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部门预算信息公开情况说明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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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部门预算信息公开情况说明doc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9年部门预算信息公开情况说明

按照《预算法》、《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和《河北省省级预算公开办法》规定,现将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9年部门预算公开如下:

一、部门职责及机构设置情况

部门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住房城乡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拟订住房城乡建设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拟订全省住房城乡建设行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住房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负责住房城乡建设行业安全生产监管。

(二)负责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

拟订城镇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中央和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安排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实施城镇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负责推进住房制度改革。

拟订适合省情的住房政策,指导住房建设,推动住房制度改革;拟订住房建设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四)负责推行工程建设标准。

组织实施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标准及全国统一的行业标准;制定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和工程量计量规则;制定公共服务设施(不含通信设施)建设标准;指导工程建设标准和工程量计量规则的实施;收集、发布工程材料、人工、机械设备使用等市场价格信息。

(五)负责房地产市场的监督管理。

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并监督执行;拟订房地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制定房地产开发、房屋交易、房屋租赁、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物业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指导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六)负责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

负责国家规定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工作;拟订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拟订工程建设、建筑业、勘察设计的行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制定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

(七)指导城市建设和管理工作。

拟订城市建设和管理的政策、规章制度并指导实施;编制省级城市建设行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城市建设行业专业规划的编制、审批和实施;指导城市设计;指导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工作;指导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和安全运行;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八)指导村镇建设。

拟订村镇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村镇建设规划编制和实施;指导乡村建筑风貌管控;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和安全及危房改造;指导建制镇生活垃圾、生活污水处理及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建设;指导重点镇和特色小城镇建设。

(九)负责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

拟订建筑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拟订建筑业、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的技术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工作。

(十)负责推进建筑节能减排。

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筑节能的政策、规划并指导实施;制定住房城乡建设的科技发展规划和政策;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指导和推动建筑节能减排、绿色建筑发展和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信息化。

(十一)负责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

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住房公积金政策、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制定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和监督制度,监督住房公积金和其他住房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管理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

(十二)负责行政执法监督。

拟订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执法的政策法规;指导全省城管执法工作;开展城管执法和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执法行为监督与考核;组织查处住房城乡建设领域重大案件、跨区域案件以及依法应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实施行政处罚的案件。

(十三)开展住房城乡建设方面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四)完成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机构设置:

部门机构设置情况

单位名称

单位性质

单位规格

经费保障形式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机关)

行政

正厅级

财政拨款

河北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事业

正处级

财政性资金定额或定项补助

河北建筑工程学校

事业

正处级

财政性资金定额或定项补助

河北省油田铁路港口建设协调办公室

事业

正处级

财政性资金基本保证

河北省城市建设档案馆

事业

正处级

财政性资金基本保证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执法监察局

事业

正处级

财政性资金基本保证

河北省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办公室

事业

正处级

财政性资金基本保证

河北省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

事业

正处级

财政性资金基本保证

河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

事业

正处级

财政性资金基本保证

河北省墙材革新和建筑节能管理办公室

事业

正处级

财政性资金基本保证

河北省工程建设造价管理总站

事业

正处级

财政性资金基本保证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事业

正处级

财政性资金定额或定项补助

河北省工程建设质量监督检测管理总站

事业

正处级

财政性资金基本保证

河北省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办公室

事业

正处级

财政性资金零补助

河北省建设教育培训中心

事业

正处级

财政性资金基本保证

河北省建设信息中心

事业

正处级

财政性资金定额或定项补助

河北省城市燃气热力管理中心

事业

正处级

财政性资金基本保证

河北省风景园林与自然遗产管理中心

事业

正处级

财政性资金基本保证

河北省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

事业

正处级

财政性资金基本保证

河北省房地产和建筑市场监测研究中心

事业

正处级

财政性资金基本保证

河北省村镇建设促进中心

事业

正处级

财政性资金定额或定项补助

河北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改制科研单位

财政性资金基本保证(仅负担改制前离退休人员)

二、部门预算安排的总体情况

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目前我省部门预算的编制实行综合预算管理,即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反映在预算中。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的收支包含在部门预算中。

1、收入说明

反映本部门当年全部收入。

2019年预算收入37120.77万元,其中:

一般公共预算收入31284.79万元,基金预算收入0万元,财政专户核拨收入965.48万元,其他来源收入4870.50万元。

2、支出说明

收支预算总表支出栏、基本支出表、项目支出表按经济分类和支出功能分类科目编制,反映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年度部门预算中支出预算的总体情况。

2019年支出预算37120.77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5165.71万元,包括人员经费10363.15万元和日常公用经费4802.56万元;项目支出21941.34万元,主要为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奖励资金、抢救性资源保护专项资金、城镇供水管网建设奖补资金、建筑节能补助资金等;其他支出13.72万元,主要为美国能源基金会捐赠款支出。

3、比上年增减情况

2019年预算收支安排37120.77万元,较2018年预算减少3046万元,其中:

基本支出减少2141.64万元,主要为人员经费支出减少1323.34万元,日常公用经费支出减少818.3万元;项目支出减少818.08万元,主要为抢救性资源保护专项因职责调整,部分资金划转省林草局;其他支出减少86.28万元,主要为经营税费支出减少。

三、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

2019年,我厅机关运行经费共计安排1469.10万元,主要用于本部门的日常公用经费支出。

四、财政拨款“三公”经费预算情况及增减变化原因

2019年,我厅财政拨款“三公”经费预算安排138.27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费26.54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维费86.62万元(其中:

公务用车购置费为0万元,公务用车运维费86.62万元);公务接待费25.11万元。

与2018年相比减少34.73万元,减少的主要原因是:

事业单位公车改革,车辆减少,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随之减少34.73万元。

五、绩效预算信息

总体绩效目标:

(一)提高住房保障效率,改善城镇群众居住条件。

加大棚户区改造力度,改善棚户区居民居住环境。

发挥政府投资公租房社会效益,有效解决符合条件的群众住房困难问题。

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支持刚性住房消费。

住房公积金年度个贷率达到65%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逾期率小于等于0.5%。

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确保商品房销售价格不出现大的起落,持续整顿规范市场秩序,有效遏制违规开发和销售行为。

房地产市场进一步优化,管理服务水平不断提升。

2019年全省房地产开发完成投资3300亿元。

(二)完善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城市综合承载力。

以京津冀协同发展为统领,以建设城乡统筹示范区为抓手,加快我省城市供水、道路桥梁、园林绿化、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公厕等基础设施建设,促进城市基础设施转型升级,加大海绵城市、综合管廊建设力度,着力提升城市人居生态环境,完善城市综合功能。

加强城市设计和风貌保护。

国家、省历史文化名城及有条件的城市完成历史文化街区划定、公布和和历史建筑的确定、挂牌工作,城乡地域特征、民族特色、时代风貌得到充分体现。

(三)推进建筑技术进步,促进建筑业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强化绿色发展理念,严格执行75%居住建筑节能标准,实现新建节能建筑健康发展。

继续提升建筑能效水平,城镇节能建筑占现有民用建筑比例达到50%以上,城镇新建绿色建筑占新建建筑比例达到45%以上。

加强《河北省促进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的普法和执法工作,编写条例释义、实施细则和编制省绿色建筑专项规划编制导则,并指导各市、县编制绿色建筑专项规划。

推进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激发绿色建筑发展活力,提升公共建筑节能水平及建设科技水平。

推广新型建造方式。

年度建设超低能耗绿色建筑30万平方米。

立项支持建工新产品试制费项目40家左右。

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推进各类试点示范落地见效,做好企业资质审批承诺制试点,制定推进工程总承包、全过程工程咨询有关办法,推动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应用。

强化建筑市场监督检查和建筑企业“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严厉打击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开展“河北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河北省绿色建筑创新奖”评选和“河北省勘察设计大师”申报认定;促进全省建筑工程质量水平稳步提升,全年质量巡查工程不少于70个,创建省结构优质工程150项以上,工程质量投诉案件结案率达到90%;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长效机制,推行建筑劳务实名制,防止拖欠农民工工资,有效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

加大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监管力度,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

(四)完善法规体系,推进依法行政。

加快城乡规划、城市管理、村镇建设以及房地产等重点领域立法步伐,形成完备的法规规范体系。

行政执法行为进一步规范,执法水平进一步提高。

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各项事业在法治化轨道上良性健康发展。

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案件及时办结率达到100%。

(五)加快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提升市场主体的实际体验。

对标国务院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按照“四个统一”(统一审批流程、统一信息数据平台、统一审批管理体系、统一监管方式)基本制度和“五个一”(一张蓝图、一个系统、一个窗口、一张表单、一套机制)审批管理体系要求,实施压减审批时间攻坚行动。

(六)促进行业人才队伍建设,夯实人才支撑。

围绕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推进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部署和重点工作,加强干部人才政治素养和专业能力培养,适时举办多层次住建系统业务培训班,引导各级领导干部和专业技术干部加快更新思想观念和知识结构,提高住建系统干部的创新推动能力和工作水平。

完善人才培养选拔评定机制,加大行业拔尖人才的培养选拔力度。

立足服务和保障重点工作,组织实施“人才强冀”项目,开展行业人才工作,培养选拔各类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不断提高住建系统和行业人才队伍的数量和质量,为推动全省住房城乡建设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部门职责及工作活动绩效目标指标:

(一)住房及公积金管理

职责描述:

拟订城镇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中央和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安排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实施城镇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并监督执行;拟订房地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制定房地产开发、房屋交易、房屋租赁、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物业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指导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住房公积金政策、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制定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和监督制度,监督住房公积金和其他住房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管理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

年度绩效目标:

按照国家相关要求,如期完成2019年国家与省政府签订的住房保障目标任务。

引导房地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促进市场平稳运行;完善政策措施,规范物业服务企业服务行为,提高全省物业服务质量;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拆迁)管理;规范房屋交易管理工作;完成2779个老旧小区改造年度任务。

做好全省城中村改造项目数据统计工作,统计工作完成及时率达到95%。

积极落实国家住房公积金政策,建立健全统计分析制度,继续加强风险防范工作,充分利用电子化检查工具,定期开展政策执行和风险隐患排查工作。

中长期目标:

到2020年底,基本完成现有的城镇棚户区改造。

督促各地做好政府投资公租房的运营管理。

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完善和规范旧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

加强对全省城中村改造工作进度的监测指导。

健全住房公积金制度,规范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加强管理和服务信息化建设,强化住房公积金监督检查和业务考核。

(二)城乡建设管理

职责描述:

拟订城市建设和管理的政策、规章制度并指导实施;编制省级城市建设行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城市建设行业专业规划的编制、审批和实施;指导城市设计;指导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工作。

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指导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和安全运行。

指导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城市园林水域安全监管、省级园林博览会筹办、城镇古树名木保护工作。

指导城镇燃气、城市集中供热等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管理;指导燃气、热力行业完善落实安全管理制度。

负责市政公用设施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

拟订村镇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村镇建设规划编制和实施;指导乡村建筑风貌管控;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和安全及危房改造;指导建制镇生活垃圾处理、生活污水处理及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建设;指导重点镇和特色小城镇建设。

年度绩效目标:

完成对全省所有城市(县城)公共供水厂出厂水、设市城市管网水检测。

加大对公共供水设施不完善地区的改造升级,重点加快南水北调受水区县级城市供水管网建设与改造;改造城市(含县城)供水、供热、燃气、排水老旧管网分别不低于300公里、1250公里(含一次、二次管网)、100公里和400公里。

全省垃圾转运及处理网络基本完善;敏感区域污水处理设施完成升级改造,再生水利用率逐步上升;石家庄市完成综合管廊试点建设任务;全省清扫保洁水平大幅提升,人居环境得到全面改善,建立清扫保洁长效机制;新建改造城市标准公共厕所1700座以上;年底前设区市基本完成黑臭水体整治任务。

建立全省千年以上及具有重要景观和文化价值的古树基因库;搜集古树名木养护管理、保护及复壮的成功案例,整理成册;及时抢救和复壮新发现的濒危和病弱的古树名木。

巩固和提升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成效,年底城乡一体化垃圾治理覆盖村庄达到85%,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整治完成80%;精准核定4类重点对象危房存量,全部列入2019-2020年度计划,年底全部开工。

中长期目标:

开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五年规划研究,建立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项目库并组织实施,按计划开展历史文化街区认定和历史建筑挂牌工作,组织历史建筑修缮、基础设施改造和环境综合整治,全面提升规划和建设水平。

城市:

基础设施水平明显提升,综合功能更加完善,承载能力显著增强,生态环境明显改善,县级以上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5%以上、设区市污水处理率达到95%以上,设区市城区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达到80%以上。

全省所有县城全部实现集中供水,备用水源建设取得显著进展,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全面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

开展城市设计,规划设计水平明显提高。

县城:

人均道路面积达到23.5平方米;污水处理率达到90%以上,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0%以上,机械化清扫率达80%以上。

燃气普及率达到80%,省以上园林县城达到90%以上。

农村:

加强农村建设管理,以农村危房改造、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小城镇建设为重点,推动村镇建设工作。

完成4类重点对象农村危房改造任务,并做好扫尾工作;农村生活垃圾治理长效机制进一步巩固,平原地区95%以上、山区、丘陵地区90%以上村庄生活垃圾得到有效治理;指导100个特色小城镇提高建设水平。

(三)住建政务管理

职责描述:

贯彻执行国家住房城乡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行政执法监督;加强行政许可管理;开展住房城乡建设行业国际交流合作和外事工作;组织建设行业统计数据报送、汇总工作;坚持依法行政;推进行业“放管服”改革;积极推进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人才队伍建设;加强作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等综合政务管理工作。

年度绩效目标:

全省供热监管信息平台。

深化平台应用,扩展供热应急处置和决策分析功能,实现综合预警、决策建议;全省供热企业与省级平台之间网络安全互联互通,全面采集全省供热企业供热情况、能源消耗情况;与发改、环保、气象等部门的应急信息共享;综合利用供热信息资源,构建全省供热服务评价模型,基于地理信息系统,实现可视化展示及大数据分析;完善平台数据备份软件和企业VPN设备。

住房和城乡建设政务信息系统管理。

加快培育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建立住房租赁交易服务管理平台。

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与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对接,完善全省建筑市场监管和诚信信息系统。

深化与办公厅、工商、发改、网信等部门数据共享,充实完善住建信息资源平台。

法制建设。

研究完善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法律法规体系框架;谋划上报1~2部地方性法规、规章立法项目,并按省人大、省政府要求做好相关立法工作,依法制定厅发规范性文件,其中,每部法规、规章开展省内外立法调研不少于4次;通过省内外调研、公开征求意见、专家论证等形式,确保立法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开展清理活动,编制职权目录,公布清理结果,对下级行政审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指导;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开展不少于2次行政执法和执法监督检查,研究制定执法行为和执法监督规范化的有关规定,组织开展不少于2次行业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加强普法工作,举办不少于1次的集中普法宣传活动。

建设工程审批制度改革。

2019年形成完善的配套政策体系,完成改革涉及的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文件的清理修改工作。

职称评审。

根据省职改办统一部署和要求,一是对省直推荐申报的建筑专业工程师任职资格评审材料进行资格条件和要件形式审查,通过审核,及时发现剔除不符合推荐申报的评审材料,确保评审材料质量,为组织开展正式评审奠定坚实基础。

二是按时高质量完成2019年度全省建筑工程专业正高级、副高级以及省直单位建筑工程专业工程师任职资格评审工作。

在职称评审过程中突出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坚持以“重水平、重业绩、重创新”为评价导向,把严格条件、规范程序、确保质量作为评审工作的重点。

通过建筑工程专业职称评审,引导广大专业技术人员自觉提升专业素养,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激励他们爱岗敬业,刻苦钻研,勇于创新,担当作为,充分发挥专业技术人员的引领带动作用,为推动全省住房城乡建设事业高质量发展汇聚更多创新创造力量。

中长期目标:

建设事业政务信息系统建设与应用。

科学构建实体建筑、房屋交易和城乡设施信息化管理体系,建成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政务信息资源库;加强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提高信息服务能力,提升分析水平,支持宏观决策;建立和完善住房和城乡建设政务信息系统标准体系及相关规范,指导政务信息系统建设与应用;引导建设企业和各级主管部门加快信息技术应用的步伐,建立覆盖全行业的信息化体系。

法制建设。

全省建设领域地方法规、规章体系进一步完善,各建设行业与法律法规配套的规范性文件科学合理,并切实可行;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建设行政执法体制基本建立;建设行政监督制度和机制基本完善,执法责任制全面推行,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明显加强,行政监督效能显著提高;依法行政的自觉性明显提高,依法行政能力明显增强。

建设工程审批制度改革。

2020年底前压减至100个工作日,2022年底前企业投资项目压减至80个工作日,持续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打造开放、规范、透明的营商环境。

(四)建筑技术进步及市场监管

职责描述:

组织重大科技课题研究和重大建筑节能项目实施;指导和推动建筑节能减排、绿色建筑发展和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信息化。

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筑节能的政策、规划并指导实施;制定住房城乡建设的科技发展规划和政策;指导关键共性技术研发和科技成果及新技术、新产品、新工业、新材料的转化推广应用;指导和管理建设工程材料设备使用。

制定和组织实施工程建设标准。

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拟订建筑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指导建筑业、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的行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规章制度实施。

年度绩效目标:

全面执行居住建筑75%节能设计标准,推动超低能耗建筑集中连片示范建设,鼓励开展既有居住建筑节能综合改造,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开展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加强公共建筑节能监管。

推广绿色建材应用。

资助企事业新产品研发项目,引导社会资金参与支持建工新产品研究项目。

巩固既有“禁实”“限粘”成果。

为全省装配式建筑发展提供政策和技术保障,培育实施主体,引导建造方式转变,提升住宅建筑性能和品质。

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完善防止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长效机制,推行建筑劳务实名制,防止拖欠农民工工资。

加大建筑市场监督检查力度,实施违法行为检查和查处定期制度,严厉打击企业转包、挂靠、违法分包等行为。

进一步提升房屋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及住宅工程质量,开展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治理;全年质量巡查单位工程不少于70个。

对发现的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问题处理率达到100%。

工程质量投诉案件结案率达到90%。

纳入监管的项目不发生重大质量事故。

中长期目标:

建筑业。

扶持建筑业企业做大做强,支持企业走出去。

完善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引导企业和个人诚信守法经营。

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

勘察设计咨询业。

完善行业法规,加强建筑原创与工程勘察设计技术科技创新,基本建立有效的转化途径,扩大和创新服务供给能力;实施精品工程战略,大力提高建筑设计水平,壮大行业实力,培育一批品牌优势突出、具有一定市场竞争力的优势企业;完善市场准入,健全市场规则,加强市场监管,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工程勘察设计咨询市场,形成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机制,实现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协调发展,健全和完善质量管理体系,促进水平、质量、信誉的提高;加快工程勘察设计咨询单位体制机制创新,逐步形成多元化发展格局,完善治理结构,提高管理水平,实现更高层次的发展。

建筑技术。

建立较为完善的住房城乡建设事业科技创新体制、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住房城乡建设事业科技创新、产业化能力、先进适用技术集成化水平和工程应用水平得到提高。

全省新建城镇建筑严格执行强制性建筑节能标准。

超低能耗建筑形成一定规模。

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

继续加快可再生能源建筑领域规模化应用,可再生能源建筑一体化应用比例稳步提高。

创新绿色建筑发展机制。

加强大型公共建筑能效测评与监管工作。

部门职责及工作活动绩效目标指标:

部门职责-工作活动绩效目标

333河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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