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市凌河区物价局价格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基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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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市凌河区物价局价格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基准

锦州市凌河区物价局价格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基准

序号

违法行为名称

违法行为情形

处罚依据

裁量的适用情形

处罚种类与幅度

1 

  

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1.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的;

  2.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

  3.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范围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的;

  4.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

  5.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的;

  6.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

  7.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的;

  8.违反规定以保证金、抵押金等形式变相收费的;

  9.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的;

  10.不按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

  11.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其它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

“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

“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3.《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

“本规定第四条、第七条至第九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4.国家计委《关于对无违法所得的违法经营者减轻罚款的办法》第三条:

“物价部门根据经营者的违法情节,可以对其处以低于《处罚规定》规定罚款幅度的罚款,但最低不得低于相应条款规定的罚款下限数额的百分之十。

不予处罚情节

不实施行政处罚

减轻处罚情节

有违法所得

没收违法所得

无违法所得

罚款5000元-5万元。

经营者为个人且没有违法所得,罚款1万元以下。

从轻处罚

从轻处罚情节一

有违法所得

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1倍以下

无违法所得

罚款5万元—10万元。

经营者为个人且没有违法所得,罚款1万元—2万元。

从轻处罚情节二

有违法所得

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1倍—2倍

无违法所得

罚款10万元—20万元。

经营者为个人且没有违法所得,罚款2万元—4万元。

一般处罚

没有减轻、从轻、从重情节

有违法所得

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2倍—3倍

无违法所得

罚款20万元—50万元。

经营者为个人且没有违法所得,罚款4万元—6万元。

从重处罚

从重处罚情节一

有违法所得

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3倍—4倍

无违法所得

罚款50万元—100万元。

经营者为个人且没有违法所得,罚款6万元—8万元。

从重处罚情节二

有违法所得

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4倍—5倍,责令停业整顿。

无违法所得

罚款100万元—200万元,责令停业整顿。

经营者为个人且没有违法所得,罚款8万元—10万元。

2

行政事业性单位的价格违法行为

1.超越管理权限制定、调整收费项目和标准及依此收费;

2.无收费许可证或者超过规定的范围、标准收费;

3.收费项目已取消或者停止征收,仍未停止收费,或者收费标准调整后,仍按照原标准收费;

4.擅自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

5.未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费;

6.违反规定以保证金、抵押金、滞纳金、集资、赞助以及其他形式变相收费;

7.利用职权或者垄断地位强行收费或者强迫接受有偿服务;

8.违反规定代收费用;

9.未按照规定公示收费;

10.违反价格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辽宁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由财政、物价部门依照各自职责,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撤销收费项目、调整收费标准、吊销收费许可证,责令退回非法所得,无法退回的,予以没收,并处以非法所得1倍以下罚款。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不予处罚情节

不实施行政处罚

减轻处罚情节

有违法所得

没收违法所得

无违法所得

警告

从轻处罚情节

有违法所得

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0.3倍以下

无违法所得

警告

一般情节

有违法所得

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0.3-0.7倍

无违法所得

警告

从重处罚情节

有违法所得

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0.7-1倍,并可给予通报批评

无违法所得

警告,并可给予通报批评

3

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

1.不执行提价申报或者调价备案制度的;

  2.超过规定的差价率、利润率幅度的;

  3.不执行规定的限价、最低保护价的;

  4.不执行集中定价权限措施的;

  5.不执行冻结价格措施的;

  6.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其他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

“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条:

“经营者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3.《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

“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十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按照前款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4.国家计委《关于对无违法所得的违法经营者减轻罚款的办法》第三条:

“物价部门根据经营者的违法情节,可以对其处以低于《处罚规定》规定罚款幅度的罚款,但最低不得低于相应条款规定的罚款下限数额的百分之十。

不予处罚情节

不实施行政处罚

减轻处罚情节

有违法所得

没收违法所得

无违法所得

罚款1万元—10万元。

经营者为个人且没有违法所得,罚款3万元以下。

从轻处罚

从轻处罚情节一

有违法所得

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1倍以下

无违法所得

罚款10万元—30万元。

经营者为个人且没有违法所得,罚款3万元—5万元。

无违法所得

罚款10万元—30万元。

经营者为个人且没有违法所得,罚款3万元—5万元。

从轻处罚情节二

有违法所得

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1倍—2倍

无违法所得

罚款30万元—50万元。

经营者为个人且没有违法所得,罚款5万元—8万元。

一般处罚

没有从轻、从重情节

有违法所得

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2倍—3倍

无违法所得

罚款50万元—100万元。

经营者为个人且没有违法所得,罚款8万元—10万元。

从重处罚

从重处罚情节一

有违法所得

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3倍—4倍

无违法所得

罚款100万元—300万元。

经营者为个人且没有违法所得,罚款10万元—30万元。

从重处罚情节二

有违法所得

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4倍—5倍,责令停业整顿。

无违法所得

罚款300万元—500万元,责令停业整顿。

经营者为个人且没有违法所得,罚款30万元—50万元。

4

不正当价格行为

(一)

1.除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

2.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的

3.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

4.行业协会或者其他单位组织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

“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四条第一款:

“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3.《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五条第二款: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依照本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处罚。

4.《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五条第三款:

“行业协会或者其他单位组织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的,对经营者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对行业协会或者其他单位,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等级管理类机关依法撤销登记、吊销执照。

  5.《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

“本规定第四条、第七条至第九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6.《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五条第二款: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依照本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处罚。

  7.国家计委《关于对无违法所得的违法经营者减轻罚款的办法》第三条:

“物价部门根据经营者的违法情节,可以对其处以低于《处罚规定》规定罚款幅度的罚款,但最低不得低于相应条款规定的罚款下限数额的百分之十。

不予处罚情节

不实施行政处罚

减轻处罚情节

有违法所得

没收违法所得

无违法所得

警告并罚款1万元—10万元,经营者为个人且没有违法所得,罚款1万元以下。

对行业协会或者其他单位罚款5万元以下。

从轻处罚

从轻处罚情节一

有违法所得

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1倍以下

无违法所得

警告并罚款10万元—20万元。

经营者为个人且没有违法所得,罚款1万元—2万元。

对行业协会或者其他单位罚款5万元—10万元。

从轻处罚情节二

有违法所得

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1倍—2倍

无违法所得

警告并罚款20万元—40万元。

经营者为个人且没有违法所得,罚款2万元—4万元。

对行业协会或者其他单位罚款10万元—20万元。

一般处罚

没有减轻、从轻、从重情节

有违法所得

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2倍—3倍

无违法所得

警告并罚款40万元—60万元。

经营者为个人且没有违法所得,罚款4万元—6万元。

对行业协会或者其他单位罚款20万元—30万元。

从重处罚

从重处罚情节一

有违法所得

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3倍—4倍

无违法所得

警告并罚款60万元—80万元。

经营者为个人且没有违法所得,罚款6万元—8万元。

对行业协会或者其他单位罚款30万元—40万元。

从重处罚情节二

有违法所得

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4倍—5倍,责令停业整顿。

无违法所得

警告并罚款80万元—100万元,责令停业整顿。

经营者为个人且没有违法所得,罚款8万元—10万元。

对行业协会或者其他单位罚款40万元—50万元。

5

不正当价格行为

(二)

1.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

2.行业协会或者其他单位组织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

“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五条第一款:

“经营者违法价格法第十四条规定,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3.《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五条第三款:

“行业协会或者其他单位组织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的,对经营者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对行业协会或者其他单位,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登记、吊销执照。

  4.《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

“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十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按照前款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5.国家计委《关于对无违法所得的违法经营者减轻罚款的办法》第三条:

“物价部门根据经营者的违法情节,可以对其处以低于《处罚规定》规定罚款幅度的罚款,但最低不得低于相应条款规定的罚款下限数额的百分之十。

不予处罚情节

不实施行政处罚

减轻处罚情节

有违法所得

没收违法所得

无违法所得

警告并罚款1万元—10万元,经营者为个人且没有违法所得,罚款1万元以下。

对行业协会或者其他单位罚款5万元以下。

从轻处罚

从轻处罚情节一

有违法所得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倍以下罚款

无违法所得

警告并罚款10万元—30万元。

经营者为个人且没有违法所得,罚款1万元—3万元。

对行业协会或者其他单位罚款5万元—10万元。

从轻处罚情节二

有违法所得

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1倍—2倍

无违法所得

警告并罚款30万元—50万元。

经营者为个人且没有违法所得,罚款3万元—5万元。

对行业协会或者其他单位罚款10万元—20万元。

一般处罚

没有减轻、从轻、从重情节

有违法所得

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2倍—3倍

无违法所得

警告并罚款50万元—100万元。

经营者为个人且没有违法所得,罚款5万元—10万元。

对行业协会或者其他单位罚款20万元—30万元。

从重处罚

从重处罚情节一

有违法所得

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3倍—4倍

无违法所得

警告并罚款100万元—300万元。

经营者为个人且没有违法所得,罚款10万元—30万元。

对行业协会或者其他单位罚款30万元—40万元。

从重处罚情节二

有违法所得

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4倍—5倍,责令停业整顿。

无违法所得

警告并罚款300万元—500万元,责令停业整顿。

经营者为个人且没有违法所得,罚款30万元—50万元。

对行业协会或者其他单位罚款40万元—50万元。

6

不正当价格行为(三)

1.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

  2.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经物价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

  3.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

“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一款:

“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3.《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二款:

“行业协会或者为商品交易提供服务的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可以处以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登记、吊销执照。

  4.《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

“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十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按照前款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5.国家计委《关于对无违法所得的违法经营者减轻罚款的办法》第三条:

“物价部门根据经营者的违法情节,可以对其处以低于《处罚规定》规定罚款幅度的罚款,但最低不得低于相应条款规定的罚款下限数额的百分之十。

不予处罚情节

不实施行政处罚

减轻处罚情节

有违法所得

没收违法所得

无违法所得

警告并罚款5000元—5万元,经营者为个人且没有违法所得,罚款1万元以下。

对行业协会或者为商品交易提供服务的单位罚款5万元以下。

从轻处罚

从轻处罚情节一

有违法所得

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1倍以下

无违法所得

警告并罚款5万元—10万元。

经营者为个人且没有违法所得,罚款1万元—3万元。

对行业协会或者为商品交易提供服务的单位罚款5万元—10万元。

从轻处罚情节二

有违法所得

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1倍—2倍

无违法所得

警告并罚款10万元—20万元。

经营者为个人且没有违法所得,罚款3万元—5万元。

对行业协会或者为商品交易提供服务的单位罚款10万元—20万元。

一般处罚

没有减轻、从轻、从重情节

有违法所得

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2倍—3倍

无违法所得

警告并罚款20万元—50万元。

经营者为个人且没有违法所得,罚款5万元—10万元。

对行业协会或者为商品交易提供服务的单位罚款20万元—30万元。

从重处罚

从重处罚情节一

有违法所得

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3倍—4倍

无违法所得

警告并罚款50万元—150万元。

经营者为个人且没有违法所得,罚款10万元—30万元。

对行业协会或者为商品交易提供服务的单位罚款30万元—40万元。

从重处罚情节二

有违法所得

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4倍—5倍,责令停业整顿。

无违法所得

警告并罚款150万元—300万元,责令停业整顿。

经营者为个人且没有违法所得,罚款30万元—50万元。

对行业协会或者为商品交易提供服务的单位罚款40万元—50万元。

7

不正当价格行为(四)

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

“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

“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3.《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

“本规定第四条、第七条至第九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4.国家计委《关于对无违法所得的违法经营者减轻罚款的办法》第三条:

“物价部门根据经营者的违法情节,可以对其处以低于《处罚规定》规定罚款幅度的罚款,但最低不得低于相应条款规定的罚款下限数额的百分之十。

  

  

  

  

  

  

  

不予处罚情节

不实施行政处罚

减轻处罚情节

有违法所得

没收违法所得

无违法所得

警告并罚款5000元—5万元,经营者为个人且没有违法所得,罚款1万元以下。

从轻处罚

从轻处罚情节一

有违法所得

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1倍以下

无违法所得

警告并罚款5万元—10万元。

经营者为个人且没有违法所得,罚款1万元—2万元。

从轻处罚情节二

有违法所得

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1倍—2倍

无违法所得

警告并罚款10万元—20万元。

经营者为个人且没有违法所得,罚款2万元—4万元。

一般处罚

没有减轻、从轻、从重情节

有违法所得

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2倍—3倍

无违法所得

警告并罚款20万元—30万元。

经营者为个人且没有违法所得,罚款4万元—6万元。

从重处罚

从重处罚情节一

有违法所得

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3倍—4倍

无违法所得

警告并罚款30万元—40万元。

经营者为个人且没有违法所得,罚款6万元—8万元。

从重处罚情节二

有违法所得

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4倍—5倍,责令停业整顿。

无违法所得

警告并罚款40万元—50万元,责令停业整顿。

经营者为个人且没有违法所得,罚款8万元—10万元。

8

不正当价格行为(五)

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销售、收购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

“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

“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销售、收购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3.《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

“本规定第四条、第七条至第九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4.国家计委《关于对无违法所得的违法经营者减轻罚款的办法》第三条:

“物价部门根据经营者的违法情节,可以对其处以低于《处罚规定》规定罚款幅度的罚款,但最低不得低于相应条款规定的罚款下限数额的百分之十。

不予处罚情节

不实施行政处罚

减轻处罚情节

有违法所得

没收违法所得

无违法所得

警告并罚款2000元—2万元,经营者为个人且没有违法所得,罚款1万元以下。

从轻处罚

从轻处罚情节一

有违法所得

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1倍以下

无违法所得

警告并罚款2万元—4万元。

经营者为个人且没有违法所得,罚款1万元—2万元。

从轻处罚情节二

有违法所得

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1倍—2倍

无违法所得

警告并罚款4万元—8万元。

经营者为个人且没有违法所得,罚款2万元—4万元。

一般处罚

没有减轻、从轻、从重情节

有违法所得

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2倍—3倍

无违法所得

警告并罚款8万元—12万元。

经营者为个人且没有违法所得,罚款4万元—6万元。

从重处罚

从重处罚情节一

有违法所得

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3倍—4倍

无违法所得

警告并罚款12万元—16万元。

经营者为个人且没有违法所得,罚款6万元—8万元。

从重处罚情节二

有违法所得

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4倍—5倍,责令停业整顿。

无违法所得

警告并罚款16万元—20万元,责令停业整顿。

经营者为个人且没有违法所得,罚款8万元—10万元。

9

不正当价格行为(六)

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

“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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