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考核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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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考核管理办法

注:

黑体部分为2019年完善内容

福建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增强我省交通建设市场从业单位、人员的守法、诚信意识,引导我省交通建设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交通建设市场(含高速公路、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农村公路、水运工程、运输场站建设)的项目法人(或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招标代理、勘察设计、设计咨询、施工、监理、试验检测、材料供应商、造价咨询等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

第三条省交通运输厅(以下简称“省厅”)组织全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管理工作,负责审定并公布从业信用考核定级结果,其中省重点建设项目的从业信用考核工作会同省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重点办”)开展。

省高速公路建设总指挥部(以下简称“省高指”)、省公路中心、省港航中心、省运输中心、省交通质安中心、省交通造价站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组织全省公路、水运、运输场站项目从业单位、人员信用的具体考核、管理工作。

各设区市或管辖区(以下简称“各设区市”)交通运输局、公路中心、质量监督机构、造价部门、沿海港口中心(局)及县(市、区)交通运输局(以下简称“县交通局”)负责本管辖区交通建设市场的信用管理工作。

项目法人负责本项目从业单位、人员的信用登记、考核工作。

第四条交通建设市场从业单位、人员信用管理原则上按照高速公路、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农村公路、水运工程、运输场站五大类进行分类考核。

其中高速公路施工单位考核细分为路基土建工程(包括桥隧工程)、路面工程、机电工程三类;高速公路施工监理单位考核细分为土建工程、机电工程监理二类;普通国省干线公路施工、监理单位考核细分为建设、养护工程二类。

信用考核结果的使用原则上按分类工程实行分类使用,特殊规定除外。

第五条交通建设市场从业单位、人员信用考核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法律法规及规章为准则,以事实为依据,对从业单位、人员的信用情况进行客观、准确的考核评定。

第二章信用登记

第六条福建省公路水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为公路、水运项目及从业单位、人员信息的录入、公开平台。

第七条各单位应按照《福建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闽交建〔2017〕83号印发)有关要求,做好公路、水运项目和从业单位、人员信息的录入、审核工作。

纳入考核的从业人员以系统生成并下发的年度考核名单为准,如发现系统从业人员信息与实际不符,则取消该岗位人员的考核。

第八条各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业绩档案信息录入和日常维护工作,省高指、省公路中心、省港航中心、省运输中心、省交通质安中心、省交通造价站应及时督促相关单位录入相关信息,保证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业绩档案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

第三章信用考核与公布

第九条交通建设工程从业单位和人员信用考核应按照相应的考核类别分类进行。

项目法人及主要人员信用考核等级分AA级(信用好)、A级(信用较好)、B级(信用一般)、C级(信用较差)四等;其他从业单位和人员信用考核等级分AA级(信用好)、A级(信用较好)、B级(信用一般)、C级(信用较差)、D级(信用差)五等。

第十条公路、水运、运输场站项目法人(或项目建设管理单位,以下同)及公路、水运项目设计、设计咨询、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单位和其主要人员采取直接考核定级和综合评分定级相结合的双重考核方式;其他从业单位、从业人员仅采取直接考核定级方式。

项目法人主要人员指项目董事长、项目负责人(总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

设计单位主要人员指项目设计负责人;

设计咨询单位主要人员指项目设计咨询负责人;

施工单位主要人员指施工合同段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

监理单位主要人员指总监办总监理工程师(不设总监理工程师的监理项目部,为驻地监理工程师)、试验室主任;

试验检测单位主要人员指试验检测合同段试验室主任。

第十一条项目法人主要考核基建程序、前期工作、工程进度、质量、安全、资金管理、维稳、环保和廉政建设等;设计单位主要考核路线方案比选优化、征地拆迁准确率、设计变更、工程数量和造价准确性及设计文件完整性、设计深度、设计质量、后期服务情况等;设计咨询单位主要考核地勘监理情况、咨询质量、合理化建议、设计错误发现率、服务情况等;施工单位主要考核履约情况、工程进度、质量、安全、环保、工地党建、文明施工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等;监理单位主要考核履约情况、工程进度、质量、安全、环保、工地党建监理和计量支付情况等;试验检测单位主要考核试验检测工作开展情况、试验数据真实性等。

第十二条各考核单位要根据职责分工,加强舆情或投诉举报等不守信行为的核实处理,积极营造规范、诚信的交通建设市场环境。

省厅(或省重点办)不定期对项目建设过程存在严重质量安全、进度严重滞后问题及违法违纪违约等不守信用行为的从业单位及从业人员进行直接考核定级,定级结果为C级、D级2个级别;省厅直接考核定级为D级的从业单位及从业人员确定为失信行为。

省高指、省公路中心、省港航中心、省运输中心、省交通质安中心、省交通造价站也可根据工程实施期间从业单位履约表现,报省厅审核同意后,对从业单位直接考核定级为C级。

对存在现场管理混乱、进度滞后等问题,未达到C级定级标准的从业单位,由省厅或省级有关单位列入省级重点督查对象。

不守信用行为如下:

1.违反《招标文件》规定或合同约定;

2.由于从业单位原因,工程进度严重滞后;

3.施工过程中出现严重质量、安全问题或工程质量评定不合格的;

4.出现违法违纪等行为。

以上具体行为详见附件2。

第13条省厅(省重点项目会同省重点办)每年年终组织对从业单位、人员进行考核,并确定其信用等级。

省高指、省公路中心、省港航中心、省运输中心、省交通质安中心、省交通造价站根据各自职责,结合项目进展、质量安全、造价控制和从业单位支持交通抢险救灾等情况制定具体的评分标准;各设区市交通、公路、质量监督、造价部门、沿海港口中心(局)、县交通局及高速公路项目法人按照省级相关部门制定的评分标准开展各类别考核工作。

农村公路考核由各设区市(区)交通局具体组织,各设区市(区)交通局应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明确各考核评分单位和评分权重,负责确定、公示年度信用考核名单,汇总整理形成本辖区各从业单位和合同段考核得分,公示考核结果并受理、处理考核申诉(其中农村公路养护采取从业单位及其主要人员直接考核定级方式开展,对考核为C级及以下的进行不良信用登记,信用分为零分)。

考核结果于每年1月底前报送省公路中心,省公路中心汇总整理并结合日常检查情况审核确定各从业单位、合同段信用考核得分及定级结果后,报送省厅研究公布。

第十四条各考核单位应完善考核管理机制,保证各合同考核次数均衡性,即一般情况下全年度对每一合同段的专项及日常抽查等考核次数至少达2次,且应保持相对均衡;对于上半年完工或下半年新开工合同段,全年度信用考核不低于一次。

各考核单位要建立检查项目名录库与专业人员名录库,探索采取聘请专家等方式充实专业检查人员,保证每次检查各专业考核评分人员不少于2人。

考核评分结果要签字留档,做到评分结果可追溯,并加强库内专业人员培训,保证专业素质均衡,检查、扣分尺度一致。

除列入重点督查、存在突出问题项目外,各考核单位应采取随机抽取检查项目、随机选派考评人员的方式开展信用考核,并针对考核通报存在问题明确各合同段“扣分值”,每次考核“扣分值”进行公开,未公开的不得作为年终考核评分的依据;同时结合评分标准要求设置评分模块,每半年集中汇总各考核项目分模块得分,并统一录入《福建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系统》。

年度综合考核时,各考核单位应根据历次考核扣分情况,对照评分标准对从业单位进行综合考核,得出各合同段年度综合评分,将年度综合评分情况进行公开后,通过《福建省公路水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报送考核得分。

半年度(9月15日前)、年度考评结果应及时报送省厅,其中:

高速公路项目法人、设区市公路中心、县交通局考核评分由设区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汇总后直接报送省厅,设区市或沿海港口中心(局)质监部门评分由省交通质安中心负责汇总后直接报送省厅,设区市造价部门评分由省交通造价站汇总后直接报送省厅。

各考核单位综合得分保留1位小数。

职责范围内考核项目未给出综合评分结果的,考核单位在报送年度考评结果时应向省厅逐项作出书面说明。

每次高速公路项目初测验收、初步设计审查、定测验收、施工图审查时,省高指应负责下发审查专家、设计咨询单位评分表,审查结束后收回汇总。

第十五条每年4月(上半年完工、在建项目)、9月(下半年开工项目),各设区市(区)交通运输局、沿海港口中心(局)应将列入本年度考核的项目清单分别对口报送省高指、省公路中心、省港航中心汇总后报送省交通运输厅,省厅整理后在厅门户网站公示,公示期10天。

参与年度综合评分的从业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1.设计(设计阶段)、设计咨询单位:

本年度已组织完成初步设计文件或一阶段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2.高速公路机电工程施工、监理单位:

本年度完成机电工程交工验收的施工、监理合同段。

3.项目法人、设计(后期服务阶段)及其他施工、监理、检测单位:

年度新开工合同段动工时间(以开工令为准)达到6个月及以上,续建项目(或合同段)在建时间达到3个月及以上,且新开工或续建合同段当年完成的工作量(以监理计量为准)超过合同总价25%;或合同段当年完成的工作量(以监理计量为准)超过合同总价50%。

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原则上对列入省厅年度投资计划的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养护工程(国省道大桥及特大桥整桥拆除重建、双车道10公里以上路面重铺、四车道5公里以上路面重铺、合同价3000万元以上等)从业单位进行综合考核,按照市政程序实施且纳入市政行业管理的项目原则上不列入综合考核。

其他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养护项目需列入年度综合考核范围的,由各设区市交通主管部门(或市公路中心)于第一、二季度末向省公路中心提出申请,但应满足:

(1)项目建设已办理质量监督和施工许可等手续;

(2)公路技术等级为二级及以上,且标段合同价1亿元以上或独立桥隧项目合同价5000万元以上。

农村公路原则上对施工合同价超过1000万元(含)的项目相应的施工、监理、设计单位进行综合考核。

对于“BT、BOT、PPP”项目,施工仅考核具体负责合同段施工的单位,项目法人应在合同段施工前将具体施工单位名称等有关情况,按项目性质报备省高指或省公路中心、省港航中心。

对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段,设计与施工单位分别考核。

对联营体合同段,只考核同类别牵头单位及人员。

每个合同段累计信用考核次数应与其施工工期相匹配,不得超过3个年度。

其中:

高速公路路面施工综合考评不得超过2个年度;普通国省道路面重铺项目只参与1次综合考评(考评的年度为完成工程量最多的一年),其余年度则采取直接考核定级方式。

单独立项的高速公路独立互通工程施工,仅对路基土建工程施工单位进行年度综合考核,互通批复概算超过3亿元(含)的综合考评不超过2个年度,互通批复概算低于3亿元的只参与1次综合考评(考评的年度为完成工程量最多的一年)。

独立互通监理、检测、设计、项目法人与考核年度路基工程施工相应考核,路面、机电工程施工部分及其余年度路基工程施工部分采取直接考核定级方式。

高速公路尾工项目合同价在1亿元(含)以内的合同段不参与综合考评,合同价在1亿元以上的合同段只参与1次综合考评(考评的年度为完成工程量最多的一年),其余年度则采取直接考核定级方式。

直接考核定级为C级的从业单位、从业人员,在C级有效期限内仍可参加年度综合考核,但考核结果不能评为AA级或A级。

不满足以上条件未参与综合评分定级的在建项目从业单位,列入参与信用评价的从业单位基数计算。

第十六条每年年终,省厅(省重点项目会同省重点办)对各考核单位评分结果(主要对分歧较大的评分内容)进行必要审核后,按以下评分权重值计算综合得分。

1.高速公路项目

项目法人:

省高指、省交通质安中心、省交通造价站评分权重为70%、20%、10%;

设计单位(设计阶段):

省高指、省交通造价站、项目法人、审查专家、设计咨询单位评分权重为30%、15%、20%、20%、15%;

设计单位(后期服务阶段):

省高指、省交通质安中心、项目法人评分权重为40%、20%、40%;

设计咨询单位:

省高指、项目法人、审查专家评分权重为35%、35%、30%;

施工、监理、第三方试验检测单位:

省高指、省交通质安中心、项目法人评分权重分别为40%、30%、30%。

2.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

项目法人:

省公路中心、设区市交通主管部门、质监机构、造价部门评分权重为30%、40%、20%、10%;

设计单位:

省公路中心、设区市交通主管部门、质监机构、造价部门、县交通局评分权重为20%、20%、15%、15%、30%;

省级质量监督的施工、监理单位:

省公路中心、省交通质安中心、设区市交通主管部门、县交通局评分权重为20%、20%、35%、25%。

非省级质量监督的施工、监理单位:

省公路中心、设区市交通主管部门、质监机构、县交通局评分权重为30%、30%、20%、20%。

若普通国省干线公路项目法人由市级成立,县交通局未评分的,综合得分按其他考核单位乘以相应权重后除以总评分权重。

3.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养护项目

设区市质监机构监督的养护工程施工、监理单位:

省公路中心、设区市公路中心、设区市质监机构评分权重为30%、40%、30%;

其他养护工程施工、监理单位:

省公路中心、设区市公路中心评分权重为40%、60%(设区市公路中心评分应包含质量安全监管得分)。

4.农村公路建设项目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评分权重由各设区市结合当地实际研究提出后,报省公路中心指导确定。

5.水运工程项目

项目法人:

省港航中心、沿海港口中心(局)(或设区市交通主管部门)、质监机构、造价部门评分权重为35%、30%、25%、10%;

施工、监理单位:

省港航中心、沿海港口中心(局)(或设区市交通主管部门)、质监机构评分权重为35%、35%、30%;

省部级审批项目的设计单位:

省港航中心、沿海港口中心(局)(或设区市交通主管部门)、质监机构、造价部门评分权重为35%、30%、25%、10%;

其他项目设计单位:

省港航中心、沿海港口中心(局)(或设区市交通主管部门)、质监机构、造价部门评分权重为30%、35%、25%、10%;

省部级审批项目的设计咨询单位:

省港航中心、沿海港口中心(局)(或设区市交通主管部门)评分权重为60%、40%;

其他项目的设计咨询单位:

省港航中心、沿海港口中心(局)(或设区市交通主管部门)评分权重为40%、60%。

注:

以上沿海港口中心(局)(或设区市交通主管部门)评分权重中,沿海港口码头项目由沿海港口中心(局)负责考核,内河水运项目由设区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考核。

6.运输场站项目

项目法人:

省运输中心、设区市交通主管部门评分权重为60%、40%;

质监机构被考核复查为基本合格的,其评分权重降10%(如原权重30%的降为20%);不合格的,取消其评分权重;其被降低或取消的权重由其他考核单位平均分摊。

第十七条为平衡各合同段省级、非省级单位考核评分,对施工、监理、试验检测、设计、设计咨询、项目法人单位合同段综合评分进行以下调整。

1.若5<│A-B│≤10分,则平均分高的权重合计降低10%,平均分低的合计提高10%;(有2家的各降低或提高5%,3家的按评分权重高低各降低或提高4%、3%、3%,4家的各降低或提高2.5%);

2.若10<│A-B│≤15分,则平均分高的权重合计降低20%,平均分低的合计提高20%;(有2家的各降低或提高10%,3家的按评分权重高低各降低或提高7%、7%、6%,4家的各降低或提高5%);

3.若15<│A-B│≤20分,则平均分高的权重合计降低30%,平均分低的合计提高30%;(有2家的各降低或提高15%,3家的按评分权重高低各降低或提高10%,4家的各降低或提高7.5%;权重合计未达30%的,扣完为止,并按均等原则相应降低或提高评分权重);

4.若20分<│A-B│,则平均分高的权重合计降低40%,平均分低的合计提高40%;(有2家的各降低或提高20%,3家的按评分权重高低各降低或提高14%、13%、13%,4家的各降低或提高10%;权重合计未达40%的,扣完为止,并按均等原则相应降低或提高评分权重)。

注:

A取省级考核得分的平均分(含省高指或省公路中心、省港航中心、省运输中心、省交通质安中心、省交通造价站);B为非省级考核得分的平均分(含设区市交通主管部门或沿海港口中心(局),市级公路中心、质监机构、造价部门,县交通局、项目法人);A与B比较后,超过5分的,按就低原则,降低平均分高的考核单位评分权重,相应提高平均分低的考核单位评分权重。

为进一步规范检查考评行为,省厅将加强对争议较大或与其他考核单位得分悬殊较大的信用评分进行督查,存在问题的将调低或取消该考评单位评分权重。

第十八条对在我省交通抢险救灾作出贡献并获得交通部、省政府或我厅表彰的项目法人、合同段给予加分,其中受交通部或省政府表彰的加2分、受我厅表彰的加1分。

具体由省厅按以上权重计算得出合同段综合得分后,直接进行加分,作为该项目部最终得分。

第十九条各参建单位承担多个同一考核类别工程(以下简称“同类工程”)的,采用倒权重法(公式见附件1)计算综合得分;各合同段及从业单位综合得分均保留1位小数。

对于设计单位实施的同一合同段在同一考核年度内,既有设计阶段,又有后期服务阶段的,分别按照相应权重计算设计阶段、后期服务阶段得分后,再按照设计阶段60%、后期服务阶段40%的权重计算该合同段综合得分。

第二十条原则上综合得分≥95分为AA级,85分≤综合得分<95分为A级,75分≤综合得分<85分为B级,60分≤综合得分<75分为C级,60分以下为D级;同时AA级还可按第二十一条规定从A级中产生。

各考核类别参评单位基数达20家以上(含)的,项目法人考核为A级及以上的数量控制在本考核类别项目法人基数的70%以下(含),其他参评单位控制在本考核类别同类参评单位基数50%以下(含);其中AA级单位控制在15%以下(含)。

10家(含)至19家(含)的,A级及以上控制在本考核类别同类参评单位基数的7家至10家内,具体按递进公式〔7+(参评家数-10)×0.3〕并按“四舍五入”法计算;其中AA级不超过3家。

不足10家的,A级及以上从业单位不设控制比例,但不超过7家,其中AA级不超过3家。

以上家数按四舍五入法计算后控制,AA级从业单位按照评为A级合同段数量多少进行排序,A级合同段数量相同时按从业单位得分排序;A级从业单位按从业单位得分排序。

如在基数控制临界范围有多家从业单位综合评分一致(保留1位小数),则按评分从高到低排序(不受小数点位数限制),选出分数较高的一家从业单位按AA级、A级定级,其他相应按A级、B级定级;若综合评分完全一致,则均按AA级、A级定级。

若AA级从业单位受比例控制降级的,考核等级降为A级。

若出现以下情形,执行以下规定:

1.合同段不能评为AA级、A级的情形:

(1)任一考核单位评分75分以下的;

(2)评分85分及以上的考核单位未超过50%的;

(3)项目法人班子成员有1人或一般成员有2人发生违法违纪等廉政事件,项目法人不能评为AA级、A级;

(4)施工合同段直接考核定级为C级或D级的,项目法人及相应的监理合同段不能评为AA级、A级;

(5)当年完成的工作量未达到合同总价15%;

(6)省厅督查通报中要求列入重点督查的;

(7)省级行业管理部门正式下文不予评为A级及以上的,或被省级行业管理部门约谈而不赴约、不履约的。

2.从业单位不能评为AA级、A级的情形:

(1)考核为85分及以上的项目部数量<50%;

(2)直接考核定级为C级,且仍在C级有效期限内的;

(3)任一项目部或任一考核类别考核等级为C级的;

(4)在省重点项目年度考核中被省重点办考评为C级及以下的;

(5)子公司被评为C级或D级的,上级母公司不能评为A级。

3.任一合同段考核等级为D级的,从业单位最高只能评为C级。

4.未参加我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考核以及初次入闽的单位、人员,其信用等级按B级对待。

第二十一条各设区市辖区农村公路项目从业单位AA级、A级比例执行第二十条相应规定,各设区市报送的考核得分应与考核等级相对应。

省厅按算数平均法计算同一从业单位跨设区市合同段综合得分后,从业单位考核等级仍执行第二十条相应规定。

第二十二条从业单位AA级考核定级结果还可从A级中产生。

具体按以下原则确定:

1.同类工程合同段超过3个(含3个),各合同段各考核单位评分均为A级及以上的;

2.同类工程合同段超过4个(含4个),综合考核均为A级及以上的;

3.同类工程合同段超过6个(含6个),综合考核均为A级及以上的合同段达80%以上(含);

4.连续2年综合考核结果为A级且2个年度综合得分均达到90分及以上的从业单位。

第二十三条参建单位主要人员,不另行组织综合考核,其所定级别直接采用所在合同段的综合评分定级结果,当参建单位主要人员同一考核年度在2个合同段任职并列入考核时,其所定级别按“就低”原则确定。

其中综合评分定级为AA级、A级的主要人员,应在该岗位上的任职时间(以建设单位批复参建单位主要人员的文件时间为准)占年度考核期的80%以上。

第二十四条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监理、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升级的,其信用评价等级不变。

企业分立的,按照新设立企业确定信用评价等级,但不得高于原评价等级。

企业合并的,按照合并前信用评价等级较低企业的等级确定合并后企业。

第二十五条综合考核结果在省厅网站(省重点建设项目同时在省发改委网站)公示(含合同段综合得分及从业单位考评结果),公示时,一并公布直接考核定级为C级、D级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接受全社会监督。

根据公示情况,省厅(省重点建设项目会同省重点办)对部分考核结果进行必要核实调整后,最终确定从业单位、人员信用考核等级。

信用考核等级将在全省范围进行通报,并在省交通运输厅门户网站(省重点建设项目同时在省发改委网站)及省相关招投标信用平台上公布,供社会查询。

对于公示(开)期间的申诉事项,按“谁公示(开)谁受理”原则进行受理,具体受理工作由各考核单位在评分办法或细则中明确。

对于省厅(省重点办)公示期间收到的申诉事项,省厅负责整理汇总后,由各考核单位办理答复意见并反馈申诉单位;对再次提出申诉且较为复杂的事项,由省厅通过组织相关单位或专家进行必要核查后反馈申诉单位,对于同一申诉事项,省厅原则上不组织二次核查及反馈。

第二十六条交通建设市场从业单位、从业人员信用综合评分定级工作以年度为周期,每年进行一次,考核结果在下一年年初公布。

第四章信用结果使用

第二十七条直接考核定级为C、D级的从业单位和人员,其信用等级有效期限以省交通运输厅下发文件所确定的期限为准。

直接考核定级为C、D级的从业单位和人员,整改有力、成效明显的,经核实确认后,可适当缩短C、D级执行时限,但最短不得少于一半;反之延长执行时限。

第二十八条综合考核定级的从业单位、从业人员信用等级有效期限为自本年度综合评分定级公布之日起,至下年度综合评分定级公布之日止。

上一年度信用考核定级为AA级、A级的高速公路项目从业单位,本年度未参评且至本年度综合评分定级结果公布之日止尚未享受上年度信用奖励的,可延期使用至下年度综合评分定级公布之日止。

综合考核定级为AA级、A级的从业单位和人员,在奖励期限内,出现履约能力较差、工程进展滞后或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不力等情况,可暂停或取消其AA级、A级信用结果使用资格。

具体暂停或取消程序参照直接考核定级为C级程序执行。

第二十九条对信用考核定级为AA级的项目法人,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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