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之欧阳体创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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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之欧阳体创编

目  录

时间:

2021.02.03

创作:

欧阳体

前 言

本标准中第2章、第3章及6.19、6.20、8.6为推荐性的,其余为强制性的。

本标准依照GB/T 1.1—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取代GA801—《机动车检验工作规程》。

与GA801—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更如下:

——修改了标准的适用规模(见第1章,版的第1章);

——修改了“检验员”的术语和界说(见3.2,版的3.2);

——增加了“所有从事机动车检验工作的人员均应获得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分授权”的要求(见4.1);

——增加了检验员的分类及各级检验员可以检验的机动车类型和工作职责(见4.2);

——修改了检验员的培训、考试和核发检验员资格证书的要求(见4.3,版的4.1);

——增加了检验员资格证书的有效期要求及有效期内应每年审验一次的要求(见4.4);

——增加了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分的职责(见4.5);

——增加了对申请注册挂号的所有货车、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挂车和带驾驶室的正三轮摩托车应检验整备质量的要求(见5.1.2的 c)); 

——删除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记时的检验项目要求(见版的5.2);

——修改了对申请转移挂号或者变动迁出的机动车的检验项目(见5.3.1,版的5.4.1);

——修改了申领、补领机动车挂号证书环节的检验项目(见5.3.2,版的5.4.2);

——修改了需要监督解体的报废机动车的具体车辆类型(见5.3.3,版的5.4.3);

——修改了检验场地和设施的要求(见6.1,版的6.1);

——增加了专门检验区的要求(见6.2);

——增加了检验员随身检验工具和装备要求,以及检验员检验机动车的基本要求(见6.3、6.4);

——增加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分车辆管理所检验机动车时应视频录像或拍摄照片的要求(见6.6);

——增加了确定车辆类型的要求(见6.9);

——修改了检验车辆外廓尺寸的要求(见6.12、版的6.5);

——增加了检验车辆整备质量的要求(见6.13);

——修改了检验平装置置的要求(见6.14,版的6.11);

——修改了审核平安技术检验合格证明的要求(见6.15,版的6.6);

——增加了“使用便携式检验智能终端时,《机动车检验记录表》应通过计算机软件打印生成”的要求(见6.17的g));

——增加了“监督报废机动车解体时,应现场或远程视频监督车辆的五年夜总成解体”的要求(见6.18);

——增加了“申请转移挂号或者变动迁出的已注册挂号机动车,不便利回机动车号牌核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分车辆管理所检验的,转入/迁入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分车辆管理所依照5.3.1的规定检验机动车”的要求(见6.19);

——增加了机动车检验监督管理的相关要求(见6.21、6.22和6.23);

——删除“更换车身或者车架时不属于打刻原车辆识别代号的,在《机动车检验记录表》的备注栏内记录新的车辆识别代号”的要求(见版的6.3);

——删除“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分,可以根据GB7258等机动车国家平安技术标准增加检验项目,根据处所性律例或处所政府规章扩年夜平装置置的配置和检验规模”的要求(见版的6.8);

——修改了《违规机动车产品通报表》的上报要求(见7.2,版的7.2);

——增加了检验监管工作要求(见第8章);

——修改了表A.1中 “车辆外观形状”、“核定载人数”、“车辆外廓尺寸”、“平安技术检验合格证明”等项目的检验合格要求(见附录A,版的附录A);

——增加了表A.1中“整备质量”项目的检验合格要求(见附录A);

——修改了“表C.1 违规机动车产品通报表”(见附录C,版的附录C);

——增加了附录D(见附录D)。

本标准由公安部路途交通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担任起草单位:

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

本标准介入起草单位:

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沈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成都会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应向阳、吴云强、孙巍、张军、李健、赵卫兴、是建荣、罗跃、包威、张宝文。

本标准的历次版本宣布情况为:

——GA801—、GA801—。

机动车检验工作规程

1 规模

本标准规定了机动车检验员资格管理、检验项目和检验工作要求以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分对机动车平安技术检验进行监督的工作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分和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分考核合格并取得认可的单位对机动车进行检验,本标准也适用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分对机动车检验员进行资格管理及对机动车平安技术检验进行监督。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成少的。

但凡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但凡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含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589 路途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

GB 7258 机动车运行平安技术条件

GA 802  机动车类型  术语和界说

公安部令第102号《机动车挂号规定》

3 术语和界说

GB7258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界说适用于本文件。

3.1  

检验  inspection

规画机动车业务时,检验员依据路途交通平安法令律例和相关标准确认机动车。

3.2  

检验员 inspector

具有相应的知识和技能,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分培训考试合格并获得检验员资格证书,根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分授权从事机动车检验工作的人员。

4 检验员资格管理

4.1 所有从事机动车检验工作的人员均应具有检验员资格证书,并获得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分授权。

4.2 检验员分为初级检验员、中级检验员和高级检验员。

各级检验员可以检验的机动车类型及工作职责如下:

a) 初级检验员可以对摩托车、小型和微型载客汽车、轻型和微型载货汽车、低速汽车(包含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进行检验;

b) 中级检验员可以对所有类型机动车进行检验,进行嫌疑车辆调查取证、违规机动车产品上报初审,指导初级检验员的检验工作;

c) 高级检验员可以对所有类型机动车进行检验,进行嫌疑车辆调查取证、违规机动车产品上报审查,指导中级和初级检验员工作,对中级和初级检验员进行培训。

4.3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担任组织对全国高级检验员进行培训、考试并核发检验员资格证书,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分担任对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规模内的中级检验员和初级检验员进行培训、考试、核发检验员资格证书。

4.4 检验员资格证书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内应每年审验一次。

4.5 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分,应结合本地实际细化检验员资格管理规定,明确检验员培训考试、检验员资格证书年度审验及检验员日常管理等要求。

5 检验项目

5.1 注册挂号

5.1.1 对申请注册挂号的机动车,应核对机动车标准照片,确定车辆类型、车身颜色及核定载人数,并检验以下项目:

a) 基本信息:

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出厂编号,下同)、发念头(电念头)号码[包含发念头(电念头)型号和出厂编号,下同]、车辆品牌和型号;

b) 主要特征:

车辆号牌板(架)、车辆外观形状、轮胎完好情况。

5.1.2 根据申请注册挂号机动车的车辆类型和使用性质的不合,还应检验以下项目:

a) 对汽车(无驾驶室的三轮汽车除外),检验机动车用三角警告牌;

b) 对乘用车、公路客车、旅游客车、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和旅居车的所有座椅及其他汽车(低速汽车除外)的驾驶人座椅和前排乘员座椅,检验汽车平安带;

c) 对总质量年夜于即是4500kg的(即中型和重型)货车和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及所有低速汽车、挂车、危险货物运输车,检验外廓尺寸、轴数、轴距和轮胎规格,对所有货车和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挂车、带驾驶室的正三轮摩托车,检验整备质量;其他类型的机动车在有疑问时检验;

d) 对所有货车、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和挂车,检验车身反光标识;对总质量年夜于即是12000kg的(即重型)货车(半挂牵引车除外)和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车长年夜于8.0m的挂车,检验车辆尾部标记板;

e) 对除半挂牵引车外的总质量年夜于3500kg的货车、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和挂车,检验正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

f)  对危险货物运输车、客车[即中型(含)以上载客汽车],检验灭火器;

g)  对公路客车、旅游客车、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半挂牵引车和总质量年夜于即是12000kg的货车,检验行驶记录装置;

h) 对车长年夜于即是6m的客车,检验应急出口和应急锤;对车长年夜于9m的公路客车、旅游客车和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还应检验乘客门数量;

i)  对危险货物运输车、燃气汽车(包含气体燃料汽车、两用燃料汽车和双燃料汽车,下同),检验外部标识、文字;对货车和专项作业车,检验是否喷涂了总质量(或最年夜允许牵引质量)、栏板高度、罐体容积和允许装运货物的种类或名称;对客车(专用校车和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除外),检验是否喷涂了该车提供给乘员(包含驾驶人)的座位数;对教练车,检验是否在车身两侧及后部喷涂了“教练车”等字样;对残疾人专用汽车(即残疾人专用自动挡载客汽车),检验是否设置了残疾人机动车专用标记;

j)  对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和工程救险车,检验车辆外观制式、标记灯具和车用电子警报器;

k) 对残疾人专用汽车,检验把持帮助装置加装合格证明及把持帮助装置的产品型号和产品编号;

l) 对专用校车,检验车身外观标识、校车标记灯和停车指示标记(停车指示牌)、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干粉灭火器、急救箱和车内外录像监控系统、帮助倒车装置、学生座椅(位)和照管人员座椅(位)、汽车平安带、应急出口和应急锤(逃生锤);

m) 对公路客车、旅游客车、专用校车,危险货物运输车和车长年夜于9m的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检验是否具有限速功能或装备限速装置,以及限速功能或限速装置调定的最年夜车速对公路客车、旅游客车和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是否超出100km/h,对专用校车、危险货物运输车是否年夜于80km/h;

n) 对车长年夜于8m的专用校车和车长年夜于9m的其他客车、总质量年夜于即是12000kg的货车和专项作业车、所有危险货物运输车,检验帮助制动装置。

对专用校车、车长年夜于9m的其他客车及所有危险货物运输车,检验前轮是否装备了盘式制动器;

o) 对专用校车,车长年夜于9m的公路客车、旅游客车和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所有危险货物运输车和半挂牵引车,总质量年夜于即是12000kg的货车和专项作业车及总质量年夜于10000kg的挂车,检验防抱死制动装置;

p) 对专用校车及发念头后置的其他客车,检验发念头舱自动灭火装置;

q) 对校车和公路客车、旅游客车,检验车窗玻璃的可见光透射比是否年夜于即是 50%及是否张贴有不透明和带任何镜面反光资料的色纸或隔热纸。

5.1.3 对依照公安部令第102号等规定在申请注册挂号前应进行平安技术检验的机动车,还应审核平安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5.2 变动挂号和变动备案

5.2.1 对因变动车身颜色或使用性质申请变动挂号的机动车,核对变动颜色(或使用性质)后的机动车标准照片,检验车辆识别代号、车辆号牌(包含号牌放年夜号)、车辆外观形状和轮胎完好情况,确认车身颜色,并按5.1.2的d)、e)、i)、j)的规定检验机动车。

对因变动使用性质申请变动挂号的机动车,还应按5.1.2的g)、h)、m)~q)的规定检验机动车。

5.2.2 对因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申请变动挂号的机动车,核对变动后的机动车标准照片,检验车辆识别代号、发念头号码、车身颜色、车辆号牌(包含号牌放年夜号)、车辆外观形状和轮胎完好情况,审核平安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并按5.1.2的d)、e)、g)、h)、i)、j)、m)~q)的规定检验机动车;有疑问时还应检验核定载人数及外廓尺寸、整备质量。

5.2.3 对因更换发念头申请变动挂号的机动车,检验车辆识别代号、发念头号码、车辆号牌,审核平安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5.2.4 对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申请变动挂号的,按5.1的规定检验机动车。

5.2.5 对转入的机动车进行检验时,按5.1的规定检验机动车;对属于卧铺客车的,还应检验车内外录像监控装置。

5.2.6 对因重新打刻车辆识别代号申请变动备案的机动车,检验车辆识别代号、发念头号码,车身颜色、车辆号牌(包含号牌放年夜号)、车辆外观形状和轮胎完好情况,并按5.1.2的d)、e)、i)、j)的规定检验机动车;有疑问时还应检验核定载人数及外廓尺寸、整备质量。

5.2.7 对因重新打刻发念头号申请变动备案的机动车,检验车辆识别代号、发念头号码和车辆号牌。

5.2.8 对自动挡乘用车加装肢体残疾人把持帮助装置申请变动备案的,检验车辆识别代号、车辆号牌、把持帮助装置加装合格证明、把持帮助装置的产品型号和产品编号及平安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对残疾人专用汽车裁撤肢体残疾人把持帮助装置申请变动备案的,检验车辆识别代号、车辆号牌,确认是否已裁撤把持帮助装置。

5.3 其他业务

5.3.1 对申请转移挂号或者变动迁出的机动车,按5.1的规定检验机动车;属于卧铺客车的,还应检验车内外录像监控装置。

对非专用校车,还应检验校车标记灯、停车指示标记是否已裁撤,以及是否已消除喷涂粘贴的专用校车车身外观标识,但规画转移挂号的非专用校车,现机动车所有人为辖区内学校或者已取得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校车使用许可的校车办事提供者的除外。

5.3.2 对申领、补领机动车挂号证书的机动车,检验车辆识别代号、发念头号码、车身颜色、车辆号牌(包含号牌放年夜号)、车辆外观形状及5.1.2的d)、e)、i)、j)、q)规定的项目;对车辆外廓尺寸、整备质量、轮胎规格等主要特征和技术参数存在疑问时,应增加检验。

5.3.3 监督解体报废的年夜型客车、中型(含)以上货车、其他营运机动车和校车时,应检验被解体报废机动车的车辆识别代号,确认车辆发念头、标的目的机、变速器、前后桥、车架(车身)等五年夜总成。

5.3.4 教育行政部分征求申请校车使用许可审查意见阶段检验机动车时,应检验车辆识别代号、车辆号牌、校车标记灯和停车指示标记、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应急锤、干粉灭火器、急救箱和平安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对专用校车和喷涂粘贴有专用校车车身外观标识的非专用校车,还应检验车身外观标识、照管人员座椅和汽车平安带;对专用校车,还应检验车内外录像监控系统、帮助倒车装置;对非专用校车,应辨别核定乘坐幼儿、小学生、中小学生和初中生时的学生数和成人数。

5.3.5 对不再作为校车使用的非专用校车,应检验车辆识别代号、车辆号牌,确认校车标记灯、停车指示标记是否已裁撤,以及是否已消除专用校车车身外观标识。

6 检验工作要求

6.1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分车辆管理所检验机动车应在专门检验区进行,但特殊情况下不克不及在专门检验区进行检验并经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分批准的除外。

6.2 专门检验区的视线应良好,其场地应平坦、硬实,长度、宽度和高度应能满足检验车型的实际需要。

专门检验区应施划有标记标线,装置有视频监控系统,配备有检验工具柜(箱),工具柜(箱)内应包含铅锤、轮胎花纹深度计、透光率计、铁钩、轮胎气压表、逆反射系数检测仪(或反光标识检测仪)等经常使用检验工具。

6.3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分车辆管理所的检验员应配备检验工具包(内配钢尺、手锤等随身检验工具)、便携式智能检验终端和执法记录仪。

便携式检验智能终端应具有远程比对《路途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照片和数据、向机动车检验监管系统无线上传数据及生成《机动车检验记录表》(见附录A)的功能;执法记录仪应合适相关标准及规定。

6.4 检验员在检验机动车时,应佩带全省统一式样的证卡,依照规定使用便携式检验智能终端和执法记录仪,依法依规履行相关法令律例、技术标准付与的职责。

6.5 检验员应依照规定的项目检验机动车,依照相关法令律例和GB1589、GB7258等机动车国家平安技术标准确认所检验项目是否合适规定(检验合格的主要要求拜见附录B)。

与车辆结构或平装置置相关的检验项目,应依照机动车出厂时所执行版本的机动车国家平安技术标准确认是否合适规定,但法令律例和强制性国家标准另有规定的除外。

6.6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分车辆管理所检验机动车时应进行视频录像或拍摄照片。

视频或照片应能确认检验是否在专门检验区进行并识别车辆特征(对申请注册挂号的机动车应能确认车辆识别代号,对已注册挂号机动车应能识别号牌号码)。

注:

一张照片能同时确认检验是否在专门检验区进行并识别车辆特征的,视为满足要求。

6.7 机动车挂号办事站检验机动车时应通过视频录像或拍摄照片等方法记录检验过程,并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分上传关键项目检验照片(或视频)和检验结果。

6.8 进口机动车、校车、危险货物运输车、专项作业车、挂车、中型(含)以上载客汽车、中型(含)以上载货汽车的注册挂号、变动挂号、申领和补领机动车挂号证书及校车使用许可、报废机动车法定监督解体、嫌疑车辆调查取证等业务的机动车检验应由民警检验员担任;其他车辆类型和业务种类的机动车检验由非民警检验员自力承担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分车辆管理所或民警检验员应进行监督。

注:

民警检验员是指具有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身份的检验员;非民警检验员是指不具有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身份的检验员,如汽车品牌销售商、二手车交易市场、机动车报废回收企业等单位的检验员,也包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分车辆管理所不具有人民警察身份的检验员。

6.9 确定车辆类型时,机动车实车车长合适GB1589等机动车国家平安技术标准的规定且实车车长与《公告》、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记载的名义车长的偏差在允许规模内时,依照《公告》、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记载的名义车长核定车辆类型。

6.10 检验车辆识别代号时,应实车检查车辆识别代号的号码,核对是否与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货物进口证明书或者机动车行驶证等凭证一致,确认车辆识别代号有无被凿改等嫌疑。

规画机动车注册挂号、转入、转移挂号、变动迁出、更换车身或者车架、更换整车、申领机动车挂号证书业务及重新打刻车辆识别代号变动备案时,还应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

6.11 检验发念头(电念头)号码时,应实车检查打刻(或铸出)的发念头(电念头)型号和出厂编号,核对是否与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货物进口证明书或机动车行驶证等凭证一致,确认发念头(电念头)号码有无被凿改等嫌疑。

如打刻(或铸出)的发念头型号和出厂编号不容易见,则只检查发念头易见部位或电念头笼盖件上能永久坚持的标有发念头(电念头)型号和出厂编号的标识。

对4月30日前注册挂号的机动车,有疑问时可核对发念头出厂编号拓印膜。

更换发念头时不属于打刻原发念头号码的,在《机动车检验记录表》的备注栏内记录新的发念头型号和出厂编号。

6.12 检验车辆外廓尺寸时,应使用量具丈量相关尺寸参数;使用机动车外廓尺寸自动丈量装置的,测得的外廓尺寸数值应实时上传至计算机管理系统并自动判别是否合格;对正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离地高度、车身反光标识和车辆尾部标记板尺寸、面积等参数有疑问时,也应使用量具丈量相关尺寸。

机动车检验所使用的量具应依照规定进行计量检定或校准。

6.13 检验整备质量时,应采取具备资质的机构依照规定测得的整备质量,并与《公告》、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等凭证和技术资料记载的数值进行比对,确认是否在允许的误差规模内。

6.14 检验平装置置时,应:

a)检查《公告》、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产品使用说明书、平安技术检验合格证明等技术资料凭证,确认机动车是否具有限速功能或限速装置;

b)检查驾驶室(区)内的帮助制动装置把持开关及车辆相关凭证和技术资料,有疑问时实车操纵检查,确认机动车是否装置了帮助制动装置;

c)实车检查机动车前轮(实车无法检查时只检查车辆相关凭证和技术资料),确认机动车前轮是否装置了盘式制动器;

d)掀开机动车电源,观察“ABS”指示灯并判断ABS自检功能是否正常,有疑问时检查车辆相关凭证和技术资料、实车检查半挂车,确认机动车是否装置了防抱死制动装置;

e)掀开发念头盖并目视检查,确认机动车是否装置了发念头自动灭火装置。

6.15 审核机动车平安技术检验合格证明时,应审查平安技术检验合格证明上是否有本市行政辖区内具有资质的机动车平安技术检验机构的签章和授权签字人的签字,确认平安技术检验的项目是否齐全。

6.16 除依照规定应检验的项目外,检验过程中发明机动车有不合适GB1589、GB7258等机动车国家平安技术标准和相关法令律例的其他情形时,应在《机动车检验记录表》的“备注”栏内记录相关情况。

6.17 《机动车检验记录表》的填写要求如下:

a)《机动车检验记录表》所列检验项目检验合格的,在对应的判定栏内签注“√”;检验不合格的,在对应的判定栏内签注“×”,需要时还应在备注栏简要说明不合格的情形;对依照规定不须检验的项目,在对应的判定栏内签注“—”;

b)平装置置检验结果标明依照规定应装置的平装置置均已装置时,在 “备注”栏中记录“平装置置合适要求”;平装置置检验结果标明至少有一种平装置置未按规定装置,或者发明实车未按规定装置平装置置的,在 “备注”栏中记录“平装置置不合适要求”并说明具体情形;

c)对申请注册挂号的机动车进行检验时,检验员应在对应的判定栏内签注确定的“车身颜色”、“核定载人数”及根据GA802核定的“车辆类型”;

d)对申请变动车身颜色的机动车进行检验时,检验员应在对应的判定栏内签注确定的“车身颜色”;

e)对残疾人专用汽车进行检验时,把持帮助装置加装合格证明、把持帮助装置的产品型号和产品编号的检验结果在“备注”栏中签注;

f)按规定应检验的项目全部合格且未发明其他不合格情形时,检验员应在《机动车检验记录表》对应的位置签注“合格”、签字并签注日期;依照规定检验的项目具有不合格情形时,检验员应签注“不合格”、签字并签注日期;发明其他不合格情形时,检验员应签注“不合格”、签字和签注日期,并在“备注”栏中说明不合格情形。

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复检合格时,检验员在《机动车检验记录表》对应的位置签字并签注日期;复检仍不合格的,不签注;

g) 使用便携式检验智能终端时,《机动车检验记录表》应通过计算机软件打印生成;

h)规画校车使用许可相关业务检验机动车时,检验结果应填写在《校车检验记录表》中,备注栏中应注明提交校车日期。

非专用校车申请校车使用许可检验时,应依照幼儿校车、小学生校车、中小学生校车、初中生校车四种情形辨别核定乘坐的学生数和成人数,并签注在“备注”栏中;

i)教育行政部分征求申请校车使用许可审查意见时,机动车检验结束后,应将填写完毕(或通过计算机软件打印生成)的《校车检验记录表》交机动车所有人或申请人(或被委托的经办人)签字。

6.18 监督报废机动车解体时,应现场或远程视频监督车辆的五年夜总成解体;如发明车辆的五年夜总成不齐全,应要求机动车所有人出具相应的书面资料予以说明,但车架(车身)缺失时应认定为车辆缺失。

6.19 申请转移挂号或者变动迁出的已注册挂号机动车,不便利回机动车号牌核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分车辆管理所检验的,转入/迁入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分车辆管理所依照5.3.1的规定检验机动车。

6.20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分,可以根据需要对在辖区内首次注册挂号的新车型进行技术参数确认,建立新车型的技术参数库。

6.21 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分,应建设完善机动车检验监管系统,严格对检验机动车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6.22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分车辆管理所应通过现场或视频监管、拍摄照片、核查智能检验终端或执法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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