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北电力大学研究生奖学金评定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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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北电力大学研究生奖学金评定管理办法
华北电力大学研究生奖学金评定管理办法
华北电力大学文件
华电校研〔2012〕14号
关于印发《华北电力大学研究生
奖学金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校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文件精神,完善研究生资助体系,激励研究生刻苦创新,学校设置研究生奖学金,用于奖励和资助我校全日制研究生在校期间的部分生活费,为研究生学术研究创造优良条件,支持他们全身心投入专业学习和科学研究。
为规范研究生奖学金的评定管理工作,特制定《华北电力大学研究生奖学金评定管理办法》,经2012年6月26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
华北电力大学研究生奖学金评定管理办法
二○一一年七月十六日
3、各门课程学习成绩合格;
4、在学校规定的学制内;
5、按学校的规定办理注册手续。
三、奖学金等级和标准
1、博士研究生
获得奖学金的博士研究生年限原则上不超过4年。
延长学制年限标准和奖助金数额由导师负责。
博士研究生奖学金等级和标准见下表:
年度
优秀奖学金(元/生·年)
普通奖学金(元/生·年)
第一学年
无
12000
第二、三、四学年
20000
12000
博士研究生奖学金的资助金额由学校和导师共同承担。
第一学年只设置普通奖学金。
从第二学年开始设立优秀奖学金,用于奖励科研创新表现突出的学生,评选条件由学校另行制定,标准从严,宁缺毋滥。
2、硕士研究生
获得奖学金的硕士研究生年限不超过2.5年。
硕士研究生奖学金等级和标准见下表:
等级
比例
奖学金标准(元/生·年)
特等
5%
5000
一等
15%
4000
二等
35%
3000
三等
30%
2000
硕士研究生奖学金暂由学校承担,暂不对导师出资做硬性规定。
随着研究生教育的发展,导师将与学校共同承担硕士研究生奖学金的资助金额。
四、管理机构
1、学校成立研究生奖学金评定管理委员会,由校领导、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计划财务处组成,负责全面工作,指导检查研究生奖学金的评定和落实情况。
2、研究生院负责第一学年的研究生奖学金评定的组织与管理。
每年研究生复试时根据国家政策和学校实际,核定和发布各院系各类奖学金名额,审核各院系奖学金评定委员会制定的评定细则、评定结果,制订奖学金发放方案等工作。
3、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第二及以上学年的研究生奖学金评定的组织与管理。
每学年初核定和发布各院系各类奖学金名额,审核各院系奖学金评定委员会制定的评定细则、评定结果,制订奖学金发放方案等工作。
4、计划财务处负责研究生奖学金的发放工作。
5、各院系成立奖学金评定委员会,负责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和组织本单位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工作。
奖学金评定委员会名单和奖学金评定细则报研究生院和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备案。
五、评定的基本内容
1、研究生第一学年的奖学金评定。
根据当年研究生院核定和发布的研究生奖学金等级和名额,由各院系依据研究生入学考试初试成绩确定。
各院系也可根据本单位考生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参考考生的复试成绩、前置学历成绩、考生来源情况及参与科研经历等因素。
2、研究生第二及以上学年的奖学金评定。
根据当年党委研究生工作部核定和发布的研究生奖学金等级和名额,由各院系根据上一学年的学业成绩、导师的考核意见以及学生的综合表现等确定。
各院系要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主要依据上一学年内研究生学业测评积分排名。
六、评定程序
1、第一学年的研究生奖学金评定
(1)由研究生院于每年研究生复试时发出评定通知。
(2)各院系每学年上报拟录取研究生名单时,同时将奖学金资助对象及类别按规定格式报送研究生院。
(3)经研究生院审核后在全校范围内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领导批准,由计划财务处在研究生入学后开始发放。
2、第二及以上年级的研究生奖学金评定
(1)由党委研究生工作部于每学年初,发出评定通知。
(2)各院系根据学校下达的名额和本单位实施细则,组织本单位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工作。
评定结果必须由院系奖学金评定委员会集体讨论确定,并在本单位范围内公示一周。
公示无异议后将评定结果报党委研究生工作部。
(3)经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审核后在全校范围内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领导批准,由计划财务处发放。
七、奖学金来源及发放
研究生奖学金的发放从学校研究生培养专项经费中开支。
其中博士研究生奖学金由导师承担的部分,根据其招生数量按每生20000元的标准,一次性从导师指定的科研项目中划拨到学校研究生培养专项经费中。
研究生奖学金按每年十个月平均发放,逐月发放到学生本人账户。
八、不能参与评定的情形
有以下任何一种情况者,不得参与评定下一学年的奖学金评定。
1、违反校规校纪受到警告及以上处分或两次校、院(系)通报批评者;
与设奖单位签订的协议执行。
4、本办法自2012年9月1日起实行。
凡在本办法之前原有文件与本办法不符之处,以本办法为准。
5、本办法由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