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排污许可证治理暂行方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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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排污许可证治理暂行方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排污许可证治理暂行方法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加强污染源全进程监管,标准排污许可行为,爱惜和改善环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爱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爱惜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排污许可证,是指环境爱惜主管部门依照排污单位的申请,核发的准予其在生产经营进程中排放污染物的凭证。

本方法所称排污单位,是指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分为重点排污单位和一样排污单位。

本方法所称重点污染物,是指国家、自治区实施排放总量操纵的污染物,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各地(州、市)人民政府依照本行政区域环境质量改善要求确信的其他有严峻环境阻碍、需要采取专门治理方法的污染物。

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依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而未取得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第三条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治理的排污单位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和环境爱惜主管部门对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和监督治理,适用本方法。

第四条排污许可证的许可事项包括许诺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浓度和总量,规定其排放方式、排放时刻、排放去向,并载明对排污单位的环境治理要求。

第五条县级以上环境爱惜主管部门依照本方法实施排污许可证治理。

第六条自治区环境爱惜主管部门负责排污许可证治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并核发以下排污许可证:

1.总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的火电厂(包括自备电厂);

2.石油开发单位;

3.本方法实施后国家和自治区环境爱惜主管部门负责

完工环保验收的新建项目所在单位。

地(州、市)环境爱惜主管部门负责核发本行政区域内除上款规定之外的排污许可证。

地(州、市)环境爱惜主管部门能够委托县级环境爱惜主管部门核发排污许可证。

第二章申请与核发

第七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排污单位,应当依照本方法的规定申领排污许可证:

1.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2.排放工业废水、医疗污水和餐饮污水的;

3.运营城镇污水和工业废水集中处置设施的;

4.经营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的;

5.其他依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

第八条重点排污单位是指国家、自治区、地(州、市)级重点污染监控企业,污染物排放水平达到国家、自治区、地(州、市)级重点污染监控企业挑选标准的建设项目所在单位,城镇和工业污水集中处置单位。

一样排污单位是指除前款所述重点排污单位之外的排污单位。

第九条各级环境爱惜主管部门依照第六条、第七条和第八条规定,制定本级排污许可证申领单位名录,向社会公告。

第十条排污单位应当在环境爱惜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材料,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

建设项目所在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环境阻碍评判批复或备案文件要求配套建设的环境爱惜设施,按期完成并通过完工环保验收后十个工作日内,向环境爱惜主管部门提交申请。

第十一条排污单位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应当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签署许诺书,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

2.申请文件及《自治区排污许可证申请表(暂行)》;

3.污染物实际排放量和申请量核算说明;

4.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出具的最近一年的监测报告(含上年4个季度监督性监测数据表、年度在线监测数据月统计表(日均值)或手工监测月报表);

5.排污项目或设施的环境阻碍评判批复及完工环保验收许可文件;

6.排污单位向城镇或工业污水集中处置单位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提交相关单位同意接纳的证明;

7.采纳集中供热的,应当提交集中供热设施运营单位对其供热的相关证明;

8.排污口照片。

重点排污单位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还应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应当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需要提交自动监测设备验收材料和监测记录;

2.符合国家或地址要求的排污口证明材料;

3.按规定编制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建设项目所在排污单位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建设项目环境阻碍评判文件及批复或备案文件(含要紧污染物总量指标批复内容或批复文件);

  2.建设项目环境阻碍评判批复或备案文件要求配套建设的环境爱惜设施按期完成并许可投入运行的证明材料(完工环保验收许可文件);

  3.通过有偿利用或交易取得排污权的,应当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4.排污口照片;

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清单,由自治区、地(州、市)和县(市、区)环境爱惜主管部门通过网络、报纸等媒体或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发布。

第十二条环境爱惜主管部门收到排污单位申请材料后,应当依照以下情形别离作出处置:

1.依本方法不需要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应当即时告知排污单位不予受理;

2.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核发排污许可证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排污单位向相应核发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能够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许诺排污单位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应铛铛场或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排污单位需要补正的全数内容,超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或排污单位依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数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

环境爱惜主管部门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应当出具书面凭证。

第十三条排污单位取得排污许可证,应当知足以下条件:

1.生产能力、工艺、设备、产品符合国家和地址现行产业政策要求;

2.污染物排放方式、去向符合生态爱惜红线和环境功能区划要求;

3.建设项目环境阻碍评判文件经有审批权的环境爱惜主管部门批复或备案,或排污单位经地址人民政府组织环境爱惜大检查后确认达到相关规定;

  4.有符合国家或地址规定的防治污染设施或污染物处置能力;

  5.排放污染物符合国家或地址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依照规定执行专门排放限值的,应当达到专门排放限值要求。

  重点排污单位还应当知足以下条件:

  1.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标准安装利用监测设备;

  2.按规定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3.设置符合国家或地址要求的排污口;

  4.实施排污权有偿利用和交易的地域,排污单位按各地有关规定取得排污权。

  建设项目所在排污单位取得排污许可证,应当知足以下条件:

  1.取得建设项目环境阻碍评判批复或备案文件;

  2.配套建设的环境爱惜设施依照环境阻碍评判批复或备案文件的要求按期完成并通过完工环保验收。

  3.实行排污权有偿利用或交易的,按规定取得排污权。

第十四条排污许可证申请受理后,负责核发排污许可证的环境爱惜主管部门应当对排污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审核人员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存在疑问,需要到现场核查的,可进行现场核查。

环境爱惜主管部门在发放排污许可证之前,应当予以公示。

对存有异议的,环境爱惜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反馈意见、排污单位申辩等情形,作出是不是发放的决定;对无异议的,发放排污许可证。

环境爱惜主管部门决定不予发放排污许可证的,应当书面告知排污单位,说明理由,并告知排污单位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请行政诉讼的权利。

环境爱惜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自作出准予发放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发放排污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进行现场核查或公示存有异议的,所需时刻不计算在本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五条排污许可证的许可内容包括:

1.污染物种类及排放、处置的方式、时刻、去向;

2.排污口的地址(经纬度)、数量;

3.排污单位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4.重点排污单位的重点污染物年许可排放量、最高许诺日排放量;依照国家和自治区重点污染物总量操纵要求,规定的削减总量和时限;

5.间歇性、季节性排放的专门操纵要求。

第十六条排污单位的污染物年许可排放量,不得超过依照国家或地址污染物排放标准或污染物专门排放限值及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行业最高许诺排水量)或废气量核定的结果。

  排污单位的最高许诺日排放量,原那么上不得超过正常工况下污染物年许可排放量的日均值的倍。

建设项目所在排污单位的污染物年许可排放量,应当依照该项目完工环保验收结果核定。

环境质量不达标的地域,环境爱惜主管部门能够对辖区内的排污单位实施加倍严格的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和污染物年许可排放量,并纳入排污许可证治理。

第十七条排污许可证包括正本和副本,具有一样法律效劳。

排污许可证正本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1.排污单位名称、居处、生产经营场所地址、法定代表人(要紧负责人);

2.排放重点污染物及特点污染物种类;

3.有效期限;

4.发证机关、发证日期和证书编号。

排污许可证副本应当载明前款规定事项和本方法第十五条规定的许可内容。

副本还应当载明排污单位的大体情形和环境治理要求。

第十八条排污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不超过五年,有效期截止日期一样应当与国家和自治区重点污染物总量操纵计划期相衔接。

第十九条本方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第1项、第2项规定的事项和排污单位大体情形发生转变的,排污单位应当在事项发生转变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环境爱惜主管部门提出排污许可证变更申请,原发证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符合条件的,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排污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从头申领排污许可证:

  1.本方法第十五条第1项、第2项规定的事项发生转变的;

  2.因国家或地址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发生转变后,排污单位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超过排放标准的;

  3.因生产规模、生产工艺改变等缘故致使污染物排放种类发生转变、浓度或总量发生重大转变的;

4.其他应当从头申领排污许可证的情形。

第二十条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排污单位要求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发证的环境爱惜主管部门提出延续申请。

环境爱惜主管部门应当对排污单位提交的延续申请进行审核,对排污许可证载明事项无转变的,应当办理延续手续。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排污许可证不予延续,原发证的环境爱惜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排污单位,说明理由,并告知排污单位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1.不符合本方法第十三条规定的;

2.污染物排放超过排污许可证规定的重点污染物年许可排放量的;

3.因生态爱惜红线或环境功能区划调整,被禁止或限制在该区域排放原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污染物的;

4.依照规定通过有偿利用或交易取得排污权,超期未继续申购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排污许可证发生遗失、损毁的,排污单位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环境爱惜主管部门申请补领排污许可证。

第三章治理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持有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应当遵守以下大体要求:

1.将排污许可证正本悬挂于办公场所或生产经营场所;

2.不得涂改、伪造、出租、出借、倒卖或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排污许可证;

3.依照规定标准排污口设置;

4.污染物排放种类、浓度、总量和排放地址、方式、去向等符合排污许可证的规定,不得私设暗管或以其他方式逃避监管;

5.依照本方法规定需要变更、从头申领或延续排污许可证的,应当及时向环境爱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6.保证防治污染设施正常利用,未经环境爱惜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拆除或闲置;

7.依照规定缴纳排污费;

8.成立污染物排放和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台帐;

9.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开展自行监测;

10.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对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按期巡检,保证正常运行,保留原始记录,并按期向环境爱惜主管部门报告排污情形;

11.重点排污单位应当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环境应急设施、装备、物资;

12.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三条排污单位应当及时、如实公布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形、污染物排放等环境信息。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就本方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内容如实编制年度执行情形报告,于每一年二月一日前向社会公布,并报发证环境爱惜主管部门。

第二十四条鼓舞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等对排污单位的排污行为进行监督。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觉违背本方法规定行为的,有权向环境爱惜主管部门举报。

同意举报的环境爱惜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调查处置,并按有关规定对调查结果予以反馈。

第二十五条依照属地治理原那么,各级环境爱惜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实施排污许可证年度监督检查方案,开展现场检查、书面核查等,对排污许可证的执行情形进行检查,并记录有关情形,成立排污许可证治理档案。

对重点排污单位,还应当采取自动监测、飞行检查等方式和手腕,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第二十六条环境爱惜主管部门应当做立健全排污许可证治理信息系统,标准排污许可证的申请、审核、发放,提高治理效率。

地(州、市)环境爱惜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国家和地址信息公布的要求,于每一年四月底前向社会公布排污许可证发放、监督治理情形,并向自治区环境爱惜主管部门报告。

自治区环境爱惜主管部门于每一年“六五”世界环境日向社会公布全区排污许可证发放和监督治理情形,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和环境爱惜部报告。

第二十七条上级环境爱惜主管部门应当增强对下级环境爱惜主管部门排污许可证治理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下级环境爱惜主管部门在实施排污许可证治理中的违规行为。

第二十八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核发排污许可证的环境爱惜主管部门或其上级环境爱惜主管部门,应当撤销排污许可证:

1.排污单位申请材料不实,或以欺骗、行贿等不合法手腕取得排污许可证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排污单位核发排污许可证的;

3.违背程序核发排污许可证的;

4.超越职权核发排污许可证的;

5.环境爱惜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核发排污许可证的;

6.依法能够撤销排污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核发排污许可证的环境爱惜主管部门应当注销排污许可证:

1.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未予延续的;

2.排污单位依法予以关闭的;

3.排污单位已从头取得排污许可证的;

4.排污许可证被依法撤销或撤消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爱惜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置。

第三十一条未依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爱惜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置。

第三十二条违背本方法规定,污染物排放浓度超过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或污染物排放量超过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许可排放量的,县级以上环境爱惜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征收标准加1倍征收排污费;同时存在上述两种情形的,加2倍征收排污费。

污染物排放量结合在线监测、监督性监测、企业自行监测等确信的污染物实际排放浓度和实际排水量(废气量)予以核定;监测数据难以知足排放量核定需求的,依照国务院环境爱惜主管部门规定的物料衡算方式进行核定。

第三十三条违背本方法规定,超过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或超过重点污染物年许可排放量的,县级以上环境爱惜主管部门能够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方法;情节严峻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第三十四条违背本方法规定,未履行排污单位大体要求,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惩罚,并由原发证的环境爱惜主管部门收回排污许可证:

  1.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窜改、伪造监测数据,或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2.非法超标排放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危险废物等严峻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的;

3.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

排污单位按要求纠正违法行为并完成整改后,应按本方法规定从头申领排污许可证。

第三十五条环境爱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照本方法的规定,认真履行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利用和监督治理职责。

环境爱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排污许可证核发及监督治理中有违背本方法规定行为的,由环境爱惜主管部门或其上级环境爱惜主管部门责令更正,并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置。

第四章附那么

第三十六条依照自治区环境爱惜目标,结合环境质量状况和转变趋势和社会、经济、技术条件,自治区环境爱惜主管部门制定分期分批实施排污许可证打算,并予以公告。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于本方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内,完成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

一样排污单位在2017年7月1日前,完成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

第三十七条排污许可证申请表、许诺书、排污许可量核算指南及排污许可证正本、副本,由自治区环境爱惜主管部门统一规定、印制。

第三十八条本方法实施前排污单位取得的排污许可证在有效期届满前继续有效,但不得延续。

需要变更的,按本方法规定从头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

第三十九条本方法自2021年7月1日起实施。

《新疆自治区重点流域区域和行业实施排污许可证治理实施方法(试行)(新环控发〔2005〕49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条本方法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爱惜厅负责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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