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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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与依据
为规范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和《福建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2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行政辖区内以下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对工作。
(1)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1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的一般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2)区级人民政府有能力应急处置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3)区级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本预案中“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1.3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
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作为首要任务。
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
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充分发挥专业救援力量的骨干作用和人民群众的基础作用。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在区政府统一领导和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安委会)组织协调下,各镇(街)和区直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有关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
企业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应急预案体系和应急机制。
(3)条块结合,属地为主。
发生事故的企业是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的第一响应者。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现场应急处置的领导和指挥以事发地的镇(街)为主,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有关部门应当与事发地镇(街)密切配合,充分发挥指导和协调作用,必要时由区政府或区安委会直接组织指挥。
(4)依靠科学,依法规范。
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技术,增强应急救援能力。
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5)预防为主,平战结合。
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事故灾难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
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做好常态下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完善装备和预案演练等工作。
2.组织体系
全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领导机构为区安委会,综合协调指挥机构为区安委会办公室(设在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指导协调全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
区政府有关部门(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各自的职责,负责建立相关专业的指挥机构以及应急联动工作机制,制订、管理并实施本部门相关应急预案,做好相关专业领域的事故应急处置组织协调工作。
2.1区安委会职责
负责领导、指挥、协调全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对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1)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的决策部署,领导、组织、协调全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事故灾难应对工作。
(2)负责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适时发布启动本预案和终止应急响应状态的命令。
(3)必要时协调驻军和武警部队参加应急救援工作。
(4)向区委、区政府和市安委会报告事故和救援情况,必要时,请求协调支持。
区安委会下设办公室及9个安全生产分委员会,各分委会负责协调所辖领域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事故灾难应对工作。
2.2区安委会办公室职责
(1)承担全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综合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2)在区安委会的领导下,组织协调一般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处置和事故调查工作。
(3)组织督导全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完善安全生产事故监测和预警系统。
(4)综合监督、指导各镇(街)、各有关部门、各安全生产专业应急救援机构、有关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管理工作,组织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专家组开展活动,建立健全全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联动机制,评估分析一般事故风险隐患,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5)组织开展全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全区安全生产相关应急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的培训工作,指导全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演练工作,牵头组织区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综合演练。
(6)对本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总结评估和监督检查。
(7)承担区安委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各分委会(设有)办公室对照区安委会办公室职责负责本领域内的工作。
2.3有关部门(机构)职责
(1)区委宣传部:
负责组织指导一般事故应急救援相关的新闻发布、报道及舆论引导工作,协调解决新闻发布、报道中出现的问题。
(2)公安分局:
负责道路交通、剧毒化学品、民爆物品等事故灾难的应急处置,以及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现场应急救援的治安保卫、道路交通管制等工作。
(3)消防大队:
负责火灾事故抢险救援任务;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协助做好危险化学品事故、建筑施工事故、道路交通事故、矿山事故、水上事故等的抢险救援工作。
(4)区经济贸易发展局:
牵头负责油气输送管线事故抢险救援工作,组织协调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物资设备的生产与调运。
(5)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承担区安委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运输除外)、非煤矿山事故抢险救援任务;经区政府授权或委托,组织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6)区财政局:
负责提供区级财政承担的应急救援演练、抢险救援、后期处置及有功人员奖励等资金保障;指导、督促区直管国有企业落实国家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标准。
督促区直管国有企业建立完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开展预案培训与演练。
配合有关部门指导、督促区直管国有企业做好事故灾难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
配合有关部门对区直管国有企业在事故灾难应对中的失职渎职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7)区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
负责组织协调建设行业领域事故灾难的应急处置工作,组织提供施救所需的施工机械、救援器材和其它特种设备等;组织协调市政公用事业、园林绿化事故灾难的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协调交通运输行业事故、交通工程建设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的相关交通运输保障工作。
(8)区农林水利局:
负责组织协调林业农业机械安全事故灾难的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协调海洋与渔业安全事故灾难的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协调水上交通事故的应急处置以及船舶防台、水上搜寻救助等工作。
(9)区教育局:
指导、检查、督促所辖单位制定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牵头负责协调各类学校发生事故灾难抢险救援工作。
(10)区文体广电出版旅游局:
负责组织协调所辖旅游安全等行业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11)质监分局:
负责组织协调特种设备设施事故灾难的应急处置工作。
(12)环保分局:
负责组织协调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置;根据事故救援需要,负责组织协调开展环境应急监测,协调污染物回收和处置工作。
(13)区卫生局:
负责组织协调事故应急医疗救援和卫生防疫等工作。
(14)区气象局:
负责根据事故救援需要提供气象监测和气象预报工作。
(15)市电业局对接办:
负责组织协调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的应急处置以及各类事故应急救援所需的电力保障。
(16)区民政局:
负责根据事故救援需要组织协调群众转移安置及事故善后处置等工作。
(17)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负责组织协调职工工伤认定及赔偿等工伤保险相关事务。
(18)移动通信、联通通信、广电网络各分公司、电信局:
负责组织协调通信、计算机互联网等方面发生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以及各类事故应急需的通信保障。
(19)水务集团管理所:
分别负责组织协调辖区内事故救援所需供水保障。
(20)省、市重点建设项目的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由项目主管部门(单位)负责组织协调。
其它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和处置工作的需要,在区安委会的组织、协调下积极主动地做好相关工作。
2.4专家组及职责
区安委会办公室根据事故类别和部门应急救援职责,抽调相关安全生产专家组成事故应急救援专家组。
主要职责是参与指导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处置工作;负责为应急决策提供技术咨询和建议;参与事故调查。
2.5各镇(街)职责
各镇(街)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办事机构,按照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进一步明确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对工作。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所属辖区镇(街)领导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应立即赶赴现场进行处置,并根据需要成立本级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在区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未开设之前)。
主要职责是:
负责现场处置、救援、善后、保障工作;及时向应急领导机构及安委会办公室报告事态发展及应急救援情况。
2.6生产经营单位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的责任主体,应采取积极的预防和预警措施,健全应急机制,编制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资源,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相关安全管理规定,做好事故应对工作。
发生事故后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负责本单位受灾难威胁人员的疏散、物资转移、关停设施,组织技术人员研究应急措施,协助事故应急救援,做好自救工作,协助政府部门(机构)开展事故应急救援。
3.预防与应急准备
3.1监测与预警
(1)区政府有关部门(机构)及镇(街)应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及监管领域(部门和行业)内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普查,建立健全并及时更新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数据库,进行风险分级,并根据风险等级采取有效的监测监控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辨识、登记建档,进行监控并定期检测、评估,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及时汇总分析事故隐患和预警信息,认为可能发生一般以上事故的,应当立即采取果断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同时,按照规定向区安委会办公室以及相关主管部门报告。
(2)区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全区安全生产信息管理工作,包括事故灾难信息接收、报告、处理和统计分析等。
加强同各类应急指挥机构之间的联系,及时获取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等方面的突发事件可能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的信息。
相关部门和单位发现可能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的险情,或者其它灾害、灾难可能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时,应及时通报镇(街)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并同时报送区安委会办公室;属于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灾难风险信息的,区安委会办公室应及时上报区政府和市安委会办公室。
(3)事故预警级别分为区级预警和镇(街)区级部门级预警。
区级预警由区政府或授权区安委会办公室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发布并适时解除。
镇(街)、区级部门级预警由镇(街)区级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发布并适时解除。
在重大节假日、重要会议、特殊季节,或者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其它突发事件尤其是台风、暴雨、寒潮、雷击、滑坡等自然灾害可能引发安全生产事故时,以及在本行政区域(部门和行业)内连续发生多起一般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外地发生有特别影响的重特大安全事故和同一原因造成多起事故时,根据上级指示、气象预报、或者以往预防事故的经验,区政府(责任部门)及各镇(街)可采取召开会议、下发预警通知、约见、群发短信、网上公告等方法及时发布安全生产预警信息,提出预防措施和要求,必要时采取专项检查、治理等措施,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各项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3.2预防与应急准备
(1)区安委会办公室设立24小时隐患举报电话,接收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事故信息报告。
区政府有关部门和各镇(街)要加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对本行政区域及监管领域(部门和行业)内的重大危险源单位定期进行检查,责令有关单位采取防范措施;对发现或确认的重大事故隐患由区政府进行挂牌督办,落实整改措施、资金、期限、责任人和应急预案,按期整改销号。
(2)区政府有关部门和各镇(街)应制定并完善本部门、本区域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明确工作职责,统筹安排应急资源储备,做好应急保障各项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应结合本单位实际制订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按有关法规规定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制订应急管理制度,建立本单位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按规定配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并定期进行检测、维护,保证处于良好、可用状态。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依法组织应急预案演练,加强相关知识技能培训教育,使相关人员熟悉应急救援程序,掌握防护装备和救援设备的使用方法,提高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3)区政府有关部门和各镇(街)接到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信息后,应立即研究应对方案,报送相关信息,通知有关单位采取相应行动,做好事故预防和应急准备工作,防止事故发生。
事态严重时向区安委会办公室和相关主管部门报告,并及时上报区政府。
(4)在区政府或授权区安委会办公室发布预警信息,进入预警状态后,区安委会办公室、有关部门和事发地镇(街)应按照相关应急预案要求和各自职责分工,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①组织加强对事故发生、发展情况的评估和预警工作,随时掌握事态进展情况。
②针对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并妥善安置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
③通知有关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集结待命状态,调集应急所需的物资装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
④开展专项整治,消除事故隐患。
⑤不能保证安全的,应报请区政府有关部门督促生产经营单位采取立即整改、局部停产或撤出人员、全部停产等紧急措施。
3.3信息报告
(1)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按规定在1小时内向辖区镇(街)及安监部门、主管部门报告,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
事发地镇(街)、相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核实处理并及时向区政府报告,同时抄送区安委会办公室。
区政府、区安委会办公室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核实处理,并在1个小时内负责对口上报。
报告内容包括:
发生事故的单位名称和详细地址、事故发生时间、事故类别、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断、采取的措施和事故控制情况、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等。
(2)各镇(街)和有关部门接到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信息后,应当立即分析处理,并按照分级管理的程序逐级上报,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
(3)区安委会办公室接到镇(街)及有关部门转来的事故灾难信息后,应立即核实处理并及时反馈。
(4)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单位,要及时、主动向区安委会办公室、区政府有关部门提供与事故应急救援有关的资料。
对事故灾难发生单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提供事故发生前的监督检查有关资料,为研究制订救援方案提供参考。
(5)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中的伤亡、失踪、被困人员中如有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人员或外国公民,或者事故可能影响到境外,区安委会办公室或有关部门,应及时通报区侨务外事办、区台办,上报市直有关部门,由有关部门按照相关应急预案处置。
(6)如发生较大以上(或影响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区政府办公室、区安委会办公室和相关部门,要及时向区委宣传部通报情况,做好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按照《安全事故分级标准》(附件1)实行分级响应,响应级别从高到低,依次为Ⅰ级、Ⅱ级、Ⅲ级、IV级:
(1)发生或可能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安全事故时分别启动I、Ⅱ级响应,按《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福建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执行,区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事发地镇(街)迅速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全力以赴组织抢险救援,并立即向市委、市政府、市安委会办公室报告。
当发生的事故超出本区应急处置能力时,应立即请求市政府及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协调支援。
(2)发生或可能发生较大安全事故时启动Ⅲ级响应,事发地镇(街)应立即采取先期处置措施,同时向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
事故超出本区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或事故灾难进一步扩大时,区政府应立即请求市政府协调支持,由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应急救援力量和资源赶赴现场进行应急处置。
(3)发生或可能发生一般安全事故时启动Ⅳ响应,事发镇(街)应迅速组织有关力量赶赴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
区政府有关部门应派有关人员立即赶赴现场投入应急处置工作,区安委办应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市安委办。
4.2应急处置
4.2.1区安委会办公室的应急处置
进入Ⅳ级以上的响应时,区安委会办公室进行以下处置:
(1)及时向区政府和市安委会办公室报告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现场救援情况。
(2)加强与事发地镇(街)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态发展情况。
(3)组织协调应急救援工作,及时派出有关人员,通知区政府相关部门和专家赶赴现场参与、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按照区安委会领导的指示,组织区安委会有关成员和专家现场研究应急救援方案。
(4)根据有关部门和专家的建议,通知相关应急救援机构、专业应急力量、救援队伍待命,或赶赴现场参加抢险救援,为现场应急指挥提供支持和保障。
(5)必要时,报请区政府在全区范围内紧急征用、调配救援物资装备和人员。
(6)对可能或者已经引发其他突发事件的,及时向区政府报告,同时通报相关主管部门。
(7)现场超出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或事故灾难进一步扩大时,向市安委会办公室报告,请求支援。
(8)协调落实其他有关事项。
4.2.2区政府相关部门的应急处置
进入Ⅳ级以上的响应时,区政府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启动应急处置程序、进入响应状态,派出人员参加应急救援指挥部工作,必要时,出动专业应急力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及时向区政府及区安委会办公室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需要其他部门应急力量支援时,及时申请组织协调。
4.2.3事故发生单位和所在地镇(街)的应急处置
一旦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事发单位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的同时,应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控制事态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同时,不论事故的影响范围、事发地镇(街)(包括村居)领导接到报告后应立即赶赴现场,及时处置,边处理边报告,不得隐瞒、拖延、贻误救援时机。
4.3指挥和协调
(1)事故应急救援由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
必要时,由区安委会主任或者指派有关人员直接指挥协调。
在区安委会派出或指定现场指挥人员之前,事发地镇(街)主要负责人负责现场应急救援的指挥协调。
(2)当国家、省、市启动应急处置程序时,服从国家、省、市有关应急领导机构的统一指挥。
(3)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前,事发单位和先期到达的应急救援队伍必须按相关应急预案及现场应急方案迅速、有效地开展先期处置;事发地镇(街)及有关部门应立即组织应急救援力量和资源全力控制事故灾难发展态势,防止事故扩大。
同时,指派专人负责引导指挥人员及应急救援队伍进入救援现场。
(4)区安委会办公室根据事故灾难的情况,按照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参与或者直接组织、协调、指挥应急救援工作。
(5)有关部门按照安全生产监管职责,负责指挥协调本系统和其它参与部门应急力量对本领域(行业)事故实施应急救援,派出部门负责人、专家和人员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及时向区政府及区安委会办公室报告应急救援行动的进展情况。
(6)指挥人员到达现场后,应立即了解现场情况,会同有关专家完善应急救援方案,根据救援需要成立相关专业救援工作组,按照分工开展抢险救援和紧急处置行动。
同时,组织事发单位和事发地镇(街),严格保护事故现场,迅速采取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做好善后处置工作。
因抢救伤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改变事故现场时,必须及时做出标记、绘制事故现场示意图、制作现场视听资料,做出书面记录,并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等。
4.4紧急处置
(1)当事故灾难现场事态出现或者可能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各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依法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2)本区行政区域内、跨镇(街)的影响较大的紧急处置方案,由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提出,报请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跨本区行政区域、跨领域的影响重大、特别重大的紧急处置方案,由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提出,通过区政府报请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4.5医疗卫生救助
区卫生局负责组织开展紧急医疗救护和现场卫生处置工作。
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根据事故类型,按照专业规程进行现场防疫工作。
根据应急救援事态发展,区政府可向市卫生局提出请求,协调有关专业医疗救护机构和专科医院派出有关专家、提供特种药品和特种救治装备器材进行支持。
4.6安全防护
4.6.1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1)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根据需要佩戴相应的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确保自身安全。
(2)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需要负责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
必要时,通过区政府报请市政府及市安委会协调支持。
4.6.2群众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有:
(1)决定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转移和安置的方式、方法、范围、路线、程序。
(2)指定有关部门负责组织群众疏散、转移。
(3)启用应急避难场所。
(4)开展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4.7警戒保卫
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部署下,由事发地公安机关及事发单位保卫机构组织实施:
(1)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区域内人员及财产的安全。
(2)负责安全保卫、治安管理和现场警戒封闭,阻止未经批准的现场拍摄、采访等活动;控制旁观者进入事故现场和事故危险区域。
(3)负责交通管制,进行人员、车辆疏导和分流等工作。
(4)防止和处理事故现场可能发生的其它刑事、治安案件。
4.8社会动员
区政府视情况需要,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必要时,向单位和个人征用应急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它物资,要求有关单位生产、供应生活必需品和应急救援物资,提供医疗、交通等公共服务。
4.9监测评估
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需要组织相关部门和专业机构成立事故现场监测与评估小组,综合分析和评价监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及影响,为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提供参考。
4.10信息发布与通报
IV级以上响应的事故信息分布,由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事故处理的主管部门和单位组织起草信息分布内容,及时向区政府和区委宣传部通报情况,以便及时发布信息并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I级、Ⅱ级、Ⅲ级响应的信息发布还应分别报请国务院安委办、省安委会办公室、市安委会办公室等部门依据有关规定执行。
4.11应急结束
4.11.1应急终止的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即为应急终止:
(1)事故现场得到控制,事故和隐患已经消除,环境符合有关标准。
(2)遇险人员获救或部分失踪人员经全力搜救、确认无生还希望。
(3)事故所造成的危害和影响已经消除,无继发可能。
4.11.2应急终止的程序
(1)经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确认,或事故责任单位提出,按照“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报请启动机构批准结束应急处置工作,并宣布终止应急状态。
(2)由现场救援指挥部向各应急救援队伍下达应急终止命令。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重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区政府配合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
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及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秩序,需要上级援助的,由市政府提出请求报省政府决定。
较大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由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善后处置工作,所处镇(街)做好相关具体工作。
需要上级援助的,由区政府提出请求报市政府决定。
一般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由事发地镇(街)负责组织善后处置工作,需要相关部门援助的,由镇(街)提出请求报区政府决定。
善后工作涉及商业保险的,相关保险机构应当及时开展保险理赔工作。
5.2事故调查
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由省政府直接成立或授权、委托有关部门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较大安全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