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办理核心景区车辆通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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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核心景区车辆通行
关于办理2018年核心景区车辆通行
审核录入工作的通知
根据《庐山核心景区车辆通行审核录入管理办法(试行)》要求,经研究,决定近期集中办理核心景区车辆通行审核录入工作。
1、办理时间:
审核录入申请提交时间为2018年5月25日至6月5日,录入时间为2018年6月5日至6月15日。
2、办理对象:
1.有核心景区工作任务的行政机关的车辆;
2.有核心景区执法任务的执法部门的车辆;
3.在核心景区有特种管理和服务的医疗急救、供电、供水、通信、市政、环卫等单位的特种车辆;
4.地点在核心景区内的事业单位、企业单位、宗教场所、部分经营商户的车辆;
5.居住在核心景区内部分居民的车辆;
6.部分景区内单位职工的自用车辆。
三、办理程序:
按照《庐山管理局办理2018年核心景区车辆通行审核录入程序和要求》办理。
单位、经营商户及单位职工和居民请到主管部门领取申请表;也可到中国庐山网公告栏下载申请表。
(
四、办理要求:
1.单位及个人提供的材料必须真实有效。
如发现通过弄虚作假行为办理审核录入的,将取消通行资格,车辆不得进入核心景区。
2.办理了核心景区车辆通行证的车辆,不得从事非法营运活动。
若有违反一经查实,立即取消该车通行资格,禁止进入核心景区。
3.办理了核心景区车辆审核录入的车辆,在核心景区行驶、停放车辆,必须服从公安交警、执法局辖区大队和旅游观光车公司的管理。
4.2018年6月15日前办理的所有核心景区车辆通行证(含临时通行证)不论时限,自2018年6月15日起作废,需重新申请办理。
庐山景区综合执法局
2018年5月22日
庐山管理局办理2018年核心景区车辆通行审核录入程序和要求
根据《庐山核心景区车辆通行审核录入管理办法(试行)》要求,经研究,决定近期进行核心景区车辆通行审核录入工作,现将有关程序和要求公布如下:
一、办理对象
1.有核心景区工作任务的行政机关的车辆;(管理局领导公务用车、公车办平台公务用车、管理局部门公务用车等)
2.有核心景区执法任务的执法部门的车辆;(公安、交警、执法、旅游、市场监督、国土、安监、税务等)
3.在核心景区有特种管理和服务的医疗急救、供电、供水、通信、市政、环卫等单位的特种车辆;
4.地点在核心景区内的事业单位、企业单位、宗教场所、部分经营商户的车辆;
5.居住在核心景区内部分居民的车辆;
6.部分景区内单位职工的自用车辆。
二、办理时间
审核录入申请提交时间为2018年5月25日至6月5日,录入时间为2018年6月5日至6月15日。
三、办理程序
(一)一般审核录入办理程序
1.有核心景区工作任务的行政机关、执法部门提出申请的,申请单位需提交申请表、经主管单位证明,管理局党政办审核,再提交旅游观光车公司录入自动化识别系统。
2.有特种管理、服务的和地点在核心景区内的事业、企业单位提出申请的,申请单位需提交申请表、承诺书、车辆行驶证复印件、车身照片,经主管单位审核后,由主管单位统一送旅游观光车公司。
经旅游观光车公司、执法局辖区大队、管理局党政办审核,再提交旅游观光车公司录入自动化识别系统。
3.居民提出申请的,由居民提交申请表、承诺书、身份证复印件、车辆行驶证复印件、车身喷涂“非营运车辆禁止客运”字样的照片(轿车提交显著位置摆放“非营运车辆禁止客运”标识牌的照片)以及车主1张一寸免冠照片,经申请人居住房屋所有权单位、主管单位审核后,由主管单位统一送旅游观光车公司。
经旅游观光车公司、执法局辖区大队、管理局办公室审核,再提交旅游观光车公司录入自动化识别系统。
该审核录入原则上按实际一户一至二车。
4.经营商户提出申请的,商户需提交申请表、承诺书、发包单位证明材料(领导签字)、营业执照复印件、门点租赁合同复印件、业主身份证复印件、车辆行驶证复印件、车身喷涂“非营运车辆禁止客运”字样的照片(轿车提交显著位置摆放“非营运车辆禁止客运”标识牌的照片)以及车主1张一寸免冠照片,由主管单位统一送旅游观光车公司,经发包单位、市场监督局,旅游观光车公司、执法局辖区大队、管理局党政办审核,再提交旅游观光车公司录入自动化识别系统。
该审核录入原则上一店一车。
5.景区内单位职工的自用车辆提出申请的,由职工提交申请表、承诺书、车辆行驶证复印件、车身喷涂“非营运车辆禁止客运”字样的照片(轿车提交显著位置摆放“非营运车辆禁止客运”标识牌的照片)以及车主1张一寸免冠照片,经申请人所在单位、主管单位审核后,由主管单位统一送旅游观光车公司。
经旅游观光车公司、执法局辖区大队、管理局党政办审核,再提交旅游观光车公司录入自动化识别系统。
该审核录入原则上一人一车。
(二)车辆临时通行办理程序
办理车辆临时通行,单位提出申请的,申请单位需提交申请表、承诺书,经主管单位、执法局辖区大队审核,到旅游观光车公司办理;居民提出申请的,由居民提交申请表(一车一表)、承诺书,经申请人居住房屋所有权单位、主管单位审核,到旅游观光车公司办理。
临时通行证原则上限时5天,过期作废。
四、有关要求
1.单位、经营商户及单位职工和居民请到主管部门领取申请表;也可到中国庐山网(
2.单位及个人提供的材料必须真实有效。
如发现通过弄虚作假行为办理审核录入的,将取消通行资格,车辆全年不得进入核心景区。
3.办理了核心景区车辆通行证的车辆,不得从事非法营运活动。
若有违反一经查实,立即取消该车通行资格,禁止进入核心景区。
4.办理了核心景区车辆审核录入的车辆,在核心景区行驶、停放车辆,必须服从公安交警、执法局辖区大队和旅游观光车公司的管理。
5.2018年6月15日前办理的所有核心景区车辆通行证(含临时通行证)不论时限,自2018年6月15日起作废,需重新申请办理。
2018年5月22日
附件:
1、核心景区公务、执法用车通行审核录入申请表
2、核心景区事业企业单位用车通行审核录入申请表
3、核心景区居民车辆通行审核录入申请表
4、核心景区经营商户车辆通行审核录入申请表
5、核心景区职工车辆通行审核录入申请表
6、核心景区车辆临时通行审核录入申请表
7、驾驶员承诺书
附件1
核心景区公务、执法用车通行审核录入申请表
年月日
申请单位
通行区间
全线□;东线□;西线□;
(请在相应方框划“√”)
车牌号码
厂牌型号
驾驶员
车型
颜色
申请事由
负责人:
(盖章)
年月日
主管单位审核意见
负责人:
(盖章)
年月日
管理局党政办审核意见
承办人:
(盖章)
年月日
附件2
核心景区事业、企业单位用车通行审核录入申请表
年月日
申请单位
通行区间
全线□;东线□;西线□
(请在相应方框划“√”)
车牌号码
厂牌型号
驾驶员
车型
颜色
申请事由
负责人:
(盖章)
年月日
主管单位审核意见
负责人:
(盖章)
年月日
旅游观光车公司审核意见
承办人:
(盖章)
年月日
执法局辖区大队审核意见
承办人:
(盖章)
年月日
管理局党政办审核意见
承办人:
(盖章)
年月日
附件3
核心景区居民车辆通行审核录入申请表
年月日
申请人
通行区间
东线□;西线□
(请在相应方框划“√”)
地址
联系电话
车牌号码
厂牌型号
核定行
驶线路
车型
颜色
申请事由
申请人:
(盖章)
年月日
房屋单位审核意见
负责人:
(盖章)
年月日
主管单位审核意见
负责人:
(盖章)
年月日
旅游观光车公司审核意见
承办人:
(盖章)
年月日
执法局辖区大队审核意见
承办人:
(盖章)
年月日
管理局党政办审核意见
承办人:
(盖章)
年月日
附件4
核心景区经营商户车辆通行审核录入申请表
年月日
经营商户名称
通行区间
东线□;西线□
(请在相应方框划“√”)
法人代表
地址
驾驶员姓名
驾驶员电话
车牌号码
厂牌型号
核定行
驶线路
车型
颜色
申请事由
申请人:
(盖章)
年月日
发包单位审核意见
负责人:
(盖章)
年月日
市场监督局审核
意见
负责人:
(盖章)
年月日
旅游观光车公司审核意见
承办人:
(盖章)
年月日
执法局辖区大队审核意见
承办人:
(盖章)
年月日
管理局党政办审核意见
(盖章)
年月日
附件5
核心景区职工车辆通行审核录入申请表
年月日
申请单位
通行区间
东线□;西线□
(请在相应方框划“√”)
法人代表
地址
驾驶员姓名
驾驶人电话
车牌号码
厂牌型号
核定行
驶线路
车型
颜色
申请事由
申请人:
(盖章)
年月日
所在单位审核意见
负责人:
(盖章)
年月日
主管部门
审核意见
负责人:
(盖章)
年月日
旅游观光车公司审核意见
承办人:
(盖章)
年月日
执法局辖区大队审核意见
承办人:
(盖章)
年月日
管理局党政办审核意见
(盖章)
年月日
附件6
申请人
地址
(住址)
通行区间
东线□;西线□(请在相应方框划“√”)
驾驶人
电话
临时通行时限
天(大写)
车牌号码
厂牌型号
核定行
驶线路
车型
颜色
申请事由
申请人:
(盖章)
年月日
主管单位审核意见
负责人:
(盖章)
年月日
执法局辖区大队审核意见
承办人:
(盖章)
年月日
旅游观光车公司办理情况
年月日
核心景区车辆临时通行审核录入申请表
附件7
承诺书
本人是赣G车主(驾驶员),根据管理局《关于办理2018年核心景区车辆通行审核录入工作的通知》的规定,申请办理车辆进入核心景区审核录入手续。
自办证之日起,严格遵守《庐山核心景区车辆通行审核录入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并作以下承诺:
1.严格遵守交通法规,文明驾驶车辆,按照规定行驶和停放,不越线行驶,不随意停放路边;
2.不违规带客,不从事非法营运;
3.车辆不转借或出租给他人进入核心景区;
4.按规定张贴喷涂车身标贴;
5.面包车不贴车窗膜;
6.随时接受和服从管理人员检查。
一旦违反上述承诺,将按照相关规定接受处罚,自愿接受第一次违反取消通行资格1周的处理,第二次违反自愿接受取消通行资格1个月的处理,第三次违反自愿接受删除录入信息取消1年通行资格的处理。
若从事非法营运一经查实,将自愿接受处罚和取消通行资格的处理。
承诺人签名:
申请线路:
停放地:
联系电话: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