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视界虚拟数字商品等销售平台技术服务协议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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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视界虚拟数字商品等销售平台技术服务协议模板.docx

网视界虚拟数字商品等销售平台技术服务协议模板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网视界虚拟数字商品等销售平台技术服务协议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深圳市网视界科技有限公司

 

 

【】

 

签订于【】年【】月【】日

网视界虚拟数字商品等销售平台技术服务协议

合同编号:

本《网视界虚拟数字商品等销售平台技术服务协议》(以下称为“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年【】月【】日(“生效日”)签订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深圳市南山区。

甲方:

深圳市网视界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为“甲方”或者“网视界公司”)

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深南大道9988号大族科技中心4层

电话:

********

传真:

********

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称为“乙方”)

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业务联系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业务联系电话: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在本协议中,“甲方”和“乙方”以下合称为“双方”,单独称为“一方”。

鉴于:

(1)甲方自主研发出网视界虚拟数字商品等销售平台(以下称为“虚拟数字商品等销售平台”);

(2)乙方希望通过虚拟数字商品等销售平台向其下游的经销商和/或网吧(以下统称为“经销商”)销售虚拟数字商品等,并实现对其下游经销商和网吧的有效管理;

(3)虚拟数字商品等销售平台仅作为乙方与经销商相互之间进行虚拟数字商品等交易的技术服务平台,甲方并不实际参与乙方与经销商之间具体交易的商谈和确定。

有鉴于此,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双方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名词与定义

1.1虚拟数字商品等销售平台:

是指由网视界公司自主研发并完全拥有知识产权的一套虚拟数字商品等行业综合销售系统,该销售平台为合作伙伴提供B2B、B2C的在线销售技术支持服务,且其为集虚拟数字商品等销售、财务、管理等功能于一体的综合互联网应用系统。

1.2TSUP平台:

是由甲方自主研发并完全拥有知识产权的一套支持虚拟数字商品等在线供货、进货、管理,并支持与第三方平台对接的技术服务平台。

平台网址:

【网址】。

1.3供货商:

是指通过TSUP平台自主发布并向乙方销售虚拟数字商品等并进行结算主体。

1.4虚拟数字商品等:

【由供货商或其他主体合法发行或销售的,以数字形式存在的可以兑换特定服务的虚拟产品】

1.5关联方:

指任何直接或间接(通过一个或多个中间方)控制或受控于一方,或者直接或间接共同受控于第三方的人。

术语“控制”是指一方(i)直接或间接通过持有有表决权的股份、合同或者其他方式,持有超过百分之五十(50%)以上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注册资本或者其他股权,或者(ii)有权任命或者提名总经理、法定代表人或者管理委员会、董事会或者其他相当的决策机构的大多数成员或其他任何方式的实质控制,包括但不限于管理财务、人事及业务。

1.6知识产权:

指在全球范围内依据有关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产生的一切智力产权和工业产权,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个方面:

(i)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工业注册、工业设计、专利信息披露和发明;(ii)著作权、可以取得著作权的作品、作者作品、设计、掩模作品、道德权利、角色的权利、特殊保护、出版权、隐私权、社交媒体账号权;(iii)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商品包装和装潢、商业名称、品牌名称、公司名称、商号、假名、标识、域名以及上述相关的商誉;(iv)任何类型的软件;(v)商业秘密和其他机密信息;以及(vi)任何应用程序、注册、续展、延期、分割、续集、衍生品、再版物以及上述的任何衍生品。

二、知识产权

2.1与虚拟数字商品等销售平台有关的全部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均归网视界公司所有。

2.2在本协议期限内,为满足本协议所规定之业务需要,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可以使用“网视界公司合作伙伴”或者“网视界虚拟数字商品等销售平台代理商”的头衔。

除此之外,未经甲方事先书面授权,乙方不得擅自使用、复制甲方的商标、标志、商业信息、技术及其它资料以及转让虚拟数字商品等销售平台的使用权。

2.3甲方提供的与虚拟数字商品等销售平台有关的产品介绍、资料、平台使用教程、系统接口等信息所有权归属甲方,未经甲方事先书面授权,乙方不得将前述文件或信息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2.4甲方享有虚拟数字商品等销售平台中的客户资料、销售数据等数据和信息的所有权和支配权。

2.5本协议期限届满或本协议因任何原因终止的,乙方即不再享有本协议项下所述的任何权利。

若乙方继续行使其在本协议期限内享有的权利的,视为乙方违约或者侵权,甲方可以采取包括诉讼在内的一切可能的措施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2.6乙方及其任何关联方均不会自行或协助任何第三方在任何国家注册暗示其与甲方或甲方之关联方存在关联的商标、服务标志、著作权、设计专利或工业设计、域名、商号或任何其他称谓、派生物、改编或变体、或与甲方或甲方之关联方的商标或商号或标识相似的任意文字、符号、或设计。

若乙方违反前述规定,乙方同意在经甲方要求且由乙方负担费用的情况下,立即终止该等XX的注册活动,并及时签署甲方可能要求的转让文件和其他文件并递交至甲方,以便将涉及的与知识产权注册或申请有关的所有权利转让给甲方。

三、合作内容

3.1在本协议期限内,甲方提供虚拟数字商品等销售平台,作为乙方与经销商之间直接针对虚拟数字商品等进行交易的技术服务平台,甲方并不实际参与乙方与经销商之间具体交易的商谈和确定。

甲方负责平台的日常技术维护、软件升级等运维工作。

3.2乙方利用受其控制的域名搭建基于虚拟数字商品等销售平台的网站(以下称为“销售网站”),并通过该销售网站向经销商销售其自有货源或自TSUP平台供货商处购买的虚拟数字商品等。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仅可在销售网站的底部标示“本网站由深圳市网视界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技术支持”。

3.3乙方明确知晓并同意,甲方仅通过虚拟数字商品等销售平台向销售网站提供技术支持。

乙方通过销售网站进行虚拟数字商品等的销售、进货、收付款等均由乙方自行负责,乙方享有经营收益权并承担相应责任,甲方不参与乙方经营过程、不参与乙方收益分成、也不对乙方在经营中的风险负任何责任。

乙方与经销商依法各自承担交易产生的相关税费,概与甲方无涉。

四、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4.1甲方负责搭建虚拟数字商品等销售平台并提供给乙方使用,负责虚拟数字商品等销售平台正常运行,并及时向乙方提供与销售平台相关的技术支持、信息及服务,以保证乙方可正常使用虚拟数字商品等销售平台的相关系统和程序。

4.2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虚拟数字商品等销售平台使用客户服务,提供虚拟数字商品等销售平台使用说明教程供乙方工作人员学习使用。

4.3在虚拟数字商品等销售平台受到黑客攻击、网络故障、服务器故障等情况时,甲方应协助乙方解决问题,但甲方对因上述问题导致虚拟数字商品等销售平台无法正常运行的恢复时间不进行保证。

4.4甲方有权对包括乙方在内的虚拟数字商品等销售平台的用户提供差异化服务,其中包括但不限于虚拟数字商品等销售平台的功能、界面、操作习惯以及销售奖励等方面的差异。

4.5甲方有权自主决定对虚拟数字商品等销售平台软件、功能、界面等进行整体或局部升级和更新,且无需事先通知乙方或征得乙方的同意。

因升级或更新而可能给乙方的使用习惯或经营活动造成任何影响的,甲方不对此承担任何责任。

甲方将以其认为适当的方式就如何使用升级或更新后的部分为乙方提供培训,乙方应积极予以配合。

4.6由于虚拟数字商品等的官方充值网站的维护、升级、修改、调整或者政策限制等原因导致该等虚拟数字商品等直充功能不稳定或者无法实现直充功能的,甲方有权暂停或者永久关闭该虚拟数字商品等的直充功能。

4.7甲方有权对任何以机器人软件、蜘蛛软件、爬虫软件、刷屏软件或其它自动方式访问或登录虚拟数字商品等平台的行为进行限制或者封堵;情况严重时,甲方有权暂时关闭虚拟数字商品等平台以确保安全。

如上述行为由乙方或其指使的第三方主动发起,一旦核实,甲方可直接终止本协议、终止向乙方提供的所有服务,并且不需承担任何责任。

4.8甲方有权在乙方涉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况下,临时或永久关闭乙方使用虚拟数字商品等销售平台的权限并终止向其提供服务。

乙方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使用虚拟数字商品等销售平台所产生的任何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不对此承担任何责任。

4.9甲方有权在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情况下,暂停或者永久关闭乙方使用虚拟数字商品等销售平台的权限,由此而造成的一切损失将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4.10若甲方发现销售的虚拟数字商品等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产品疑似存在质量及服务问题的,甲方有权冻结乙方上架的虚拟数字商品等,停止乙方的销售权限,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查处

五、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5.1乙方应于生效日后的【3】日内向甲方提供加盖其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如乙方无组织机构代码证,其应向甲方提供加盖其公章的书面情况说明)、法人身份证复印件、销售网站通过电信管理机构备案的证明文件、以及甲方要求的其他文件寄送至深圳市高新技术科苑路科兴科学园C1座8楼,胡公朴,********。

乙方承诺并保证其提供给甲方的前述资料完全属实,如有虚假信息愿单方面承担所有责任。

5.2乙方有权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通过销售网站自由发展客户、销售各类虚拟数字商品等。

5.3乙方有权享有甲方提供的虚拟数字商品等销售平台使用权及相应的服务,在虚拟数字商品等销售平台无法正常运行的情况下,督促和协助甲方尽快解决。

5.4乙方有权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利用其通过销售网站获得的用户数据、销售数据。

但其不得将该等数据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5.5乙方有权在本协议期限届满后选择继续与甲方合作或者终止合作,若选择终止合作的,乙方必须在期限届满前自行完成虚拟数字商品等销售平台上乙方用户及销售数据的备份工作,同时完成虚拟数字商品等库存的转移工作。

终止合作后甲方将停止向乙方提供技术支持服务,且过程不可逆。

5.6乙方保证:

不以任何理由销售非法虚拟数字商品等,包括但不限于外挂点卡、国家勒令禁止的虚拟数字产品、偷盗销赃等非法产品。

若销售网站存在销售非法虚拟数字商品等的情形的,乙方应自行承担所有责任,并赔偿甲方由此遭受的任何损失或承担的任何责任。

5.7乙方保证:

使用其合法享有控制权的域名来搭建销售网站,并通过有管辖权的电信管理机构完成销售网站的备案工作。

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使用甲方的二级域名来搭建销售网站。

且在销售网站是基于甲方的二级域名搭建的情况下,乙方应对由此产生的任何负面影响或者不良后果承担一切责任,并赔偿甲方由此遭受的任何损失或承担的任何责任。

5.8乙方保证:

乙方不对甲方进行恶意中伤、言论攻击,不以销售网站或其他网站为媒介宣传和发布违反本协议、国家法律法规的内容。

5.9乙方保证:

通过销售网站销售的全部虚拟数字商品等均为合法有效的,因虚拟数字商品等的质量问题导致最终用户无法充值使用的,乙方负责向最终用户进行免费更换或者退货,如因此产生纠纷的由乙方自行解决,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5.10乙方有义务妥善保管虚拟数字商品等销售平台的前后台账号、如因管理不当导致账号被盗,乙方自行承担相应的全部损失和责任,甲方免责。

5.11乙方通过销售网站发展的客户所支付的预付款或货款直接支付给乙方,乙方承诺自行解决与客户的财务往来结算事宜。

若因乙方关闭销售网站或结业的,乙方需要退还相应客户的所有预付款。

若因乙方关闭销售网站或结业导致与客户之间产生纠纷的,乙方应自行解决并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甲方免责。

5.12乙方保证:

不利用平台将客户的预付款或者货款挪为他用,不侵占客户财产,不从事任何形式的欺诈等诈骗的销售行为。

若因乙方非法挪用客户预付款、侵占客户财产、存在诈骗等销售行为的,乙方应自行解决并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因此对甲方造成不良影响的,甲方将保留追究乙方民事或刑事责任的权利。

5.13乙方保证:

乙方上架在销售平台上销售的虚拟数字商品等完全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并完全遵守虚拟数字商品等所属厂商的销售政策。

若乙方上架销售的虚拟数字商品等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违反虚拟数字商品等所属厂商销售政策的,乙方需要承担全部相关的责任,甲方免责。

5.14乙方保证:

遵守虚拟数字商品等销售平台的使用规则;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遵从诚实守信的原则销售虚拟数字商品等,不发布虚假销售信息、不扰乱正常交易秩序,不从事与销售行为无关的行为。

5.15乙方有义务积极维护和宣传而不得诋毁网视界公司的品牌、业务和政策,不煽动、不参与任何形式的不利于网视界公司品牌、业务和政策的活动。

5.16乙方在销售过程中产生的与第三方的投诉或纠纷,乙方应负责单独予以解决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法律责任。

若由于乙方的原因致使网视界公司受到相关政府部门处罚或陷入其他法律纠纷、承担任何形式责任的,乙方应赔偿网视界公司由此遭受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要求向网视界公司支付的赔偿金、罚金以及网视界公司为此支付的诉讼费、律师费、名誉损失费等。

5.17乙方不得因不正当的目的,而直接或间接地向甲方任何人员赠送礼物、金钱或者其他,如有发生或甲方有理由相信出现了此种违规行为,网视界公司有权立刻终止本协议。

由此所产生的一切后果将由乙方单独承担,甲方免责。

六、保密条款

6.1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任何一方对于因签署或履行本协议而了解或接触到的对方的商业秘密及其他保密信息(以下简称“保密信息”)均应予以严格保密;非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泄漏、给予或转让该保密信息。

6.2双方向对方做出保证,任何一方都不向受本协议条款约束的网视界公司有权知道的雇员管理人员和董事以及有必要知道的分公司或关联方(或其雇员、管理人员和董事)以外的任何第三方透露有关本协议条款的信息或对方认为不能公开的保密信息,除非:

(1)根据法律规定或法院有效判决必须提供的信息,在这种情况下,提供信息的一方应尽快通知另一方;

(2)作为其正常的报告或评估程序的组成部分必须向本公司审计员或律师透露的信息;

(3)与政府机关备案有关的信息,其中包括股票交易所或行情系统的规则所要求提供的信息;

(4)与乙方或甲方的融资、兼并、合并或股票销售有关的不得不透露的信息。

6.3应当保密或有理由应当保密的信息或技术包括但并不限于,有关网络、销售、成本和其它未公布的财政信息、产品和经营计划、设计规划、营销数据资料和赞助者的信息,但不包括下述信息:

(1)已经通过合法途径获得的信息或由一方独立开发的信息;

(2)公开材料中已经透露的信息;

(3)公众已经普遍知道的信息;

(4)已经通过合法途径从第三方获得的信息;

(5)按照法律规定要求透露的信息。

6.4本协议由于任何原因终止后,该保密条款项下所有权利义务仍将继续有效。

七、违约责任

7.1双方任一方发生违约行为时,守约方可以依法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赔偿损失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守约方因违约方违约所受到的全部经济损失。

7.2乙方违约的情况下,甲方可以采取的救济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终止本协议、立即中止和解除本协议项下的合作关系、暂时或永久停止乙方使用虚拟数字商品等销售平台的资格,且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7.3如遇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双方均不承担对方的损失;若因不可抗拒力因素导致本协议无法继续执行,经双方协商可以终止本协议。

7.4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事件。

鉴于网络所具有之特殊性质,不可抗力亦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任何影响网络正常经营之情形:

黑客攻击、计算机病毒侵入或发作、电信部门技术调整导致之影响、因政府管制而造成的暂时性关闭、其它不可抗力(包括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战争、军事行动或政府法令、指令发生变化等)等。

八、免责条款

8.1因不可抗力因素影响本协议执行的,双方免责。

8.2因不可预见因素导致虚拟数字商品等销售平台服务器硬件损坏,引起的数据丢失,甲方免责。

8.3因虚拟数字商品等销售平台服务器故障、网络故障、平台升级、平台维护时致使乙方短时间暂停服务的,甲方免责。

8.4乙方在使用虚拟数字商品等销售平台过程中,产生的违法犯罪行为、债务问题、与第三方产生的纠纷等问题的相关责任由乙方完成负责,甲方免责。

8.5因网络稳定性、虚拟数字商品等官方充值网站不稳定、维护、升级、调整等原因导致的充值不稳定或充值错误、失败等情况,对此产生的后果由乙方自行解决和承担全部责任,甲方免责。

8.6甲方向乙方提供的二级备用域名的目的是为了解决互联网域名服务商出现故障时应急使用。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乙方在其他任何时候均不可使用该域名从事日常经营活动。

如乙方利用此域名经营或者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由乙方独立承担全部责任,甲方免责。

8.7因销售网站的用户直接向乙方支付预付款或货款,如因乙方诈骗、侵占、挪用等行为导致用户遭受损失的,由乙方独立承担全部责任,甲方免责。

九、协议期限及终止

9.1.本协议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期限为【壹】年(“初始期限”)。

初始期限届满前三十(30)日内,若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均未向另一方提出在初始期限届满后不再续期的书面通知的,则本协议到期后自动续展一年(“续展期限”,初始期限和续展期限以下合称为“期限”),且续展后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安排仍适用本协议中相关条款的规定。

9.2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在本协议期限内,任何一方均不得单方面终止本协议,若一方希望提前终止本协议,则需与另一方进行协商并征得其同意,且双方需就此签署书面确认文件。

9.3在本协议期限内,如乙方存在以下任一行为,则甲方可随时单方面决定终止本协议,且无需提前通知,且对由此产生的损失免责。

(1)申请注册合作资格时提交的资料包含错误或虚假信息;

(2)拥有或申请多个或重复的虚拟数字商品等销售平台账户;

(3)通过欺骗、欺诈或其它非法方式获取或试图获取利益或权利;

(4)不具备本协议项下所述合作的资格或条件;

(5)违反或不遵守本协议的任何条款;

(6)一方通过破产、解散、清算决议或被申请破产、解散、清算,或其全部或部分财产被破产清算人接管。

9.4如果乙方决定终止本协议,须提前30天向甲方提交要求提前终止本协议的书面申请,经甲方同意后即可终止本协议。

9.5本协议终止后,本协议以及相关附件所授予乙方的所有的权利、资格应立即终止。

9.6本协议终止的,该终止不解除或影响一方在终止生效前产生的任何义务或责任,并且本协议对该等义务或责任应继续充分有效。

十、本协议的附件与变更

10.1甲方在在“网视界公司门户网站”上公布的所有关于虚拟数字商品等销售平台的条款与规则、管理规定、流程、通知等,均自动成为本协议的附件,与本协议具同等法律效力。

10.2甲方保留对关于虚拟数字商品等销售平台的条款与规则、管理规定、流程、通知等进行修订、增补和解释的权利。

具体修订内容以甲方通知为准,通知方式可为WEB页面、电子邮件、书面方式等。

如果乙方在甲方做出任何修改或增补后继续进行本协议项下的合作,则表明乙方知悉并完全接受修改后的所有条款及内容。

十一、其它

11.1本协议构成双方有关本协议主题的完整协议,并取代先前所有的有关同一主题事项的谅解、备忘录、意向、协议、承诺、陈述、保证和安排。

11.2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在未获得另一方的事先书面同意之前,一方不得转让其在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或部分权利或义务。

11.3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国法律和法规。

11.4本协议中的相关条款(包括但不限于第六条)依其性质和内容应在本协议终止后有效的将继续有效。

11.5双方保证,其有资格从事本协议项下之合作项目,并符合其经营范围之规定。

11.6双方认可双方是独立的订约人,尽管双方在本协议项下存在合作关系,双方并无代理、合伙、合资、法律代表、雇佣或其它形式的联合。

本协议未授权任何一方代表、代理另一方。

11.7一方未行使或迟延行使一项权利或救济并不构成对该项权利或救济或其他权利或救济的放弃。

一方对一项权利或救济的单独或部分行使不妨碍该项权利或救济或者其他权利或救济的进一步行使。

11.8本协议规定的权利和救济是可累积的,不排除法律规定的权利或救济。

11.9若本协议中的任何条款被判定为无效或不可执行,均不影响本协议其余条款的有效性或可执行性。

任何无效或者不可执行的部分或者条款应当被视为从本协议中分离出去,并且对本协议的其余部分进行解释与执行时,将视该无效或者不可执行的部分或者条款不包括在本协议之中。

如果本协议的任何条款被任何司法机关或者其他有权的机关认定为无效或者不可执行,则本协议的所有其余条款将仍然完全有效且不以任何方式受到损害。

如果本协议的任何条款被认定为无效或者不可执行但在删除该条款的某些部分后将为有效或者可以执行,则通过对该条款进行最小范围的必要修改使其有效和可执行。

11.10因履行本协议而产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均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加以解决。

协商解决未果,任何一方均可以提请网视界公司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11.11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加盖双方公章的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本协议共11条,本行以下无协议正文。

甲方:

深圳市网视界科技有限公司

(盖公章)

公司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深南大道9988号大族科技中心4层

邮政编码:

********

电话:

********

传真:

********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署日期:

 

乙方:

(盖公章)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署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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