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建筑施工合同最新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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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建筑施工合同最新版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江苏13版)
(GF—2013—0201)
制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江苏华侨沪江置业有限公司(简称发包人)
承包人(全称):
江苏中郡建设有限公司(简称承包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南京江北农副产品批发市(二期)项目H栋大棚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南京江北农副产品批发市(二期)项目H栋大棚桩基、钢结构、土建及水电安装。
2.工程地点:
南京市六合经济开发区,龙杨路、时代大道、新浦六路地块之间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六发改投(2011)230号
4.资金来源:
自筹资金
5.工程内容:
桩基、钢结构、土建及水电安装。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6.工程承包范围:
桩基、钢结构、土建及水电安装。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
2013年11月20日。
计划竣工日期:
2014年1月19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
60天。
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国家质量验收标准。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貮百肆拾叁万捌仟陆百玖拾元整整(¥243.869元);
其中:
五、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
瑚成东。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九、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2013年11月13日签订。
十、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中山北路241号江苏华侨大厦5楼签订。
十一、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二、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十三、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陆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贰份,承包人执贰份,招投标主管部门执贰份。
发包人(盖章):
承包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表人:
合同经办人:
合同经办人:
组织机构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地址:
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银行帐号: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鉴证意见(盖章):
备案号:
经办人:
备案日期:
年月日
鉴证日期:
年月日
发包人:
(公章)承包人:
(公章)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此部分采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GF-2013-0201)中《第二部分通用条款》
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
1.1.1合同
1.1.1.10其他合同文件包括:
⑴本工程有关洽商、变更的书面协议;⑵本合同协议书;⑶本合同专用条款及附件(附件中包含承包人最终确认的工程量清单报价书;另外若第47条补充条款与其它条款不一致的,以补充条款为准);⑷审查合格通知书;⑸资格审查文件(含答疑文件);⑹工程量清单;⑺应审文件(含应审文件澄清、说明及确认函);⑻本合同通用条款;⑼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⑽施工图纸。
对于同一类合同文件及招投标过程中的往来函件,除非双方另有约定,以其最新版本或最新发布的为准。
1.1.2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4监理人:
名称:
陈九余;
资质类别和等级:
总监;
1.1.3工程和设备
1.1.3.7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
符合通用条款规定的发包方提供的施工场地。
1.1.3.9永久占地包括:
规划红线范围内的土地。
1.1.3.10临时占地包括:
规划红线范围外因施工需要而占用的土地。
1.3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规定。
1.4标准和规范
1.4.1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
适用国家、行业及工程所在地现行的相关标准、规范、规定(对于同一标准、规范应以最新颁布者为准)。
1.4.2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无;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
无;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无。
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
⑴本工程有关洽商、变更的书面协议;⑵本合同协议书;⑶本合同专用条款及附件(附件中包含承包人最终确认的工程量清单报价书;另外若补充条款与其它条款不一致的,以补充条款为准);⑷中标通知书;⑸招标文件(含答疑文件);⑹工程量清单;⑺投标文件(含投标文件澄清、说明及确认函);⑻本合同通用条款;⑼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⑽施工图纸。
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
开工前;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
肆套(不含竣工图纸),如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另有图纸需要,发包人可代为联系,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在接到发包人施工图后应认真组织相关专业人员进行审核,图纸中存在问题的应在图纸会审时提出,否则在施工过程中因图纸本身存在的问题而发生变更,并由此导致费用增加的,发包人不予认可,且工期不予顺延;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
全套施工图纸。
1.6.4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
根据项目的工期总目标编制项目总进度计划,并在开工前一周提供施工进度总计划、施工组织设计和材料(设备)进场计划表等资料。
工程的进展不符合进度计划时,发包人及监理单位可要求承包人修改计划。
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任何计划的修改都不得造成完成期限的延误,因进度计划修改造成的费用增加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
见上述条款;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
依据发包人需要;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
书面形式,以上资料必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后报发包人;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
收到齐全的资料后合理时间内。
1.6.5现场图纸准备
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
执行通用条款中相关1.6.2、1.6.3约定。
1.7联络
1.7.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7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7.2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项目所在地发包人项目部;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项目所在地承包人项目部;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项目所在地监理人项目部;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1.10交通运输
1.10.1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
由承包人按发包人要求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批准手续和全部权利,以及取得因施工所需修建临时道路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权利,并承担相关手续费用和建设费用。
1.10.3场内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
无。
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
无。
1.10.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11知识产权
1.11.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
执行通用条款。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私自复印或将发包人提供的图纸等资料提供给第三人。
若违反本条,承包人应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索赔。
1.11.2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
归承包人所有。
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仅限于此工程项目。
1.11.4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
执行通用条款。
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
不调整。
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
在中标范围内为固定报价,可调整内容仅为以下部分:
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工程量清单核对结果、甲方签字认可的变更、报价外增加或减少项目、现场甲方签证,施工过程中的政策性调整文件不予考虑。
材料代用须经设计部门或发包人认可。
2.发包人
2.2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
姓名:
蒋河;
职务:
工程师代表;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
负责质量、进度、安全及协调工作;负责办理变更、洽商、工程结算等的内部审批手续。
2.4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
场地移交可以全部或分段移交,以基本满足本工程合同总工期,各节点施工工期为前提;所移交的场地能基本满足施工要求。
2.4.2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
开工前完成施工场地内的“三通一平”。
开工前根据施工现场要求提供水、电线路接口,其他线路由承包人自行办理。
挂表及总箱设定的位置须经发包方同意,水、电、通讯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支付。
2.5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
/。
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
/。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
/。
3.承包人
3.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9)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
符合竣工资料规范要求(含竣工图及相关文件)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
4套。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
由承包人自行解决,费用包含在投标总价内。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
承包人在工程竣工后一个月内。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
符合竣工备案要求的纸质件(按要求盖章、签字)和电子件。
(10)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1)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
开工前一周须提供工程进度报表。
(2)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
(3)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
环保、环卫等相关手续由承包人办理,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4)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
工程交付前成品保护由承包人负责,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5)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
对施工场地周围所有管网、管线、排水、道路及邻近建筑物乙方负责观测,并充分考虑桩基施工时的震动对其影响,若发生问题乙方要采取补救措施,费用乙方承担。
(6)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
保证施工现场清洁卫生符合有关规定,达到标化现场工地要求。
(7)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它工作:
必须严格执行南京市的施工场地管理规定以及发包方的场地管理要求;严格执行发包人施工中变更、签证的规定;有配合发包人做好资料归档、决算审计的义务,及时处理好现场事务。
3.2项目经理
3.2.1项目经理:
姓名:
瑚成东;
职务:
项目经理;
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
在授权范围内履行本项目的建筑安装总承包管理职责,为工程参与各方做好协调和服务,在资金、质量、安全、环境保护、文明施工等合约目标范围向业主直接负责。
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
每周不少于5天,每天不少于8小时。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
发包人有权与承包人解除合同,并追究由此带来的发包人一切损失。
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
3.2.3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
开工时或施工过程中若有擅自变更,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由此带来的发包人一切损失。
3.2.4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未经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批准,不得更换项目经理。
项目经理因刑事犯罪、伤病丧失工作能力等确属不能履行职责需要变更的,须经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批准更换,其接替人员的资格、业绩和信誉不得低于被替换人员,如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由此带来的发包人一切损失。
3.3承包人人员
3.3.1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
合同签订7日内,如承包人不按时送审符合要求的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发包人可按照现实情况给予承包人1000-5000元的处罚,并可拒付相应部分工程进度款,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3.3.3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应对其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必须进行有效的管理。
监理人和发包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承包人应予以撤换,否则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由此带来的发包人一切损失。
3.3.4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如有特殊原因需要离开施工现场的,需提前一周报发包人、监理单位,经发包人、监理单位批准后才可离开施工现场,否则承包人每违约一项(或一人),需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2000元。
3.3.5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投标文件所载明的项目经理不得变更,如擅自变更,视为违约,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并追究由此带来的发包人一切损失。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投标文件所载明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必须常驻现场,不得擅自离开施工现场,否则发包人每发现1次,罚款1000元;超过5次,视为违约,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
3.5分包
3.5.1分包的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
本工程不允许承包人有任何形式的转包和未经允许的分包,否则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一切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如某些专业工程,承包人自行施工质量不能令发包人和监理满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做分包处理,承包人应做好分包人的管理工作和负总责。
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行为或疏忽导致工程损害或给发包人造成其他损失,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
/。
3.5.2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
无。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
本工程不允许承包方有任何形式的转包和未经发包方允许的分包,否则发包方有权终止合同,一切损失由承包方承担。
3.5.4分包合同价款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
无。
3.6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
在工程交付前,成品保护由承包人负责,费用已含在合同价款内,发生成品损坏,承包人负责予以修复,费用自理;如交付后,发包人要求承包人继续保护,费用另行商定。
3.7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
是。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
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承包人的投标保证金在合同签订后转为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按招标文件约定的方式予以退还。
4.监理人
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
对建设工程的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成本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和各方协调工作,监督施工单位对工程施工进行科学管理、安全施工、文明施工,具体详见监理合同。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为工程款拨付、各项工程变更洽商的确认及重大质量、进度、安全问题的处理权。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
承包人应积极配合向监理人提供施工现场的办法用房和生活场所,其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
4.2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
姓名:
陈九余;
职务:
总监;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
具体见监理合同。
4.4商定或确定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
(1)另行协商;
(2)/;
(3)/。
5.工程质量
5.1质量要求
5.1.1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
一次性验收合格,。
5.3隐蔽工程检查
5.3.2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
按质监部门的有关要求及通用条款规定执行。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24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48小时。
6.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安全文明施工
6.1.1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
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其安全施工防护费用已经含在合同价款内。
本工程在整个施工期间杜绝一切人身伤亡和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如发生上述事故,则发包人视为承包人违约;在施工期间每发生一起重伤事故,承包人除了接受政府相关部门处罚外,承包人应保证在整个合同履行过程中所用的全部工器具、设备、施工机械及现场设施等的安全、性能和状态完好,能够实现预定的作用,满足合同约定和业主代表的要求。
与工程有关的大中型施工机械、现场变配电设备以及重要施工器具等的检修、维护须提前7天通知发包人/监理工程师。
承包人必须服从发包人现场安全考核管理办法。
6.1.4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
承包人应保证在整个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发生民事或刑事案件,并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
在实施和完成本工程过程中,承包人应充分关注和保障所有在场人员的安全,承包人对安全防护工作负全责(包括但不限于责任和费用),并禁止非施工人员、车辆进入现场。
负责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
为保护本工程免遭损坏,或为现场附近和过往人群的安全与方便,在确有必要的时候和地方,或当监理工程师或有关主管部门要求时,承包人应自费提供照明、警卫、护栅、警告标志等安全防护措施。
所有安全事故及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如承包人未履行上述约定及通用条款相关义务造成工程、财产和人身伤害,由承包人承担责任,赔偿损失及支付发生的费用
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
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前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上报发包人。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减少财产损失和避免人员伤亡。
6.1.5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
现场需达到江苏省省级文明工地(各施工阶段均需达到江苏省省级文明工地要求)。
6.1.6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
本工程总价中的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基本费用为2.2%,双方约定该费用分两次支付:
工程开工前,发包人支付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中基本费用2.2%的60%给承包人;工程主体封顶验收合格后,发包人支付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中基本费用2.2%的40%给承包人。
承包人应该确保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专款专用。
现场安全文明措施费中考评费用的1.1%,未经考评不得记取。
。
7.工期和进度
7.1施工组织设计
7.1.1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
按通用条款执行。
7.1.2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
承包人收到施工图后,应在七天内做出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及文明施工标化现场方案,报发包人及监理总监审批,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全部设备、材料、成品、半成品等需求供应进场计划,人员安排、质保体系、安保体系、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施工机械设备配置情况,以及施工现场优化布置等内容,增加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发包人接到监理报来的施工组织设计(各工期节点不得迟于合同工期节点规定)后五天内组织审核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可作为工程款的支付参考依据。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
收到需要确认的文件后7日内。
工程师对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的任何确认、调整和修改意见不免除和减轻承包人的工期责任。
7.2施工进度计划
7.2.2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
收到后一周内。
7.3开工
7.3.1开工准备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
开工前14日内。
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协商办理。
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协商办理。
7.3.2开工通知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120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
7.4测量放线
7.4.1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
开工前一周由发包人、承包人在监理单位见证下进行现场交验,并以书面形式提供给承包人。
水准点、座标控制点交验完毕,即由承包人自费负责保护,此后由于破坏或失准带来的重新测量、放点费用及由此造成的其他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
7.5工期延误
7.5.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
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应在情况发生后2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报告向发包人提出。
发包人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上述工期顺延的情况,发包人不承担窝工、停工、机械进出场、台班费等在内的其它责任。
双方在确定竣工日期时,已充分考虑可能出现各种形式的雨雪、冰雹、台风、高温天气、停电、停水、节假日、扰民和民扰、道路施工影响等不利因素及发包人分包工程的合理工期。
7.5.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
合同总价的5%。
7.6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
招标文件中已明确或投标文件承包人承诺完成,但暂未计入报价的项目不作为顺延工期的理由。
雨雪、冰雹、台风、高温天气、低温天气、停水、停电、节假日、扰民和民扰、市政影响等不利因素等在总工期内,不另外考虑。
如遇国家和政府要求短期(临时)停工的,双方商量处理。
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
(2)/;
(3)/。
7.9提前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