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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筹划期末.docx

纳税筹划期末

三、简答题(复习指导(下同)P13第1、2题)

1。

简述对纳税筹划定义的理解。

纳税筹划是纳税人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凭借法律赋予的正当权利,通过对投资、筹资、经营、理财等活动的事先安排与规划.以达到减少税款缴纳或递延税款缴纳目的的一系列谋划活动。

对其更深层次的理解是:

   

(1)纳税筹划的主体是纳税人。

对于纳税人来讲,其在经营、投资、理财等各项业务中涉及税款计算缴纳的行为都是涉税事务。

只有纳税人在同一业务中可能涉及不同的税收法律、法规,可以通过调整自身的涉税行为以期减轻相应的税收负担,纳税筹划更清楚地界定了“筹划"的主体是作为税款缴纳一方的纳税人.

   

(2)纳税筹划的合法性要求。

是纳税筹划与逃税、抗税、骗税等违法行为的根本区别。

   (3)纳税筹划是法律赋予纳税人的一项正当权利.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作为独立法人在合理合法的范围内追求自身财务利益最大化是一项正当权利。

个人和家庭作为国家法律保护的对象也有权利谋求自身合法权利的最大化。

纳税是纳税人经济利益的无偿付出。

纳税筹划是企业、个人和家庭对自身资产、收益的正当维护,属于其应有的经济权利。

   (4)纳税筹划是纳税人的一系列综合性谋划活动。

这种综合性体现在:

第一,纳税筹划是纳税人财务规划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以纳税人总体财务利益最大化为目标的。

第二,纳税人在经营、投资、理财过程中面临的应缴税种不止一个,而且有些税种是相互关联的,因此,在纳税筹划中不能局限于某个个别税种税负的高低,而应统一规划相关税种,使总体税负最低。

第三,纳税筹划也需要成本,综合筹划的结果应是效益成本比最大。

2.纳税筹划产生的原因。

纳税人纳税筹划行为产生的原因既有主体主观方面的因素,也有客观方面的因素.具体包括以下几点:

   

(1)主体财务利益最大化目标的追求

   

(2)市场竞争的压力

   (3)复杂税制体系为纳税人留下筹划空间

(4)国家间税制差别为纳税人留有筹划空间

 2.计税依据的筹划一般从哪些方面人手?

    计税依据是影响纳税人税收负担的直接因素,每种税对计税依据的规定都存在一定差异,所以对计税依据进行筹划,必须考虑不同税种的税法要求。

计税依据的筹划一般从以下三方面切入:

   

(1)税基最小化。

税基最小化即通过合法降低税基总量,减少应纳税额或者避免多缴税。

在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的筹划中经常使用这种方法。

   

(2)控制和安排税基的实现时间。

一是推迟税基实现时间.推迟税基实现时间可以获得递延纳税的效果,获取货币的时间价值,等于获得了一笔无息贷款的资助,给纳税人带来的好处是不言而喻的。

在通货膨胀环境下,税基推迟实现的效果更为明显,实际上是降低了未来支付税款的购买力.二是税基均衡实现。

税基均衡实现即税基总量不变,在各个纳税期间均衡实现.在适用累进税率的情况下,税基均衡实现可实现边际税率的均等,从而大幅降低税负.三是提前实现税基。

提前实现税基即税基总量不变,税基合法提前实现。

在减免税期间,税基提前实现可以享受更多的税收减免额。

   (3)合理分解税基。

合理分解税基是指把税基进行合理分解,实现税基从税负较重的形式向税负较轻的形式转化。

 

 5.影响税负转嫁的因素是什么?

   

(1)商品的供求弹性。

税负转嫁存在于商品交易之中.通过价格的变动而实现。

课税后若不导致课税商品价格的提高,就没有转嫁的可能,税负就由卖方自己承担;课税之后,若课税商品价格提高.税负便有转嫁的条件。

究竟税负如何分配,要视买卖双方的反应而定。

并且这种反应能力的大小取决于商品的供求弹性。

税负转嫁与供给弹性成正比,与需求弹性成反比.

   

(2)市场结构.市场结构也是制约税负转嫁的重要因素。

在不同的市场结构中,生产者或消费者对市场价格的控制能力是有差别的,由此决定了在不同的市场结构条件下,税负转嫁情况也不相同.

   (3)税收制度.包括间接税与直接税、课税范围、课税方法、税率等方面的不同都会对税负转嫁产生影响。

 2。

计税依据的筹划一般从哪些方面人手?

    计税依据是影响纳税人税收负担的直接因素,每种税对计税依据的规定都存在一定差异,所以对计税依据进行筹划,必须考虑不同税种的税法要求。

计税依据的筹划一般从以下三方面切入:

   

(1)税基最小化。

税基最小化即通过合法降低税基总量,减少应纳税额或者避免多缴税。

在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的筹划中经常使用这种方法。

   

(2)控制和安排税基的实现时间.一是推迟税基实现时间。

推迟税基实现时间可以获得递延纳税的效果,获取货币的时间价值,等于获得了一笔无息贷款的资助,给纳税人带来的好处是不言而喻的.在通货膨胀环境下,税基推迟实现的效果更为明显,实际上是降低了未来支付税款的购买力.二是税基均衡实现.税基均衡实现即税基总量不变,在各个纳税期间均衡实现.在适用累进税率的情况下,税基均衡实现可实现边际税率的均等,从而大幅降低税负。

三是提前实现税基。

提前实现税基即税基总量不变,税基合法提前实现.在减免税期间,税基提前实现可以享受更多的税收减免额。

   (3)合理分解税基.合理分解税基是指把税基进行合理分解,实现税基从税负较重的形式向税负较轻的形式转化。

 

 5。

影响税负转嫁的因素是什么?

   

(1)商品的供求弹性.税负转嫁存在于商品交易之中.通过价格的变动而实现。

课税后若不导致课税商品价格的提高,就没有转嫁的可能,税负就由卖方自己承担;课税之后,若课税商品价格提高。

税负便有转嫁的条件。

究竟税负如何分配,要视买卖双方的反应而定.并且这种反应能力的大小取决于商品的供求弹性。

税负转嫁与供给弹性成正比,与需求弹性成反比。

   

(2)市场结构。

市场结构也是制约税负转嫁的重要因素。

在不同的市场结构中,生产者或消费者对市场价格的控制能力是有差别的,由此决定了在不同的市场结构条件下,税负转嫁情况也不相同。

   (3)税收制度。

包括间接税与直接税、课税范围、课税方法、税率等方面的不同都会对税负转嫁产生影响。

2。

简述混合销售与兼营收人的计税规定。

混合销售是指企业的同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且提供应税劳务的目的是直接为了销售这批货物,两者之间是紧密的从属关系。

兼营是指纳税人既销售应征增值税的应税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同时又从事应征营业税的应税劳务,而且这两种经营活动之间没有直接的联系和从属关系.混合销售强调的是同一项销售行为中存在两类经营项目,税务处理上的纳税原则是“经营主业"划分,只征一种税.兼营强调的是同一纳税人的经营活动中存在两类经营项目,税务处理上的纳税原则是“分别核算,分别征税”,不能准确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后征收增值税.

1。

简述工资薪金所得的筹划方式。

   工资薪金所得常用的筹划方式有:

   

(1)工资、薪金所得均匀化筹划.对于累进税率的纳税项目,应纳税的计税依据在各期分布越平均,越有利于节省纳税支出。

要最大限度地降低个人所得税负担,就必须尽可能每月均衡发放工资,从而减少工资、薪金所得适用高档税率征税的部分。

   

(2)工资、薪金所得福利化筹划。

取得高薪可以提高每个人的消费满足程度,但是由于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个人所得税的税率是累进的,随着收入的提高,税收负担也会加重。

当累进到一定程度时,新增薪金带给纳税人的可支配现金将会逐渐减少。

而把向员工支付现金性T资转为为员工提供福种不但可以增加员工的满足程度,还可以减轻其税负。

   (3)全年一次性奖金的筹划。

2005年初,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规定,从2005年1月1日起,纳税人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但在计征时,应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如果在发放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该《通知》明确,在一个纳税年度里,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算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同时,雇员取得的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_T资、薪金合并,按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1.公司制企业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制企业的纳税筹划要考虑哪些因素?

通过公司制企业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制企业身份的调整,可以使在同样所得情况下所缴纳的所得税出现差异。

那么,究竟是公司制企业应缴所得税较少还是个人独资企业、合伙制企业应缴所得税较少呢?

这需要考虑以下几方面的因素:

   

(1)不同税种名义税率的差异。

公司制企业适用25%(或者20%)的企业所得税比例税率;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制企业使用最低5%、最高35%的个人所得税超额累进税率。

   由于适用比例税率的公司制企业税负是较为固定的,而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制企业税负是随着应纳税所得额的增加而增加的,因此,将两者进行比较就会看到,当应纳税所得额比较少时,个人独资企业、合伙制企业税负低于公司制企业;当应纳税所得额比较多时,个人独资企业、合伙制企业税负重于公司制企业.实际上。

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很大时,个人独资企业、合伙制企业的实际税负就会趋近于35%。

   

(2)是否重复计缴所得税.公司制企业的营业利润在企业环节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后利润作为股息分配给投资者,个人投资者还要缴纳一次个人所得税。

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制企业的营业利润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只缴纳个人所得税。

前者要缴纳公司与个人两个层次的所得税;后者只在一个层次缴纳所得税。

   (3)不同税种税基、税率结构和税收优惠的差异.综合税负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不能只考虑一种因素,以偏概全.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筹划时,要比较公司企业制与个人独资企业的税基、税率结构和税收优惠等多种因素,一般而言,公司制企业适用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比较多,另外,企业所得税为企业采取不同会计处理方法留有较大余地,使仓业有更多机会运用恰当的会计处理方法减轻税负.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制企业由于直接适用个人所得税,因而不能享受这些优惠。

因此,当企业可以享受某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时,作为公司制企业的实际税负可能会低于个人独资企业.

   (4)合伙制企业合伙人数越多,按照低税率计税次数越多,总体税负越轻。

1。

简述消费税纳税人筹划原理。

因为消费税只对被选定的“应税消费品”征收,只有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企业或个人才是消费税的纳税人.所以针对消费税纳税人的筹划一般是通过企业合并以递延税款缴纳的时间.   

合并会使原来企业间的销售环节转变为企业内部的原材料转让环节,从而递延部分消费税税款的缴纳时间。

  

如果两个合并企业之间存在着原材料供求关系,则在合并前,这笔原材料的转让关系为购销关系,应该按照正常的购销价格缴纳消费税。

而在合并后,企业之间的原材料供应关系转变为企业内部的原材料转让关系,因此,这一环节不用缴纳消费税,而是递延到以后的销售环节再缴纳。

   

如果后一个环节的消费税税率较前一个环节低,则可直接减轻企业的消费税税负。

这是因为。

前一环节应征的消费税税款延迟到后面环节征收时,由于后面环节税率较低,则合并前企业问的销售额,在合并后因适用了较低税率而减轻了企业的消费税税负。

2。

为什么选择合理加工方式可以减少消费税应纳税额?

《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

委托加工。

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可以按规定抵扣。

《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收回后直接销售的,。

不再征收消费税。

根据这些规定,在一般情况下,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收回后不再加工而直接销售的,可能比完全自行加工方式减少消费税的缴纳,这是由于计算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应缴纳的消费税的税基一般会小于自行加T应税消费品的税基。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时,受托方(个体工商户除外)代收代缴税款.计税的税基为组成计税价格或同类产品销售价格;自行加工应税消费品时,计税的税基为产品销售价格。

在通常情况下,委托方收回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后,要以高于委托加工成本的价格销售,这样,只要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低于收回后直接出售的价格,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税负就会低于自行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税负.在各相关因素相同的情况下,自行加工方式的税后利润最少,税负最重;部分委托加工次之;全部委托加工方式的税负最低。

3.简述利息、股息和红利所得的筹划方法。

   利息、股息和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和红利所得。

根据税法规定,个人取得的利息所得,除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外,均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另外规定,对个人取得的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的其他专项储蓄存款或者储蓄性专项基金存款的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同时为配合国家有关制度改革,又规定按国家或各级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交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基金等专项基金存人银行个人账户取得的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

因此,对于利息、股息和红利所得的筹划有以下两种方法:

   

(1)利息、股息和红利所得的第一种筹划方法

   第一种筹划方法就是将个人的存款以教育基金或其他免税的形式存人金融机构,充分利用国家的优惠政策,减轻自己的税收负担。

   ①安排教育储蓄。

在征收利息税时期,为了避免利息所得缴税,首选教育储蓄。

但是由于税法对教育储蓄的限制条件也较多,如每户的最高限额为2万元,对拥有大量资金的储户并不适用;而且当银行储蓄停征利息税时,安排教育储蓄也没有了纳税筹划的意义。

   ②进行国债投资.购买国债是一种较好的纳税筹划选择.其优点在于国债票面利率高,有时还高于教育储蓄的利率;缺点是一次性投人较大,对于个人而言,如果不能一次拿出较大数额的资金进行投资,国债投资的减税好处并不明显。

   ③投资股票。

对于资金充裕的投资者可以考虑投资股票,但是投资风险较大o

   ④保险.保险虽然实际利率相对较低,但是它的目的并不在于投资而是投保,因此在某些情况下也是一种不错的选择。

而且我国目前对保险理赔收人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股息、红利所得的第二种筹划方法

   由于股息、红利所得一经分配就必须缴纳个人所得税,而被投资企业保留利润不分配也有递延纳税期限的限制。

所以,股息、红利所得的第二种筹划方法就是尽可能地减少被投资企业分配利润,或将保留的盈余通过其他方式转移I叶J去,从而给投资者带来间接的节税收益。

   总之。

对于利息、股息和红利所得的税收筹划要结合每个人的实际情况作出适合自己的最佳选择。

1.土地增值税纳税筹划为什么要控制增值率?

根据税法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应就其全部增值额按规定计税。

这里的20%就是经常讲的“避税临界点"。

纳税人应根据避税临界点对税负的效应进行纳税筹划。

免征土地增值税其关键在于控制增值率.设销售总额为×,建造成本为Y,于是房地产开发费用为O。

1Y.加计的20%扣除额为O.2Y,则允许扣除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为:

X×5%×(1+7%+3%)=0。

055×求当增值率为20%时,售价与建造成本的关系,列方程如下:

[X-(1。

3Y+0。

055X)]/(1.3Y+0。

055X)=20%解得:

×=1。

67024Y计算结果说明,当增值率为20%时,售价与建造成本的比例为1.67024。

可以这样设想,在建造普通标准住宅时,如果所定售价与建造成本的比值小于1.67024,就能使增值率小于20%,可以不缴土地增值税.我们称1。

67024为“免税临界点定价系数"。

即在销售普通标准住宅时.销售额如果小于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的1.67024倍。

就可以免缴土地增值税。

在会i-t-资料上能够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而建筑面积(或可售面积)是已知的,单位面积建造成本可以求得。

如果想免缴土地增值税,可以用“免税临界点定价系数"控制售价。

3。

简述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计算时费用项目纳税筹划的一般思路。

企业生产经营中的期间费用是指企业在一定的经营期间所发生的费用,包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这些费用的大小直接影响着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允许扣除项目和不允许扣除项目都作了明确规定,这样,从涉税角度看,企业的费用项目可以分为三类:

税法有扣除标准的费用项目、税法没有扣除标准的费用项目、税法给予优惠的费用项目。

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时,可以根据税法对这三类费用的不同规定分别作出安排。

(1)对于税法有扣除标准的费用项目,要分项了解税法规定的相关内容,包括各项费用的列支范围、标准及具体计算方法,并应注意税法在一定时期内可能的调整与变动。

我国从2008年1月1日起实行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此类费用主要有:

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公益性捐赠支出等.在准确把握此类费用的列支范围、标准的前提下,可以采用的筹划方法有:

第一,遵照税法规定的列支范围、标准进行抵扣,避免因纳税调整而增加企业税负。

或者说,这类费用的实际支出尽量不要超过税法规定的标准。

因为一旦超过标准,就意味着超过标准部分也同样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二,对税法允许扣除的各项费用,按其规定标准尽量用足,使其得以充分抵扣。

因为,既然税法规定允许扣除,就说明标准之内的费用支出实际上是税法提供的免税空间,如果没有充分抵扣,说明企业没有最大限度利用税法给予的免税空间n结合第一点和第二点,可以说,如果企业对税法有扣除标准规定的各项费用的实际支出恰恰与税法规定的扣除标准相同,则说明企业在这方面的筹划是最到位的.第三,在合理范围内适当转化费用项目,将有扣除标准的费用项目通过会计处理转化为没有扣除标准的费用项目。

加大扣除项目总额,降低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2)税法没有扣除标准的费用项目,包括劳动保护费、办公费、差旅费、董事会费、咨询费、诉讼费、租赁及物业费、车辆使用费、长期待摊费用摊销以及各项税金等。

对于这类费用可采用的筹划方法有:

第一,按照国家财务制度规定正确设置费用项目,合理加大费用开支.正确设置费用项目才能保证纳税申报时将税法有扣除标准的费用项目与没有扣除标准的费用项目准确区分开来,得到税务机关的认可,避免由于两类费用划分不清而被税务机关进行纳税调整.合理加大税法没有扣除标准的费用项目的开支可适当冲减应纳税所得额。

减,轻企业的所得税负担。

.第二,选择合理的费用分摊方法。

对于国家财务制度规定有多种摊销方法的费用项目,应根据本企业具体情况采用有利于企业减轻税负的方法。

例如,对低值易耗品、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等摊销方法的选择,应根据纳税人不同时期的盈万情况而定:

在盈利年度,应选择使费用尽快得到分摊的方法,使其抵税作用尽早发挥,推迟所得税纳税时间;在可税前弥补亏损的年度,应尽可能合理、合法地加大费用开支,不要浪费费用分摊的抵税效应;在享受税收优惠的年度,应选择能使减免税年度摊销额最小、正常年度摊销额增大的摊销方法。

(3)对税法给子优惠的费用项目,应创造条件,充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如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

企业安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规定的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可在税前加计扣除,即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为充分运用这项政策,纳税人可根据企业各生产经营岗位的实际需要,对聘用残疾人员并不影响其工作效率的岗位可聘用部分残疾人员,聘用的残疾人员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的规定。

四、案例分析计算题(复习指导(下同)P13第1、2题))

 1.刘先生是一位知名撰稿人,年收入预计在60万元左右.在与报社合作方式上有以下三种方式可供选择:

调入报社;兼职专栏作家;自由撰稿人。

请分析刘先生采取哪种筹划方式最合算?

 (已按新个所得税法修正)

   对刘先生的60万元收入来说,三种合作方式下所适用的税目、税率是完全不同的,因而使其应缴税款会有很大差别,为他留下很大筹划空间。

三种合作方式的税负比较如下:

第一,调入报社。

在这种合作方式下,其收入属于工资、薪金所得,适用3%-45%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

刘先生的年收入预计在60万元左右,则月收入为5万元,实际适用税率为30%.应缴税款为:

[(50000—3500)×30%—2755]×12=134340(元)

 第二,兼职专栏作家。

在这种合作方式下,其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如果按月平均支付,适用税率为30%。

应缴税款为:

          [50000×(1-20%)×30%—2000]×12=120000(元)

第三,自由撰稿人。

在这种合作方式下,其收入属于稿酬所得,预计适用税率为20%,并可享受减征30%的税收优惠,则其实际适用税率为14%。

应缴税款:

      600000×(1—20%)×20%×(1—30%)=67200(元)

由计算结果可知,如果仅从税负的角度考虑,刘先生作为自由撰稿人的身份获得收入所适用的税率最低,应纳税额最少,税负最低。

比作为兼职专栏作家节税52800元(120000—67200);比调入报社节税67140元(134340—67200).

 2。

某企业新购入一台价值100O万元的机器设备.该设备预计使用年限5年。

假定不考虑折旧情况下的企业利润额每年均为500万元,所得税在年末缴纳,所得税税率25%,贴现率10%。

可采用直线折旧法计提折旧,也可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计提折旧,暂不考虑设备残值。

 

折旧费用、利润、所得税比较表   金额单位:

 万元

折旧

方法

年度

折旧

费用

利润额

 

税率

 

所得税

 

贴现率

 

复利现

值系数

所得税

现值

 

   l

 200

 300

 

 

 

 O。

909

 

   2

 

 

 

 0。

826

 

直线

   3

 

 

 25%

 

 10%

 0。

751

 

折旧

   4

 

 

 

 O.683

 

   5

 

 

 

 O.62l

 

 合计

 

 

 

 

 

 

 

 

 

   1

 400

 100

 

 

 

 0.909

 

   2

 

 

 

 0.826

 

 加速

   3

 

 

 25%

 

 1O%

 0.751

 

 折旧

 

   4

 

 

 

 0.683

 

   5

 

 

 

 0。

621

 

 合计

 

 

 

 

 

 

 

 

   注:

1年期、2年期、3年期、4年期、5年期贴现率1O%的复利现值系数分别为O。

909,0。

826,O。

751,O。

683,O。

621.

请根据上表计算分析两种不同折旧方法下的年度折旧费用、利润及所得税节税情况.

 

折旧

方法

年度

折旧

费用

利润额

 

税率

 

所得税

 

贴现率

 

复利现

值系数

所得税

现值

 

   l

 200

 300

 

75

 

 O.909

 68.175

   2

 200

 300

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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