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员工法律常识手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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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员工法律常识手册
企业员工法律常识手册
(草案第一稿)
一、员工在公司工作期间应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
法律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二、保密责任:
员工对在工作中接触到的企业的信息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会计报表数据、资金状况、工程合同、购销合同,经营促销计划),除与工作相关的人员沟通外,不要向其他人(包括本公司无关员工)谈论,更不要向公司以外的的客户、业务往来单位透露。
法律规定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范围包括以下内容:
(一)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二)因泄露商业秘密给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
按被侵权人实际发生的损失赔付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三、公司员工要按照职权处理公司的事务,不要擅自对公司业务往来客户作出承诺、签订合同、使用公司印章。
公司的印章是代表公司对外作出各种意思表示、承诺公司权利义务的法定标志,加盖公司的印章一般认为是公司就有关事项作出的承诺。
公司的职员只能在其职权范围内或公司的权范围内所做的行为才是能够代表公司的法律行为。
如公司职
员超越职权的行为造成了公司的损失,职员应赔偿公司的全部损失,包括因此造成的各种直、间接损失,诉讼费用、律师费等。
公司员工对外的行为应给以足够的谨慎,时刻注意维护公司利益,对外的合同,盖章签字,往来文书信函一般应经过与法务课会商。
与客户谈判前也应与法务课会商,讨论研究对方资信、合同主要条款和合同履行中的注意事项等应该注意的问题,作到预防为主,防患于未燃。
四、员工对所借用、挪用公司资金应及时归还,或使用公司款项应定时清结。
法律规定: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
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
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五、员工辞职应提前一个月向公司提出,员工到其他公司工作前必须与我公司签订解除劳动合同的协议。
法律规定: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
(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劳动者没有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到其他公司就职的,劳动者应公司向承担直接赔偿责任
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与该劳动者承担连带赔偿,其份额应不低于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总额的百分之七十。
六、员工转岗、辞职离岗应及时交接工作,并将有关文书资料及时向有关部门、人员移交,对所使用公司财产物品及时交回公司。
转岗或离岗后将所承办事务,应及时向公司指定的部门或人员交接,没有交接或不及时交接的,造成工作脱节的员工对所造成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员工工作期间所获取、使用的公司资料中所载的内容属于公司的信息,如果造成不正当的泄露给公司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责任人应责任以赔偿损失等方式承担。
员工所使用的物品为公司的财产,法律规定: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五、安全管理部门在我公司经营场所发现违法的盗窃行为处理
法律规定盗窃他人财物的,应该给行政处罚,追究刑事责任等,刑法规定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五百元至二千元为构成犯罪的起点。
所以除金银珠宝外一般的盗窃不会构成犯罪,只会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法律规定应该给予警告、罚款200元以下,拘留15天以下的处罚。
但应该明确的是,保安不是公安人员,不具有行政处罚权和刑事侦查权。
如果发现在公司经营场所发生的盗取公司财产的不良行为应及时制止或报警,由警察处理,不能擅自进行搜查,更不能擅自拘禁他人。
法律规定:
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在我们有明显的证据确定有人实施了盗窃行为,可以根据法律规定直接扭送公安机关,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每一个公民对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人都有权立即扭送司法机关处理,在这里的“扭送”二字已经没有排除强制,
在我们怀疑对方可能有盗窃行为时,可以找个合理的理由,在体现尊重的前提下延长对方的逗留时间,等待警察的到来。
我们面对违法犯罪行为,应当正确行使我们的自我救济的权利。
这同时要求在日
常的工作中,我们必须做到:
以服务为主的意识,为顾客着想,不卑不亢,不动手,不搜身。
这后两点对女顾客尤其重要,处理女顾客一定要由女工作人员进行
六、公司员工应注意不要与他人发生打架等激烈冲突
法律规定:
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造成轻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并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但是如果在我公司范围内发生恶性刑事事件,我公司员工和保安人员可以积极的措施:
法律规定: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
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是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承担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的构成:
1、必须是有危害社会的不法侵害行为;2、必须是针对正在进行的危害社会的不法行为;3、必须是针对实施危害社会的不法侵害者本人;4、必须是为了使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5、必须不超过必要的限度。
七、对个别消费者在我公司经营场所内盗窃、损坏商品等能不能“偷一罚十”。
法律规定处罚权只有行政机关的法律授权的单位和组织才能实施,我们公司作为企业单位,在法律上和一般公民都是普通的法律主体,是平等的,不可能出现一方处罚另一方的情形。
我们没有处罚权,如何实施了处罚行为不仅是违法的,而且对公司的声誉也会造成负面影响,降低我们在消费者心目中的评价。
但是我们可以要求有上述不良行为的顾客赔偿我们因为处理些行为造成的经济
损失,包括因处理此类纠纷所造成的物质损失和我公司参与人员的工资、交通费用。
这一般也会达到偷一罚十的效果,也是符合民法律规定的。
所以出现这种情况后,我们应该统计参与人员的人数和其工资标准,以计算我们可能向其主张的赔偿,如果顾客愿意,他可以选择以所盗窃、损坏商品的的几倍赔偿,但我们一定要让顾客在选择赔偿上注明他还可以选择按第一种标准赔偿损失。
八、在对外经营宣传中不宜使用“最终解释权归某某公司”的语句。
这属于合同法是规定的格式条款,法律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
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法律还明确当对有关格式条款有争议的,应当做倾向于消费者或弱者一方的解释。
所以上述解释权的宣传在法律上是无效的。
我建议使用以下词语:
活动中可能适时调整,如有不同,请当面咨询营业员。
这样实际上就达到了保留解释权的目的,用词又是善意的提示的意味。
九、特别提示:
公司保安、经营人员应在工作中重视有关证据的保存
在民事纠纷、行政处罚、刑事侦查中证据是第一位的,任何事情一经发生就会随风而逝,无法重现,对以往事件的认定只有依靠保存下来的证据。
所以在民
事诉讼、刑事诉讼、行政处罚中依据的都是证据,而不是口头的陈述,所谓“打官司就是找证据”。
作为商业企业,声誉是企业的生命,在没有确切证据的情况
下我们就很难防止个别人无理取闹,在真假难辩,而我们不能证明真实情况时,就难免受不白之冤,使声誉受损。
无论是在工作中发现有盗窃、损坏物品等不良消费行为,还是发生打架斗殴、盗、抢等刑事事件,在现场的工作人员和负责人员,应现场秩序,防止出现混乱或影响扩散。
保护现场、保留证据,应适时制作情况记录,如果可能让有关当事人在
记录上签字,以作为将来我方主张权利或防止对方无理取闹的依据。
对构成违法、
犯罪的行为,应同时报警。
人与人之间的距离虽然摸不着,看不见,但的的确确是一杆实实在在的秤。
真与假,善与恶,美与丑,尽在秤杆上可以看出;人心的大小,胸怀的宽窄,拨一拨秤砣全然知晓。
人与人之间的距离,不可太近。
与人太近了,常常看人不清。
一个人既有优点,也有缺点,所谓人无完人,金无赤足是也。
初识时,走得太近就会模糊了不足,宠之;时间久了,原本的美丽之处也成了瑕疵,嫌之。
与人太近了,便随手可得,有时得物,据为己有,太过贪财;有时得人,为己所用,也许贪色。
贪财也好,贪色亦罢,都是一种贪心。
与人太近了,最可悲的就是会把自己丢在别人身上,找不到自己的影子,忘了回家的路。
这世上,根本没有零距离的人际关系,因为人总是有一份自私的,人与人之间太近的距离,易滋生事端,恩怨相随。
所以,人与人相处的太近了,便渐渐相远。
人与人之间的距离也不可太远。
太远了,就像放飞的风筝,过高断线。
太远了,就像南徙的大雁,失群哀鸣。
太远了,就像失联的旅人,形单影只。
人与人之间的距离,有时,先远后近;有时,先近后远。
这每次的变化之中,总是有一个难以忘记的故事或者一段难以割舍的情。
有时候,人与人之间的距离,忽然间近了,其实还是远;忽然间远了,肯定是伤了谁。
人与人之间的距离,如果是一份信笺,那是思念;如果是一个微笑,那是宽容;如果是一句问候,那是友谊;如果是一次付出,那是责任。
这样的距离,即便是远,但也很近。
最怕的,人与人之间的距离就是一句失真的谗言,一个不屑的眼神,一叠诱人的纸币,或者是一条无法逾越的深谷。
这样的距离,即便是近,但也很远。
人与人之间最美的距离,就是不远不近,远中有近,近中有远,远而不离开,近而不相丢。
太远的距离,只需要一份宽容,就不会走得太远而行同陌人;太近的距离,只需要一份自尊,就不会走得太近而丢了自己。
不远不近的距离,多像一朵艳丽的花,一首悦耳的歌,一首优
美的诗。
人生路上,每个人的相遇、相识,都是一份缘,我们都是相互之间不可或缺的伴。
人与人之间的距离虽然摸不着,看不见,但的的确确是一杆实实在在的秤。
真与假,善与恶,美与丑,尽在秤杆上可以看出;人心的大小,胸怀的宽窄,拨一拨秤砣全然知晓。
人与人之间的距离,不可太近。
与人太近了,常常看人不清。
一个人既有优点,也有缺点,所谓人无完人,金无赤足是也。
初识时,走得太近就会模糊了不足,宠之;时间久了,原本的美丽之处也成了瑕疵,嫌之。
与人太近了,便随手可得,有时得物,据为己有,太过贪财;有时得人,为己所用,也许贪色。
贪财也好,贪色亦罢,都是一种贪心。
与人太近了,最可悲的就是会把自己丢在别人身上,找不到自己的影子,忘了回家的路。
这世上,根本没有零距离的人际关系,因为人总是有一份自私的,人与人之间太近的距离,易滋生事端,恩怨相随。
所以,人与人相处的太近了,便渐渐相远。
人与人之间的距离也不可太远。
太远了,就像放飞的风筝,过高断线。
太远了,就像南徙的大雁,失群哀鸣。
太远了,就像失联的旅人,形单影只。
人与人之间的距离,有时,先远后近;有时,先近后远。
这每次的变化之中,总是有一个难以忘记的故事或者一段难以割舍的情。
有时候,人与人之间的距离,忽然间近了,其实还是远;忽然间远了,肯定是伤了谁。
人与人之间的距离,如果是一份信笺,那是思念;如果是一个微笑,那是宽容;如果是一句问候,那是友谊;如果是一次付出,那是责任。
这样的距离,即便是远,但也很近。
最怕的,人与人之间的距离就是一句失真的谗言,一个不屑的眼神,一叠诱人的纸币,或者是一条无法逾越的深谷。
这样的距离,即便是近,但也很远。
人与人之间最美的距离,就是不远不近,远中有近,近中有远,远而不离开,近而不相丢。
太远的距离,只需要一份宽容,就不会走得太远而行同陌人;太近的距离,只需要一份自尊,就不会走得太近而丢了自己。
不远不近的距离,多像一朵艳丽的花,一首悦耳的歌,一首优
美的诗。
人生路上,每个人的相遇、相识,都是一份缘,我们都是相互之间不可或缺的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