释义

一、“竞争产品”指与甲方已有或正在开发的产品、程序、步骤、技术、发明、数据、网站、服务相同、类似或竞争的产品、程序、步骤、技术、网站、发明、数据、服务。

二、“竞争业务”包括但不限于:

1、与甲方或其关联公司从事或计划从事的业务相同的业务;

2、互联网生活服务平台相关的运营、管理、培训、销售或增值服务行业;

3、互联网生活服务平台相关的设计、开发、测试、维护、项目管理、风险控制及技术支持等;

4、互联网生活服务平台相关的支持职能工作,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法务、人力资源等;

5、与甲方经营范围相同或相近的商业、技术领域等;

6、与甲方或其关联公司所经营的业务同种类、相近或相竞争的其他业务。

三、“竞争对手”指除甲方或其关联公司以外的任何从事或将从事竞争产品或竞争业务的研究、咨询、发展、生产、销售、运作的个人或组织。

包括但不限于:

与甲方及其关联公司直接竞争的单位;该竞争单位设立、直接/间接参股、控股、实际控制的单位;受同一公司控制的竞争单位的关联企业;其他与甲方有竞争关系或相近业务的

单位。

附件三属于特别明确的,与甲方构成竞争关系的企业。

四、“实体”是指任何个人、公司、合伙、合资企业、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联营体、股份公司、信托、非公司组织或任何其他类似实体、政府机构或政府的任何分支机构。

五、“客户”指在甲方与乙方终止劳动合同之日以前的四(4)年内,曾收到甲方的建议书或投标书,与甲方有业务往来或曾在有偿或无偿的情况下从甲方获得产品或服务的任何实体。

六、“关联公司”指与甲方具有下列关系之一的任何国内或国外的实体,包括但不限于子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甲方,直接或间接受甲方控制,或与甲方直接或间接地共同受控于第三方。

第二条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时间

一、乙方在职期间不得以长期或临时、有偿或无偿、专职或兼职、直接或间接的方式经营竞争业务。

二、乙方同意在与甲方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一年的期间(“竞业限制期”)内,乙方不得在中国境内从事下列活动,不论以长期或临时,有偿或无偿、专职或兼职、直接或间接的方式:

1、受雇于甲方竞争对手或该竞争对手的关联公司,或作为竞争对手的代理人、董事、监事、顾问或代表人从事

活动或以任何其他身份为竞争对手提供服务、提供财务支持、担保或任何建议;

2、向甲方的竞争对手或该竞争对手的关联公司提供任何有偿或无偿的劳务、技术指导、咨询或其他协助等;

3、自行或与他人合作(包括委托亲友)从事竞争业务,无论是否通过成立经济组织的形式;

4、引诱或试图引诱甲方(和/或关联公司)的任何供应商停止向甲方(和/或关联公司)供应、或限制或变更供应条件;

5、投资于从事竞争业务的实体或个人(包括持有竞争对手股东或合伙人的股份、权益或类似的权益安排);

6、招揽、引诱或试图引诱甲方(和/或关联公司)的客户;

7、或以其他方式从事与甲方有竞争关系或有损甲方经济利益的活动。

三、如甲方要求乙方承担本条第2款规定的竞业限制义务,则将于双方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日当天(当解除立即生效时)书面通知乙方(含发送邮件、短信、企业微信、个人微信等通知方式),并通知乙方履行该等竞业限制义务的期限(“履行义务通知”)。

如果该等履行义务通知中所规定的要求乙方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期限与本协议本条第2款规定的竞业限制期不同,则以履行义务通知中规定的期限为准。

四、如甲方未按照本条规定向乙方发出履行义务通知的,则乙方不承担本条第2款规定的竞业限制义务,亦无权要求甲方向其支付任何竞业限制补偿金。

五、乙方同意,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甲方有权提前三十(30)个工作日书面通知乙方,放弃对乙方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要求(“放弃通知”)。

双方确认,自该等放弃通知生效之日起,乙方即不再负有竞业限制义务,亦不再享有竞业限制补偿金及其他任何相关的权利主张。

第三条甲方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提供正常的工作条件,为乙方的职务发明、科研成果提供应用和生产条件。

二、甲方有权就乙方的竞业行为进行调查、索赔。

三、甲方应按本协议约定支付乙方竞业限制补偿金。

第四条乙方的义务

一、竞业限制期限内,乙方如受雇于其他任何用人单位或者担任其代理人、董事、监事、顾问或代表人或以任何身份为该等单位提供服务(不论长期或临时、有偿或无偿、专职或兼职、直接或间接),或者乙方自行或与他人共同从事任何业务经营,应在十(1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单位或个人的名称、经营范围、联系方式书面通知甲方。

同时,乙方应将自己仍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的情况告知新工作单位,甲方亦有权将乙方在本协议项下权利义务告诉乙方新单位。

二、乙方同意:

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及无论因任何原因,有意或无意、自愿或非自愿、有无事前通知而与甲方解除/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的竞业限制期内,在没有取得甲方事先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乙方承担的其他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不泄露、不使用、不使他人获得、使用甲方(和/或关联公司)的保密信息;

2、不直接或间接招揽、指使、引诱、鼓励、试图引诱或以其他方式促成或协助甲方(和/或关联公司)的其他雇员解除或终止与甲方(和/或关联公司)的劳动关系;

3、不直接或间接地雇佣甲方(和/或关联公司)的任何其他员工,或唆使甲方的任何其他职员接受外界聘用;

4、不得自行或促使任何第三人从甲方或其关联方的任何客户、客户、供应商、分销商或代理人等处获得订单或与其开展任何业务;

5、不得唆使、介入或试图诱使其已知晓得的甲方的重要顾客、客户、代理、分销商、或职工、顾问的任何个人或公司脱离甲方;

6、不发表任何有损于或可能损害甲方(和/或关联公司)或其各自董事、管理人员或员工的声誉和利益的言论,不披露、不传播、不扩散不利于甲方(和/或关联公司)的信息或报道;

7、不得使用与甲方或其关联方的名称或用于经营的名称类似的可能产生混淆的任何名称,或使用前述名称组建或以其他方式创建任何企业实体、组织或域名。

上述约定将涵盖规定期间内乙方将从事业务活动的任一地域范围;

8、不以任何其他方式损害甲方(和/或关联公司)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三、乙方不辞而别离开甲方时,竞业限制义务自其离开在甲方的工作岗位之日起自动开始,此种情况下,乙方应与甲方取得联系,向甲方提供可取得补偿金的方式,若乙方不联系甲方,而甲方通过各种已知方式均无法向乙方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乙方不得以“甲方没有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为由拒绝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第五条竞业限制补偿金

一、甲方有权在与乙方解除劳动关系时,做出是否要求乙方继续承担竞业限制义务的书面决定。

如果甲方放弃对于乙方竞业限制的要求或者缩短竞业限制的期限,该等补偿金应当相应取消或者按比例减少。

如经甲方书面通知乙方不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甲方不必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乙方也无须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甲方应给予乙方竞业限制补偿金。

竞业限制补偿金应按下列标准按月向乙方支付:

每月的竞业限制补偿金=乙方离职前十二个月的基本工资÷24,为本协议之目的,前述所称“乙方离职前十二个月的基本工资”是指甲方支付给该乙方的、其劳动关系结束前最后12个月的基本工资(不含奖金、津贴、加班工资、绩效、提成及期权等)(如乙方的受雇期不足12个月,为受雇期的月平均基本工资乘以12),但该标准若低于国家或工作地规定的法定最低标准的,则按照国家或当地规定的法定最低标准计算。

乙方认可并同意该竞业限制补偿费金额作为其遵守本协议所定竞业限制义务之补偿是公正、充分和合理的。

二、乙方在甲方及关联公司工作期间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甲方无需向乙方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

三、双方同意甲方以银行汇款的方式按月向乙方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

乙方账户信息为:

姓名:

开户行:

银行账户:

四、在竞业限制期限内,乙方确认并同意甲方将竞业限制补偿金在每月12日前支付到其本人的上述账户中,如该账户发生任何变动或乙方关闭该账户,乙方应在发生变动之日或是关闭账户之日起三(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向甲方另行提供一个其本人有效的收款账户。

否则,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无法向其及时支付竞业限

制补偿金而引起的任何法律后果,均由乙方自行承担,且在此期间不免除乙方的竞业限制义务。

五、乙方拒绝接受、自行放弃、不领取竞业限制补偿金,或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无法正常发放竞业限制补偿金的,因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且不免除乙方的竞业限制义务。

六、若本协议约定的竞业限制补偿金标准低于甲方所在地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最低标准的,则甲方在竞业限制期限届满前予以补足,在此之前,乙方仍应履行竞业限制的义务。

第六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逾期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的,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二、甲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但乙方仍有义务持续遵守竞业限制义务,除甲方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免除乙方遵守竞业限制义务的以外。

乙方如违反竞业限制义务或相关陈述/保证/声明,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停止从事与甲方或其关联公司所从事的业务有竞争关系的任何形式的工作,并要求乙方承担以下各项责任:

(1)返还全部甲方已支付给乙方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

(2)支付违约金,按照乙方离职前年薪的五倍支付违约金,支付违约金后乙方仍需继续履行竞业义务,前述所称“年薪”是指甲方支付给该乙方的、其劳动关系结束前最后12个月的包括但不限于基本工资、奖金、津贴、加班工资、绩效、提成等之和(如乙方的受雇期不足12个月,为受雇期的月平均工资乘以12);

(3)如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的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损失,对乙方违约事实调查及追究法律责任的调查、诉讼、律师等成本),不足部分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4)乙方违约行为所取得的利益将归甲方所有;

(5)乙方根据本条向甲方返还竞业限制补偿金、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的责任,应于甲方通知乙方的10日内履行完毕。

第七条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

一、本协议的成立、效力、解释、执行和争议解决,均应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不包含港澳台地区法律法规)管辖。

二、因本协议引起的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

双方无法协商解决的,任何一方可以向具有管辖权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任何一方不服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的,可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其他

一、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二、本协议取代双方之间有关本协议标的事宜的一切口头或书面的约定、备忘录、合同等一切文件。

三、本协议若有未尽事宜,双方可随时协商签订书面的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的修改,必须采用双方同意的书面形式。

本协议与国家、地方政府有关法律、法规相悖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四、本协议

1、视为甲方与乙方之间劳动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劳动合同中载明的乙方的通讯地址、电子邮箱、电话等应视为乙方的有效联系信息。

如本协议内容与劳动合同不一致,则以本协议为准,并且本协议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后继续有效;

2、不在任何方面限制任何一方、在适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和根据劳动合同的规定、在任何时间、出于任何理由解除或无因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3、对甲方的承继者和受让人保持有效,甲方的承继者和受让人承担或分别承担履行协议的义务和享受应有的权利。

五、如果仲裁委和法院判定本协议的任何条款非法、无效或不可执行,该条款应被视为已被修订,以使甲方获得适用法律允许范围内最大限度的保护;本协议其他条款的合法性、效力和可执行性不受任何影响。

六、本协议任何一方未行使或迟延行使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并不构成对该权利的放弃。

七、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八、双方确认,已经仔细审阅过合同的内容,并完全了解合同各条款的法律含义。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签署时间:

年月日签署时间:

年月日

附件一:

竞业限制开始通知书

致先生/女士(身份证号):

鉴于岗位的特殊性,根据您与公司在年月日签订的《保密协议》/《竞业限制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相关条款,现公司郑重告知您,自您本人正式离职之日,即义务,请您务必严格遵守《协议》的相关约定,以及如下内容:

1、您的竞业限制期限为年,从您与公司劳动关系解除之日即正式离职日期起算,即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2、您的竞业限制义务范围,详见《协议》第条第款。

3、竞业限制期限内,公司有权了解、调查您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情况,您有义务及时配合,并根据公司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向公司汇报您的相关情况。

若您欲与其他新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请在入职前日内书面通知公司。

4、竞业限制期限内,公司将于每月日前向您支付上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人民币元,请您确认以下账户为收取该项经济补偿的唯一账户:

户名:

开户行:

卡号:

5、请您确认,竞业限制期限内,以下通讯地址为公司向您寄送和发出任何通知、函告等文件的唯一送达地址:

电话:

Email:

通讯地址:

6、竞业限制期限内,如您对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支付、再就业限制等问题有任何疑问或意见,可以随时与公司人力资源部取得联系:

公司联络人:

电话:

Email:

7、若您的上述联系方式或银行账户信息发生变更,应在变更后三日内及时书面通知公司,因变更信息通知迟延导致的任何损失和责任均由您自行承担。

特此通知。

XXXXXXXXX有限公司

年月日

-----------------------------------------------------------------------------------------------

回执

本人(身份证号:

)已于年___月日收到XXXXXXXX公司发给本人的“竞业限制开始通知书”,并且已经阅读、知晓上述全部内容。

签收人:

日期:

年月日

附件二:

竞业限制终止通知书

致先生/女士(身份证号):

公司与您的劳动关系已于年月日解除/终止。

根据您于年月日与公司签署的《竞业限制协议》,在您离职后____年内公司将按月向您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而您应当向公司严格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现正式通知您,自日起解除双方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您所负有的竞业限制义务终止,年月此后将不必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同时公司也无须继续支付竞业限制补偿。

在此郑重提醒您,公司依据本通知解除您的竞业限制义务,但您对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知悉的公司的商业秘密仍负有保密义务,如有泄露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特此通知。

-----------------------------------------------------------------------------------------------

回执

本人(身份证号:

)已于年___月日收到XXXXXXX公司发给本人的“竞业限制终止通知书”,并且已经阅读、知晓上述全部内容。

签收人:

日期:

年月日

附件三:

以下属于本协议第一条第三款所述与甲方存在特别明确的竞争关系的企业:

1、XXXXXXX

2、XXXXXXX

3、XXXXXXX

4、XXXXXXX

5、XXX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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