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江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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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江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

开江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

投资建设协议

招商单位:

开江县自然资源局(以下简称甲方)

投资人:

(以下简称乙方)

为确保开江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的顺利实施,甲方通过公开招商,依法确定乙方为该项目的中选投资人。

甲、乙双方根据甲方招商文件、公告和乙方承诺条件,就开江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投资建设相关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特签订以下协议条款,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项目概况

(一)项目名称:

省达州市开江县新街乡报恩寺村、顶新场村、黄茅坪村、狮子庙村、老街村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区。

(二)项目规模:

以批准的项目实施规划中挂钩周转指标为准。

该项目涉及个乡个村,具体包括:

报恩寺村、顶新场村、黄茅坪村、狮子庙村、老街村(其中贫困村:

黄茅坪村)。

(三)城镇建新区指标规模:

以批准的项目实施规划中城镇建新区使用指标为准。

(四)项目工期:

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年*月*日(即年*月*日招商公告发布之日起个月)之前竣工并取得省自然资源厅颁发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区验收证书》。

第二条对乙方的工作及建设要求约定

(一)项目实施主体:

乙方在与甲方签订本协议协议后日,在开江县设立符合项目投资建设管理要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项目管理公司,作为项目实施主体,并将涉及该项目实施产生的相关税费缴纳至开江县。

否则,视为乙方放弃,项目所缴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二)投资建设容:

乙方负责全额投资实施,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容:

、项目的实施、城镇建新区变更,竣工资料编制,技术服务,耕地质量等级评定,环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程监理、项目管理、项目审计、标识标牌、项目验收和双方同意的其他事项及所有相关费用。

、拆旧区拆旧地块的房屋和院坝拆除、地上林木清理砍伐及青苗损失补助、拆旧地块整理复垦(复垦水田规模不得低于拆旧规模的)、地力培肥、拆迁农户的过渡安置、拆迁奖励等项目应当涉及的所有工作及费用。

、农民集中安置建新区规划设计(包括地形测量、地灾评估、地质勘查、安置房户型及施工图设计及预算、公共基础设施设计及预算)、农民集中安置建新区的原有房屋和院坝拆除、地上林木清理砍伐及青苗损失、调地或占地补助、使用林地报批等涉及该项目所有工作容和所产生的费、税。

农民集中安置建新区安置房原则上实行统规代建,建新安置参与农户承担的建房资金不高于元平方米。

农民集中安置建新区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包括:

场地平整、护坡堡坎、供排水管网(含饮用水过滤池和蓄水池)、供电及配电设施(含变压器)、道路(含安置区距现有硬化道路的连接路)、路灯、绿化、垃圾池、化粪池、文体广场、电视通讯等。

安置区须实现“五通”(通水、通电、通路、通电视、通讯),“三有”(有个活动广场、个垃圾池、个排污处理区),“五化”(道路硬化、路灯亮化、小区绿化、环境净化、庭院美化),其配置水平必须与居住户数、人数相匹配,达到“五通,五化,三有”标准。

、取得省自然资源厅颁发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区验收证书》。

、中选后开江县自然资源局需移交招商项目入库、实施规划等相关资料,其涉及的相关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否则招商单位有权单方面解除招商约定并不予退还乙方保证金。

项目终验合格后,须配合开江县人民政府完成指标流转交易等相关工作

、必须严格按照土地综合整治、环保、安全、消防和相关行业标准规定进行规划、建设和组织生产。

发生一切安全事故由乙方负责。

、自行组织劳动力,依法保障劳动者待遇。

、项目终验后日,负责配合招商单位做好在线备案工作。

、负责拆旧区复垦耕地的改良提升及相关费用,并通过省自然资源厅认可。

(三)质量要求:

、严格按照国家、省有关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法规政策所规定的程序要求依法组织项目实施,项目区所有工作必须达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标准和质量验收规。

、复垦耕地质量等别(复垦水田规模不得低于)不得低于挂钩指标用于城镇建新区域耕地质量等别,新增耕地地类要符合城镇建新区征地要求。

城镇建新区域(含指标流转目的地的城镇建新区变更区域)。

、农民集中安置区建设必须符合开江县当前新农村建设、乡村振兴的要求。

项目实施要充分尊重农民群众意愿,设计方案必须报经相关部门批准同意,建设方式原则上采取统规代建。

农民集中安置区基础设施按不低于万元户的标准由乙方投入进行建设。

(四)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的补助标准:

乙方自行向拆旧农户支付拆旧房屋补助和其他相关补助费用,其标准为:

、项目实施中拆旧房屋补助按照《开江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实施方案》(开江府办发[]号)文件标准执行(注:

该文件中建构筑物仅拆旧复垦补偿标准与同类结构的集中安置补偿标准一致);

、坟墓补助标准为:

土坟补助为元座,石砌坟头补助为元座,合围石砌坟补助为元座;

、青苗费为元亩。

、农民集中安置建新区的占地补偿每亩耕地不高于元、其他土地减半执行。

、补偿标准另有补充或调整的部分按开江县人民政府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条投资方式及投资回报

本项目除安置房建设由拆旧农户自筹部分资金外,本协议第二条第二款所涉及的投资建设容由乙方全额投资实施。

(一)投资回报方式

甲方根据省自然资源厅颁发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区验收合格证书》上载明的城镇建新区挂钩周转指标支付指标价款。

(二)投资回报价格

项目实施的复垦面积达到批准复垦面积及以上的,由甲方按照回购指标价款(万元)乙方回购报价(万元亩)×验收合格证上载明的城镇建新区的周转指标面积(亩)计算。

乙方协助、支持和配合开江县人民政府对接指标购买方就流转等相关工作。

(三)回报支付方式

乙方在取得省自然资源厅颁发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区验收证书》后,验收证书上载明的城镇建新区挂钩周转指标由乙方配合开江县人民政府向有购买意愿的单位流转,按收支两条线原则,流转指标所得价款上缴国库后,由开江县人民政府在日按乙方回购报价计算的金额支付乙方。

第四条投资履约保证金、质保金的缴纳及退还

(一)保证金的缴纳

、履约保证金

本协议签订之日,乙方应缴纳履约保证金***万元至甲方指定账户,未按约定缴纳的,视为乙方放弃本协议履行,由甲方另行再次招商,乙方原缴纳的投资报名保证金作为违约金处理,归甲方所有。

、民工工资保证金

本协议签订前,乙方应缴纳民工工资保证金***万元至甲方指定账户,本协议履行期间,乙方若发生民工工资拖欠等行为(包括材料价款),甲方按照程序核实相关情况后,有权直接从民工工资保证金中先行支付,且有权要求乙方在甲方发出书面通知之日起日全额补足已处置部分,作为乙方履行本协议的条件。

逾期未缴纳的或部分缴纳的每天按下欠款额的千分之三缴纳违约金直至保证金、违约金缴清之日。

逾期超过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造成损失的,按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项目质保金

每个立项项目按照该项目农民集中安置居住区和复垦施工费用的的标准作为质保金,质保金在履约保证金中留存。

(二)保证金的退还

履约保证金、民工工资保证金(扣除质保金)在无违反招商公告第十一条规定的前提下,甲方应在取得省自然资源厅颁发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区验收证书》后日无息退还。

项目质保金在招商单位取得省自然资源厅颁发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区验收证书》之日起年后且项目无质量等问题的,甲方在日无息退还乙方缴纳的质保金。

第五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权利

、享有项目经省自然资源厅验收合格的所有归还挂钩周转指标。

、有权根据项目进度和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对不符合要求的有权要求乙方在规定时间实施整改直至合格为止。

(二)甲方义务

、按协议约定按时支付乙方城镇建新区挂钩指标价款。

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指标价款前,不得使用城镇建新区挂钩周转指标。

、协调相关部门提供与本项目相关的基础资料(已实施的易地扶贫搬迁户、地质灾害避让户、危改房搬迁户等农户的详细情况)。

、协调开江县相关职能部门和项目所涉及乡镇配合乙方工作。

、配合乙方对拆旧区农户基本情况的调查摸底。

、协调相关部门对本项目拆旧区复垦耕地质量的监督和验收工作。

、在乙方结束本项目所有工作(提供合格的完整的资料)后个工作日,由甲方向达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对该项目进行初验,在市局完成初验并出具初验意见(乙方须提供合格的完整的资料)后个工作日向省自然资源厅申请终验。

第六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权利

有权要求甲方按本协议约定的方式和时间拨付城镇建新区挂钩周转指标价款。

(二)乙方义务

、负责项目区测绘、项目实施规划变更(通过省自然资源厅备案)、竣工资料编制等工作,按时按质完成相关资料编制并通过验收。

、负责项目拆旧区的拆旧、复垦施工、农民集中居住区及配套设施的建设。

并按相关质量标准按时完成工程建设,确保验收合格。

、负责承担项目区所涉及的资金足额及时到位,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负责向拆旧农户支付拆旧房屋补助和其他相关补助等费用,根据拆旧规模及进度据实发放。

、负责保证项目取得省自然资源厅颁发的验收证书后一年的复垦耕地质量。

如出现质量问题,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及时进行整改。

、加强项目实施中的工程安全管理,依法保障劳动待遇,严格按照土地综合整治、环保、安全、消防和相关行业标准规定进行规划、建设和组织生产,确保拆旧复垦无安全事故发生,因乙方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由乙方承担法律和经济责任。

、如挂钩项目政策、规发生变化,乙方负责配合甲方提供符合规要求的相应审计材料。

、农村居民集中安置区建设由乙方会同拆旧农户成立的业主委员会商定施工单位和安置房建修单价,安置房竣工并通过相关职能部门验收合格后,据实按建修单价由乙方和拆迁农户进行结算。

、项目验收后,负责配合甲方做好在线备案工作。

、负责城镇建新区变更,并通过省厅批准。

、负责配合开江县人民政府完成流转城镇建新区挂钩周转指标涉及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违约责任

(一)乙方不能将中选项目转让他人,凡存在转让行为的,甲方将有权终止投资建设协议,乙方缴纳履约保证金和民工工资保证金均不予退还并承担给甲方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者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乙方应积极主动履行项目前期工作义务。

积极筹措资金,保证项目资金及时到位,如因资金不足而造成工期拖延、上访和经济损失等后果自行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三)如因乙方原因造成项目未能通过省自然资源厅验收,乙方应在省自然资源厅规定的时限整改完毕并达到验收合格,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同时乙方须将已拆旧农房的安置房修建完成且符合质量标准,安置房修建费用以房屋建修单价据实与被安置户进行结算,乙方不进行修建的,甲方有权委托第三方进行修建,费用由乙方承担,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按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四)单个立项项目复垦面积不得低于省自然资源厅批准该项目复垦面积的,否则视为乙方违约,甲方不予支付城镇新区挂钩周转指标价款、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和民工工资保证金。

(五)项目实施期间因不可抗力原因致使项目无常实施,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协商解决。

因不可抗力、乙方管护不到位等原因导致项目实施容损毁的,由乙方无偿负责修复,直至验收合格。

(六)甲方无法按照本协议第三条约定支付城镇建新区挂钩周转指标价款的,以到期未支付城镇建新区挂钩周转指标价款为本金,从到期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类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计算利息至付清时止(不计复息)。

(七)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项目工期完成约定的投资建设容,确需延期的,须书面向甲方说明情况,并经甲方书面同意方可延期。

未在约定期限完成建设容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按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第八条争议解决

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双方均有权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其他

(一)对已通过地灾避让、易地扶贫、危改房等搬迁工作拆除旧房和基础设施的,由乙方按照开江县现行挂钩补助标准,对原旧房登记造册计算补助费用并支付,具体事项由甲乙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确定费用扣除事宜。

(二)在约定工期因法律、法规或政策变化等原因导致正在实施的部分无法取得指标时,甲方按乙方的投资成本据实结算,其他情形概由乙方自行承担项目涉及的所有责任与费用。

(三)招商文件与本协议冲突部分,以本协议为准。

本协议未包含容而招商文件中有的,按招商文件规定执行。

(四)本协议和招商文件均未尽的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五)本协议签订后,甲乙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若一方违约,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万元(与民工工资保证金数额一致)违约金,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按实际损失进行赔偿(本协议、招商公告、招商文件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条协议生效

本协议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书面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共*页)

 

(签字盖章页)

 

甲方(盖章):

开江县自然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签字):

(或委托代理人):

乙方(盖章):

**************

法定代表人(签字):

(或委托代理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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