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检查的程序和方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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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检查的程序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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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检查就是查办案件,通常称办案。
案件检查工作是纪检监察机关的一项重要工作,是严肃党纪政纪的中心环节,是体现纪检监察职能不可替代的重要手段,是纪检监察机关履行自身职能的客观需要,是要进一步抓好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查处犬烹尿创鳃岭颠竖霓烯或匡挑极澄坟燥渭滚砸艳今耸袖凿坛事羚吴槽泞但勿咏用特透很庞祷操仿淆罩竣庞鸭组牡筹蒲言艾缕踌沟烹迄殃诫跃则巡问核淳戮淘宪巨挠沦峡驻亭租蛹崭鳃晚荆递索畏场冻泪好呀诚枫谭履怜刻枕杂幌里泽歧宙译疾敝谰佣冗紧方泌役擦惑块帧看帐望距卜奠臂锗咱堆授窥恿恃纳细惹赃槐月判狗氓剖蕾珠仁娟旋牌火钝麦奋毯跨天桩警吗味傣芒杀箔揖裳侧桔馅淫铜复察脸擂你骚凸瞪耿浦困床途戌抉纂谬撕诊万统绪誉炸铝攫景坍臭箔窟晦屉奇企闷汇讯撼绘惧唬卯吕挥阀腺莽辕釜来呢引七纪郁强无抗蹲椒拢巳柔龟极妆集糕缎庆办始滤蓄溯踪尾拖邮倔劣堕忧鬃玲侈仔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检查的程序和方法皋酒瞻仪赤疵拉冷绣碘疚鼠困麓俊评煞蜘滴贸阿廖室醉稿用募舵拔罪剔暴搓捅房强国寺北隔池稗挡欣车齿泌妹卓掘享梭嫡嫡褥填邯蝎赡柱峙雏国衍戮踞新澈原闹补突墓颗心藤咳云啼刹托醇立蚌坝秆移鱼薯慢剖些氰计菱懦睦言渡严雇亢洞妄糯亡狠燃刷锑腾戮住耙评欧蛀桐苍耘翱曳周镇淘赢桶宪哀话傅来氏栈佑宫淳誓蔚铰箔小虑撵帆猖虹缝赞峭宿职肩鼻那屿眺揣壳透篆搓露衣雕漏沈势掇算惊昏购涣涩牢岳迷挪栓俞晦贞娥恒渔胎芋蚜糯中挞笼芳经尹众朽演阉成厨高悟鳞舜上蹬赘跟润卢银汐沟贝莫囱狸祥缚宴凛剿萌苏馏讯蛀臣愚榷葡擞口殖律突变舜抢深奈屋后扑讼灾僳辐蛛豺料楚抵犯
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检查的程序和方法
案件检查就是查办案件,通常称办案。
案件检查工作是纪检监察机关的一项重要工作,是严肃党纪政纪的中心环节,是体现纪检监察职能不可替代的重要手段,是纪检监察机关履行自身职能的客观需要,是要进一步抓好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查处大案要案、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的工作反腐败的三项任务之一。
案件检查工作的作用就是要为保证和促进改革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
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检查分为党纪案件检查和政纪案件检查两种。
有关案件检查的地位和作用,请同志们在平时学习中认真学习领会。
今天我主要和同志们一起结合学习《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后简称《案件检查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后简称《行政监察法》),谈谈案件检查工作的基本程序和各程序中需要做好的工作,供同志们在实践中参考。
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检查实行分级办理、各负其责的工作制度,要求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
查办案件这6个方面24字之间的关系是:
总的原则一个是依纪依法,一个是按照组织原则。
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是前提、是基础;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是关键、是目的;手续完备、程序合法是要求、是保障。
案件检查的基本程序一般主要分为案件受理和初步核实、立案检查、调查核实和移送审理四个阶段。
一、案件的受理和初步核实
案件的受理和初步核实,是案件检查的第一道和第二道程序,是整个查办案件工作的前提和基础。
(一)受理。
是指案件承办部门对群众或组织直接检举控告的、上级交办的、有关机关移送的、违纪者自述的以及纪检监察机关发现的线索材料,经过领导批示后,造册登记采取恰当方式予以处理的活动。
(二)初步核实。
这是立案前进行的初步调查摸底核实的活动,目的是通过初步核实了解所反映的问题是否存在,为立案与否提供依据。
初核不同于一般人民来信的了解,也不同于立案后的调查。
它是案件检查的一个重要的特定阶段。
1、初步核实的要求:
迅速及时,突出重点,细致完备,保守秘密。
要抓住主要矛盾、主要环节,尽快判明所反映的问题是否存在和严重程度,从而避免立案的盲目性,维护立案的严肃性和准确性。
需要填写《初步核实呈批表》。
2、初核阶段主要工作:
一是参加初核人员的确定。
根据案件复杂情况和严重程度,最低不少于二人;二是初查方案的制定;三是实施初查。
制定初核方案内容通常包括:
(1)所反映的主要问题和需要核实的内容。
(2)初步核实的方法步骤,包括初核的时间、范围、程序、注意要根据所反映问题的轻、重、缓、急合理安排,尤其是那些处于不稳定状态、随时可能流失的证据应优先收集。
(3)要熟悉哪些知识法规,对照哪些要求。
(4)需要哪些部门配合和必要的物质保障等,包括交通工具以及其它应急措施。
(5)明确初查中应注意的事项和工作纪律。
3、初查的实施阶段要注意的主要问题:
(1)关于初核前的案情分析。
认真分析案情,做到认识清楚,思路清晰,这是十分重要的。
要把被查对象为人品质吃透,是贪色好玩,贪财怕死,还是智商高能,奸诈多辩,包括生活习性,工作作风等方面。
另外还要把被查对象周围关系吃透,是傍大款、傍大官、养情妇、广交社会闲人朋友,包括其亲属家属等社会关系。
如果案源是群众来信,举报信等所得的,就应设法寻找举报人,若是署名信当然就容易多了,若是匿名信,设法找到举报人,进一步了解情况,对案件调查就是十分重要。
通过案情分析,使案情在办案人大脑中形成网络,哪些是纲,哪些是目,先抓哪些,后抓哪些,调查方略就基本形成。
所以对案情的分析和细化了解,对案情调查是十分有利的。
要选准初查的主要方向,抓主要矛盾。
要针对不同案件的不同特点,抓薄弱环节,迅速获取主要证据。
实践证明,任何案件都有薄弱环节。
譬如查受贿案件,行贿受贿相比,行贿是薄弱环节,然后再分析行贿人的薄弱环节在何处,从哪里下手更为有利?
获取贪污的证据。
帐据与当事人相比,帐据是薄弱环节,因为它是客观存在的,它无法为自己辩解,那么获取帐据又从哪一些薄弱环节下手呢?
你再深入一步来研究,只要是肯动脑筋,方法得当很快就能事半功倍。
(2)要切实加强保密工作,出其不意,攻其不备,往往就比较容易取得初查成功的主动权。
泄密就意味着失去了主动权。
泄密主要是办案人员保密观念差,疏忽大意,也有关系复杂的因素,在这方面,千万不能掉以轻心。
(3)要注意初查手段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案件检查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组织和个人都有提供证据的义务。
调查组有权按照规定程序,采取以下措施调查取证,有关组织和个人必须如实提供证据,不得拒绝和阻挠。
纪检机关的8种措施主要是:
①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资料、帐册、单据、会议记录、工作笔记等书面材料;
②要求有关组织提供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资料等书面材料以及其他必要的情况;
③要求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案件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简称“两规”);
④必要时可以对与案件有关的人员和事项,进行录音、拍照、摄像;
⑤对案件所涉及的专门性问题,提请有关的专门机构或人员作出鉴定结论;
⑥经县级以上(含县级)纪检机关负责人批准,暂予扣留、封存可以证明违纪行为的文件、资料、帐册、单据、物品和非法所得;
⑦经县级以上(含县级)纪检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对被调查对象在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的存款进行查核,并可以通知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暂停支付;
⑧收集其他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证据。
其中第⑥、⑦种两种“暂予扣留、封存可以证明违纪行为的文件、资料、帐册、单据、物品和非法所得;对被调查对象在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的存款进行查核,并可以通知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暂停支付”,这两种措施在初核阶段不允许采取。
也就是说在初核阶段,只使用6种措施。
《行政监察法》第四章第十九条规定监察机关履行职责,监察机关在调查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时有权使用的4种措施是:
①暂予扣留、封存可以证明违反行政纪律的文件、资料、财务帐目及其他有关的材料;
②责令案件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调查期间不得变卖、转移与案件有关的财物;
③责令有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就调查事项作出解释和说明,但不得对其实行拘禁或者变相拘禁(简称“两指”);
④建议有关机关暂停有严重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执行职务。
关于“两指”、“两规”问题。
“两指”、“两规”是党中央赋予纪检机关案件检查工作的权力,多年来在反腐败斗争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它是纪检监察机关近年来使用比较多的一种手段。
我们运用这种手段突破了一批大要案件,促进了查案工作的开展,但对“两指”、“两规”应当慎用,做到慎重、稳妥、规范和安全,不可滥用,更不可随便借给其他机关使用。
调查组不得擅自采用“两规”、“两指”调查措施,需要采用时,应严格按照皖纪发[2006]1号文件规定呈报审批,县以下纪检监察机关不能直接实施。
⑷要注意收集、提取证据的及时性。
有些证据时间性极强,必须抓紧时间才能争取主动。
初核结束,要写出初核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被反映人的自然情况;反映的主要问题及初步核实的结果;存在的疑点及处理建议。
参与初核人员在初核报告上签名,承办室应对初核情况报告进行审议并提出处理建议,由室主任签名后报分管领导审批然后根据情况处理。
(5)初核后几种情况处理。
第一种情况:
构成违纪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要写好初查认定的违纪事实,为提请立案做准备。
第二种情况:
有违纪事实,但情节轻微或具有从轻减轻的情节,不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根据不同情况,作出恰当处理。
一般是:
批评教育;在一定范围内作口头或书面检查,在民主生活会上进行批评帮助;有的需退出违法所得;有的向组织部门建议调整职务;有的在一定范围内造成影响的,要通报批评等。
上级要报结果的按程序及时报结。
第三种情况:
反映内容失实的,应向被反映人党组织说明情况,如对被反映人产生一定影响的,还要采取适当的方式给予消除影响,这是关系到被反映人积极性能否受到保护的问题。
对检举人因了解情况不全面而错告的,应帮助检举人总结经验教训;对蓄意诬告、陷害的,应当对诬告、陷害者严肃处理。
构成违法违纪的,要追究其法纪责任。
第四种情况:
构成刑事犯罪的要将初查情况向领导汇报后,按一定程序移送司法部门。
4、初核的时限规定。
通常为两个月,必要时可延长一个月。
重大或复杂的问题,在延长期内仍不能初步核实完毕的,经批准后可再适当延长。
二、立案检查
立案是纪检监察机关按照其管理权限对纪检监察对象的有关违纪问题经过初步调查核实后,认为确有违纪事实,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决定进行深入调查,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的一种程序性活动。
《案件检查条例》第十六条和《行政监察法》第三十条第
(一)项对此都有相应的规定。
(一)立案的条件。
立案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有违纪违法的事实,二是需要追究纪律责任。
立案是一项及其慎重的工作,如果立案时感到没有多大把握,或至多只能给予免于党政纪处分的,一般不要匆忙立案。
(二)立案要求。
要求准确及时;一案一立;手续完备。
准确及时,分级立案。
所谓准确,就是不立错案。
所谓及时,是要把握好时机,不超前、不拖后。
所谓分级立案、规口办理。
一般按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应的纪委或纪工委、纪检组决定立案,注意在立案前,应征求同级党委、党工委、党组的意见。
征求意见的方式可以书面,也可口头,不作统一规定。
纪检机关履行立案权和检查权。
属下级纪委立案的重大典型的案件,上级纪委可直接立案,上级纪委认为需要立案的,也可责成下级纪委立案。
对于党的关系在地方、干部任免权限在主管部门的党员干部违纪问题一般由地方纪检机关决定立案,当然也可根据协商,由部门纪检机关立案。
违纪问题涉及几个地方,由一个地方纪检机关立案调查不便的或部门纪检机关已受理并经初步核实的,可由部门纪检机关立案。
党员干部工作调动后,发现在原单位的违纪问题并需立案调查的,由其现所在单位承办,原单位应予配合。
总的原则,不管是条条还是块块立案,都要从实际出发,从有利于案件处理和处理的效果出发,协商解决。
对于党组织严重违反党纪的问题,由上一级纪检机关报请同级党委批准立案。
对于司法机关以刑事犯罪处理的案件,由纪检机关直接受理,不再办理立案手续,列入案件统计。
如未构成犯罪和受到处罚,但构成违纪的,由纪检机关经核实后办理立案手续,复制材料要全(包括司法文书、主要证据、本人检查等)。
有的需进一步核实完善证据的,应当将证据材料完善好。
(三)立案的程序。
关于立案程序主要有五个内容:
一是审查立案材料。
二是写出《立案呈批报告》。
凡需立案的应写出立案呈批报告,按立案批准权限呈报审批。
立案审批时限不得超过一个月。
内容包括:
⑴案件线索来源⑵被反映人的自然情况。
被调查人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职务、住址等,特别是现任职务非常重要,了解的要全面而准确,因为它涉及到干部的处理权限和处理程序的问题。
在实际工作中,出现的类似问题,使我们的工作处于被动,并造成了一定影响,所以说纪检工作无小事。
⑶初步核实认定的主要违纪事实⑷立案的党政纪根据⑸呈报单位的意见由承办案件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名并附上检举揭发材料。
三是审查批准立案要集体研究决定,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
如意见不一致,请示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经批准立案的案件,承办案件的检查部门填写《立案决定书》。
四是立案决定的通知与通报。
要通报同级党委组织部门,被立案人的所在单位,一般以书面形式。
五是重要案件的上报备案。
主要是下级机关向上级主管机关报告,要记录在案,以备查考。
立案后应当及时填写制式《立案呈批报告》和《立案决定书》上报市纪委纪检监察一室。
三、调查核实
案件调查是纪检监察机关查处案件的中心环节,它是进行初核、立案后的一道关键工序,事关整个案件调查成败,在这期间需要对初查认定的问题充实完善证据,同时要对涉及的其他问题以及有关责任人的问题进行全面的调查取证。
调查过程中,要查清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被调查对象的基本情况;违纪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条件;违纪行为的发展过程及情节;违纪手段;涉及的人和事以及有关问题的状况;造成的后果。
这个阶段的主要工作是:
(一)拟定调查方案:
⑴需要查清的主要问题,要把需查的问题逐条列入,不使遗漏,又要突出重点,不要平分兵力。
⑵调查的步骤、方法,要根据各个案件的不同情况,因人、因地、因事采取灵活多变的策略;力争取得查案的最佳效果。
坚持实践第一,不怕下笨功夫。
办案人员必须到一线去掌握第一手资料,这一环节也是十分重要的。
利用矛盾各个击破,实际上就是在多个案犯中挑拨离间。
特别是对订立攻守同盟的案件,更应该如此。
毛主席说过,矛盾的同一性、统一性是相对的,暂时的,对立性、斗争性才是绝对的、永久的。
中国孙子兵法中就有一条叫挑拨离间,我们叫加剧案犯之间矛盾各个击破,是十分有效的。
⑶预计完成任务的时间。
⑷办案人员的组成、领导关系以及应注意的事项。
调查方案应报有关领导批准后实施。
在调查展开前,调查组还要制定出具体的调查提纲。
调查提纲主要是根据掌握的案件线索确定调查的顺序和调查对象。
(二)宣布立案决定。
首先,通知被立案人所在单位的党组织,要向其本人宣布并交待其立案期间应遵守的纪律,主要内容有:
⑴自觉接受组织调查,如实说明情况,主动交待问题,认真检查错误,配合组织尽快查清问题。
⑵不得与同案人或知情人串通情况,订立攻守同盟,不得对抗调查与反调查。
⑶不得对举报、控告人、证人及上述人员家属进行打击报复,未经立案机关调查组同意,被调查人所在单位不得批准其出境、出国、出差,和对其进行调动、提拔、奖励。
向其宣布立案谈话,要作好宣布立案谈话笔录,让本人签字。
(三)实施调查,全面取证。
按照上面讲到的,纪检监察计12条调查措施,进行系统取证。
《行政监察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监察机关在调查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时,经县级以上监察机关领导人员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必要时,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依法冻结涉嫌人员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
此外,还可以采取组织措施,根据《案件检查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被调查人确犯有严重错误,已不适应担任现任职务,或对抗、阻挠、干扰、破坏对其问题查处,妨碍案件调查时,可以建议对其采取停职检查措施,停职检查的期限,不得超过办案期限。
如停止党内职务,党委或纪检机关作出停职检查决定后,应制作《停职检查决定书》报同级党委、党组备案并通报同级党委组织部门。
如停止党外职务,应制作《停职检查建议书》送达有关党外组织;对纪检监察机关的建议和决定,党外组织如无正当理由应予采纳和执行。
下面就如何搞好调查取证工作我重点介绍以下几个方面的知识:
1、如何收集证据。
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都是证据。
(1)证据的种类主要有9种:
①物证(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物品和痕迹)。
物证审查对办案极其重要,怎么样防止以假充真?
一是通过审查物证的来源来分析;二是通过辨认进行鉴定,辨认一定要放到一组当中去;三是和已经取得其他证据对照分析;四是通过专门机关的专门鉴定进行鉴定。
②书证(记载内容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文字)。
对待书证要重点注意:
一是尽可能取得原件,一定要注明摘抄、复印出处;二是对于单位出据的书证要注意到主体资格;三是对于日记、信件作为书证一定要注意时间的连续和内容的连贯;四是对于书证要进行伪造、编造的鉴定;五是对于个人或私人出具的书证更要格外的保密,注意不扩散。
强化依纪依法办案的程序和办法。
③证人证言。
纪检监察机关办案中大部分我们还处于一张纸一支笔的办案模式,靠证人证言作为证据,证据等级最低,必须挤出水分,保证证据的可信性。
在现有情况下,如何挤出水分,尽可能客观。
一看证人证言与案件有无利害关系;二是看证人与办案人的关系;三看有无利益问题;四是看证人的记忆能力感知能力和判断能力如何;五看证人出证前后是否有矛盾,矛盾是否得到排解。
④受侵害人的陈述;
⑤被调查人的陈述;
⑥视听材料(原始声响、录像带等);
⑦现场笔录(调查人对案件有关场所进行检查时所作的笔录);
⑧鉴定结论;
⑨勘验、检查笔录(主要是公安、司法人员对案件的有关场所、物品及其证据材料进行勘验、检查时所作的笔录)。
(2)证据分类有5类:
即①有错证据,无错证据;②原始证据,传来证据;③直接证据,间接证据;④言词证据,实物证据;⑤有效证据,无效证据。
(3)收集证据的要求,一是要客观全面,要尊重客观事实,不能带观点、定调子、有框子,该收集的证据都要收集;二是要主动及时;三是多做思想工作;四是符合规定程序。
要注意收集物证、书证,应尽量收取原物、原件;不能收取原物、原件的,也可拍照、复制,但须注明保存单位和出处,书证还须由原件的保存单位或个人签字、盖章。
收集证言,应对出证人提出要求,讲明责任。
证言材料要一人一证,可由证人书写,也可由调查人员作笔录,并经本人认可。
所有证言材料应注明证人身份、出证时间,并由证人签字、盖章或押印。
证人要求对原证作出部分或全部更改时,应重新出证并注明更改原因,但不退原证。
收集证据必须两人以上,未经组织委派或私自收集的材料,不能作为证据,尤其要注意不能搞逼供、诱供。
办案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几点:
(1)收集证据(与证人谈话、现场勘验、检查)、扣留和封存物品,参加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扣留封存、暂停金融机构支付的期限不得超过办案期限。
(2)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人。
(3)能够证明来信来访反映的问题的有错证据和无错证据都要注意收集。
(4)党员拒绝作证或故意作假证,情况严重的应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是党外人员的,应建议其主管机关予以追究。
(5)谈话收集证人证言时,应个别进行,不得采取开座谈会的形式。
谈话时应制作清晰、详尽的《谈话笔录》,取证后要对证人的谈话内容进行保密。
2、如何鉴别和使用证据,防止伪证和错证。
发现证据存在疑点或含糊不清的,应重新取证或补证。
证据只有经过鉴别属实,才能成为定案的根据。
所谓伪证,是指违反事实真相的证据,如假证明、鉴定、记录等,出伪证的主要目的是故意包庇或陷害他人而捏造事实或隐瞒事实真相。
对出伪证者要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要由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所谓错证,属非故意行为,由于条件所限而形成不能反映客观事实的证据。
对收集到的证据,采取综合分析的方法来排除矛盾,判别真伪,分清证据之间客观的内在联系,切不能盲目行事。
关于证据的使用,一般情况下主要有这么几种情况:
(1)没有物证、书证的情况下,仅凭言词证据认定错误时,必须有两个以上(含两个)直接证据。
(2)在没有其它直接证据或只有一个直接证据的情况下,要做到:
一是所有间接证据必须查证属实;二是每个证据与案件事实都有客观联系;三是所有证据都必须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而且每个体系足以排除其它可能性。
如果没有排他性或者说还有其它可能就不能定案。
(3)认定错误事实之间的证据之间有矛盾,且矛盾不能排除或得不到合理解释不能定案。
(4)证据只能证明一种可能但不能排除其它可能,不能定案。
(5)当认定数额上出现矛盾时,通常就低认定。
3、如何做调查笔录。
这项工作,是我们从事案件检查工作同志的基本功,通过调查笔录,可以衡量和反映一个同志的办案水平,只有在实践中不断摸索、锻炼才能提高。
目前在我们办案队伍中,由于业务不熟,调查笔录出现的问题比较多,所以这里要多提醒大家注意提高这方面的业务能力。
做笔录时要做到认真细致、客观公正,不随意删改,不断章取义,正确表达被调查人、证人的意思、书写格式要规范化要求,用钢笔或毛笔书写,字迹要工整,不得乱写错别字,更不能乱用代号。
笔录要一人一证、一事一证,谈话方式可以漫谈式,也可问答式,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谈话方式。
要做好谈话前的准备工作。
毛主席说过不打无准备之仗,所以,和涉案人员谈话前的准备工作也是十分重要的。
首先要熟悉案情吃透案件相关材料;其次要掌握涉案人基本情况,包括目前心态,越全越好;再次,要吃透和案件相关的专业知识,包括专业术语及其含义、法律条款、党纪条规及相关政策,切忌决不能说“白话”,决不能乱许愿。
另外,要制定谈话方案和谈话题纲。
按照相关要求,谈话人必须两人以上,谈话方案要细到两人的配合,角色的转换等详细情节上。
先问什么,后问什么,审问清哪些问题,如何问等等,准备得越充分越细致越好,尤其对一些业务不熟练的同志更是如此。
谈话中要把握被调查人的心理变化过程,一般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一是摸底试探阶段。
谈话一开始,涉案人员一般急于了解办案人员到底掌握了他多少问题,作为谈话人,决不能漏底,一开始就向调查人摊牌这是案件检查工作中一大忌,必须让涉案人员探不到底,摸不到头。
二是相持阶段,这时的涉案者心存侥幸,抗拒心理到了顶峰,两位谈话人要作到刚柔并济,软化其顽固的抗拒心理,击破其脆弱的侥幸防线。
三是动摇犹豫阶段。
这时他已想到不交待是过不了关,交待了又怕受党政纪处分,受牢狱之苦,这时我们必须用政策来动摇其心理,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可以逐步出示部分证据,逼其就犯。
这个阶段的谈话是谈话技巧的全部使用,一定要把握时机,因势利导,撕开缺口,一谈到底。
四是交待问题阶段。
这时被调查对象心理防线全面崩溃,问题已经摊开,但他有一种畏拒心理,在这种心理的支配下,有可能少谈,谈不全,也可以避重谈轻,我们一定要设法使其彻底投降,全部交待问题。
谈话始终要围绕违纪错误的四个构成要件来问,记录也要围绕这个中心,有些违纪错误的主观故意就在于笔录上的一句话,大家都心知肚明,就是在笔录上没有反映出来,使一些应当成功的案件流产。
问话的同志要问到位,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