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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大面积停电事件

 

厦门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

(试行)

 

编制单位:

厦门市环境保护局

版本号:

2014版

目录

1总则1

1.1编制目的1

1.2编制依据1

1.3适用范围2

1.4大气污染分级2

1.5工作原则2

1.6预案体系3

2组织机构与职责4

2.1组织机构4

2.2工作职责5

2.2.1市大气应急指挥部职责5

2.2.2市大气应急办职责5

2.2.3大气应急工作组职责6

2.2.4成员单位职责7

3监测与预警7

3.1监测7

3.2预警8

3.2.1预警分级8

3.2.2预警发布与解除9

3.2.3预警措施10

4应急响应11

4.1响应分级11

4.2响应程序11

4.3响应措施12

4.3.1先期响应措施12

4.3.2II级响应措施13

4.3.3I级响应措施15

4.4信息报送与公开17

4.4.1信息报送17

4.4.2信息公开17

4.5监督检查18

4.6应急终止18

5总结评估19

6应急保障19

6.1人力资源保障19

6.2监测与预警能力保障20

6.3通信与信息保障20

6.4资金保障20

6.5物资保障21

6.6日常培训和演练保障21

7附则21

8附件22

附件1名词术语解释23

附件2市大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名单24

附件3市大气应急办成员(联络员)名单26

附件4成员单位职责分工28

附件5预报会商意见记录范本34

附件6预警信息发布范本36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积极有效应对大气重污染,建立厦门市大气重污染预测、预报、预警和应急响应机制,提高大气重污染的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科学指导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最大程度地减轻或消除大气重污染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特制订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4月24日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年4月29日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8月30日发布)、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环发[2010]113号)、《关于进一步做好重污染天气条件下空气质量监测预警工作的通知(环办〔2013〕2号)》、《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办〔2013〕106号)》、《关于印发〈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的函(环办〔2013〕504号)》、《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环发[2012]130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的通知》(闽政[2014]1号)、《福建省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闽环发[2014]6号)、《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2009年2月11日修正)、《厦门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厦府办[2004]244号)等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制订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大气重污染预警和应急响应工作。

1.4大气污染分级

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当101≤AQI(城市日均值,下同)≤150时,为大气轻度污染;151≤AQI≤200时,为大气中度污染;当201≤AQI≤300时,为大气重度污染;当AQI>300时,为大气严重污染。

本预案中的大气重污染是指AQI≥201的大气污染。

1.5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

坚持以人为本,把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作为应对大气重污染的首要任务,最大程度预防和减少大气重污染对公众的健康和生活造成的危害。

及时预警、快速响应。

积极做好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监测预测工作,准确把握环境空气污染过程的趋势分析和研判,及时预警,并快速启动应急响应,有效应对大气重污染。

部门联动、分工协作。

建立部门协调联动的大气重污染应急工作机制,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协助与合作,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的专业优势,积极采取行政、法律等手段,共同做好大气重污染应急处置工作。

强化宣传,公众参与。

经市大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授权后及时发布环境空气质量预警信息,综合运用各类媒体加强大气污染防护和应急知识宣传,提高公众的自我防护和参与意识。

1.6预案体系

本预案是厦门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体系的组成部分。

相关部门的大气重污染应急分预案、各区(管委会)大气重污染应急分预案、排放大气污染物重点企事业单位应对大气重污染专项实施方案、重大活动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等共同组成厦门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体系(如图1)。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组织机构

为保障应急预案的实施,市政府成立厦门市大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大气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指挥全市行政区域内大气重污染应急处置工作。

组成如下:

总指挥:

分管环保工作的副市长

副总指挥:

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或办公厅副主任)、市环保局局长、市气象局局长

指挥部成员:

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卫计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文广新局、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安监局、市旅游局、市市政园林局、厦门港口管理局、市执法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气象局、厦门市通信管理局、国网厦门供电公司、厦门海事局、民航厦门监管局、各区政府(管委会)分管领导。

市大气应急指挥部综合协调机构为市大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大气应急办”),设在市环保局,负责市大气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主任由市环保局局长兼任,市大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的联络员为办公室组成人员。

市大气应急办下设3个应急工作组,分别为监测预警组、宣传报道组和现场督查组。

厦门市大气重污染应急组织机构图如下:

 

2.2工作职责

2.2.1市大气应急指挥部职责

(1)研究制定本市应对大气重污染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意见。

(2)根据大气重污染事态发展情况,决定启动、终止相应级别的预警和应急响应。

(3)统一指挥大气重污染应急处置工作,协调解决应急时所需的人员、物资、器材设备和应急资金。

(4)分析总结本市大气重污染应对工作,制定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5)批准有关信息的发布。

2.2.2市大气应急办职责

(1)贯彻市大气应急指挥部的批示和部署,负责大气重污染监测预警、宣传报道和现场督查的组织和协调工作。

(2)负责监测、预警和大气重污染报告等信息的上报和发布;发布大气重污染预警时,向成员单位传达市大气应急指挥部指令。

(3)组织开展本市应对大气重污染的应急宣传教育、培训与演练。

 

(4)组织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编制和修订工作,指导成员单位分预案的编制工作。

(5)配合宣传部门做好市大气应急新闻发布工作。

(6)承办市大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3大气应急工作组职责

(1)监测预警组

由市环保局、市气象局组成(第一个单位为牵头单位,下同)。

负责制定大气重污染监测和预警方案,完善空气质量和气象监测网络,建立本市空气质量预测预警体系。

建立大气重污染专家会商机制,预测出现大气重污染时,分析重污染天气成因,及时研判事态发展趋势,拟定大气重污染预测报告,确定预警等级,并及时向市大气应急指挥部提供监测、预测、预警信息。

(2)宣传报道组

由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市卫计委、市环保局、市文广新局、厦门市通信管理局和市气象局组成。

负责组织大气重污染信息传播和新闻报道,组织协调媒体和记者;提醒公众采取健康防护措施,开展建议性减排措施的宣传。

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负责确定大气重污染预警和响应信息发布的主要媒体和渠道。

(3)现场督查组

由市环保局、市经信局、市公安局、市建设局、市安监局和市执法局组成,主要负责对各成员单位和重点污染企事业单位的大气重污染应急分预案和实施方案落实情况的进行监督、检查,督查结果经市大气应急指挥部确定同意后,由市大气应急办转报市监察局纳入绩效考核管理。

2.2.4成员单位职责

根据市大气应急指挥部的要求,组织本部门成立大气重污染应急组织机构,明确工作职责,结合本部门实际制订大气重污染应急分预案(或配套措施)及相关工作计划。

发生大气重污染时,根据应急响应等级,按市大气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自身职责,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各区政府(管委会)成立大气重污染应急组织机构,明确工作职责。

根据当地大气污染物排放情况和气象条件,制订区级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及相关部门专项实施方案,建立本辖区大气污染源清单。

3监测与预警

3.1监测

市环保局严格按照标准要求开展SO2、NO2、O3、PM10、PM2.5、CO等6种主要大气污染物的监测,发布实时监测浓度值和空气质量指数;市气象局开展气象监测,做好污染物扩散条件和天气形势分析。

双方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实现环境气象观测资料、污染物扩散条件和天气形势分析、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等资料的共享。

市环保局与市气象局建立定期会商和交流机制,当市环保局监测到我市出现连续2天轻度或一天中度以上污染,或市气象局监测到静稳、雾、霾、沙尘、扬尘和浮尘等易出现大气重污染的天气且有可能造成我市大气重污染时,双方及时进行会商,联合开展污染趋势分析研判,并及时将预测信息上报市大气应急办。

3.2预警

3.2.1预警分级

根据环保部《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HJ633-2012),综合评估分析空气污染程度、持续时间、影响范围和紧急程度,将我市大气污染由轻到重分为先期、II级、I级三个预警级别,分别用蓝、橙、红三种颜色表示。

(1)先期预警(蓝色)

由于我市环境空气质量出现的最高污染级别为中度污染,尚未出现过重度污染的情况,从预防大气污染和综合改善大气环境的角度考虑,设立先期预警级别。

预测我市未来将出现持续2天以上大气中度污染时,为先期预警。

(2)II级预警(橙色)

预测未来我市将出现持续2天以上大气重度污染,为II级预警。

(3)I级预警(红色)

预测未来我市将出现持续2天以上大气严重污染,为I级预警。

3.2.2预警发布与解除

监测预警组通过联合会商,预判已经达到大气重污染预警启动条件时,及时向市大气应急办报送预警信息;市大气应急办根据污染情况适时组织专家会商,形成预警意见报市大气应急指挥部。

先期预警经市大气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后发布或解除;II级与I级预警经市大气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报市长批准后发布或解除。

预警信息发布由市大气应急办提供通稿,内容主要包括大气重污染首要污染物、污染的范围、可能持续的时间、潜在的危险程度、已采取的措施、可能受影响的区域及需采取的措施建议等。

宣传报道组接到相关预警信息后,应立即通知相关媒体做好预警信息的接收、传播和新闻报道工作,并加强舆论的监控与引导。

预警信息发布后,监测预警组应当密切关注大气重污染发展趋势,及时更新预警信息。

监测预警组预判大气重污染加强、减弱或消除,市大气应急办判定需提高、降低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信息的,由市大气应急办报市大气应急指挥部并经相应领导批准后重新对外发布。

3.2.3预警措施

当发布预警公告,宣布进入预警后,根据预警等级,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采取相应的预警措施。

(1)先期预警措施

预警信息发布后,监测预警组应当加强值班,密切关注大气重污染发展趋势,及时更新预警信息。

宣传报道组负责督导、协调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通信公司,通过广播、电视、网络、电子显示牌、报刊、微博客、手机短信等方式及时向受影响区域公众发布公告,告知公众应主动采取的自我防护措施。

各成员单位应做好应急响应的准备工作。

学校、医院、体育场(馆)、机场、车站、码头、旅游景区(点)等重点区域和人员密集场所,以及各企事业单位应做好大气重污染预警信息接收和应对工作。

(2)II级预警措施

在采取先期预警措施的基础上,监测预警组加强大气环境监测,对大气重污染可能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强度变化及时做出预测预报。

宣传报道组加强预警信息的接收和传播,做好舆论的监控与引导。

各成员单位按照本部门的大气重污染应急分预案启动II级预警措施。

(3)I级预警措施

在采取II级预警措施的基础上,监测预警组加密跟踪重污染区域及其相邻区域空气质量、气象条件变化情况,预测未来大气污染形势。

宣传报道组进一步加强预警信息的接收和传播,并加强舆论的监控与引导。

各成员单位按照本部门的大气重污染应急分预案启动I级预警措施。

4应急响应

4.1响应分级

根据厦门市大气重污染级别划分,将大气重污染应急响应对应预警等级由低到高分为先期、II级和I级三个响应等级。

先期响应:

当发布先期(蓝色)预警时,启动先期响应;

II级响应:

当发布II级(橙色)预警时,启动II级响应;

I级响应:

当发布I级(红色)预警时,启动I级响应。

4.2响应程序

预警信息发布与应急响应同步,即启动预警的同时启动相应等级的响应措施。

根据监测预警组上报的大气重污染结果,市大气应急办组织专家会商形成响应等级建议,报市大气应急指挥部,并经相应领导批准后,通知各成员单位。

响应信息发布后,各成员单位应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响应,按照本预案分工和各单位分预案要求,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做好应急工作。

市大气应急办密切关注应急响应执行情况、应急效果及大气重污染发展趋势,适时调整响应等级;对建议终止响应的,报市大气应急指挥部并经相应领导批准,由市大气应急办负责宣布终止响应,并解除相关措施。

4.3响应措施

4.3.1先期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提醒措施

宣传报道组负责督导、协调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通信公司向公众发布以下健康防护警示:

(1)提醒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脑血管、呼吸系统疾病等易感人群应尽量停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确需外出必须采取防护措施。

(2)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尽量减少开窗通风时间,确需外出建议采取防护措施。

(3)室外作业人员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4)各教育机构尽量避免户外活动。

2.污染防控措施

(1)宣传报道组督导、协调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通信公司向公众倡导绿色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

(2)各燃煤电厂、热电厂、企业自备电站加强脱硫、脱硝、除尘设施运行管理。

市环保局加强全市燃煤电厂、集中供热企业脱硫、脱硝、除尘设施运行情况的监管。

(3)市公安局加强黄标车、无标车、摩托车及货车的相关限行禁行监管。

(4)建筑工地加强施工扬尘管理,必要时增加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

市建设局加强房建施工工地扬尘监管,市交通运输局加强交通建设工程施工扬尘的监管,国网厦门供电公司加强由电力发包的电力工程施工扬尘的监管。

其它施工工地由其主管部门加强施工扬尘的监管。

(5)市市政园林局强化道路保洁,运输车辆避免抛洒滴漏。

市渣土办加强全市渣土车滴撒漏扬尘污染的监管。

(6)市执法局、各区政府等部门联合加强对露天烧烤、露天焚烧垃圾等行为的督促检查。

(7)厦门港口管理局、民航厦门监管局加强港口、机场扬尘污染监管。

4.3.2II级响应措施

在执行先期应急措施的基础上,加强以下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

(1)宣传报道组加大向公众发布健康防护警示的宣传力度;

(2)市文广新局、市旅游局督导大型会展和文化活动的举办方做好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在市大气应急指挥部统一协调下减少大型会展和各类文化活动。

(3)市卫计委组织协调各医疗机构做好呼吸道疾病门(急)诊应急工作。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1)提倡驻车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

(2)公众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3)排污单位控制污染工序生产,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在保障城市正常运行的条件下,在全市范围内采取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工业减排措施

①市经信局、市国资委、市环保局和市发改委根据大气重污染应急II级响应限产、停产企业名单,督导工业企业限产、停产,确保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排放量削减30%以上。

②现场督查组加大对火电、钢铁、石化、化工、水泥等重污染行业企业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确保其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

(2)机动车减排措施

①市公安局制定限行、禁行方案,实施全市机动车尾号限行,黄标车、无标车禁行。

②市公安局、市执法局对道路上运输水泥、砂石、土方、煤、渣土、垃圾等易产生扬尘的运输车辆(生活垃圾清运车除外)、危险品运输车辆加强督导。

市交通运输局加强公共交通运力保障,保障公众绿色出行。

(3)防止扬尘措施

①市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和国网厦门供电公司等单位建立相应在建施工工地清单,确定大气重污染II级响应暂停施工的工地名单,实施暂停施工。

其他施工单位严格落实工地扬尘污染治理。

②市市政园林局加强洒水和机扫作业,洒水和机扫作业车辆出动率不低于90%;市执法局加强道路扬尘控制工作的执法检查,每天巡查率不低于50%。

(4)其他措施

现场督查组加强对各成员单位和大气污染重点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4.3.3I级响应措施

在执行II级应急措施的基础上,加强以下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

(1)宣传报道组加大向公众发布健康防护警示的宣传力度。

(2)市文广新局、市旅游局督导大型会展和文化活动的举办方做好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在市大气应急指挥部统一协调下尽可能停止举办大型户外活动。

(3)各医疗机构主动做好呼吸道疾病门(急)诊应急工作。

(4)市教育局制定教育机构停课方案,并督导教育机构实施。

(5)必要时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可采取弹性工作制。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1)停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

(2)有机溶剂使用量大的企业优先使用低毒性、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原辅材料。

(3)根据气象条件采取可行的气象干预措施。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工业减排措施

①市经信局、市国资委、市环保局和市发改委根据大气重污染应急I级响应限产、停产企业名单,督导工业企业限产、停产,确保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排放量削减50%以上。

②现场督查组加大对燃煤锅炉、工业企业等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确保其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行。

(2)机动车减排措施

全市机动车实施单双号限行。

机关事务管理局督导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公务车在单双号限行基础上,再停驶10%公务车。

市公安局加大道路行驶车辆督促检查,同时加强交通疏导,避免大范围堵车。

(3)防止扬尘措施

①全市所有施工工地暂停施工,市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和国网厦门供电公司加强各施工场地的扬尘监管。

②市市政园林局加强洒水和机扫作业,洒水和机扫作业车辆出动率不低于100%;市执法局加强道路扬尘控制工作的执法检查,每天巡查率不低于90%。

(4)其他措施

现场督查组进一步加强对各成员单位和大气污染重点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4.4信息报送与公开

4.4.1信息报送

发生大气重污染时,监测预警组必须迅速将污染情况报告市大气应急办,由市大气应急办根据污染情况组织专家进行会商;市大气应急办确认空气污染程度和污染气象发展趋势已达到预案启动条件时,上报市大气应急指挥部;启动橙色、红色预警和响应时,市大气应急办还应及时将污染情况上报省大气应急办。

4.4.2信息公开

大气重污染即将或已经发生时,市大气应急办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及时向市大气应急指挥部报告大气重污染的最新趋势,并及时将相关信息上报省大气应急办和通报相邻市县。

宣传报道组向社会公众及时、准确、全面发布大气重污染的有关信息,确保发布信息的准确性和权威性,同时正确引导舆论,避免负面影响。

信息公开内容应包括大气重污染首要污染物、污染的范围、可能持续的时间、潜在的危险程度、已采取的措施、可能受影响的区域以及需采取的措施建议等。

4.5监督检查

现场督查组负责对各相关单位、部门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日常和应急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内容包括:

工业企业大气污染源监管,大气污染治理设施与在线监测仪器设备的运行情况,大气重污染期间企业停限产实施情况;机动车尾气达标排放情况,机动车限行管理;建筑、道路、拆迁等施工工地围挡和防扬尘措施到位情况;露天垃圾焚烧监管;空气质量、气象条件的监测和预报工作;优质煤与优质石化原料储备等工作开展情况;以及相关单位、部门应急响应履职情况。

在应急预案、预警响应措施和空气质量监测信息公开的基础上,建立公众监督检查机制。

鼓励公众对工业企业限停产、机动车限禁行等各类大气污染源减排和各成员单位应急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和实名举报,经检查属实给予奖励;对散布谣言并造成恶劣影响者进行责任追究。

4.6应急终止

监测预警组监测或预报空气质量指数恢复到轻度污染级别及以下时,市大气应急办组织专家进行会商,认为满足应急终止条件时,报市大气应急指挥部并经相应领导批准,由市大气应急办负责通知各成员单位终止响应,解除应急状态。

5总结评估

应急终止后,市大气应急办组织成员单位和专家开展应急响应全过程评价,分析大气重污染出现的原因、影响范围和持续时间,科学评估应急预案实施程序的有效性、人员物资到位情况、技术支撑和保障措施落实情况、预警和响应措施实施效果、各单位和部门应急联动情况等,总结应急处置工作的经验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并提交总结报告至市大气应急指挥部。

同时,市大气应急办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对人员物资、技术支撑和保障、预警和应急措施、组织机构等进行调整,必要时修订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重新报市政府批准发布。

各成员单位依据调整要求进行整改落实,提高大气重污染应对能力。

6应急保障

6.1人力资源保障

完善应急组织机构,加强大气重污染的应急人员保障。

市大气应急办从成员单位中抽调业务能力强、工作态度端正的骨干人员组成应急工作小组,充实应急工作人员队伍,提高应急业务水平,为应急工作提供理论指导和技术支持,妥善防范和应对大气重污染。

6.2监测与预警能力保障

完善全市空气质量及气象监测网络,加快大气超级站、雾霾观测站的建设;建立健全空气质量预测预警和信息发布平台,逐步提高大气重污染动态模拟能力,实现监测预警模拟分析的可视化;建立环境气象监测信息会商和共享机制、大气重污染条件下部门应急联动和预警发布机制,提高我市大气重污染预测预警能力。

6.3通信与信息保障

强化全市大气重污染通信与信息保障能力建设。

大气应急指挥部配备视频指挥调度系统、车载应急指挥移动系统、便携式移动应急通信等必要的有线、无线通信器材,建立完善大气重污染应急指挥系统,确保应急联络畅通;建立应急指挥人员、应急小组,以及与应急工作相关单位或人员通讯信息库,各单位确定一名大气重污染应急负责人和联络员,并注意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宣传部门、广电部门与通信管理部门要及时组织有关媒体及电信运营企业,建立信息通信系统及维护方案,确保应急时期信息通畅。

6.4资金保障

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投资机制,确保大气重污染应急资金保障。

财政部门负责提供大气重污染应急资金保障;各部门应将大气监测网络建设、空气质量监测和气象观测、信息发布平台等基础设施建设及运行、维护费用,以及应急技术支持和应急演练等工作资金纳入财政预算。

6.5物资保障

严格落实大气重污染应急物资保障。

各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工,配备完善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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