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弱势群体法律援助的实践与思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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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弱势群体法律援助的实践与思考
宁波市弱势群体法律援助的实践与思考
宁波市弱势群体法律援助的实践与思考第23卷第2期
2010年3月
宁波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
JOURNALOFNINGBOUNIVERSITY(LIBERALARTSEDITION)
Vo1.23No.2
Mar.2010
宁波市弱势群体法律援助的实践与思考
张勇敏
(浙江万里学院法学院,浙江宁波315100)
摘要:
宁波市的法律援助经过十多年的发展,已呈现良好发展态势,但是,与法律援助水平较高的国内其
他发达城市相比,在制度建设,经费保障,队伍建设,援助范围等方面存在一定差距.文章在分析了宁波
市弱势群体法律援助的现状的基础上,提出制定宁波法律援助地方立法,拓宽法律援助经费的筹资渠道,
规范法律援助机构设置,扩大法律援助的服务范围等对策.
关键词:
弱势群体;法律援助;立法
中图分类号:
D923.8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1001—5124(2010)02一Ol14—05为了保障经济困难的公民获得必要的法律
服务,我国从1994年初开始提出和试点法律援
助制度,并于1996年起在全国范围内正式推广
和建立.宁波市的法律援助工作起步较早,经过
10余年的发展,已初步呈现出机构设置较为完
整,法律援助渠道日益畅通,经费保障水平不断
提高,援助范围进一步扩大,援助提供能力不断
增强的良好态势.但是,随着"法治宁波"建设
进程的加快,法律援助的社会需求不断上升,法律援助案件数量急剧攀升,政府实施的各项保障措施仍不能满足我市弱势群体对法律援助的需求.
一
宁波市弱势群体法律援助实施
现状
法律援助的主要对象是社会弱势群体.社会弱势群体是指那些由于某些障碍及缺乏经济,政治和社会机会而在社会上处在不利地位的人群.根据现阶段的基本国情,法律援助对象——弱势群体的界定将经济因素视为最本质性的因素,主要定位于因经济困难或其他情况而导致其诉权处于弱势,如果不对其实施法律援助,其平等的诉权就难以保障.宁波市的法律援助对象集中在以下三类人群:
一是失业人员.这类人群中,女工多,年龄大,知识层次和再就业能力较低.二是鳏,寡,孤,独者,残疾人和其他因丧失,缺乏劳动能力而无生活来源者.三是外来务工人员.他们没有享受到城里劳动者的同等待遇,劳动权益得不到保护.宁波法律援助服务范围还只局限于诉讼案件的援助服务,主要包括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两大类.自2005年民事案件首次超过刑事案件成为法律援助的主诉案件以来,民事援助案件每年大幅递增,2008年民事援助案件已占总援助案件的87%.民事案件中涉诉较多的依次是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案件,工伤案件,用人单位不交"三金"纠纷,交通事故赔偿案件;同时,人身损害赔偿,婚姻中的侵权案件(家庭暴
力,遗弃)等也有上升趋势.在法律援助的刑事
案件中,则呈现出犯罪低龄化的趋势,而且绝大
多数是外来人口的犯罪.近年来,通过宁波市政
府,司法行政机关,法律援助机构和律师等法律
服务工作者的共同努力,宁波市的法律援助工作呈现出良好的发展态势.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降低法律援助门槛,扩大法律援助受
援面
根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浙江省法律
收稿日期:
2009—08—12
作者简介:
张勇敏(1968一),女,浙江余姚人,浙江万里学院法学院副教授.
?
来自宁波市法律援助中心的统计数据:
2005年全市共办理法律援助案件2558
件,其中刑事案件1164件,民事案件1392件;2006年全市共办理法律援助案件3010件,其中刑事1154件,刑事案件1856件;2007年
全市共办理法律援助案件3227件,其中刑事案
件1103件,民事案件2134件;2008年全市共办理法律援助案件8540件,其中刑事
法律援助案件1055件,民事案件7485件.
第2期张勇敏:
宁波市弱势群体法律援助的实践与思考l15援助条例》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结合宁波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实际,2005年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了《关于适当扩大法律援助范围的通知甬政办发[2oo5]58号),扩大了法律援助的范围,
并降低了受援人的经济困难的标准.具体表现
为,将下列三类案件纳人法律援助的范围:
一是
因家庭暴力,虐待,遗弃主张离婚的;二是因医
疗事故,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请求赔偿的;三是
其他确需法律援助的事项.降低了受援人经济
困难的标准:
一是受援人的经济困难标准按宁波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对于确需救助的受援人,其标准可按照宁波市最低工资标准确定;二是对于残疾人,70岁以上的老年人就法律援助范围的事项申请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的标准按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确定;三是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等导致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也可认定为经济困难而予以援助.
将弱势群体中发案率较高的工伤,交通事故,医疗事故赔偿等明确纳入法律援助事项的范围,为弱势群体申请,获得法律援助扫除了障碍,同时对残疾人,老年人及因不可抗力和意外事故导致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特殊群体实行优先优惠政策;将经济困难标准从最低生活保障线提升至最低工资者,这些举措的推行使法律援助惠及更多的弱势群体,法律援助受援面不断扩大.
(二)组织社会力量参加法律援助,缓解法律援助供需矛盾
2001年司法部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计划纲要》中提出的"建立法律援助体系"的社会发展目标中,提出了发展社会力量参与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
"积极支持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法律援助工作.社会团体,法律院校的法律专业人才是实施法律援助需要的重要社会力量.要积极支持和引导他们参与法律援助工作,发挥他们的积极性,壮大法律援助力量."根据司法部的意见,结合宁波法律援助工作实际,在政府法律援助模式指导下,积极开展社团
法律援助服务,已初步形成以法律援助机构为主体,以社会力量为补充的法律援助工作网络,社团法律援助在缓解法律援助供需矛盾,促进法律援助事业发展中的作用已日益呈现.宁波先后在全市成立了维护妇女权益法律援助工作站,维护残疾人权益法律援助工作站,团市委与市法律援助中心联合成立宁波市进城务工青年法律援助服务队,宁波市法律援助中心劳教联络处,市总工会的维护职工权益法律援助工作站,在本地高校建立高校法律援助工作站等弱势群体法律援助社团.社团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建立,使弱势群体法律援助网络得到了完善,缓解了法律援助的供需矛盾,扩大了法律援助的影响.
(三)建立基层法律援助机构,促使法律援助向基层延伸
依助乡镇,街道司法所和社区调解组织,在街道,乡镇建立基层司法所,初步构建起区县法律援助中心一一街道乡镇法律援助工作站——社区(村)法律援助工作点的三级服务网络.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站的主要职责是:
宣传法律援助制度,解答法律咨询,负责法律援助案件的初审,协助法律援助中心对申请人情况查证,办理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法律援助案件.法律援助工作站向基层延伸拓宽了法律援助申请渠道,简化了法律援助案件的受理审批手续,方便了受援对象.(四)联动人民法院,将司法救助与法律援助有机结合
在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之间架起了直通车,规定对于获准法律援助的困难群体,市内各级人
民法院原则上准予缓收,减收直至免收案件诉讼费,并在申请手续上予以简化和提供便利,明确了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必要开支可以列入诉讼请求,为最大限度地减轻弱势群体的诉讼负担创造了条件.
二,宁波市弱势群体法律援助中存在
的问题
近年来,市政府在法律援助机构设置,经费保障,队伍建设等方面采取了许多行之有效的措施,使宁波市弱势群体法律援助工作得以良好发'展.但是,宁波市法律援助工作实施过程中还存在一些急需解决的问题,主要有:
(一)法律援助立法滞后
与国内法律援助比较发达的城市相比,宁波1l6宁波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2010市的法律援助制度建设较为滞后,尚未出台有关弱势群体法律援助的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对法律援助的规定是宁波市市府办公厅于2005年颁发的《关于适当扩大法律援助范围的通知甬政办发(2005)58号),从其发文主体看,此《通知》并不具备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的效力,因此也不具有普遍溯及力.目前,宁波市法律援助工作沿用的法律,法规是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及浙江省政府于2000年制定的《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o事实上,有关法律援助的条件,范围,形式,程序等方面的内容,应当通过立法程序,上升为地方性法规或规章,才能够与本地相关法律援助法律体系相衔接,确立法律援助制度在整个地方法律体系中的应有地位,才能最终使本地
区弱势群体的法律援助权利真正具有法律的可靠保障.
(二)法律援助的经费来源渠道单一
近年来,宁波市各级政府对法律援助的财政拨款逐年增加,并纳入了财政年度预算,但是仍然不能满足快速增长的法律援助需求,尤其是经济欠发达县市的基层,法律援助经费仍然严重短缺.各级政府对法律援助的财政预算基本以常住人口基数核拨,使大部分外来人口的法律援助经费很难得到保障.大部分县市都使用常住人口的法律援助经费办理大量的外来人口的法律援助案件,资金捉襟见肘,部分外来人口尽管属于贫困者也很难做到应援尽援.
(三)法律援助范围较为狭窄
宁波市法律援助服务仅局限于援助案件诉讼领域,而对于非诉讼案件的法律援助开展还未形成有效的机制.在诉讼案件的法律援助中,对于案件审结以后的执行程序的援助没有纳入援助的范围,使受援对象的实体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对援助对象的条件和受援人权利的规定相比较于国内其他发达城市还较为严格,也就是说援助的层面限定较狭窄,这无论在刑事案件还是民事案件,都能反映出来,相比较于刑事案件,民事案件法律事务的受援率更低.例如,在经济发达县市,民事援助案件中涉及的外来务工人员占相当比例,有的达到80%,而一旦出现纠纷获得援助的比例却不尽如人意.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有:
一是地方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在对待外来务工人员的法律援助需求上存在认识偏差,
认为当地政府拨付的法律援助经费应当优先用于本地人口的法律援助需求,对于外来人口申请法律援助严格控制条件.二是法律援助的门槛较高,经济困难标准证明制度不够明晰,相当一部分弱势群体被排除在可供提供的法律援助体系之外.
(四)法律援助队伍建设有待进一步加强当前,宁波市法律援助队伍建设中最突出的问题是法律援助机构性质定位不清和法律援助人员不足.主要表现在:
一是法律援助机构性质定位不清晰.在宁波市,各县(市,区)法律援助机构的性质不一,有的是事业编制性质,有的是司法行政机关的内设部门,没有单独的帐户,财政核拨的法律援助经费很难做到专款专用.二是法律援助队伍不稳定.目前,在法律援助机构中相当部分的法律援助工作人员是事业编制,在工资待遇上与同属于司法行政机关的其他行政编制人员有较大的差距,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优秀的人才加入到法律援助队伍或长期从事法律援助工作.三是基层法律援助律师短缺.律师是法律援助的主导力量,由于各县(市,区)经济,社会的发展差异,以律师为主的法律服务资源在地域分布上呈现出素质和数量上的不平衡性,主要集中在城市,各县(市,区)普遍律师少,基层法律援助人力资源不足.从实践来看,基层广大地区是经济困难群众比较集中的地方,也往往是法律援助需求量更大的地方,法院指定的刑事案件和法律援助中心承接的民事案件也越来越多,人力资源的缺乏直接制约了法律援助
工作的深入开展和援助质量的提高.
三,加强宁波市弱势群体法律援助的
对策和建议
(一)制定《宁波市法律援助实施办法》,为法律援助的开展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和《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在法律援助机构建设,经费保障,受援范围,经济困难的标准以及法律援助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等方面的一些规定较为原则,在适用中暴露出内容不够完善,责任不够明确,操作性不够第2期张勇敏:
宁波市弱势群体法律援助的实践与思考117
强等问题,给地方立法留下空间.因此,根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宁波市法律援助实施办法》不仅是政府民心工程的重要内容,也是法律援助规范化,法制化的必然要求.《宁波市法律援助实施办法》应将本市现行的法律援助规范性文件,制度,实务惯例整合和完善上升至立法层面.同时还要:
第一
明确法律援助的政府责任.各级政府应当将法律援助工作纳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法律援助经费列入本级财政年度部门预算,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第二,规定律师协会应按照律师协会章程明确对法律援助工作的协助义务.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和法律服务人员等应当依法承担法律援助义务,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承办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法律援助事项.第三,规定法律援助经费的拨付,使用,监督和援助人提供法律援助服务的补贴标
准.法律援助经费应包括法律援助机构人员经费,办公经费和法律援助业务经费,专款专用,法律援助业务经费的使用应当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第四,完善经济困难的认定标准和程序.除城镇常住居民外,外来务工人员,农村居民经济困难的标准也应作出具体规定.第五,规定法律援助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相应法律责任.
(二)拓宽法律援助经费的筹资渠道,建立法律援助的经费保障机制
援助案件的急增而导致法律援助资金的严重不足已成为制约宁波市法律援助实施的最大障碍.因此,拓宽法律援助的资金来源已成为完善法律援助工作的关键措施.根据宁波市社会经济发展现状,法律援助经费来源应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积极建立可靠的法律援助经费保障机制.
1.增加政府法律援助的专项拨款
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政府财政为法律援助提供必要的经费,是国家保障法律援助实施应尽责任的具体表现.实践中,地方政府对法律援助的拨款资金的数量都不确定,这就容易造成援助工作的开展缺乏统一性与稳定性,援助机构很难长期对援助工作进行宏观调控以及具体安排,策划,这也是宁波市法律援助事业不能产生较大突破的原因之一.因此,建立起政府对法律援助的最低经费保障机制和法律援助经费专款专用制度,并将其纳入政府公共财政支出的范畴,使法律援助事业步人一条专项轨道,这是法律援助
工作正常有序开展的保障,更是促进法律援助事业稳定和谐发展的基础.
2.建立法律援助分担费用制度
法律援助分担费用制度,即指受援助的申请人因胜诉而使其经济情况有所改善,并且有能力支付法律援助的部分费用时,应当按照规定的分担范围和分担比例偿还法律援助费用的制度.…法律援助是无偿提供法律服务,但由于法律援助资金大部分以政府拨款为主,资金十分紧缺.因此,建立法律援助分担费用制度不仅不影响法律援助根本目标的实现,因为资金利用的最后受益人仍是广大的受援助人,而且还会解决法律援助的一部分经费问题.
3.建立法律援助基金,接受社会募捐
宁波市许多企业在市场经济的浪潮中飞速成长起来,他们的发展不但基于自身的力量,时代的机遇,更离不开政府与社会的支持.因此,可以鼓励这些企业利用自身的资金优势以提供法律援助基金的方式投入到社会公益活动中来,这样不但可以协助政府努力打造和谐社会,文明城市进程,同时也能提高企业自身的知名度,把品牌精神向社会推广.在法律援助的受援对象中有很大一部分是妇女,残疾人,老年人,青少年等特殊群体,这些人员都属于特殊的社会团体.社会可以鼓励这些企业定期拿出一部分专项业务经费给法律援助基金组织,用于法律援助服务.
(三)拓展法律援助的范围,最大限度地保证应援尽援
法律援助的条件有两个:
一是经济困难标准;二是案情条件.前者是法律援助适用的一般条件,一般条件要求受援人必须是经济困难或经济能力有限的人;后者为特殊条件,要求受援人必须有明确的诉因.法律援助相关制度中应进一
步明确经济困难的判断标准及证明制度;同时增加规定受援人的案情条件.具体规定时可着重l18宁波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2010考虑下列因素:
申请人已立案的诉讼或仲裁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或有理由证明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案件有胜诉的可能;从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考虑,确有援助的必要,尽可能地做到应援尽援.
宁波市诉讼法律援助实施得较好,但是非诉讼纠纷的法律援助还处于探索阶段,尚需拓展.相对于诉讼,非诉讼方式可以弥补诉讼成本高,周期长,执行难,效率低等缺点,是法律援助民事纠纷妥善解决的有效途径.法律援助的范围至少应包括:
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各类申诉案件,非诉讼法律事务,代写法律文书,法律咨询及其他法律服务事务.
(四)完善法律援助机构设置,壮大法律援助队伍
针对法律援助机构性质不统一和人员流动较大的现状,建议从以下几方面解决:
一是积极与市财政,编制管理部门沟通,使援助机构性质上下一体,解决法律援助机构的编制和人员经费问题,并逐步提高法律援助机构人员的工资福利
待遇,以吸引更多的优秀人才加入到法律援助队
伍.二是适当聘请一些法律专业兼职人员,缓解
法律援助机构编制有限的矛盾.三是招募一些法
律援助志愿者,作为专职法律援助人员以外的有
益补充.四是在经济状况比较好,法律援助机制
比较健全的县区进行法律援助公职律师制度的
试点.五是鼓励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社会团体
和民间援助机构,律师以外的其他法律服务者加
入到法律援助工作来,并调动公检法,民政,劳
动与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积极配合法律援助机
构开展法律服务工作,建立起社会联动机制,形
成合力,共同推进法律援助事业.
参考文献
[1]宫晓冰.外国法律援助制度简介[M].北京:
中国检察出版
社.2003:
50.
ThePresentSituationofNingboinLegalAidtotheDisadvantagedGroupsZHANGYong-min
(SchoolofLaw,ZhejiangWanlyUniversity,Ningho315100,China)Abstract:
Overthepast10years,thelegalaidsinNingbohavebeenwelldeveloped.However,c
omparedwithotherdeveloped
citiesofChina,Ningbostilllagsbehindinsuchaspectsassystemconstruction,financialguara
ntee,teamcultivationandscopeof
aids.WithananalysisofthecurrentsituationinNingbo,thisarticlesuggeststhatthelegislation
levelshallberaised,the
thresholdshallbelowered,theorganizationdesignshallbeimproved,theservicescopeshallb
eenlarged,theworkbesides
litigationaidsshallbestarted.
KeyWords:
weakclass;legalaids;legislation
(责任编辑王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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