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工作指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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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工作指引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工作指引

一、政策法规依据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2.《广州市扩大区县级市管理权限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5号)

3.《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发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粤民民〔2013〕111号)

4.《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08号)。

二、成立登记指引

(一)名称规范。

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并遵守下列规定:

1.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

2.冠以相应的行政区域名称,不得冠以“全国”、“中国”、“中华”、“广东”等字样。

3.加冠字号的,不得用政治性、宗教性或者容易引起歧义的字号。

4.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标识,一般称为学校、学院、园、医院、所、馆、站、社、公寓、俱乐部等。

不得使用“总”字。

5.不得与已经合法登记注册或者登记管理机关已经受理登记申请的名称重名或者无明显区别;不得使用已被登记管理机关注销、撤销或取缔的名称。

6.一般不以人名命名。

7.符合登记条件,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其名称可以直接冠以“广州市”行政区划名称:

(1)开办资金在30万元以上,其中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办资金100万元以上;培训学校、文化艺术体育馆(院)、经贸信息服务中心等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办资金50万元以上。

(2)专职工作人员3名以上,其中民办社工机构中取得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的专职工作人员不少于5人;

(3)属于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的,其托养床位数达到200张以上。

(二)名称结构。

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应当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

字号、行(事业)或业务领域、组织形式。

1.在市民政部门登记的名称结构通常为:

广州市+字号+行(事业)或业务领域+组织形式(学校、学院、园、医院、所、馆、站、社、公寓、俱乐部等)。

2.在区民政部门登记的名称结构通常为:

广州市+字号+行(事业)或业务领域+组织形式(学校、学院、园、医院、所、馆、站、社、公寓、俱乐部等)或广州市+某区+字号+行(事业)或业务领域+组织形式(学校、学院、园、医院、所、馆、站、社、公寓、俱乐部等)。

(三)成立条件。

1.有规范的名称。

2.必要的组织机构。

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4.有必要的场所。

5.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须经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前置许可或审批的,应先向相关政府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相应的许可证书或批准文件。

(四)申请程序。

举办者(举办单位)可通过广州社会组织信息网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成立材料。

属市一级前置审批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向市民政部门提交成立材料;其它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广州市扩大区县级市管理权限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5号)一律到所在住所的区民政部门提交成立材料。

登记管理机关收到申报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指派工作人员进行预审,合格的通知正式提交,不合格的通知补正,补正合格的再通知正式提交。

自正式提交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成立登记的决定。

批准成立的,及时通知送交纸质材料,经核实,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领取等相关手续;不予批准的,书面出具《社会组织不予批准通知书》,并及时通知签收。

因特殊情况,需提交纸质材料的,请到各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办理。

(五)申请材料。

1.无前置审批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1)成立登记申请书(举办者签名或举办单位盖章)(示范文本之四)。

(2)《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申请表》(民非成立表A1)。

(3)填写《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民非成立表A2),并附章程草案(推荐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示范文本》拟定)(示范文本之一、二、三)。

(4)《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民非成立表A3),并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5)法定代表人无犯罪证明(有效期6个月)。

(6)《民办非企业单位理(董)事报备表》(民非成立表A4),并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7)《民办非企业单位监事报备表》(民非成立表A5),并须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8)场所使用权证明(自有物业应当提供产权证明,租赁物业应当提供经房管部门备案的租赁期限1年以上的租赁合同,单位或个人无偿提供的提交无偿使用协议并提交单位或者个人产权证明。

自有物业或租赁物业为住宅且符合《关于解决生产经营场所场地证明若干问题的意见》(穗府办〔2012〕1号)规定的临时经营场所要求的,还需提交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临时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9)《民办非企业单位专职工作人员登记表》(民非成立表A6)。

(10)冠“区一级”行政区划名称的,举办者(举办单位)申请在《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中载明注册开办资金的,仍需提交验资报告;不申请在《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中载明注册开办资金的,无需提交验资报告。

申请直接冠“广州市”行政区划名称的需提交验资报告。

2.须前置审批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提交的材料:

(1)成立登记申请书(举办者签名或举办单位盖章)(示范文本之四)。

(2)《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申请表》(民非成立表A1)。

(3)填写《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民非成立表A2),附章程草案(民办教育机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章程草案推荐按照《民办学校章程参考文本》拟订)。

(4)《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民非成立表A3),并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5)法定代表人无犯罪证明(有效期6个月)。

(6)执业许可证(正、副本)或相关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7)《民办非企业单位理(董)事报备表》(民非成立表A4),并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8)《民办非企业单位监事报备表》(民非成立表A5),并须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9)《民办非企业单位专职工作人员登记表》(民非成立表A6)。

(10)冠“区一级”行政区划名称的,执业许可证明未注明开办资金的,举办者(举办单位)自愿申请在《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中载明开办资金的,仍需提交验资报告;执业许可证明已注明开办资金的,无须提交验资报告;举办者(举办单位)不要求在《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中载明注册开办资金的,无须提交验资报告。

直接冠“广州市”行政区划名称的,执业许可证明已注明开办资金的,无须提交验资报告;执业许可证明未注明开办资金的,需提交验资报告。

(六)不予登记情形。

1.有根据证明申请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宗旨、业务范围不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的(即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危害国家安全和民族团结,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违背社会道德风尚;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2.不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的条件。

3.在申请成立时弄虚作假的。

4.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七)成立登记注意事项。

1.根据《广州市扩大区县级市管理权限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5号)和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对推进民办非企业单位事权下放有关问题的意见》(穗府法函〔2011〕970号),按规定须经市有关部门前置审批,取得相应许可证或批准文件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由广州市民政局登记管理,其他民办非企业单位由其住所地的区、县级市民政局登记管理。

2.在区、县级市民政局申请成立登记冠以“广州市”行政区划名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符合《关于我市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规范的指导意见(试行)》(穗民〔2011〕888号)第三条的规定。

3.申请人领取《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后,应到相关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其流程是:

刻制公章(公安局定点部门)→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组织机构代码中心)→开立银行基本账户→办理税务登记(有关税务部门)。

4.民办非企业单位刻制公章、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后15日内,须将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章程原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送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三、变更登记指引

(一)变更程序。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按照章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并自履行内部程序后30日内,通过广州社会组织信息网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变更材料(须前置许可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先按规定办理相关许可证书或批准文件变更手续)。

登记管理机关收到申报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指派工作人员进行预审,合格的通知正式提交,不合格的通知补正,补正合格的再通知正式提交。

自正式提交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二)申请材料。

1.变更登记申请书(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示范文本之五)。

2.董(理)事会决定变更的会议纪要(由出席会议的董(理)事签名,并加盖公章)(示范文本之七)。

3.填写《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表》(民非变更表B1)(变更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宗旨、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举办者、开办资金提交)。

4.《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5.提交变更后的执业许可证、相关批复及复印件。

(须前置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的单位提交)。

6.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定代表人的离任财务审计报告(变更法定代表人提交)。

7.《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表》(民非变更表B2),并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变更法定代表人提交)。

8.法定代表人无犯罪证明(变更法定代表人提交)。

9.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财务清算报告书,并经新旧举办者签名确认(变更举办者提交)。

10.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新举办者出资的验资证明(变更举办者提交)。

11.民办非企业单位住所变更核准表(民非变更表B4)(变更住所另须提交的材料)。

12.新住所使用权证明(自有物业应当提供产权证明,租赁物业应当提供经房管部门备案的租赁期限1年以上的租赁合同,单位或个人无偿提供的提交无偿使用协议。

自有物业或租赁物业为住宅且符合《关于解决生产经营场所场地证明若干问题的意见》(穗府办〔2012〕1号)规定的临时经营场所要求的,还需提交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临时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变更住所另须提交的材料)。

13.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变更注册资金提交)。

14.《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变更核准表》(民非变更表B3);附盖有核准章的旧章程1份,盖有公章的新章程2份(变更章程须提交)。

(三)注意事项。

1.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修改的,应当按照章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建议在履行内部程序前,将章程修改稿送登记管理机关预先审核),并自履行内部程序后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新章程核准手续(须前置许可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先经前置许可机关在《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加注审核意见,并在30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章程变更核准手续。

2.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修改,涉及其它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在申请办理新章程变更核准时,同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变更。

四、注销登记指引

(一)注销登记程序。

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行解散、分立、合并、依法被撤销或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应当自行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在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注销清算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45天),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清算报告;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通过广州社会组织信息网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注销登记材料,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登记管理机关收到申报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指派工作人员进行预审,合格的通知正式提交,不合格的通知补正,补正合格的再通知正式提交。

自正式提交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因特殊情况,要提交纸质材料的,请到各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办理受理手续。

(二)注销申请材料。

1.注销登记申请书(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示范文本之六)。

2.董(理)事会决定注销登记的会议纪要(由出席会议董(理)事签名,并加盖公章)(示范文本之七)。

3.由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清算报告。

4.有剩余财产的,提交剩余财产处理决定及财产移交、接收的证明文件。

5.税务注销证明。

6.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拟注销公告的原件。

7.《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表》(民非注销表C)。

8.《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9.持相关前置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的,其申请注销登记,须提交有关主管部门同意注销的批准文件。

(三)注意事项

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后,须按规定办理组织机构代码、银行账户注销手续。

办理注销手续后应将银行销户证明以及公章交回登记管理机关。

五、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有关表格(附后)

1.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申请表(民非成立表A1)。

2.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民非成立表A2)。

3.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民非成立表A3)。

4.民办非企业单位理(董)事报备表(民非成立表A4)。

5.民办非企业单位监事报备表(民非成立表A5)。

6.民办非企业单位专职工作人员登记表(民非成立表A6)。

7.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表(民非变更表B1)。

8.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表(民非变更表B2)。

9.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变更核准表(民非变更表B3)。

10.民办非企业单位住所变更核准表(民非变更表B4)

11.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表(民非注销表C1)。

六、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有关示范文本(附后)

1.广州市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示范文本。

2.广州市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章程示范文本。

3.广州市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章程示范文本。

4.广州市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申请书。

5.广州市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书。

6.广州市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申请书。

7.广州市民办非企业单位理(董)会会议纪要。

 

民非成立表A1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申请表

 

单位名称

登记证号

登记日期

代码

业务主管(指导)单位

所属行(事)业

 

单位名称

住所

电话

邮编

法定代表人

职务

电话

从业人员数

其中执业人员数

是否符合成立

党组织条件

是()否()

(专职工作人员中有3名以上中共党员的,应当成立党组织)

业务主管(指导)单位

电话

举办单位情况

举办单位名称

单位负责人签字

举办者情况

姓名

出生年月

政治面貌

人事关系

所在单位

电话

签字

单位领导成员情况

姓名

出生年月

人事关系

所在单位

职务及职称

政治面貌

电话

内设机构

机构名称

负责人

地址

电话

注册资金

验资单位

住所情况

产权单位

用房面积

租(借)期限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登记管理机关审批意见

受理意见

 

 

承办人签名:

会核签名:

年月日

审核

 

签名:

年月日

批准

 

签名:

年月日

备注

 

民非成立表A2

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

单位名称

登记证号

通过章程的会议情况

会议名称

会议形式

时间

应到人数

实到人数

赞同人数

反对人数

弃权人数

需要说明的主要问题

(可另附页)

单位意见:

法定代表人签名:

(盖章)

年月日

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受理

审核

批准

经办人:

年月日

经办人:

年月日

签名:

年月日

民非成立表A3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单位名称

登记证号

姓名

性别

民族

政治面貌

文化程度

出生日期

身份证号

职务

技术职称

户口所在地

家庭住址

邮编

电话

人事关系所在单位

电话

本人简历

何年月至何年月

在何地区何单位

任(兼)何职

本人意见:

签名:

年月日

民办非企业单位意见

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意见

(印章)

经办人:

年月日

(印章)

经办人:

年月日

注:

1.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无需在“民办非企业单位意见”栏签署意见。

2.须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无犯罪证明。

民非成立表A4

民办非企业单位理(董)事报备表

单位名称

相片

姓名

性别

民族

出生日期

文化程度

政治面貌

身份证号

户口所在地

邮政编码

电话

家庭住址

邮政编码

电话

担任职务

拟任职时间

工作经历

 

本人意见并签名:

年月日

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

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第二代身份证需粘贴正、反两面)

 

民非成立表A5

民办非企业单位监事报备表

单位名称

相片

姓名

性别

民族

出生日期

文化程度

政治面貌

身份证号

户口所在地

邮编

电话

家庭住址

邮编

电话

担任职务

拟任职时间

工作经历

 

本人意见并签名:

年月日

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

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第二代身份证需粘贴正、反两面)

 

民非成立表A6

民办非企业单位专职工作人员登记表

社会组织名称(盖章):

序号

姓名

身份证号码

性别

出生年月

政治面貌

文化程度

工作岗位及职务

联系电话

注:

社会组织成立登记时填报此表;成立后专职工作人员有变化的,须重新填报此表,送登记管理机关。

民非变更表B1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表

单位名称

登记证号

变更事项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理由

变更程序

单位意见:

 

法定代表人签名:

(盖章)

年月日

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受理意见

审核

批准

经办人:

年月日

经办人:

年月日

签名:

年月日

注:

1、此表用于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宗旨、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举办者、开办资金变更。

 

民非变更表B2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表

单位名称

登记证号

姓名

性别

民族

政治面貌

文化程度

出生日期

身份证号

职务

技术职称

户口所在地

家庭住址

邮编

电话

人事关系所在单位

电话

本人简历

何年月至何年月

在何地区何单位

任(兼)何职

本人意见:

签名:

年月日

民办非企业单位意见

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意见

(印章)

经办人:

年月日

(印章)

经办人:

年月日

注:

1.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无需在“民办非企业单位意见”栏签署意见。

2.须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无犯罪证明。

民非变更表B3

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变更核准表

单位名称

登记证号

通过章程的会议情况

会议名称

会议形式

时间

应到人数

实到人数

赞同人数

反对人数

弃权人数

需要说明的主要问题

(可另附页)

单位意见:

法定代表人签名:

(盖章)

年月日

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受理

审核

批准

经办人:

年月日

经办人:

年月日

签名:

年月日

民非变更表B4

民办非企业单位住所变更登记表

社团名称

变更前住所地址

变更后住所地址

邮编

住所来源

□自有□个人、组织无偿提供□租赁

时间:

年月日至年月日

联系电话

所填变更住所地址真实,邮政通信可达。

法定代表人签字:

(社会团体盖章)

年月日

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受理意见

审核意见

批准

 

年月日

 

年月日

 

年月日

民非注销表C

 

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表

 

单位名称

登记证号

注销日期   

代码  

业务主管(指导)单位 

所属行(事)业    

单位名称

成立日期

住所

电话

法定代表人

业务主管(指导)单位

注 销 原 因

清 算 组 织 主 要 组 成 人 员

姓  名

工 作 单 位

职务(职称)

在清算组织中职务

本人签名

清算结论

 

清算组织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提交文件、证件目录

序号

文件、证件名称

有关说明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法定代表人意见并签名:

 

年月日

民办非企业单位意见并盖章:

 

年月日

登记管理机关审批意见

受   理   意   见

 

承办人签名:

          会核签名:

年    月    日

审           核

 

签名: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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