铝合金门窗技术要求.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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铝合金门窗技术要求
照母山项目铝合金门窗、栏杆、雨棚、百页技术规范
1、总则
1.1、此技术规范及技术要求的所有条款和说明实用于图纸上所显示的工程。
当本技术规范及技术要求与图纸上的设计说明有任何不一致时,应以较严格要求为准或业主/顾问的澄清说明为准。
1.2、所有承包商在承包项目工作前应有责任,有义务事先了解施工场地、熟悉图纸,及时发现问题,并向业主/顾问求得解释,满足国家及地方等相关最新规范要求。
不可以提及任何借口,而免其承担质量及返工费用责任。
1.3标准和要求
1.3.1、工程的物料、工艺质量标准,无论在设计、装配图、结构计算、物料生产、配装、工程计划、技术性能、测试、施工安装、成品保护及验收方面等,应满足中国国家有关规范、重庆市现行的一切有关法定要求。
乙方必须满足雇主指定的质量标准或乙方承诺的质量标准,以较严格为准。
1.3.2、工程技术规范
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
2)、《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
3)、重庆市地方标准《民用建筑门窗安装及验收规程》DBJ50-065-2007;
4)、重庆市地方标准《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控制技术规程》DBJ/T50-074-2008;
5)、《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发改运行[2003]2116号;
6)、《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JGJ113;
7)、《铝合金门》GB/T8478-2003;
8)、《铝合金窗》GB/T8479-2003;
9)、《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2006;;
10)、《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
11)、《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26-95;
12)、《民用建筑节能65%设计标准》DBJ50-071-2007;
13)、《居住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DBJ50-069-2007;
14)、《民用建筑节能65%设计标准》DBJ50-071-2007;
15)、《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GB50327-2001;
16)、《建筑物防雷设计规程》GB50057-94;
17)、《民用建筑门窗安装及验收规程》DBJ50-065-2007;
18)、《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设部分)(2009版);
19)、《建筑外窗抗风压性能分级及其检测方法》GB/T7106;
20)、《建筑外窗空气渗透性能分级及其检测方法》GB/T7107;
21)、《建筑外窗雨水渗透性能分级及其检测方法》GB/T7108;
22)、《建筑外窗保温性能分级及其检测方法》GB8484-2002;
23)、《建筑外窗空气声隔声性能分级及其检测方法》GB8485-2002;
24)、《建筑用安全玻璃》GB15763-2009。
如上述标准及规范要求有出入,以及与最新规范有不同处,以较严格者为准。
1.3.3、专业技术要求
1)、专业技术要求统一说明
2)、专业技术要求高于规范要求,应按专业技术要求施工;
3)、专业技术要求与设计图纸有矛盾时,应按专业技术要求施工;
4)、专业技术要求未涉及部分仍按设计图纸要求执行;
5)、设计图纸中无明确要求时,按有关规范的要求执行。
2、工作内容(请参照相关合同详细描述)
照母山约克郡G24-B地块62-73栋所有铝合金门窗、栏杆、雨棚、百叶隔栅制作安装工程。
3、材料要求
3444.1、铝合金型材:
选用广亚铝业有限公司型材
3.1.1、材质:
断桥铝合金型材
1)、断桥系列铝合金窗:
隔热金属窗框+5高透光Low-E+9A+5透明;5中透光热反射Low-E+9A+5透明;5高透光Low-E+12氩气+5透明;
3.1.2、表面处理:
采用静电粉末喷涂工艺。
3.1.3、颜色:
以设计确认的样板为准。
3.1.4、其它要求:
1)、窗型材的主要受力杆件实测壁厚不小于1.4mm;门型材主要受力杆件实测壁厚不小于2.0mm;门其他一般受力型材最小实测壁厚不小于1.4mm;栏杆扶手、立柱等主要受力杆件型材的实测壁厚不小于3.0mm;
2)、百页型材的主要受力杆件实测壁厚不小于1.2mm;页片实测壁厚不小于1.0mm,长度超过一米需要设置加强筋;
3)、型材不能有明显的扭曲、变形。
表面涂膜层完整,不能有明显的划伤、流坠、翘皮、褶皱等。
4)、钢化夹层玻璃采用6mm+0.76mm+6mm
3.2、玻璃:
3.2.1、种类:
以设计图纸为准。
3.2.2、颜色:
具体见色板。
3.2.3、构造要求:
1)、铝隔条采用只有一个接头的连续长管弯角式铝框;
2)、分子筛采用3A级,满灌装;
3)、其余详图纸。
3.2.4、品牌选用:
以合同约定为准
3.3、五金配件:
执手、滑轨,传动器、铰链、防滑块、勾锁等其他五金件品牌选用以合同约定为准
3.4、其它材料要求
3.4.1、钢副框采用热镀锌Q235钢材;
3.4.2、玻璃与型材嵌固方式采用中性硅酮密封胶密封。
铝合金门窗框与内外墙交接处打硅酮耐候密封胶。
品牌选用以合同为准
3.4.3、密封胶条选用优质三元乙丙胶条,品牌选用以合同约定为准。
胶条拼接处粘接选用三元乙丙专用胶;
3.4.4、硅化毛条选用:
国产优质硅化毛条;
3.4.5、发泡剂的品牌为:
以合同约定为准
4)3.4.6、所有安装和紧固的螺丝必须是不锈钢螺丝,上墙块、加强钢板为热镀锌钢板;
3.4.7、门窗组角时型材采用铝合金角码,不能使用塑料角码,断热桥部位采用塑料角码。
不锈钢角片材质要求为1mm厚304不锈钢。
4、制作安装
4.1、门窗、栏杆的种类、型号、规格、开启方向、玻璃强度及玻璃节能必须符合设计要求,零附件产品必须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的规定,必须有出厂质量证书、生产许可证、准用证等,不得使用招标书以外的产品。
特别说明:
投标人对标书中规定品牌的产品的质量负责,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不得以此为理由推诿责任。
4.2、投标人对招标人提供的施工图纸具有审核责任。
投标人应对图纸中门窗受力杆件型材规格予以复核,在招标答疑时提出,否则施工中如须加固,该加固费用投标方自理,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不得以此为理由推诿责任。
4.3、门窗、百页、栏杆安装前道工序质量要求
4.3.1..3.4\、门窗应采用预留洞口法安装,不得采用边安装边砌墙或先安装后砌墙的施工方法;
4音效果。
.15555.3.2、门窗洞口尺寸应符合建筑设计和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门窗洞口尺寸系列》GB5824的规定;
4.3.3、门窗钢副框与洞口墙体之间的间隙为采用防水砂浆封堵,由总承包单位负责材料供应及施工。
4.3.4、本工程采用外保温墙体,保温材料为无机保温砂浆。
4.3.5、门窗框组角时,框料碰角处及破损的点位处需要用密封胶进行密封;
4.4.6、门窗扇的玻璃需要在加工厂与门窗框组装完毕,采取保护措施后运到现场直接安装;
4.4.7、铝合金门下框料上口边与地面面层必须留有50mm距离,以免影响二次装修
4.4.8、铝合金门窗泄水孔应在加工厂和框料生产加工同时完成,不得现场任意开孔破坏。
4.4、门窗、栏杆操作要求:
4.4.1、门窗框料方通上端头须封堵,避免方通内积水;
4.4.2、铝合金门窗铝型材接缝处均应打上中性防水胶作防水处理并不得影响美观;
4.4.3、玻璃与铝合金之间的缝均应采用合格的中性硅酮密封胶密封;
4.4.4、铝合金外墙窗底边抹灰高度不允许覆盖窗框外侧泻水孔;
4.4.5、铝合金门窗安装调整完毕后,须在其滑槽、风撑杆等部位刮满黄油以防止建筑垃圾填入。
4.4.6、外开启扇底部及对应窗框部位需要加设塑料垫高块;
4.4.7、铝合金玻璃栏杆预埋件采用后置埋件,锚固采用化学螺栓,由铝合金门窗分包单位负责材料供应及安装,螺栓品牌及材料经甲方确认后使用。
4.5门窗钢副框与墙体的连接
4.5.1本工程钢副框选用40×20×1.5mm方管,表面热镀锌处理。
钢副框与主体结构连接采用膨胀螺栓,从端部150mm开始设置,间距500mm。
4.5.2、钢副框安装固定后,由总包单位及时采用防水砂浆填塞钢副框与墙体之间缝隙,然后进行隐蔽工程验收,合格后再进行门窗洞口保温施工。
4.6、铝合金门窗框与钢副框的连接
4.6.1、铝合金门窗框与钢副框采用不锈钢自攻螺钉连接,连接点距外框四角的距离不大于150mm,其余连接点的间距不大于500mm;
4.6.2、铝合金门窗框与钢副框之间缝隙采用发泡剂填塞密实,内外两侧打硅酮耐候密封胶封闭。
4.7、防雷措施节点做法应该符合以下规定
4.7.1、门窗外框应有专用的防雷连接件与窗框可靠连接,连接件与窗框连接采用螺钉连接,其与窗框的连接点不少于2个,螺钉直径不小于4mm;
4.7.2、门窗外框与防雷连接件连接前,应先除去非导电的表面处理层;
4.7.3、防雷导体可采用热镀锌处理的直径不小于10mm圆钢或25X4扁钢,导体应与建筑物防雷装置和窗框防雷连接件进行可靠的焊接连接。
4.8、门窗配件
4.8.1、配件的型号、规格、数量符合设计要求,安装牢固、位置正确,功能满足使用要求;
4.8.2、带钥匙的锁具,钥匙应标号并分类,妥善登记保管。
4.9、玻璃安装
4.9.1、玻璃应进行机械磨边倒角;
4.9.2、镀膜层朝向正确,不得有影响视觉效果的划伤;
4.9.3、玻璃面不得有色斑、腐蚀霉斑,中空玻璃不得漏气、结雾、结露;
4.9.4、玻璃安装周边不能直接与铝合金接触,应采用弹性良好的衬垫材料或承重垫块,尺寸、位置复合要求;
4.9.5、玻璃密封胶与玻璃和门窗框扇型材的粘接宽度不小于5mm。
5、检测检验
5.1、建筑门窗工程验收除应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和《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外,还应符合重庆市地方标准《民用建筑门窗安装及验收规程》DBJ50-065-2007。
5.2、本工程建筑外门窗性能按《建筑外窗抗风压性能分级及其检测方法》GB/T7106;《建筑外窗空气渗透性能分级及其检测方法》GB/T7107;《建筑外窗雨水渗透性能分级及其检测方法》GB/T7108;《建筑外窗保温性能分级及其检测方法》GB8484-2002要求进行。
5.3、铝合金门窗必须按设计要求制作样板到具备相关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门窗的四性实验(抗风压性、气密性、水密性、保温隔热性)并提交检测报告,达到要求后方可制作安装,检测费用均包括在本次报价范围内。
承包人须对此报告的完整性、可靠性、具指导性负全部责任。
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返工和重复实验等费用及相关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5.4、铝合金玻璃栏杆安装完成后须经具备相关资质的检测机构现场进行水平推力检测合格并提交检测报告。
5.5、各分项工程的检验批应案同一品种、类型和规格的门窗及门窗玻璃每100樘划分为一个检验批,不足100樘也应该划分为一个检验批。
5.6、窗及门窗玻璃,每个检验批应至少抽查5%,并不得少于3樘,不足3樘时应全数检查。
高层建筑的外窗,每个检验批应至少抽查10%,并不得少于6樘,不足6樘时应全数检查。
5.7、门窗表观检查合格后,必须对每扇外窗进行淋水试验。
试验设备工具由承包人提供。
该项试验应有监理工程师、雇主代表见证及试验记录。
5.8、验收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5.8.1、门窗工程的竣工图、设计说明及相关文件;
5.8.2、玻璃、型材、五金件、密封材料等材料的产品合格证书、有效期内的型式检验报告、进场验收记录;
5.8.3、外窗气密性、水密性、抗风压性能、保温性能、中空玻璃露点、玻璃遮阳系数和可见光透射比现场见证抽样的检测报告和合同规定项目的检测报告;
5.8.4、户门性能型式检验报告和保温性能抽检报告;
5.8.5、铝合金玻璃栏杆水平推力检测报告;
5.8.6、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包括预埋件和锚固件、防雷施工、焊接、隐蔽部位保温和防腐嵌填等由监理单位验收的隐蔽内容);
5.8.7、施工安装自检记录;
5.8.8、门窗出厂合格证书及使用说明书。
5.9、门窗安装的质量要求及检验方法应符合《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和《民用建筑门窗安装及验收规程》DBJ50-065-2007表9.0.2规定。
5.10、门窗安装的允许偏差应符合《民用建筑门窗安装及验收规程》DBJ50-065-2007表7.0.6规定。
5.11、所有上述检测检验费用均在本次报价范围内,承包人须对检测检验报告的完整性、准确性、可靠性、可指导性负全部责任。
6、成品保护
6.1、承包人应在开工进场后到工程完工并经发包人移交至物业的时间内,承担对成品保护的责任,凡在该期间内发生的一切成品、半成品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
6.2、承包人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成品保护教育,对于损坏半成品、成品者实行罚款制度,由监理单位制定罚款制度,经发包人现场代表审查通过后监督执行。
6.3、所有到场玻璃均需采用双面贴膜保护措施,避免损坏。
承包方应承诺到场钢化玻璃均为符合国家规范要求具有“3C”标志的钢化玻璃,雇主方有权任意抽取两块钢化玻璃进行破坏性试验,若不能满足规范要求,雇主方有权拒绝接受该批次产品,并进行相应索赔.
6.4、每一批铝合金门窗在工厂制作完成后必须自检合格后进行双面贴保护膜。
所有铝材表面必须双层保护,产品装饰面用保护胶带贴封,再用无腐蚀性软质材料包紧扎牢,最后采取有效的防撞措施装车运输。
保护膜在不妨碍安装的情况下未接到发包人通知时,不得随意拆掉。
交工前撕去保护膜时,要轻轻剥离,不得划破、碰花表面涂层。
6.5、铝合金门窗框料安装完成后,严禁在安装好的铝合金门窗上安放脚手架,悬挂重物。
经常出入的门洞口,对底框采取保护木挡板或PVC型材包封,对侧框应用保护木板或PVC型材包封至距底框1.5米高以上。
严禁施工人员脚踩、擦碰门窗。
6.6、安装好的铝合金门窗把手采用软质泡沫布密封包扎,栏杆安装完成后用塑料薄膜包裹。
6.7、清洗门窗应使用中性清洗剂,不得使用含酸碱超标的清洁剂。
中性清洁剂清洗后,应及时用清水将玻璃及框扇等冲洗干净。
6.8、投标人必须特别重视门窗的成品保护工作。
在交付雇主使用之前,承包人应注意门窗的成品保护工作,如现场出现成品损坏,在无法确定具体破坏人时,由原施工单位负责修复,修复费用经甲方认定后,由原施工单位、近期该区域其他施工单位共同承担,各承担单位应在签证单上签字确认(如不予确认,则由甲方工程师、监理划分具体比例后在各单位的竣工结算中直接扣除)。
7、其他约定
上述作为招标图纸、合同文件、国家及当地有关规范、标准、规定的补充,应一并参照执行,如招标图纸、合同文件、国家及当地有关规范、标准、规定与上述前五篇有不一致之处,应以较严格的标准且费用承担对建设单位有利的标准执行(具体以雇主要求为准),按上述有关规定执行并施工而产生的对图纸、规范的改变,不应理解为变更,合同单价中已包含由此增加的费用,不得另计算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