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当代中国政治制度讲义.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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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当代中国政治制度讲义
2014.4当代中国政治制度内容串讲
第一章绪论(约10分钟)
一、复习建议
本章的内容较少,也比较简答,考题多为单选、多选和简答题。
建议考生重点记忆常考知识点,尽量不要在本章知识点上失分。
二、本章重要知识点
第一节政治制度和当代中国政治制度
(一)政治制度的含义
政治制度是指统治阶级为实现其统治而采取的统治方式、统治方法的总和。
政治制度的特点:
★
历史性;各国的政治制度都具有历史性,一方面它是在一定历史条件下随国家产生而形成的,与国家联系在一起。
另一方面,政治制度又是随着各国历史的发展和统治阶级的更替而变化的,所以各国的政治制度属于历史范畴,其内容和形式都是具体复杂的。
1.稳定性;政治制度不仅是在一定有历史条件下形成的,而且是被国家的经济制度决定的。
一般情况下,国家的经济不发生根本变化,作为社会上层基础重要组成部分的政治制度也不会发生根本性的变化。
2.强制性;国家的政治制度不仅有法律予以规范,更重要的有强大的国家机器作后盾,任何人都必须服从、遵守有暴力作后盾的政治制度。
因此国家政治制度的改变,尤其是根本制度的改变常常是革命和改革的结果。
3.合法性。
国家的政治制度是由统治者通过制定的根本大法予以规定的,因此任何国家的政治制度都具有法律依据。
(二)政治制度与社会经济、文化制度的关系
在社会各项制度中,根本性的、起决定作用的制度是社会的经济制度。
一个社会的经济制度与政治制度的决定和被决定的关系。
(单选)
思想文化意识对政治制度主要起导向作用,任何政治制度都是在一定的思想文化意识指导下建立起来的。
(三)当代中国政治制度的主要内容
当代中国社会主义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的政体。
(多选)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当代中国社会主义基本政治制度。
(单选)
第2节坚持和完善当代中国政治制度
(一)坚持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
完善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途径就是在不改变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前提下对政治体制进行改革。
(单选)
政治制度和政治体制是有区别的。
我们政治体制改革总目标是:
(多选、简答)
1.巩固社会主义制度;
2.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
3.发扬社会主义民主,调动广大人民的积极性。
(二)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完善当代中国政治制度
政治体制改革以来,我们取得的主要改革成果有:
1.废除干部领导职务终身制,建立了干部离退休制度,实现了干部队伍的年轻化、革命化、专业化、知识化,保持了党和国家的活力。
2.实现了党政职能分开,调整了党的组织形式和工作机构。
3.加强了社会主义基层民主自治制度建设。
4.实施公务员制度。
5.转变政府职能,根据高效、精简、统一的原则,进行了行政机构改革。
6.调整和规范中央和地方的政治经济关系,更有利于调动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
7.提出依法治国方略,加快人大立法速度,完善人大立法制度。
8.进一步明确了中国共产党执政的基本方式。
9.进一步加强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建设。
10.按照依法治国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司法机关和司法制度。
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进一步明确提出政治体制改革是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
要着重加强制度建设,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
(单选、多选)
(3)学习、研究当代中国政治制度的意义
列宁指出国家问题是关系到全部政治生活的根本问题。
(单选)
第二章当代中国国家制度(约10分钟)
一、复习建议
本章第一节有很多细节知识点,相关考题多以单选题形式出现;而涉及第二节知识点的考题除有单选、多选题之外,还多次出现了简答题。
不过,总的来看,本章在历年考试中所占分值并不算大,常考知识点也不多,建议考生重点复习,尽量不要在本章考点上失分。
二、本章重要知识点
第一节当代中国国家制度的建立和发展
(一)当代中国国家制度的建立
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后建立的是新民主主义社会。
(单选)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在建国初期具有临时宪法作用。
(单选)
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具有制定国家法律、监督法律执行、任免最高国家机关负责人、订立对外条约等权力。
同时它又行使国家最高行政机关的某些职能。
(单选)
到1956年底,我国对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基本确立。
(二)当代中国国家制度的发展
在社会主义建设时期,中国政治制度大体上经历了三个主要发展时期:
(多选、简答)
1.1956—1966年,开始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时期;
2.1966—1976年,“文化大革命”时期;
3.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新的历史时期。
1982年,党的十二大胜利召开,至此党中央形成了中央书记处、中央政治局和政治局常委会三个层次的领导体制。
(多选)
“文化大革命”结束后,我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逐步完善的体现:
●党的领导制度得到了完善和加强;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得到了全面恢复和加强;
●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得到巩固和加强;
●国家立法、司法、监督制度也进一步完备,法制建设得到了明显加强。
第二节当代中国的国体
(一)中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国家的实质是阶级统治的工具,是一个阶段压迫另一个阶级的的暴力机器。
(单选)
奴隶制国家、封建制国家和资本主义国家都是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为了维护经济利益,通过制定法律和制度,以确定其政治统治权的。
而社会主义国家是无产阶级和劳动人民实行统治的工具。
(多选)
人民民主专政是当代中国的国家制度,它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在中国革命过程中所创造的适合我国国情的政权形式,是无产阶级专政在中国的具体形式。
(多选)
(二)人民民主专政的特点
1.中国的人民民主专政具有以下显著特点:
★
1)中国的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以工人阶级为领导,以工农联盟为基础。
2)中国共产党在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制度中居于领导地位。
3)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具有很大的灵活性和适应性,把新民主主义革命任务和社会主义革命任务、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任务有机联结起来。
4)人民民主专政具有广泛的民主性和群众基础,能够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结成广泛的统一战线,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保证社会主义事业胜利发展。
2.在社会主义建设的新时期,人民民主专政的历史任务:
保卫社会主义制度,保卫人民的民主权利;
1)领导和组织社会主义建设,创造共产主义的物质基础。
第三章 当代中国国家形式和国家机构(约10分钟)
一、复习建议
本章只有两节内容,但考点较多、较杂,考生在复习本章时一定要心细,以免在选择题上失分。
相对来说,本章以简答、论述形式出现的考题不多,建议考生针对常考知识点进行强化记忆。
二、本章重要知识点
第一节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的内涵
(一)国家形式的含义
国家形式,主要指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即政体;也包括国家结构形式,即国家政权的区域组织形式(单一制、复合制)和国家治理形式(集权制、民主制)。
在国家本质与国有形式的关系即国体与政体的关系上,国体决定政体,政体为国体服务。
国家形式在根本上是由国家的阶级本质、社会的经济基础、阶级关系决定的。
(单选)
1.国家政权组织形式即政体,有君主制和共和制之分,而君主政体又有专制君主制和君主立宪制之分。
君主立宪制分为二元制君主立宪制和议会制君主立宪制。
(多选)
2.国家结构形式主要分为单一制和复合制两种形式。
(多选)
【什么是国家结构形式,它分为哪几种形式】
国家结构形式,是指国家政权的区域组织,即国家的整体和部分、中央和地方之间权力关系的形式。
主要分为单一制和复合制(联邦制)两种形式。
●单一制,是指由若干行政区域组成的单一主权国家,实行统一的中央集权,具有统一宪法和国籍,全国只有一个立法机关、一个中央政府。
●联邦制是复合制的主要形式。
联邦制指由共和国、州、省、邦等联邦成员组成的联邦制国家,它在中央政府和区域政府(联邦成员)之间划分权力,各自都拥有某些独立的权力。
决定一个国家采用单一制还是复合制的主要因素是国家利益、经济发展、历史传统、民族问题和宗教因素等。
(多选)
(二)中国国家政权组织形式
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制度的实质和核心内容是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按照法律的规定,通过一定的途径和形式参加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务,管理社会事务。
(单选)
(三)中国国家结构形式
中国实行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的原因:
★
1.中国是一个历史悠久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
2.中国是以汉族为主体的多民族国家。
3.中国社会主义建设和各族人民共同发展共同繁荣的需要。
4.采取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是中国独立完整的保证。
5.我国的单一制形式基于历史和现实的状况,有自己的特点。
第二节当代中国国家机构
(一)国家机构的含义
国家机构的产生与发展和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有紧密的关系,国家机构是人类社会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才产生的。
政府职能变化是国家机构变革的根本依据,而政府职能是由社会需求产生的。
(单选)
精简和合理地组织国家机构,提高国家机构工作效率,吸收广大劳动人民参加国家的管理活动,是社会主义国家机构发展、变革的基本方向和要求。
(多选)
(二)国家机构的分类
亚里士多德提出各类政体都具有三个要素,分别是:
有关城邦一般公务的议事机能(部分);行政机能部分;审判(司法)机能。
(多选)
自国家产生以后,任何国家其国家职权主要分为三部分:
议事立法权、行政管理指挥权、司法权,并依此设立三大国家机关:
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
(多选)
国家权力机关(或立法机关)有一院制和两院制两种基本组织形式。
(多选)
社会主义国家元首,一般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产生。
(单选)
1982年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中央军事委员会是国家机构的一部分,从属于国家最高权力机关。
(单选)
军队、警察是国家机器的最主要成分。
一般来说,国家武装力量领导机关隶属于国家行政机关。
(三)中国国家机构概况
1.根据中国1982年的《宪法》第三章规定,中国国家机构由下列国家机关组成: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族自治地区的自治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共七类。
(多选)
2.我国国家机构系统,按其性质和职能可以分为五部分:
(多选)
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军事机关、国家审判机关、国家检察机关。
中国国家军事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它是全国武装力量的领导机关。
(单选)
(四)中国国家机构的设置原则★(多选、简答)
中国国家机构设置主要遵循三个原则
1.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原则;
2.议行合一的原则;
3.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四章 当代中国选举制度(约15分钟)
一、复习建议
本章考点非常多,几乎历次考试都有主观题出现,甚至出现一套卷两道以上主观题的情况。
从选择题来看,围绕细节知识点出题的情况也非常明显。
因此,考生在本章必须下足功夫,尽量减少失分。
二、本章重要知识点
第一节当代中国选举制度的形成与发展
(一)选举和选举制度
选举制度是自由民主制度的重要体现和组成部分,社会主义选举制度在本质上是与资产阶级选举制完全不同的新型民主制,是真正体现平等、民主、普遍原则的选举制度。
自由选择是选举的关键,选举与自由、民主相联系,是自由民主制度的重要体现和组成部分。
(单选)
选举程序包括建立选举机构、选区划分、选民登记、代表候选人的提出与确定、计票方法、确定当选等。
(多选)
(二)当代中国选举制度的形成和发展
当代中国的选举制度渊源于革命根据地的选举制度。
1953年2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颁布了新中国第一部《选举法》。
1979年第二部《选举法》颁布后,根据选举实践,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第二部《选举法》,分别于1982年、1986年、1995年、2004年进行了四次修正。
(单选)【教师补充:
2009年制定了《选举法(修正案)》草案,并于2010年3月15日,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表决通过。
】
第二节当代中国选举制度的原则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普遍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即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是否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只受到两个条件的限制:
一是年龄条件的限制,必须年满18周岁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是政治条件的限制,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选举的平等原则
选举的平等原则首先表现在“一人一票制”上。
(单选)
(教材)《选举法》规定,全国人大代表、省级人大代表、市级人大代表、县级人大代表中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四倍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
【教师补充:
2009修正案草案最大的亮点之一是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删除了农民在选举权上的“四分之一”条款,一步到位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
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代表,实现城乡“同票同权”】
(3)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相结合的原则
《选举法》第2条规定: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单选)
我国实行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相结合的原因:
直接选举是民主程度的更高体现,但民主的发展是受经济、文化条件制约的,因此直接选举的扩大是一个逐步实现的过程。
邓小平在1987年指出:
“现在我们县级以上实行的是间接选举,县级和县以下的基层才是直接选举。
因为我们有十亿人口,人民的文化素质也不够,普遍实行直接选举的条件不成熟。
(四)秘密投票的原则★
我国选举法规定了投票的四种类别:
“选举人对于代表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任何选民,也可以弃权。
”
(1)秘密投票的原则也即无记名投票的原则,它是指选民或代表在投票时秘密填写选票,在选票上只填写自己同意的代表侯选人姓名或在代表侯选人名字上打上规定的赞成符号、不赞成符号、弃权符号,而不注明投票人自己的姓名,以及选票写好后,自己亲自投入票箱的投票方法。
(2)实行无记名投票方法,可以最充分地保护选民的民主权利,真正尊重选民的意愿,让选民在无顾虑、不拘束的环境中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选择他最满意的人。
第三节直接选举的组织和程序
中国县级和县级以下(县、乡两级)人大代表实行直接选举。
(单选)
(一)主持选举的机构
《选举法》第7条规定: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单选)
选举委员会受县级人大常委会的领导。
(二)选区划分
选区是选民参加选举人民代表的区域,也是人民代表开展工作、联系选民、接受选民监督的区域,因此《选举法》具体规定了选区划分的基本要求。
(三)选民登记
选民登记的主要工作是:
(多选、简答)
1.每次选举前对上次选民登记后新满18周岁的、被剥夺政治权利期满后恢复政治权利的选民,予以登记。
2.对选民经登记后迁出原选区的,列入新迁入的选区的选民名单。
3.对死亡的和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从选民名单上除名。
4.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
下列人员准予行使选举权利:
(多选、简答)
1.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2.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没有决定停止其行使选举权利的;
3.正在取保候审或者被监视居住的;
4.正在被劳动教养的;
5.正在受拘留处罚的。
选民登记后,选举委员会应在选举日的20日以前公布选民名单。
(单选)
(四)代表候选人的提出与确定
首先是按选区推荐候选人,然后确定候选人,再次是介绍候选人。
直接选举人民代表时,代表候选人按选区提名产生:
(单选、多选)
1.按选区推荐候选人。
2.确定代表候选人。
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5日以前公布。
3.介绍代表候选人。
《选举法》规定可以提名代表候选人的:
(单选、多选)
1.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
2.选民10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
(五)投票选举和当选
直接选举人民代表时,投票选举由选举委员会主持,确定选举日期,设投票站。
在直接选举时,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
获得过半数选票当选代表的人数少于应选代表的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
另行选举时,根据在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选举法规定的差额比例,确定代表候选人名单。
(单选)
另行选举时,代表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的1/3。
(单选)
第四节间接选举的组织和程序
(一)主持选举的机构
《选举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县以上地方各级人代会在选举上一级人代会代表时,由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主持。
(二)全国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及分配
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出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必须是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中的中国公民。
(单选)
中国人民解放军参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解放军单独组织选举产生,代表名额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
(单选)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代表名额基数为350名,省、自治区每15万人可以增加1名代表,直辖市每2.5万人可以增加1名代表;但是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1000名。
(单选)
(三)全国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的提名、确定和正式选举(单选)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提名、酝酿代表候选人的时间不得少于两天。
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向代表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推荐代表候选人的政党、人民团体和代表,也可以在代表小组会议上介绍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情况。
但是在选举日必须停止对代表候选人的介绍。
如果所提候选人的人数超过《选举法》规定的比例,可以进行预选。
第五节人大代表的法律地位、职权及监督、罢免
(一)人大代表的法律地位、职权及保障
全国人大代表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分别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和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
人大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组成代表小组开展活动,如对本级或下级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的工作进行视察,视察时可以向被视察单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但不直接处理问题。
1.人大代表执行职务的保障:
★
1)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2)县级以上人大代表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许可,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本级人大常委会许可,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
【例题】李可是省人大代表,在省人代会闭会期间因受贿案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检察机关在执行逮捕时,须经省( )(201007单选题)
A.人民政府许可
B.人代会许可
C.人代会主席团许可
D.人大常委会许可
【答案】D
【解析】李可是省人大代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县级以上人大代表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许可,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本级人大常委会许可,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
故选D。
3)对代表参加活动,所在单位必须给予时间保障;在其执行代表职务时,所在单位按正常出勤对待,享受所在单位的工资和其他待遇。
2.人大代表执行职务时享受人身特别保护权和其他物质、时间等方面的保障的原因:
1)这些保障是人大代表执行职权,履行代表职权的需要。
2)代表的人身特别保护权,也是世界各国的通例。
3)对代表履行职责给予物质和时间等方面的保证,这是因为我国各级人大代表都是兼职,不领取任何报酬,因此必须为代表的活动提供必要的物质、时间保障,以保证人大代表正常开展工作,履行职责。
3.人大代表的义务:
(多选、简答)
1)必须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
2)接受原选区选民或原选举单位的监督。
3)密切联系群众和原选举单位,听取和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二)对人大代表的监督、罢免及人大代表的辞职和补选(单选)
1.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受选民和原选举单位的监督。
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都有权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
2.对直接选举产生的人大代表的罢免。
对于县级人大代表,原选区选民50人以上联名,对于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选民30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县级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罢免要求。
罢免要求应当写明罢免理由。
被提出罢免的代表有权在选民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书面提出申辩意见),县级人大常委会将罢免要求和申辩意见印发原选区选民。
对县、乡级代表提出的罢免要求由县级的人大常委会派有关负责人员主持。
3.对县级以上人大代表提出罢免案有两种方式: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代会举行会议时,主席团或者1/10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由该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
在人代会闭会期间,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或者常委会1/5以上组成人员联名,可以向常委会提出由该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
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理由。
被提出罢免的代表有权在主席团会议和大会全体会议上或在主任会议和常委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
由主席团或主任会议将申辩意见印发会议。
4.对县、乡级代表提出的罢免要求由县级人大常委会派有关负责人员主持。
对县级以上人大代表提出的罢免案由主席团或主任会议提请全体会议表决。
5.罢免人大代表采用无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
罢免县级和乡级人大代表,须经原选区过半数的选民通过;罢免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代会选出的代表,须经各该级人代会过半数的代表通过,或者须经该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依法被罢免的代表,如果在人大担任职务的,其职务也被相应撤销。
第五章当代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上)(约15分钟)
一、复习建议
本章常考知识点(重点知识点)突出,考生在准备简答、论述题方面压力相对不大;但本章出现案例分析题的频率相对较高,因此考生务必深度理解、宏观把握本章内容,方可减少失分。
二、本章重要知识点
第一节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当代中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确立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就是由选民或代表依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依法选举代表,组成全国及地方各级权力机关体系即全国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国家权力机关组织其他国家机构,行使人民当家做主的权力。
(单选)
(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多选、简答)
1.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与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制度相适合的政权组织形式。
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具有深厚的群众基础和广泛的代表性,从政治上和组织上保证全体人民掌握国家权力,真正成为国家的主人。
3.人民代表大会根据议行合一的原则设置国家机关,可以有效地保证国家权力机关的决定得到迅速执行,人民的意志得到有效实现。
人民民主专政是中国的国体。
(单选)
第二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法律地位、组成、任期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我国的政治法律地位是:
(多选)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它在国家权力机关中处于最高地位。
2.中央其他国家机关如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5年。
由全国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特别行政区、中国人民解放军选出的全国人大代表组成。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1.立法权;
全国人大具有修改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和其他基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