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企业和仓库各种间距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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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企业和仓库各种间距表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各厂房及设备之间的防火间距

 

内容

依据

1、厂房附设有易燃物品的室外设备时,其室外设备外壁与相临厂房室外附设设备外壁间距

《建筑设计防火

≥10m。

规范》第3.3.3

2、厂房成组布置时:

组内厂房高度≤

7m,则厂房间距≥4m;

《建筑设计防火

组内厂房高度>

7m,则厂房间距≥6m;

规范》第3.3.4

3、高层工业建筑①与甲类物品库房、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可燃助燃气体储罐、液化石

《建筑设计防火

油气储罐、易燃、可燃材料堆场(煤和焦碳场除外)之间的防火间距≥

13m。

规范》第3.3.6

4、甲、乙类厂房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25m,距重要公共建筑不宜小于

50m。

《建筑设计防火

规范》第3.3.8

5、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与下述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下列规定:

《建筑设计防火

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

30m;厂外道路(路边)——15m;厂内主要道路(路边)——

规范》第3.3.9

10m;厂内次要道路(路边)——5m。

6、室外变、配电站与甲、乙类物品厂房及库房的防火间距:

⑴甲、乙类厂房——

25m;⑵

《建筑设计防火

甲、乙类库房:

储量不超过

10吨的甲类1、2、5、6

项物品和乙类物品——25m

;储量不

规范》第3.3.10

 

超过5吨的甲类3、4项物品和储量超过10吨的甲类1、2、5、6项物品——30m;储量

 

超过5吨的甲类3、4项物品——40m。

(甲类物品具体分类见附件一)

 

7、厂区围墙与厂内建筑之间的间距不宜小于5m,围墙两侧建筑物之间应满足防火间距要

 

求。

 

8、厂房每层的疏散楼梯、走道、门的各自宽度,应按表3.5.4计算,但楼梯最小宽度≥1.10m

 

《建筑设计防火

 

规范》第3.3.12

 

《建筑设计防火

 

规范》第3.5.4

.

9、当一个装置的成品直接进入另一个装置时,两个装置的防火间距可减小,但不应小于

《石油化工企业

15m,丙类之间不应小于

10m。

防火设计规范》表

3.2.11注释3

10、罐组的专用泵(或泵房)均应布置在防火堤外,其与罐组的防火间距:

a类不应小于

《石油化工企业

15m;甲b、乙类不应小于

12m;浮顶、丙类不应小于

10m(对小于或等于500m

3的储罐

防火设计规范》表

不应小于8m)

3.2.11注释9

11、甲、乙、丙类厂房的占地面积超过

3000m2,或一座乙、丙类库房的占地面积超过

1500

《建筑设计防火

m2时,宜设置环形消防车道,如有困难可沿其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或设置可供消防车通

规范》第6.0.4

行的且宽度不小于6m的平坦空地。

(环形消防车道至少应有两处与其他车道连通,

尽头式

消防车道应设面积不小于

12m*12m

的回车场,供大型消防车使用的回车场面积不小于

15m*15m)

1、当液化烃汽车装卸采取能防止液化烃就地排放的措施时,装卸设施的防火距离在表

石油化工企业防

3.2.11的基础上可减少25%,但不应小于10m;

火设计规范》第

3.2.11A条

2、管道及其桁架跨越厂内道路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

5m。

《石油化工企业

防火设计规范》第

3.5.2条

3、布置在公路型道路路肩上的管架支柱、

照明电杆、行道树或标志杆等,

应符合下列规定:

《石油化工企业

一、至双车道路面边缘不应小于0.5m

;二、至单车道中心线不应小于3m。

防火设计规范》第

 

3.5.7条

.

4、明火加热炉附属的燃料气分液罐、燃料气加热器等与炉体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6m。

《石油化工企业

防火设计规范》第

4.2.5条

5、可供消防车通行的装置内道路的宽度不应小于

4m,,路面上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

4.5m。

《石油化工企业

防火设计规范》第

4.2.12条

6、当在明火加热炉与露天布置的液化烃设备之间,设置非燃烧材料的实体墙时,其防火间

《石油化工企业

距可小于表4.2.1的规定,但不得小于

15m。

实体墙的高度不宜小于3m,距加热炉不宜大

防火设计规范》第

于5m,并应能防止可燃气体窜入炉体。

当液化烃设备的厂房或甲类气体压缩机房朝向明火

4.2.15条

 

加热炉一面为封闭墙时,加热炉与厂房的防火间距可小于表4.2.1(见附件四)的规定,但

 

不得小于15m。

7、两个及两个以上联合装置②或装置共用的控制室,距甲、乙类或明火设备不应小于

25m;《石油化工企业

距丙类设备不应小于15m。

防火设计规范》第

4.2.23条

8、在装置正常生产过程中,不直接参加工艺过程,但又需要紧靠装置设置的某些原料或成

《石油化工企业

品等装置储罐,当其总容积:

液化烃罐≤

3、可燃100m气体或可燃液体罐≤

1000m3时,其

防火设计规范》第

与设备、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应按表

4.2.1(见附件四)确定。

4.2.28条

9、在装置正常生产过程中,不直接参加工艺过程,但又需要紧靠装置设置的某些原料或成

《石油化工企业

品等装置储罐,当其总容积:

液化烃罐大于

100m3且小于300m3、可燃液体罐大于

1000m3

防火设计规范》第

且小于3000m3、可燃气体罐大于

1000m

3且小于5000m3时,可在装置附近集中布置,

4.2.28条

 

 

其与装置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28(见附件五)的规定。

.

10

、厂内设备的框架或平台的相邻安全疏散通道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

50m。

《石油化工企业

防火设计规范》第

4.2.32条

11

、污水处理场内设备、建筑物、构筑物平面布置防火间距:

《石油化工企业

集中布置的水泵房与隔油池≥15m;

防火设计规范》第

污油罐与隔油池、集中布置的水泵房≥

15m;

6.2.3条

焚烧炉与隔油池≥20m,焚烧炉与污油罐≥

15m;

变配电房、化验室、办公室等与隔油池、污油罐、焚烧炉≥

15m;

污油泵房与焚烧炉、变配电房、化验室、办公室等≥

15m。

12

、消火栓的布置:

距路面边不宜大于

5m;距建筑物外墙不宜小于

5m。

《石油化工企业

防火设计规范》第

7.3.15条

13

、装置的控制室不得与设有甲、乙

a类设备的房间布置在同一建筑物内;若必须布置在

《石油化工企业

同一建筑物内时,控制室应用防火墙与上述房间隔开,

防火墙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其他可

防火设计规范》第

能产生火花的房间与上述房间相邻时,

其门窗之间的距离应按现行国家标准

《爆炸和火灾危

4.2.19条

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14

、装置的控制室、变配电室、化验室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石油化工企业

一、控制室、变配电室宜设在建筑物的底层,

若生产需要或受其他条件限制时,

可将控制室、

防火设计规范》第

变配电室布置在第二层或更高层;

4.2.21条

 

二、在可能散发比空气重的可燃气体的装置内,控制室、变配电室、化验室的室内地面,应

 

至少比室外地坪高0.6m;

 

三、控制室朝向具有火灾危险性的设备侧的外墙,应为无门窗、洞口的非燃烧材料实体墙;

.

15、建筑物的安全疏散门,应向外开启。

甲、乙、丙类房间的安全疏散门,不应少于两个;

《石油化工企业

但面积小于60m2的乙b、丙类液体设备的房间,可只设

1个。

防火设计规范》第

4.2.31条

1、液化烃罐组与邻近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

与相临工厂(围墙)≥

120m;厂外公路(路

《石油化工企业

边)≥25m;变配电站(围墙)≥25m。

防火设计规范》第

3.1.7条

2、甲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与邻近工厂或设施防火间距:

相临工厂(围墙)≥

50m;厂外公

《石油化工企业

路(路边)≥205m;变配电站(围墙)≥50m。

防火设计规范》第

3.1.7条

3、任何液化烃、可燃液体储罐的中心至不同方向的两条消防车道的距离,

均不应大于120m;《石油化工企业

当仅一侧有消防车道时,车道至任何储罐的中心,不应大于

80m。

防火设计规范》第

3.3.6条

4、可燃液体地上罐组内相邻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

《石油化工企业

⑴甲B、乙类液体固定顶罐(V≤1000m3):

有固定式消防冷却装置≥0.6D,

防火设计规范》第

无固定式消防冷却装置≥

0.75D;

5.2.7条

甲B、乙类液体固定顶罐(

V>1000m3)≥0.6D;

注:

D为相邻较大

甲B、乙类液体浮顶罐、内浮顶罐≥0.4D;

储罐的直径。

⑵丙A类可燃液体固定顶罐≥

0.4D但不宜大于15m;

丙B类可燃液体固定顶罐(

V≤1000m3)≥2m;

丙B类可燃液体固定顶罐(

V>1000m3)≥5m;

⑶卧式储罐≥0.8m。

.

 

5、可燃液体半地下式储罐组、地下式储罐组内相邻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甲、乙类液体半地下式固定顶罐≥0.5D;

 

《建筑设计防火

 

规范》第4.4.4条

 

 

乙类液体地下式固定顶罐≥0.4D;

 

甲、乙类液体浮顶罐≥0.4D;

 

6、两排立式储罐的间距,应符合表

5.2.7的规定,且不应小于5m

;两排卧式储罐的间距,

《石油化工企业

不应小于3m;相邻液化烃罐组储罐间的距离,不应小于

16m。

防火设计规范》第

5.2.9条、第5.3.4

条、第5.3.5条

7、立式储罐距防火堤内堤脚线距离,不应小于罐高的一半;卧式储罐至防火堤内堤脚线距

《石油化工企业

离不应小于3m。

防火设计规范》第

5.2.12

8、相邻罐组防火堤的外堤脚线之间,应留有宽度≥

的消防空地7m。

设有事故存液池的罐

《石油化工企业

组与相邻罐组储罐间的距离,不应小于25m,且其间应留有宽度≥

的消7m防空地;设有事

防火设计规范》第

故存液池的罐组四周,

应设导液沟,使溢漏液体能顺利地流出罐组并自流入存液池内;

事故

5.2.13

条、第

存液池距储罐不应小于

30m;三、事故存液池和导液沟距明火地点不应小于30m。

5.2.17

.

 

9、液化烃、可燃气体、助燃气体罐组内储罐防火间距《石油化工企业

 

⑴液化烃:

全压力式球形储罐(有事故排放至火炬的措施)之间——0.5D,防火设计规范》第

 

全压力式球形储罐(无事故排放至火炬的措施)之间——

1.0D;

5.3.3条

 

全冷冻式储罐之间——

0.5D

注:

D指相邻较大

全压力式卧罐之间——

1.0D

,且不宜大于

1.5m;

储罐直径。

 

⑵助燃气体:

球罐之间——0.5D;

 

卧罐之间——0.65D,且不宜大于1.5m;

 

⑶可燃气体:

球罐之间——0.5D;水槽式气柜之间——0.5D;

 

干式气柜之间——0.65D

 

10、工艺装置区、液化烃储罐区应设环形消防车道。

可燃液体的储罐区、装卸区及化学危

石油化工企业防

险品仓库区应设环形消防车道;当受地形条件限制时,也可设有回车场的尽头式消防车道。

火设计规范》第

消防道路的路面宽度不应小于

6m,路面内缘转弯半径不宜小于12m

,路面上净空高度不

3.3.5条

应低于5m。

11、液化烃压力储罐宜设不高于

0.6m

的防火堤,防火堤距储罐不应小于

3m,堤内应采用

石油化工企业防

现浇混凝土地面,并宜坡向四周。

防火堤内的隔堤不宜高于

0.3m。

火设计规范》第

5.3.6条

12、液化烃汽车装卸车鹤位之间的距离,

不应小于4m;液化石油气缓冲罐与灌瓶间的距离,

《石油化工企业

不应小于10m;全冷冻式液化烃储存设施内,泵和压缩机等旋转设备与储罐的防火间距不

防火设计规范》第

应小于15m。

5.4.3条、第5.5.1

条、第5.7.1A条

 

13、厂内车库大门应面向道路,距道路边不应小于15m。

车库前场地应采用混凝土或沥青《石油化工企业

 

地面,并应有≥2%的坡度坡向道路。

防火设计规范》第

 

7.2.11条

.

 

14、消防循环水池距最近储罐不宜小于30m,并应设防止漂浮物和油类等进入水池的措施。

《石油化工企业

 

防火设计规范》第

7.9.11条

高速公路两边建筑距公路围栏之间的间距不应小于

30米。

《广东省高速公

路管理办法》5.15

15、总容积不超过10m3的工业企业内的液化石油气气化站,混气站储罐,如设置在专用

《建筑设计防火

的独立建筑物内时,其外墙与相邻厂房及其附属设备之间的防火间距,

按甲类厂房的防火间

距执行。

4.6.2

当上述储罐设置在露天时,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规范第

条的

规范》第4.6.4条

规定执行。

注:

①高层工业建筑——高度超过

24米以上的两层或两层以上的厂房、库房。

 

②联合装置——必要条件为“同开同停”,即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独立装置集中布置,且装置间直

 

接进料,无供大修设立的中间原料储罐;其开工和停工检修等均同步进行,可视为同一套装置。

.

 

附件一

 

表3.1.1生产性火灾分类

 

生产类别火灾危险性特征

.

使用或产生下列物质的生产:

1.

闪点<28℃的液体

2.

爆炸下限<10%的气体

3.

常温下能自行分解或在空气中氧化即能导致迅速自燃或爆炸的物质

4.

常温下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汽的作用,能产生可燃气体并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

5.

遇酸、受热、撞击、摩擦、催化以及遇有机物或硫磺等易燃的无机物,极易引起燃烧或爆炸的强氧

化剂

6.

受撞击、摩擦或与氧化剂、有机物接触时能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

7.

在密闭设备内操作温度等于或超过物质本身自燃点的生产

 

使用或产生下列物质的生产:

 

1.闪点≥28℃至<60℃的液体

 

2.爆炸下限≥10%的气体

 

乙3.不属于甲类的氧化剂

 

4.不属于甲类的化学易燃危险固体

 

5.助燃气体

 

6.能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浮游状态的粉尘、纤维、闪点≥60℃的液体雾滴

 

使用或产生下列物质的生产:

 

丙1.闪点≥60℃的液体

 

2.可燃固体

 

具有下列情况的生产:

 

丁1.对非燃烧物质进行加工,并在高热或熔化状态下经常产生强辐射热、火花或火焰的生产

 

2.利用气体、液体、固体作为燃料或将气体、液体进行燃烧作其它用的各种生产

.

 

3.常温下使用或加工难燃烧物质的生产

 

戊常温下使用或加工非燃烧物质的生产

 

附件二

 

表3.5.4厂房疏散楼梯、走道和门的宽度指标

 

厂房层数一、二层三层≥四层

 

宽度指标(m/百人)

0.60

0.80

1.00

 

注:

①当使用人数少于50人时,楼梯、走道和门的最小宽度,可适当减少;但门的最小宽度,不应小于0.80m。

②宽度均指净宽度。

 

附件四

 

表4.2.1石化企业设备、建筑物平面布置的防火间距

.

 

注:

①查不到自燃点时,可取250℃。

 

②单机驱动功率小于150kW的可燃气体压缩机,可按介质温度低于自燃点的“其他工艺设备”确定

 

其防火间距。

 

③装置储罐的最大容积,应符合本规范第4.2.28条的规定。

当单个液化烃储罐的容积小于

50m3、可

 

燃液体储罐小于100m3、可燃气体储罐小于200m3时,可按介质温度低于自燃点的“其他工艺设备”确

.

 

定其防火间距。

 

④含可燃液体的水池、隔油池等,可按介质温度低于自燃点的“其他工艺设备”确定其防火间距。

 

⑤对丙B类液体设备的防火间距不限。

 

⑥设备的火灾危险类别,应按其处理、储存或输送物质的火灾危险性类别确定;房间的火灾危险性类

 

别,应按房间内火灾危险性类别最高的设备确定。

 

附件五

 

表4.2.28装置储罐与装置的防火间距

 

附件六

 

表5.2.7罐组内相邻可燃液体地上储罐的防火间距

 

附件七

 

表4.6.2液化石油气储罐或制度区与建筑物、堆扬的防火间距

 

液化石油气储罐或制度区与建筑物、堆扬的防火间距表4.6.2

.

 

危化品仓库堆垛方法及间距

 

仓储

 

物品堆垛方法堆垛间距

 

种类

.

1、商品不得就地堆码,货垛下应有隔潮设施,垛底

a)

主通道大于等于

180cm

毒害

一般不低于15cm。

b)

支通道大于等于

80cm;

性商

2、一般可堆成大垛,挥发性液体毒品不宜堆大垛,

c)

墙距大于等于

30cm;

可堆成行列式。

要求货垛牢固、整齐、美观,垛高不

d)

柱距大于等于

10cm;

超过3m。

e)

垛距大于等于

10cm;

腐蚀

1、库房、货棚或露天货场贮存的商品,货垛下应有

f)

顶距大于等于

50cm;

性商

隔潮设施,库房一般不低于

15cm,货场不低于

g)库房内散热器、供暖管道与储存物品的

30cm。

距离≥30cm;

2、根据商品性质、包装规格采用适当的堆垛方法,

h)

照明灯具下方不准堆放物品,其垂直下

要求货垛整齐,堆码牢固,数量准确,禁止倒置。

方与储存物品水平间距离不得小于

50cm。

3、按出厂先后或批号分别堆码。

i)金属火炉距可燃物不应当小于

150cm

4、堆垛高度

米。

在木质地板上搭设火炉,

必须用隔热的

a)大铁桶液体立码,固体平放,一般不超过

3m;

不燃材料与地板隔开。

b)大箱(内装坛、桶)1.5m

j)金属烟筒距可燃墙壁、屋顶不应当小于

c)化学试剂木箱2~3m;

70cm,距可燃屋檐不应小于

10cm,高出

d)袋装3~3.5m

屋檐不应小于30cm

厘米。

烟筒穿过可燃

墙、窗时必须在其周围用不燃材料隔开。

.

 

1、库内储存不同类商品时应分类、分垛储存。

 

a)主通道大于等于

 

200cm

 

 

 

2、每垛占地面积≤

 

100m

 

2。

 

b)垛间距≥100mm

 

 

 

c)垛与墙间距≥

 

50mm

 

 

 

d)垛与梁、柱间距≥30mm;

 

e)库房内散热器、供暖管道与储存物品的

 

距离≥30cm;

不同

f)照明灯具下方不准堆放物品,其垂直下

类危

方与储存物品水平间距离不得小于50cm。

化商

g)金属火炉距可燃物不应当小于150cm

品混

米。

在木质地板上搭设火炉,必须用隔热的

不燃材料与地板隔开。

 

h)金属烟筒距可燃墙壁、屋顶不应当小于

 

70cm,距可燃屋檐不应小于10cm,高出

 

屋檐不应小于30cm厘米。

烟筒穿过可燃

 

墙、窗时必须在其周围用不燃材料隔开。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第18条)

 

单纯的课本内容,并不能满足学生的需要,通过补充,达到内容的完善

 

教育之通病是教用脑的人不用手,不教用手的人用脑,所以一无所能。

教育革命的对策是手脑联盟,结果是手与脑的力量都可以大到不可思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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