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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矿产资源规划.docx

全国矿产资源规划

全国矿产资源规划(2008~2015年)

全国矿产资源规划

(2008~2015年)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落实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促进我国矿业持续健康发展,提高矿产资源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制定《全国矿产资源规划(2008~2015年)》(以下简称《规划》)。

《规划》以2007年为基期,2015年为规划期,展望到2020年。

《规划》是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的指导性文件,是依法审批和监督管理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的重要依据。

《规划》的范围未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

一、现状与形势

(一)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取得巨大成就

首轮矿产资源规划实施以来,我国地质勘查管理体制改革取得积极进展,公益性与商业性地质工作分开运行协调发展的新局面初步形成,矿产资源勘查工作逐步加强,商业性矿产勘查市场机制逐步建立,矿业权市场日趋活跃,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取得积极成效,矿业领域改革开放稳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水平不断提高,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的支撑和保障作用。

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力度加大,为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供了有力的资源保障。

矿产勘查呈现良好发展态势,国土资源大调查和地质勘查基金项目的实施,引导和带动了社会资金投入矿产资源勘查,勘查投资趋于多元化,“十五”以来,新发现大中型矿产地1284处,与2001年相比,2007年全国地质勘查投入增长了1.8倍,石油和天然气的剩余技术可采储量分别增长了15.69%和75.15%,煤炭查明资源储量增长了17.53%,铁、锰、铜、铅锌、铝土和钾盐等重要矿产资源储量也有所增加。

截至2007年底,全国共发现矿产171种,已探明资源储量的159种,已查明的矿产资源总量和20多种矿产的查明储量居世界前列,其中,煤炭查明资源储量居世界第3位,铁矿居第4位,铜矿居第3位,铝土矿居第5位,铅锌、钨、锡、锑、稀土、菱镁矿、石膏、石墨、重晶石等居第1位。

建成一批能源、重要金属和非金属矿产资源开发基地,矿产资源供应能力明显增强。

原油和天然气产量分别居世界第5位和第11位,原煤、铁矿石、钨、锡、锑、稀土、菱镁矿、石膏、石墨、重晶石、滑石、萤石开采量连续多年居世界第一。

矿业经济快速发展,矿业增加值达到1.36万亿元,约占工业增加值的12.7%,占GDP的5.5%,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促进了区域经济的发展,已成为推动我国经济蓬勃发展的重要动力。

矿产资源宏观调控取得成效,资源合理利用与保护水平有所提高。

规划管理力度加大,对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调控能力增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布局和结构不断优化,实行稀土和钨年度开采总量指标控制,初步扭转了“优势不优”的状况。

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国家规划矿区管理制度,积极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和矿产资源有偿使用,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明显好转,矿山规模化经营程度不断提高。

建立了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的责任机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得到加强。

矿产资源高效利用,环境明显改善和社会和谐的绿色矿山建设取得初步进展。

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国际合作取得较大进展,利用境外资源成绩显著。

我国矿业已成为外商投资的重要领域,100多家外国公司在我国投资石油、天然气、煤炭、铁、铜、铅、锌、金等矿产的勘查开采。

与60余个国家和地区开展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合作。

矿产品进出口总额大幅增长,2007年达到4942亿美元,比2001年增长了3.71倍,占全国进出口总额的22.73%。

钨、钼、锑、稀土、石墨、萤石、重晶石等我国优势矿产有力地支持了世界现代工业的发展。

 

 

(二)矿产资源保障程度基本态势

经济社会发展对矿产资源的需求持续快速增长,矿产资源保障程度总体不足。

规划期间我国工业化、城镇化将快速推进,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矿产资源市场需求强劲,重要矿产消费增长快于生产增长。

我国矿产资源总量大,但人均少、禀赋差,大宗、支柱性矿产不足,经济社会发展的阶段性特征和资源国情,决定了矿产资源大量快速消耗态势短期内难以逆转,资源供需矛盾日益突出。

据预测,到2020年,我国煤炭消费量将超过35亿吨,2008-2020年累计需求超过430亿吨;石油5亿吨,累计需求超过60亿吨;铁矿石13亿吨,累计需求超过160亿吨;精炼铜730-760万吨,累计需求将近1亿吨;铝1300-1400万吨,累计需求超过1.6亿吨。

如不加强勘查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届时在我国45种主要矿产中,有19种矿产将出现不同程度的短缺,其中11种为国民经济支柱性矿产,石油的对外依存度将上升到60%,铁矿石的对外依存度在40%左右,铜和钾的对外依存度仍将保持在70%左右。

我国矿产资源潜力很大,具有提高保障程度的有利条件。

我国成矿地质条件有利,主要矿产资源总体查明程度约为三分之一,多数重要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潜力较大。

石油探明程度约33%,储量和产量增长具备资源基础。

天然气探明程度约14%,1000米以浅的煤炭查明程度约37%,资源前景广阔。

煤层气处于勘探初级阶段,将成为我国能源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

油页岩资源潜力可观,有望成为可供利用的重要油源。

重要金属矿产资源查明程度平均为35%,铁、铝等大宗矿产查明率为40%左右,预测我国1000米以浅未查明的铁矿石远景资源有1000亿吨以上。

西部新区和中东部隐伏矿床的找矿潜力巨大,危机矿山接替资源找矿成果表明,已知矿床深部和外围大多具有增储挖潜条件。

同时,我国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潜力巨大,通过加强管理、推进科技进步和发展循环经济,提高矿产资源利用效率有较大的空间。

(三)矿产资源勘查开发面临新挑战

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制约因素增多,增储增产难度加大。

目前,我国重要矿产资源储量增长相对缓慢,找矿难度不断增大,隐伏区、深部区等找矿方法尚未有效突破,一大批老矿山可采储量急剧下降,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接续基地严重不足,一些重要矿产储量消耗快于储量增长。

由于我国长期形成的粗放型增长方式和结构性矛盾尚未根本改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粗放浪费,综合利用率较低,矿山布局和结构不尽合理,矿产开发小、散、乱和矿山环境破坏等问题突出,加剧了资源供求紧张状况。

我国资源性产品的成本核算尚未与国际接轨,矿产资源所有权益和矿山环境补偿未能在矿产资源开采成本中完全体现,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方面的利益诉求和矛盾纠纷凸显。

同时,矿产资源宏观调控体系不尽完善,资源的规划统筹和市场配置缺乏制度性保障,资源配置机制尚不健全,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的任务十分艰巨。

外部环境复杂多变,矿业合作挑战加大。

全球矿业市场活跃,资源配置和矿业全球化趋势明显,为我国利用国外资源和市场提供了难得的机遇。

但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矿产品价格大幅波动,境外勘查开发矿产资源和进口矿产品成本增大。

加之我国资源战略储备能力不足,有效应对资源供应中断和重大突发事件的预警应急能力较弱,矿产资源安全供应面临更大的挑战。

二、指导原则、规划目标与任务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密围绕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的目标,切实提高矿产资源保障能力。

按照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方针,以矿产资源合理利用与保护为主线,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宏观调控,构建保障和促进科学发展新机制,正确处理当前与长远、局部与整体、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的关系,统筹安排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的任务。

(二)基本原则

根据上述指导思想,坚持以下原则:

开源节流,保障发展。

地质勘查先行,统筹协调公益性和商业性地质工作,遵循地质规律,强化基础地质工作,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增加地质勘查投入,找新区、上专项、挖老点、走出去、依靠科技和人才,努力实现找矿重大突破,提前5-10年为国民经济发展奠定资源基础。

着力转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式,把节约放在首位,综合勘查与综合开采,大幅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促进保障发展与保护资源双赢。

合理开发,注重保护。

强化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统一规划和管理,落实共同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协作联动,政府、企业各负其责,严格准入条件,合理开发和高效利用资源,最大限度减少资源开发活动对周边地区的环境影响和破坏,推进矿区废弃土地复垦,切实保护矿山地质环境和耕地,发展绿色矿业,促进矿产资源开发的经济、环境和社会效益相协调。

突出重点,优化布局。

按照国家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根据矿产资源赋存特点和开发利用条件,调控和引导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方向、时序和重点,促进资源优化配置和勘查开发合理布局。

落实国家区域发展总体战略,按照推进形成主体功能区的要求,促进资源优势转化为发展优势。

依靠科技,完善机制。

完善创新体系,推进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和综合利用等环节的科技创新和技术进步,提高缓解矿产资源瓶颈制约的科技支撑能力。

宏观调控与市场配置相结合,建立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新机制,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增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宏观调控能力。

立足国内,扩大合作。

统筹考虑我国地质条件和资源基础,加强国内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充分挖掘国内增储增产潜力。

鼓励和引导国内企业积极参与重要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国际合作,实现矿业共赢发展。

(三)规划目标

面向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全面提高矿产资源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切实巩固保障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矿产资源基础。

加大矿产资源勘查力度,实现找矿重大突破。

矿产资源开发有序规范,资源开发利用效率显著提高,矿产资源持续供应能力不断增强。

绿色矿山格局基本形成,矿山地质环境状况明显改善,矿山废弃地土地复垦程度不断提高。

全面提升矿产资源宏观管理能力,以市场为主导的矿产资源优化配置机制不断完善,适应市场经济规则的矿业开发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基本完善,矿产资源合理利用与保护水平全面提高。

——找矿实现重大突破。

新增一批能源和非能源重要矿产资源储量,形成一批重要矿产资源开发后备基地,提高资源保障程度。

到2010年,新发现约6个亿吨级油田和6-8个千亿方级气田,新发现和评价大型重要矿产地约120处,力争取得120个以上危机矿山接替资源找矿突破。

2011-2015年新发现约10个亿吨级油田和8-10个千亿方级气田,新发现和评价大型重要矿产地约200处。

到2020年,能源与非能源重要矿产资源储量进一步增加。

 

 

——矿产资源持续供应能力不断增强。

通过增加资源储量,满足建设一批大中型重要矿产资源供应基地的需要,使重要矿产品产量平稳上升。

到2010年,煤炭产量达到29亿吨以上,石油1.9亿吨以上,天然气1100亿立方米以上,地面抽采煤层气50亿立方米,铁、铜、铝土矿、钾盐、铅锌等重要矿产的国内保障程度分别达到50%、30%、65%、25%、55%以上。

到2015年,煤炭产量达到33亿吨以上,石油2亿吨以上,天然气1600亿立方米以上,地面抽采煤层气100亿立方米,铁、铜、铝土矿、钾盐、铅锌等重要矿产的国内保障程度保持现有水平或得到提高。

到2020年,重要矿产的国内可供性继续保持稳定。

——矿产资源合理利用与保护水平明显提高。

重要优势矿产开采总量得到有效调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布局不断优化,矿业集中度明显提高。

到2010年和2015年,大中型矿山比例分别达到9%和10%以上,分别完成约50处重要矿产地储备,矿产资源总回收率与共伴生矿产综合利用率平均分别提高约5个百分点。

到2020年,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基本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矿山地质环境和矿区土地复垦状况明显改善。

新建和生产矿山基本不欠新账,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的恢复治理率大幅提高,矿区土地复垦率不断提高。

到2010年和2015年,新建和生产矿山的矿山地质环境得到全面治理,历史遗留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率分别达到25%和35%,新建和在建矿山毁损土地全面得到复垦利用,历史遗留矿山废弃土地复垦率分别达到25%和30%以上。

到2020年,绿色矿山格局基本建立,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矿区土地复垦水平全面提高。

——矿产资源管理能力与水平明显提高。

深化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和矿业权市场建设,形成资源合理利用与保护的激励与约束机制,竞争有序的矿业权市场基本建立。

统一、高效的矿产资源管理体制基本完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全面好转,管理有规、市场有序、开发有责、调控有效、监督有力的局面基本形成。

(四)主要任务

围绕全面提高矿产资源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保障能力的总体目标,明确以下主要任务:

加强勘查,提高矿产资源保障程度。

以国内紧缺的能源和非能源重要矿产为主攻矿种,兼顾部分优势矿产,突出重点成矿区带、大中型矿山深部及外围,努力实现找矿重大突破,切实增加查明资源储量,提供一批重要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后备基地。

加强西部重要矿产资源接替区勘查,进一步挖掘东中部找矿潜力,加强隐伏矿床、矿山深部与外围找矿。

加强我国海域油气勘查,积极参与国际海底矿产资源勘查开发。

完善地质勘查体制机制,规范矿产资源勘查空间秩序,促进矿产资源勘查有序,为经济社会发展奠定资源基础。

科学调控,提高重要矿产资源持续供应能力。

按照国家产业政策、资源可持续利用和环境保护的要求,根据矿产资源供需形势和开发利用条件,明确勘查开采方向,采取差别化调控政策,调控矿产资源开采总量,促进矿产资源开采总量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对重要紧缺矿产资源的勘查和开采提出鼓励性政策措施;明确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和重要优势矿产的限制开采要求,加强开采和出口的宏观调控,保护资源,维护经济利益;加强重要矿产储备,为调控市场、应对突发事件、保障资源供应安全奠定基础。

统筹协调,优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布局与结构。

统筹区域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活动,促进区域资源优化配置。

以西部十大矿产资源集中区为重点,新建一批大中型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基地,推动西部地区石油、天然气、有色金属、钾盐等区域优势矿产的开发和深加工,加快资源优势向发展优势转化。

提升中东部地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水平。

促进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

加快海域油气资源开发,促进海洋矿产资源开发利用。

增强规划空间调控和约束能力,科学划分规划区块,促进矿业权合理设置和勘查开发布局优化;制定并实行矿山最低开采规模标准,加快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调整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结构,促进大中型矿山建设。

立足创新,不断提高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水平。

将科技创新贯穿于矿产资源勘查、开采与保护全过程,提高矿业科技支撑能力。

推进成矿理论、找矿方法和勘查开发等关键技术的研究与应用,强化自主创新,提高找矿效果。

加强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促进低品位、共伴生矿产资源的综合勘查与综合利用,提高矿产资源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和综合利用率,发展矿产资源领域循环经济,推进矿山废弃物的综合利用,提高资源开发利用水平,推动矿业走节约、清洁、安全的可持续发展道路。

注重保护,大力推进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矿区土地复垦。

按照建设生态文明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坚持“采前预防,采中治理,采后恢复”的原则,建立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长效机制。

区分新建矿山、生产矿山和历史遗留矿山的不同情况,全面推进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工作。

积极推进矿区土地复垦,最大限度地减轻矿业活动对环境和土地的破坏,促进矿产资源开发与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相和谐。

扩大开放,积极参与国际矿业合作。

深化矿产资源勘查开发领域的国际合作,提高矿业利用外资质量和水平,引进国外矿业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

以石油、天然气、铁、镍、铬、锰、铝、铜和钾盐等矿产为重点,推进我国企业积极参与矿业投资国际合作,实现矿业共赢发展。

完善制度,建立规划实施的保障体系。

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和科技等多种手段,建立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新机制,建立规划实施目标责任、规划审查和规划实施监督检查等制度,发挥和强化规划的引导和约束作用。

构建规划实施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加强规划基础建设,扩大规划的民主决策和公众参与,实施一批重大工程,确保规划目标实现。

三、矿产资源勘查

(一)加强公益性地质调查

全面提高基础性地质调查工作程度,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可靠的地质信息。

继续实施国土资源调查,加大中央和地方财政对公益性地质调查工作的投入力度,建立长期稳定的国土资源调查工作机制。

加强重点地区大中比例尺基础地质调查工作,开展重点成矿区带的1∶5万区域地质调查、区域地球物理调查、区域地球化学调查和区域遥感地质调查,显著提高地质工作程度。

加强主要盆地和平原区,以及晋北、鲁西、两淮等大型煤炭基地水文地质调查。

加快海洋区域地质调查,基本摸清我国管辖海域地质情况。

加强国际海底矿产资源综合调查。

开展各类地质资料的综合利用和深度开发,大幅度提高地质资料社会化服务水平。

大力推进区域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工作,为重要矿产资源勘查奠定基础。

滚动开展全国油气资源评价,重点开展全国油气资源战略选区调查评价和重点成矿区带矿产资源远景调查。

在成矿条件有利、有较大资源潜力、工作程度总体较低的重点调查评价区,加强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圈定找矿靶区和发现新的矿产地,拉动后续矿产资源勘查,形成一批新的后备资源基地。

系统开展全国重要矿产资源潜力评价、储量利用调查和矿业权核查,基本摸清资源潜力,全面掌握矿产资源储量利用情况。

(二)加强重要矿产资源勘查

以石油、天然气、煤炭、煤层气、油页岩、铀、铁、锰、铜、铝、铅、锌、镍、钨、锡、金、钾盐、磷等为重点矿种,合理部署和加强勘查。

大力推广应用矿产资源勘查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推进矿产资源综合勘查和综合评价,努力实现找矿重大突破。

加强油气勘查,促进油气资源的持续开发。

力争在陆地新区、新领域、新层系和重点海域实现油气勘查重大发现,引导后续油气勘探方向。

加强渤海湾、松辽、塔里木、鄂尔多斯等11个主要含油气盆地勘查,实现探明地质储量较快增长。

加强老油气区的新领域深度挖潜,在青藏高原羌塘盆地等有条件的盆地和南方海相重点潜力区实施科学探井工程,促进形成重要的油气战略接替区。

加速我国海域油气勘查,重点抓好东海盆地、渤海、南海海域勘探工作,发现一批大中型油气田,形成重要的油气接续基地。

加强大型煤炭基地勘查,促进煤炭及煤层气稳步开发。

加快神东、陕北等13个大型煤炭基地普查和必要的详查,为大型煤炭基地规划建设提供依据。

加强具备找煤条件的南方缺煤省区、西部边远地区的煤炭勘查,提供一批新的后备资源基地,增强当地煤炭供给能力。

加大沁水盆地、鄂尔多斯盆地、准噶尔盆地南缘和东缘、吐哈盆地、辽宁阜新—沈北、山西宁武、河南安阳—鹤壁、重庆松藻、滇东—黔西等区域的煤层气勘查,到2015年和2020年,新增煤层气查明资源储量分别达到1万亿立方米和1.2万亿立方米,为煤层气规模开发利用奠定基础。

加强其他能源矿产资源勘查,促进能源利用结构调整。

加强铀矿勘查,对共、伴生铀矿进行综合勘查和评价,北方主攻重要盆地砂岩型铀矿,南方主攻硬岩型铀矿,力争探明一批新的矿产地,提高铀矿资源对核电发展的保障能力。

加快南海北部陆坡、南沙海域、东海陆坡等海域,以及陆区冻土带的天然气水合物资源远景调查评价,努力开辟新能源。

加强松嫩、鄂尔多斯、准噶尔、青藏高原等油页岩富集靶区勘查。

加强准噶尔、松辽、四川等盆地的油砂勘查。

加强华北平原东部、松辽盆地、苏北盆地、南襄-江汉盆地、苏鲁山地、河套盆地、太行山地和东南沿海等地区的地热资源勘查,评价和发现一批新的地热田。

加强重要金属矿产资源勘查,促进资源基地建设。

加强西南三江、雅鲁藏布江、天山、南岭、大兴安岭等16个重点成矿区带勘查。

西部地区以寻找大型、超大型矿床为目标,提交一批可供进一步详查的大型、超大型矿产地;中东部地区主要开展隐伏与深部矿床找矿工作,力争在长江中下游等重点成矿区带取得找矿重大进展。

到2015年,初步查明8处以上超大型矿床,形成45处以上可供国家规划和建设的大型重要金属矿产资源基地,为矿业发展提供接替资源保障。

加强重要非金属矿产资源勘查,为化工和建材业发展奠定资源基础。

重点开展磷、硫、钾盐、优质高岭土、菱镁矿、晶质石墨、优质叶蜡石、萤石、优质膨润土等矿产资源勘查。

加强成矿条件好的贵州、云南、湖北、四川等地区的磷矿勘查,发现一批新的大中型磷矿产地,增加资源储量。

加强华北地台北缘、长江中下游、粤桂湘赣成矿区带,四川、内蒙古、云南等西部省区硫资源勘查。

有计划有重点地对成盐成钾条件好的油气区加强钾盐勘查,加强对青海、新疆、西藏、四川等省区盐湖型钾盐和富钾卤水的勘查,争取实现找矿新突破,为钾肥基地建设增加资源储量。

加强具有地方特色的建材及其他重要非金属矿产的勘查,发现一批可供开发利用的矿产地。

加大深部和矿山外围找矿力度,实现找矿重大突破。

以我国短缺、长期依赖进口的大宗矿种为重点,兼顾具有国际市场竞争力的优势矿种,加强深部找矿工作。

开展主要成矿区带深部资源潜力评价,重要固体矿产工业矿体勘查深度推进到1500米。

加强矿山地质工作,扩大资源储量。

在成矿地质条件有利、找矿潜力大、市场需求好的矿种的大中型危机矿山深部和外围,实施危机矿山接替资源找矿项目,力争发现一批具有较大规模的隐伏矿床,到2010年,实现120个以上危机矿山接替资源找矿突破,平均延长矿山服务年限10-15年,为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奠定资源基础。

加强地下水勘查,为生产生活用水提供资源保障。

开展主要含油气盆地和大型煤炭基地地下水勘查,为能源基地开发提供水资源保障。

加强大中型城市应急地下水水源地勘查,提高城市供水安全保障程度。

继续开展干旱缺水和地方病高发区地下水勘查,为饮水安全提供基础支撑。

加强重要农牧区、西南岩溶石山地区、南方红层分布区以及老少边穷缺水农村地区地下水勘查,为人畜饮用水提供保障。

(三)促进矿产资源勘查有序发展

构建地质工作新机制,充分发挥公益性地质工作对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的引导作用。

完善中央、地方、企业三方联动机制,公益性与商业性地质工作合理分工、相互促进,勘查开发紧密衔接、良性循环,地质找矿与矿业权市场建设和地勘单位的改革相互配合,充分发挥政府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鼓励和引导社会多元化资金投入矿产资源勘查。

中央地质勘查基金着重用于国家确定的重要矿种和重点成矿区带的前期勘查,降低商业性勘查风险,引导社会勘查资金投入。

加强地质勘查行业管理,培育壮大商业性勘查市场主体,确立企业在商业性勘查中的主体地位,营造促进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的环境。

合理布局,规范矿产资源勘查空间秩序。

划定不同功能的矿产资源勘查规划区,科学划分勘查规划区块,合理设置矿业权,促进矿产资源勘查合理布局。

加强对重点成矿区带地质找矿的统筹规划。

在重点成矿区带、大中型矿山深部及外围地区圈定重点勘查区,推进整体勘查,严禁将矿产地化大为小、分割出让,严禁新设探矿权勘查程度低于原有工作程度。

在有望形成找矿重大突破的远景区,编制统一部署的实施方案,引导中央、省级财政各类地质勘查专项资金和社会资金有序投入矿产勘查。

在铁、锰、铬、铜、铝、镍、铅、锌、钾盐等紧缺矿产具有找矿前景区域、具有矿产资源潜力的老少边穷地区鼓励矿产资源勘查。

鼓励勘查区内通过优先设置探矿权,引导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促进社会资本投入。

在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矿产地,具有重要价值需要保护的矿区,现阶段开发技术条件不成熟的矿产地,有计划开展矿产资源勘查活动。

在自然保护区、地质遗迹保护区(地质公园)和重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一定范围内依法限制矿产资源勘查活动。

限制勘查区内严格控制探矿权设置数量,保护资源和生态环境。

禁止在具有生态环境保护功能的区域开展不符合其功能定位的勘查活动。

禁止勘查区内除公益性地质工作外,已有的矿产资源勘查活动要逐步有序退出。

加强监管,规范矿产资源勘查活动。

建立健全矿产资源勘查市场准入机制。

严格审查矿产资源勘查资质和勘查工作方案,强化探矿权人的义务,严格监督探矿权人在勘查期限内的勘查投入。

建立探矿权人勘查区块退出机制,鼓励加大勘查投入,对圈而不探、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等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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