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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企业安全管理规定

化工企业安全管理规定

化工企业安全管理规定

一、项目建设

1)厂址选择

1、化工企业的厂址选择应全面考虑地形、工程地质、水文、气象、区域规划等基础条件,选定技术可靠、经济合理、交通方便、符合环境和安全卫生要求的建设方案。

2、化工企业之间、化工企业与其它工矿企业、城镇、村庄和工厂居住区之间的距离应符合安全卫生、防火规定。

3、化工企业厂址必须考虑当地风向因素,一般应位于上风方向。

2)厂区总平面布置

1、化工企业厂区总平面应根据厂内各生产系统及安全、卫生要求进行功能明确合理分区的布置,分区内部和相互之间保持一定的通道和间距。

四、防火、防爆

1)生产装置

1、根据生产、使用化学物品的火灾和防爆危险性等级分类要求,其厂房布置、建筑结构、电气设备的选用、安装及有关的安全设施,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试行)(1987年12月16日七部一委规程),以及《炼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定)(YHS01)等规范、规程的有关要求。

2、在工艺装置上有可能引起火灾、爆炸的部位,应充分设置超温、超压等检测仪表、报警(声、光)和安全联锁装置等设施。

3、在有可燃气体(蒸汽)可能泄漏扩散处,应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检测、报警器,其报警信号值应定在该气体爆炸下限的20%以下,如与安全联锁配合,其联锁动作应是在该气体爆炸下限的50%以下。

4、所有自动控制系统,应同时并行设置手动控制系统。

5、所有与易燃、易爆装置连通的惰性气体、助燃气体的输送管道,均应设置防止易燃、易爆物质窜入的设施,但不宜单独采用单向阀。

6、因反应物料爆聚、分解造成超温、超压,可能引起火灾、爆炸危险的设备,应设置自动和手动紧急泄压排放处理槽等设施。

7、应在可燃气体(蒸汽)的放空管出口处设置阻火器,在便于操作的地方设置截止阀,以便在放空管出口处着火时,切断气源灭火。

放空管最低处应装设灭火管接头。

8、输送易燃物料时,应根据管径和介质的电阻率,控制适当的流速,尽可能避免产生静电。

设备、管道等防静电措施,应按《化工企业静电接地设计技术规定》(CD90A3)的有关规定执行。

9、有突然超压或瞬间分解爆炸的生产设备或贮存设备,应装有爆破板(防爆膜),导爆筒出口应朝安全方向,并根据需要采取防止二次爆炸、火灾的措施。

10、各生产装置、建筑物构筑物、罐区等工业下水出口处,除按规定做水封井外,尚应在上述区域与水封井间设置切断阀,防止大量易燃、易爆物料突发性进入下水系统。

11、用于易燃、易爆气体的安全阀及放空管,必须将其导出管置于室外,并高于建筑物2米以上。

2)动火、用火

1、应根据火灾危险程度及生产、维修、建设等工作的需要,经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厂安全、防火部门登记审批,划定“固定动火区”。

固定动火区以外一律为禁火区。

2、设立固定动火区的条件和要求:

  1.动固定动火区应设置在易燃、易爆区域主导风向的上风向。

  2.距易燃、易爆厂房、罐区、设备、阴井、排水沟、水封井等,不应小于30米。

  3.室内固定动火区应以实体防火墙与其他部分隔开,门窗向外开,道路要畅通。

  4.生产正常放空或发生事故时,可燃气体不会扩散到固定动火区内。

  5.固定动火区内不准放易燃、易爆、可燃物和其他杂物,应配备一定数量的消防器材。

  6.固定动火区要设立明显标志,落实专人管理。

3、在禁火区内,除生产工艺用火外,其他可产生火焰、火花和表面炽热的长期作业(如:

化验室用的电炉、电热器、酒精炉、茶炉等),均须办“用火证”,用火证的有效期限最多不许超过1年。

生产区内禁止用电炉、煤气炉取暖、热饭等。

4、用火证上应明确负责人、有效期、用火区域及安全防火措施。

用火证一律由安全(防火)部门审批,用火时要将用火证悬挂在用火点附近备查。

5、在禁火区内使用电、气焊(割)、喷灯及在易燃、易爆区域使用电钻火花及炽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均为动火作业,必须申请办理动火证。

6、动火作业分三级管理:

  1.特殊动火,指在处于运行状态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和罐区等重要部位的具有特殊危险的动火作业。

  2.一级动火,易燃、易爆区域(即:

甲、乙类火灾危险区域)的动火作业。

  3.二级动火,指一级动火及特殊动火以外的动火作业。

  4.凡全厂、一个车间或单独厂房内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并采取隔离措施后的动火作业,可根据其火灾危险性大小,全部或局部降为二级动火管理。

  5.遇节、假日或生产不正常情况下的动火,应升级管理。

  6.各类动火作业区域应由各厂明文规定,并在厂区平面图上标明。

7、特殊动火和一级动火必须经分析合格后方可进行,其动火证的有效期为1天(24小时);二级动火也应该分析,二级动火证的有效期为6天(144小时)。

8、动火证上应清楚标明动火等级、动火有效期、申请办证单位、动火详细位置、工作内容(含动火手段)、安全防火措施、动火分析的取样时间、取样点、分析结果、每次开始动火时间以及各项责任人和各级审批人的签名及意见。

9、各项责任人的职责

  1.动火项目负责人对执行动火作业负全责,必须在动火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其周围情况。

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并向作业人员交待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2.动火人在接到动火证后,要详细核对其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和审批手续是否完备。

若发现不具备动火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并向单位防火部门报告。

动火人要随身携带动火证,严禁无证作业及审批手续不完备作业。

每次动火前30分钟(含动火停歇超过30分钟的再次动火)均应主动向现场当班化工班组长呈验动火证。

  3.动火监护人员负责动火现场的安全防火检查和监护工作,应指定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掌握灭火手段的人担当,监护人需在动火证上签字认可。

  监护人在作业中不准离开现场,当发现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停止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作业完成后,要会同动火项目负责人、动火人检查,消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方可离开现场。

  4.化工班、组长(值班长、工段长)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工作,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5.动火分析人对分析结果负责,根据动火证的要求及现场情况,亲自取样分析,在动火证上如实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结果并签字认可。

  6.各级审查批准人必须对动火作业的审批负全责,必须亲自到现场详细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审查并确定动火等级,审查并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审查动火证审批程序是否完全,在确认符合安全条件后,方可签字批准动火。

3)消防组织与设施

1、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方针,采取先进的防火、防爆和救灾技术,实行目标管理。

2、企业必须设立有主要领导和各职能部门领导参加的防火安全委员会;车间相应设立防火安全领导小组及在其领导下的义务消防组织。

3、消防组织应根据企业的特点、生产检修情况和季节变化,拟定消防工作计划,实行消防目标管理,进行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结合事故预想进行演练。

4、对所有易燃、易爆物品和可能产生火灾、爆炸危险的生产、储运、销售、使用过程及其相关的设备,进行严格管理。

5、企业应根据生产规模、火灾危险性及邻近相关单位可提供的消防协作条件等因素,按国家、部颁规范、规定的有关要求确定其生产、储存、运输物品相适应的消防设施、消防器材。

6、企业内部设置的固定式消防设施要设专人管理,并制定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定期进行试运行。

7、消防器材要设置在明显、取用方便又较安全的地方,要经常检查,做到“三定”(定点、定型号和用量、定专人维护管理),不准挪作它用。

8、发生火灾时,现场人员应立即灭火,并向消防队和厂总调度报警并说明着火物质,同时派人到路口接应消防车,指明引车路线和消防水源,义务消防队员要积极配合进行灭火,并维持好现场秩序。

第四节  其他消防安全规定

9、执行化工部“关于在化工企业中禁止吸烟的决定”([87]化生字第892号)。

10、禁止机动车辆进入易燃、易爆生产区和易燃、易爆化学品库。

凡必须进入上述区域的机动车辆,应配装阻火器或采取其他安全措施。

11、严禁使用汽油等易燃液体擦洗机动车辆、设备、地坪和衣服等。

12、应随时将使用过的油棉纱、油纸等易自燃的擦洗材料,放入有盖的铁制专用容器内,并存放在安全地点,定期清除。

13、厂区内不准随意存放非生产用液化石油气瓶,办公室和更衣箱(室)内不准存放酒精等易燃、可燃液体。

14、严禁在防火间距、消防通道内搭设建筑、构筑物或堆放各类物资。

15、高压线下严禁堆放可燃物。

易燃、易爆厂房、仓库和装置,与高压线的间距要大于高压线塔杆高的1.5倍。

16、易燃、易爆场所禁止使用撞击易产生火花的工具。

17、易燃、易爆场所禁止穿着能产生静电火花的化纤织物工作服和带铁钉的鞋。

18、扑救有毒、有害物质的火灾时,应站在上风向,必要时佩戴防护用具。

  

五、化学危险品储存

1、化工危险品储存应根据化学品的性质、危害程度和储存量,设置专业仓库、罐区储存场(所)。

并根据生产需要和储存物品火灾危险特征,确定储存方式、仓库结构和选址。

2、化学危险品仓库、罐区、储存场应根据危险品性质设计相应的防火、防爆、防腐、泄压、通风、调节温度、防潮、防雨等设施,并应配备通讯报警装置和工作人员防护物品。

3、装运易燃、剧毒、易燃液体、可燃气体等化学危险品,应采用专用运输工具。

4、化学危险品装卸应配备专用工具、专用装卸器具的电器设备,应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5、根据化学物品特性和运输方式正确选择容器和包装材料以及包装衬垫,使之适应储运过程中的腐蚀、碰撞、挤压以及运输环境的变化。

6、易燃和可燃液体、压缩可燃和助燃气体、有毒、有害液体的灌装,应根据物料性质、危害程度,采用敞开或半敞开式建筑物。

灌装设施设计应符合有关防火、防爆、防毒要求。

  六、电气安全

1)电气运行

1、易燃、易爆场所的电气设备和线路的运行和检修,必须按《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通用要求》(GB3836.1)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试行)执行。

2、电气设备必须有可靠的接地(接零)装置。

防雷和防静电设施必须完好.每年应定期检测。

3、电气作业必须由经过专业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应按规定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和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电气工具。

4、变、配电所制定符合现场情况的现场运行规程,值班人员的职责应在现场运行规程中明确规定。

5、高压设备无论带电与否.值班人员不得单人移开或越过遮片进行工作,若必须移开遮栏时.必须有监护人在场,并符合设备不停电的安全距离。

6、雷雨天气,需要巡视室外高压设备时,巡视人员应穿绝缘靴,并不得靠近避雷装置。

2)电气检修

1、电气检修必须执行电气检修工作票制度。

工作票由指定签发人签发,经工作许可人许可,并办理工作许可手续后方可作业。

2、必须带电检修时,应经主管电气的工程技术负责人员批准,并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和监护人员应由有带电作业实践经验的人员担任。

3、在停电线路和设备上装设接地线前,必须放电、验电,确认无电后,在工作地段两侧挂接地线,凡有可能送电到停电设备和线路工作地段的分支线,也要挂接地线。

4、停电、放电、验电和检修作业,必须由负责人指派有实践经验的人员担任监护,否则不准进行作业。

5、在带电设备附近动火,火焰距带电部位10千伏及以下的为1.5米;10千伏以上的为3米。

6、更换熔断器,要严格按照规定选用熔丝,不得任意用其他金属丝代替。

 七、安全装置和防护用品(器具)

1、各种安全装置要有专人负责管理,经常检查和维护保养并落实到人。

2、安全装置不准随意拆除、挪用或弃置不用,因检修拆除的,检修完毕后必须立即复原。

3、必须根据作业性质、条件(空气中的氧含量、毒物种类、浓度等)、劳动强度及有关技术标准,正确选择和采用合适的防护用品和器具。

4、各种防护器具都应定点存放在安全、方便的地方,并有专人负责保管,定期校验和维护,每次校验后应记录或铅封,主管人应经常检查。

八、安全生产职责

1)企业安全工作实行各级行政首长负责制。

2)安全生产人人有责,企业的每个职工必须认真履行各自的安全职责,做到各有职守,各负其责。

3)各级人员安全职责

1、厂长(经理)安全职责:

1.厂长(经理)是企业的安全负责人,对本企业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各项生产法规、制度和标准。

2.重视职工的劳动条件和企业的安全、工业卫生状况,重视女工的劳动保护工作。

3.批准、发布本企业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技术规程、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长远规划。

4.经常深入现场了解掌握安全生产情况,组织开展安全技术研究工作,推广先进的安全技术和管理方法,审定重大灾害事故的预防和处理方案。

5.建立健全安全组织和机构,根据实际情况,按企业职工总数的2‰~5‰的比例,配备、充实安全专业人员,提高专业人员的素质,稳定安全专业队伍。

6.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专题会议,及时研究和解决有关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审核引进技术(设备)和开发新产品中的重要安全技术问题。

7.组织全厂性安全教育与考核工作。

8.坚持“五同时”原则,即:

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时候,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9.企业内实行的各级承包,以及与外单位的各项承包合同中,都必须有安全技术指标、安全管理要求和安全职责等条款,并认真考核。

2、总工程师(或技术总负责人)安全职责:

  1.在厂长(经理)的领导下,对本企业的安全技术工作全面负责。

  2.组织制定、修订和审定本企业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技术规程,组织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方案及安全技术长远规划。

  3.协助厂长组织安全技术研究工作,负责解决疑难或重大安全技术问题,推广和采用先进的安全技术和安全防护装置。

  4.组织制定审批安全教育计划,参加对干部的安全教育和考核工作。

  5.审批重大工艺处理、检修、施工安全技术方案,审查引进技术(设备)和开发新产品中的安全技术问题。

  6.审批特殊动火证,参加重大事故的技术分析工作。

  7.副总工程师(或专业技术负责人)在总工程师领导下,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技术工作负责。

3、车间主任安全职责:

  1.车间主任是车间的安全负责人,对车间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认真贯彻执行各项安全生产法规、制度和标准。

  2.拟订、修订车间安全技术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编制车间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方案,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3.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竞赛等安全活动,总结交流安全生产经验。

  4.组织落实车间级安全教育,并督促检查班组级安全教育。

  5.组织职工进行安全思想和安全技术教育,定期进行考核。

签发新上岗独立作业人员的安全作业证。

  6.组织车间级定期、不定期安全检查,确保设备、安全装置、防护设施处于完好状态。

发现隐患及时组织整改,车间无力整改的要采取临时安全措施,及时向厂部局面报告。

  7.组织或参加车间各类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并按规定及时上报。

  8.建立、健全安全、防火组织,领导并支持车间和班组安全员的工作。

9.副主任(值班主任、值班长)在主任指定的工作范围内对安全生产负责。

4、班组长安全职责:

  1.组织职工学习、贯彻执行厂和车间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2.组织班组级安全教育。

  3.定期组织安全活动,认真执行交接班制度,做到班前讲安全,班中检查安全,班后总结安全。

  4.检查岗位工艺指标及各项安全制度执行情况,做好设备和安全设施的巡回检查及维护保养工作,并做好记录。

  5.严格劳动纪律,不违章指挥,有权制止一切违章作业,监督检查本辖区非化工工种作业人员的作业,维护正常生产秩序。

  6.负责本岗位防护器具、安全装置和消防器材的日常管理工作,使之完好。

  7.发现隐患要及时解决,作好记录,不能解决的要上报领导,同时采取控制措施;发生事故要立即组织抢救、保护现场,及时报告。

5、工人安全职责:

  1.参加安全活动、学习安全技术知识,严格遵守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2.认真执行交接班制度,接班前必须认真检查本岗位的设备和安全设施是否齐全完好。

  3.精心操作,严格执行工艺规程,遵守纪律,记录清晰、真实、整洁。

  4.按时巡回检查、准确分析、判断和处理生产过程中的异常情况。

  5.认真维护保养设备,发现缺陷及时消除,并做好记录,保持作业场所清洁。

  6.正确使用、妥善保管各种劳动防护用品、器具和防护器材、消防器材。

7.不违章作业,并劝阻或制止他人违章作业,对违章指挥有权拒绝执行,同时,及时向领导报告。

4)职能部门安全职责

1、生产技术(含生产调度)部门安全职责:

  1.组织编制或修订生产工艺规程、操作规程、岗位操作法,参与安全技术规程的修订。

  2.在进行生产技术的革新和挖潜改造时,要同时解决隐患,保证安全。

  3.遇到生产中的异常情况,应及时处理,危险紧急情况,先处理后报告,严禁违章指挥。

  4.负责生产(工艺)事故的调查、统计、上报,制定事故防范措施。

2、安全技术部门安全职责:

  1.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的法规、制度和标准,协助厂长组织推动安全管理工作,研究和推广现代安全管理方法和技术。

  2.组织制定或修订、审查安全技术规程、安全管理制度和职工劳动防护用品标准,并监督检查。

  3.组织编制、汇总、审查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督促有关部门按期执行。

  4.组织对职工进行安全思想、安全管理和安全技术的教育。

协同劳资、教育部门,定期组织安全考核。

  5.参加全厂性安全大检查,监督、检查隐患的整改工作。

  6.负责对锅炉、压力容器、气瓶的安全监察工作,参加安全装置的校验监督,建立好台帐。

  7.负责动火审批及其管理工作。

  8.参加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及新产品的设计审核、竣工验收及试运转工作。

  9.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职业病防治等工业卫生工作。

  10.经常进行现场检查,指导基层安全工作,发现违章有权制止,不听劝阻者,可令其停止工作,并立即通知有关领导。

  11.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竞赛活动,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

  12.综合分析研究安全生产中的突出问题,及时向领导或有关部门提出改进意见。

  13.负责伤亡事故的调查、统计、上报和建档工作,参加各类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工伤鉴定工作。

3、保卫部门安全职责:

  1.负责企业内的剧毒品、爆炸品、起爆器材、放射性物品等的保卫和要害岗位、厂内交通、消防的管理工作。

  2.经常进行防火宣传教育,负责专业和义务消防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工作,定期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防火检查和演习。

  3.编制或修订企业的防火制度,并监督贯彻、执行。

  4.负责明火采暖(动火)等工作的审批;参加建筑设计防火的审核验收工作。

  5.负责消防器材的计划、配备和维护管理工作。

  6.组织火灾的扑救;负责火灾事故、破坏事故和厂内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统计上报工作。

4、设备动力部门安全职责:

  1.负责对设备动力装置及工业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管理。

  2.负责组织对工业建筑物、构筑物、起重机械、锅炉、压力容器、高压管件、气瓶、热力管网和安全装置的定期检测、检验、校验工作。

  3.制定或审定有关设备制造、改造方案和组织编制大、中修项目的安全措施计划,并确保实施。

  4.在计划和布置检修任务时,同时计划和布置安全措施。

  5.组织按时实现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隐患整改措施。

  6.负责设备事故调查、统计、上报,参加有关重大事故的处理。

5、质量检验部门安全职责:

  1.组织制定(修订)并监督执行分析(化验)系统的安全技术规程和专业操作规程。

  2.负责各种化工原料、生产中间体和产品的质量分析,提供准确的分析数据,把好质量关。

  3.负责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参加其他事故有关数据的分析和测定。

6、基建部门安全职责:

  1.组织编制或审查基建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使其符合安全、消防和卫生要求。

  2.在签订施工合同时,要对承包施工的单位进行资格认定,并订立施工安全协议或有关条款。

  3.组织对外来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入厂安全教育和施工前的安全交底工作。

  4.按季节特点组织开展现场安全检查,监督施工人员遵守国家《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和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各项制度。

  5.按“三同时”原则,保证安全生产和消除有毒有害因素的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竣工验收和使用。

  6.参加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各类重大事故的调查和分析。

7、供销、运输部门安全职责:

  1.对采购的器材、设备、防护用品、器具必须有验收记录制度,并对上述产品的质量负责。

  2.对生产、试验、研究所需的新化学物品,采购时(包括国外进口)必须了解其物理化学性能,以及安全使用和储运要求,并索取书面资料。

  3.严格执行有关防火和危险物品管理规定,搞好仓库防火、防盗、危险物品、气瓶和贮运设施的管理工作。

  4.销售化学危险物品时,必须检查运输单位的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运输许可证,有证方可发货。

  5.定期对驾驶人员进行安全教育、考核,配合保卫部门做好厂管车辆检审工作。

  6.对运输工具、车辆和驾驶人员严格管理,督促有关人员对车辆、船舶的维修保养。

  7.参加厂内交通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

  8.按规定或标准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和器具。

8、行政管理部门安全职责:

  1.负责保健食品、清凉饮料的供应发放工作,搞好食品饮食卫生。

  2.负责本部门的锅炉、气瓶(罐)、热交换器及机具的安全管理,并保持完好。

  3.搞好集体宿舍、仓库的安全卫生防火工作。

     九、安全教育

1)入厂教育

1、新入厂人员(包括新工人、合同工、临时工、外包工和培训、实习、外单位调入本厂人员等),均须经过厂、车间(科)、班组(工段)三级安全教育。

  1.厂级教育(一级),由劳资部门组织,安全技术、工业卫生与防火(保卫)部门负责,教育内容包括:

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制度及安全生产重要意义,一般安全知识,本厂生产特点,重大事故案例,厂规厂纪以及入厂后的安全注意事项,工业卫生和职业病预防等知识,并经考试合格,方冷分配车间及单位。

  2.车间级教育(二级),由车间主任负责,教育内容包括:

车间生产特点、工艺及流程、主要设备的性能、安全技术规程和制度、事故教训、防尘防毒设施的使用及安全注意事项等,并经考试合格,方准分配到工段、班组。

  3.班组(工段)级教育(三级),由班组(工段)长负责,教育内容包括:

岗位生产任务、特点、主要设备结构原理、操作注意事项、岗位责任制、岗位安全技术规程、事故案例及预防措施、安全装置和工(器)具、个人防护用品、防护器具和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等。

2)日常教育

1、应举办安全技术和工业卫生学习班,充分利用安全教育室,采用展览、宣传画、安全专栏、报章杂志等多种形式,以及先进的电化教育手段,开展对职工的安全和工业卫生教育。

2、各单位应定期开展安全活动,班组安全活动每周一次(即安全活动日)。

3、在大修或重点项目检修,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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