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谈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新版规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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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谈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新版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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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查检疫总局关于印发

《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试行)

告知

发文单位:

国家质量监督检查检疫总局

文  号:

国质检锅[]213号

发布日期:

-7-17

执行日期:

-10-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关于单位:

  为了加强压力管道安全监察工作,有效防止和减少压力管道事故,提高压力管道使用管理水平,总局制定了《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试行),自10月1日起实行。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报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

二00三年七月十七日

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压力管道使用安全监察工作,规范压力管道使用登记行为,提高压力管道安全管理水平,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以及国务院赋予国家质量监督检查检疫部门职责等关于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合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范畴内压力管道及其安全保护装置和附属设施使用登记管理。

  第三条 使用压力管道单位和个人(如下统称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则规定办理压力管道使用登记。

压力管道使用登记分为登记注册和登记发证(证书格式见附件一)两种形式。

使用登记证有效期为6年。

  第四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查检疫总局负责办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长输管道使用登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办理所辖行政区域内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长输管道使用登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或其授权市(地级)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办理所辖行政区域内公用管道和工业管道使用登记。

使用登记部门内设负责压力管道安全监察机构(如下简称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压力管道使用登记受理、注册和发证工作。

  第二章 使用登记对象划分

  第五条 压力管道均应进行使用登记,填写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格式见附件二)。

公称直径不不大于等于50mmGC1级管道、安全状况级别为3级和经安全评估或者风险评估应予监督使用管道为重要压力管道,应当填写重要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表(格式见附件三),进行重点监督管理。

  第六条 压力管道使用登记以使用单位为对象。

使用单位所用压力管道,按其管辖部门或装置不同,分别进行使用登记。

  压力管道注册代码和使用登记证编号编制规则、使用注册登记表填写阐明见附件四、附件五。

  第七条 每个使用单位依照所用压力管道状况可有1个或若干个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

填报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原则如下:

  

(一)按长输管道、公用管道和工业管道分别至少填报1个或若干个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

  

(二)长输管道管辖部门不同,分别填报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

  (三)公用管道可分区域填报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

  (四)工业管道可按装置、工艺管道、公用工程管道等形式填报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

  (五)压力管道条数较少单位,可只建立1个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

  第八条 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具有各种压力管道登记单元,按下述原则拟定每个压力管道登记单元:

  

(一)按设计管线表编号从始端至终端每条管道为压力管道登记单元;

  

(二)按物流输送形式:

以物流从流出设备至流入设备之间每条管道为压力管道登记单元;

  (三)按装置、系统形式:

以装置和系统内、外进行划分,以装置和系统内每条管道为压力管道登记单元;

  (四)采用工程编号为根据拟定登记单元。

  第九条 工业管道可选取本规则第八条任何一款方式拟定登记单元。

  长输管道登记单元划分以站和站之间管道为登记单元,建立若干登记单元。

  公用管道热力管道登记单元可按照工业管道拟定;公用管道燃气管道登记单元可参照长输管道拟定,也可采用工程编号为根据拟定登记单元。

  门站和阀站内压力管道登记单元按照工业管道拟定。

  第十条 压力管道、安全保护装置和附属设施界定:

  

(一)压力管道是指由管道构成件、管道支承件、安全保护装置和附属设施等构成系统,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管状设备;

  

(二)安全保护装置指压力管道上连接安全阀、压力表、爆破片和紧急切断阀等;

  (三)附属设施指阴极保护装置、压气站、泵站、阀站、调压站、监控系统等;

  (四)管道划分界限为:

管道与设备焊接连接第一道环向焊缝、螺纹连接第一种接头、法兰连接第一种法兰密封面、专用连接件第一种密封面。

  第三章 压力管道安全状况级别划分及拟定办法

  第十一条 压力管道安全状况以级别表达,分为1级、2级、3级和4级4个级别。

安全状况级别划分办法如下:

  1级:

安装资料齐全,设计、制造、安装质量符合关于法规和原则规定;在设计条件下能安全使用压力管道。

  2级:

安装资料不全,但设计、制造、安装质量基本符合关于法规和原则规定下述压力管道:

  

(1)新建、扩建压力管道:

存在某些不危及安全但难以纠正缺陷,且获得设计、使用单位批准,经检查机构监督检查,出具证书,在设计条件下能安全使用。

  

(2)在用压力管道:

材质、强度、构造基本符合关于法规和原则规定,存在某些不符合关于规范和原则问题和缺陷,经检查机构检查,检查结论为3至6年检查周期内和规定使用条件下能安全使用。

  3级:

在用压力管道材质与介质不相容,设计、安装、使用不符合关于法规和原则规定;存在严重缺陷;但使用单位采用有效办法,经检查机构检查,可以在1至3年检查周期内和限定条件下使用在用压力管道。

  4级:

缺陷严重,难以或无法修复;无修复价值或修复后仍难以保证安全使用;检查结论为判废压力管道。

  第十二条 压力管道安全状况级别由下述检查机构拟定:

  

(一)新建、扩建压力管道安全状况级别定级工作,由承担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查机构负责,监督检查机构应当在报告上明确安全状况级别。

  

(二)在用压力管道安全状况级别定级工作,由承担该压力管道全面检查工作机构(如下简称检查机构)负责,检查机构应当在《在用压力管道全面检查报告书》中明确安全状况级别。

  第十三条 安全状况级别达不到3级在用压力管道,可由有资格单位进行安全评估或者风险评估,并将其评级结论作为压力管道能否安全使用根据。

  第四章 使用登记条件

  第十四条 压力管道使用登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使用单位应当贯彻执行本规则和关于压力管道安全法律、法规、国家安全技术规范和国家现行原则;配备满足压力管道安全所需求资源条件,建立健全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体系,在管理层设有1名人员负责压力管道安全管理工作。

派遣具备相应资格人员从事压力管道安全管理、操作和维修工作;

  

(二)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应当经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

  (三)使用单位已经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对压力管道安全管理内容做出了明确规定并有效实行;

  (四)使用单位已经建立压力管道技术档案和压力管道标记管理办法;

  (五)使用单位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可以严格遵守关于安全法律、法规、技术规程、原则和公司安全生产制度。

  第十五条 长输管道和公用管道使用单位必要制定公共安全教诲筹划并组织实行,以使顾客、居民和从事有关作业人员理解压力管道安全知识,提高公共安全意识。

  第十六条 输送可燃、易爆或者有毒介质压力管道使用单位应具备:

  

(一)事故防止方案(涉及应急办法和救援方案);

  

(二)巡线检查制度;

  (三)依照需要建立抢险队伍,并且定期演习。

  第十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压力管道设计单位、元件制造单位和安装单位应当具备相应资格。

新建、扩建、改建压力管道应当进行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查,压力管道安全状况级别应当达到1级或者2级规定。

  第十八条 在用压力管道应当进行定期检查,并且安全状况级别达到1级、2级或者3级。

对安全状况级别未达到3级在用压力管道,可以进行安全评估或者风险评估,其结论应当符合压力管道安全使用规定。

  第十九条 在管理制度中应当对下列事项作出明确规定:

  

(一)在用压力管道需要进行普通修理、改造时,其修理、改造方案由使用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

  

(二)在用压力管道需要进行重大修理、改造时,向负责使用登记部门安全监察机构申报,并由经核准监检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三)使用有安全标记压力管道元件;

  (四)按期进行定期检查。

  第五章 使用登记程序

  第二十条 使用登记程序涉及申请、受理、审核(核查)和发证(注册)。

  第二十一条 新建、扩建、改建压力管道在投入使用前或者使用后30个工作日内,使用单位应当填写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申请书和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一式3份),携同下列资料向安全监察机构申请办理使用登记。

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和资料也可以采用电子邮件或软盘形式提交。

  

(一)压力管道安装质量证明书、压力管道安装竣工图(单线图);

  

(二)监督检查机构出具《压力管道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查报告》;

  (三)压力管道使用单位安全管理制度,事故防止方案(涉及应急办法和救援方案等),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名单;

  (四)重要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表。

  第二十二条 在用压力管道在定期检查完毕后30个工作日内,由使用单位按照工程或者装置填写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连同下列资料向安全监察机构申请办理使用登记。

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和资料也可以采用电子邮件或软盘形式提交。

  

(一)压力管道使用安全管理制度,事故防止方案(涉及应急办法和救援方案),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名单;

  

(二)在用压力管道定期检查报告;

  (三)安全保护装置(安全阀、压力表等)校验报告;

  (四)重要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表。

  第二十三条 安全监察机构在收到使用单位申请资料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初审,并将与否受理结论书面告知使用单位。

不予受理要阐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状况之一,不予受理:

  

(一)申报资料不齐全;

  

(二)安全状况级别不明,或新建、扩建、改建压力管道安全状况级别达不到1级或2级,或在用压力管道安全状况级别达不到3级且又未经安全评估或者风险评估;

  (三)无设计、安装资格单位所设计、安装新建、扩建、改建压力管道;

  (四)使用单位未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和管理制度;

  (五)使用单位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未进行培训。

  第二十五条 使用单位应当对提供申报资料真实性、精确性和可实行性负责,必要时安全监察机构组织核查组进行核查。

  第二十六条 核查组由安全监察人员、有压力管道安全管理经验专家和具备压力管道检查资格人员构成。

使用单位应当配合核查组作好核查工作。

  第二十七条 使用登记核查工作重要内容如下:

  

(一)对申报资料核查;

  

(二)对使用单位压力管道使用安全管理状况(涉及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体系、管理制度、事故防止方案、压力管道档案等)检查;

  (三)对管理和操作人员资格检查;

  (四)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重要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表,检查报告、校验报告、单线图与压力管道实物核对;

  (五)其她必要检查。

  第二十八条 核查后,核查组应当出具核查报告。

核查报告应当送使用单位和报送安全监察机构。

  第二十九条 安全监察机构对使用单位上报资料或者核查组核查成果进行审核,审核成果符合规定,予以办理使用登记。

  第三十条 安全监察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在30个工作日之内办理发证或注册手续:

  

(一)对于安全状况级别为1级和2级压力管道,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对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中每条压力管道填写注册代码,在汇总表右上角盖“准予登记发证”章;然后填写压力管道使用登记证,同步注明使用登记证所包括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编号。

上述工作完毕且经发证部门行印后,由安全监察机构将《压力管道使用登记证》颁发给使用单位。

  《压力管道使用登记证》和盖章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正本交使用单位,副本由安全监察机构存档。

  

(二)对于安全状况级别为3级压力管道和安全评估或者风险评估结论为可以使用压力管道,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对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中每条压力管道填写注册代码,在汇总表右上角盖“准予登记注册”章。

盖章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1份交使用单位,1份由安全监察机构存档。

此类压力管道应当严格在限制条件下监督使用,暂不发放《压力管道使用登记证》。

  第三十一条 对有下列状况之一压力管道,安全监察机构不予发证或者注册:

  

(一)未达到第四章规定;

  

(二)申请材料与检查成果不符而未及时改进。

  第六章 使用登记管理

  第三十二条 使用单位负责公司内部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有条件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压力管道使用登记信息化管理系统。

地市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所辖行政区域内压力管道实行动态监督管理。

发生下列状况之一,使用单位应当及时到安全监察机构办理使用登记变更:

  

(一)因租赁、转让或承包等因素更换压力管道业主或使用单位,新业主或使用单位应在租赁、转让或承包生效后15日内向受理使用登记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并办理使用登记变更;

  

(二)停用或者报废压力管道,在停用或者报废后30日内向受理登记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并办理停用或者注销使用登记手续;

  (三)修理改造或者定期检查后安全状况级别有变化,应当在修理改造或者定期检查后30日内办理使用登记变更。

  第三十三条 使用单位在使用登记证有效期到期前90天提互换证申请,安全监察机构按照第五章使用登记程序办理换证手续。

  第三十四条 使用重要压力管道单位应当每年定期到办理使用登记安全监察机构,办理重要压力管道使用登记复核。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各级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对使用单位贯彻执行本规则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对发生下列状况之一使用单位,安全监察机构有权规定其限期改正或者按国家关于规定予以解决;对导致发生压力管道事故或者导致重大经济损失,应当按照关于法律、法规规定追究使用单位、关于负责人法律责任。

  

(一)新建、扩建、改建压力管道在投用前或者使用后30个工作日内,未及时办理使用登记;

  

(二)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在用压力管道使用登记;

  (三)使用不符合使用登记条件压力管道;

  (四)已办理使用登记在用压力管道,未准时进行定期检查;

  (五)未按照本规则第六章规定及时办理使用登记变更、换证和复核。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在本规则实行前已经使用压力管道,使用单位应当在本规则施行后1年内,按照国家关于规定进行在线检查,提交第二十二条

(一)项规定资料和在线检查报告,安全监察机构按照本规则程序办理登记注册。

在6年内完毕全面检查或者安全评估,核定安全状况级别,换发使用登记证。

  第三十八条 使用单位办理使用登记手续时,按照关于规定,交纳使用登记证工本费。

  第三十九条 本规则由国家质量监督检查检疫总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规则自10月1日起施行。

国家质量监督检查检疫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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