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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斯管理制度最新范本模板

威信县合龙山煤矿

瓦斯管理制度

 

威信县合龙山煤矿

二0一一年度

威信县合龙山煤矿

瓦斯管理制度目录

 

第一节一般规定

一、每年必须对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进行一次鉴定工作。

二、我矿开采C5煤层,为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矿井必须制定区域及局部“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并严格实施。

煤巷掘进前、回采面回采前必须“消突”,否则不得施工,真正做到“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

三、根据区域及局部防突措施效果检验的结论,选择合理的通风方式,配足风量,采取相应的瓦斯治理措施,并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四、矿井必须设置专用回风井,采区必须设置专用回风巷.专用回风井及专用回风巷只作为矿井及采区回风之用,不得行人及安装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专用回风井和专用回风巷若需维修,则必须停止井下一切活动,并制定维修作业安全技术措施,经学习贯彻后实施.

五、采区专用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回风巷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达到或超过1%或二氧化碳浓度达到或超过1.5%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采掘工作面及其它作业地点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时,必须停止电钻打眼;爆破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达到1.0%时,严禁爆破.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电动机及其开关安设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的瓦斯浓度达到1。

5%时,必须停止工作,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进行处理。

六、回采工作面上隅角按采煤工作面风流瓦斯浓度的要求进行管理.

七、矿井必须从采掘布局上采取措施,给防突工作留足空间和时间,形成开拓区、措施区、生产区三区配套两超前的良好格局.同时加强管理,防止瓦斯积聚,当发生瓦斯积聚时,必须及时处理,严禁在停风或瓦斯超限的区域内作业。

八、因检修、停电或其它原因停止主要通风机运转时,矿井必须制定停风、恢复通风、排除瓦斯和送电的安全措施,并严格执行。

九、临时停工的地点,不得停风;否则必须切断电源,设置栅栏,揭示警标,禁止人员进入,并向矿调度室报告。

停工区内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达到3.0%或其它有害气体浓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条规定不能立即处理时,必须在24h内封闭完毕。

十、采取区域预抽方式为主的综合瓦斯治理措施,保证开采煤层经预抽后的煤层瓦斯含量降到8m3/t以下,煤层瓦斯压力降到0。

74Mpa以下。

十一、新水平、新采区、井巷或石门揭穿突出煤层,必须编制防突专项设计并报县煤炭工业局审批,组织施工队伍及矿井管理人员学习贯彻并按批准的设计执行。

并且,新水平、新采区移交生产前,必须经当地人民政府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按管理权限组织防突专项验收报告,未通过验收不得移交生产。

十二、加强学习,我矿各级管理人员、班组长、职工都必须积极参加学习,强化安全意识,增加安全技能,树立“瓦斯超限就是事故”的观念,杜绝违章指挥及违章作业.

 

第二节瓦斯检查制度

一、瓦检工必须经过安全技术培训合格,持有效证件上岗。

二、井下所有采、掘工作面、回撤、安装工作面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每班至少检查3次,临时停工的地点或其他原因停班的,至少对井下各采掘点、硐室、主要巷道检查一次,严禁空班漏检。

三、井下所有采掘工作面必须设专职瓦检工跟班定点检查,其它地点的瓦斯、二氧化碳及其它有毒有害气体的检查由瓦斯巡检工负责.

四、井下总回风巷、一翼回风巷、采区专用回风巷、煤仓、水泵硐室、水仓、绞车硐室、配电硐室、避难硐室、检修硐室及除采掘面以外有人工作的地点,每班至少要检查一次瓦斯和二氧化碳;井下停风地点栅栏外风流中的瓦斯浓度每天检查一次;密闭外的瓦斯浓度每周检查一次.检查内容一般为瓦斯和二氧化碳,当出现硫化氢、一氧化碳等有毒有害气体时,必须增加检查内容,检查次数同瓦斯检查,检查结果由瓦检工填写,其他人员严禁随意涂改。

五、井下进行爆破作业时必须执行“一炮三检”(装药前、爆破前和爆破后进行瓦斯检查)和“三人连锁”(爆破工、班组长和瓦检工)爆破制度。

爆破后等待30分钟,待工作面的炮烟吹散,爆破工、瓦检工和班组长必须首先巡视爆破地点,检查通风、瓦斯、煤尘、顶板、支架和瞎炮情况,只有确认工作地点安全,方可通知工人进入工作面。

六、采煤工作面瓦斯检查点规定:

工作面进风流(距工作面10-15m处进风流中)、工作面隅角,(采面回风巷与工作面交叉部分至采空区一侧约2m的空间)、工作面风流(工作面,距回风巷10m内,距煤壁、顶、底板20cm的支护范围)、工作面回风流(回风巷内,距工作面15m处)。

七、掘进工作面瓦斯检查点为:

工作面风流(掘进面至风筒出口一段内)、工作面回风流(回风流内,距风流汇合处15m处).

八、回撤工作面瓦斯检查点为:

回撤面风流(工作面作业范围)、回撤支架附近、隅角、回撤绞车硐室、工作面回风流。

九、安装工面作瓦斯检查地点:

工作面进风流(范围同采煤工作面)、工作面风流(范围同采煤工作面)、回风隅角(范围同采煤工作面)、工作面回风流(距回风口15m处)、绞车硐室。

十、所有检查瓦斯地点必须设置瓦斯检查牌(密闭墙外挂检查管理牌);采煤工作面风流、上隅角的瓦斯检查牌吊挂在距工作面50m内的回风巷中;采煤、安装工作面进风流的瓦斯检查牌吊挂在距工作面50m内的进风巷中;掘进工作面风流的瓦斯检查牌吊挂在距掘进头50m内的巷道中;安装工作面风流。

上隅角和绞车硐室的瓦斯检查牌吊挂在距工作面50m的回风巷中;回撤工作面的瓦斯检查牌吊挂在回撤面距巷口15m处;有正规测风站的进、回风巷中的瓦斯检查牌吊挂在测风站内;其它瓦斯检查地点的瓦斯检查牌吊挂在检查地点.瓦斯检查牌上应标明检查地点、时间、班次、检查人员、检查次数、检查内容、数据。

瓦检员必须将每次、每处检查的数据如实填写在瓦检牌板及瓦检手册上,并告诉现场职工,出井后及时将当班的瓦检结果填写在瓦斯日报表上,做到“三对口”。

瓦检工负责根据需要及时移动瓦斯检查牌。

十一、矿通风安全部门要根据瓦斯检查的规定。

审查瓦斯巡回检查图表,瓦斯巡回图表必须明确每个瓦斯巡检工的检查路线、检查地点、检查时间和检查次数。

巡回瓦检工必须按照巡回图表沿检查路线按规定的时间检查,在正常情况下若与图表误差超过20min按假报瓦斯数据处理。

每班检查3次地点的相邻检查间隔时间不得超过3小时。

十二、瓦检工在入井前必须对所领仪器认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更换,保证井下瓦检仪器的完好,并带齐探杖、检查手册(巡回图表)、记录工具、皮管等必需物品。

十三、瓦检工在瓦斯检查过程中出与特殊情况(如病、矿灯熄灭等)需要离开岗位时,必须向矿调度室和带班矿长汇报,经同意后方可出井。

同时带班矿长要安排好此后的瓦斯检查工作。

十四、每天的瓦斯日报经调度室负责人和通风安全科长审核后送矿长、矿技术负责人,由矿长、矿技术负责人审阅签字.矿长、矿技术负责人签字后的瓦斯日报表由通风安全科整理存档至少保存一年。

十五、瓦检工佩带光学瓦检仪,下井的矿长、矿技术负责人、爆破工、安检员、采掘班组长、通风科长、工程技术人员、流动电钳工、安全监测工必须佩带便携式甲烷报警仪,负责经过地点和作业场所的瓦斯检查。

十六、瓦检工的瓦检手册用完后,必须交到通风安全科,并领取新的瓦检手册。

十七、在瓦斯检查过程中发现瓦斯超限时,瓦检工有权立即停止瓦斯超限区域的作业或撤出作业人员,并向调度室汇报处理.严禁瓦斯超限作业。

十八、规范填写:

瓦检地点名称、检查时间、次数、数据要求书写清楚,字迹工整,严禁涂改。

第三节瓦斯排放制度

一、任何地点的瓦斯排放都必须编制专门的瓦斯排放安全技术措施。

排放瓦斯的安全措施中,应根据对瓦斯超限程度(瓦斯浓度需排放的空间大小、瓦斯量等)预测结果明确瓦斯排放的方法、供风量、排放时间、瓦斯排放路线、停电撤人范围、风流风量控制方法、警戒设置、瓦斯排放时的瓦斯检查点、监测点、瓦斯排放的组织领导和职责等内容。

瓦斯排放安全措施必须向现场作业人员进行贯彻,并有记录可查.排放瓦斯前,凡是排放瓦斯流经的巷道和受排放瓦斯影响的地点,必须撤出全部人员,切断电源,并设专人警戒.

二、当矿井通风及矿井生产情况发生变化时,必须对排放瓦斯措施进行修正.

三、正常生产、无计划停风、有计划停风等明确掌控瓦斯超限情况地点的排放瓦斯安全措施,由矿技术负责人批准,通风安全科领导现场指挥,组织专门人员排放瓦斯。

封闭区、情况不明的巷道、联通已采区、老空区、火区等特殊区域地点的排放瓦斯安全措施,由矿提出书面措施,矿长及矿技术负责人审批,分管通风安全的副矿长或矿技术负责人现场指挥,矿山救护队协助排放。

四、当利用主要通风机排放矿井瓦斯时,主要通风机出口处的瓦斯浓度不得超过1.5%,否则应采取加大短路风量的措施。

在恢复矿井通风后,当主要通风机出口处的瓦斯浓度不超过0.75%时,通风瓦斯检查人员方可入井检查通风瓦斯情况,经检查瓦斯符合规定其他人员方可入井.

五、恢复矿井通风后,在恢复井下供电前必须由瓦检工对井下所有变(配)电所(硐室)、机电设备安装地点进行全面检查,只有瓦斯浓度在0。

5%以下时,方可由外向里逐级送电。

六、排放瓦斯必须坚持低浓度排放的原则,严格落实控制风量措施,严禁“一风吹”和高浓度排放,使排放出的风流同全风压风流混合后的瓦斯浓度不得超过1。

5%。

采用分段排放瓦斯时,只有在排放段内的瓦斯浓度降到1%以下,二氧化碳降到1。

5%以下时,方可进行下一段的排放工作。

七、对于临时停风的局部通风区域,当停风时间不超过8h,并且停风区瓦斯浓度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3。

0%(有可靠的通风安全监测数据的用监测数据,没有监测数据的用瓦检工在栅栏口检查数据)时,按预先制定的排放瓦斯安全措施,由矿通风部门负责人现场指挥(瓦检工和现场作业人员协助),在安全员的监督下,控制风量排放瓦斯。

当停风时间超过8h或者停风区中瓦斯浓度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3%时,由主管通风安全副矿长或矿技术负责人按排放瓦斯安全措施现场组织瓦斯排放工作。

八、排放瓦斯工作要由外向里依次进行,一个采区内严禁二个瓦斯超限地点同时排放瓦斯。

九、利用局部通风机排放瓦斯时,严禁局部通风机产生循环风.

十、当排放瓦斯区域的瓦斯浓度降到1%,二氧化碳浓度降到1。

5%以下,经全面安全检查情况正常,无局部瓦斯积聚并且稳定30min后方可结束排放瓦斯工作。

 

第四节瓦斯超限处理

为落实“瓦斯超限就是事故”的观念,保证瓦斯超限时能够迅速处理,并采取有效预防措施,防止瓦斯事故,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对瓦斯高标准管理的要求,特制定瓦斯超限处理办法。

一、适用范围:

适用我矿生产过程中或因无计划停风造成的瓦斯超限的处理。

二、瓦斯超限处理机构:

矿成立以矿技术负责人为组长的瓦斯超限处理领导组,并明确领导组成员及瓦斯超限的处理、追查职责.

三、瓦斯超限的处理原则:

发现矿井作业点瓦斯超限的人员,必须首先通知受瓦斯威胁区域的现场作业人员立即停止作业,切断电源,撤出人员;再按照规定程序汇报,现场安全员必须监督现场停电撤人的执行情况,无现场作业人员的,按规定程序立即汇报,由矿调度值班领导决定停电撤人事项.

四、瓦斯超限汇报程序

1、瓦检员检查地点瓦斯超限时,立即查明原因、地点、浓度、超限范围后向带班矿长及调度室汇报。

2、安全(检)员监督检查地点瓦斯超限时,立即查明原因、地点、浓度、超限范围后向带班矿长及矿调度室汇报。

3、佩带便携式瓦斯报警仪的人员发现瓦斯超限时,立即查明瓦斯超限的原因、地点、浓度、超限范围向矿调度室汇报。

4、通风安全监控系统值班人员发现瓦斯超限时,立即向矿调度室汇报.

5、矿调度室接到瓦斯超限汇报或由通风安全监控系统发现瓦斯超限时,值班调度员要立即落实情况,查明瓦斯超限原因及现场处理情况,做好记录,并向矿技术负责人、当班值班领导、通风、监控、安监部门负责人汇报.

6、因较难预料的情况(如不明地质构造等)造成瓦斯超限时,矿调度室要立即组织查清超限原因,落实瓦斯超限处理情况,并及时向矿技术负责人及矿长汇报。

五、瓦斯超限的处理

瓦斯超限时必须按制定的排放瓦斯安全措施分级进行排放瓦斯工作。

在排放瓦斯的安全措施中,必须明确停电撤人范围、排放瓦斯路线现场负责人以及排放作业人员,严格控制排放瓦斯作业的人数。

1、采、掘作业范围内瓦斯超限浓度在1~3%时,由矿通风安全科负责人现场负责排放瓦斯工作。

2、采、掘作业范围内瓦斯超限浓度超过3%时,由带班矿长现场负责排放瓦斯工作。

3、其它地点瓦斯浓度超限时,由带班矿长负责组织排放瓦斯工作。

六、瓦斯超限的追查

1、当瓦斯超限浓度在3%以下时,出分管安全的副矿长组织追查、处理,制定防范措施,并有记录可查.瓦斯超限追查、处理结果应在发现瓦斯超限24小时内报至矿长及矿技术负责人。

2、当瓦斯超限浓度达3%以上时,由矿长组织追查、处理,制定防范措施。

3、因矿管理原因造成同一地点高浓度(瓦斯超限浓度达3%及以上)瓦斯超限二次以上时,由矿长、矿技术负责人向业主汇报瓦斯超限追查、处理情况.

4、每月由矿通风安全部门对当月瓦斯超限情况进行分析汇总,由矿安全领导小组按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节九个特殊环节瓦斯管理

一、无计划停风的瓦斯管理

1、凡是事先未经批准,随意停止主、局部通风机或由于高低压供电系统突然停电、局部通风机本身电器事故以及机械事故而引起的停电停风,不论时间长短都属于无计划停风,均要进行登记和上报。

2、任何人不得随意停开局部通风机,如因检修等原因要停电停风时,必须提前办理报批手续,并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报矿技术负责人批准,没有矿技术负责人批准不得随意停止局部通风机运转。

3、使用局部通风机的临时停工地点,不得停风,否则必须在24h内封闭完毕。

同时对封闭区域实行“四断”(断管、断道、断电、断网)管理。

4、局部通风机停电后,局部通风机管理工要立即向矿调度室汇报处理,停风巷道必须停电撤人,带班矿长安排专人进行警戒,防止人员进入停风区.当不能及时送风时,必须设置栅栏和警标。

恢复通风前,必须检查停风区域内的瓦斯,只有当瓦斯浓度符合《规程》规定后,方可恢复通风,否则必须按排放瓦斯措施进行瓦斯排放。

5、主、局部通风机发生无计划停风后,矿通风安全部门要组织有关单位迅速进行追查处理,并将追查处理结果通报有关领导和部门。

通风安全部门要及时统计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风次数,建立主、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风统计和追查台账,并每月将无计划停风情况报矿安全领导小组。

6、建立无计划停风应急预案,一旦发生无计划停风,能够迅速按应急预案处理。

二、采煤面隅角的瓦斯管理

1、完善采煤面的通风方式设计,改变回风隅角的瓦斯流向,加强采煤面回风隅角的瓦斯监控,控制回风隅角处的空顶空间.

2、回采过程中尽可能减少采空区浮煤,以降低回采隅角处的瓦斯涌出。

3、回采工作面隅角不能及时冒落的,必须及时处理(处理上隅角瓦斯积聚需要留巷的除外),隅角液压支柱在进入采空区前必须完成回收工作。

4、在回风隅角的瓦斯检查区域应明确规定检查点的位置并吊挂说明牌,回风隅角的瓦斯传感器必须安设在高浓度瓦斯部位,距帮大于200mm,距顶小于300mm.因移动风幛、风筒等因素影响瓦斯传感器的可靠性时,在安全(检)员监督下由瓦检工负责回风隅角瓦斯传感器的悬挂。

未经瓦检工的同意,采煤班组人员不得随意更改瓦斯传感器的吊挂位置.

5、采煤工作面每班的跟班瓦检员必须指定人员负责采煤工作面风幛维护、回风隅角瓦斯传感器的保护工作,保证风幛、瓦斯传感器正常使用.

6、采煤工作面及采空区内,严禁出现大面积空顶现象。

采空区顶板不能随采冒落的,必须编制安全技术措施,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否则,采煤工作面不得生产。

当采煤工作面内及工作面相连的采空区空顶超过0.5m3的空间,瓦斯浓度达到1.0%时,必须停产处理,否则以瓦斯超限作业查处.

三、瓦斯排放时的瓦斯管理(见瓦斯排放管理制度)

四、安装、回撤工作面的瓦斯管理

(一)安装工作面的瓦斯管理

1、在采煤作面安装作业前,必须由生产技术部门组织通风、机电、调度、监控、安全部门共同对安装工作面的顶板、安装设备、通风系统、监控系统等内容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并由验收人员在验收单上签字后,方可准许采煤工作面的安装工作。

2、采煤工作面安装前必须构成全压通风系统,否则不准安装作业.采煤工作面安装时的配风量不得低于采煤需风量的一半,对安装工作所有进、回风巷的风量每10天至少进行一次全面的测定.风量不足不得进行采煤工作面的安装工作。

3、采煤工作面安装前,采煤工作面范围不得存在盲巷、未经处理的高顶宽帮。

4、安装作业前,必须安设瓦斯传感器(具体位置同采煤面)对工作面、回风巷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进行监测,并保证瓦斯超限断电装置灵敏可靠。

预警、断电规定同采煤工作面.

5、矿机电部门按相关规定及时检查安装工作面的供电线路及电气设备,严禁供电线路及电气设备失爆.

(二)回撤面的瓦斯管理

1、采煤工作面停采时,必须及时放顶,防止支柱回撤后采空区出现大面积空顶(特别是回风隅角区域)。

2、回撤作业前,必须由通风安全部门组织生产、机电、调度、监控部门共同对回撤面顶板垮落、回撤设备防爆、局部通风、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三专两闭锁”以及防摩擦、撞击产生火花等内容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并由验收人员在验收单上签字后,方可准许回撤工作.

3、回撤支柱前,必须先确定回撤工作面的局部通风系统,并安装运行局部通风机,风筒连接到位.回撤面的局部通风必须实现“三专两闭锁”及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功能。

回撤工作面配风量、风机选型、风机安装位置、风筒直径以及风筒出口位置必须在回撤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回撤班组设专人挂牌管理局部通风机,保证局部通风机的正常运转。

4、在回撤工作面回风隅角排头架前,回风隅角瓦斯传感器不得拆除。

回撤工作面保留原有回风巷中瓦斯传感器,在回撤作业点和工作面进风巷增设瓦斯传感器,监测回撤作业点及回撤面风流阻断后局部通风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回撤作业点瓦斯传感器设在回撤方向第2组支架人行道上部中间,距顶300mm内。

工作面进风巷瓦斯传感器设在进风口15m处,保证当出现瓦斯超限时,能够切断回撤工作面的电源。

5、距回撤作业点50m内配备4台干粉灭火器。

6、回撤支柱前,必须将进、回风巷内的杂物清理干净,加强巷道支护。

7、工作面回撤10m范围内为回撤初期。

工作面回撤端头为锚网支护时,必须先退锚索锁具,然后用单体柱或铁柱贴住大板维护顶板。

8、回撤支柱时,必须坚持先支后回的原则。

工作面回撤支柱时,必须逐根回撤放顶,保留不超过2m的间距,防止出现大面积顶板同时垮落,造成瓦斯异常涌出,不能及时垮落是,应人工回柱,强制放顶。

9、回撤支柱前,必须将作业地点所回撤支柱周围、巷道顶、底板全部冲洗一次。

10、回撤期间必须定期冲洗回撤工作面及进、回风巷。

冲洗回风巷时,工作面不得进行回撤作业.

11、回撤工作开始后,严禁在工作面进、回风巷同时进行回撤作业。

12、加强对回撤工作面的瓦斯检查工作,对回撤面进风巷、回风巷及回撤作业点每班至少检查三次瓦斯,对高冒区、垮落区用探杖检查,发现瓦斯超限立即停止回撤作业,并及时向矿调度室汇报处理。

13、回撤工作面的带班矿长、班组长、安全(检)员、流动电钳工配带便携式瓦斯报警仪,并在回撤地点靠采空区一侧悬挂一台瓦斯报警仪,密切监测瓦斯涌出情况,瓦斯超限严禁作业。

14、回撤班组必须保护好回撤作业点的瓦斯传感器,瓦斯传感器随回柱及时移动到位,局部通风风筒出口不得正对回撤作业点的瓦斯传感器.

15、回撤班组在支柱运输前,必须将支柱上的浮煤清洗干净。

16、回撤工作完毕后,回撤班组必须及时回撤所有设备、材料并清理巷道内的杂物。

17、支柱回撤完毕后,不得存在大面积空顶区、高顶宽帮区。

否则,作业班组要及时报告生产部门进行处理。

18、回撤工作全部结束后,必须由通风安全部门组织生产技术、机电、调度、监控部门共同对回撤面顶板垮落、巷道清理、设备回撤、支护材料回撤等内容进行一次验收。

验收合格并出验收人员在验收单签字后,方可准许封闭工作。

五、地质条件变化时的瓦斯管理

1、地测部门要加强地质预测预报工作,超前掌握地质条件变化情况。

2、地质条件发生变化时必须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采)”的原则,在采掘推进到距地质构造50m前,地测部门要探明地质条件并以书面形式通知通风、生产、安全等部门做好灾害预防准备工作。

3、在采煤推进过程中经过断层、陷落柱等地质构造时,在距地质构造50m前,必须制定出防范措施,组织打钻探测,研究、分析构造处的安全程度,确认是否继续采掘。

4、在采掘推进过程中,必须边探地测地质构造,边在安全的情况下推进.

5、做好有地质构造处瓦斯涌出分析记录备查。

六、初次来压及周期来压时的瓦斯管理

1、矿生产技术部门必须加强采煤工作面矿压的观测和预报工作。

在顶板初次来压和周期来压前通知各业务管理部门预测结果,安排班组提前做好工作面超前维护工作.

2、根据采煤工作面矿压及瓦斯涌出情况的预测,在采煤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出炮眼深度、装药量、封孔长度等爆破参数。

在采煤工作面预报顶板初次来压和周期来压处设置明显标志,并编号管理。

3、在来压(特别是初次来压)前,矿生产技术部门组织通风、机电、安全、监测等相关部门对采煤面各系统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五定”处理检查出的问题。

4、来压期间,采煤班组爆破时应减少爆破装药量,以减少落煤时的瓦斯涌出量。

矿机电部门必须加强采煤工作面的供电线路及电气设备的管理,杜绝出现失爆现象。

5、在矿压显现(特别是初次来压)前,通风部门应采取措施尽可能增大采煤工作面的供风量。

提高风排瓦斯的能力.监测部门对采煤工作面各瓦斯传感器调校一次,确保监测准确可靠。

6、在回采工作面初次来压及周期来压前,通风部门要对来压期间的瓦斯涌出变化情况进一次预测,并建立回采工作面初次来压瓦斯涌出分析记录。

七、巷道贯通时瓦斯管理(见巷道贯通管理制度)

八、易积聚点的瓦斯管理

1、从掘进、采煤等生产工艺上严格控制宽帮、高顶及盲巷的出现。

2、加强已存在的高顶、宽帮、煤仓、密闭、微风点等易积聚瓦斯点检查,实施挂牌编号标准化管理。

3、井上、下煤仓及运煤沿线必须有可靠的安全措施,防止瓦斯积聚超限。

4、地面系统的设备、照明必须符合防爆规定.

九、老空区的瓦斯管理

1、定期检查老空区密闭的完好或损坏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根据检查情况,决定是否在密闭安设CO、CH4传感器.

 

第六节盲巷管理制度

一、矿井生产技术部门要把好设计及现场施工关,做到有掘必透,尽快形成全风压通风系统。

二、临时停工地点不得停风,保证局部通风机正常运转,杜绝或减少盲巷产生.

三、矿井生产过程中一旦出现盲巷,掘进班组或区队及生产部门必须立即向调度室报告,矿调度室通知通风安全部门按规定处理。

四、盲巷的处理须遵守以下原则:

1、发生盲巷时,立即切断盲巷内的电源,设置栅栏、揭示警标,禁止人员进入.

2、盲巷内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达到3.0%或其他有害气体的深度超过规定,不能立即处理时,必须在24小时内封闭.

3、采取封闭措施处理盲巷时,密闭前5m范围内都必须切断通往盲巷内的所有管路、轨道、电源,杜绝杂散电流引入盲巷。

4、栅栏或密闭应设在离巷道口小于5m的支护完好、围岩坚固的地方,其质量标准应符合《规程》规定。

5、封闭的盲巷恢复通风或采掘工作接近这些地点时,必须事先制定排放瓦斯安全措施,排放其中的瓦斯.

五、盲巷必须设置禁止入内牌和检查牌,同时建立台账,其内容包括:

巷道名称、类别、断面、长度、形成时间、处理办法、检查时间、检查人、存在的问题及整改负责人和完成时间、消除时间。

六、盲巷必须定期检查:

设置栅栏的盲巷,每天由瓦斯巡检员至少检查1次栅栏的质量及栅栏内1m处至巷道口这一段巷道内的瓦斯、二氧化碳浓度.检查结果记入瓦检手册。

已经密闭处理的盲巷,至少每周由瓦斯巡检员检查1次密闭的质量及密闭至巷道口这一段巷道内的瓦斯、二氧化碳浓度。

每次检查结果都取最大值作为检查结果及处理依据.栅栏、密闭有问题或瓦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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