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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支付计算

为减轻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负担,国税总局发布了37号公告,取消了合同备案和税款清算手续,不再要求企业填写和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为方便初学者了解服务贸易对外支付税收政策,在这里与大家分享学习笔记。

一、基本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0号规定,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5万美元,下同)下列外汇资金,除公告第三条规定的情形外,均应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税务备案,主管税务机关仅为地税机关的,应向所在地同级国税机关备案:

  

(一)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包括运输、旅游、通信、建筑安装及劳务承包、保险服务、金融服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体育文化和娱乐服务、其他商业服务、政府服务等服务贸易收入;

  

(二)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工作报酬,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股息、红利、利润、直接债务利息、担保费以及非资本转移的捐赠、赔偿、税收、偶然性所得等收益和经常转移收入;

  (三)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融资租赁租金、不动产的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所得以及外国投资者其他合法所得。

  外国投资者以境内直接投资合法所得在境内再投资单笔5万美元以上的,应按照本规定进行税务备案。

二、主要税种

(一)企业所得税

1、法定源泉扣缴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即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0%或按协定税率。

2、指定源泉扣缴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二)个人所得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和第五条规定,个人因任职、受雇、履约等而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属于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

(三)增值税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

应扣缴税额=购买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

在计算应扣缴税额时,应将应税行为购买方支付的含税价款,换算为不含税价款,再乘以应税行为的增值税适用税率(不适用增值税征收率),计算出应扣缴的增值税税额。

三、主要项目及规定

1、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1)企业所得税(不涉及增值税)适用税率为10%或按协定税率。

(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应源泉扣缴的所得为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的,相关应纳税款扣缴义务发生之日为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实际支付之日。

2、利息

(1)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10%或按协定税率。

(2)增值税适用税率为6%。

(3)担保费视同利息。

3、特许权使用费

(1)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境外单位向境内企业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包括使用或有权使用工业、商业、科学设备取得的所得,即设备租金。

(2)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10%或按协定税率。

(3)增值税适用税率为6%。

4、不动产租金

(1)境外单位向境内企业提供不动产租赁服务所取得的所得。

(2)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10%。

(3)增值税适用税率为11%。

5、股权转让

(1)不涉及增值税。

(2)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净值后的余额为股权转让所得应纳税所得额。

股权转让收入是指股权转让人转让股权所收取的对价,包括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的各种收入。

股权净值是指取得该股权的计税基础。

股权的计税基础是股权转让人投资入股时向中国居民企业实际支付的出资成本,或购买该项股权时向该股权的原转让人实际支付的股权受让成本。

股权在持有期间发生减值或者增值,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的,股权净值应进行相应调整。

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多次投资或收购的同项股权被部分转让的,从该项股权全部成本中按照转让比例计算确定被转让股权对应的成本。

(3)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10%。

6、劳务费

(1)企业所得税(指定源泉扣缴)适用税率为25%。

(2)境内劳务按比例(工作量、工作时间、劳务成本等)划分,划分为境外的劳务不征企业所得税。

(3)核定利润率:

根据国税发〔2010〕19号第五条的标准确定其利润率,一般参照:

从事承包工程作业、设计和咨询劳务的,利润率30%;从事管理服务的,利润率40%;从事其他劳务或劳务以外经营活动的,利润率40%。

(4)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5%。

(5)增值税适用税率为6%。

四、计算公式

(一)法定源泉扣缴

1、外方承担所有税款

(1)应扣缴企业所得税=支付金额/(1+增值税率)×企业所得税率

(2)应扣缴增值税=支付金额/(1+增值税率)×增值税率

2、中方承担所有税款

(1)应扣缴企业所得税=支付金额/(1-企业所得税率-增值税率×12%)×企业所得税率

(2)应扣缴增值税=支付金额/(1-企业所得税率-增值税率×12%)×增值税率

3、中方承担流转税及附加

(1)应扣缴企业所得税=支付金额/(1-增值税率×12%)×企业所得税率

(2)应扣缴增值税=支付金额/(1-增值税率×12%)×增值税率

4、中方承担所得税

(1)应扣缴企业所得税=支付金额/(1+增值税率-企业所得税率)×企业所得税率

(2)应扣缴增值税=支付金额/(1+增值税率-企业所得税率)×增值税率

(二)指定源泉扣缴

1、外方承担所有税款

(1)应扣缴企业所得税=支付金额/(1+增值税率)×境内劳务比例×核定利润率×25%

(2)应扣缴增值税=支付金额/(1+增值税率)×增值税率

2、中方承担所有税款

(1)应扣缴企业所得税=支付金额/(1-境内劳务比例×核定利润率×25%-增值税率×12%)×境内劳务比例×核定利润率×25%

(2)应扣缴增值税=支付金额/(1-境内劳务比例×核定利润率×25%-增值税率×12%)×增值税率

3、中方承担流转税及附加

(1)应扣缴企业所得税=支付金额/(1-增值税率×12%)×境内劳务比例×核定利润率×25%

(2)应扣缴增值税=支付金额/(1-增值税率×12%)×增值税率

4、中方承担所得税

(1)应扣缴企业所得税=支付金额/(1+增值税率-境内劳务比例×核定利润率×25%)×境内劳务比例×核定利润率×25%

(2)应扣缴增值税=支付金额/(1+增值税率-境内劳务比例×核定利润率×25%)×增值税率

例:

境外A公司为境内B公司提供技术许可服务,合同含税总金额1000万元,B公司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B公司应当扣缴的税额计算如下(若企业所得税率10%;增值税率6%,城建税7%、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情况一:

税款全部由境外A公司承担

不含增值税的所得=1000/(1+6%)=943.40万元

应扣缴所得税=943.4×10%=94.34万元

应扣缴增值税=1000/(1+6%)×6%=56.60万元

应扣缴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56.60×12%=6.79万元

“合同总金额”=1000万元

“本次支付金额”(含税所得)=1000万元

税后实际支付=1000-94.34-56.60-6.79=842.27万元

情况二:

税款全部由B公司承担

含税所得额=1000/(1-10%-6%×12%)=1120.07万元

应扣缴所得税=1120.07×10%=112.01万元

应扣缴增值税=1120.07×6%=67.20万元

应扣缴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67.20×12%=8.06万元

“合同总金额”=1000万元

“本次支付金额”=1000+112.01+67.20+8.06=1187.27万元

税后实际支付=1187.27-112.01-67.20-8.06=1000万元

其他情况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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