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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行政监督体系的法制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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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行政监督体系的法制监督

  篇一:

论我国行政法制监督体系中的舆论监督

  论我国行政法制监督体系中的舆论监督

  摘要:

在我国,随着政治文明的不断推进和人民群众民主意识的

  不断提高,人们越来越重视对政府的监督,而其中舆论监督是我国

  行政法制监督体系中的特殊组成部分,是宪法赋予人民言论自由的

  权利和参政议政的途径,在我国建设法治国家的进程中发挥着重要

  作用。

  关键词行政法制监督;依法行政;舆论监督

  行政法制监督是行政管理过程中的重要环节,是实现行政管理科

  学化的重要途径。

我国的行政法制监督不仅包括来自行政机关内部

  的监察机关、审计机关等的自我监督,也包括立法机关、司法机关、

  政党、社会团体、人民群众及社会舆论等对行政机关的外部监督。

  舆论监督是我国行政法制监督体系中的特殊组成部分,也是新闻媒

  体的一种特殊职能,更是宪法赋予人民言论自由的权力和参政议政

  的途径。

  一、舆论监督的概述

  舆论监督是人民群众通过大众传媒工具如报纸、电视、广播、网

  络等充分发表意见、建议和呼声,行使法律赋予的监督权利,表现

  为言论自由权、结社权、知情权、对政府机构或官员滥用权力等不

  当行为进行举报、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舆论监督是宪法赋予人民群

  众的一项权利,也是人民群众表达自己意志的重要形式。

准确及时

  的监督,可以抑恶扬善,稳定社会,凝聚人心,推进政治文明建设,

  篇二:

中国的监督体系

  中国的法的监督体系

  当代中国的法的监督体系,是指由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依法对各种法律活动进行监督的有机联系的整体。

根据监督主体的不同,分两大类:

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

  一、国家监督,指国家机关的监督,包括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监督。

这类监督是以国家名义进行的,具有国家强制性和法的效力,是中国法的监督体系的核心。

  1.国家权力机关监督是指人大所进行的监督。

它包括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

形式有两种,即法律上的监督和工作监督。

  

(1)法律上的监督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立法程序对某项法律、法规进行审查,确定其是否符合宪法,对违反宪法的法律、法规予以撤销,从而实现监督。

在地方,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地方性法规和地方其他决议、决定的实施。

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撤销下一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不适当的决议,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2)工作监督指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对政府、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即“一府两院”行使撤销和罢免权,从而实现监督。

  2.司法机关的监督,包括检察机关的监督和审判机关的监督两种。

  3.行政机关的监督分为两类,即一般行政监督和专门行政监督:

  

(1)一般行政监督指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所进行的监督。

  

(2)专门行政监督指行政系统内部设立的专门监督机关实施的法的监督。

它包括行政监察和审计监督两种。

  二、社会监督

  社会监督即非国家机关的监督,是指各政党、各社会组织和公民的监督。

中国社会监督的主要形式包括:

各政党的监督、社会组织的监督、社会舆论的监督。

  1.各政党的监督:

各政党的监督主要为执政的共产党的监督和参政的各民主党派的监督。

  2.社会组织的监督:

是指人民政协、工会、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组织、消费者保护协会等社会团体对法的实施的监督。

  3、社会舆论的监督:

这是一种十分广泛的社会监督,是人民群众通过发表自己的意愿和看法,对国家各方面工作以及社会法律生活进行监督。

  立法权是相对于行政权、司法权而言的国家权力,

  立法程序主要包括:

提出法案、审议法案、表决和通过法案、公布法等几道程序。

  法的适用对象

  属人原则:

以人的国籍和组织的国别为标准,本国的人和组织无论在国内还是在国外,都受本国法的约束,一国的法不适用在该国领域的外国人和组织。

  属地原则:

以地域为标准,一国的法对它管辖地区内的一切人和组织,不论是本国的还是外国的,都有同样法的效力。

本国人和组织如不在本国,则不受本国法的约束。

  中国实行的是以属地原则为基础的综合性原则。

  法的空间效力

  其中一类为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即在一国主权所及全部领域有效,包括属于主权范围的全部领陆、领空、领水,也包括该国驻外使馆和在境外航行的飞机或停泊在境外的船舶。

中国宪法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除本身有特别规定外,都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从旧兼从轻原则,即新法原则上不溯及既往,但新法对行为人的处罚较轻时,则从新法。

中国现时期主要采取从旧兼从轻原则。

  违法

  1.违法与合法并不是非此即彼。

许多行为虽然不算违法,但不一定等于合法,法对这些行为并未明确禁止,并不意味法就支持或保护这种行为。

  2.违法和犯罪两者的联系与区别。

凡是犯罪的行为都是违法的行为,这是两者的重要联系;但并非凡是违法的行为都是犯罪的行为,这是它们的重要区别。

犯罪是违法的最高阶段,违法是犯罪的必备条件。

  法的责任可以分为:

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经济责任、违宪责任等。

  法的制裁可以分为:

刑事制裁、民事制裁、行政制裁、违宪制裁等。

  篇三:

浅析我国行政监督存在问题及完善措施

  浅析我国行政监督存在问题及完善措施

  摘要:

行政监督是行政管理的基本职能之一,也是国家机器正常运行的重要机制。

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要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从决策到执行等各方面构建完善的行政监督体系。

目前,我国已初步形成内外结合的行政监督体系,发挥着较为全面有效的监督功能。

但也还存在一些明显的缺陷,如“漏监”、“虚监”、“难监”等问题。

本文分析了我国行政监督的基本特征及健全和完善我国行政监督制度的重大意义,指出我国行政监督机制存在的问题,并针对问题阐述了如何加强和完善我国的行政监督机制。

  关键词:

行政监督;监督主体;监督方式;行政监督立法

  行政监督是行政管理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行政管理活动正常运行的必要手段,是实现行政管理法制化的重要保证,是防止腐败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保证法制统

  一、保障公民个人自由的需要。

经过行政改革,我国的行政监督机制已逐步趋于完善,但我们也应清醒地看到我国的行政监督机制仍存在着一些薄弱环节,现阶段我国行政监督主体地位不高,缺乏独立性,监督体系缺乏合力,监督效能低,监督法规不健全,缺乏可操作性,事后追惩性等,这既为行政监督的强化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也为其提出了清晰的线索和方向,即理顺监督体制、健全行政监督体系。

形成相对独立的行政监督主体,健全行政监督的法律机制。

  一、行政监督的内涵

  监督就是监察、督促,它的主要构成要素包括监督主体、监督客体和监督内容。

在狭义上,行政监督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对政府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所进行的约束、检查和督促。

在广义上,行政监督指行政监督的主体除了国家行政机关以外,还包括其它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

行政监督是民主政治的本质特征,对于保证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促进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廉政,提高政府的绩效,发挥着重大的保障作用。

因此,研究我国当前行政监督中存在的一些缺陷和不足以及完善的措施,显得尤为重要。

  二、我国行政监督的基本特征及健全和完善我国行政监督制度的重大意义

  

(一)我国行政监督的基本特征

  我国行政监督是指政党组织、国家机关和人民群众等监督主体,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管理活动,是否符合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是否符合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原则所实施的监察和督导活动。

我国较完整的行政监督体制形成于20世纪80年代,现已初步建立了一套具有中国特色的、较为完整的、呈网络格局的行政监督体系。

其基本特征如下:

  1.行政监督主体的多元性。

行政监督主体的多元性表现在国家机关、政党组织、社会团体、新闻机构、公民等,都具有行政监督主体资格,体现了我国行政监督的人民主权原则。

  2.行政监督内容的广泛性。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的权力都应该受到广泛监督,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社会行为等都可以成为行政监督的内容。

  3.行政监督行为的统一性。

一方面共产党作为执政党,是行政监督的领导核心,统一协调、组织各种监督力量,利于提高监督效能;另一方面,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相互结合,共同构成了我国行政监督制度的整体。

  

(二)健全和完善我国行政监督制度的重大意义

  处于变革和转型期的社会主义中国,发展民主政治和市场经济是一种必然的趋势。

同时,反腐倡廉也是中国政治生活中面临的一项长期任务。

建立严密有效的行政监督制度,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建设廉洁高效政府的必然要求。

  1.加强行政监督是实现依法行政的基本途径

  依法治国、依法行政是我国行政改革的核心内容。

依法行政就是要建立起权责统一的责任政府。

从当前我国行政体制现状来看,由于缺乏制度化的监督,公共权力所具有的强制性、单向性和扩张性日益明显,违法的行政工作人员责任追究问题变得更加困难。

因此,实行全面、系统的监督制度,不仅可以保证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高效性,维护宪法、法律、法规的权威性;而且为构建责任政府、法治政府提供了重要保障。

  2.加强行政监督是提高行政效率的有效手段

  从当前我国行政过程的实践来看,目前依然存在官僚主义的工作作风,主要表现在墨守陈规,脱离群众,滥用权力,人浮于事等,这些官僚主义的工作作风严重影响了政府的行政效率。

加强行政监督,可以把行政管理人员的工作效率和工作成绩置于公开的

  监督之下,对各种官僚主义和违法乱纪行为进行严厉批评和惩戒,对廉洁奉公、忠于职守的部门和人员进行表彰,这样才能从根本上转变工作作风,提高我国政府的行政效率。

  3.加强行政监督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基本手段

  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为了保护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必须把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置于广大人民的监督之下,以提高我国政府为人民服务的水平和意识。

建立有效的民主监督机制,确立严格的民主监督程序,有效地监督和制约国家权力,促使政府机关切实按照人民的意志和愿望,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从而保障社会的政治民主,维护人民的政治权利。

  三、我国行政监督存在的问题

  目前,虽然我国在行政监督方面取得了一些成就,但仍存在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行政监督体系整体功能不强

  “我国的行政监督是一个多元化的体制,行政监督主体不仅是行政组织自身,还有政党、权力机关、司法机关、社会团体、公民及社会舆论。

监督体系庞大,体多,机构多,方式和渠道多,这是一个优点。

”但在监督实践中,彼此之间只有协调一致,密切配合,才能充分发挥多元化监督体系的优越性。

虽然各类监督主体都有监督权,但是行政监督中监督的范围不明确,责任不明确,以至于越权行事,滥用权力,互争管辖或互相推诿的情况时有发生,使行政监督出现“空白地带”,出现了办事拖拉、相互推委等不良现象。

这不仅严重影响了监督机构的威信,也弱化了我国监督机制的整体效能。

  

(二)行政监督主体地位不高,独立性不够

  从外部监督上看,我国人大的权力在理论上是最高的,但实际上某些地方人大都不能行使其最高权力,因为许多地方人大往往依附于当地政府。

从内部监督上看,我国监督机构受双重领导,既受同级行政机关的领导,又受上级业务部门的领导,事实上还受同级政府职能部门的制约。

上级对下级行政监督机关是业务指导关系,没有实质的领导权,而行政监督主体更多的是依赖同级政府,受同级政府部门限制,由于受到这些部门的制约,监督机关很难将监察工作坚持到底,监督机关只会成为聋子的耳朵,是个摆设。

  (三)行政监督立法滞后

  行政监督是一种法制监督,这不仅意味着行政监督是对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情况的监督,也意味着行政监督应依法进行。

行政监督必须依法进行,否则就会混乱不堪,导致

  监督的随意性和盲目性。

因此,健全的监督法律体系是保证行政监督效能充分发挥的法律基础。

一方面它赋予监督者以应有的权力,(中国的行政监督体系的法制监督)保障监督者的合法权益,使其更好地行使监督的权力,发挥监督的作用;另一方面它对监督工作加以规范和制约,确保监督工作能够在正常的轨道内运行,遏制监督领域腐败现象的发生。

但从总体上讲,我国目前的行政监督立法还不完善,许多应当制定的法律一时还制定不出来。

  (四)行政监督人员的整体素质不高,业务能力不强

  行政监督人员是行政监督的执行人员,行政监督工作的具体落实要靠行政监督人员去完成。

在我国行政监督队伍中,某些人思想素质不高,他们对监督客体不敢监督,即使对他们有意见也不敢提。

另外,许多监督人员业务能力也不高,随着我国加入wto,与国际之间的联系也日益紧密,可能出现内外联手的腐败问题和犯罪的国际化与高智能化,这对行政监督人员的业务能力也是一种挑战。

  (五)行政监督方式单一,行政监督法规不完善

  行政监督方式主要有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三种,而我国把监督的重点却放在“查错纠偏”工作上即事后监督上,事后监督往往是带有惩罚性的监督。

这种“马后炮”式的监督忽视了事前预防性监督及事中的过程性监督。

行政监督活动是一项经常性、连续性的活动,凡是有行政管理活动,就应伴随着对行政管理活动的监督。

另一方面,目前我国的行政监督法规也不太完善,没有相关的法律作保障,行政监督工作很难发挥其效能。

  (六)不重视新闻舆论方面的监督

  在社会监督上,公民的批评在某种程度上是有名无实。

在现实生活中,压制、甚至打击报复群众监督的现象时有发生。

各种群众团体、社会舆论的监督由于不具有国家权力的性质,其监督没有权威性和实效性。

因此,对社会舆论方面的监督重视程度不够。

  四、完善我国行政监督的措施

  针对我国在行政监督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以下解决措施,确保在我国更好的完善行政监督机制:

  

(一)建立行政监督体系的协调机制

  加强行政监督,促进政府机关廉政建设是一项宏大的社会系统工程。

必须建立监督体系的协调机制,使隶属于各系统的监督主体互相配合,协调一致,形成合力,才能充分发挥行政监督的整体功能,取得良好的监督效果。

具体来说应做好两方面工作:

首先

  从加强监督立法入手,从法律上具体规范和明确各监督主体的地位、职责、权限,以及监督活动的范围、方式和程序等,建立监督主体之间以及监督主体与客体之间的责任、利益、权利、义务相统一和相协调的关系,形成一个全方位、多层次、强有力的行政监督体系网络。

其次,要更好地加强各监督主体的整合,建议建立一些相应的联系制度,或增设一个协调委员会之类的机构,对各个监督主体进行综合指导和协调,使它们在监督或办案过程中能互通情况互相配合,形成有机整体,发挥整体效能。

  

(二)提高行政监督主体地位,确立相对独立的行政监督主体

  如果行政监督的主体本身受制于行政机关,那么,再美好的行政监督构想也都是不切实际的幻想。

因此要加强立法,通过立法形式明确各监督主体的权限、职责、地位及活动范围、方式、程序等,惟有如此,才能明确各主体之间及主客体之间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关系,才能建立起切实有效的责任追究制,才能保证行政责任的正确实现和追究。

否则,在出现“监督乏力”或“监督真空”时,监督主体的监督责任难以落到实处。

因此,监督主体如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应移出行政机关系统,转入国家权力机关系统;法院体制的改革应当割断行政机关可以控制的各种权力关系等。

  (三)重视和加强行政监督立法,实行行政监督的法制化

  行政监督立法是依法实行行政监督的前提和基础,只有尽快建立健全各种行政监督法规,才能为积极有效的行政监督提供基本的规范程序。

长期以来,我国监督立法薄弱,尽管这几年也制定了一些如《行政监察法》之类的法规条例。

但从总体上讲,仍不能满足当前行政监督发展的实际需要。

因此,行政监督立法亟待加强,切实加强行政监督的法制化。

要明确规定立法监督、执法监督和守法监督三项内容,并把执法监督和守法监督作为重点。

监督的方式是公开监督与秘密监督结合,专门机关监督与群众监督结合,教育与处罚结合。

监督的具体手段可采用群众举报、暗访、公开曝光等。

同时要大力发挥人民法院的作用。

  (四)提高行政监督人员的素质,加强队伍自身建设

  行政监督是通过行政监督人员的工作来实现的,要提高行政监督效能就必须提高行政监督人员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道德素质,具体说就是要加强思想政治建设,通过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来锻炼自己的党性,树立监督者必须接受监督的意识。

同时还要加强纪检干部的素质和业务培训,通过培训来提高他们的行政监督的政策水平、工作能力等基本素质。

有了高素质的监督队伍,监督水平的提高就有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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