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核准及各项专题报告审查与审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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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核准及各项专题报告审查与审批

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核准及各项专题报告审查与审批

第一部分水电工程前期工作主要内容及工作程序

    水电工程建设项目应符合流域规划要求,工程建设必须履行基本建设程序。

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企业投资建设水电工程实行项目核准制,投资企业需向政府主管部门提交项目核准申请报告,水电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是项目申请报告编制的主要依据。

水电项目核准前期工作主要包括预可行研究、可行性研究二个阶段。

一、预可行性研究阶段

1、水电工程项目预可行性研究,应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建设投资建设方针,在经批准(审查)的江河流域(区域)综合利用规划或专业规划的基础上提出开发目标和任务,对拟建设的项目进行初步论证。

2、预可行性研究报告,由项目业主根据国家或省政府及省投资(项目)主管部门同意项目法人开发有关资源点的文件,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部门,按照《水电工程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规程》(DL/T5206-2005)编制。

项目业主应承担报告书所需的编制费用,并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

3、预可行性研究报告按要求编制完成后,报送国家或省投资(项目)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会同技术单位对报告进行技术审查。

主管部门主要根据国家中长期规划要求,着重从资金来源、建设布局、资源合理利用、经济合理性、技术政策等方面对建设项目进行技术审查。

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技术审查权限:

大型水电工程项目由国家发改委委托水规总院组织技术审查。

中型水电工程项目,由省发改委组织技术审查;小型水电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发改委组织技术审查。

4、在申报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报告时,须报送有关项目县级以上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主管部门对本项目(包括河流规划等)的有关审批文件,有关地区和部门对本项目的书面文件(包括有关单位提供资金的意向性文件;淹没区和占地区范围内所在地方政府及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具有通航任务的项目,附航道主管部门的初步意见;跨行政区或对其他行政区、部门利益有影响的项目应附具有关行政区和部门的书面意见等)。

    5、水电工程在预可行性研究前,应组建项目法人筹备机构,由其组织开展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报告书的编制等有关工作。

项目预可行研究批准后,应正式组建项目法人机构,及时开展可行性研究工作。

    二、可行性研究阶段

    1、可行性研究应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建设条件等进行论证,并对项目的建设方案进行全面比较,作出项目建设在技术上是否可行、在经济上是否合理的科学结论。

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是项目最终决策和进行招标设计依据。

2、可行性研究报告应按照《水电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规程》的规定,由项目法人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咨询单位编制。

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前,应由项目法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水利水电工程专业咨询机构或组织管理、设计、施工、咨询等方面的水利水电专家,对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咨询论证;设计单位应根据咨询论证意见,对可行性研究报告文件进行补充、修改、优化和完善。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概算应严格控制在预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投资估算范围内。

如编制的项目可行性报告投资概算超过预可研报告批复的投资估算,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前,主管部门或项目法人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投资咨询机构对工程投资概算进行专项咨询评估;其中,编制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概算总投资超过预可行性研究阶段批准总投资10%(含10%)以上的,应重新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程序报批。

4、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完成后,应按相关规定组织进行技术审查,在申报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必须同时提交项目法人组建方案的批复文件、资金筹措方案、回收资金的办法、移民安置规划方案、水土保持方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地质评价报告和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工程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及招标初步方案。

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技术审查权限:

大型水电工程项目由国家发改委委托水规总院组织技术审查。

中型水电工程项目,由省发改委组织技术审查;小型水电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地级市发改委组织技术审查。

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即成为项目招标设计的主要依据,不得随意修改和变更。

如出现项目法人、主要建筑物地址、坝型、结构形式等有重要变更或工程规模变动较大、工程总投资变动幅度达10%(含10%)以上等重要情况,应经原批准机关复审同意或重新审批。

5、可行性研究报告通过技术审查后,由项目法人按照国家投资管理机构有关要求,编制《项目申请报告》。

项目申请报告的主要内容:

(1)申报单位及项目概况

   

(2)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分析

   (3)资源开发及综合利用分析

   (4)节能方案分析

   (5)建设用地、征地拆迁及移民安置分析

   (6)环境和生态影响分析

(7)经济影响分析

   (8)社会影响分析

6、项目申请报告编制完成后,应按相关规定报送投资主管部门进行评估。

大型水电工程项目由国家发改委委托中咨公司进行评估。

中型水电工程项目,由省发改委委托省工程咨询研究院评估;小型水电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地级市发改委组织评估。

7、项目申请报告的报批程序

    1.大型水电工程(在主要河流上建设的项目和总装机容量25万千瓦及以上项目):

由项目业主报省发改委,由省发改委进行初审,并报省政府审定同意后,再由省发改委报国家发改委,国家发改委在综合工程咨询机构评估意见及国家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按国家现行规定核准。

    2.中型和重要小型水电工程:

由项目业主报省发改委,省发改委在综合工程咨询机构评估意见及省级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进行核准。

    3.在申报项目申请报告时,项目法人应提交省政府批准的《移民规划大纲》批复,政府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土地预审报告书和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的认定意见、水利部门出具的水土保持方案批复、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查意见、地震部门对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审查意见;涉及航运交通的需提交交通部门关于工程建设对航运、交通影响的审查意见;涉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及文物保护等应提交有关部门的审查意见。

    附表一:

水电工程预可行性研究阶段主要成果

序号

内容

备注

1

论证工程建设的必要性

2

基本确定综合利用要求,提出工程开发任务

3

基本确定主要水文参数和成果

4

评价本工程区域构造稳定性;初步查明并分析各比较坝(闸)址和厂址的主要地质条件,对影响工程方案成立的重大地质问题作出初步评价。

5

初选代表性坝(闸)址和厂址

6

初选水库正常蓄水位,初拟其他特征水位

7

初选电站装机容量,初拟机组额定水头、引水系统经济洞径和水库运行方式

8

初步确定工程等级和主要建筑物级别。

初选代表性坝(闸)型、枢纽布置及主要建筑型式

9

初步比较拟定机型、装机台数、机组主要参数、电气主接线及其他主要机电设备和布置

10

初拟金属结构及过坝设备的规模、型式和布置

11

初选对外交通方案,初步比较拟定施工导流方式和筑坝材料,初拟主体工程施工方法和施工总布置,提出控制性工期

12

初拟建设征地范围,初步调查建设征地实物指标,提出移民安置初步规划,估算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补偿费用

13

初步评价工程建设对环境的影响,从环境角度初步论证工程建设的可行性

14

提出主要的建筑安装工程量和设备数量

15

估算工程投资

16

进行初步经济评价

17

综合工程技术条件,提出综合评价意见

18

主要附表

工程地理位置图

工程地质平面图、主要工程地质剖面图

工程总布置图

建设征地(含水库淹没区及枢纽工程区建设施工征地)范围示意图

工程特性表

工程施工总进度表

工程投资总估算表

 

附表二:

水电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主要成果

序号

内容

备注

1

确定工程任务及具体要求,论证工程建设的必要性

2

确定水文参数和水文成果

3

复核工程区域构造稳定性,查明水库工程地质条件,进行坝址、坝线及枢纽布置工程地质条件比较,查明选定方案各建筑物的工程地质条件,提出相应的评价意见和结论;开展天然建筑材料详查。

地质勘察按GB50287具体要求进行。

4

选定工程建设场址、坝(闸)址、厂(站)址等;

5

选定水库正常蓄水位及其他特征水位,明确工程运行要求和方式

6

复核工程的等级和设计标准,确定工程总体布置、主要建筑物的轴线、线、线路、结构型式和布置、控制尺寸、高程和工程量

7

选定电站装机容量,选定机组机型、单机容量、额定水头、单机流量及台数,确定接入电力系统的方式、电气主接线及主要机电设备的选型和布置,选定开关站的型式,选定控制、保护及通信的设计方案,确定建筑物的闸门和启闭机等的型式和布置

8

提出消防设计方案和主要设施

9

选定对外交通运输方案,确定导流方式、导流标准和导流方案,提出料源选择及料场开采规划、主体工程施工方法、场内交通运输、主要施工工厂设施、施工总布置等方案,安排施工总进度

10

确定建设征地范围,全面调查建设征地范围内的实物指标,提出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规划设计,编制补偿费用概算

11

提出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措施设计,提出环境监测和水土保持规划和环境管理规定

12

提出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设计方案

13

进行施工期和运行期节能降耗分析论证,评价能源利用效率

14

编制可行性研究设计概算,利用外资的工程还应编制外资概算

15

进行国民经济评价昨财务评价,提出经济评价结论意见

16主要附件

1

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意见

2

可行性研究阶段专题报告审查意见、重要会议纪要等

3

有关工程综合利用、建设征地实物指标和移民安置方案、铁路公路等专业项目及其它设施改建、设备制造等方面的协议书及主要有关资料

4

水电工程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5

水文分析复核有关报告

6

水电工程防洪评价报告

7

水情自动测报系统总体设计报告

8

工程地质勘测报告

9

水工模型试验报告及其它试验研究报告

10

机电、金属结构设备专题报告

11

施工组织设计专题报告和试验报告

12

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规划设计报告

13

环境影响报告书

14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15

劳动卫生与工业卫生预评价报告

 

第二部分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核准各项专项报告和审查审批

一、核准需要提交政府及有关部门审批的各项专题报告

序号

需要提交政府审批各项专题报告

审批机关

备注

1

流域综合利用规划报告

发改委、水利部门

2

流域规划环境影响报告

环保部门

3

同意开展前期工作的通知

发改委

4

林地可行性报告书(项目核准前)

林业部门

5

建设工程征占用林地审核(项目核准后)

林业部门

6

建设用地预审报告

国土部门

7

矿产压覆报告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书,

国土部门

8

建设征地与移民安置规划

移民部门

9

环境影响报告书

环保部门

10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水利部门

11

水工程规划同意书

水利部门

12

水资源论证报告

水利部门

13

取水许申请书,

水利部门

14

防洪评价报告

水利部门

15

电力规划设计

电力部门

16

电站接入系统设计

电力部门

17

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大纲及预评价报告

安全监督部门

18

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书

地震部门

19

文物保护报告书

文物部门

二、政府各有关部门在水电开发建设管理中的工作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投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水电开发利用中长期总量目标,负责水电开发项目的立项、审批(核准);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电开发项目前期勘测设计各阶段的技术审查和建设施工全过程的安全质量监督管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电开发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工程区域内环境保护的监管;安全生产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电开发项目建设过程中和投入运行后的安全监管;国土资源、建设(规划)、移民、物价、林业、电监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管理工作。

三、水电开发项目的审查和审批(核准)

各级人民政府投资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及各省具体要求,负责水电开发项目的审批(核准)工作。

对政府投资的水电开发项目实行审批制,对不使用政府资金的水电开发项目实行核准制。

水电开发总装机容量25万元千瓦(含)由国家发改委审批(核准),25万千瓦(不含)以下的项目,由省、市、县人民政府投资行政主管部门按权限审批(核准)。

不使用政府资金的水电开发项目申请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时,必须附送以下文件:

取得水能资源使用权的有关材料;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电站技术方案审查意见、水资源论证及取水许可申请批文、水土保持方案批文及从公共安全角度对工程的技术审查意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城市规划意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批文、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备案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林木采伐许可证;移民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库淹没及工程永久占地移民安置规划审核意见以及地方人民政府的承诺函、项目法人与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所在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签订的移民安置协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环境影响评价批文;项目法人组建方案、招标投标方案;银行贷款承诺函等。

严禁无规划盲目开发水电。

未编制水能资源开发规划或与水能资源开发规划不符的水电开发项目,任何部门不得审批(核准)。

已经审批(核准)的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建设规模和内容。

凡涉及水库大坝及溢洪设施、总体布置、建设规模、特征水位等重大设计变更的,项目法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原审查、审批(核准)部门批准。

原项目审查、审批(核准)部门应根据项目调整的具体情况,出具书面确认意见或要求其重新办理审查、审批(核准)手续。

四、水电核准提交政府专项报告审批流程

(一)流域综合利用规划制定

具有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潜力的河流,都必须编制水能资源开发规划。

水能资源开发规划要服从水资源的流域和区域综合规划、水利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规划,应当保护生态环境,维护河流健康生命,兼顾防洪、供水、灌溉、航运、竹木流放和渔业等的需要。

在编制水能资源开发利用规划时,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编制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对规划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和减缓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对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水能资源开发规划,规划审批机关不予审批。

水能资源开发规划由具有河流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部门组织编制,并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论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水能资源开发规划经批准后,必须严格执行。

实施过程中确需调整或修改的,应按程序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有管理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定期对水能资源开发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与评价。

对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要组织重新修编,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二)流域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流程图

审批依据: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国务院令[2009]第559号)

审批流程

流域规划

申请材料不齐全

或不符合法定形式

项目受理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受理不受理

条件条件

 

网上公示送规划单位

审批

复审

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时间15个工作日

根据专家意见初审

规划所在地环保部门初审意见书

退规划单位和环评单位补充有关资料

现场勘定

评审不合格的

 

(三)水电开发许可

法定依据

《四川省电源开发权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182号令)第九条第

(一)项。

申请条件

1、申请人具有法人资格或项目法人资格。

2、申请文件和工程范围图。

3、项目所在河流(河段)水电规划报告及审查意见。

4、拟委托勘察设计单位的资质等级。

5、勘察设计工作计划和进度安排。

6、勘察设计资金来源证明或说明。

申报材料

1、县级投资主管部门申请文件;

2、勘察设计项目所在河流(河段)水电规划报告及审查意见;

3、勘察设计工程范围图;

4、建设开发权人法人或项目法人资格证明,资金筹措来源证明。

办理程序

1、县投资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2.5万KW由市发改委审批,2.5万KW以上市发改委初审;

3、报请上级部门批准。

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

20个工作日。

由于特殊原因确实难以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初审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书面通知项目申报单位说明延期原因。

需要委托咨询评估、征求公众意见、进行专家评议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法定、承诺期限内。

(四)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项目核准前)

1)按照《国家林业局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写规范的通知》(林资发[2002]237号)规定,由有林业规划设计资质单位作出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林地现状调查报告。

2)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应当按照《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评审办法》的要求,由相应林业主管部门组织评审,出具审定意见。

(五)建设工程征占用林地审核(项目核准后)

实施机关:

国家林业局。

承办机构:

国家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司。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3、《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2号,2001年1月4日发布);

4、《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林资发[2003]139号)。

条件

1、申请人资格条件

占用重点林区的林地的,占用或征用其他地区防护林林地或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上,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2、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1)占用征用林地的建设单位法人证明。

建设单位或其法定代表人变更的,要有变更证明;

(2)使用林地申请表;

(3)项目批准文件(①审批制的建设项目,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和初步设计批复;核准制、备案制的建设项目,提交核准、备案的确认文件。

城市规划区内为实施城市规划的建设项目征占用林地的,提交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②勘查、开采矿藏项目,提交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和其他相关批准文件。

③其他建设项目,提交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4)被占用或被征用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

(5)有资质的设计单位作出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6)建设单位与被占用征用林地单位或个人签订的林地、林木补偿协议、安置补助费协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制定补偿、补助方案的,要有该人民政府制定的方案;

(7)征占用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林地的,提交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意见。

3、有关林业主管部门需提交的材料

(1)现场查验报告;

(2)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用正式文件上报的审查意见。

数量:

无数量限制。

程序

1、建设单位向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重点林区国有林业局申请;

2、地方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具体明确的审查意见,按规定逐级上报国家林业局;

3、审核同意的,按照规定预收森林植被恢复费,由国家林业局向申请人核发《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审核不同意的,由国家林业局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诉讼权利。

期限:

20日内。

经批准可延长10日。

收费标准和依据:

建设工程占用征用林地收取森林植被恢复费。

(一)收费标准:

1、用材林林地、经济林林地、薪炭林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收取6元;

2、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收取4元;

3、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每平方米收取8元;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每平方米收取10元;

4、疏林地、灌木林地,每平方米收取3元;

5、宜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每平方米收取2元。

城市及城市规划区的林地,可按照上述规定标准2倍收取。

(二)收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3、《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73号)。

(六)土地预审报告

1、建设项目用地勘测定界成果审查

审查依据

TD/T1008-2007《土地勘测定界规程》

审查权限

本行政区域内跨县(市)区的建设项目用地勘测定界;耕地在15-35公顷,总用地在30-70公顷之间的建设项目用地土地勘测定界。

办理程序

申请→审查(权属是否清楚、面积是否准确、地类与实是地否一致,《报告》是否满足《规定》要求)。

办理所需资料

土地勘测定界委托书、技术说明、建设拟用土地权属情况汇总表、勘测定界表、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界址点座标成果表、自检报告、勘测定界图、用地管理图、勘测定界光盘。

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流程图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初审)流程

申请

申请人如实填写申请报告和申请表,提交以下材料: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

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

3)建设项目土地勘察定界报告;

4)标注项目用地范围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5)建设项目平面布置图或线性工程平面布置图;

6)需审批的建设项目还应提供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项目建议书批复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合一的,只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6)需要核准的项目提供发改委准予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通知

7)占用耕地的,建设单位要提供补充耕地资金列入预算的相关材料;

8)属于《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应当出具经相关部门和专家论证的规划修改方案、建设项目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和修改规划听证会纪要;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材料。

不予受理

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告知不予受理,制发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和时限。

决定

将审查意见报主管局长批准。

 

办理时限:

4个工作日

不予许可

书面告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并告知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和时限。

上报

对属需国土资源部预审的占用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土地的建设项目,通过初审的,形成书面初审意见书,组卷上报国土资源部。

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

存档

制发文件

对属本级政府或有批准权的市发展和改革等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准予许可的,制发用地预审意见书,书面通知申请人。

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

审查

征求相关处室意见,汇总提出审查意见。

 

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

受理

查验申请材料,符合受理要求,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书面凭证。

材料不齐或形式不符合规定的,当场或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

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

 

审批决定

现场勘查

初审

窗口接受申请

 

(第一环节)(第二环节)(第三环节)(第四环节)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

项目

名称

 

项目拟建

地点

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的机关

项目拟投资

规模(亿元)

项目依据的国家规划、行业规划、区域规划、省级有关规划等

项目拟用地

总规模

(公顷)

用地

总面积

农用地

建设

用地

未利用地

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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