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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要约的案例
篇一:
合同法关于要约承诺内容的十个案例
合同法案例
1.A公司和B公司签定一份儿童服装购销合同。
A公司在4月1日发出要约,要求B公司在1个月内承诺。
B公司于4月5日收到后即承诺。
由于发生洪水导致该地区通讯中断,至5月5日承诺才到达A公司。
A公司没有提出疑义。
至5月20日,市场上儿童服装价格上涨,B公司以“市场价格有变,不能执行原合同”为由拒绝履行,而与C公司签定了买卖合同。
B公司的承诺是否有效?
为什么?
答:
(1)承诺的生效的含义: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2)B公司的承诺有效;《合同法》规定,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在本案当中,虽然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但是“发生洪水导致通讯中断”属于不可抗力,B公司具有正当的抗辩理由。
该承诺生效。
2.A向B发出要约,要约规定:
“供应50台拖拉机,100匹马力,每台CIF香港3,500美元,订立合同后两个月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请电复。
”B收到要约后,立即电复:
“接受贵方要约,在订立合同后立即装船。
”但A未作任何答复。
买方的承诺是否有效?
答:
买方的承诺无效。
在本案中,B在接到要约后“立即装船”的回复已经对A的要约“两个月后装船”进行了根本性的变更和实质性的修改,所以不符合承诺的构成要件,属于新要约。
而A并没有做出回复,视为合同未成立。
3.张某被某公司录用,于是决定请朋友王某餐馆吃饭以表庆祝,王某欣然同意,并依约而至。
然张某最终未依约而至。
王某为此花费费用(贺礼)约几百元。
王某能否以张某违约为由,要求赔偿或另请吃饭?
答:
(1)要约的含义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不能;在本案中,张某和王某属于好意施惠关系,并非民事活动,未产生民事法律关系。
此外,张某的邀请不符合要约的构成目的,因为要约的缔结是以成立合同为目的的。
所以本案并未成立合同,也就没有违约的可能,王某不能要求张某赔偿或另请吃饭。
4.某市三中因准备建立电脑室,需购买100台电脑,便向电脑公司甲发出传真,要求以3000元的价格购买100台电脑,并要求甲在半个月内送货上门。
传真发出后,学校收到了乙电脑公司的广告,其价格比甲公司的价格低5%并且能马上送货上门。
于是,学校立即要求乙电脑公司送货上门。
收货后,学校想起自己曾经答应过购买甲公司的电脑,便立即打电话联系退货。
因电话没有打通,便派专人到甲公司联系退货事宜。
学校派出的刚走,甲公司发来一传真,称同意学校意见,半个月内按时送货。
学校派出的人到甲公司后,甲公司的人表示不能退货。
半个月后,甲公司的货送到学校,可是学校拒收货物。
于是甲电脑公司提起诉讼。
学校应否承担责任?
(涉及要约的撤回和撤销)
答:
(1)要约的撤销:
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要约人。
在本案中,三中向电脑公司甲发出的传真符合要约的构成要件,甲公司发来的承诺属于承诺。
三中对要约的撤销并不符合“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要约人”的条件,所以三中对要约的撤销不能成立。
(2)在本案中,三中的要约并未失效,要约和承诺均已生效,所以三中不能单方面解除合同。
综上所述,学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5.广州A公司201X年3月1日以信件的方式向上海B公司发出要约:
“愿意购买贵公司儿童玩具1万件,每件价格100元,你方负责运输,货到付款,30天内答复有效。
”3月10信件到达B公司,B公司收发员李某签收,但由于正逢下班时间,于第二天将信交给公司办公室。
恰逢B公司董事长外出,201X年4月6日才回来,看到A公司的要约,立即以电话的方式告知A公司:
“如果价格为120元/件,可以卖给贵公司1万件儿童玩具。
”A公司不予理睬。
4月20日上海C公司经理吴某在B公司董事长办公室看到了A公司的要约,当天回去就向A公司发了传真:
“我们愿意以每件100元的价格出售1万件儿童玩具。
”A公司予第二天回电C公司:
“我们只需要5000件。
”C公司当天回电:
“明日发货”。
(1)201X年4月6日B公司电话告知A的内容是要约还是承诺?
(2)A公司对201X年4月6日B公司电话不予理睬是否构成违约?
为什么?
(3)201X年4月20日C公司的传真是要约还是承诺?
为什么?
(4)201X年4月21日A公司对C公司的回电是要约还是承诺?
为什么?
(5)201X年4月21日C公司对A公司的回电是要约还是承诺?
答:
(1)要约;在本案中,B公司电话告知A的内容是价格变更,属于作出实质性变更,则原要约失效,成立新要约。
(2)不构成违约;首先B公司错过了A公司的要约的期限,再次,B公司是新的要约,对于要约可以不予承诺,没有承诺则合同不成立,合同不成立也就没有违约的存在。
(3)要约;因为要约的对象具有确定性,在本案中,A公司的要约是针对B公司的,并没有向C公司作出要约,所以C公司发出的传真属于C公司对A公司发出的要约。
(4)要约;在本案中,A公司对B公司的回复是数量上的变更,属于作出实质性变更,则原要约失效,成立新要约。
(5)承诺;C公司对于A公司的回电是对于要约的答复,构成承诺。
6.华联公司得知友谊宾馆需要电饭锅,便发电报以优惠的价格出售,友谊宾馆回复并要求价格再优惠一些,华联公司回复同意。
华联公司委托顺达运输公司运送,顺达公司在运输途中由于大水损坏了一部分产品,但没有受损的货品送到友谊宾馆,之后华联公司又把损失的货物按数量补发给了友谊宾馆。
⑴华联公司向友谊宾馆发出的电报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
⑵友谊宾馆回复是承诺还是新的要约?
⑶顺达公司是否应对运输中的货物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为什么?
⑷华联公司能否解除与友谊宾馆的买卖合同?
为什么
答:
(1)要约;要约邀请是希望别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因此,要约邀请可以向不特定的任何人发出,也不需要在要约邀请中详细表示。
在本案中,华联公司是针对友谊宾馆特地发出。
要约邀请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只是引诱他人发出要约,不能因相对人的承诺而成立合同。
而要约是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订立合同的条件。
(2)新的要约;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即受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全部条件而与要约人成立合同。
有效的承诺,都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A、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
B、承诺必须是在有效时间内作出
C、承诺必须与要约的内容完全一致。
内容与要约不相一致的承诺,不是有效的承诺,而是一项新的要约或反要约,必须经原要约人承诺后才能成立合同。
(3)不需要;因为顺达公司有不可抗力的抗辩事由。
(4)不能;本案中,属于要约不得撤销中的“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的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情形。
7.某年5月1日,胜利家俱厂得知A机关要建办公楼需要购置一批桌椅,便于5月2日向A机关发函以优惠价格每套桌椅1000元推销其产品。
A机关认为胜利家俱厂生产的家俱质量可靠,便于5月4日回函要求订购桌椅300套,同时提出每套桌椅800元,10月底将货一次送到A机关。
5月6日胜利家俱厂回函表示同意A机关提出的交货时间及方式,但同时提出每套桌椅售价1000元已属优惠,考虑到A机关订货数量较多,可再给予一些优惠,每套桌椅按900元出售。
5月8日A机关发函表示同意。
5月10日胜利家俱厂电话告知A机关5月8日函件收悉。
试分析5月2日胜利家俱厂发出的函件、5月4日A机关发出的函件、5月6日胜利家俱厂发出的函件、5月8日A机关发出的函件的法律效力。
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如有法律约束力,则应回答何时生效,何时失去效力,并请说明理由(对这四个函件分别分析)。
答:
(1)5月2日胜利家俱厂发出的函件:
要约;得到对方的确认才发生效力;
(2)5月4日A机关发出的函件:
新要约;因为A机关发出的函件是对要约作出了实质性的变更;要得到对方的确认才发生法律效力;
(3)5月6日胜利家俱厂发出的函件:
新要约;因为胜利家俱厂发出的函件是对要约作出了实质性的变更;要得到对方的确认才发生法律效力;
(4)5月8日A机关发出的函件的法律效力:
承诺;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邀约的意思表示。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因为案例中的承诺以传真方式作出,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是开始计算。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8.某市食品公司因建造一栋大楼,急需水泥,基建处向本省的清风水泥厂、新华水泥产及原告建设水泥厂发出函电。
函电中称:
“我公司急需标号为150型号的水泥100吨,如贵厂有货,请速来函电,我公司派人前往购买。
”三家水泥厂在收到函电之后,都先后向食品公司回复了函电,在函电中告知他们备有现货,且告知了水泥的价格,而建设水泥厂在发出函电的同时,也派车给食品公司送去了50吨水泥。
在该水泥厂送到之前,食品公司得知新华水泥厂所产的水泥质量较好,且价格合理,因此,向新华水泥厂发去电函,称:
“我公司愿意购买贵厂100吨150型号水泥,盼速发货,运费由我公司承担。
”在发出函电后第二天上午,新华水泥厂发函称已准备发货。
下午,建设水泥厂将50吨水泥送到,食品公司告知建设水泥厂,他们已决定购买新华水泥厂的水泥,因此,不能接收建设水泥厂送来的水泥。
建设水泥厂认为食品公司拒收货物已构成违约,双方协商不成,建设水泥厂遂向法院起诉。
(要约与承诺)
问
(1)食品公司向三家水泥厂分别发函的行为,在合同法上属于什么行为?
三家水泥厂回函的行为是什么行为?
食品公司第二次向新华水泥厂发函的行为是什么行为?
食品公司与新华水泥厂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
为什么?
(2)建设水泥厂与食品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
食品公司有无义务接受建设水泥厂送来的货物?
本案中建设水泥厂的损失应由谁承担?
答:
(1)要约邀请;要约;承诺;成立,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而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在本案中,食品公司向三家公司发函并未规定确定的合同条款属于要约邀请。
此外,承诺是以通知方式作出的,通知到达(来自:
WwW.:
新要约的案例)要约人时生效,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2)建设水泥厂与食品公司间的买卖合同不成立,因为建设水泥厂发出的是要约,而非承诺,并且食品公司也没有作出相关的承诺,所以两者的买卖合同并未成立。
食品公司没有义务接受建设水泥厂送来的货物。
建设水泥厂自己承担责任。
9.某电器公司新设分支机构,于201X年9月23日开业,在开业前对外发布开业酬宾广告宣传单,该宣传单上明确“康佳32#液晶一款2500元”。
当日,郭某在该电器有限公司分店要求按2500元的价格购买康佳32#液晶彩电十台遭拒绝,郭某遂就上述意思表示于当日以函件形式告知该电器公司。
201X年10月10日,郭某又向该电器公司发函要求履行合同,该公司未同意。
郭某遂诉至法院。
电器公司所作的广告宣传单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
理由。
答:
要约;《合同法》第14条规定: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合同法》第15条规定: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在本案中,根据宣传单的内容。
具体理由有:
1.从当事人的意思来看,电器公司的宣传行为应属于要约的意思表示。
此处所说当事人的意愿,是指根据当事人已经表达出来的意思来确定当事人对其实施的行为主观上认为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
具体来说:
一方面,由于要约中应当包含当事人受要约拘束的意旨,而要约邀请只希望对方主动向自己提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因此,如果当事人在其订约的建议中提出其不愿意接受要约的拘束,或特别声明其提议是要约邀请,而非要约,或者根据提议,可判定当事人的意思是希望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则应认为该提议在性质上是要约邀请,而非要约。
2.从电器公司宣传单的内容看,其已包含了合同的主要条款,已构成要约。
依据我国合同法规定,要约在内容上应当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这样才能因承诺人的承诺而成立合同,而要约邀请,旨在希望对方当事人提出要约,因此,它不必要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
此处所说的主要条款是指决定着未来合同是否成立并生效的核心条款,换言之,如果不具备这些条款,合同是不能成立的。
3.从交易习惯上看,也完全可以认定电器公司的宣传单是要约。
因为普通民众在购买家电产品时就具体品牌和型号的产品的购买最关注的便是价格。
10.房地产开发商时代鼎盛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甲,欲销售其开发的幸福住宅小区最后一套别墅,于是打电话给乙﹑丙﹑丁三人,具体说明了该类型房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价格以及相关配套设施等内容。
并且声明,此信息有效期限为一个月。
该信息发出后第十日,甲公司与乙签订了该别墅的房屋买卖合同,并交付该房屋于乙,乙支付了该房屋的全部价款,但未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三日,甲与丙签订了该房屋的买卖合同,丙不知甲﹑乙之间已经就该房屋签订了买卖合同,甲﹑丙将该房屋办理了过户变更登记手续,第二十七日,甲又与丁签订了就该房屋的买卖合同,而丁也不知道甲和乙﹑丙已经签订了该房屋买卖的合同。
第二十九日,盖别墅因百年不遇的泥石流而遭毁灭。
乙﹑丙﹑丁遂与甲发生纠纷,诉至法院。
问题:
(1)乙能否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
甲乙之间的房屋买卖的合同效力如何?
(2)丙能否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
甲丙之间的房屋买卖的合同效力如何?
(3)丁能否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
甲丁之间的房屋买卖的合同效力如何?
(4)该房屋毁灭的损失风险由谁来承担?
答:
(1)在本案中,时代鼎盛房地产公司在给乙﹑丙﹑丁三人发出信息时,已经说明了其广告成为要约。
合同的成立一般是由要约和承诺构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
篇二:
要约实例
1、要约环节:
含义:
要约是清楚表达愿意在某一明确条件下成立合约的单方面表示。
以下例子是否要约?
「我不是太喜欢我现在住的房子,如果有人开价合理,我一定会把它卖掉。
」
「我打算把我的汽车卖给你,你有兴趣吗?
」
三个条件
①是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发出。
?
?
②内容必须十分确定.?
?
③有成立合同的意图法律规定:
.第十四条(1)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十分确定并且表明发价人在得到接受时承受约束的意旨,即构成发价。
一个建议如果写明货物并且明示或暗示地规定数量和价格或规定如何确定数量和价格,即为十分确定。
(2)非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建议,仅应视为邀请做出发价,除非提出建议的人明确地表示相反的意向。
法律规定:
<合同法>第十四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十五条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寄送的
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①是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发出。
「邀请要约」
(1)商品目录单、报价单、一般商业广告
(2)它的主要目的就是邀请对方提出「要约」。
这是因为在合同法上,谁是要约人,谁是答应人,决定彼此在合同法下的法律地位、责任、权利。
技巧:
让对方发价:
让对方发价例子
(一)陈先生:
你有意买我手上戴着的手表吗?
(「邀请要约」)张
先生:
你那手表真不错,可以100块卖给我吗?
(「要约」)陈先生:
那就一言为定(「接受」)。
(二)陈先生:
我想把我手上戴着的手表以100块卖给你,你
买不买(「要约」)?
张先生:
那就一言为定(「接受」)。
技巧:
附生效条件以签订售货确认书为准。
在自助商店内,货品被贴上价钱标签后被放在货架上。
英国上诉庭裁定货品被贴上价钱标签后被放在货架上这行为是「邀请要约」,顾客把货品拿到付款处这行为是「要约」购买,店员接受顾客付款这行为是「接受」。
讨论:
在拍卖会中,谁是要约人?
在乘搭公共汽车时,谁是要约人?
②内容必须十分确定内
(1)名称,
(2)数量:
(3)价格:
可以是明示,
也可以是默示。
举例讨论
(1)要约人要约说:
「任何人在新年当天,跳进海里,游最少100码,我就会给他100镑」。
试问一个人在新年当坐船出海钓鱼,但未闻这要约。
因为风浪太大,船被冲翻了那人游了200码返回岸上,他有没有接受要约?
讨论
(2)某人捡到丢失物归还失主,后来才知道悬赏事宜,能否要求给付悬赏金?
合同法>>?
?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一)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二)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练习:
1、芹菜多少钱一斤?
?
?
2、一块钱一斤。
?
?
3、八毛,卖不卖?
?
?
4、不卖。
5、九毛,卖不卖?
6、不卖。
?
?
7、一块,卖不卖?
8、不卖
练习:
---XX型设备,是否感兴趣?
?
?
---20台,每台600美圆-每台650美圆?
?
----不能接受?
?
----------------(货物价格上涨)?
?
-----接受您每台650美圆报价?
?
-----货物已经售出,抱歉。
篇三:
要约与承诺案例
要约与承诺案例
1、要约邀请与要约
被告(某市一食品公司)欲购买原告(该市某渔业公司)的海产品,201X年5月20日被告通过电话与原告联系,请原告寄一份价目表。
同年5月28日,被告收到一份价目表,其中载明带鱼单价每公斤18元,黄鱼单价每公斤22元。
被告遂于当日与原告电话联系,称愿购买带鱼和黄鱼各2万公斤,但带鱼价应降至每公司16元,黄鱼价应降至每公斤20元,原告称,价目表规定的价格一般不能变,但由于被告要的量大,可以考虑降价,但需要研究后答复。
次日,被告向原告正式发去函电,称“带鱼每公斤16元,黄鱼每公斤20元,各要2万公斤,可在一周内答复。
如无异议,一周后正式订合同,6月份分批交货”。
三天后,有另一家渔业公司向被告推销海产品,被告认为带鱼、黄鱼等价格合理,遂决定向该公司购买,双方订立了正式的合同。
同年6月2日,原告给被告打电话,称同意按被告提出的价格出售,并已备齐带鱼、黄鱼各1万公斤,准备交货。
被告称已与他人订立合同,故不必发货。
双方发生争议,原告认为被告已构成违约,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实际履行合同,接受货物并支付价款,并赔偿损失。
2、要约
在电视节目里夸下海口,却又拒绝兑现承诺的“世界陶王”邢良坤被洛阳小伙告上法庭,昨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邢良坤有可能失去自己位于大连的价值1600万元的三层小楼,还包括楼里的所有财产。
53岁的邢良坤现居住在大连,是我国著名的陶瓷艺术收藏家和鉴赏家。
其作品被誉为“三分人工,七分神力”,被故宫博物院、英国维多利亚博物馆等10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博物馆收藏。
由于他的作品向来只送不卖,他本人又性情张扬,所以被称为“世界陶
王”、“陶瓷狂人”。
在邢的作品中,“吊球”是其代表作。
他自称历时10年才作出此作品,其制作无人能仿。
正因为如此自信,去年4月1日,“世界陶王”邢良坤在接受央视7套《乡约》栏目采访时,面对全国观众,他拿出自己的作品五层吊球说:
“这是我第一件作品,到现在还是世界之谜。
这里面不是拿铁丝绑上的,是死环套扣,一个一个包在里面,直到现在没有人摸索出来。
”接着,他夸下海口,如果有人仿造出来,就把自己位于大连市中心的三层小楼、共计201X平方米、
价值1600万元的“邢良坤艺术中心”送给谁,还包括
里面的资产。
没想到,洛阳陶艺爱好者孙震较了真儿,今年年初,他终于制作了“五层吊球陶器”。
之后,他要求邢良坤兑现承诺,并于今年6月8日,向洛阳市涧西
区人民法院提交了民事起诉状。
昨日,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原告孙震与被告邢良坤之间关于“五层吊球陶器制作合同”成立并有效。
根据法院程序,在接到判决书后15日内,被告如不提出上诉,胜诉方可申请法院执行判
决。
-电视里夸海口算不算悬赏广告?
孙震说,对着全国那么多观众,许下承诺,怎么
能说话不算话呢?
邢良坤的代理律师认为,《乡约》节目作为公益性节目,本身有创作的过程,而且该节目本身的定位就是突出艺术个性的张扬。
因此,“邢良坤在电视节
目里接受访谈的行为,并不是广告行为”。
对此,法院认为,邢良坤在电视台访谈栏目夸下的海口,内容具体、确定,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并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表明其接受该意思表示的约
束,构成了面向社会不特定人的要约。
原告孙震则以其行为对要约进行了承诺,合同依法成立并有效。
-两件作品是否是“一回事儿”?
现在,挡在孙震面前的问题主要是,仿制品是否达到邢良坤在电视里的要求。
孙震曾给邢良坤寄去作品的照片,被邢以“仿制品旋转起来会有声音”为由而否认。
3月,孙震又做出了更好的五层吊球。
他说:
“是一层层吊起来的,可以自由旋转。
也没有声音。
”但邢良坤认为,仿制品与自己的作品根本就不属于同一类。
“我的那个五层吊球不可能有人仿制出
来。
”他说。
篇四:
要约与要约邀请案例
要约与要约邀请案例:
某市食品公司因建造一栋大楼急需水泥,基建处向本市的青锋水泥厂、新华水泥厂和建设水泥厂发出函电。
函电中称:
“我公司急需标号为150型号的水泥100吨,如贵厂有货,请速来函电,我公司愿派人前往购买”。
三家水泥厂在收到函电后,都先后向食品公司回复了函电,在函电中告知了他们备有现货,且告知了水泥的价格。
建设水泥厂在发出函电的同时,派车给食品公司送去了50吨水泥。
在该批水泥没有到达食品公司之前,食品公司得知新华水泥厂的水泥质量比较好,且价格比较合理,因此,向新华水泥厂发出函电:
“我公司愿意购买贵厂100吨150型号的水泥,盼速发货,运费由我公司承担。
”在发出函电后的第二天上午,新华水泥厂回函告知已准备发货。
下午,建设水泥厂将50吨水泥送到。
食品公司告知建设水泥厂,他们已经决定购买新华水泥厂的水泥,因此不能接受建设水泥厂送来的水泥。
建设水泥厂认为,我们之间的合同已经签订,拒收货物就构成违约。
最后双方协商不成,建设水泥厂向法院提起诉讼。
1.食品公司向三家水泥厂发函的行为属于什么行为?
为什么?
2.三家水泥厂向食品公司回函的行为属于什么行为?
为什么?
3.建设水泥厂与食品公司的合同是否成立?
为什么?
食品公司向三家水泥厂分别发函的行为在合同法上属于要约邀请;三家水泥厂回函的行为是要约;食品公司第二次向新华水泥厂发函的行为是承诺;食品公司与新华水泥厂之间的买卖合同成立,因为合同自承诺时生效。
建设水泥厂与食品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不成立,因为建设水泥厂发出的是要约,并未得到食品公司的承诺;食品公司无义务接收建设水泥厂发来的货物;建设水泥厂的损失由自己承担。
1、食品公司的发函属于要约邀请。
没有明确的价格只是一种买卖意向
2、3家水泥厂的回函属于要约,有明确的价格,且根据食品公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