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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律制度

第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

一、本章考情分析

本章历年都是考试的重点。

本章内容沿着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违约责任主线展开,不仅包括《合同法》(总则和分则)的规定,还涉及《担保法》《物权法》的规定。

复习中考生要注重强化对《合同法》条规的理解,学习中要多做练习,能够将法规灵活运用到案例中,去分析问题、解决问题。

本章分数为20分左右。

【基本要求】

(一)掌握合同订立合同订立方式;

(二)以实际履行推定合同成立

(三)缔约过失责任

(四)合同的效力

(五)掌握合同约定不明确的履行的规则;

(六)抗辩权的行使及其效力

(七)保全措施的代位权和撤销权;

(八)掌握合同担保的主要方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

(九)掌握合同的变更、合同的转让,法定解除情形;

(十)掌握违约责任的主要形式;

(十一)掌握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技术合同;

 

二、本章讲义

第一节 合同法律制度概述

一、合同的概念和分类

(一)合同的概念

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二)合同的分类

合同可以按照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

《合同法》将合同分为买卖合同: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共15类。

二、合同法的概念

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商品交换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

一、合同订立的概念

合同的订立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依法就合同的主要条款经过协商一致达成协议的法律行为。

二、合同订立的形式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三、合同的主要条款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是必备条款;

(2)标的;是必备条款;;(3)数量;绝大多是合同是必备条款;(4)质量;(5)价款或者报酬;(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7)违约责任;(8)解决争议的方法。

【规则】标的是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标的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是一切合同的必备条款。

没有标的,合同不成立,合同关系无法建立。

标的归纳起来有四类:

(1)有形财产;

(2)无形财产;(3)劳务;,(4)工作成果。

四、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合同法》对格式条款的使用限制做了规定:

1,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有提示说明的义务;

2,某些格式条款无效,包括:

(1)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

无效。

(2)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情形时无效,这些情形包括: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3)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第53条规定的情形时无效,这些情形包括:

有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有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

3,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例题】根据《合同法》规定,合同格式条款的使用必须合法,否则格式条款无效。

下列各项中,属于无效的格式条款有()。

A.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格式条款

B.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格式条款

C.有两种以上解释的格式条款

D.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格式条款

【答案】ABD

【解析】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格式条款存在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并非无效。

所以C选项错误,ABD选项正确。

五、合同订立的方式

当事人采取要约、承诺方式订立合同。

(一)要约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见表示。

1.要约应具备的条件:

(1)内容具体确定。

发出要约的目的在于订立合同,要约人必须是能够确定的;受要约人一般也是特定的,但在一些场合,要约人也可以向不特定人发出要约。

要约的内容必须具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件,包括主要条款,如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等,一经受要约人承诺,合同即可成立。

如果要约内容含混不清,内容不具备一个合同的最基本的要素,即使受要约人承诺,也会因缺乏合同的主要条件而使合同无法成立。

(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要约是一种法律行为,要约人发出的要约的内容必须能够表明:

如果对方接受要约,合同即告成立。

2.要约邀请。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规则】注意区分要约与要约邀请。

要约邀请不具有约束作用,发出者不按其内容订立合同,亦不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3.要约生效时间。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4.要约的撤回、撤销与失效。

(1)要约撤回是指要约在发出后、生效前,要约人使要约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

要约可以撤回。

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2)要约撤销是指要约人在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承诺前,使要约丧失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

要约可以撤销。

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不得撤销要约的情形有:

(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3)要约失效是指要约丧失法律效力,即要约人与受要约人均不再受其约束,要约人不再承担接受承诺的义务,受要约人也不再享有通过承诺使合同得以成立的权利。

要约失效的情形有:

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做出承诺。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做出实质性变更。

【规则】以上是客观题的出题点。

【例题】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不得撤销要约的情形的有()。

A.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

B.要约已经到达受要约人

C.要约人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D.受要约人已发出承诺的通知

【答案】ACD

【解析】《合同法》规定的两种不得撤销要约的情形:

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二)承诺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1.承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做出。

(2)承诺必须向要约人做出。

(3)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4)承诺必须在有效期限内做出。

2.承诺的方式。

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做出。

3.承诺的期限。

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1)要约以对话方式做出的,应当即时做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聊外;

(2)要约以非对话方式做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4.承诺的生效。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做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例题】甲向乙发出要约,乙于3月8日发出承诺信函,3月10日承诺信函寄至甲,但甲的法定代表人当日去赈灾,3月11日才知悉该函的内容,遂于3月12日致函告知乙收到承诺,该承诺的生效时间是()。

A.3月8日B.3月10日

C.3月11日D.3月12日

【答案】B

【解析】《合同法》规定,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本题中,乙于3月8日发出承诺信函,3月10日承诺信函寄至甲,因此,承诺的生效时间为3月10日。

(1)承诺可以撤回。

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2)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做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

承诺对要约的内容做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做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3)逾期的承诺为新要约。

六、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

(一)合同成立的时间

1.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成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并且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2.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3.当事人以直接对话方式订立的合同,承诺人的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并且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4.当事人签订要式合同的,以法律、法规规定的特殊形式要求完成的时间为合同成立时间。

【规则】“对方是否接受”是判定合同是否处于实际履行状态的关键。

例如,甲乙双方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约定以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双方签订或者盖章之前,甲公司已经向乙公司发货,遭到乙公司的拒绝,在这种情况下,尽管甲公司已经履行了主要义务,但乙公司并未接受,因此合同不成立。

在综合题中,引述该条文的关键词是“对方接受”。

(二)合同成立的地点

1.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2.当事人采用合同书、确认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3.合同需要完成特殊的约定或法律形式才能成立的,以完成合同的约定形式或法定形式的地点为合同的成立地点。

4.当事人对合同的成立地点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七、缔约过失责任

1.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给对方造成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2.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3)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的,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的;(4)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规则】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不同。

阶段:

一个是订立阶段,一个是履行阶段;承担方式:

一个是赔偿损失,一个是多种形式,除赔偿损失还有继续履行、支付违约金、定金制裁、补救措施等。

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

合同的效力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一定的法律约束力。

【规则】本考点在合同案例分析中非常重要,只要考合同案例分析,一定要先确认合同的效力。

注意合同生效的条件,无效合同与可撤销合同的区别,效力待定合同如何转为有效。

一、合同的生效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自批准、登记时生效。

2.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或附期限。

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

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

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二、有效合同

有效合同是法律承认其效力的合同。

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1)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签订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合同。

(2)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三、无效合同

1.无效合同的概念。

无效合同是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和不发生履行效力的合同。

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2.无效合同的情形: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团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6)无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与其年龄、智力、健康状况不相适应的合同;行为人在神志不清的状态下订立的合同。

3.无效合同的处理后果:

因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当事人恶意串通订立合同,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

【注意】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下列合同属于部分无效合同:

(1)约定了免除或限制当事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而应承担责任的条款的合同。

(2)约定了免除或者限制人身伤害责任条款的合同。

(3)约定了违法的违约责任或解决争议的方式。

(4)约定了免除或限制法律禁止免除或限制责任条款的合同。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方财产损失的。

【例题】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无效合同的有()。

A.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B.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C.显失公平的合同

D.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答案】ABD。

选项C是可撤销的合同

四、可撤销合同

1.可撤销合同的概念。

可撤销合同是指因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意思表示不真实,经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行使撤销权,使已经生效的合同归于无效的合同。

2.可撤销合同的情形.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3.撤销权的消灭:

(1)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2)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五、效力待定合同

1.效力待定合同的概念。

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对于某些方面不符合合同生效的要件,但并不属于无效合同或可撤销合同,法律允许根据情况予以补救的合同。

2.效力待定合同情形: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2)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

(3)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而订立的合同。

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

一、合同履行的概念

合同的履行是指合同生效后,双方当事人按照合同规定的各项条款,完成各自承担的义务和实现各自享受的权利,使双方当事人的合同目的得以实现的行为。

二、合同履行的规则

(一)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时的履行规则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

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3)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5)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6)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规则】此部分是重要考点,涉及主观和客观题。

例如,甲乙签订买卖合同,根据合同约定,甲企业发货,乙企业收到货物后10日内付款。

如果双方没有约定哪一方负担费用,则运费由甲企业负担。

结算手续费由乙企业负担。

因为买卖合同属于双务合同,卖方甲企业的义务是交货,为履行交货义务而发生的运费应由甲企业负担;买方乙企业则应当负担为履行付款义务而发生的结算费用。

【例题】A市甲厂因购买B市乙公司的一批木料,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但合同对付款地点和交货地点未加约定,并且未能达成补充协议。

下列关于付款地和交货地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A.付款地为A市B.交货地为A市

C.付款地为B市D.交货地为B市

【答案】CD

【解析】《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地点内容约定不明确的又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本题中,A市甲厂是买方,其义务是给付货款;B市乙公司是卖方,其义务是交付货物,故应在B市履行。

(二)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合同的履行规则

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

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

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三)涉及第三人的合同履行

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三、抗辩权的行使

【规则】此部分为考点,涉及主观和客观题。

抗辩权是指在双方合同中,一方当事人在对方不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时,依法对抗对方要求或否认对方权利主张的权利。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

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效力。

同时履行抗辨权只是暂时阻止对方当事人请求权的行使,而不是永久地终止合同。

(二)后履行抗辩权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后履行抗辩权的效力。

后履行抗辩权不是永久性的,它的行使只是暂时阻止了当事人请求权的行使。

(三)不安抗辩权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不安抗辩权的效力。

包括中止合同、解除合同。

【例题】甲、乙双方订立买卖合同,甲为出卖人,乙为买受人,约定收货后10日内付款。

甲在交货前有确切证据证明乙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甲可采取的措施是()。

A.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B.行使后履行抗辩权

C.行使不安抗辩权

D.行使撤销权

【答案】C

【解析】《合同法》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四、保全措施

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危害,法律允许债权人为保全其债权的实现而采取的法律措施,这些允许采取的措施,称作合同的保全措施。

保全措施包括代位权和撤销权两种。

【规则】此部分重点和难点。

(一)代位权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代位权图示:

(债权人)甲——乙(债务人)——丙(乙的债务人)

原告怠于行使対丙的债权被告

行使代位权时,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解释】所谓“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予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例如,下岗工人李某向邻居刘某借款1000元,到期不还钱,同时李某怠于行使自己的到期债权(不去领失业救济金),则刘某不能行使代位权,因为李某的失业救济金是专属于债务人李某自身的债权。

代位仅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二)撤销权

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图示:

(债权人)甲——乙(债务人)——丙(乙的债务人)

撤销权的申请人申请撤销乙的行为:

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

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例题】如甲企业现有财产不能清偿对乙企业的所欠货款,经查,甲企业于1996年1月1日以20万元的低价将一台价值为200万元的机器转让给丙企业(丙企业知道甲的意图),如果乙企业于2003年4月1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甲企业的转让该机器行为,则人民法院对乙企业的主张不予支持。

理由:

自债务人的行为实际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第五节合同的担保

  一合同担保的概念

  合同的担保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由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一致而约定的,为保障合同债权实现的法律措施,根据《物权法》和《担保法》的规定,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法设立担保物权。

  担保范围:

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反担保: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解释】反担保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该担保相对于原担保而言被称为反担保。

如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签订了一个100万元的买卖合同,并要求债务人提供担保,于是债务人找到与其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丙企业为其提供保证,由丙企业与债权人签订一个从合同(保证合同),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由第三人丙代替债务人清偿,如果没有约定保证方式,那么丙企业对该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第三人丙代替债务人清偿了债务,那么丙可以向债务人追偿。

因此,为了保证追偿权的实现,第三人丙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同时,丙也可以要求债务人为其提供一个担保,即反担保。

  【例题】某公司和某商业银行签订借款合同,丙为担保人。

丙要求以某公司的房产作反担保。

如果某公司不能偿还到期借款,丙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就某公司房产的拍卖所得在承担担保责任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 )

  【答案】√

  【解析】本题反担保人是债务人某企业。

  3.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解释】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签订了一个100万元的买卖合同,并且要求债务人用其房产作抵押且签订了一个从合同(抵押合同),当债务人到期不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对拍卖、变卖债务人财产所得享有优先受偿权。

  4.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也就是说,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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