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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权及其责任

论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权及其责任

论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权及其责任

【摘要】新闻媒介是舆论监督中必不可少的重要主体,新闻媒介在舆论监督中起着重要作用。

其具有采访权、知情权、公开报道权、监督权和批评权、人格权等权利。

当然其同样也负有相应的责任。

笔者认为,只有当权利与义务平衡才能发挥好舆论监督的作用,也只有将舆论监督纳入法治化轨道,才有利于社会进步与发展。

【关键词】新闻媒介舆论监督权利责任法制化

 

Ontherightofthenewsmediaandtheresponsibilityofpublicopinion

Summary:

Themediaisessentialinthepublicopinionisanimportantsubject,intheopinionofthe

mediaplaysanimportantroleinthemaking.Ithastherighttointerview,right,rightofpublicity,

supervisionandcriticism,personalityrightsandotherrights.Ofcourseitalsohasacorresponding

responsibility.Inmyview,onlywhenthebalanceofrightsandobligationsinordertoplaytheroleof

mediasupervision,andonlythepublicopinionintotheorbitofruleoflaw,willcontributetosocial

progressanddevelopment.

Keywords:

massmediasupervisionrightsliabilitylegalsystem

 

引言:

作为一种社会现象,舆论是伴随人类社会的产生而产生的。

据研究,有关“舆论”最早的文献记载出现在《三国志·魏》中,“舆论”一词指的就是百姓的议论与意见。

所谓监督,我国《辞海》中的解释是“监察督促”,也就是说,监督包含两层意思:

一是监察,二是督促,监察的目的是发现问题,督促的目的是解决问题。

顾名思义,舆论监督则是公众通过民主方式发表自己的意见和看法,形成舆论,参与国家管理和社会生活的主要方式。

“舆论监督”主要通过新闻媒介进行,任何一位公民提出的批评和建议,即使完全正确也只是个别人的意见,是不能称为舆论的;只有经过传播,取得众多人的关注和认同,成为众多人的共识,才能形成舆论,产生精神上、道义上的力量,在形成舆论的过程中,新闻媒介具有关键性作用。

”因此,新闻媒介是舆论监督不可缺少的主体,其的权利与责任直接关系到舆论监督法制化的进程。

一、新闻舆论监督的主体

 

我国《宪法》第四十一条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同时,《宪法》第二十七条中与之对应的条款规定:

“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们的支持,经常保持与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由此可见,人民作为国家权力的主人,要对国家权力的运行情况保持必要的控制,其言论自由的实现是十分必要的,人民只有表达自由才能监督政府,而新闻媒介作为思想传播者,具有传播消息和表达主张的优势,它也就必然成为人民群众参政、议政的论坛,并对国家和社会事务起到有效的检察、督促作用。

通过新闻媒介来实行监督是人民对于国家权力的监督手段之一。

通过新闻媒介自由地表达意见和批评,是人民群众行使民主权利、有效地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重要手段,因此,新闻媒介是新闻舆论监督的形式主体,社会公众是新闻舆论监督的实质主体,新闻舆论监督体现了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根本准则,由于人民并不是一个确指的概念,所以在法律关系中,新闻媒介在行使监督的权利过程中,要负责由此产生的责任。

只有新闻媒介行使舆论监督,才能产生监督的更好社会效果。

二、新闻媒介在新闻舆论监督中享有的权利

 

在现代法治社会,权利指公民或法人依法行使的权力和享受的利益。

舆论监督主体享有的权利,是法律支持并保护的公民和法人(包括新闻传媒)实施舆论监督的合法性与正当性。

在我国,新闻媒体是经人民授权进行新闻舆论监督的形式主体,其实质主体是人民群众,这也就决定了新闻媒体享有以自己的名义通过新闻报道活动实现新闻舆论监督的权利,为了实现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权,必须由法律保证新闻媒体享有一些权利,这些权利主要包括采访权、知情权、公开报道权、监督权和批评权、人格权等。

(一)采访权

采访权,就是新闻媒体对具有新闻性的事件有权进行采访,制作新闻报道,将新闻报道进行编辑并发表。

报道有正面报道、反面报道的区别。

在进行正面报道的时候,往往不会发生大的问题,但是在进行反面报道的时候,也就是进行舆论监督时,新闻媒体以及记者往往受到威胁、殴打、关押,甚至有生命的危险。

然而,社会进步需要这样的新闻报道,需要记者和媒体揭露社会的阴暗面,这不仅仅是满足公众的知情权,更重要的是以新闻为武器,与丑恶的社会现象作战,以推动社会的进步。

正因为如此,媒体的采访权就时时受到侵害的威胁,充满挑战性和危险性。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媒体需同势力或者腐败现象争斗,与违法行为争斗,受到打击、报复,甚至受到生命的威胁。

他们这样做的目的,就是依法行使自己的采访权,实现公众的知情权,实现新闻媒体的职能。

正是由于有众多的忠实于新闻职责的记者可歌可泣行为,才保证了新闻媒体在社会生活中,记录社会发展,报道时事新闻,进行新闻批评,推动社会进步。

所有这些,如果没有采访权作为基础和保障,都会是一句空话,新闻媒体的职能无从实现。

(二)知情权

知情权也称知晓权、知悉权、闻知权、了解权,它指的是公民依法享有的从政府及其他有关方面获知的权利。

它是由美国新闻编辑肯特·库泊在1945年首次提出的。

1984年《世界人权宣言》确定其为基本人权之一。

一般认为它包括以下三方面的内容。

1、政治知情权。

公民依法享有知道国家的活动,了解国家事务和执政党制定政策过程等情况的权利。

国家机关、执政党及其工作人员,有依法向公民及社会公众公开自己活动的义务,这是人民主权原则的延伸,是民主政治的重要内容。

2、社会知情权。

公民依法有权了解社会的发展和变化,有权知道社会所发生的、他所感兴趣的问题和情况。

政府有义务向公民通报社会所发生的重大问题和突发公共事件。

3、对个人信息的知情权。

公民对有关自己的各方面情况,如自己的出生时间、地点、亲生父母等,有了解和知晓的权利。

对于政府及其他公共机构所持有的广域个人的档案、资料,有知晓及使用的权利。

列宁曾经讲过:

“一个国家的力量在于群众的觉悟,只有当群众知道一切,能判断一切,并且自觉地从事一切的时候,国家才有力量。

”由此可见,知情权作为舆论监督权利的基础,对于一个国家的发展具有不可低估的作用及价值。

政府及相关社会组织应该努力维护新闻媒介的知情权,从而有效的推动社会文明和进步。

(三)公开报道权

公开报道权是指受法律保护的新闻媒体及其媒体人通过新闻媒介发布消息和发表评论及公众舆论的权利。

新闻记者通过报道新闻事实与意见、介绍社会光明与美好,抨击社会腐败与丑恶,达到传递信息,服务社会的目的。

公开报道权是新闻活动得以正常开展的基础。

新闻媒体只有把采集到的消息和公众舆论通过新闻媒介公之于众,事实真相和公众舆论才能得到广泛的传播与关注,新闻舆论监督才能有效地进行。

所以,新闻记者自由的新闻采访活动只要没有妨碍公民和政府其他合法权益,就不能受到限制,或者不能以“无可奉告”之类的外交辞令变相限制。

(四)监督权和批评权

监督权指公民依法享有监督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公务活动的权利,它是公民参政权的一项不可缺少的内容。

公民监督最直接的方式是投票监督,即通过民主选举直接实施监督或者由民主选举的代表代理行使监督权。

除此之外,公民的监督权基本实现方式就是舆论监督,而在现代社会,最有活力、最有威力、效果最好的实现方式就是新闻舆论监督。

因为新闻传媒“最主要的目的,是通过提供作为决定的基础的各种证据和意见,来协助发现真理,协助解决政治问题和社会问题。

这一过程的主要特点在于不受政府控制或操作。

”                                                             

批评权是指受法律保护的新闻媒体及其媒体人通过新闻媒体对国家机关及其公务人员危及公共利益、违法行政等行为进行披露、批评及谴责的权利。

我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我国公民享有言论出版自由,可以通过新闻媒体对国家机关及其公务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新闻媒体享有的舆论监督权,实际上也就意味着同时享有批评权。

新闻媒体的批评权,也是舆论监督得以有效实现的保证。

(五)人格权

每一个新闻记者同时也是民法意义上的自然人,其与法人相区别。

记者既然是自然人,是具有血肉之躯的自然人,那就在民法上享有一切自然人所享有的人格权。

在我国,自然人是民法上最主要的民事主体,享有民事主体所享有的一切人格权。

其中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是最基本的人格权,维护的是人作为主体存在的物质基础的人格,其他的,还享有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人身自由权等作为民事主体必须具有的精神性的人格。

态的那种破坏性批评。

”在当前,就要提倡有利于和谐社会建设和巩固安定团结的大好局面,有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积极批评,要反对违背社会主义法制和社会主义道德、破坏安定团结和生产力发展,涣散斗争,夸大阴暗面的消极批评。

强烈的责任意识还要求我们在开展新闻舆论监督时,要端正态度,对舆论监督的每一个环节认真负责。

只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意识才能让新闻媒体做出最真实的报道。

(二)专业责任——真实、客观地报道

新闻舆论监督是由新闻记者通过新闻传媒所进行的社会监督,新闻记者与新闻传媒必须有相当强烈的专业意识。

新闻传媒与新闻记者的一般工作内容和工作方法是:

就事实报道新闻,就事实发表意见评论。

因此,这里所谓的专业责任主要指的是要真实、客观地报道。

实践经验证明,新闻舆论监督所依据的事实,不仅基本事实和这一事实的细节要完全真实,做到真有其人实有其事,而且新闻媒体和新闻记者应该掌握更多的这类事实,最好能做到公开见报的事实只是记者与传媒所掌握的全部事实的一部分,即记者与传媒储备有更多的“炮弹”以便必要时可以跑出更多的有说服力的、依据过硬的事实,另对方闻之生威。

此外在发表评论时,要注意在该说话的时候应该大胆地发言,严厉地发表意见,但应该要尽量做到用事实说话,客观地发表意见及建议,不要加入过多的主观看法,这样才能达到专业的标准。

(三)法制责任——防范妨碍司法公正

新闻舆论监督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轨道上进行,必须依法办事。

因为在现实生活中,新闻媒介更多的是在有意或无意的发挥其能动作用来引导舆论。

这样,在舆论监督中起主导作用的新闻媒介一旦发生错误,便会对社会公众的正确认知产生影响,进而影响到整个社会。

因此,新闻媒体和新闻记者就必须注意在工作中自觉做到防范妨碍司法公正。

实践表明,针对司法实践的新闻舆论监督主要是对司法活动的大量报道与评论,对这种报道与评论如果不加约束,很容易干预和影响司法行为,形成“媒介审判”。

所以,司法执法机关的活动还是应与社会舆论保持一种恰当的距离,不能过多地强调社会舆论对审判机关的司法活动的监督,归结起来原因有以下几点:

1、法律是一门专门的知识,需要专门的技术,过多强调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在一定意义上是主张“外行领导内行”。

2、作为特定社会、特定历史时期的民意民心之表现的社会舆论倾向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和流动性,以这种不确定的、流动的东西作为审判机关活动的基础或准则,法律运行必然会表现出一种明显的波动;而相对说来,法律审判机构的专门化和职业化,法律知识的积累和对人生经验的积累,以及职业规则的要求,都使审判机构相对来说可能更冷静一些。

3、能引起社会舆论的案件常常涉及到的是政治性的、道德性的问题,对这些案件的政治性的、道德的评价,不应指导更不应替代法律的评价。

如果过分强调社会舆论对司法机关活动的监督,更有可能是给具体的审判人员造成压力,结果将法律问题道德化、政治化,法律的运行变成隶属于政治和道德的活动。

4、现实生活中,如果涉及司法案件,舆论界大都是依据新闻报道的事实和历史社会背景,依据社会的道德意识以及实体法常识来评价法院的决定,并且往往是从判决的最终结果来进行评论。

而司法判决所依据的必须是现行的法律,依据法律所认可的、本案的事实,不仅要考虑实体法,而且要考虑程序法,因此有些司法判决不可能令舆论界满意。

总而言之,新闻媒介在实施新闻舆论监督的过程中,应该要自觉增强自我的法律意识,从而防止“媒介审判”的现象发生,影响司法公正。

(四)保守国家秘密的责任——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国家的安全

新闻传媒是公开传播的大众媒介,新闻舆论监督是面向全社会以致全世界的广泛的无遮蔽的公开批评,其对被监督批评者的压力和杀伤力是很大的。

因此,新闻媒介在进行新闻舆论监督时,必须认真顾及与处理好公开批评与公共安全的关系,不应图一时之痛快,为了媒体炒作,而不顾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和社会安定。

《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二十条规定,“书刊、书籍、地图、图文资料、音像制品的出版和发行以及广播节目、电视节目、电影的制作和播放,应当遵守有关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国家秘密。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都把国家秘密列为禁载的重要内容。

总之,新闻传媒和新闻记者要正确地把握全局,熟练地运用辩证法,使新闻舆论监督做到有理、有利、有节。

(五)维护公众利益的责任——保护公民的名誉和隐私

舆论监督是公众对社会公共事务表达意见和看法所形成的一种客观效果,公共舆论之所以能够对舆论对象造成一定的心理压力和社会压力,从而对舆论对象起到一种监督和督促作用,是因为公众舆论代表着公众的意志和愿望,反映着公众的利益取向,显示着公众的社会力量。

因而,舆论监督首先应当以维护公众利益为原则,这也是舆论监督的出发点和目的所在。

对于公民,新闻媒体和新闻记者在舆论监督过程中不但不能妨碍公民对权利的追求,更不能诽谤他人,披露公民的隐私,侵害公民的名誉,造成对公民人格权的侵害,而且要为公民实现自己的权利提供服务和帮助。

四、新闻舆论监督权与责任的平衡

 

在目前情况下,要保证舆论监督的有效实施,对于新闻媒介来说,必须要做到权利与义务平衡,而当这种平衡还没有明确的法律保护时,就应该有一种保障机制来完成。

例如,对于新闻媒介在进行监督报道时,新闻媒介必须学会用事实和证据说话,即可以在新闻媒介内部形成的严格的操作制度,对于那些有争议的话题和人物要多听各方的意见。

在涉及到司法程序的时候,新闻媒介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从事新闻活动,不能干涉司法公正。

在涉及到新闻纠纷时可采取“宽容准则”,对于新闻报道在基本事实存在的情况下,为了保护公众利益,对于轻微的言辞不当或技术不当造成的损害,应该建立一定的“免责”机制等。

但是,事实上新闻舆论监督不是新闻媒介一个方面的事情,其权利与责任的平衡是全社会共同努力才能完成的任务,只有有效的利用自身的权利,同时履行自身应尽的义务,新闻舆论监督才能向更深层次发展,社会才能进步与发展。

五、新闻舆论监督的法制化思考

 

 随着中国社会法制化建设的推进和舆论监督体系的不断完善,已经制定颁布的许多关于新闻传播方面的法律法规,对于舆论监督的有关问题有所涉及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新闻事业和舆论监督的健康发展。

但在目前仍然没有建立基于法律与制度之上的新闻舆论监督框架,而更多是依靠个人意志,这增加了舆论监督工作的难度,新闻媒体不明确“哪些能做,哪些不能做”,因而在正常行使舆论监督时,往往陷入任何政府部门都可以干预的境地。

 在我国,舆论监督尽管有宪法作为法律依据,但宪法不是程序法,因而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来保障权利的实现或行使。

也就是说,加强舆论监督,仅仅有宪法作为依据还不够,还必须要有专门的法律及时、恰当地为舆论监督的实现和实行提供必要的规则、方式和秩序,使舆论监督的实现和实施具有可操作性。

否则,在舆论监督过程中遇到的来自各方面的阻力和困难就很难克服,在舆论监督实践活动中遇到许多问题也很难解决。

由于当前市场经济高速发展,民主法制建设与和谐社会建设步伐加快的大背景下,舆论监督就是一把“双刃剑”。

舆论监督作用发挥的好,就可以产生积极作用,可以有力揭露丑恶、弘扬正气、发扬民主,使新闻媒体和新闻工作者更好的为人民服务;如果发挥的不好,就会产生负面效应,不利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

因此我们要正确认识舆论监督纳入法治化轨道。

通过法律界定权利义务,使新闻媒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充分享有并顺利实现舆论监督权利,逐步使舆论监督上法治化道路,努力促进舆论监督尽快由“人治”向“法治”模式转换,从而使社会更加繁荣、稳定。

 

结论

 

 在现代法治社会,舆论监督正成为公众依法维护自身权利,监督社会生活的一种手段。

而新闻媒介又是舆论监督的重要主体,不可否认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力量是不可忽视的。

当然新闻媒体进行舆论监督也要被监督。

只有处在社会人民的监督之下,新闻报道才能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也只有对新闻媒介建立完整的监督体系,舆论监督才能够真正持续和有效的展开,新闻媒体才能成为真正意义上的社会守望者。

所以清楚的了解新闻媒介在新闻舆论监督中的义务及权利,使权利与义务达到平衡,才可使舆论监督法制化,我们的社会才会更繁荣,稳定。

致谢语:

本文是在黄金兰老师的亲切关怀和悉心指导下完成的。

黄老师严肃的教学态度,严谨的治学精神,精益求精的工作作风,深深的感染和激励着我。

她渊博的知识、开阔的视野和敏锐的思想给了我深深的启迪。

不仅让我在这次毕业论文设计过程中学到了许多关于舆论监督方面的知识,而且使我的能力有了很大的提升,在此我想对那些关心、帮助我的老师和同学们表示由衷的感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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