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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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

甘肃省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

分级分类监管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监督管理,有效落实监管部门责任和建设单位主体责任,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安监总局90号令,以下简称90号令)和相关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行政区域内、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不含煤矿建设项目、医疗机构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跨省建设项目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委托省安监局进行监管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所称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是指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是指消除或者降低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者强度,预防和减少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的损害或者影响,保护劳动者健康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等的总称。

第三条负责本办法第二条规定建设项目的投资、管理的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是该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统称为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以下简称职防设施“三同时”)。

建设单位应当优先采用有利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

第四条全省各级安监部门依法在职责范围内,按照与安全设施“三同时”同层级监管的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职防设施“三同时”实行分级监管。

按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安监总局36号令)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安监总局45号令)及我省现行的安全设施“三同时”分级监管规定,将建设单位开展职防设施“三同时”情况的监督检查,纳入同级安监部门职业健康监管处(科、室)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监督检查计划与有关业务处(科、室)开展一体化联合检查。

同时,各级安监部门有关业务处(科、室)在进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中,督促建设单位做好职防设施“三同时”相关工作。

第五条省安监局职业健康监管处负责以下建设项目职防设施“三同时”的监管:

(一)省安监局负责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建设项目;

(二)跨市州的其他类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不需经安监部门审查的建设项目,下同)。

各市州安监局职业健康监管科室负责以下建设项目职防设施“三同时”的监管:

(一)市州安监局负责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建设项目;

(二)中央企业、省属企业及其所属用人单位作为建设单位的其他类建设项目;

(三)跨两个及两个以上所辖县(市、区)的其他类建设项目。

各县(市、区)安监局职业健康监管股室负责以下建设项目职防设施“三同时”的监管:

(一)县(市、区)安监局负责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建设项目;

(二)本行政区域内、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类建设项目。

第六条省、市州安监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负责管辖的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具体监督检查工作,部分或全部委托下一级安监部门实施,委托机关对外承担法律责任;接受委托监管的安监部门不得再进行委托。

委托机关委托监管时,必须向被委托机关发正式函,说明建设项目基本情况,明确委托监管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并随附相关文档资料。

第七条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并公布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将建设项目分为职业病危害一般、较重和严重3个类别,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项目确因其采用的原材料、主要生产工艺和产品等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的风险程度,与其在《目录》中所列行业职业病危害的风险程度有明显区别的,建设单位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可以通过职业病危害预评价作出综合判断,根据评价结果确定该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的风险类别。

对确定调低风险分类类别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备查的相关工作报告和提交监管部门的验收方案中,对调低类别的原因及依据,作充分论述。

第八条各级安监部门对分级监管范围内的建设项目,依据掌握的建设项目信息,实行分类监督检查。

对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全部实施重点监督检查。

对职业病危害较重、一般的建设项目,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规定的“双随机”方式实施抽查。

第九条各级安监部门应当在本级安全生产专家库中建立职业健康专家库(以下简称职健专家库),根据需要邀请职健专家库专家参与建设项目职防设施“三同时”的监督检查工作。

职健专家库名单应在政务网站公布,并动态更新。

职健专家库专家应当熟悉职业病危害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实践经验和有关业务背景及良好的职业道德,按照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所参与的工作提出技术意见,并对该意见负责。

职健专家库专家实行回避制度,参与该建设项目职防设施“三同时”的评审及验收等相应工作,或者与该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评价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或者监理单位等相关单位存在直接利害关系的专家,不得邀请参加该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建设单位主体责任

第十条建设单位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依照90号令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7〕37号,以下简称总局37号通知)明确的工作流程图和评审(验收)工作程序,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及相应的评审,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

上述流程应严格依次进行,评审(验收)后,按照评审(验收)意见进行整改完善,并经评审(验收)组确认合格后方可进入下一流程。

建设单位应当对最终的预评价报告、设施设计的真实性、客观性和合规性负责,对最终的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和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结果的真实性、合规性和有效性负责。

各阶段工作应当按照总局37号通知格式,形成工作过程书面报告备查。

其中,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及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工作过程报告,应当在验收完成之日起20日内,通过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提交渠道,向负责监管该建设项目的安监部门提交。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组织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评审和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应当制定相关评审(验收)工作方案。

其中,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工作方案应在验收开始前20日,通过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提交渠道,向负责监管该建设项目的安监部门提交。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单独组织评审(验收)工作时,应当邀请以下三类职业健康专业技术人员3名以上(含3名,总人数为单数)组成评审(验收)组:

各级安监部门职健专家库专家;熟悉职业卫生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相关工艺、防护设施,从事职业卫生管理、有关工程、技术工作且具有中级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具有职业病危害检测与评价、职业健康监护等相关专业经验的注册安全工程师。

评审(验收)组确定组长一名,实行组长负责制,评审(验收)组其他人员对各自提出的技术意见负责。

建设项目负责人、承担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检测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单位人员,以及建设项目施工、监理单位的人员,属于存在直接利害关系人员,不能作为评审(验收)组成员。

属于职业病危害较重、一般的建设项目,可组织本单位或邀请外单位的符合上述条件人员,组成评审(验收)组。

属于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评审(验收)组人员应当全部为外单位的符合上述条件人员,且其中应当至少有1名市级以上(含市级)职健专家库专家。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组织职防设施“三同时”与安全设施“三同时”一并评审(验收)时,评审(验收)组成员中承担职防设施“三同时”评审(验收)工作的职业健康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3人,人员条件须满足本办法第十二条有关规定,其中1人作为合并评审(验收)组的副组长,全面负责职防设施“三同时”有关评审或验收工作。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其书面授权指定的有关负责人主持评审(验收)工作。

主持人应当确保评审(验收)组严格按照相关《评审要点》或《验收要点》(由省安监局负责制订、发布)和规定程序,依法独立开展工作,相关表格均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

评审(验收)结果为“不通过”的,应重新组织进行相关评价或设计,落实整改要求后,由原评审(验收)组人员按《评审要点》或《验收要点》重新组织全面评审(验收)。

评审(验收)结果为“整改后通过”的,整改完成后应由原评审(验收)组人员对整改结果进行确认,仍不通过的,继续安排整改。

第十五条在评审(验收)过程及相关整改结果确认过程中,原则上不得中途更换评审(验收)组人员。

确需更换的,属于在初次评审(验收)过程中,或评审(验收)结果为“整改后通过”进行确认等两种情况时,如替换人员数量达到或超过人员总数三分之一的,必须重新组织全面评审(验收);因评审(验收)结果为“不通过”原因重新组织全面评审(验收)时,如替换人员数量达到或超过原有人员总数三分之一的,评审(验收)组人员数量必须再新增加2名。

第十六条除国家保密的建设项目外,建设单位应按总局37号通知要求及《公示信息表》式样,通过公告栏、网站等方式,及时、按阶段公布职防设施“三同时”工作信息,供本单位劳动者和安监部门查询。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及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完成后,分别于20个工作日内在醒目位置开始公布,公告时间不少于20个工作日(经网站公告的,应尽可能长期保存),并保存公告内容的影像资料备查。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积极运用《甘肃省安全生产综合信息平台》,进行职业健康及职防设施“三同时”信息化管理,提高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管理水平。

第三章监管程序及有关要求

第十八条各级安监部门通过以下渠道获取建设项目信息:

(一)建设单位向安全监管部门提交的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方案、职业病危害严重建设项目控制效果评价和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工作过程报告;

(二)本部门有关业务处室掌握的有关建设项目信息;

(三)相关举报信息;

(四)上级或下级安监部门通报的有关建设项目信息;

(五)主动与当地发展改革、工信、招商等部门建立建设项目信息交流机制,了解的有关建设项目信息;

(六)通过建设单位公告栏或网站了解到的有关建设项目职防设施“三同时”公告信息;

(七)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了解到的各级政府层面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信息。

鉴于主动获取公告信息的难度和不确定性,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了解的信息量巨大且甄别筛选困难,获取监管信息渠道以前五种渠道为主,同时积极通过后两种渠道完善、补充监管信息。

各级安监部门应将掌握的建设项目信息,指定专人汇总、综合管理,建立建设项目监管信息库,并做好动态更新维护。

第十九条建设单位应通过《甘肃省安全生产综合信息平台》企业端,向安监部门提交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方案和职业病危害严重建设项目的控制效果评价及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工作过程报告。

信息平台因系统维护等原因造成不能正常运行时,通过应急提交渠道提交。

各级安监部门应确定并在政务网站公告至少一个应急提交渠道及联系电话,供建设单位提交时使用。

第二十条建设单位提交的验收方案或验收工作过程报告,应为加盖公章原件的扫描件电子版,提交后应通过有关联系电话确认是否提交成功。

安监部门收到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通过原提交渠道向建设单位发送电子回执或书面回执扫描件电子版。

第二十条各级安监部门对掌握的各类建设项目信息,应首先核实确定是否属于本级监管范围,及时明确处理意见。

对属于本级监管范围的建设项目,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办理;对不属于本级监管范围的建设项目有关信息,应在获得信息5个工作日内,通过书面或电子渠道,向应负责该建设项目监管的上级或下级监管部门进行通报,通报后应及时通过电话进行送达确认。

通报信息时应当将本级获得的相关文档、资料一并移交。

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验收方案或验收工作过程报告后,负责监管的安监部门应按照分类监督检查的原则,做好对建设项目验收活动的事中监督和验收结果的事后核查。

对验收活动进行现场监督时,除建设单位验收工作出现明显违反有关程序规定的行为外,不得以监督为名,介入或干扰应由建设单位组织的验收活动。

对被举报存在违反职防设施“三同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建设项目(包括已建成项目),无论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属于何种类别,负责监管的安监部门均应立即组织进行现场核查。

第二十一条各级安监部门以专项检查、一体化检查或其他检查方式,对建设单位开展职防设施“三同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应按照建设项目所处的阶段,依照90号令第三十一、第三十二、第三十三条检查内容要求,做好项目当前所处阶段工作情况的事中监督和已完成的前置阶段工作情况的事后核查。

第二十二条监督检查人员开展监督检查,应做好相关检查记录(包括相关影像资料),依法开具相应执法文书;对限期整改的,按期组织复查验收;对违法违规行为,按照90号令有关规定进行处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应当按照规定纳入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

第二十三条各级安监部门应当加强监管人员职业健康监管及建设项目职防设施“三同时”知识和法律法规的培训,提高业务素质,以适应监管需要。

第二十四条对发现未全面落实职防设施“三同时”各阶段工作的建设单位或已建成项目,监管人员应当根据以下两种具体情况分别督促进行相应整改:

(一)2017年5月1日90号令实施时,尚未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包括目前已竣工投产项目),没有依法履行建设项目职防设施“三同时”制度的,要督促建设单位依法全面履行法律规定各项要求。

即:

未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要责令限期补做预评价,未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的要责令限期补做设计,未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要责令限期补做控制效果评价,未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的要按规定责令限期补做验收。

不能仅以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或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来替代建设项目职防设施“三同时”制度的全面落实。

逾期不改正的建设单位,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69条和90号令第39条规定予以处罚。

(二)在2017年5月1日90号令实施时,建设项目已经竣工并投产运行、没有依法开展建设项目职防设施“三同时”的用人单位,应当责令其限期完成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存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等违法情形,且拒不改正或逾期不改正的,应当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五条各级安监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应加强对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对参与监督检查工作的职健专家库专家、参与评审(验收)工作的职业健康专业技术人员,承担或参与检测、评价、设计等工作的技术服务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应立即制止,督促有关单位或个人进行整改,并依法进行处罚;对专家库专家降低标准、弄虚作假、牟取私利,作出显失公正或者虚假意见的,应按相应层级的专家库管理办法,提请相应专家库管理部门作出处理。

第二十六条各级安监部门应对监管人员加强廉政勤政教育和廉政纪律约束。

监管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强制要求建设单位接受指定的机构、职业健康专业技术人员开展建设项目职防设施“三同时”有关工作;

(二)以任何理由或者方式向建设单位和有关机构收取或者变相收取费用,或获取个人好处费、评审(验收)费等;

(三)向建设单位摊派财物、推销产品;

(四)在建设单位和有关机构报销任何费用。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建设单位、安监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关机构和人员违反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均有权向安监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举报。

受理举报的安监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并依法及时对举报内容进行核查和处理。

第二十八条上级安监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安监部门建设项目职防设施“三同时”监督执法工作的检查、指导。

各级安监部门应当每半年对有关监督检查及执法情况进行汇总分析。

各市州安监局每年12月5日前,将本地区自上年12月1日至本年度11月30日内,市级、县级安监部门进行建设项目职防设施“三同时”监督检查情况,向省安监局汇总上报。

第二十九条各级安监部门在各类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培训,监管执法和宣教活动中,要加强用人单位负责人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的职业健康及职防设施“三同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标准的宣传教育,督促用人单位落实劳动者三级职业健康防护培训,不断增强企业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以及劳动者对做好职业病危害源头控制重要性和做好防护紧迫性认识,合力推动职业健康及职防设施“三同时”要求落到实处。

第四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本办法由省安监局负责解释。

附件1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评审要点

建设单位名称

建设项目名称

建设项目性质

新建□改建□扩建□技术引进□技术改造□

建设项目行业类别

危害风险类别

职业病危害一般□职业病危害较重□职业病危害严重□

评价单位名称

评审会议地点

评审人员姓名

职称

专业

评审人员单位

联系电话

评审人员

能力水平

职业卫生专家库专家(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注册安全工程师(是□否□)

职业卫生相关专业(是□否□)

序号

评审内容

评审要点

权重

划分

评审意见

一、合法合规性评审

1

项目合法性

有无相关部门开展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的文件;无前期工作文件及无需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是否有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

A

2

评价项目的名称、地址和范围是否与前期工作的文件、拟报批或报备内容、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等基本一致。

B

3

评价报告

合规性

评价报告编制的整体性是否符合ZW-JB-2014-004《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编制要求》和有关规定的要求。

A

4

如采用类比法,类比调查数据是否为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A

5

如采用类比法,类比调查数据所属的用人单位是否与建设项目规模和工艺类似。

B

6

评价单元划分是否合理,评价方法选用是否恰当,章节设置与报告书格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B

二、预评价报告主要内容的评审

(一)建设项目概况

7

项目概况

建设项目名称、性质、规模、拟建地点、项目组成及主要工程内容、工作制度、岗位设置及人员数量、辐射源项等描述是否清楚。

B

8

对改、扩建和技术引进、改造项目的建设单位现有职业卫生管理和工程利旧情况阐述是否清楚。

B

(二)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防护措施评价

9

危害因素

识别与评价

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来源、理化性质与分布的识别是否准确。

A

10

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工种(岗位)、工作地点及其作业方法、接触时间与频度,以及可能引起的职业病及其他健康影响与危害程度等的分析是否准确、全面。

B

11

根据类比检测结果或定性定量分析,对职业病危害作业工种(岗位)及其相关工作地点危害因素的预期接触水平的评价或推算是否客观、正确。

B

12

根据类比检测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接触水平分析超标原因是否准确,提出的控制措施是否具有针对性。

B

13

防护设施

分析与评价

建设项目可能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发生(散)源或生产过程相应的职业病防护设施的设置状况分析是否准确、全面。

B

14

对拟设置职业病防护设施的合理性与符合性的评价是否客观、正确。

B

15

提出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置建议与建设项目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接触水平是否具有针对性。

A

16

个人使用的

防护用品

分析与评价

建设项目的运行与施工过程可能存在的职业病危害作业工种(岗位)相应的防护用品配备状况分析是否准确、全面。

B

17

对拟配备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的合理性与符合性的评价是否客观、正确。

B

18

提出的配备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建议与岗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接触水平是否具有针对性。

B

19

应急救援设施

分析与评价

建设项目的运行与施工过程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工作场所应急救援设施设置状况分析是否准确、全面。

B

20

对拟设置的应急救援设施合理性与符合性的评价是否客观、正确。

B

21

提出的设置应急救援设施建议与建设项目工作场所导致急性职业损伤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理化性质和危害特点、可能发生泄露(逸出)或聚积的状况等是否具有针对性。

B

(三)综合性评价

22

总体布局

分析与评价

提出的总体布局情况分析是否准确、全面。

B

23

对总体布局的符合性评价是否客观、正确。

B

24

工艺及设备布局

分析与评价

提出的工艺及设备布局情况分析是否准确、全面。

B

25

对工艺及设备布局的符合性评价是否客观、正确。

B

26

建筑卫生学

分析与评价

提出的建筑卫生学状况的分析是否准确、全面。

B

27

对建筑卫生学要求的符合性评价是否客观、正确。

B

28

辅助用室

分析与评价

不同车间的卫生特征等级的确定是否准确。

B

29

提出的辅助用室设置情况分析是否准确、全面。

B

30

对辅助用室设置的符合性评价是否客观、正确。

B

31

职业卫生管理分析与评价

提出的职业卫生管理机构与人员配置、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职业卫生培训、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健康监护、警示标识设置等分析是否准确、全面。

B

32

对拟采取的职业卫生管理措施的符合性评价是否客观、正确。

B

33

职业卫生

专项投资

分析与评价

提出的职业卫生专项投资概算及所列支的项目分析是否准确、全面。

B

34

对其满足职业卫生“三同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与建设等预算需求的符合性评价是否客观、正确。

B

(四)职业病防护措施及建议

35

措施及建议

在全面分析、评价的基础上,综合提出的控制职业病危害的具体补充措施(应尽可能明确各类职业病防护设施的设置地点、设施种类、技术要求等)是否准确、可行;提出的相关建议是否具有针对性。

A

36

针对建设项目施工过程的职业卫生管理,从建设工程的发包、施工组织设计、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的施工过程以及施工监理等方面,提出的原则性的措施建议是否可行。

B

(五)附件

37

评价依据

所列出适用于建设项目评价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是否完整、现行、有效。

B

38

工程分析

工程分析内容是否全面、真实、准确。

B

39

评价方法

如采用类比法,其类比企业职业卫生调查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资料收集等是否全面、准确、真实;是否具备类比企业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报告,采用的类比数据是否获得检测机构或类比企业的书面盖章确认。

A

40

通过类比调查分析,得出的具有类比可比性的结论是否客观、正确。

如采用其他评价方法,其评价方法选用是否恰当,评价内容是否全面,评价结果是否客观、正确。

B

41

其它附件资料

其它重要附件资料是否齐全。

如:

评价方法列举;辐射源项分析;类比企业职业健康监护资料;职业病危害评价的分析、检测、检查、计算等方法和技术性过程内容;有关图纸(地理位置图、周边环境图、总平面布置图);等等。

B

三、预评价报告结论的评审

42

评价结论

对拟采取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防护措施是否符合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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