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范本之转让合同印花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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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范本之转让合同印花税

转让合同印花税

【篇一:

股权转让协议是否需要交印花税】

股权转让协议是否需要交印花税

按现行印花税政策,你公司资金账簿印花税不能减免。

目前减免政策主要有以下这些情况:

1.法定凭证免税。

下列凭证,免征印花税:

(条例第4条)

(1)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

(2)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3)经财政部批

按现行印花税政策,你公司资金账簿印花税不能减免。

目前减免政策主要有以下这些情况:

1.法定凭证免税。

下列凭证,免征印花税:

(条例第4条)

(1)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

(2)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

(3)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凭证。

2.免税额。

应纳税额不足一角的,免征印花税。

(条例第3条)

3.特定凭证免税。

下列凭证,免征印花税:

((88)财税字第255号)

(1)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委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

(2)无息、贴息贷款合同;

(3)外国政府或者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及国家金融机构提供优惠贷款所书立的合同。

4.特定情形免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印花税:

(国税地字〔1988〕25号)

(1)对商店、门市部的零星加工修理业务开具的修理单,不贴印花;

(2)对房地产管理部门与个人订立的租房合同,凡用于生活居住的,暂免贴花;用于生产经营的,按规定贴花;

(3)对铁路、公路、航运、水路承运快件行李、包裹开具的托运单据,暂免贴花;

(4)对企业车间、门市部、仓库设置的不属于会计核算范围,或虽属会计核算范围,但不记载金额的登记簿、统计簿、台账等,不贴印花;

(5)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单位,不记载经营业务的账簿不贴花。

5.单据免税。

对货物运输、仓储保管、财产保险、银行借款等,办理一项业

务,既书立合同,又开立单据的,只就合同贴花。

所开立的各类单据,不再贴花。

(国税地字〔1988〕25号)

6.企业兼并并入资金免税。

对企业兼并的并入资金,凡已按资金总额贴花的,接收单位对并入的资金,不再补贴印花。

(国税地字〔1988〕25号)

7.租赁承包经营合同免税。

企业与主管部门等签订的租赁承包经营合同,不属于财产租赁合同,不征收印花税。

(国税地字〔1988〕25号)

8.特殊情形免税。

纳税人已履行并贴花的合同,发现实际结算金额与合同所载金额不一致的,一般不再补贴印花。

(国税地字〔1988〕25号)

9.保险合同免税。

农林作物、牧业畜类保险合同,免征印花税。

(国税地字〔1988〕37号)

10.书报刊合同免税。

书、报、刊发行单位之间,发行单位与订阅单位或个人之间而书立的凭证,免征印花税。

(国税地字〔1989〕142号)

11.外国运输企业免税。

由外国运输企业运输进口货物的,外国运输企业所持有的一份结算凭证,免征印花税。

(国税发〔1990〕173号)

12.特殊货运凭证免税。

下列特殊货运凭证,免征印花税:

(国税发〔1990〕173号)

(1)军事物资运输结算凭证;

(2)抢险救灾物资运输结算凭证;

(3)为新建铁路运输施工所属物料,使用工程临管线专用运费结算凭证。

13.物资调拨单免税。

对工业、商业、物资、外贸等部门调拨商品物资,作为内部执行计划使用的调拨单,不作为结算凭证,不属于合同性质的凭证,不征收印花税。

(国税发〔1991〕155号)

14.同业拆借合同免税。

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之间相互融通短期资金,按照规定的同业拆借期限和利率签订的同业拆借合同,不征收印花税。

(国税发〔1991〕155号)

15.借款展期合同免税。

对办理借款展期业务使用借款展期合同或其他凭证,按规定仅载明延期还款事项的,可暂不贴花。

(国税发〔1991〕155号)

16.拨改贷合同免税。

对财政部门的拨款改贷款签订的借款合同,凡直接与使用单位签订的,暂不贴花。

(国税发〔1991〕155号)

17.合同、书据免税。

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书据(合同),出版合同,不属

于印花税列举征税的凭证,免征印花税。

(国税发〔1991〕155号)

18.国库业务账簿免税。

人民银行各级机构经理国库业务及委托各专业银行各级机构代理国库业务设置的账簿,免征印花税。

(国税发〔1991〕155号)

19.委托代理合同免税。

代理单位与委托单位之间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不征收印花税。

(国税发〔1991〕155号)

20.日拆性贷款合同免税。

对人民银行向各商业银行提供的日拆性贷款(20天以内的贷款)所签订的合同或借据,暂免征印花税。

(国税函〔1993〕705号)

21.铁道企业特定凭证免税。

铁道部所属单位的下列凭证,不征收印花税:

(财税字〔1997〕182号)

(1)铁道部层层下达的基建计划,不贴花;

(2)企业内部签订的有关铁路生产经营设施基建、更新改造、大修、维修的协议或责任书,不贴花;

(3)在铁路内部无偿调拨固定资产的调拨单据,不贴花;

(4)由铁道部全额拨付事业费的单位,其营业账簿,不贴花。

22.电话和联网购货免税。

对在供需经济活动中使用电话、计算机联网订货,没有开具书面凭证的,暂不贴花。

(国税函〔1997〕505号)

23.股权转让免税。

对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进行政企脱钩、对企业进行改组和改变管理体制、变更企业隶属关系,以及国有企业改制、盘活国有资产,而发生的国有股权无偿转让划转行为,暂不征收证券交易印花税;对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需要免征证券交易印花税的,须由企业提出申请,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

(国税发〔1999〕124号)

24.买卖基金单位免税。

对投资者(包括个人和机构)买卖证券投资基金单位,在2001年底前,暂不征收印花税。

(国税发〔2000〕8号、财税〔2001〕61号)

25.棉花购销合同免税。

对在全国棉花交易市场内进行棉花交易所签订的棉花购销合同,在2002年底前,暂免征印花税。

(国税发〔2000〕36号)

26.储备粮油业务免税。

在2003年底前,对中储粮总公司及其直属粮库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

对其经营中央储备粮(油)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

(财税〔2001〕13号)

27.电信集团免税。

对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各省(区、市)电信公司的资金账簿,因建立资本纽带关系而逐层上移的资金,凡在改制前已贴花的,不再贴花。

对各实业公司及其子公司新成立时设立的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

对上述公司在

重组改制过程中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国税函〔2001〕227号)

28.铁道通信公司免税。

对组建的铁道通信信息有限责任公司新成立时设立的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

对铁道通信公司在组建过程中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国税函〔2001〕228号)

29.国家邮政免税。

对组建国家邮政局及所属各级邮政企业新设立的资金账簿,凡属在邮电管理局分营前已贴花资金,免征印花税。

(国税函〔2001〕361号)

30.资产公司免税。

对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中国信达、华融、长城和东方等4家资产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自成立之日起,公司收购、承接、处置不良资产,可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财税〔2001〕10号)

(1)对资产公司成立时设立的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

(2)对资产公司收购、承接和处置不良资产,免征购销合同和产权转移书据应缴纳的印花税。

(3)对涉及资产公司资产管理范围内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持有人变更的事项,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的通知》(国税发〔1999〕124号)的有关规定,免征印花税。

31.中石天然气集团和中石化集团使用“成品油配置计划表”免税。

对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和中国石油化工集团之间及内部各子公司之间、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公司的各子公司之间、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的各子公司之间、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公司的分公司与子公司之间、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的分公司与子公司之间互供石油和石油制品所使用的“成品油配置计划表”(或其他名称的表、证、单、书),暂不征收印花税。

(国税函〔2002〕424号)

32.投资者申购和赎回基金单位免税。

投资者申购和赎回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单位,暂不征收印花税。

(财税〔2002〕128号)

33.与高校学生签订公寓租赁合同免税。

自2002年10月1日起至2005年12月31日止,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财税〔2002〕147号)

34.华商中心账簿免税。

在2003年底以前,对华商中心设立的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

(财税〔2002〕163号)

35.华商中心购销合同免税。

在2003年底以前,对华商中心从事储备糖、肉具体储备管理业务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财税〔2002〕163号)

36.储备库资金账簿免税。

在2003年底前,对中国糖业酒类集团公司直属的国家储备糖库和中国食品集团公司直属的国家储备肉库设立的资金账簿,免征印

花税。

(财税〔2002〕163号)

37.中外运集团财产划转免税。

对中外运集团重组改制中因财产的无偿划转所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该集团重组改制前签订但尚未履行完的合同,由于成立中国外运股份有限公司需要将上市公司改为执行主体。

对仅改变执行主体,其余条款未作变动,同时改制前已贴花的合同,可不再征收印花税。

(财税〔2003〕7号)

38.证券交易减税。

从2001年11月16日起,股票购买、转让、赠予、继承,按书立时证券市场当日成交价格计算的金额,由立据双方当事人分别按2‰的税率计算证券交易印花税。

39.资产过户免税。

对中国信达、华融、长城和东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按财政部核定的资本金数额,接收国有商业银行的资产,在办理过户手续时,免征印花税和契税。

(财税〔2003〕21号)

40.储备棉免税。

在2005年底前,对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及其直属棉库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经营中央储备棉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

(财税〔2003〕115号)

41.青藏铁路建设免税。

对青藏铁路公司的营业账簿免征印花税;对青藏铁路公司与中标的建设单位所签订的加工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免征签订合同双方应缴纳的印花税。

(财税〔2003〕128号)

42.被撤销金融机构清偿债务免税。

从《金融撤销条例》生效之日起,对被撤销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不包括所属企业)接收债权、清偿债务过程中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财税〔2003〕141号)

43.社保基金买卖证券印花税先征后返。

从2003年1月1日起,对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委托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人运用社会保障基金买卖证券应缴纳的印花税,实行先征后返。

(财税〔2003〕134号)

44.香港中银集团重组上市权转移书据免税。

对中国银行在香港中银集团重组前已贴花的资金及重组过程中因资产转移所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财税〔2003〕126号)

45.保险公司重组免税。

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人保资产管理公司新成立时设立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免征印花税,以后新增加资金按规定贴花。

(国税函〔2003〕1027号)

46.保险公司改制产权转移书据免税。

对中国人保控股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人保资产管理公司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国税函〔2003〕1027号)

47.资产处置免税。

从清算之日起,对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篇二:

关于股权收益权转让合同印花税涉税问题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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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股权收益权转让合同印花税涉税问题的分析

本文为天岳税务原创转载请注明出处文/郭莉莉

一、股权收益权信托简介

股权收益权信托主要是一种结合股权质押方式采取的信托融资变通方式。

其大致操作模式为,持有上市公司限售流通股股东(即融资人)将自有限售股股票的收益权交由信托公司,由信托公司发行资金信托计划,最后融资人在信托期限届满时再溢价回购该股票的收益权。

在此期间,信托公司为了能够在信托期限届满时安全收回信托资金,通常会要求融资人在转让股票收益权的同时将该股票收益权质押给信托公司,或者要求融资人委托第三方为其做担保。

若融资人到期履行了回购义务,则信托公司解除这部分股票收益权的质押;若融资方无法履行回购义务,则由信托公司在二级市场将这部分股票及其收益权变卖,收回投资资金。

二、股权收益权信托的实质-股权质押融资

股权收益权信托融资的对象持有的是限售股,融资方转让限售股股权受限,又需要融通资金,于是融资方会委托信托公司根据其所持有的股票市场价值及未来收益打一个折扣,为其做信托融资的安排。

信托期限届满时,若融资方能够收回这部分股权,则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计算方法兑现一部分收益返给信托公司作为融资费用。

股权收益权信托其本质上相当于用股票的收益权做了一个押券融资业务。

上市公司股权收益权信托计划发行操作思路基本上是为限售股股东提供质押贷款,解禁后,原股东通过二级市场或其他渠道卖出股份,向投资者返还本金并给信托计划持有人兑现收益。

由此看出,融资人和投资人与信托公司签订股权收益权转让合同实质上属于一类借贷性质的合同。

三、股权收益权借贷合同印花税涉税情况分析

股权收益权转让合同单从其合同名称字面意义上来看,一般往往会被税务机关认定为股权转让合同征收印花税。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了解到信托计划下的股权收益权转让合同其实质为借贷合同的一种。

由于股权转让合同及借贷合同的印花税率存在较大差异,在实务操作过程中,到底应该如何征收印花税税企双方一直存在较大争议。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

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印花税暂行条例》附件规定:

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按借款合同金额万分之零点五贴花。

《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补充规定》(89)鲁税三字40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

按照印花税《暂行条件》规定,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应按借款金额计税贴花。

这里说的其他金融组织,是指按照有关规定报经人民银行审查批准的金融组织,我省现已批准的金融组织有保险公司、投资银行、信托公司、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农村基金会、住房储蓄银行、财务公司以及证券公司等。

《印花税暂行条例》附件规定:

财产转移书据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第155号)第十条的规定:

“财产所有权”的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

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

书据。

《印花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的规定:

同一凭证,由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签订并各执一份的,应当由各方就所执的一份各自全额贴花。

通过上述文件分析,股权收益权转让合同若就其字面意义直接按照股权转让合同征收印花税,税率为万分之五;按照借贷合同征收印花税,税率则为万分之零点五。

可以看出,两种不同情况下税率相差十倍。

由于股权收益权信托是一种作为结合股权质押方式采取的信托融资变通方式,融资方和投资方与信托公司签署的股权收益权转让合实质上是一种借贷性质的合同。

笔者认为,签约双方应当按照《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他政策法规的规定,分别按合同注明借贷金额的万分之零点五在各自主管税务机关缴纳印花税。

【篇三:

房屋买卖合同印花税】

篇一:

房地产公司哪些合同印花税可不贴

房地产公司常用印花税税目及哪些合同可不交印花税

说明:

(1)服务类合同,一般的法律、法规、会计、审计等方面的咨询不属于技术咨询,其所立合同不贴印花。

(2)借款合同,仅限银行和其他金融组织与借款之间签订的合同,企业与企业、企业与个人之间借款合同不征。

(3)工程监理和税务代理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列举合同不征。

(4)人防车位和无产权车位出售,本质属于租赁,按租赁合同征印花税。

(5)股权投资协议,不属于印花税列举合同不征。

(6)继续使用已到期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列举合同不征。

(7)服务类合同,一般的法律、法规、会计、审计、物业服务、保安服务、日常清洁绿化服务、质量认证服务、翻译、出版等方面的咨询不属于技术咨询,其所立合同不贴印花。

(8)具有合同性质的单据,需要交印花税。

国税函[1997]505号,双方当事人不再签订购销合同而以订单、要货单等作为当事人之间建立供需关系、明确供需双方责任的业务凭证,所以这类订单、要货单等属于合同性质的凭证,应按法规贴花。

电子购物虽只有发票,但存在要约、确认等痕迹,即使金额再小,也应贴花。

(9)委托代理合同不需贴花(国税发(1991)155)。

(10)电网与用户之间的供用电合同(财税(2006)162)。

(11)合同在国外签订的,应在国内使用时贴花。

(12)承运快件行李、包裹开具的托运单据不需贴花(国税发(1990)173)。

(13)三方合同中的担保人、鉴证人等非合同当事人不贴印花。

(14)企业集团内部凭证,如不用于明确双方代需关系,据以供货和结算的,不用贴花。

(15)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合同金额,不需补贴花。

(16)培训合同不属于技术培训合同,不需贴花。

(17)企业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予贴花。

改制前已贴花,改制后,仅变更合同执行主体的不再重复贴花。

(18)合并、分立、联营、兼并企业的资金账簿,已贴花的不再重复贴花。

(19)土地租赁合同、土地拆迁协议、承包经营合同单位与员工签订的用工合同、无需贴花。

哪些合同不交印花税?

(2013-03-1514:

22:

00)大概如下,看实际: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

因此印花税的征收范围采用列举的方式,没有列举的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1.既有订单又有购销合同的,订单不贴花

在购销活动中,有时供需双方只填制订单,不再签订购销合同,此时订单作为当事人之间建立供需关系、明确供需双方责任的业务凭证,根据国税函(1997)505号文规定,该订单具有合同性质,需按照规定贴花。

但在既有订单,又有购销合同情况下,只需就购销合同贴花,订单对外不再发生权利义务关系,仅用于企业内部备份存查,根据[1988]国税地字第025号文规定,无需贴花。

2.非金融机构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银行与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需要缴纳印花税,和非金融性质的企业或个人签订的借款合同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企业向股东贷款是企业进行融资的常见方式,和股东所签订的借款合同,如果双方都不属于金融机构,无需贴花。

3.股权投资协议

股权投资协议是投资各方在投资前签订的协议,只是一种投资的约定,不属于印花税征税范围,无需贴花。

4.继续使用已到期合同无需贴花

企业所签订的已贴花合同到期,但因合同所载权利义务关系尚未履行完毕,需继续执行合同所载内容,即继续使用已到期合同,只要该合同所载内容和金额没有增加,无需再重新贴花。

但如果合同所载内容和金额增加,或者就尚未履行完毕事项另签合同的,需要按照《印花税暂行条例》另行贴花。

5.委托代理合同

代理单位和委托方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凡仅明确代理事项、权限和责任的,根据国税发[1991]第155号文规定,不属于应税凭证,无需贴花。

6.货运代理企业和委托方签订的合同和开出的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

在货运代理业务中,委托方和货运代理企业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以及货运代理企业开给委托方的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根据国税发[1991]第155号、国税发[1990]173号文规定,不属于印花税应税凭证,无需贴花。

7.承运快件行李、包裹开具的托运单据

在货物托运业务中,根据国税发[1990]173号文规定,承、托运双方需以运费结算凭证作为应税凭证,按照规定贴花。

但对于托运快件行李、包裹业务,根据(88)国税地字第025号文规定,开具的托运单据暂免贴花。

8.电网与用户之间签订的供用电合同

根据财税[2006]162号文规定,电网与用户之间签订的供用电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列举征税的凭证,不征收印花税。

9.会计、审计合同

根据(89)国税地字第034号文规定,一般的法律、法规、会计、审计等方面的咨询不属于技术咨询,其所立合同不贴印花。

10.工程监理合同建设工程监理,是指具有相关资质的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项目法人)的委托,依据国家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等相关规定,代替建设单位对承建单位的工程建设实施监控的一种专业化服务活动。

技术咨询合同,是当事人就有关项目的分析、论证、评价、预测和调查订立的技术合同。

因此,工程监理合同并不属于“技术合同”税目中的技术咨询合同,无需贴花。

11.三方合同中的担保人、鉴定人等非合同当事人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作为购销合同、借款合同等的担保人、鉴定人、见证人而签订的三方合同,虽然购销合同、借款合同属于印花税应税凭证,但参与签订合同的担保人、鉴定人、见证人不是印花税纳税义务人,无需就所参与签订的合同贴花。

(已失效规定)12.没有书面凭证的购销业务不需缴纳印花税

印花税的征税对象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在商品购销活动中,直接通过电话、计算机联网订货,不使用书面凭证的,根据国税函(1997)505号文规定,不需缴纳印花税。

例如通过网络订书、购物等。

13.商业票据贴现

企业向银行办理商业承兑汇票等商业票据贴现,从银行取得资金,但贴现业务并非是向银行借款,在贴现过程中不涉及印花税。

票据贴现业务是指持票人在票据尚未到期的情况下,为提前获得现金,将票据所有权转移给银行,银行将票据到期值扣除贴现利息后的余额支付给持票人的业务。

14.企业集团内部使用的凭证

集团内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公司之间,总、分公司之间,以及内部物资、外贸等部门之间使用的调拨单(或卡、书、表等),若只是内部执行计划使用,不用于明确双方供需关系,据以供货和结算的,根据国税函〔2009〕9号、国税发[1991]155号、国税函

[1997]505号文规定,不属于印花税应税凭证,无需贴花。

15.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合同金额不需补贴花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印花税的征税对象是合同,征税依据是合同所载金额,而不是根据实际业务的交易金额。

如果已按规定贴花的合同在履行后,实际结算金额和合同所载金额不一致,根据(88)国税地字第025号文规定,不再补贴花,也不退税。

16.培训合同

企业签订的各类培训合同,只有属于技术培训合同的,才需要按照“技术合同”贴花,其他的培训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征税范围,不需贴花。

篇二:

22种合同印花税

22种合同不用交印花税

印花税的征税范围属于正列举,未列入印花税列举的征税范围的不征税。

现对工作中常见的22种无须缴纳印花税的业务合同归纳总结,希望对纳税人有所帮助。

1.既有订单又有购销合同的,订单不贴花

在购销活动中,有时供需双方只填制订单,不再签订购销合同,此时订单作为当事人之间建立供需关系、明确供需双方责任的业务凭证,根据国税函(1997)505号文规定,该订单具有合同性质,需按照规定贴花。

但在既有订单,又有购销合同情况下,只需就购销合同贴花,订单对外不再发生权利义务关系,仅用于企业内部备份存查,根据(88)国税地字第025号文规定,无需贴花。

2.非金融机构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

3.股权投资协议

股权投资协议是投资各方在投资前签订的协议,只是一种投资的约定,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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