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管理监理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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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管理监理细则
重庆轨道交通环线一期工程
合同管理
监理实施细则
编制:
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核:
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
____________________
中咨监理·重庆赛迪联合体
重庆轨道交通环线一期工程监理总部
2014/04/30
一、工程概况
重庆轨道环线一期工程线路全长约32.548km;线路起于重庆西站,沿凤中路向北接入沙坪坝与一号线和九号线形成换乘,通过高家花园大桥跨嘉陵江接入江北区;线路继续向东接入重庆北站,与三号线和十号线形成换乘,通过朝天门大桥接入南岸区,沿涂山路到达上浩车站至海棠溪区间敞开段(不包括高架段)。
环线一期工程设站22座,均为地下车站,平均站间距1.55km。
线路敷设方式基本以地下线路为主,除利用高家花园大桥及朝天门大桥下层轨道交通专用层上跨嘉陵江及长江外,其余均为地下线路,地下线路长约30.190km,高架线路(含过江大桥)长约2.381km,敞开段及路基段长约0.299km。
环线一期工程规划设一段一场,即涂山车辆段以及马家岩停车场;全线在重庆北站附近011地块设周家院子主变电所1座(与4、10号线共享);在大竹林设控制中心(环线、4、5、9、10号线共享)。
二、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和施工承包合同
3、施工招标文件
4、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版)
5、重庆轨道交通环线一期工程监理工作制度、规定及办法汇编
三、合同管理目标
强化合同管理,兑现合同承诺,自觉履行与业主签订的《监理委托合同》,监督承包人全面履行《施工承包合同》。
根据有关政策、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合同条款,公平、公正处理合同问题,使工程项目在合同的约束下实现进度、投资、质量、安全目标的要求。
四、开工和竣工
(一)、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时开工,发包人不负责赔偿承包人延期开工损失费,但工期可顺延。
(二)、未经工程师批准,不得有工程临时延期或最终延期,否则承包人将承担违约责任。
(三)、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发包人不负责赔偿承包人工期延误的损失费用,但工期可顺延。
五、工程延期及工期延误
(一)、发包人的工期延误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按照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办理。
(l)增加合同工作内容;
(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要求或其他特性;
(3)发包人迟延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的;
(4)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
(5)提供图纸延误;
(6)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
(7)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
(二)、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由于出现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异常恶劣气候的条件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
(三)、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或监理人认为承包人施工进度不能满足合同工期要求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
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
工期每延误一天按合同价款的0.3‰处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四)、工期提前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和修订合同进度计划。
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无提前竣工的奖金。
六、暂停施工及复工
(一)、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因下列暂停施工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承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
(2)由于承包人原因为工程合理施工和安全保障所必需的暂停施工;
(3)承包人擅自暂停施工;
(4)承包人其他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5)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停施工。
(二)、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三)、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
1、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施工。
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保护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
2、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发生暂停施工的紧急情况,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向监理人提出暂停施工的书面请求。
监理人应在接到书面请求后的24小时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承包人的暂停施工请求。
(四)、暂停施工后的复工
1、暂停施工后,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
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立即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
承包人收到复工通知后,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复工。
2、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五)、暂停施工持续56天以上
1、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了该项停工属于第12.1 款的情况外,承包人可向监理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监理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8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工程或其中一部分工程继续施工。
如监理人逾期不予批准,则承包人可以通知监理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视为可取消工作。
如暂停施工影响到整个工程,可视为发包人违约,应按发包人违约的规定办理。
2、由于承包人责任引起的暂停施工,如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不认真采取有效的复工措施,造成工期延误,可视为承包人违约,应按承包人违约的规定办理。
七、 工程变更
(一)、工程变更的分类
1、工程变更包括下列内容:
(1)增减工程范围内施工图纸中所包括的工程项目和工程项目的数量。
(2)基础资料的改变引起的工程变更。
(3)更改有关工程的性质、质量、规格。
(4)更改有关部位的标高、位置和尺寸。
(5)更改材料、设备、施工方法引起的工程变更。
2、工程变更按其内容的重要性、技术复杂程度和增减投资额等因素分为Ⅰ、Ⅱ、Ⅲ、Ⅳ类。
(1)Ⅰ类工程变更:
变更已批准的建设规模、基本原则、技术标准及重大设计方案鉴定意见等,一次变更增减投资300万元(含)以上的变更。
(2)Ⅱ类工程变更:
变更经批准的个别工点的一般性原则,技术比较复杂,影响工程主体结构、整体布置和使用功能;线路平、纵断面的较大变更或变更装饰风格;虽不属于上述范围,但一次变更增减投资为50万元(含)~300万元(不含)的变更。
(3)Ⅲ类工程变更:
除Ⅰ、Ⅱ类工程变更外的一般性或常规性工程变更,或一次变更增减投资额为10万元(含)~50万元(不含)的变更。
(4)Ⅳ类工程变更:
除Ⅰ、Ⅱ、Ⅲ类工程变更外的工程变更且一次变更增减投资额为10万元(不含)以内的变更。
3、工程变更项目划分原则:
(1)同一工点或同一原因引起的内容不可分割的一次性变更为一项工程变更。
(2)同一工点中的不同变更内容,同一原因变更的不同工点,同一变更内容的不同段落应划分为不同的工程变更。
(3)对工程变更类别、项目的划分如有不同意见时,Ⅰ类由审批单位确定,Ⅱ、Ⅲ、Ⅳ类由建设单位确定。
注:
本办法中的工点,通常指每座车站、控制中心、主变电所(含未与车站合建的牵引、降压变电所等设备用房)和车辆段(车场)内的每座单体建筑、单条线路及两座车站之间的区间线路(高架、地面、地下)等。
(二)、工程变更的程序和分工
1、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或设计单位发现原设计或技术要求不适应工程实际情况时,均可提出变更要求。
(1)施工单位提出的工程变更流程:
按照附表1所示工程变更流程图及说明执行并填写有关表格。
(2)监理单位(含建设单位)提出的工程变更流程:
按照附表2所示工程变更流程图及说明执行,并填写有关表格。
(3)设计单位提出的工程变更流程:
按照附表3所示设计单位提出工程变更流程图及说明执行,并填写有关表格。
所有工程变更均由监理单位进行管理并纳入施工单位的竣工档案资料。
监理单位在工程变更管理中,应加强沟通、协调管理,督促各参建单位严格执行本办法规定的管理流程、说明及有关表格要求。
2、《工程变更申请单》或《工程洽商及技术核定签证表》应尽量包括以下内容:
(1)变更的原因或依据。
(2)变更的内容及范围。
(3)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及投资额的增减估算(含因变更引起废弃工程的费用)。
(4)变更对工期的影响。
(5)变更对已进场材料、设备及施工机械的影响。
(6)必要的附图及计算资料等。
(7)对工程变更提出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
(8)变更的类别。
3、工程变更一般应在可能实施变更的时间之前30天提出。
4、施工过程中发现原设计或技术要求不适应工程实际情况时,均由施工单位以《工程变更申请单》的方式提交监理单位。
监理单位应及时组织建设单位(包括对口管理部门、相关接口部门、合同预算派驻人员及审计事务所跟踪审计人员)、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按附表1所示流程组织实施。
施工单位提交《工程变更申请单》只是工程变更所必须的启动程序,并不代表由施工单位承担该工程变更的责任。
5、建设单位批准工程变更,并不解除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对此应承担的责任。
6、监理单位在组织相关单位对《工程变更申请单》进行技术、经济、工期等内容审查时应遵循的主要原则:
(1)变更后不降低工程质量标准,能满足使用功能、安全
储备的要求,对竣工后的运营与管理不产生不良影响。
(2)工程变更在技术上可行、可靠。
(3)工程变更的费用及工期经济合理。
(4)工程变更应有利于后续施工。
7、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在审查工程变更增减工程投资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1)Ⅰ类工程变更:
1)、工程变更投资的增减,应按原批准概算的编制原则、定额、计费标准及编制期的工料价格计算,但总投资额必须控制在审定的工程总概算之内。
2)、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的结算价格应遵循工程承包合同及有关规定。
(2)Ⅱ、Ⅲ、Ⅳ类工程变更:
1)、变更项目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应与工程承包合同的规定相符。
2)、原工程承包合同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按原工程承包合同所列的价格或单价计算(工程承包合同另有约定除外)。
3)、原工程承包合同中没有适用于该变更工程项目的价格或单价,则按合同约定的计价原则计算价格或单价。
8、工程变更文件经审批后,由监理单位签发《工程变更单》,施工单位按变更文件的内容和要求的时间组织施工。
9、工程变更应遵守“提议—审查—批准—施工—计量—计价—支付”的程序。
未经批准无正当理由自行变更和施工的责任单位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和技术责任,建设单位将不予计量支付。
为满足重庆轨道交通提速建设需要,加快工程变更流程,施工单位在实施工程变更的同时,应按工程变更费用审批流程同步完善费用报审程序。
10、为缩短文件周转时间,减少中间循环过程,在实际工作中对工程进度有影响的工程变更,应先进行必要的现场技术协调并取得处理原则和初步处理意见后,再履行工程变更程序。
11、设计单位应成立设计施工配合组,指定专业设计人员从事施工配合工作,并配齐各专业现场配合施工人员。
设计单位的现场配合施工人员应长驻现场,及时了解工程进展情况、参加现场有关会议并及时处理工程洽商和工程变更等事宜。
12、监理单位应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及时配备相关专业监理工程师,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及时对本专业的工程变更、由本专业引起其他专业的工程变更等问题组织进行现场联络或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现场技术分析并协调处理,重大问题应通过总监或建设单位进行总体协调。
13、施工单位应主动做好与其他施工单位之间的配合和协调工作,服从建设单位和监理的统一协调管理。
14、工程变更绿色通道。
在特殊情况下,出现危及生命、工程或涉及财产安全的紧急事件时,工程变更的实施不受变更程序限制。
参加现场紧急处理工作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四方人员应在现场处理决议上签字认可,施工单位应根据现场处理决议组织施工。
事后,各方应及时完善相应手续。
(三)、变更估价
1、承包人提交变更报价书的期限:
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
2、监理人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的期限:
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
3、本工程合同价款采用固定单价合同方式(其中安全文明施工专项费用和按实计算费用按渝建发[2010]158号文件执行)确定,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
除了发包人委托的新增工作、工程变更和不可抗力以外的全部因素。
4、变更估价的原则:
(1)当工程量清单中有对应分部分项工程名称时,按该项目综合单价确定调整。
其组织措施费和以“项”为单位的技术措施费不予调整(水下施工过程中所涉及到的技术措施项目子目除外),技术措施项目中填报单价的项目按实结算。
(2)当工程量清单中无对应但有参照分部分项工程名称时,参照工程量清单中类似项目综合单价确定调整。
其组织措施费和以“项”为单位的技术措施费不予调整(水下施工过程中所涉及到的技术措施项目子目除外),技术措施项目中填报单价的项目按实结算。
(3)当工程量清单中无对应和参照项目时,结算按以下原则执行:
1)、按2011年《重庆市轨道交通工程计价定额》及相关配套文件编制的单价的基础上并经招标人审定后总价下浮10%(甲方定质定价材料不下浮)。
其中人工费按照渝建发【2013】51号文第二条“调整系数”执行(如有新文件发布按新文件调整系数执行),材料价格参照投标价执行,投标报价中未涉及的材料应参照《重庆工程造价信息》执行,如《重庆工程造价信息》执行,如《重庆工程造价信息》未涉及的材料价格由发包人、监理人及承包人共同确定。
2)、定额不足时按重庆市现行2008系列的其它定额及相关配套文件编制的单价的基础上并经招标人审定后总价下浮10%(甲方定质定价材料不下浮)。
其中人工费按照渝建发【2013】51号文第二条“调整系数”执行(如有新文件发布按新文件调整系数执行),材料价格参照投标价执行,投标报价中未涉及的材料应参照《重庆工程造价信息》执行,如《重庆工程造价信息》执行,如《重庆工程造价信息》未涉及的材料价格由发包人、监理人及承包人共同确定。
3)、对技术措施项目清单中填报单价的项目,按实际工程量调整;以“项”为单位的技术措施费不予调整。
(4)对施工招标图范围以外的新增单位工程的措施费按相关规定另行计算,计价原则按以上规定执行
八、单项预算
按轨道公司文件规定:
合同外项目采用单项预算的形式上报。
九、价格调整
(一)、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方法:
除合同约定的价格进行调整外,其余的一律不调整。
1、人工及主要材料调价原则:
(1)、主要调价材料范围:
钢材(不含螺栓、螺母、连接杆件等辅材)、袋装水泥、商品混凝土(特别说明:
商品混凝土中散装水泥及普通或特殊外加剂价差已含商品混凝土价差中,不再单独调整)、砂、碎石、砖、柴油、汽油、火工品。
(2)、甲供材料防水板及卷材由发包人通过招标确定采购供应商和价格。
期中支付时以监理和发包人审核的数量和招标人给定的暂定价格计算,在支付承包人工程款时扣除。
(3)、施工过程中人工费及主要材料价格发生变动,工程结算时,按下列原则调整:
在施工期间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总站主办的《重庆工程造价信息》公布的人工费和相应规格型号材料信息价算术平均值与投标当月(2013年月)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总站主办《重庆工程造价信息》公布的人工费和相应规格型号材料信息价相比,若涨跌幅度在±5%以内(含±5%),则工程竣工结算时不调整价差;若涨跌幅度超过±5%,则工程竣工结算时将超出部分进行调整。
(4)、调价材料数量,如投标材料耗量高于2011年《重庆市轨道交通工程计价定额》材料耗量时,按轨道定额耗量调整;如投标材料耗量低于2011年《重庆市轨道交通工程计价定额》材料耗量时,按投标材料耗量调整。
(5)除主要调价材料外的其他材料,按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结算,不计价差。
2、招标图与施工图量价差异调整原则
(1)调整范围:
当招标图与施工图工程量差异在50%以上(不含)时,可对15%以上(不含)部分进行投标价格调整。
在施工图基础上发生的工程变更按变更估价原则执行。
(2)调价原则:
按变更估价原则执行,并扣减原投标单价的10%(钢材、袋装水泥、混凝土及甲供材料不扣减)执行。
十、索赔
(一)、承包人索赔的提出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 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
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
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通知书。
索赔通知书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连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 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二)、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
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应及时审查索赔通知书的内容、杳验承包人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必要时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
2、监理人应依据合同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42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应在作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28 天内完成赔付。
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合同争议解决的约定办理。
(三)、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
1、承包人按合同的约定接受了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认为己无权再提出在合同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2、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
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
(四)、发包人的索赔
1、发生索赔事件后,监理人应及时书面通知承包人,详细说明发包人有权得到的索赔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细节和依据。
发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和要求与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 相同,延长缺陷责任期的通知应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
2、监理人应依据合同商定或确定发包人从承包人处得到赔付的金额和(或)缺陷责任期的延长期。
承包人应付给发包人的金额可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或由承包人以其他方式支付给发包人。
十一、 合同争议
争议的解决方式:
约定向重庆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
十二、变更流程图和合同管理用表
附表1
说明:
1.工程变更若按投资增减额分类为:
Ⅰ类变更为300万元(含)以上,Ⅱ类变更为50万元(含)~300万元(不含),Ⅲ类变更为50万元(不含)~10万元(含),Ⅳ类变更为10万元(不含)以下。
2.施工单位提出工程变更申请应以《工程变更申请单》方式提出。
由监理单位组织审查同意后依据会议纪要完善《工程变更申请单》的签章手续,并作为工程变更文件的支持材料。
《工程变更申请单》不能作为施工单位实施工程变更的依据。
3.监理单位收到《工程变更申请单》后应在3日内组织相关单位、建设单位各相关部门召开现场专题会议,全面进行技术、经济、工期审查。
对于Ⅰ、Ⅱ类变更,由建设单位设计部(项目部会签)在5日内发出联系单或会议纪要作为设计单位开展工程变更的依据(Ⅱ类变更若不需要设计单
位出图的,则由建设单位项目部在5日内发出会议纪要,作为以《工程洽商及技术核定签证表》方式完善工程变更的依据)。
对于Ⅲ类变更,由监理单位现场形成会议要点并进行草签,会后2日内由监理单位发出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在发出前应经建设单位项目部确认,由监理单位负责直接送达设计单位签收)作为工程变更的依据。
Ⅳ类变更则不需要形成会议纪要,直接以《工程洽商及技术核定签证表》方式完善工程变更(Ⅳ类变更如需要设计单位出图的,则按Ⅲ类工程变更程序进行处理)。
4.设计单位在收到联系单或会议纪要后(以签收为准),应分别在20日(Ⅰ、Ⅱ类)和7日内(Ⅲ、Ⅳ类)内直接向建设单位设计部提交经设计总体、设计监理审查(Ⅰ、Ⅱ类)后的《设计变更通知单》。
建设单位设计部应在5日内按公章施印程序完善签章审批手续并提交建设单位窗口分发。
5.凡以《工程洽商及技术核定签证表》方式进行的工程变更,在监理单位组织审查同意后,由施工单位直接向监理、设计单位分别在2日内完善《工程洽商及技术核定签证表》的签章程序,然后直接送交建设单位项目部,由建设单位项目部在5日内按建设单位公章施印程序完善签章审批手续并提交建设单位窗口分发。
6.设计单位提交的变更文件数量,应与设计文件数量一致。
施工现场形成的《工程洽商及技术核定签证表》数量应满足施工和归档需要。
7.本规定公章使用:
凡经法人单位授权启用的公章,在效力上原则等同于法人单位公章,可用于工程变更(特殊要求的除外)。
附表2
说明:
1.监理单位提出的工程变更应以联系单方式提交建设单位设计部审查通过后,由建设单位设计部以联系单或会议纪要方式通知设计单位下达《设计变更通知单》。
2.建设单位及政府主管部门提出的工程变更由建设单位设计部召集有关单位、部门研究批准后,由建设单位设计部以联系单或会议纪要方式通知设计单位下达《设计变更通知单》。
3.设计单位提交的变更文件数量,应与设计文件数量一致。
4.其他有关规定执行《施工单位提出工程变更流程图说明》。
附表3
说明:
1.设计单位提出的工程变更应以《设计变更申请单》的方式交建设单位设计部审查通过后,由设计单位下达《设计变更通知单》。
2.设计单位提交的变更文件数量,应与设计文件数量一致。
3.其他有关规定执行《施工单位提出工程变更流程图说明》。
单项预算审批表
编号:
轨道交通费用表-5-2
工程名称
施工合同
编号
单位(子单位)
工程名称
施工单位
致(监理单位):
现将工程的综合单价申报,请予审核。
随申请附上:
1.
2.
3.
经办人:
项目经理:
(公章)
年月日
监理分部审查意见:
监理工程师:
总监理工程师:
(公章)
年月日
监理总部审核意见:
监理工程师:
总监理工程师(或副总监理工程师):
(公章)
年月日
建设单位审批意见:
(公章)
项目负责人:
年月日
本表一式十份,业主六份(项目部、合同、预算、财务部、档案室),监理单位、承包商各二份。
单项预算表(首页)
轨道交通费用表-5-2-1
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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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名称
施工合同
编号
单位(子单位)
工程名称
施工单位
工程总量
预算指标
详细
说明
单价编号
工作项目及费用名称
单位
数量
费用(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