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供电事故抢修预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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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抢修预案
电力是铁路运输生产的重要能源,它与提高运输效率、保证行车安全有着密切关系。
能否做到安全、可靠的供电,直接关系到正常的运输秩序和行车安全。
一旦发生电力故障中断供电,将给运输生产造成严重影响。
为了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迅速、安全地处理故障,恢复送电,特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机构
第一条 供电段调度(供电调度)是电力故障的指挥中心,凡在本段范围内发生的故障由段调度(供电调度)指挥;涉及两个供电段的故障由两个段调度(供电调度)协调指挥,协调不了时报路局机务处,由路局协调指挥。
第二条 供电段应建立领导干部值班制度。
夜间和节假日应设置包括段领导在内的各级值班人员。
第三条 供电段要建立健全段、车间、工区三级安全组织及故障抢修组织。
第四条 段、车间、工区都要配备一定数量的故障抢修设备,抢修器具要定点、定位安放整齐,事故照明器材、通信、交通工具和生活用品定期进行检查,保持良好状态。
第五条 接到故障通知后,电力工作人员携带工具材料,要按规定时间(白天不超过10分钟、夜间不超过15分钟)迅速出动。
第六条 凡发生电力故障,所辖车间值班干部应到现场组织处理。
二、故障处理
处理原则
第七条 电力故障处理原则:
首先切除故障点,恢复行车设备等一级负荷的供电,然后再进行故障处理工作。
第八条 当电力线路故障发生在分界供电臂时,按本办法第一条办理。
第九条 电力故障抢修过程中需要停电时,可由段调度(供电调度)指挥,路局机务处协调,总调度室及有关部门积极配合迅速处理,打开分界处开关分别进行试送电,判断故障点区段。
第十条 架空线路发生故障一般应在十二小时内处理完毕,恢复正常运行方式;电力电缆故障一般应在二十四小时内处理完毕,恢复正常运行。
第十一条 当判明是变、配电所内故障,无法恢复供电时,应立即退出运行,由相邻变、配电所恢复供电。
信息反馈
第十二条 抢修工作中信息反馈必须及时、准确,尽快把故障地点、故障内容、停电时间、损失情况等信息内容向机务处值班人员报告。
第十三条 段调度(供电调度)是电力故障处理信息反馈中心。
段调度(供电调度)应随时与现场保持联系。
根据现场的信息,指挥现场抢修,并及时报告段领导及机务处。
第十四条 与行车有关的设备发生故障以及非行车设备发生重大事故,段调度(供电调度)在接到通知后30分钟内应将情况速报路局机务处值班人员。
第十五条 在故障抢修中,当无法进行通信联系时,在到达现场一小时后仍未处理好的故障,必须派人到就近车站电话报告。
故障查找程序
第十六条 供电臂故障查找
变配电所自闭馈出开关跳闸,备送所自投,自投失败后,手动合闸一次,如再失败,视为电力故障,通知段调度(供电调度)及工区进行故障查找。
1.首先确认本所有无故障
2.按规定的程序组织查找故障
3.断开故障点,自闭线路开口运行,恢复正常供电。
4.故障处理后,自闭线路合口运行,恢复正常供电。
第十七条 区间信号点故障查找
首先向车站或电务问清信号点故障的准确地点。
1.对故障点进行登记,报调度。
2.对故障设备进行外观检查,外观无变化时,由开关箱分界点向上开绐检查分界点有无电。
3.测量分界点电压,检查环线箱接线端是否牢固。
4.电压正常,接触良好,不准随意动电力设备并做好记录。
5.故障处理后,恢复送电时应确认引入信号设备两路电源相序一致。
6.行车设备不开通,不得擅自离开现场。
第十八条 车站信号故障
1.先测分界点两路电源电压是否正常。
2.若有一路电源正常,通知电务开通电气集中。
3.两路均无电,按开关箱,接触器、穿线管、电缆线、变压器顺序迅速查找处理,恢复送电。
4.因检修或故障处理,更换或改接引线时,影响信号设备供电,电力检修或施工部门应及时通知电力配合,恢复送电时,检修或施工部门应确认引入信号设备两路电源相序一致。
三、事故统计和分析
第十九条 发生影响行车的停电故障经组织抢修恢复后,供电段要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调查分析,并将分析材料迅速报机务处。
第二十条 电力故障分析报告应包括:
故障(事故)概况、原因分析、责任部门(人)、防范措施以及段的处理意见等五部分内容。
停电故障构成行车事故时,由安监室按《事规》规定确定责任。
四、事故抢修机具、事故备用料的配置
第二十一条 电力设备故障备用料按附表1的内容进行配备。
段长、调度、技术科、材料科以及有关人员都应清楚贮备地点,备用料使用后应迅速补齐。
第二十二条 事故抢修机具按照附表2的内容进行配备。
第二十三条 抢修车辆,无线路台应经常保养和维护,使之随时处于良好的使用状态。
第二十四条 事故抢险用具不得与其它材料混放,并应处于良好状态。
第二十五条 发电机是为事故抢险而设置的,应定期维护、试机。
使用后要进行保养,使之处于良好状态。
五、附则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路路局机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电力设备故障应急料贮备表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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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号│设备│ 贮 备 数 量 │单位│贮备量│ 地 点 ┃
┃ │名称│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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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架空│ 架空线路用料 │KM │0.6 │ 各车间 ┃
┃ │线路│ │ │ │(段部按1KM备) ┃
┠──┼──┼─────────┼──┼───┼─────────┨
┃2 │电缆│ 电缆线路用料 │KM │0.15 │ 各车间 ┃
┃ │线路│(主要电缆规格各)│ │ │(段部按3百米备)┃
┠──┼──┼─────────┼──┼───┼─────────┨
┃3 │变配│ 断路器│组 │ 1 │ 各配电所┃
┃ │电装│ 电磁操作机构│个 │ 1 │ ┃
┃ │置 │ 微机保护单元│个 │ 1 │ ┃
┃ │ │ 隔离开关│个 │ 1 │ ┃
┃ │ │ 各类型继电器│个 │ 1 │ ┃
┠──┼──┼─────────┼──┼───┼─────────┨
┃4 │变压│ 400KVA│台 │ 2 │ 段 部┃
┃ │器 │ 200KVA│ │ 2 │ ┃
┃ │ │ 30KVA│ │ 3 │ ┃
┃ │ │ 10KVA│ │ 5 │ ┃
┃ │ │ 10KVA以下│ │ 1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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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1.架空电线路项内主要材料为:
电杆、横担、导线、瓷瓶、金属构件、拉线、跌落开关及隔离开关等。
2.电缆线路项内主要包括:
电缆、电缆中间头、电缆终端头等。
太原铁路局自动闭塞、电力贯通线路供电系统管理办法
铁路沿线各车站及区间都应有可靠的电力供应。
由铁路变、配电所提供电源,对自动闭塞区段信号设备供电的专用电力线路称为自动闭塞供电线路。
连通铁路沿线两相邻变、配电所间的10kV或35kV电力线路称为电力贯通供电线路。
为使我局自动闭塞供电线路和电力贯通供电线路的管理标准、规范,便于调度指挥,保证供电线路的安全、可靠运行,减少对行车运输的干扰,特制定我局自动闭塞、电力贯通供电线路管理办法。
第一章 供电与用电
第一条 自动闭塞供电线路是为自动闭塞行车信号供电的专用设备。
根据铁运〔1999〕103号文件规定,未经铁路局批准,严禁接引其它用电设备。
第二条 电力贯通供电线路是自动闭塞行车信号用电的备用设备,其供电范围是:
自动闭塞信号、中间站信号、电气集中、无线列调、车站电台、红外线轴温探测设备、通信机械室以及其他与行车直接相关的小容量设备,车站照明,道口报警设备。
供电能力允许时,可对其他重要的二级负荷供电。
其他负荷由供电段审核、批准,报路局机务处备案。
第三条 在双回路供电的自动闭塞区间,供电段提供两路低压电源给信号点供电。
第四条 为保证自动闭塞及车站电气集中设备用电的可靠性,供电、电务部门双方应共同做好电源的监测工作,保证主、备电源供电质量处于良好状态。
电务部门应经常在低压侧进行监测,当电源停电或电压质量有问题时,立即通知供电段调度或电力工区。
第五条 为确保自动闭塞供电线路的畅通,减少停电次数和停电延时,供电段在供电变压器二次配电箱内设开关或熔断器保护,用电部门则应在设备分界后方设开关或熔断器保护。
用电部门侧的保护整定值或容量应小于供电段设置的整定值或容量,用电部门不得随意更改。
第六条 使用两路电源的用户,两路电源切换装置由使用单位管理,并应做好两路电源的电气联锁装置,严禁反送电。
用电部门必须向供电段提供两路电源互切联锁装置的电气系统图,经供电段审核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七条 供电段与电务以及其他批准的用电部门,应共同制定分界点共检措施,共检时间每半年一次。
对于熔断器容量、整定值、端子、用电负荷、电源质量等进行共检时要做好记录并且应互相签认,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检查。
第八条 供电段应制定供用电监察制度。
对管内各用电单位的用电实行供用电监管理。
第九条 对于私拉乱接的用户,一经查出,严肃处理,并追究领导责任,对于擅自改变熔断器容量或开关整定值而由此造成中断自闭、贯通供电的用户,必须承担影响运输的责任和造成其他事故的责任。
第十条 各用电部门均应装设电度表。
第十一条 各用电部门均应与供电段签定供用电协议。
未签定供用电协议,严禁供电。
第二章 运行方式
第十二条 自动闭塞、电力贯通线路运行方向按列车运行方向分为上行方向和下行方向。
第十三条 双回路供电区段,其运行方式为:
1.双回路供电区段,同一供电臂两条供电线路应形成交插供电方式。
2.自动闭塞供电线路:
上行方向的变配电所向下行方向的变配电所送电,下行方向的变配电所为上行方向的变配电所备送电(局分界供电臂除外),送电的变配电所取消重合闸运行条件。
3.电力贯通线路:
下行方向的变配电所向上行方向的变配所送电,上行方向的变配电所为下行方向的变配电所备送电。
第十四条 单回路供电区段(仅有自动闭塞供电线路或电力贯通线路的区段),其运行方式为:
上行方向的变配电所向下行方向的变配电所送电,下行方向的变配电所为上行方向的变配电所备送电,上行方向的变配电所取消重合闸运行条件。
第十五条 当变配电所电源停电时,其备送电的配电所应自投送出。
停电的变配电所具备送电条件时,应及时恢复原运行方式。
第十六条 两相邻变配电所电源都停电时,一般由上行的变配电所跨停电所向无电臂送电,送电的变配电所处于自送自备方式。
第十七条 改变运行方式,须报路局机务处批准,故障状态下临时改变运行方式,应报路局机务处备案。
第十八条 变配电所应具备并相运行条件,不具备并相运行的变配电所,供电段应积极创造条件。
第十九条 变配电所应具备跨所供电条件,不具备跨所供电的变配电所,供电段应限期改造。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