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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机动工业车辆安全规范

GB10827-1999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1999-11-23批准2000-06-01实施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机动工业车辆在制造、使用、操作和维护方面的安全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在笫3章中所描述的用来搬运、推顶、牵引、起升、堆垛或码放各种货物的动力驱动的机动工业车辆。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5142—1985前移式和插腿式义车稳定性试验(idtIS03184:

1974)

GB/T5182—1996义车货义技术要求和试验(idtIS02330:

1995)

GT/T6104—1985机动工业车辆名词术语(neqIS05053—1:

1980)

GB/T7593—1987机动工业车辆控制符号(eqvIS03287:

1978)

IS01074:

1991平衡重式义车稳定性试验

IS01084:

1975工业用牵引车定义及额定能力

IS05766:

1990托盘堆垛车和平台堆垛车稳定性试验

IS05767:

IIA.

1992工业车辆在门架前倾的特定条件下堆垛作业附加稳定性试

IS06055:

1997乘驾式高起升车辆护顶架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

IS06292:

1996机动工业车辆和牵引车制动器性能和零件强度

IS08379:

1998越野义车稳定性试验

3术语.分类和定义

机动工业车辆的术语、分类和定义按GB/T6104的规定。

第一篇机动工业车辆制造厂应遵守的安全规范

4额定能力

机动工业车辆的额定能力是指在4.1〜4.5中规定的条件下,车辆正常运行或起升的最大载荷。

它是根据车辆各个零件的强度和本标准第6章中所规定的稳定性要求和试验确定的。

4.1固定平台搬运车

固定平台搬运车的额定能力是指在正常能力是指在正常的作业条件下,车辆能运载的在载货平台上均匀分布的最大载荷,称为额定载重量。

4.2高起升车辆

4.2.1平衡重式义车

平衡重式义车的额定能力是指门架处于垂直状态时,在标准载荷中心距D(DH和Dv)的条件下,车辆能起升到3.3m时的最大载荷,称为额定起重量。

DH是指载荷重心到货义垂直段前表面的水平距离:

Dv是指载荷重心到货义水平段上表面的垂直距离。

当额定起重量小于1000kg时,DH二Dv二400mm:

当额定起重量大于等于1000kg且小5000kg时,DH二Dv二500mm;当额定起重量大于等于5000kg且小于等于1000kg时,DH=Dv=600mm=

注:

当额定起重量为1000kg时,允许DH二DV二400mm:

当额定起重量为5000kg时,允许DH二DV二500mm。

起升高度小于3.3m的叉车,以最大起升高度时的最大起重量作为额定起重量;起升高度大于3.3m的义车,以起升3.3m时的最大起重量作为额定起重量,在最大起升高度时的最大起重量称为最大起升高度起重量。

4.2.2前移式义车和插腿式义车

前移式义车和插腿式义车的额定能力是指在标准载荷中心距D、门架垂直、货义水平条件下,起升3.3m高时,车辆能正常运载和起升的最大载荷,称为额定起重量。

标准载中心距D是指载荷重心到货义垂直段前表面的水平距离。

D必须为

400mm、500mm或600mm3

4.2.3托盘堆垛车和平台堆垛车

托盘堆垛车和平台堆垛车的额定能力是指车体宽度大于货义(或平台)宽度,但不超过690mm,起升1苛度为2.5m时;或车体宽度大于690mm,起升高度为3.3m时,车辆能正常运载和起升标准载荷中心距为D的最大载荷,称为额定起重量。

标准载荷中心距D是指载荷重心到货义垂直段前表面或平台安装面的水平距离。

D必须为400mm、300mm、或600mm。

4.2.4拣选车

4.2.5侧面式义车

4.3低起升车辆(托盘搬运车、平台搬运车和非堆垛跨车)

低起升车辆的额定能力是指车辆能运载的均匀分布的最大载荷,称为额定载重量。

4.4牵引车

牵引车的额定能力按IS01084:

1975中第3章的规定。

4.5可拆卸式属具

可拆卸式属具的额定能力是指在规定载荷中心距和规定的正常作业条件下属具能搬运的最大载荷。

5标牌

5.1机动工业车辆

每台机动工业车辆在出厂时,必须在车辆的显著位置装有永久固定的标牌,

上面必须注明车辆在出厂时的状况并以不易抹掉的字迹标明下列内容:

5.1.1内燃车辆

a)制造厂名称(如果要求,可包括衬商的名称),如果要求,可包括制造厂的商标:

b)产品名称与型号;

c)制造日期或产品编号;

d)作业状态下,无载时自重。

如平衡重式义车自重,包括货义,但不包括可拆卸式属具的重量;

e)最大能力(对于高起升车辆和低起升车辆,是指在规定载荷中心距条件下,承载装置在最大起升高度时的能力;对于固定平台搬运车,是指额定载重量;

对于牵引车,是指额定牵引力)。

5.1.2电动车辆

a)制造厂名称(如果要求,可包括材商的名称),如果要求,可包括制造厂的商标;

b)产品名称及型号;

c)作业状态下,无载时自重。

如平衡重式叉车自重,包括货义,但不包括可拆卸工属具的重量;

d)作业状态下,无载时自重。

如平衡重式叉车自重,包括货义,但不包括可拆式属具的重量;

e)最大能力(一对于高起升车辆和低起升车辆,是指在规定载荷中心距条件下,承载装置在最大起升高度时的能力;对于固定平台搬运车,是指额定载重量;对于牵引车,是指额定引力)。

f)无载、无蓄电池时的车辆自重;

h)允许的最大和最小蓄电池重量;

g)车辆电**系统中蓄电池的额定电压。

5.1.3带有前端属具的车辆

除了在5.1.1或5.1.2中所列的内容,标牌中还必须包含下列内容:

a)属具名称及型号

b)无货义但装有属具的车辆,在无载作业状态时的自重;

c)装有属具的车辆在最大起升高度时的能力。

1允许在标牌上注明制造厂规定的额定能力。

2如果要求,车辆的承载能力可以在独立的标牌上注明。

3如果属具不是通过厂家而是通过衬商购入的,则林商有责任在车上另外附加一个标牌,上面标有**的名称以及5.1.1、5.1.2和5.1.3所要求的内容。

5.2可拆卸式属具

每一可拆卸式属具必须带有包括下列内容的单独的标牌:

a)制造厂名称(如果要求,可包括**商的名称);

b)产品名称及型号;

c)制造日期或产品编号;

d)属具重量和从属具安装面到属具重心的距离;

e)属具的额定能力。

注:

标牌上还必须注明下列内容:

“警告:

属具的实际载荷可能受到车辆能力的限制。

5.3电动车辆蓄电池

牵引蓄电池必须带有标明下列内容的标牌:

a)制造丿名称;

b)产品名称及型号;

c)制造日期或产品编号;

d)额定电压;

e)5h放电率时的容量(Ah);

f)重量。

包括在作业状态时的可拆卸式容器(和配重)的重量。

另外,蓄电池重量也可标在可拆卸式容器(和配重)的起吊处附近。

5.4特殊用途

如果车辆在非正常作业条件下使用,必须在车辆的显著位置上固定一个耐久性标牌,上面必须标明下列内容:

a)特殊使用条件的规定;

b)特殊使用条件下车辆的能力。

6稳定性要求和试验方法

机动工业车辆必须符合6.1〜6.7中所规定的稳定性试验方法的要求。

制定这些试验方法的U的在于确保起升工业车辆在正常条件下正确操纵时,具有足够的稳定性。

制造厂必须在投产车型的样机上进行稳定性试验。

6.1平衡重式义车

按IS01074的规定。

6.2前移式义车(门架或货义伸缩)和插腿式义车(步行式及乘驾式)

按GB/T5142的规定。

6.3托盘堆垛车与平台堆垛车(步行式及乘架式)

按IS05766的规定。

6.4拣选车

6.5侧面式义车

6.6越野义车

按IS08379的规定。

6.7在门架前倾的特定条件下堆垛作业的车辆

按IS05767的规定。

注:

在门架前倾的特定条件下堆垛作业的车辆除了要按照IS05767做附加稳定性试验之处,还必须做在正常条件下的稳定性试验。

7制动器性能

在机动工业车辆上安装的制动器必须达到IS06292中规定的性能要求。

8运行方向控制

8.1总述

最佳控制就是使控制动作最接近人的自然反应。

这类控制有时称为“方向性”,即控制动作的方向与车辆或附件所需的运动方向一致。

有些控制如“前进”和“倒退”显然很容易实现“方向性”控制。

另一类控制动作的方向性则不太明显,必须经过仔细研究和试验以确定人的最自然反应。

对操纵装置最适宜的控制动作和位置做出规定,是为了在此方面能统一做法。

另外,还有一些控制不具有“自然性”的要素,因此只能随意规定。

但是,只有在仔细研究后表明这一控制动作确无方向性或自然性后,才允许采用随意规定的方法。

遇到此种情况时,建议通过制定标准来形成统一的规定。

8.2车辆前端和车辆运行的前进方向

8.2.1车辆前端

车辆前端就是在图1〜图18中幕近箭头的一端。

8.2.2车辆后端、左侧和右侧

车辆后端、左侧和右侧与8.2.1中所给的定义一致。

8.2.3车辆运行的前进方向

车辆运行的前进方向是图1〜图18中箭头所指的方向。

图示均为车辆的平

面图。

8.2.3.1坐架式车辆

8.2.3.1.1向前进方向运行时载荷在车辆前端的车辆。

a)平衡重式义车(图1);

b)插腿式义车或前移式义车(门架或货义伸缩)(图2);

c)调车用牵引车(图3)。

8.2.3.1.2向前进方向运行时载荷在车辆后端的车辆

a)插腿式义车或前移式义车(门架或货义伸缩),驾驶员侧坐(图4);

b)前端控制的牵引车(图5);

c)后端控制的牵引车(图6);

d)固定平台搬运车(图7)。

r

:

E

0o

图6

图7

c>

 

 

8.2.3.2站驾式车辆

8.2.3.2.1中间位置控制

向询进方向运行时载荷在车辆前端的车辆。

平衡重式叉车(图8)。

8.2.3.2.2后端控制

8.2.3.2.2.1向前进方向运行时载荷在车辆询端的车辆

a)平衡重式义车(图9);

b)插脚式义车或前移式义车(门架或货义伸缩)(图10)。

 

图8

c>

 

 

IIUII

fflio

8・2.3.2.2.2向前进方向运行时载荷在车辆后端的车俩

a)插腿式义车或前移式义车(门架或货义伸缩),驾驶员侧向站式操纵(图

11);

b)平台堆垛车或平台搬运车(图12.图13);

图11

图12

e>

图13

 

 

 

c)固定平台搬运车(图14);

d)拣选车(图14a)o

图14a)

0

c>

 

 

8.2.3.3步行式车辆

向询进方向运行时载荷在车辆后端的车辆。

a)托盘搬运车(图15);

b)平台堆垛车或平台搬运车(图16);

c)平衡重式义车(图17);

d)牵引车(图18)。

图15

图16

 

 

=40

 

图17

 

图18

8.3转向操纵

8.3.1乘架式车辆的转向

a)所有转向操纵装置必须限定在车辆外轮廓线之内加以防护,以免在车辆经过障碍物、墙壁以及立柱等物体时,驾驶员因操纵转向装置而受到损伤;

b)在必须曲一只手完成转向操纵的场合,为了安全操作必须装有转向手把。

此手把必须装在方向盘的周边内并采取措施以防驾驶员的手受到损伤;

c)在使用中产生转向冲击时,该冲击力传递到方向盘时,必须将其限制在驾驶员的手或臂不受损伤的限度内;

d)在釆用方向盘和手把的场合,必须设计成使道路的反作用力引起方向盘自转的危险性减至最低程度,或者转向机构必须能防止道路的反作用力引起方向盘的自转。

e)建议如采用转向手把时,其形式为驾驶员以手把握住,而且其位置在方向盘周边之内。

8.3.1.1方向盘

8.3.1.1.1在驾驶员面向车辆正常运行线路,采用方向盘(水平、倾斜或垂

直的)转向的所有车辆中,顺时针转动方向盘必须使车辆在向前进方向运行时右转弯(图19,图19a))o

 

图19a

注:

在&2.3.1.2a)和8.2.3.2.2中指出的各种型式的车辆,有相当数量与上述标准规定的转弯方向相反,这类车辆在将操纵装置的功能和操纵方式标明后仍可使用。

8.3.1.1.2在驾驶员面对方向与车辆的正常运行路线成直角,并用方向盘(水平、倾斜或垂直的)转向的所有车辆中,顺时针方向转动方向盘时,后端载货的车辆向询进方向运行时必须顺时针方向转弯(8.3.1.1.1中的注也适用于本条)(图20,图20a))。

图20

图20a

8.3.1.2转向操纵杆

8.3.1.2.1在水平面内运动的转向操纵杆

在用转向操纵杆转向的车辆中,转向操纵杆在水平面内转动,而且其中间位置与车辆的纵轴线平行;或者转向操纵杆在平行于车辆纵向轴线的一根轴上转动,而且其中间位置直立向上,那么当驾驶员面向车辆运行方向时,转向操纵杆向右侧移动必须使车辆向右侧转弯(图21,图21a))

图21

 

图21a)

8.3.1.2.2在垂直面内运动的转向操纵杆

在站驾式平台堆垛车(8.2.3.2.2.2b)和站驾式固定平台搬运车

(8.2.3.2.2.2c))上,若用装在驾驶员右侧的转向操纵杆转向,而且转向杆在垂直面内转动时,向上抬起转向操纵杆(顺时针转动)时,向前进方向运行的车辆必须右转弯(图22)(8.3.1.1.1中的注也适用于本条)。

 

图22

8.3.2控制器在手柄上的步行式和乘架式机动工业车辆的转向手柄

8.3.2.1在突沿上的手柄必须装有适当的保护装置,以防驾驶员的手受到门、墙壁、立柱等的伤害。

8.3.2.2对于采用转向手柄操纵转向而转向手柄突出在车辆轮廓线之外的步行式和乘架式机动工业车辆必须如下转向:

步行式车辆,、作驾驶员面向车辆的运行方向而载荷位于车辆运行方向的后方时,顺时针方向转动转向手柄,必须使车辆顺时针方向转弯。

乘驾式车辆,当驾驶员面向车辆的运行方向而载荷位于车辆运行方向的后方

时,顺时针方向转动转向手柄,必须使车辆顺时针方向转弯。

8.3.3转轴式转向操纵

在用脚(图23)或用手(图24)操纵转轴式转向操纵装置实现转向的车辆中,沿车辆的前进方向观察,顺时针方向转动这种操纵装置时,车辆必须右转弯。

图23

 

图24

8.4运行控制和制动控制

在所有机动工业车辆中,都必须装有停车制动器(或停车机构)。

它可以是行车制动器的一部分或包括行车制动器。

停车制动器(或停车机构)必须山人工操纵或自动控制,如果不是人为释放,它将始终处于制动状态。

车上必须装有一种装置,可用它断开电动车辆的控制线路和内燃车辆的点火装置和/或起动装置,或使它们不能工作。

8.4.1坐驾式车辆

8.4.1.1踏板

在所有坐驾式车辆中的加速踏板和制动踏板(有的还装有离合踏板)应按图25所示布置(从驾驶位置观察)。

在踏板布置与图25所示不同的场合,其功能必须清楚地使用说明书和在车体上标明。

8.4.1.2换档手柄

换档手柄的位置必须清楚地标明。

8.4.1.3换向手柄

内燃车辆的换向手柄和电动车辆的控制手柄其操纵方向必须与车辆的运行方向一致(图26)。

8.4.1.4坐驾式电动车辆的安全控制和制动器

车上应装有在驾驶员离开车辆时能自动切断运行电路的装置。

运行操纵的设计必须符合下列原则:

对于方向控制机构有前进、后退和中位三个位置的车辆,只有在方向控制处于前进或后退位置时车辆才能运行。

在速度控制动作之前车辆可以不动,也可以以不高于微动速度运行。

对于方向控制只具有前进和后退两个位置而不具备中位的车辆,在速度控制动作之前,不允许车辆运行。

用脚操纵的加速踏板,必须位于右脚操作位置,而且踩下踏板时,必须增大车速。

如果用脚操纵行车制动器,当踩下踏板时行车制动器必须起制动作用。

在采用一个踏板来控制加速和制动两种功能时,踏板必须位于右脚操作位置。

而且当向下踩踏板时,必须释放制动器和增大车速。

相反,当放松踏板时,

 

必须减小车速和进行制动。

 

II

a—离合器踏板;b—制动踏板;c—加速踏板

图25

9.4.1.5坐驾式内燃车辆的安全控制与制动器

运行操纵的设计必须符合下列原则:

只对方向控制器进行操作时,车辆可以运行,但车速不得超微动速度。

如果用脚操纵行车制动器,那么当踩下踏板时它必须起制动作用。

如果采用离合器和制动器联合踏板,那么踏板的最初行程必须使离合器脱开,最终行程必须使制动器起制动作用,踏板必须用左脚操纵。

如果用脚操纵加速踏板,那么当踩下踏板时必须增大车速。

如果采用联合踏板控制加速和制动两个动作时,那么当踩下加速踏板部分必须增大车速,而踩下制动踏板部分必须起制动作用。

联合踏板必须用右脚操纵。

如果装有离合器踏板,那么在用左脚踩下踏板时必须脱开离合器。

8.4.2站驾式车辆

8.4.2.1踏板

车辆在运行时驾驶员的脚应始终停留在踏板上。

踩下踏板时,必须释放所有制动器,使车辆得以运行(图27)。

踏板提起时,应使行车制动器起制动作用。

对于踩下踏板时行车制动器起制动作用的车辆,踩下踏板时必须使行车制动器起制动作用。

a—制动器起制动作用;b—释放制动器

图27

8.4.2.2手柄

在8.4.1.2和8.4.1.3中所述的操纵装置也适用于站驾式车辆。

在装有手柄的场合,扳下手柄必须释放制动器使车辆得以运行(图28,位置b)。

松开手柄则制动器必须起制动作用(图28,位置车辆运行时,驾驶员应始终将手放在手柄上。

8.4.2.3按钮

8.4.2.3.1用上下布置的按钮选择车辆的运行方向时,按下上面的按钮必须使车辆如

8.2.3中的规定向前运行(图29)。

图28

8.4.2.3.2用水平布置的按钮选择车辆的运行方向时,必须清楚地标明每个按钮所控制的方向。

8.4.2.3.3当松开手指时,所有控制方向的按钮都必须回到中间位置。

8.4.2.4站驾式电动车辆的安全控制与制动器

车上应装有当驾驶员离开时可自动切断运行电路的装置。

车上必须装有这样的装置:

只有X驾驶员处在驾驶位置上,释放停车制动器,重新选定速度控制器和/或方向控制器的位置后,运行电路才能起作用。

8.4.2.5站驾式内燃车辆的安全控制与制动器

如果用脚操纵加速踏板,那么当用右脚踩下踏板时必须增大车速。

运行控制器的设计必须符合下列原则:

只对方向控制器进行操作时,车辆可以运行,但车速不得超过微动速度。

8.4.3步行式车辆

8.4.3.1步行式电动车辆

8.4.3.1.1车辆的前进和后退运动必须采用控制器进行控制或选择,当用手握住转向杆的操纵手柄时必须很容易触摸到此控制器。

控制器必须按照下列方法之一实现方向控制:

a)控制器向前运动时,必须使车辆前进,控制向后运动时,必须使车辆后退。

b)当转向杆大致位于垂直位置时,控制器的两个按钮必须位于操纵手柄的

上端。

前面的按钮(F)用于使车辆前进,而后面的按钮(R)用于使车辆倒退(图

30)<>

c)控制器必须具有回转动作,其回转方向必须与车辆驱动的旋转方向一致(图31)。

在运行控制器上必须用清晰和耐久标志标明其功能和动作方向。

 

图30

图31

8.4.3.1.2转向杆必须在垂直平面内运动。

如果制动器是机械操纵的,而且当转向杆处于垂直位置(B)或水平位置(B‘)时,那么制动器必须起制动作用,电源切断(不管此时运行控制开关是否将电源切断)(图31a))o

图31a)

若制动器是电控操纵的,则不论转向杆在什么位置,松开转向杆或运行控制器开关都必须自动切断电源和使制动器制起动作用(“粗心人”控制原理)。

注:

当电源切断时,8.4.3.1.2中的要求并不妨碍转向轮的“自山转向”。

8.4.3.2步行式内燃车辆

转达向杆必须在垂直平面内运动。

如果发动机和车轮之间为机械传动(即非发电机、电动机驱动),那么当转向杆运动到水平面A的上方B或下方B'时(图32),必须切断发动机与车轮之间的动力传动,制动器起制动作用。

8.4.4高起升拣选车

车辆必须装有在驾驶员离开时,使运行控制器的功能处于无效状态的位置。

车辆上必须装有这样的装置,它能保证当使用起升平台上的控制器时,其他控制器的功能均处于无效状态。

在同一时间内,只能使用一个控制器。

车辆的起升平台上必须装有可供位于起升平台上的驾驶员切断动力的装置。

运行控制器必须这样设计;在速度控制器与方向控制器动作后,车辆才能运行。

车辆的起升平台在各种位置条件下,车速必须能满足车辆的稳定性要求。

8.4.5制动器

见第7章。

8.5载荷移动控制

A—制动器释放,动力接通

B、B‘一制动器起制动作用,动力切断

图32

8.5.1用手柄控制

8.5.1.1手柄位置

手柄应位于驾驶员右手位置并与运行控制器明显地区分开。

应把控制手柄的功能标清楚。

如采用图形符号,则必须符合GB/T7593的规定,每个图形符号必须固定在其对应的操纵杆上或附近。

8.5.1.2垂直手柄

8.5.1.2.1不具备伸缩门架或货义的义车

a)操纵手柄在垂直面内动作时(图33),最翥近驾驶员的手柄(A)必须是货义起升和下降手柄,邻近的(B)是门架前倾和后倾手柄,(C)是在需要安装属具时,属具的控制手柄。

b)当采用单一手柄和控制门时,其手柄的操纵方式必须与8.5.1.2.la)相一致(图34)。

图33

A—升降手柄B—倾斜手柄C—属具手柄

图34

8.5.1.2.2有伸缩门架或货义的义车

第一个手柄(A)必须用于起升和下降,第二个手柄(B‘)必须用于门架或货义的前伸和后缩,如装有第三个手柄(B),则必须用于倾斜,其他的手柄(C)用于控制属具(图35)。

8.5.1.3水平手柄

8.5.1.3.1不具备伸缩门架或货义的义车

a)操纵杆在水平平面内(如在方向盘下方)动作时(图36),最高的手柄(A)必须用于载荷的起升和下降,中间的手柄(B)用于门架的倾斜,最低的其他手柄(C)用于控制属具。

 

 

A—升降手柄Bz—伸缩手柄B—倾斜手柄C—属具手柄

图35

 

A—升降手柄B-倾斜手柄C—属具手柄

 

b)在采用单一手柄和控制门时,其手柄的操作方式必须与8.5.1.3.la)相一致。

8.5.1.3.2在伸缩门架或货叉的叉车

第一个手柄必须用于载荷的升降,第二个手柄(B')用于门架或货义的前、后移动,如果装有第三个手柄(B),那么它必须用于倾斜,而其他的手柄(C)用于控制属具(图37)。

8.5.1.4手柄动作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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