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分包合同范本新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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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分包合同范本新版
合同编号:
安徽电力建设第一工程公司
劳
务
分
包
合
同
(示范文本)
安徽电力建设第一工程公司合同管理部
年月日
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
工程承包商:
安徽电力建设笫一工程公司
劳务分包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鉴于(以下简称为“发包人”)与工程承包商已经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以下称为“总包合同”),工程承包商(以下简称为“承包商”)与劳务分包商(以下简称为“分包商”)就劳务分包事项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1、分包商资质
资质证书号码:
发证机关:
资质专业及等级:
2、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分包范围:
分包工作内容:
3、工期
开始工作日期:
年月日、结束工作日期:
年月日总日历工作天数为:
天。
具体施工节点进度如下:
A.
B.
C.
······
4、质量标准及安全环境要求
4.1质量标准
按总包合同有关质量的约定、国家现行的规范标准,本工程必须达到质量评定等级。
质量目标:
4.2安全、环境要求
分包商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原国家电力公司颁发的《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和(DL5009·1-2002)《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JGJ59-99《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等国家、行业有关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承包商安全和环境管理的各项制度。
分包商必须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和手段强化施工安全健康和环境管理,提高安全健康和环境管理水平,确定严格的安全施工秩序以保证施工人员在施工中的安全与健康。
4.2.1职业健康安全目标:
4.2.2环境目标:
4.2.3分包商必须根据承包商工程项目的职业安全健康和环境管理的目标分解制定本单位的目标,落实安全责任。
5、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
(2)本合同附件;
(3)本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
6、标准规范
6.1本工程执行下列标准规范:
;
;
;
······
除上述国家及行业颁发的规范、规程以外,检查验收仍需遵照如下图纸、文件:
经会审签证的施工图纸和设计文件;批准签证的设计变更;设备制造厂家提供的图纸和技术文件;发包人与承包商、设备材料供货商签订的合同文件中有关质量的条款;项目法人与监理单位签订的合同文件及相关监理文件。
6.2特殊要求:
。
7、总包合同
7.1承包商提供总包合同(有关承包工程的价格细节除外),供分包商查阅。
当分包商要求时,承包商将向分包商提供一份总包合同(有关承包工程的价格细节除外)的副本或复印件。
7.2分包商应全面了解总包合同的各项规定(有关承包工程的价格细节除外)。
8、图纸
8.1承包商应在劳务分包工作开工天前,向分包商提供图纸套,以及与本合同工作有关的标准图套。
9、项目经理
9.1承包商委派的担任驻工地履行本合同的项目经理为,职务:
,职称:
。
9.2分包商委派的担任驻工地履行本合同的项目经理为,职务:
,职称:
。
9.3分包商项目经理应常驻施工现场,分包商项目经理在施工现场的出勤天数由承包商委派的项目经理考勤,有事离开施工现场应请假并经承包商委派的项目经理批准,否则缺勤按100元/每天处罚(罚款交现金、承包商委派的项目经理出具罚款收据)。
若分包商项目经理拒交,承包商双倍罚款从分包商履约保证金中扣款)。
9.4在劳务分包工程实施过程中,若分包商项目经理在工程管理如:
质量、进度、安全等某一方面不称职,承包商将致函分包商,分包商应立即更换不称职的项目经理。
10、承包商义务
10.1、组建与工程相适应的项目管理班子,全面履行总包合同,组织实施施工管理的各项工作,对工程的工期和质量向发包人负责;
10.2、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承包商负责施工前期的下列工作;
(1)向分包商交付具备本合同项下劳务作业开工条件的施工场地;
(2)必要时向分包商提供相应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线路资料;
(3)必要时向分包商提供相应的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位置;
(4)向分包商提供以下生产、生活临时设施:
;
10.3、负责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统一制定各项管理目标,组织编制年、季、月施工计划、物资需用量计划表,实施对工程质量、工期、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的控制、监督、检查和验收;
10.4、负责工程测量定位、沉降观测、技术交底,组织图纸会审,统一安排技术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及交工验收;
10.5、统筹安排、协调解决非分包商独立使用的生产、生活临时设施、工作用水、用电及施工场地;
10.6、按时提供图纸,及时交付应供材料、设备,所提供的施工机械设备、周转材料、安全设施保证施工需要;
10.7、按本合同约定,向分包商支付结算价款;
10.8、负责与发包人、监理、设计及有关部门联系,协调现场工作关系。
11、分包商义务
11.1、对本合同劳务分包范围内的工程质量向承包商负责,组织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熟练工人投入工作;应保证下列人员(主要管理人员、作业人员配备)投入工作;
11.2、未经承包商授权或允许,不得擅自与发包人及有关部门建立工作联系;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
11.3、分包商根据施工组织设计总进度计划的要求,每月底前天提交下月施工计划,有阶段工期要求的提交阶段施工计划,必要时按承包商要求提交旬、周施工计划,以及与完成上述阶段、时段施工计划相应的劳动力安排计划,经承包商批准后严格实施;
11.4、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验收规范、有关技术要求及施工组织设计精心组织施工,确保工程质量达到约定的标准;科学安排作业计划,投入足够的人力、物力,保证工期;加强安全教育,认真执行安全技术规范,严格遵守安全制度,落实安全措施,确保施工安全;加强现场管理,严格执行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及承包商对施工现场的管理规定,做到文明施工;承担由于自身责任造成的质量修改、返工、工期拖延、安全事故、现场脏乱造成的损失及各种罚款;
11.5、当承包商认为分包商无法满足其质量、进度、安全、工艺要求等时,将有偿为分包商提供服务,发生的全部费用由分包商承担并从合同结算价款中扣除;
11.6、自觉接受承包商及有关部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接受承包商随时检查其设备、材料供应、保管、使用情况,及其操作人员的有效证件、持证上岗情况;与现场其他单位协调配合,照顾全局;
11.7、按承包商统一规划堆放材料、机具,按承包商标准化工地要求设置标牌,搞好生活区的管理,做好自身责任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11.8、按时提交报表、完整的原始技术经济资料,配合承包商办理交工验收;
11.9、做好施工场地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和已完工程部分的成品保护工作,因分包商责任发生损坏,分包商自行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及各种罚款;
11.10、妥善保管、合理使用承包商提供或租赁给分包商使用的机具、周转材料及其他设施;
11.11、分包商须服从承包商转发的发包人及工程师的指令;
11.12、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分包商应对其作业内容的实施、完工负责,分包商应承担并履行总包合同约定的、与劳务作业有关的所有义务及工作程序;
11.13、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天内,分包商应向承包商提交履约保证金(或履约保函见附件三)万元,在工程质量、安全、工期等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后无息退还。
12、安全施工与检查
12.1、分包商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进行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由于分包商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而发生的费用,由分包商承担。
12.2、承包商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承包商不得要求分包商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
13、安全防护
13.1、承包商提供的安全防护设施:
,除上述设施以外的安全防护设施由分包商承担并满足承包商的相关要求。
13.2、分包商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承包商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承包商认可后实施。
13.3、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工作(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分包商应在施工前1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商,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承包商认可后实施。
13.4、分包商在施工现场内使用的个人安全保护用品(如安全帽、安全带及其他保护用品),分包商提供使用计划,由承包商统一负责供应,费用由分包商承担。
14、事故处理
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分包商应按有关规定上报有关部门并报告承包商,同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事故进行处理。
15、保险
在不减少分包商在本合同项下责任的前提下,分包商应按照良好行业惯例和国家有关规定自费为其参与本工程施工的人员以及施工用设备、车辆购买保险。
如果分包商未能履行本条规定的分包商的保险义务或因分包商原因造成分包商或承包商或其他分包商或相关人员的损失,则由分包商赔偿此损失。
16、材料、施工机械供应
16.1、分包商应在接到图纸后天内,向承包商提交(主要)材料、周转性材料(列明名称、规格、数量、质量或其他要求)供应计划;经确认后,承包商应按供应计划要求的质量、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和供应时间等组织货源;分包商根据施工进度的需要经承包商审批后到仓库按规定手续限额领用。
如质量、品种、规格、型号不符合要求,分包商应在验收时提出,承包商负责处理。
16.2、承包商提供给分包商劳务作业使用的施工机械,性能应满足施工的要求,及时运入场地,安装调试完毕,运行良好后交付分包商使用。
材料、周转材料(由承包商委托分包商采购的材料除外)应按时运入现场交付分包商限额领用,保证施工需要。
分包商应提供的施工机械必须满足承包商的要求,由分包商提供的施工机械一览表见附件一。
16.3分包商应妥善保管、合理使用承包商供应的材料、施工机械。
因保管或使用不善发生丢失、损坏,分包商应赔偿,并承担因此造成的工期延误等发生的一切经济损失。
16.4承包商可委托分包商采购部分材料,分包商须向承包商提供其所采购材料的质保书、检测报告及能证明所采购材料为合格产品的有关证书,经承包商验证后方可用于该工程。
如承包商对分包商采购材料的质量有异议,有权提出停止使用的要求,复检指标全部合格,承包商承担复检费用,复检指标有一项不合格,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由分包商承担。
即使如上所述,亦不能免除以后分包商对该工程其所采购的材料应承担的责任。
承包商委托分包商采购材料清单见附件二。
16.5本工程所使用的焊接材料由承包商统一有偿提供。
17、合同价款
本工程的合同价款采用下列标准(参考)计算:
(1)固定总价方式:
按中(议)标价万元包干。
1.当发生如下情况之一时,合同价款可以作相应调整:
(1)提高或降低设计标准。
(2)重大设计变更(分项工程定额直接费增减在1000元以上)。
(3)承包商减少或取消部分项目(工程量)。
2.合同结算价款=合同价款±设计标准差额费用±重大设计变更差额费用-减少或取消部分项目(工程量)费用-施工用水、电费。
2.1设计标准差额费用=现行设计标准费用(根据报价原则及优惠条件计算)-原设计标准费用(报价书中费用)
2.2重大设计变更差额费用=设计变更费用(根据报价原则及优惠条件计算)-原设计费用(报价书中费用)
2.3减少或取消部分项目(工程量)费用=原报价书中费用
2.4施工用水、电费=工程造价×0.7℅
(2)固定单价方式:
1.定额执行:
2000年《全国统一建筑工程预算定额安徽省单位估价表》、《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安徽省估价表》或现行《电力建设工程预算定额》。
2.定额人工单价:
元/工日,定额总工日=∑定额人工含量×完成的工程量,分包商结算价款=定额总工日×定额人工单价。
3.承包商委托分包商采购材料,其材料费按完成工程量及上述定额含量计算。
4.分包商采购的材料可调价差的品种规格:
,信息价为工程所在地年第期(月)。
5.分包商应提供施工使用的机械其机械费按完成工程量及上述定额含量计算。
(3)费率结算方式:
1.定额执行:
2000年版《全国统一建筑工程预算定额安徽省单位估价表》及《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安徽省估价表》或现行《电力建设工程预算定额》。
2.工程量计算规则按上述定额中的规定执行。
3.按上述定额直接费上浮或下浮%包干。
4.分包商自行采购的材料可调价差的品种规格:
,信息价为工程所在地年第期(月)。
5.分包商使用水电按表计量,水单价:
元/T,电单价:
元/度。
或按工程造价的0.7%扣除。
6.分包商结算价款=∑(定额直接费-承包商供应的材料费+分包商自购材料价差)×(1±%)-水电费-应扣其它费用。
18、工程量的确认
工程量根据招标文件或按工程结算中采用的定额中工程量计算规则及施工图计算。
分包商未经承包商认可,超出设计施工图纸范围和因分包商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承包商不予计量。
19、分包商工程款的支付
19.1预付款支付:
。
19.2进度款支付方法
19.2.1工程进度款采用按月付款方式,每月26日前,分包商根据当月实际完成工作量,编报“月度完成工作量报表”,经承包商批准后,办理月度工程进度付款。
报表周期为上月26日至当月25日。
报表审批程序执行承包商的有关管理制度。
19.2.2进度款按审定的月度报表金额的%支付。
19.2.3工程竣工验收移交前付至合同价款%,竣工结算经承包商审计后付至结算价款的95%结算价款的5%作为质保金。
20、施工变更
20.1施工中如发生对原工作内容进行变更,承包商以书面形式向分包商发出变更通知,并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
分包商按照承包商(项目经理)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
(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3)改变有关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20.2变更合同价款的承包商处理:
。
20.3施工中分包商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
因分包商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承包商的直接损失,由分包商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0.4因分包商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分包商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
21、施工验收
21.1分包商应确保所完成施工的质量,应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分包商施工完毕,应向承包商提交完工报告,通知承包商验收;承包商应当在收到分包商的上述报告后及时对分包商施工成果进行验收承包商分包商。
承包商与发包人间的隐蔽工程验收结果或工程竣工验收结果表明分包商施工质量不合格时,分包商应负责无偿修复,不延长工期,并承担由此导致的承包商的相关损失。
21.2全部工程竣工(包括分包商完成工作在内)一经发包人验收合格,分包商对其分包的工程施工质量承担质量保修期内的质量保修责任(详见分包工程质量保修书)。
22、施工配合
22.1分包商应配合承包商对其工作进行的初步验收,以及承包商按发包人或政府、行业主管部门要求进行的涉及分包商工作内容、施工场地的检查、隐蔽工程验收及工程竣工验收;承包商或施工场地内第三方的工作必须分包商配合时,分包商应按承包商的指令予以配合。
除上述初步验收、隐蔽工程验收及工程竣工验收之外,分包商应承担因提供上述配合而发生的工期和费用。
22.2分包商按约定完成工程,必须由承包商或施工场地内的第三方进行配合时,承包商应配合分包商工作或确保分包商获得该第三方的配合,因此而发生的费用应由分包商承担。
23、转让和分包
本工程严禁转包和再分包。
分包商应独自组织强有力的施工队伍,实施本工程建设。
分包商自行再分包或转包,将视分包商违约。
24、违约责任
24.1分包商因自身原因延期交工的,每延误一日,应向承包商支付的违约金;
24.2分包商施工质量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即使达到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分包商也应向承包商支付的违约金;
24.3分包商违反分包合同第23款,承包商扣除分包商100%的履约保证金;
24.4分包商必须保证在节假日及其他时间(如农忙等)现场施工不能间断,并且满足施工现场的进度要求,否则将扣罚作为处罚;
24.5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25、争议
25.1承包商和分包商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自行和解或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任何一方不愿和解、调解或和解、调解不成的,向承包商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25.2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工作连续,保护好已完工作成果:
(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终止合同;
(2)调解要求停止合同工作,且为双方接受;
(3)法院要求停止合同工作。
26、不可抗力
26.1本合同中不可抗力的定义与总包合同中的定义相同。
26.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分包商应立即通知承包商项目经理,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承包商应协助分包商采取措施。
承包商项目经理认为分包商应当暂停工作,分包商应暂停工作。
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分包商向承包商项目经理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
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分包商应每隔7天向承包商项目经理通报一次受害情况。
不可抗力结束后14天内,分包商应向承包商项目经理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和有关资料。
26.3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和延误的工作时间由双方按以下办法分别承担:
(1)承包商和分包商的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2)分包商自有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分包商自行承担;
(3)承包商提供给分包商使用的机械设备损坏,由承包商承担,但停工损失由分包商自行承担。
26.4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27、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27.1在劳务作业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和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价值的物品时,分包商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商项目经理,承包商项目经理应于收到书面通知后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承包商和分包商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
如分包商发现后隐瞒不报或哄抢文物,致使文物遭受破坏,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27.2劳务作业中发现影响工作的地下障碍物时,分包商应于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商项目经理,同时提出处置方案,承包商项目经理收到处置方案后24小时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正方案,顺延合同工作时间。
所发现的地下障碍物有归属单位时,承包商应报请有关部门协同处置。
28履约保函
28.1履约保函
分包商应在合同签订后向承包商提供无条件不可撤销的金额为合同总价的银行履约保函(或现金)。
该银行的保函格式附于本合同,相关手续费用由分包商承担。
28.2履约保函的有效期限
履约保函的有效期限应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工程验收合格移交后60天内。
其间,分包商应已根据合同履行并完成工程及缺陷消除。
28.3在任何情况下,承包商按照履约保函提出索赔之前,将书面通知分包商,说明导致索赔的性质和原因。
29、合同解除
29.1分包商承包商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29.2分包商转包和再分包本工程,承包商有权解除合同。
29.3属分包商原因延误工期并超出承包商宽限期,承包商有权解除合同(或有权调整分包工程承包范围)。
分包商应赔偿因分包合同解除给承包商造成的损失。
29.4分包合同解除后,分包商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承包商的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
并按合同约定办理已完工程的结算及支付。
29.5如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或因一方违约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承包商和分包商可以解除合同。
30、合同生效及终止
30.1、本合同自合同协议双方正式签署且分包商递交了合同规定格式的履约保函后生效。
30.2、双方履行完合同全部义务,合同结算价款支付完毕,分包商向承包商交付作业成果,并经承包商验收合格,保修期满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31、合同份数
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承包商和分包商各执一份;本合同副本份,承包商执份,分包商执份。
32、补充条款
第一部分:
质量管理条款
1人员资质及要求
1.1分包商在分包工程现场应包括下列人员:
(列名单)
质检员*名(可兼职/不得兼职二选一):
技术员*名(可兼职/不得兼职二选一):
负责质量验收、资料收集、验评等质量工作,了解和熟悉验收程序及质量检验计划,参与竣工资料编制。
并把质量管理网络、质检员证书交质量科备案。
1.2特殊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国家规定的要求进行专业培训,并持有有效的资格证,方可从事相应岗位工作。
承包商认为必要时可以对上述人员进行能力考核,证明其无承担分包工程相应的管理及施工能力时,有权要求更换。
2检验依据
2.1验收标准:
2.2监理批准的质量检验计划
3相关要求
3.1项目开工前,由分包商/承包商编制施工组织专业设计、由分包商/承包商编制作业指导书,分包商承担编制的具体审批流程见公司《分包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3.2分包商在工程开工前与项目部质量科进行充分协商,由分包商/承包商编制“项目验收等级划分表”报项目部专业科/质量科。
3.3按照公司《分包工程项目管理办法》,依据施工组织专业设计、作业指导书中的作业准备和条件的要求,做好作业前施工准备工作。
其中包括:
a)分包商的管理人员、特殊工种及工作人员、主要骨干的配置需满足工程施工需求。
b)负责分包工程施工的特殊工种人员应具备相应资格,资格证复印件存档,项目部工程科在施工各阶段进行作业前确认审查。
c)根据施工组织专业设计和作业指导书中的施工机械与设备配备要求,配备和使用适宜的机械与设备。
并确保其处于完好和认可状态。
d)根据施工组织专业设计和作业指导书中的计量器具配备要求,配备和校准计量器具(若有)。
确保其在有效期内,并保存检定证书复印件备查。
e)项目开工前,对专业项目需进行施工组织专业设计交底、作业项目需进行作业指导书交底,并做好相关的施工图纸会审工作,具体组织及要求见公司《分包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f)落实材料的进货渠道,分包商领用的施工用材料、半成品加工件时,必须具备相应材料的质保书(或合格证)和复试报告后,方可用于工程。
材料改变或代用应经甲方有关部门同意,并有正式书面通知后,方可施工。
施工项目中所涉及的材料、设备的检验、试验工作按承发包双方约定的程序进行。
g)施工作业前,作业项目需具备符合作业指导书要求的作业环境。
3.4以单位工程(或监理要求的单元)主要首项开工项目为基础,由分包商/承包商编制开工报告报项目部工程科。
3.5在施工过程中,分包商如发现设计问题或需要变更设计内容时,由分包商/承包商的技术员以工程联系单的形式提出设计变更的范围和要求报项目部工程科。
3.6根据项目部三级进度计划,分包商按要求编制本项目的进度计划,并严格执行。
3.7项目施工竣工后,由项目部组织对分包项目进行全面检查验收,分包商对检查出的质量缺陷、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