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质量打分表交底手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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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质量打分表交底手册
项目技术管理工作交底手册
1、依据:
《建筑法》第五十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
工程设计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责,建筑施工企业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附录A: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表中“施工技术标准”检查项。
相关评分项评价判定原则:
项目现场无本工程有关的验收规范、标准、图集文本,判定为“不符合”。
2、依据:
根据《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施工单位应当组建施工现场项目管理机构,并根据合同约定配备相应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专职质量管理和安全管理人员等技术、管理人员。
上述人员不得擅自更换,确需更换的,应当经发包单位同意,并不得降低相应的资格条件。
第六十四条第
(一)项,施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一)违反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施工单位更换的人员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施工。
具体相应行政处罚:
根据《上海市建设工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5年版)》第40条,施工单位未经发包单位同意,擅自更换人员,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施工单位除项目负责人外更换的人员降低相应的资格条件,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施工单位更换的项目负责人降低相应的资格条件,责令限期改正、暂停施工,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施工单位原有人员更换50%以上,且降低相应的资格条件,责令限期改正、暂停施工,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相关评分项评价判定原则:
配备的人员不在现场岗位,或不能正常履职,判定为“不符合”。
3、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
相关评分项评价判定原则:
项目管理人员没有岗位交底记录,判定为“不符合”。
4、依据:
根据《建筑法》第十四条,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公司红头文件:
沪康业装饰办字〔2015〕9号:
技术负责人:
【工程合同价≧1亿或施工面积≧5万平方米的需有高级职称证书。
除此以外,须有中级职称证书】,施工负责人:
施工员证书,资料员:
资料员证书;沪建管[2014]758号《上海市建筑施工企业施工现场项目管理机构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指南》。
相关评分项评价判定原则:
项目管理人员无岗位证书,或与施工文件中配备人员名单和签署名不一致的,判定为“不符合”。
5、依据: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13)第5.2.2条,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施工单位报审的施工方案,并应符合要求后予以签认。
施工方案审查应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1)编审程序应符合相关规定。
2)工程质量保证措施应符合有关标准。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不得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确需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应当由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修改。
经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建设单位也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修改。
修改单位对修改的勘察、设计文件承担相应责任;第三十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施工前,向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说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意图,解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勘察、设计问题。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相关评分项评价判定原则:
无图纸会审纪要或会审记录,无图纸答疑记录,或会审时间滞后开工时间,或会审记录无相关单位及责任人签章,或总监理工程师未对设计技术交底进行签认,或违反规定进行设计变更的,判定为“不符合”。
6、依据: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第3.2.2条:
总监理工程师应履行以下职责
1)确定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的分工和岗位职责
2)主持编写项目监理规划审批项目监理实施细则并负责管理项目监理机构的日常工作
3)审查分包单位的资质并提出审查意见
4)检查和监督
监理人员的工作根据工程项目的进展情况可进行监理人员调配对不称职的监理人员应调换其工作。
5)主持监理工作会议签发项目监理机构的文件和指令
6)审定承包单位提交的开工报告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方案进度计划
7)审核签署承包单位的申请支付证书和竣工结算
8)审查和处理工程变更
9)主持或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
10)调解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的合同争议处理索赔审批工程延期
11)组织编写并签发监理月报监理工作阶段报告专题报告和项目监理工作总结
12)审核签认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的质量检验评定资料审查承包单位的竣工申请组织监理人员对待验收的工程项目进行质量检查参与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
13)主持整理工程项目的监理资料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施工前,向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说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意图,解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勘察、设计问题。
《建筑法》第五十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
工程设计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责,建筑施工企业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十五条:
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注册执业人员,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监理。
相关评分项评价判定原则:
吊顶综合点位布置图未根据现场实际进行调整,现场与图纸不符合1)属于设计责任外的未做技术核定单,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没有签字;2)属于设计责任内的未做设计变更单,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没有签字。
设计变更、技术洽商文件未经设计单位和设计人员签章者,判定为“不符合”。
7、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56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
(二)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三)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五)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七)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八)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64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8条第一款: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相关评分项评价判定原则:
现场发现有分部分项工程无确认的施工方案、无确认的图纸、无确认的技术核定单或设计变更单先行施工,判定为“不符合”。
8、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56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
(二)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三)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五)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七)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八)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64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8条第一款: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公司《施工工程工艺技术导则》2014年第二版。
相关评分项评价判定原则:
现场发现有工序交接,不同饰面,收口接口,离缝处理,无确认的节点图纸、无确认的技术核定单或设计变更单先行施工,或不符合公司技术标准、观感质量差经整改仍达不到公司技术标准,判定为“不符合”。
9、依据:
《建筑法》第五十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
工程设计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责,建筑施工企业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相关评分项评价判定原则:
施工现场发现违反设计要求、相关验收规范、企业标准和强制性条文,判定为“不符合”。
10、依据: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13)第5.2.2:
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施工单位报审的施工方案,并应符合要求后予以签认。
施工方案审查应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1)编审程序应符合相关规定。
2)工程质量保证措施应符合有关标准。
5.2.3条:
施工方案报审表应按本规范表B.0.1的要求填写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附录A: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表中“施工组织设计编制与审批”检查项。
《施工组织设计规范(GB/T50502-2009)》3.0.4:
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编制依据、工程概况、施工部署、施工进度计划、施工准备与资源配置计划、主要施工方法、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及主要施工管理计划等基本内容。
工程施工合同和招投标文件上的相关约定。
相关评分项评价判定原则:
无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或内容无针对性或未经企业技术负责人和总监理工程师审批的,判定为“不符合”。
11、依据:
建筑工程施工测量放线的目的是将图纸上设计的建筑物和建筑内部附属物的平面位置、形状和高程标定在施工现场的地面和立面上,并在施工过程中指导施工,使工程严格按照设计的要求进行建设。
建筑工程施工测量工作不仅是工程建设的基础,而且是涉及工程质量的关键。
《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2014:
附录A建筑工程文件规定范围中:
建筑工程文件的归档范围应符合表A.0.1的规定:
表A.0.1建筑工程文件归档范围中:
C5施工记录文件:
第4格,工程定位测量记录,属于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城建档案馆内必须归档保存的资料。
相关评分项评价判定原则:
未填写工程测量放线记录、无机电点位定位图、未被监理确认,
判定为“不符合”。
12、依据: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5.0.6:
当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1)经返工重做或更换器具、设备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验收。
2)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应予以验收。
3)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够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批,可予以验收。
4)经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分项、分部工程,虽然改变外形尺寸但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可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
说明:
5.0.6本条给出了当质量不符合要求时的处理办法。
一般情况下,不合格现象在最基层的验收单位-检验批时就应发现并及时处理,否则将影响后续检验批和相关的分项工程、分部工程的验收。
因此所有质量隐患必须尽快消灭在萌芽状态,这也是本标准以强化验收促进过程控制原则的体现。
非正常情况的处理分以下四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指在检验批验收时,其主控项目不能满足验收规范或一般项目超过偏差限值的子项不符合检验规定的要求时,应及时进行处理的检验批。
其中,严重的缺陷应推倒重来;一般的缺陷通过翻修或更换器具、设备予以解决,应允许施工单位在采取相应的措施后重新验收。
如能够符合相应的专业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则应认为该检验批合格。
第二种情况,是指个别检验批发现试块强度等不满足要求等问题,难以确定是否验收时,应请具有资质的法定检测单位检测。
当鉴定结果能够达到设计要求时,该检验批仍应认为通过验收。
第三种情况,如经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仍能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情况,该检验批可以予以验收。
一般情况下,规范标准给出了满足安全和功能的最低限度要求,而设计往往在此基础上留有一些余量。
不满足设计要求和符合相应规范标准的要求,两者并不矛盾。
第四种情况,更为严重的缺陷或者超过检验批的更大范围内的缺陷,可能影响结构的安全性和使用功能。
若经法定检测单位检测鉴定以后认为达不到规范标准的相应要坟,即不能满足最低限度的完全储备和使用功能,则必须按一定的技术方案进行加固处理,使之能保证其满足安全使用的基本要求。
这样会造成一些永久性的缺陷,如改变结构外形尺寸,影响一些次要的使用功能等。
为了避免社会财富更大的损失,在不影响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条件下可按处理技术方案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责任方应承担经济责任,但不能作为轻视质量而回避责任的一种出路,这是应该特别注意的。
5.0.8:
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说明:
5.0.8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存在严重的缺陷,经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严禁验收。
《住房城乡建设部:
开展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执法检查》建办质函[2014]180号所附住建部检查表:
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检查表(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检查表填表说明第28项:
“工程质量问题处理及验收记录”:
检查方法:
查看“工程质量问题处理及验收记录”及其他相关记录。
《建筑工程文件归档规范(GBT50328-2014)》:
附录A建筑工程文件归档范围:
B3质量控制文件:
质量事故报告及处理资料。
《建筑法》第五十五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相关评分项相关评分项评价判定原则:
1)经返工重做或更换器具、设备的检验批,是否重新进行了验收;
2)对于无法返工重做或更换器具、设备的检验批,是否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鉴定,检测结果是否达到了设计要求,是否重新进行了验收;
3)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是否经原设计单位核算,核算结果是否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是否重新进行了验收;
4)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针对业主和监理发出的质量整改书未编写“工程质量问题处理及整改后验收记录”或经过自检发现质量问题却未对肇事方发出“质量整改通知及处理资料”,判定为“不符合”。
13、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1)水泥及外加剂、掺合料: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2011版,GB50204—2002)》第7.2.1、7.2.2条,《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11)》第4.0.1条。
2)钢筋及钢筋焊接、机械连接材料: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2011版,GB50204—2002)》第5.2.1、5.2.2条,《钢筋焊接及验收规范(JGJ18-2012)》第3.0.6条,《钢筋机械连接技术规程(JGJ107-2010)》第7.0.1、7.0.3条。
3)砖、砌块、填充墙砌块、后置埋件:
《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11)》第3.0.1、5.2.1、6.2.1、9.2.1条。
4)预拌混凝土、砂浆: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2011版,GB50204-2002)》第7.4.1条,《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11)》第5.2.1、6.2.1、9.2.1条。
5)钢结构用钢材及焊接、紧固件连接材料:
《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2001)》第4.2.1、4.2.2、4.3.1、4.3.2、4.4.1、4.4.2、4.4.3、4.5.1、4.5.2、4.6.1、4.7.1、4.8.1、6.2.1条。
6)预制构件及预应力混凝土锚具、夹具: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2011版,GB50204—2002)》第6.2.1、6.2.2、6.2.3、6.2.4、9.1.1、9.3.1、9.4.1条。
7)防水材料:
《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8-2011)》第3.0.7、4.3.15、4.4.7条。
其他强制规范需要抽检的材料项目。
《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
施工单位应当对建设工程材料进行进货检验和质量检测。
不得使用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材料。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本市禁止或者限制生产和使用污染环境、能耗高、生产工艺落后的用于建设工程的材料。
《上海市建设工程检测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
检测试样抽取、制作时,监理单位或者建设单位的见证人员应当对检测试样张贴或者嵌入唯一性识别标识,并现场将检测试样信息录入检测信息系统。
唯一性识别标识由检测行业协会统一发放并登记管理。
第十六条第二款: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技术标准规定的要求将检测试样送检测机构进行检测,不得损坏唯一性识别标识。
相关评分项评价判定原则:
产品的合格证书、出厂检验报告不齐全;未按照要求将检测试样送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未按规范要求进场复验或复验不符合规范规定和设计要求的。
判定为“不符合”。
14、依据:
(一)分部、分项、检验批验收(包括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验收):
《施工组织设计》中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的划分方法,《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3.0.6,说明:
3.0.6本条提出了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的基本要求,这主要是:
参加建筑工程质量验收各方人员应具备的资格;建筑工程质量验收应在施工单位检验评定合格的基础上进行;检验批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进行验收;隐蔽工程的验收;涉及结构安全的见证取样检测;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的抽样检验以及承担见证试验单位资质的要求;观感质量的现场检查等。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5.0.1,5.0.2,5.0.3,5.0.4,5.0.5,6.0.1,6.0.2,6.0.3。
(二)隐蔽验收:
工程所在地资料管理规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3.0.6,5.0.5。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
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相关评分项评价判定原则:
(一)分部、分项、检验批验收:
1)《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是否由施工项目专业质量检查员填写;
2)《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中“施工执行标准名称及编号”、“主控项目”、“一般项目”栏填写是否规范;
3)《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中检验批部位、区段是否齐全;
4)《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中子分部(分项)工程是否齐全;
5)“施工单位检查评定(记录/结果/结论)”栏填写是否规范;
6)“验收记录(意见/结论)”栏填写是否规范、明确;
7)各有关单位及相关人员是否在《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中相应签字栏签字;
8)无验收记录、验收记录填写内容不完整、验收不及时、未签署验收意见的。
《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中有1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判定为“不符合”。
(二)隐蔽验收:
查看《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及相关附件(施工物资出厂质量证明及进场检测文件、施工记录、施工试验记录及检测文件、图纸等)。
1)隐检项目、隐检日期、隐检部位是否具体;
2)隐检依据(施工图号、设计变更/洽商、技术标准等)是否具体;
3)主要材料名称、规格、型号是否具体;隐检内容是否具体;
4)按规定应留存影像资料的,是否附了隐蔽部位的影像资料;
5)是否有明确的检查意见和检查结论;
6)如有复查的,是否有复查结论、复查日期及复查人签字;
7)签字栏签字是否齐全,是否由施工单位项目专业质量(技术)负责人、专业质检员、专业工长、监理(建设)单位专业工程师进行了签认;
8)无验收记录、验收记录填写内容不完整、验收不及时、未签署验收意见的。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中有1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判定为“不符合”。
(三)涉及施工物资出厂质量证明及进场检测文件包括:
砂、石、砖、水泥、钢筋、隔热、保温、防腐材料、轻骨料出厂证明文件、其他物资出厂合格证、质量保证书、检测报告和报关单或商检证等、材料、设备的相关检验报告、型式检测报告、3C强制认证合格证书或3C标志、主要设备、器具的安装使用说明书、进口的主要材料设备的商检证明文件、涉及消防、安全、卫生、环保、节能的材料、设备的检测报告或法定机构出具的有效证明文件、工程桩承载力及桩身完整性检验报告、混凝土试块抗压强度试验报告及统计评定、砂浆试块抗压强度试验报告及统计评定、钢筋焊接、机械连接工艺试验报告、钢筋焊接、机械连接试验报告、钢结构连接(焊接)质量检测报告、回填土检验报告、钢材试验报告、水泥及外加剂试验报告、砂(石)试验报告、防水材料试验报告、砖(砌块)试验报告、预应力筋复试报告、预应力锚具、夹具和连接器复试报告、钢结构用钢材复试报告、钢结构用防火涂料复试报告、钢结构用焊接材料复试报告、散热器、供暖系统保温材料、通风与空调工程绝热材料、风机盘管机组、低压配电系统电缆的见证取样复试报告。
(四)涉及施工记录包括:
工程定位测量记录、施工检查记录、交接检查记录、水泥及外加剂、混凝土及砂浆、钢筋及连接接头、砖、砌块、防水材料、钢结构用钢材、焊接材料、紧固件等进场验收记录及见证取样和送检记录、桩基试桩、成桩记录、基槽验线记录、混凝土施工记录(浇灌申请、运输单、开盘鉴定、拆模申请、预拌测温、养护测温、大体积养护测温)、预应力筋的张拉、安装和灌浆记录、预制构件、钢构件吊装记录、钢结构整体垂直度和整体平面弯曲度、钢网架挠度检验记录、填充墙砌体植筋记录、锚固力检测报告、钢结构施工记录、网架(索膜)施工记录、木结构施工记录、结构实体检验记录、沉降观测记录、桩基、支护测量放线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