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表格理解记忆版可编辑版第二版讲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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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表格理解记忆版可编辑版第二版讲解

民诉表格

-2016-

 

(理解记忆版)

 

基于魔方、向高甲可增可减发现错别字及时告诉我

(第二版主要是根据向高甲老师的背诵版对格式、内容进行了修正,所以有些东西大同小异,只是为了薄一点,看的舒服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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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

1、民事纠纷及其解决方式

和解

和解是指争议双方当事人自主地就如何解决纠纷达成协议;

调解

指争议双方当事人在第三方的主持下,就如何解决该纠纷达成协议;

【注意】和解和调解最大特点在于无强制力,建立在当事人自愿基础上。

仲裁

是指争议双方当事人将争议交由其共同选定的仲裁机构进行裁决;

【注意】仲裁裁决具有强制力,但是仲裁不属于司法行为。

诉讼

是指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审理和解决民事纠纷的活动及在此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法律关系的总和。

【注意】诉讼具有公权性、强制性、程序性。

2、民事诉讼的概念、性质、效力

概念

民事诉讼行为是发生在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与法院之间的行为。

【注意】只有法院正式受理后,才属于诉讼行为,原因在于受理后,法院即向原告发出了受理通知书,而之前的立案只是法院的内部行为。

性质

基本法

角度:

法律地位,民事诉讼法地位仅次于宪法。

部门法

角度:

调整的社会关系。

程序法

角度:

内容,程序法对应的概念是实体法。

公法

角度:

公法和私法的划分(是否涉及到国家审判权的行使)。

效力

对人效力

适用于一切在中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活动的任何人。

空间效力

在中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中国民诉法。

时间效力

①时间上的效力是指民事诉讼法从什么时间开始生效;

②我国现行民诉法的生效时间是2013年1月1日。

对事效力

①平等主体间因民事争议引起的诉讼;

②法律规定适用民诉的其他案件,如非诉。

第二章诉的基本理论

概念

民事诉讼中的诉,是指当事人就特定民事争议向法院提出的保护自己民事实体权益的请求。

特点

①诉的主体是当事人;

②应向法院提出;

③诉是一种请求。

诉的要素

诉的主体

即当事人,因民事权利义务发生争议,而以自己名义在法院参加诉讼的人。

诉讼标的

诉讼标的是指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并要求法院作出裁判的民事法律关系。

诉的理由

诉的理由,是原告起诉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注意】概念区分

诉讼标的——当事人发生争议并要求法院作出裁判的民事法律关系;

诉讼标的物——诉讼标的(民事法律关系)所指向的具体的对象;

诉讼请求——原告基于该诉讼标的(民事法律关系)要求法院作出的特定的判决。

诉的种类

确认之诉

请求确认与被告间是否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

积极的确认之诉

要求确认法律关系存在(待确认)

消极的确认之诉

要求确认法律关系不存在(待确认)

给付之诉

要求判令被告

履行一定的义务

财物的给付

与变更之诉增加诉讼请求数额相区别

行为的给付

积极的给付之诉,如赔礼道歉

消极的给付之诉,如停止侵权

变更之诉

要求法院改变或消灭既存的民事法律关系,也称形成之诉。

【注意】主体、客体、内容都可变更。

变更之诉没有标的物。

【注意】

前提它得是个“诉”,才会有以上分类,非诉程序、特别程序等无以上分类。

反诉

概念

在诉讼中,本诉被告针对本诉原告向法院提出的独立的诉(与反驳的根本区别)

要件

主体

本诉的被告向原告提出;(主体的同一性,必须是被告本人)

时间

一审辩论终结前;(二审中提出,先调解,调解不成告知另行起诉,但当事人同意二审一并的除外,一并审理意味着放弃对此上诉的权利)

牵连性

与本案有率连关系;【注意】并不要求同一法律关系,只要相牵连即可。

管辖

向受理本诉法院提,且受诉法院有管辖权;(但不得对抗专属管辖)

程序

与本诉适用同一程序。

【注意】

①关于牵连管辖:

审理本诉的法院对反诉可基于牵连关系而取得管辖权,但是反诉属于另一法院专属管辖除外;(属于授权性管辖,不得对抗专属管辖)

②反诉虽以本诉为前提,但是独立于本诉存在,不因本诉的撤销而撤销;

③被告提起反诉后,原告撤诉或经传唤拒不到庭或中途退庭,因反诉独立,本诉按照撤诉处理,反诉继续进行;原告不到庭或中途退庭的,对其缺席判决。

与反驳的区别

性质

不同

反诉是被告针对原告的本诉提起的,是一种独立的诉,具有诉的性质。

反驳则只是被告反驳原告的一种手段,不是独立的诉,不具有诉的性质。

前提

不同

反诉是以承认本诉的存在为前提,被告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并不加以否定。

反驳则是以否定原告提出的部分或全部诉讼请求为前提。

目的

不同

反诉对本诉的原告提出了独立的反请求,主张独立的权利。

反驳的目的只是否定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没有独立的诉讼请求。

第三章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平等原则

双方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诉讼权利义务相同或相对应。

同等原则

外国(含无国籍)当事人和我国当事人居于平等的诉讼地位,享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

对等原则

若外国法院限制我国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我国法院也相应限制该国当事人在的诉讼权利。

调解原则

【注意】执行阶段不能调解,非诉程序不适用调解,身份关系确认之诉也不可调解。

辩论原则

【超事实】

阶段

辩论不限于法庭辩论,而贯穿于从当事人起诉到诉讼终结的整个过程中。

主体

辩论主体是当事人,证人无辩论权。

形式

口头或书面

内容

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

注意

①只有当事人提出并加以主张的事实,法院才能认定;

②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法院应当认定;

③法院对证据调査原则上仅限于当事人提出的证据。

④执行程序、特别程序、督促程序以及公示催告程序不适用辩论原则。

处分原则

【超请求】

含义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主体

只能是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和经过特别授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

对象

①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②民事权利的处分,通过处分诉讼权利来实现。

阶段

适用于民事诉讼的全过程(执行阶段亦可)。

前提

不得超越法律规定的范围。

支持起诉

原则

内容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支持受害者提起民事诉讼的诉讼原则。

注意

①前提是受害人未起诉,若已经起诉则无需支持;

②公益诉讼与此原则无关。

诚实信用

原则

内容

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法官,都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主体

当事人

①真实陈述义务;

②促进诉讼义务;

③禁止以欺骗方法形成不正当诉讼状态;

④禁止反言;

⑤禁止滥用诉讼权利。

其他诉讼参与人

①证人不得故意提供虚假的证言;

②鉴定人不得故意出具与事实不符的鉴定意见;

③翻译人员不得故意作与诉讼主体的意思不符的翻译;

④诉讼代理人不得滥用代理权或超越代理权。

法官

①法官不得滥用司法裁量权;

②不得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任意加以取舍和否定;

③应切实充分地尊重和保障当事人的程序权益,不得进行突袭裁判。

体现

①当事人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法院应驳回诉讼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责;

②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应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检察监督

原则

阶段

从民事审判活动到民事诉讼活动。

(包括执行活动)

内容

从对民事判决书、裁定书的监督,增加到可对调解书监督。

方式

从再审抗诉增加了检察建议。

(且非诉案件也可检察建议)

启动

从主动监督到也可被动启动。

(申请前提:

先法后检)

次数

当事人申请抗诉或检察建议只能1次,检察院应在3个月内审查。

第四章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

一、合议制度

合议庭

的组成

一审

审判员、人民陪审员组成或由审判员组成;

二审

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再审

原来是一审的,按一审普通,原来是二审或上级提审的,按二审另组合议庭。

特别程序

选民资格案件和重大疑难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独任制

的情形

简易程序

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简单的一审民事案件。

特别程序

①宣告失踪死亡;②认定无限;③认定财产无主;④确认调解;⑤实现担保物权。

【注意】重大疑难或选民资格案件应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

督促程序(支付令);

公示催告

其中公示催告阶段适用独任制,宣告票据无效应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合议庭的主持

①审判长主持,审判长由院长或庭长担任;也可由庭长指定合议庭中的审判员1人担任;

②合议庭成员的人数必须是单数,少数服从多数,评议的不同意见,当如实记入评议笔录。

二、回避制度

回避对象

审判人员、陪审员、助理审判员、书记员、鉴定员、勘验员、翻译人员、执行员。

回避方式

①自行回避;②申请回避;③指令回避。

回避程序

申请方式

书面方式、口头方式均可,但要说明理由。

申请时间

原则上应在开始审理时提出,审理后知道的,也可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法院处理

延期审理,法院应在3日内做出决定。

救济途径

对决定不服可申请复议1次(找原法院)。

回避效力

当事人申请回避后,被申请回避人要暂停执行职务,但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注意】但在复议审査期间,被申请回避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工作。

回避事由

审判人员自行回避

①本案当事人或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②本人或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③担任过本案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代、翻译人员的;

④本人或其近亲属持有本案非上市公司当事人的股份或股权的;

⑤与本案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

申请审判人员回避

①资助请托;

②违规中介;

③借用款物的;

④有其他不正当行为,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

决定回避

有应回避情形,未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未申请回避,由院长或审委会决定回避。

决定回避

①审判人员,由院长决定,但院长自己就是审判长的,由审委会决定;

②其他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注意】刑诉中只分两档,除院长由审委会决定外,其他均有院长决定。

回避后果

回避并不影响先前诉讼程序的效力。

【注意】仲裁、刑诉中,回避都是效力待定。

法律后果

二审法院发现一审审判人员应回避而未回避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三、公开审判制度

含义

除不予公开和可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外,审理过程和判决结果要向群众、向社会公开的制度。

【注意】不论是否公开审理的案件,审判时均一律公开进行,合议庭评议一律不公开。

例外

绝对不公开

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

相对不公开

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不公开审理。

四、两审终审

含义

一个民事案件经过两级法院审理后即告终结。

例外

①最高院;②非诉程序;③调解书签收后;④一般的裁定;⑤小额诉讼;⑥婚姻效力。

【注意】三个可上诉的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管辖权异议)

第五章主管与管辖

一、主管

解决问题

归不归法院管

概念

①主管是指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权限范围;

②民诉主管的对象是平等主体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的争议。

法院与其他纠纷处理的关系

与人民调解

①调解机关:

人民调解委员会;

②调解不是必经程序;

③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效力相当于合同,双方就调解协议的履行或内容发生争议,一方当事人可就调解协议向法院起诉;

④调解协议没有强制执行力。

与仲裁

①法院主管的范围宽于仲裁委员会主管的范围;【注意】仲裁只能管财产纠纷

②或裁或审:

有效的仲裁协议排斥司法管辖权;

③当事人在仲裁裁决被撤销或不予执行后,又未重新达成仲裁协议的情况下,向法院起诉,法院可受理。

与劳动仲裁

①劳动争议的解决方式:

和解、调解、劳动仲裁、诉讼;

②当事人可向本单位劳动争议委员会调解,也可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可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起诉一一仲裁前置。

二、管辖概述

解决问题

归哪个法院管

概念

指各级法院之间和同级法院之问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管辖恒定原则

概念

指确定案件管辖权,以起诉时为标准,案件起诉时对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因确定管辖的事实在诉讼过程中发生变化而影响其管辖权。

情形

①诉讼标的额的变化;

②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的变化;

③法院辖区的变化(因行政区划的变更而发生)。

管辖分类

①级别管辖。

管辖权异议

②地域管辖:

专门管辖、专属管辖→协议管辖→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

【注意】按此顺序判断。

③共同管辖:

指同一民事案件,两个以上法院有管辖权。

此时原告可向其中任一法院起诉。

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法院管辖。

④选择管辖:

指同一民事案件,两个以上法院有管辖权,当事人可择一诉讼。

⑤裁定管辖:

移送管辖、指定管辖、管辖权移转。

⑥合并管辖:

指法院可一并审理无管辖权但与有管辖权的案件有牵连的其他案件。

3、级别管辖

基层法院

基层法院管辖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非诉案件只能由基层管辖。

中级法院

重大涉外案件

①争议标的额大的案件;

②案件复杂的案件;

③一方人数众多等。

以下任何一个因素涉外,即属于涉外:

①当事人;②经常居住地;

③诉讼标的物;④法律事实。

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最高院确定由中院管辖案件

①海事海商案件;

②公益诉讼案件;但环境公益诉讼可通过管辖权转移至基层法院管辖。

③专利纠纷案件;由知产法院、最高院确定的中院和基层法院管辖。

④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涉外仲裁的证据、财产保全,仲裁裁决的执行,撤销、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等都由中院管辖。

高级法院

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最高法院

①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②最高院认为应由本院管辖的案件。

4、协议管辖

构成要件

①协议管辖的适用范围是合同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②当事人仅能就一审案件的管辖进行约定;

③协议管辖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④当事人可选择的法院是:

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

⑤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渉外案件的协议管辖也不例外。

注意

①依管辖协议,能确定具体法院的,从其约定。

不能确定的,依据民诉法规定确定管辖。

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法院管辖的,原告向其中一个起诉的,法院应受理;

②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未采用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消费者主张管辖协议无效的,法院不依该协议确定管辖;

③管辖协议约定由一方当事人住所地法院管辖,协议签订后当事人变更住所地的,由签订合同时住所地法院管辖,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⑤合同转让的,合同的管辖协议对合同受让人有效,但转让时受让人不知有管辖协议或转让协议另有约定且原合同相对人同意的除外;

⑥当事人因同居或在解除婚姻、收养关系后发生财产争议,约定管辖的,可适用上述规定。

5、专门管辖与专属管辖

专门管辖

军事法院

①当事人双方均是军人或军队内部单位的民事诉讼,涉及军事机密的民事诉讼。

②当事人一方是军人或军队单位的案件,地方当事人可向军事法院起诉。

海事法院

当事人因海事侵权纠纷、海商合同纠纷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海事纠纷提起的诉讼。

铁路法院

铁路运输合同(含延伸服务)、建设合同纠纷、侵权纠纷,铁路企业财产权属争议。

知产法院

①在知产案件较多的城市设立,管辖专业技术性较强的一审知产民事和行政案件。

②所在市的基层法院一审著作权、商标等知产民事和行政判决、裁定的上诉。

专属管辖

不动产纠纷

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注意】商品房买卖合同不是不动产纠纷。

港口作业

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辖。

遗产纠纷

专属于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涉外案件

专属管辖

因在中国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国法院管辖,排斥外国法院管辖。

【注意】

专属管辖排斥特定法院之外的其他法院对专属管辖案件的管辖权,但是不得排除当事人签订仲裁协议选择仲裁机构仲裁解决纠纷。

六、一般地域管辖

原则规定

——

被告所在地法院

公民

①住所地:

即公民的户籍所在地;

②经常居住地:

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1年以上,住院就医除外;

【注意】经常居住地优先于住所地。

③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无住所地】,又无经常居住地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法院管辖。

法人

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注册地或登记地。

其他组织

与法人相同,但无办事机构,又无注册登记的“个人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所有被告的住所地法院都有管辖权。

例外规定

——

原告所在地法院

①对不在中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②对下落不明或被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③对一方被监禁或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注意】双方都被关押,由被告原住所地管辖,已达1年以上的,由被告被关押地法院管辖。

④被告被注销户口;【注意】双方当事人均被注销户口的,由被告居住地法院管辖。

⑤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1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法院管辖。

⑥追索赡养、抚养、抚育费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可由原告住所地管辖。

七、特殊地域管辖

合同纠纷

①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合同需实际履行】法院管辖。

②合同履行地具体如何管辖,不能笼统记忆,要看合同是否实际履行而定。

合同已经实际履行

(1)合同中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2)当事人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

①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②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③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3)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①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

②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物的,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方式交付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

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

关键看约定履行地是否与原被告住所地重合,如果重合,那么此履行地有管辖权,如果不重合,那么此履行地无管辖权,只能由被告住所地管辖。

侵权纠纷

一般规定

由侵权行为地(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网络侵权

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名誉侵权

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都有管辖权,报刊、杂志的发行销售地均可被理解为侵权行为地。

产品服务缺陷

因产品、服务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销售地、服务提供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法院都有管辖权。

侵犯知识产权

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复制品(商品)储藏地或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法院都有管辖权。

诉前保全

①诉前财产保全:

当事人向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案件管辖权申请;

②保全后的起诉:

在法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后,申请人起诉的,原则上,可向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法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

③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后没有在法定期间起诉或申请仲裁,给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造成的损失,由采取保全措施的法院管辖。

④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后在法定期间内起诉或申请仲裁,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因保全受到的损失,由受理起诉的法院或由采取保全措施的法院管辖。

保险合同

①由被告住所地或保险标的物所在地管辖;

②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运输中的货物,可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管辖;

③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由被保险人住所地管辖。

担保合同

①根据主合同确定管辖;

②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合同,债权人向担保人主张的,应向担保人住所地管辖;

③如果担保合同的选择管辖与主合同不一致的,根据主合同确定。

监护案件

不服指定监护或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管辖。

【注意】这里既不是原告住所地,也不是被告住所地管辖。

运输案件

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运合同纠纷一一由始发地、目的地或被告住所地管辖;

②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一一由事故发生地或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被告住所地管辖。

海商案件

①船舶碰撞或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一一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被告住所地管辖;

②海难救助费用一一由救助地或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管辖(无被告住所地);

③共同海损一一由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航程终止地管辖。

(无被告住所地)

公司诉讼

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诉讼,由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

票据纠纷

被告住所地和票据支付地法院管辖。

接上页

离婚相关

①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

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管辖。

②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

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管辖。

③一方居住国外一方居住国内:

国内一方住所地都有管辖权。

④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

一方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被告原住所地管辖。

⑤已离婚的双方均定居国外:

仅就国内财产分割提起诉讼的,由主要财产所在地管辖。

总结

被告住所地没有管辖权的情形

①公司纠纷;②共同海损;

③海难救助;④专属管辖。

【口诀】公共海峡(辖)

8、裁定管辖

移送管辖

同级

、上下级均可

条件

①已受理案件;②发现自己无管辖权;③认为接受移送的法院有管辖权。

特殊情形

①受移送法院即使认为本院对移送来的案件并无管辖权,也不得自行移送到其他法院,只能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无论任何情况也只能移送一次)

②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的,先立案法院不得再移送给另一有管辖权的法院,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法院先立案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法院;

③有管辖权的法院受案后,不得以行政区域变更为由,将案件移送给变更后的法院。

程序

只能移送1次。

管辖权的转移

上下级间

向上转移

①上级法院认为下级法院管辖的案件应由自己管辖,决定移转;

②下级法院认为自己管辖的案件需要上级法院管辖,经上级法院同意后转移。

向下转移

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一审案件交下级法院审理的,应报请其上级法院批准:

①破产程序中有关债务人的诉讼案件;

②当事人人数众多且不方便诉讼的案件;

③最高法院确定的其他类型案件。

指定管辖

适用情形

①受移送的法院认为自己对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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