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大学实验室工作管理暂行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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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大学实验室工作管理暂行规定

兰州大学

草业科学实验教学中心

相关管理政策、保障措施、规章制度

 

 

兰州大学草业科学实验教学中心

兰州大学草地农业科技学院

2015年8月修订

兰州大学实验教学管理制度政策

第一部分:

实验室建设与管理

兰州大学实验室工作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实验室建设和管理,保障学校的实验教学质量和科学研究水平,提高办学效益,根据原国家教委《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高等学校实验室是进行实验教学、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的重要基地,是高校办学的基本条件之一。

第三条实验室工作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不断提高实验教学水平;积极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等工作,在保证完成实验教学和科学研究任务的前提下,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四条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要从学校的实际出发,根据教学、科研的需要,统筹规划,合理设置,科学管理,实现资源共享,提高投资效益。

第五条重视实验技术队伍的建设和培养,努力建立一支素质高、技术熟练、结构合理、热心为教学、科研服务的实验技术队伍。

第二章体制与机构

第六条实验室体制实行以学校和学院管理为主的校、院二级管理体制。

第七条学校由一名副校长负责分管全校实验室工作,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为全校实验室工作主管部门,管理与协调实验室的各项工作。

第八条各学院须有院长或一位副院长主管实验室工作,并确定实验室管理秘书和财产管理员。

仓库保管员和材料会计的设置由各学院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

第九条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

根据实验室规模大小,可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

实验室主任、副主任,由各学院提出人选,报学校审定后,由学校下文聘任或任命。

第十条各实验室可按实验室功能的不同下设若干个实验分室。

各实验分室由专职实验技术人员具体负责。

在实验室主任的具体领导下,各类实验室工作人员要有明确的职责,做到团结协作,责任到人。

第十一条学校设立实验室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

“委员会”由主管校长、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学术、技术、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委员会”对实验室建设、制度建设、实验室布局、大型精密仪器购置及科学管理等方面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论证、咨询,为学校决策提出建议。

第三章基本任务与要求

第十二条根据学校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规定,承担实验教学任务。

各项实验教学任务必须要有实验教材、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指导书、实验项目卡及实验项目主管人,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

第十三条要不断提高实验教学质量,注意培养学生进行科学实验的能力,帮助学生掌握科学的实验方法,训练严格的科学态度和作风。

随着教学和科学技术的发展,要不断改进实验方法,积极开展实验仪器的改进、研究和自制工作,努力开设新的实验教学项目或选做实验项目。

要加大设计性、综合性、应用性实验的比例,提高学生创新能力、动手能力。

大力提倡对学生全日开放实验室。

第十四条实验室应积极承担科研任务,努力提高实验技术水平。

要充分发挥实验室技术和设备的潜在能力,完善技术条件和工作环境,以保障高效率、高水平地完成科学实验任务。

第十五条实验室在保证完成教学和科研任务的前提下,要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工作,开展学术、技术等交流活动。

第十六条实验室应负责仪器设备的管理、维护、检修等工作,并按规定进行定期校验,使仪器设备经常处于完好状态,提高仪器设备的利用率和完好率,保证实验数据的准确性和实验结果的可靠性。

第十七条认真贯彻执行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管理,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第四章建设与管理

第十八条实验室必须具备的条件:

1、有建立实验室的校发文件。

2、有校发文件任命并具有高级职称(或中级职称的硕士)的人员担任实验室主任。

3、具有与完成任务相适应的实验室工作人员,一般在岗专职技术人员与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

4、具有完成任务所需的基本仪器设备和配套设施,一般应具有的常规仪器总值在200万元以上。

5、实验用房及场地面积一般应在1000平方米以上。

6、具有明确、稳定的学科方向和饱满的教学、科研或技术开发任务,有较长期、稳定的经费来源。

7、具有完整的实验室管理制度和工作规范。

第十九条实验室应按照学校的总体发展规划和实际情况,制订近期和长远的建设规划。

规划需对人力、物力、财力进行综合平衡,分清轻重缓急,有计划有重点地提出年度建设计划。

实验室建设规划将是学校投资决策的依据。

第二十条实验室的建设与改造,要依据学校批准的实验室建设规划,制订年度实施计划,经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核,报主管校长批准后执行。

在制订计划时,必须考虑房屋、设备、附属设施等物质条件和实验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的配备。

第二十一条实验室建设要讲究投资效益,贯彻资源共享的原则。

逐步做到四个统一,即统一规划一级学科实验内容;统一购置、使用和管理教学仪器;统一核算实验教学经费的收支;统一管理实验用房,合理使用实验室。

其目的是充分发挥实验室和仪器设备的作用,避免重复购置。

第二十二条采取多渠道筹集资金的办法筹措实验室建设经费。

学校将从教育事业费、基建费、科研费、计划外收入、各种基金中划出一定比例用于实验室建设。

凡利用实验室进行有偿服务的,都须将收入的一部分用于实验室建设。

第二十三条凡属新建实验室,应根据教学、科研的实际需要和可能条件,由学院提出《新建实验室申请报告》,组织专家论证,经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核,报主管校长批准。

学校同意并落实经费后方可作为“筹建实验室”进行筹建。

筹建期满,学校组织验收,确认达到建设目标后,由学校发文正式成立并列入正式实验室建制;筹建期满,未达到建设目标的,应予撤销,并查明原因与责任,对其人员、设备、用房等做出调整处理;筹建期满,虽未达到建设目标的,但确需继续建设的,要重新提出申请。

实验室调整,必须及时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备案。

撤销实验室须经校长批准,学校发文撤销。

第二十四条实验室要实现计算机管理,对实验室任务、实验项目、技术和管理人员、物资、经费、环境状态、安全等信息进行记录、统计和分析,及时为学校和上级主管部门提供实验室情况的准确数据。

第二十五条实验室要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包括岗位职责(含主任职责)、教师实验守则、学生实验守则、科研人员实验须知、仪器设备操作程序和注意事项(万元以上)、实验准备规则、安全管理制度、仪器使用规则、实验材料、药品等使用办法、毒品、麻醉品、放射性物质管理办法、各类废弃物处理办法、实验室安静、整洁检查制度等,其中前七项需挂在墙上。

进入实验室的各类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十六条实验室仪器设备和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物资供应和管理,按照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实验室要认真做好安全防护工作,经常对师生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切实保障师生员工的安全和国家财产不受损失。

实验室要定期对实验室的安全和文明卫生工作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确有困难的须及时报告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协调解决。

第二十八条实验室要加强对易燃、易爆、放射性、有毒、有害物品的管理。

实行“三专”管理,即设立专库或专柜存放,专人保管、专人审批。

此类物品的领用必须严格把关,做到使用量、使用时间、使用人、用途等方面准确无误,并做好使用记录。

第二十九条凡在实验室进行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产品的试制或试验时,事先必须经过专家论证,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查,主管校长批准,当地公安部门同意备案后方能进行。

第三十条实验室实行年度效益考核制,其办法是建立实验室自我评估制度。

学校依据实验室建设规划的执行情况、实验室基本条件、实验室管理水平、实验室效益、实验室特色、实验室安全、服务态度、服务质量等制定评估指标体系,开展实验室年度自评工作。

其评估结果即为绩效考核结果。

第五章队伍建设

第三十一条实验技术人员是教学和科研的重要技术力量,要根据学校教学和科研的需要,努力建设一支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实验技术队伍。

第三十二条实验技术队伍包括从事实验室工作的教师、研究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实验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人。

各类人员要建立岗位责任制,各司其职,同时要团结协作,积极完成实验室各项工作。

第三十三条要选择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有一定的专业理论修养,有实验教学或科研工作经验,组织管理能力较强的相应专业的高级职称人员担任实验室主任。

第三十四条实验室队伍应保持相对稳定,实验室主任、实验室技术人员和实验室仪器设备保管员等主要岗位人员的调动、更换(包括学院内部的调岗)或调离、退休,必须首先确定接替人员,并认真办理物资清点移交手续。

第三十五条要重视实验室队伍的建设和管理。

各单位应有计划、有组织地加强实验室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通过各种途径提高实验室队伍的整体水平。

第三十六条实验室工作人员实行岗位责任制,由学院根据学校的工作目标,按照不同专业的实际工作情况具体确定。

学校对实验室工作人员按《兰州大学实验技术人员考核实施办法》进行定期检查和考核,并根据实验室工作特点和本人工作实绩,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评定相应的职称。

第三十七条学校定期组织检查、总结、评比和交流实验室工作的先进经验。

对成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对违章失职或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损失者,应进行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学校根据国家教育部有关文件的精神,对从事高温、低温、辐射、病菌、噪声、毒性、激光、超净等工作的实验室工作人员,切实加强劳动保护。

对于在上述环境中工作的人员要按照国家有关从事有害健康工种的营养保健规定,发足保健津贴,享受应有的劳保待遇。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以往有关实验室管理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一律以本规定为准。

第四十条本规定解释权归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兰州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是确保实验室教学、科研工作正常进行的前提保证,为了加强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和学校的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的职责

第一条 各实验室必须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根据各自实验室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并悬挂公示。

第二条 各实验室应设有兼职的安全员,负责本实验室的安全工作。

安全员应经过培训,具备一定的安全知识和技能。

第三条 对首次做实验的人员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在掌握各项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和基本知识,熟悉各项操作规程后,方可开始实验。

第四条 在实验室中应积极宣传、普及一般急救知识和技能,如:

烧伤、创伤、中毒、触电等急救处理办法。

实验室应有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制度,积极表彰先进,严肃查处事故。

第五条 发生不安全事故时,应采取积极有效的应急措施,及时处理,防止事故扩大蔓延,并及时上报,不得隐瞒事实真相。

第二章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的内容

第六条 实验室内的仪器设备、材料、工具等物品要摆放整齐,布局合理。

各实验室应及时清理废旧物品,不堆放与实验室工作无关的物品,要有安全通道,严格做到四防、五关、一查(防火、防盗、防破坏、防灾害事故;关门、关窗、关水、关电、关气;查仪器设备)。

第七条 实验室防火工作应以防为主,严格杜绝火灾隐患,及时了解各类有关易燃易爆知识及消防知识。

第八条 实验室要加强安全用电管理,不得擅自改装、拆修电器设施;不得乱接乱拉电线,实验室内不得有裸露的电线头;电源开关箱内不得堆放物品,以免触电或燃烧;使用高压动力电时,应穿戴绝缘胶鞋和手套,或用安全杆操作;有人触电时,应立即切断电源,或用绝缘物体将电线与人体分离后,再实施抢救。

第九条 实验室在使用易燃、易爆、剧毒及细菌疫苗等危险品时,要严格按相关管理规定使用和保管,同时要有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并作好详细记录。

第十条 实验室在使用放射性物质时应避免放射性物质进入体内和污染身体;尽量减少人体接受外部辐射的计量;尽量减少放射性物质扩散造成的危害;对放射性废物要储存在专用污物筒中并定期按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实验室在涉及压力容器、电工、焊接、振动、噪声、高温、高压、辐射、强光闪烁、细菌疫苗及放射性物质的操作和实验时,要严格制定相关操作规程,落实相应的劳动保护措施。

第十二条 实验室在生物安全方面的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国家《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的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 实验室对于环境安全管理工作要有充分认识,对废气、废物、废液的处理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不得随意排放,不得污染环境。

新建和改扩建实验室时须将有害物质、有毒气体的处理方案列入工程施工计划。

第三章仪器设备安全管理工作的内容

第十四条各实验室要根据仪器设备的性能要求,落实安装使用仪器设备的场所,做好水、电供应;根据仪器设备的不同情况,落实防火、防潮、防热、防冻、防尘、防震、防磁、防腐蚀、防辐射等技术措施。

第十五条各实验室须制定仪器设备安全操作规程,使用仪器设备尤其是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的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六条各实验室须定期对仪器设备进行维护、校验和标定。

第十七条仪器设备发生故障要及时组织修复,并做好维修记录。

一般仪器设备的维修、拆卸需经实验室主任同意,不具备维修专业知识的人员不得从事此项工作。

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的维修主要依靠生产厂家及专门维修公司,一般不准自行拆卸,确有必要时,须经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批。

第十八条要注意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的停水停电保护,防止因电压波动或突然停电、停水造成仪器设备损坏。

第十九条各实验室要根据仪器设备的性质配备相应的消防设备与器材,实验室的工作人员应学会正确使用,提高事故防范能力。

第二十条仪器设备安全工作要责任到人,仪器设备的管理人员就是该仪器设备的安全负责人。

仪器设备在使用过程中要有人管理,管理人员应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应向领导与主管部门报告并及时解决。

第二十一条对于因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的单位或个人要实行赔偿。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兰州大学实验室档案管理办法

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的精神和规定,为了更科学、规范地做好实验室档案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实验室档案管理的职责

第一条 实验室档案管理是实验室工作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应由专人负责收集、整理、归档,要求实验室所有工作人员能够树立档案意识。

第二条 各实验室每学年度应按要求及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要求的实验室与仪器设备情况信息。

第三条单位或个人因工作需要查阅或借用档案资料的,均应按学校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查阅或借用手续并按时归还。

第二章实验室档案管理工作的内容

第四条 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方面:

实验室批准建立、调整的文件;实验室用房的相关图纸;实验室考核评估材料;实验室先进评比和获奖材料;实验室的各种规章制度;实验室工作日记;教育部要求上报的实验室与仪器设备的各方面信息。

第五条 实验技术队伍方面:

除教育部每年要求上报的相关信息外还应包括人员培训记录、人员考核晋升情况等属于归档、建档范围。

第六条 实验教学方面:

除教育部每年要求上报的相关信息外还应包括实验教材和指导书;实验技术研究内容及成果等属于归档、建档范围。

第七条 仪器设备方面:

除教育部每年要求上报的相关信息外还应包括调拨、报废凭证;低值耐用品帐册;大型仪器设备的论证报告、技术资料、使用记录等属于归档、建档范围。

第八条 科研方面:

项目的立项报告、经费使用情况、鉴定报告等属于归档、建档范围。

第九条 其它具有保存价值的资料,如照片、录像等属于归档、建档范围。

第三章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兰州大学实验室建立、调整、撤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贯彻《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国家教委第20号令),提高实验室的整体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是学校正式建制的承担教学、科研和技术服务的实体。

实验室的建立、调整和撤消都必须按照规定进行审批。

全校各类实验室均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统一归口管理。

第二章实验室分类、建立的原则和基本条件

第三条 实验室按照管理级别分为以下几类:

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省部级重点实验室、校级实验室,学院级实验室。

第四条 实验室按类别分为基础实验室、专业实验室、科研实验室和综合实验室。

基础实验室和专业实验室是指以基础课和专业课实验教学为主的实验室;科研实验室指上级主管部门或学校正式承认的以科学研究为主的专职科研实验室;综合实验室是指多方兼顾,以服务为主的实验室。

第五条 实验室的建制应根据学校学科建设的总体规划,按照学校教学、科研和服务的任务以及实际需要确定,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避免小而全、分散重复设置。

第六条 实验室的设立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有稳定的学科发展方向和饱满的实验教学或科研、技术开发等任务;

2.有符合实验技术工作要求的房舍、设施及环境。

实验室用房面积不得低于100 平方米;

3.有足够数量、配套的仪器设备;

4.有相对稳定、结构合理的实验室工作人员,包括合格的实验室主任和两名以上的专职实验技术人员;

5.有科学的工作规范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三章实验室建立、调整、撤消的申报和审批程序

第七条 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省部级重点实验室的建立、调整和撤消需要由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其日常管理工作主要由学校科研处负责。

第八条 校级及校级以下实验室的建立、调整和撤消需要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审批。

第九条 实验室的建立必须进行必要性、可行性论证。

凡申请新建的实验室,须由学院向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实验室建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并按本办法第六条详细说明具备的各项条件,填写《兰州大学实验室登记表》。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对申请建立的实验室进行初审后,将会同学校相关部门共同审定,经批准建立。

第十条 实验室的调整指对实验室进行不涉及实验室新建和原有实验室撤消的调整,如:

实验室的更名、实验室的部分合并、实验室方向及任务的变化等。

实验室的调整需要由学院详细说明调整理由和方案,书面报送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十一条 实验室的撤消,需要由学院详细说明实验室撤消的理由、方案以及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安排、实验室用房的处理办法、实验室仪器设备及相关经费的处理意见等,书面报送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经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兰州大学实验室基本信息收集整理办法

为了加强实验室基本信息的收集整理工作,提高实验室信息收集的质量,保证统计数据的真实可靠,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实验室基本信息收集整理工作职责

第一条 实验室基本信息收集整理工作是实验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完成教育部和甘肃省教育厅要求的报表、报盘工作的同时,能够及时反映实验室的现状,为学校决策提供依据,因此要求实验室全体工作人员都能够树立信息收集的意识。

第二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应积极学习计算机、网络等方面的相关知识,能够利用先进的工具和手段进行信息收集整理工作。

第三条 各实验室应指定专门的实验室和仪器设备管理员人员,具体负责本实验室基本信息的收集整理工作。

第四条 实验室基本信息上报后,其数据的准确性由各实验室主任负责。

第五条 各实验室在基本信息收集整理工作的基础上,应积极配合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完成每年全校实验室与仪器设备情况的统计上报工作,上报信息经学院主管领导和实验室主任审核后,应一式两份,一份上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一份留实验室存档。

第六条 实验室每年上报的信息除“教学科研仪器设备信息”和“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增减变动情况信息”是以自然年为统计时间单位以外,其它各项信息均以学年度为统计时间单位。

第二章实验室基本信息收集整理的内容

第七条教育部和甘肃省教育厅要求完成的统计任务:

实验室任务及人员情况报表报盘;实验室基本情况报盘;实验教学情况报盘;实验室工作人员报盘;基础课实验室评估情况报盘;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报盘;教学科研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单价10万元以上)使用情况报表报盘;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增减、变动情况报表报盘(上报信息具体内容参见各年教育部下发的《关于报送高校实验室和仪器设备统计数据盘及报表的通知》)。

第八条其它与教学、科研相关的有价值的信息,如:

科研项目信息、实验技术研究及成果、实验教学改革信息等。

第三章附则

第九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兰州大学实验室绩效考核暂行办法

为加强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推进实验室体制改革和增强实验室活力,优化资源配置,实现资源共享,提高实验教学质量、科研水平和投资效益,在实验室工作中牢固树立效益至上观念,把我校实验室各项工作不断推向新的高度,依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0号)精神,特制订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范围与时间

1.范围:

各类实验中心、实验室、实验站。

2.时间:

每年十二月份

二、考核原则和目的

1.客观、公正、科学

2.依靠专家、发扬民主、实事求是

3.反映实验室的客观实际,引导实验室工作走向提高效益之路。

4.达到优化资源配置,实现资源共享,强化实验教学质量、提高科学研究研水平、培养高质量科研和技术人才的目的。

三、考核组织

(一)学院考核

学院成立由分管院长(实验室工作委员会成员)任组长,实验室主任和有关专家任成员的实验室自评小组,负责组织本学院实验室绩效考核,按照《兰州大学实验室绩效考核记分表》(见附件)中所列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进行自评记分,并简要写出自评报告。

(二)学校考核

1、由分管副校长领导,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具体组织实施;

2、实验室考核领导组织为实验室工作委员会。

委员会根据学科类别设立数个考核小组,每个小组设小组长1人,负责该学科的实验室效益考核。

3、按照《兰州大学实验室绩效考核记分表》中所列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采用听取报告和实地察看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记分。

四、实验室绩效考核内容

教学实验室考核:

教学实验室绩效考核的内容包括:

实验室综合效能,实验教学效果,科研、技术开发及社会服务效益和实验室综合管理等四大部分。

实验室绩效考核采用记分制,满分为100分;无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实验室满分为90分。

(一)实验室综合效能(满分为30分)

1、实验室利用率(满分为10分)

实验室利用率=

学年实验人时数计算方法:

实验人时数=实验课时数×学生人数

实验室容量=

实验室使用面积仅为学生实验场所的使用面积,不包括实验准备室等;每生占有标准面积:

基础、专业实验室为3.5平方米/生,机房、语音室为1.5平方米/生;

实验室额定时数:

基础课和专业(技术)基础课实验室;教育部规定64800人时数。

计算机房、语言(音)实验室:

的额定人时数=机(座)数×1080。

实验室利用率≥80%,得8~10分;60%~79%,得6~7分;<60%,0~5分。

2、仪器设备在用率(满分为5分)

设备在用率=

在用仪器设备:

不含借出、待修、待报废、使用即使不满100小时

设备总台数:

本实验室所有仪器设备总台件数

仪器设备在用率≥95%,得4~5分;90%~94%,得2~3分;<90%,0~1分。

3、仪器设备完好率(满分为5分)

仪器设备完好率按100%计算(满分为5分),每减少5%扣1分,小于80%得0分。

4、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利用率(满分为10分)

有效机时:

必要的开机准备时间+测试时间+必须的后处理时间。

定额机时:

03类(仪器仪表)

通用设备1400小时/年公式=7小时×5天×40周=1400小时。

专用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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