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现金管理系统使用协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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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现金管理系统使用协议
附件:
中国建设银行现金管理系统使用协议
(参考文本)
甲方:
乙方: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为有效使用现金管理系统,有助于甲方及时归集和支付资金,提高甲方资金管理能力,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现就现金管理系统使用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如无特别说明,下列用语在本协议中的含义为:
现金管理系统:
是指乙方通过主机直联或客户终端方式,为客户提供自助的现金管理以及支付结算服务的综合性金融服务系统。
客户:
指在乙方开立账户的企事业单位及其他单位。
分支机构:
指与甲方具有业务往来关系或行政隶属关系并在乙方开立账户的单位,包括甲公司的分公司、子公司、业务合作伙伴、行政隶属机构等。
客户证书:
指用于存放客户身份标识,并对客户发送的交易信息进行数字签名的电子文件。
客户证书按证书发放机构不同分为乙方发放的证书(简称CCB证书)和中国金融认证中心有限公司发放的证书(简称CFCA证书)。
网银盾:
又称USBKEY、U盾,一种自带微型处理器与USB控制器及连接器的移动设备,用于安全存放客户数字证书及密钥。
现金管理系统采用预置证书网银盾。
登录ID:
客户操作员登录现金管理系统时所使用的用户名。
电子指令:
指客户以客户证书以及相应密码,通过直连专线或互联网向乙方发出的查询、转账等要求。
签约账户:
指甲方及其分支机构在乙方营业机构开立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由甲方指定,经乙方认证后,可由甲方通过现金管理系统进行远程管理。
授权账户:
指甲方及分支机构在乙方各营业机构开立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由账户所有人书面授权,经乙方认证,可由甲方按授权通过现金管理系统进行远程管理。
付款账户:
指经授权后甲方可以下达远程划付指令进行扣款的签约账户。
收款账户:
指与付款账户相对应的账户,其中定向划转的收款账户需预先约定,不定向划转的收款账户不需预先约定。
授权书:
是指甲方的分支机构授权乙方为甲方提供其账户信息,或同时授权乙方按照甲方的电子指令从其账户中划转资金的书面文件。
主机直联:
客户内部系统与现金管理系统主机实现直接联网,使用客户内部系统,接受现金管理系统提供的服务。
客户终端:
指现金管理系统延伸至客户的系统终端,客户可以使用该终端接受现金管理系统提供的服务。
接入方式:
客户可选择专线、互联网、电话拨号三种通信方式接入现金管理系统。
第二条对于签约账户和授权账户及其定向划转的收款账户,甲方应协调其分支机构向乙方或乙方所属分支机构提交相关账户所有人签章出具的书面授权书。
对甲方提供的授权账户,甲方应保证账户所有人对其授权是合法有效的,甲方与账户所有人对授权的后果是知悉的,乙方接受甲方及其分支机构的指令对相关账户进行操作所引起的法律责任由甲方承担。
签约账户与授权账户经乙方认证后在现金管理系统中生效。
第三条甲乙双方认可通过现金管理系统安全认证产生的交易行为的有效性、合法性、安全性。
甲乙双方认可乙方根据甲方通过现金管理系统发起的电子指令所作的交易和记录以及由此产生的记账凭证的合法性、有效性。
第二章甲方权利义务
第四条甲方权利
(一)甲方自愿申请使用乙方现金管理系统,经乙方同意后,将有权享受申请的产品和服务。
(二)甲方有权对签署授权书的分支机构,依据授权的权限查询账户信息或从其账户划转资金。
(三)服务有效期内甲方有权办理现金管理系统注销手续。
甲方办理注销手续或协议终止时,无需退回客户证书和网银盾。
(四)因网络、通讯故障等原因,甲方不能通过乙方现金管理系统办理业务时,甲方或其分支机构可到乙方营业网点办理相应银行业务。
(五)甲方对乙方现金管理系统服务如有疑问、建议或意见时,可登录乙方网站或到乙方各营业网点进行咨询和投诉。
第五条甲方义务
(一)甲方通过客户终端方式使用现金管理系统时,需购买预制客户证书的网银盾。
甲方对使用客户证书、登陆ID及相应密码进行的操作负责。
甲方应指定专人妥善保管和使用客户证书、登录ID及相应密码,不得提供给未指定的其他人,同时应根据自身内部控制的要求合理设置操作流程、操作权限和操作限额,以防范风险、保护账户资金安全。
甲方不得要求变更或撤销已发出的电子指令。
(二)甲方的客户证书或网银盾在有效期内损毁、锁码、遗失或密码泄露、遗忘,应及时到乙方营业网点办理更换、解锁、挂失或密码重置手续。
办妥上述手续之前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
(三)甲方应按照乙方规定的现金管理系统客户签约程序正确提供有关资料,甲方应保证所提供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四)甲方在使用现金管理系统服务过程中,所提供的资料信息如有更改(包括但不限于基本信息变更、增加(撤销)分支机构、增(删)账号、变更分支机构开户银行、账号、户名),应及时向乙方营业网点办理有关手续,办妥上述手续之前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
(五)甲方应保证办理签约账户的支付能力,严格遵守支付结算业务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保证资金划转符合国家及人民银行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甲方承诺不利用现金管理系统从事洗钱等任何违法活动。
(六)甲方提交电子指令时,应保证所提交的指令信息真实、完整、准确。
甲方应对支付款项事由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甲方单笔转账支付超过元人民币时,应提前告知乙方,以便乙方安排资金头寸。
(七)如甲方发现乙方对其电子指令的处理确有错误,应及时通知乙方。
(八)甲方使用乙方现金管理系统,应按照现金管理系统相关业务收费标准按时、足额支付各项费用,并同意乙方有权从其任何账户中扣收。
甲方同意乙方可根据法律法规及物价管理部门准许的范围内制订、修改现金管理系统相关费用标准,并在乙方通知或公告后按新费用标准缴纳。
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支付应付乙方的相关费用。
(九)甲方不得诋毁、损害乙方声誉,不得攻击乙方现金管理系统。
(十)甲方承诺不向任何第三方泄露乙方现金管理系统技术秘密。
(十一)甲方在使用现金管理系统时,如其使用的服务功能涉及到乙方其他业务,应同时遵守其他业务规定。
(十二)甲方如需终止使用乙方现金管理系统提供的服务时,应提前5个银行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待乙方同意后,持原有开户材料、单位证明等到原开户机构办理注销手续。
乙方将甲方在现金管理系统所开的客户编号以及在该客户编号下的所有信息全部注销并通知甲方。
在甲方客户编号下所有信息删除前甲方所发送的交易指令,视为有效交易指令,甲方仍对该指令承担责任。
(十三)甲方应保证其自身系统及软件的安全,因甲方或甲方使用的第三方系统、软件漏洞或其他原因影响现金管理系统的,甲方承担全部责任,由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负责赔偿。
第三章乙方权利义务
第六条乙方权利
(一)乙方有权根据甲方资信情况,决定是否受理甲方的使用申请。
(二)乙方有权在法律法规及物价管理部门的准许的范围内制定并修改现金管理系统业务收费标准,并向甲方收取相关费用。
(三)乙方有权对现金管理系统进行升级、改造。
(四)甲方存在未按时支付有关费用、不遵守乙方有关业务规定或存在恶意操作、诋毁、损害乙方声誉等情况的,乙方有权单方终止对甲方提供现金管理系统服务,并保留追究甲方责任的权利。
甲方利用乙方现金管理系统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活动的,乙方将停止为其办理现金管理系统业务及相关服务。
(五)乙方依据授权书为其分支机构办理现金管理系统相关业务。
对未签署授权书的分支机构,乙方有权拒绝为其提供现金管理系统业务服务。
(六)乙方根据甲方的电子指令办理业务,电子指令的时间以乙方现金管理系统收到指令的时间为准。
(七)乙方因以下情况没有正确执行甲方提交的电子指令,不承担任何责任:
1.乙方接收到的指令信息不明、存在乱码、不完整等;
2.甲方账户存款余额或信用额度不足;
3.甲方账户内资金被依法冻结或扣划;
4.甲方未能按照乙方的有关业务规定正确操作;
5.网络故障、通讯故障或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属乙方故意或过失的情况。
(八)协议终止或服务注销的,乙方不退还甲方已缴纳的费用。
(九)如甲方因乙方现金管理系统差错、故障或其他原因获得不当得利的,乙方有权从甲方账户中扣划甲方的不当得利所得或暂停对甲方提供现金管理系统服务。
第七条乙方义务
(一)乙方对现金管理系统及相关软件的合法性承担责任。
(二)乙方负责及时为甲方办理现金管理系统签约手续,并按甲方申请业务为其提供相应的服务。
(三)乙方负责向甲方提供并及时更新《中国建设银行现金管理系统客户操作手册》,并可以提供与现金管理系统使用相关的培训和咨询。
(四)乙方在法律法规许可范围内使用甲方的资料和交易记录。
乙方对甲方提供的申请资料和其他信息有保密的义务,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五)甲方申请使用客户证书的,乙方在同意甲方申请后应及时将客户证书及密码交付给甲方,并保证在交付之前该客户证书均处于冻结未启用状态。
(六)在乙方系统正常运行情况下,乙方负责及时准确地处理甲方发送的电子指令。
提供服务如下:
1.为甲方提供24小时查询、行内转账服务。
2.对甲方发出的乙方内部同城支付指令即时处理,实时入账。
3.对甲方发出的跨行同城、异地支付指令,按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处理。
(七)乙方收到甲方对现金管理系统反映的问题,应及时进行调查并告知甲方处理结果。
(八)因乙方工作失误导致甲方支付指令处理延误的,乙方按《支付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赔偿甲方的直接损失。
(九)甲方在使用过程中如需更改非重要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地址、邮政编码、单位负责人),甲方在采用客户终端方式接受乙方现金管理系统服务时,由甲方通过客户终端进行修改;在采用主机直联方式接受乙方现金管理系统服务时,甲方不能自行进行修改,应通知乙方,由乙方在接到通知的两个工作日内完成修改。
甲方如需更改集团理财服务内容、定向划转时指定的收付款账号等重要信息或增加有关业务功能等,由甲方书面通知开户行,经乙方审核后于两个工作日内办理相应变更事项。
(十)因网络、通讯故障等原因,甲方不能通过乙方现金管理系统办理业务时,乙方应及时协助甲方以其他方式办理相关业务。
第四章系统服务及收费
第八条甲方同意乙方从其指定账户扣收使用现金管理系统应支付的有关费用,并保证支付费用时该账户有足额的资金以供支付。
甲方指定账户余额不足的,乙方有权从甲方在乙方开立的任何账户内扣收。
第九条甲方可以选择采用主机直连或客户终端方式使用现金管理系统服务。
由于系统接入而发生的设备、通讯接入费用(包括:
),由乙方承担,甲方承担。
第一十条乙方有权就所提供的现金管理系统服务向甲方收取服务费用,收费内容包括:
现金管理系统使用年费、现金管理服务费、网银盾工本费、根据客户支付指令按照《支付结算办法》收取的结算手续费及根据其他规定收取的合法费用。
第一十一条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费用及收费标准有下列几项:
,支付方式为:
,乙方每(月/季/年)从
甲方(账户)扣划。
第一十二条乙方保留按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建设银行总行或相关管理部门有关规定,进行收费标准调整的权利,但应提前工作日书面通知甲方。
第六章附则
第一十三条就本协议的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后,可对本协议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
第一十四条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应提交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在仲裁期间,本协议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一十五条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一十六条本协议自甲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合同专用章,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第一十七条本协议有效期为协议生效日后年。
有效期满后,如甲方继续使用乙方现金管理系统的,经双方同意可续签协议或另行签署新协议。
第一十八条本协议所附附件为本协议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一十九条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甲方法定代表人签字:
乙方法定代表人签字:
(或授权代理人)(或授权代理人)
年月日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