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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食用菌专业合作社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社活动行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社发展,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社由刘XX、周XX、周善猛、周良万、陈夕翠、崔如珍等6人发起,其中农民成员人数占本社成员的百分之一百,全体成员于2010年9月10日召开设立大会。

  本社名称为:

XX食用菌专业合作社

本社资金总额12万元,各成员的出资额、出资方式详见成员出资清单。

  

成员出资清单

序号

出资成员姓名或名称

出资方式

出资额(元)

序号

出资成员姓名或名称

出资方式

出资额(元)

1

刘XX

货币

20000

2

周XX

货币

20000

3

周善猛

货币

20000

4

周良万

货币

20000

5

陈夕翠

货币

20000

6

崔如珍

货币

20000

序号1-6合计

吴志华

现金

10,400.00

47

霍光华

现金

120,000.00

 

本社法定代表人:

刘XX。

  本社住所:

灌南县花园乡花园村(东西路南侧),邮政编码:

  第三条 本社按照“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实行自主经营,民主管理,盈余返还。

成员地位平等,加入自愿,退出自由,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第四条 本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本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主要业务范围:

草菇食用菌生产资料购买,草菇食用菌销售、储藏以及相关的技术、信息咨询服务。

第五条 本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成员以其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责任。

本社存续期间由公共积累形成的财产,按照成员认购的股金依比例折股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的份额;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按照国家规定处理。

第六条 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本社可以独资兴办或者与其他企业合资兴办与本社业务内容相关的加工、流通等经济实体;可以接受与本社业务有关的单位委托,办理代购代销等中介服务;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或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组织实施有关农业项目建设;可以按决定的数额和方式参加社会公益捐赠,办理成员的文化、福利等事业。

第七条 本社在灌南县主管部门的指导、协调和监督下,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章成员

第八条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本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能够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本社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以申请成为本社的成员。

本社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

第九条 加入本社成员,须履行以下程序:

(一)向本社提出申请,并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

(二)经本社理事会审核通过。

第十条 本社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按照章程规定对本社实行民主管理;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

  (三)按照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盈余;

  (四)查阅本社的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

第十一条 本社成员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

  (三)按照章程规定与本社进行交易;

  (四)按照章程规定承担亏损;

第十二条本社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的基本表决权。

出资额占本社成员出资总额百分之二以上(含百分之二)的成员,可以在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等重大事项决策方面享有附加表决权,享有附加表决权的成员最多可以享有一票的附加表决权。

享有附加表决权的成员及其享有的附加表决权数,应当在每次成员大会召开时告知出席会议的成员。

第十三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

(一)退社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破产、解散的;

(五)被本社除名的。

第十四条 成员要求退社的,应当在财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书面提出;其中,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退社,应当在财务年度终了的六个月前书面提出。

退社成员的成员资格自财务年度终了时终止。

成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已订立的合同,应当继续履行;与本社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 成员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可以在三个月内提出继承书面申请(但法定继承人不符合规定成员资格的,应办理退社手续),经理事会通过后办理加入手续,继承成员资格。

否则,按照第十四条的规定办理退社手续。

第十六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理事会通过予以除名:

(一)不遵守本社章程、内部管理制度,不执行成员大会、理事会决议,不履行成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

(二)给本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

本社对被除名成员,退还其出资,结清其应承担的债务,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十七条 本社的机构由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构成。

第十八条 成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

第十九条 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监事会成员;

  (三)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四)批准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

  (五)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作出决议;

  (六)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和任期;

  (七)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八)决定本社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本社每年至少于财务年度末召开一次成员大会。

成员大会由理事会负责召集。

召开成员大会,理事会须提前十五日向成员通报会议内容。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员提议;

(二)监事会提议;

第二十二条 成员大会须有本社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

成员因故不能参加成员大会,可以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理。

成员大会选举或者作出决议,应当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作出修改章程或者合并、分立、解散的决议应当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是本社的执行机构,对成员大会负责。

理事会由4名成员组成,设理事长一人。

理事长和理事会成员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召开成员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成员大会决议;

(二)制订本社发展规划、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三)制定本社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四)决定成员加入、退出、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

(五)组织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

(六)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和财务会计负责人;

(七)管理本社的资产和财务,保障本社的财产安全;

(八)接受、答复、处理监事会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

(九)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十)决定设立、撤消分支机构。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实行充分协商一致原则,理事会成员各享有一票表决权,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

理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

第二十六条 理事长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成员大会,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签署本社成员股金证明;

(三)签署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和财务会计负责人聘书;

(四)组织实施成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检查决议实施情况;

(五)代表本社签订协议、合同和契约等。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是本社的监察机构,代表全体成员监督检查理事会和工作人员的工作。

监事会由1名监事组成,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对成员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本社的生产经营业务情况,负责本社财务稽核工作;

(三)监督理事和经理履行职责情况,发现侵害本社利益行为时,有权要求理事会予以纠正,对造成本社重大经济损失的,提请理事会或者成员大会按照本章程的规定,追究当事人的经济赔偿责任;

(四)向成员大会做年度监察报告;

(五)向理事会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七)代表本社负责记录理事与本社发生业务交易时的业务交易量情况;

(八)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召集,会议决议以书面形式通知理事会。

理事会须在接到通知后十五日内作出答复。

第三十条 本社监事会成员各享有一票表决权。

监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出席方能召开。

重大事项的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同意方能生效。

监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

第三十一条 本社经理由理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对理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社的经营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本社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本社的经营管理制度;

(四)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和财务负责人;

(五)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理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之外的经理和其他工作人员;

(六)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本社理事长或者理事可以兼任经理。

  第三十二条 执行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有关公务的人员,不得担任本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或者财务会计人员;理事长、理事、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三条 本社的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

  

(二)违反章程规定或者未经成员大会同意,将本社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三)接受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四)从事损害本社经济利益的其他活动。

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本社所有;给本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 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如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害成员合法权益的,本社成员有权向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举报。

第四章财务和盈余返还

第三十五条 本社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财务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

第三十六条 本社财务年度为1月1日至12月31日。

本社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和会计制度,实行每季度结束后十天内对财务定期公开制度。

本社财会人员实行持证上岗,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

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社的财会人员。

第三十七条 本社为每个成员设立成员账户,主要记载下列内容:

1、该成员的出资额;2、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3、该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额。

成员与本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行实名专户记账,作为按交易额进行盈余二次返还分配的依据。

第三十八条 财务年度终了时,由理事会按照本章程规定,组织编制本社财务年度盈余分配方案以及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等其他财务会计报告,经监事会审核同意后,于成员大会召开十五日前,置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并接受成员的质询。

第三十九条 本社资金来源包括以下几项:

(一)成员股金,每股一元;

(二)本社每个财务年度从盈余中提取的公积金、公益金、风险金;

(三)未分配收益;

(四)金融机构贷款;

(五)国家扶持补助资金;

(六)社会捐赠款;

(七)其他资金。

  第四十条 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成员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由全体成员评估作价。

成员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成员的出资额及出资总额以人民币表示。

成员出资额之和为成员出资总额

经理事会审核,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成员股金可以转让给本社其他成员,但不得转让给非本社人员。

第四十一条 为实现本社及全体成员的发展目标需要增加股本金时,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成员可按照成员大会决议的方式增加出资。

第四十二条 本社向认购股金的成员颁发成员股金证书,作为成员权益和记载各财务年度盈余分配的凭据,并以记名方式进行登记。

颁发给成员的成员股金证书须同时加盖本社财务印章和理事长印鉴。

第四十三条 根据成员大会决议,本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十的公积金,用于扩大再生产、弥补亏损或者转为成员出资。

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成员认购的股金份额的份额,依比例折股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的份额,记入成员账户。

第四十四条 根据成员大会决议,本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五的公益金,用于成员的技术培训、合作知识教育以及文化、福利事业和生活上的互助互济。

其中,用于成员技术培训与合作知识教育的比例不少于百分之五十。

第四十五条 根据成员大会决议,本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三的风险金,用于弥补成员生产经营中遭遇的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

第四十六条 本社对国家财政直接扶持补助资金和其他社会捐赠,均按接受时的价值记入会计科目,作为本社的共有资金,按照规定用于本社的发展。

接受的社会捐赠,本社与捐赠者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置。

第四十七条 本社独资或者与外单位联合兴办的经济实体,实行独立核算。

本社作为产权单位行使监督权,享有收益权和承担责任的义务。

所获收益按照本社分配办法进行分配。

第四十八条 本社严格按照有关财务会计制度核定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过程中的成本费用。

费用开支范围主要包括:

(一)日常办公费用;

(二)生产经营事业所发生的经营性支出;

(三)科研、咨询、培训、技术推广和服务以及质量认证、产地认证、商标注册和宣传教育等支出;

(四)理事、监事的误工补助以及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工资报酬和福利费用;

(五)成员的文化、福利事业支出和特别困难成员的补助;

(六)成员和职工的物质奖励;

(七)其他符合财务制度规定的支出。

第四十九条 扣除当年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成本,提取公积金、公益金和风险金后的可分配盈余,经成员大会决议,按照下列顺序分配:

  

(一)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六十;

(二)按前项规定返还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出资额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

成员分得的股份红利或者股息,可以用于冲抵该成员欠缴的出资额。

第五十条 本社如有亏损,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可用公积金、风险金弥补,不足部分也可以用以后年度盈余弥补或者采取减少股本金总额的办法弥补。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负责本社的日常财务审计监督。

根据成员大会或理事会的决定、监事会的要求,本社可以委托广州市白云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资质的审计机构对本社财务进行年度审计和专项、换届审计。

第五十二条 本社根据灌南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定期向其上报有关财务、会计和统计报表。

第五章变更解散清算终止

第五十三条 本社名称、住所、业务范围或者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成员出资总额发生变更的,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五十四条 本社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因成员退出,本社成员人数少于五人;

(二)成员大会决议解散;

(三)本社分立或者与其他同类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合并后需要解散;

(四)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社无法继续经营;

(五)法院依法宣告破产;

(六)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

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原因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由成员大会推举成员组成清算组,开始解散清算。

第五十五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和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如果在规定期间内全部成员、债权人均已收到通知,免除清算组的公告义务。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

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五十六条 本社因本章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原因解散,或者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不能办理成员退社手续。

第五十七条 清算小组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六章的有关规定、程序和方法对本社的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并制定清偿方案报成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本社共有资产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所欠职员工资;

(二)所欠税款;

(三)所欠债务;

(四)归还成员股金;

(五)按成员大会决议分配剩余财产。

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在解散、破产清算时,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该项财产的处置办法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八条 本社清算完毕后,于三十日内向成员公布清算情况,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由成员大会表决通过,全体成员在章程上签字后生效。

第六十条 本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记事项的,应当自事由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将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报送登记机关备案。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内容与法律法规不一致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

第六十二条本章程共签订五份,一份送交工商局备案,四份本专业合作社留存。

二○一○年九月十日

全体社员签名(盖章):

XX食用菌专业合作社

 

刘XX

 

周XX

 

周善猛

 

周良万

 

陈夕翠

 

崔如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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