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市重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资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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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辽市重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资料

 

通辽市重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通辽市气象局

二○一○年八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工作原则

1.3编制依据

1.4适用范围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指挥机构与职责

3预防和预警机制

3.1信息监测、预测与报告

3.2预警预防行动

3.3预警支持系统

3.4预警级别的确定

4应急预案启动和响应

4.1应急预案启动

4.2应急响应

4.3信息共享和处理

4.4应急通信方式

4.5重大气象灾害评估

4.6新闻发布

4.7应急结束

5后期处置

5.1气象灾害成因分析

5.2灾害保险证明

6应急保障

6.1通信与装备保障

6.2技术储备与保障

6.3宣传、培训和演习

7附则

7.1奖励与责任追究

7.2解释

7.3预案管理

7.4预案实施时间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保证通辽市重大气象灾害应急工作高效有序进行,建立规范的重大气象灾害应急工作流程,形成反应迅速、处置高效的应对机制,全面提高通辽市应对重大气象灾害的综合管理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避免或者最大限度地减轻重大气象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特制定本预案。

1.2工作原则

1.2.1坚持以人为本、防灾与抗灾并举、预防为主的原则。

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把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和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重大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地减少由重大气象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发挥气象工作的基础性、现实性和前瞻性作用。

1.2.2坚持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气象防灾减灾工作原则。

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互相配合,做到资源整合、信息共享,形成应急合力,共同做好重大气象灾害应急管理和服务工作。

1.2.3坚持依法管理、规范管理的原则。

依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加强重大气象灾害应急管理工作,使应对突发重大气象灾害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1.2.4坚持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原则。

加强气象灾害应急队伍建设,建立联动协调制度,充分发挥各成员单位的作用,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1.2.5坚持依靠科技、提高素质的原则。

加强气象灾害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开发,采用先进的监测、预测预报、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施,全面提高重大气象灾害应对工作的现代化水平。

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突发重大气象灾害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避免发生次生、衍生事件。

加强气象灾害科普知识的宣传和培训教育工作,提高公众自救、互救和应对各类突发重大气象灾害的综合素质。

1.3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内蒙古自治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国务院关于加快气象事业发展的若干规定》(国发[2006]3号)、《国家重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区气象事业的实施意见》(内政字[2006]324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重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07]84号)、《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实施国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国办函[2009]120号)《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市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通知》(通政办字[2010]144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多年重大突发性天气事件气象服务工作实践,制定本预案。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内的重大气象灾害(含与气象条件相关的公共安全事件,下同)监测、预测预报、预警、预防和减灾、救助等应急工作。

重大气象灾害,指由于干旱、大风、沙尘暴、寒潮、暴雨、暴雪、霜(冰)冻、高温、低温、雷电、冰雹、大雾、连阴雨等天气、气候事件影响,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重大社会影响等涉及公共安全的气象灾害。

与气象条件相关的有毒大气成分扩散、传染病流行等公共安全事件。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指挥机构与职责

2.1.1应急指挥机构组成

通辽市重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设在通辽市政府,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农业的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秘书长和市气象局局长担任,成员为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水务局、农牧业局、林业局、交通局、国土资源局、卫生局、商务局、市建设委员会、公安局、民政局、教育局、信息化办公室、广播电视局、环境保护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粮食局,通辽市铁路局办事处,通信管理部门(移动、联通、网通、铁通、电信公司)、地震局,通辽市电力公司等部门和单位的负责同志。

成立通辽市重大气象灾害应急办公室,设在通辽市气象局,由通辽市气象局局长担任主任,副主任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分管副主任、市气象局副局长担任。

各旗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的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重大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2.1.2通辽市重大气象灾害应急办公室职责:

(1)负责重特大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和预测预警,发布重特大气象灾害的预警信息。

会同有关部门监测并发布气象衍生、次生灾害预警信息;

(2)负责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实施重特大气象灾害的减灾措施以及开展气象衍生、次生灾害防御和应急处置;

(3)负责向各有关方面提供气象灾害的影响范围及其发展趋势,为各专项指挥部乃至应急总指挥部启动和终止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提供决策依据;

(4)会同有关部门对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重特大气象灾害情况进行调查、收集、汇总,确定灾害的种类、性质、等级,对重特大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5)负责应急总指挥部交办的其它工作。

2.1.3成员单位职责: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负责重大气象灾害及其衍生灾害防灾减灾应急管理、科技支撑体系的中长期规划和与年度发展计划有关的固定资产投资的审批和项目资金计划的落实工作。

市财政局:

按照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积极筹措资金支持防灾减灾;负责全市重大气象灾害及其衍生灾害气象服务应急资金的分配及管理和监督。

市水务局:

负责提供全市行政区域内河流、水域、水库分布信息;负责提供水文监测资料及预报预警信息;负责提供旱涝灾害等灾情影响分布信息;当气象灾害发生时,负责组织实施河流、水库等防汛防洪工程设施规避气象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市农牧业局:

负责提供农牧业灾害影响分类信息;组织农牧业重大气象灾害及其衍生灾害的防御工作,帮助、指导农牧民恢复灾后生产。

市林业局:

负责提供林业灾害影响分类信息和森林火灾发生、发展动态信息;组织林业气象灾害、森林火灾防御工作,帮助、指导灾区的森林恢复和灾后生产工作。

市交通局:

负责保障各级气象台站气象服务和移动气象台站现场服务人员、设备运输及相关区域的交通道路畅通。

市国土资源局:

负责提供我市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易发区分布图,根据气象条件提供地质灾害发生概率等级预报信息,提出相关人员、财产等规避气象灾害的应急处置方案。

市卫生局:

负责提供疾病预防控制资源的地理分布、传染病流行性的发生、发展动态信息;负责保障各级气象台站气象服务和移动气象台站现场服务人员的正常健康工作。

市商务局:

预案启动后协调有关部门提供各类物资并做好物资的供应和调配,保证重大气象灾害及其衍生灾害发生地气象服务人员的正常工作。

市建设委员会:

当重大气象灾害及其衍生灾害发生时,负责城乡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户外广告、在建房屋等的加固或撤除工作,组织建筑工地相关人员安全撤离或转移,并提出规避气象灾害的应急处置方案。

市公安局:

重大气象灾害预警或影响时,负责组织相关公安机关保障受灾区域社会治安稳定和交通道路畅通,协助受灾人员安全、快捷转移。

市民政局:

组织核查灾情,及时通报灾情,组织、指导灾区生产自救,帮助解决灾区群众的生活困难,拟定并组织实施减灾规划。

市教育局:

重大气象灾害预警或影响时,负责组织、保障相关区域的学生和教师安全、快捷转移,并及时通报相关信息。

市信息化办公室:

重大气象灾害预警或影响时,负责气象灾害应急办公室到总指挥部的通信网络的畅通,确保重大气象灾害信息的及时、准确传送。

市广播电视局:

按照有关信息发布规定,利用各类传播媒体,及时发布灾害性天气气候监测、预报预测、警报等信息;做好有关广播电视宣传动员工作和新闻报道。

组织协调其他媒体做好相应的宣传动员工作和新闻报道。

市环境保护局:

负责提供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所需气象信息的时间段、地域等资料,根据气象条件,组织实施人员转移等应急处置措施。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及时通报自然灾害引发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不分类信息。

市粮食局:

重大气象灾害预警或影响时,负责组织、保障相关区域的有关部门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并及时通报相关信息。

市铁路局办事处:

重大气象灾害预警或影响时,负责保障各级气象台站气象服务和移动气象台站现场服务人员、设备的运输,确保应急服务人员和设备物资及时运输到位。

市通信管理部门(移动、联通、网通、铁通、电信公司):

组织、协调基础电信运营企业要尽快恢复被破坏的通信设施,保障各种气象信息传递和报送的通信线路畅通。

市地震局:

负责及时提供地震预防的地理分布、发生的动态信息。

市电业局:

负责协调电力企业维护电网的正常供电,保证重大气象灾害信息传递、报送和重大气象灾害发生现场气象服务工作的电力供应保障。

3预警和预防机制

3.1信息监测、预测与报告

3.1.1气象灾害信息来源和内容

(1)来源

市气象主管机构所属各气象台站提供的灾害性天气气候监测、预报预测、警报、实况和气象灾害信息。

(2)内容

灾害性天气预报和灾害性天气可能造成的影响。

灾害性天气实况,包括灾害性天气预报服务情况、灾害性天气过程实况以及灾害性天气造成的影响。

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情况,气象预报服务效益。

凡符合国家气象主管部门颁布的《重大突发事件信息报送标准和处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报送标准的,应当按其规定报送上述内容。

3.1.2气象灾害信息审核和报送

(1)市气象主管机构获知气象灾害信息后,经审核符合重大灾害性天气和重大气象灾害标准的,由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人或其授权的负责人签发后,在1小时内上报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和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

(2)旗县级气象主管机构获知气象灾害信息后,经审核符合重大灾害性天气和重大气象灾害标准的,由旗县级气象主管机构逐级上报至市气象主管机构,同时直接上报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应急值班室和所属决策服务中心,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

(3)气象灾害信息的报送采用业务网络、办公自动化系统、传真等方式传递,并通过电话确认。

气象应急办公室应当24小时值班,收到气象灾害信息后及时审核、处理。

3.2预警预防行动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根据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测、警报信息,根据可能发生重大气象灾害的情况,立即进行相关工作部署,并报本级人民政府。

同时,向相关业务部门通报有关信息。

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做好启动重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配合准备工作,确保应急工作的顺利开展。

3.3预警支持系统

3.3.1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气象灾害预警支持系统建设,保证重大气象灾害应急工作顺利进行。

(1)建立和完善以灾害性天气监测、气象预报分析处理、气象信息传输、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和重大气象灾害信息综合加工处理为主体的重大气象灾害预警系统,提高重大气象灾害预警能力。

(2)建立重大气象灾害信息综合收集评估系统,为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3)建立和完善气象防灾减灾综合信息平台,实现重大气象灾害信息资源共享。

3.3.2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按照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建立和完善本部门互联共享重大气象灾害紧急处置信息系统。

3.4预警级别的确定

按照灾害性天气气候强度标准和重大气象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程度以及社会影响程度,分为四级预警。

3.4.1Ⅰ级预警(红色预警信号)

在全市行政区域内,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预报、预测出现干旱、大风、沙尘暴、寒潮、暴雨、暴雪、霜(冰)冻、高温、低温、雷电、冰雹、大雾、干热风、连阴雨等灾害性天气气候过程,其强度达到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制定的极大灾害天气气候标准的。

3.4.2Ⅱ级预警(橙色预警信号)

在全市行政区域内,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预报、预测出现干旱、大风、沙尘暴、寒潮、暴雨、暴雪、霜(冰)冻、高温、低温、雷电、冰雹、大雾、干热风、连阴雨等灾害性天气气候过程,其强度达到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制定的特大灾害天气气候标准的。

3.4.3Ⅲ级预警(黄色预警信号)

在全市行政区域内,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预报、预测出现干旱、大风、沙尘暴、寒潮、暴雨、暴雪、霜(冰)冻、高温、低温、雷电、冰雹、大雾、干热风、连阴雨等灾害性天气气候过程,其强度达到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制定的重大灾害天气气候标准的。

3.4.4Ⅳ级预警(蓝色预警信号)

在全市行政区域内,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预报、预测出现干旱、大风、沙尘暴、寒潮、暴雨、暴雪、霜(冰)冻、高温、低温、雷电、冰雹、大雾、干热风、连阴雨等灾害性天气气候过程,其强度达到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制定的较大灾害天气气候标准的。

4应急预案启动和响应

4.1应急预案启动

4.1.1在通辽市行政区域内,发生或可能发生达到Ⅰ级气象灾害(特大灾,与预警信号等级相当的天气标准,以下相同。

)时,市重大气象灾害应急办公室及时向指挥部报告,由指挥部责成市政府办公厅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应急指挥机构报告有关情况并启动应急预案,市总指挥部、受灾或可能受灾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急预案也同时启动,形成三级响应的联动机制,及时、有效地进行先期处置。

同时,通辽市气象局向自治区气象应急办公室及中国气象局应急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

4.1.2在通辽市行政区域内,发生或可能发生达到Ⅱ级气象灾害(大灾)时,市重大气象灾害应急办公室及时向市总指挥部报告,由指挥部责成市政府办公厅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应急指挥机构报告有关情况并启动应急预案,总指挥部启动应急预案,受灾或可能受灾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急预案也同时启动,形成三级响应的联动机制,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有效地进行先期处置。

同时,总指挥部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应急指挥机构报告有关情况,通辽市气象局应急办公室向自治区气象应急办公室及中国气象局应急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

4.1.3在通辽市行政区域内,根据发生或可能发生达到Ⅲ级气象灾害(中灾)时,有关旗县(市、区)总指挥部向市总指挥部报告并决定启动市、旗县(市、区)应急预案,形成两级响应的联动机制,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有效地进行先期处置。

同时,有关旗县(市、区)气象局要向当地应急指挥机构和市气象灾害应急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

市气象灾害应急办公室及时向市总指挥部报告有关情况。

4.1.4在通辽市行政区域内,根据发生或可能发生达到Ⅳ级气象灾害(小灾)时,总指挥部决定启动市、旗县(市、区)应急预案,形成两级响应的联动机制,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有效地进行先期处置。

同时,有关旗县(市、区)气象局要向当地应急指挥机构和市气象灾害应急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

市气象灾害应急办公室及时向市总指挥部报告有关情况。

4.2应急响应

4.2.1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启动重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后,重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和应急程序做好应急响应。

市气象局所属气象台站和业务单位应当按照以下应急程序做好应急响应:

(1)四级响应

旗县(市、区)气象应急指挥机构接到四级启动命令后,应当启动相应的应急程序:

①旗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业务单位各岗位应急人员全部到位,实现24小时主要负责人领班制度,全程跟踪、监测灾害性天气的发展变化情况;

②旗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主动加强与市气象主管机构所属业务单位进行会商,并根据市气象主管机构所属业务单位发布的指导产品,做好重大气象灾害的跟踪服务工作;

③根据应急工作需要,旗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各业务岗位按照职责做好实时监测、加密观测、滚动预报、跟踪服务等工作;

④旗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及时向市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气象灾害的发生、发展及其预报服务情况。

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重特大气象灾害情况进行调查、收集、汇总,确定灾害的种类、性质、等级,对重特大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⑤旗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灾情发展情况适时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⑥旗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及时将本行政区域内重大气象灾害信息向上下游旗县级气象主管机构通报。

(2)三级响应

市气象应急指挥机构接到三级启动命令后,市气象主管机构及所属业务单位和旗县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启动相应的应急程序:

①市气象主管机构职能部门和业务单位各岗位应急人员全部到位,实现24小时主要负责人领班制度,全程跟踪、监测灾害性天气的发展变化情况;发生或可能发生重大气象灾害的旗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各岗位应急人员全部到位,实现24小时主要负责人领班制度;

②市气象主管机构主动加强与自治区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业务单位进行会商,并根据自治区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业务单位发布的指导产品,做好重大气象灾害的跟踪预报、预测警报服务工作;

③市气象主管机构及时向自治区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气象灾害的发生、发展及其预报服务情况;

④灾害发生后,市气象主管机构迅速调派应急队伍,进入抗灾现场,做好相关的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和现场气象服务等工作。

对全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重特大气象灾害情况进行调查、收集、汇总,确定灾害的种类、性质、等级,对特、重大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⑤市气象主管机构根据灾情发展情况适时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⑥市气象主管机构及时将本行政区域内重大气象灾害信息向上下游盟市级气象主管机构通报;

⑦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市、旗县(市、区)两级气象主管机构各业务岗位按照职责做好实时监测、加密观测、滚动预报、跟踪服务;

⑧重大气象灾害发生地的旗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根据市气象主管机构统一指挥,适时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⑨重大气象灾害发生地的旗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及时将本地区重大气象灾害信息向上下游旗县(市、区)级气象主管机构通报。

(3)二级响应

市气象灾害应急办公室接到二级启动命令后,市气象主管机构及其所属各业务单位和旗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启动相应的应急程序:

①市气象主管机构职能部门和业务单位各岗位应急人员全部到位,实现24小时主要负责人领班制度,全程跟踪、监测灾害性天气的发展变化情况;

发生或可能发生重大气象灾害的旗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各岗位应急人员全部到位,实现24小时主要负责人领班制度;

②市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业务单位应当主动加强与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直属业务单位进行会商,并做好重大气象灾害的跟踪预报、预测、警报工作,及时向旗县(市、区)气象台站发布指导产品;

③市气象主管机构及时向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和市人民政府报告气象灾害的发生、发展及其预报服务情况;

④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及时将重大气象灾害信息向全市气象部门通报;

⑤灾害发生后,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迅速调派应急队伍,配合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的应急队伍,进入抗灾现场,做好相关的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和现场气象服务等工作。

对全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重特大气象灾害情况进行调查、收集、汇总,确定灾害的种类、性质、等级,对特、重大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⑥市气象主管机构根据灾情发展情况适时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⑦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及时将本地重大气象灾害信息向上下游盟市气象主管机构通报;

⑧根据应急工作需要,旗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各业务岗位按照职责做好实时监测、加密观测、滚动预报、跟踪服务;

⑨重大气象灾害发生地的旗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根据市气象主管机构统一组织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⑩重大气象灾害发生地的旗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及时将本行政区域内重大气象灾害信息向上下游旗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通报。

(4)一级响应

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一级启动命令后,全市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及其所属各业务单位应当启动相应的应急程序:

①市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业务单位加强与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直属业务单位的会商,并做好重大气象灾害的跟踪预报、预测、警报工作,及时向旗县(市、区)气象台站发布指导产品;

②市气象主管机构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气象灾害的发生、发展及其预报服务情况;

③市气象主管机构及时将重大气象灾害信息向全市气象部门通报;

④重大气象灾害发生后,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积极配合国务院和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迅速调派应急队伍,进入抗灾现场,做好相关的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和现场气象服务等工作。

对全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重特大气象灾害情况进行调查、收集、汇总,确定灾害的种类、性质、等级,对重特大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⑤市气象主管机构根据灾情发展情况适时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⑥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及时将全市行政区域内重大气象灾害信息向上下游盟市级气象主管机构通报;

发生或可能发生重大气象灾害的旗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各岗位应急人员全部到位,实现24小时主要负责人领班制度;

⑦根据应急工作需要,旗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各业务岗位应当按照职责做好实时监测、加密观测、滚动预报、跟踪服务;

⑧重大气象灾害发生地的旗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根据自治区和市气象主管机构的统一组织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⑨重大气象灾害发生地的旗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及时将本地行政区域内重大气象灾害信息向上下游旗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通报。

4.2.2各级气象台站应当按照有关发布规定及时通过广播、电视、手机短信、电话、网络等方式向社会发布重大灾害性天气气候预报预测、警报信息。

4.2.3其他各部门应当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做好相应的应急预案启动工作。

4.3信息共享和处理

4.3.1重大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服务、灾情等信息实行分级上报,由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归口处理,实现共享。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信息共享工作。

4.3.2重大气象灾害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当快速、准确、详实,重要信息应当立即上报。

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当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了解情况,随后补报详情。

4.3.3重大气象灾害可能影响到境外人员死亡、失踪、被困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自治区气象局应急办公室进行通报。

4.4应急通信方式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保证24小时通信畅通,并将值守电话和辅助通信方式向上级气象主管机构报告。

参与重大气象灾害应急的各有关单位应当保证通信畅通,并将值守电话和辅助通信方式向本级气象主管机构通报。

4.5重大气象灾害评估

4.5.1重大气象灾害发生地的旗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应当配合市气象主管机构组织重大气象灾害的实时评估,灾害的种类、性质、等级由市气象主管机构确定并公布。

4.5.2跨行政区域的重大气象灾害评估由共同的上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或者由共同的上级气象主管机构指定的单位负责。

4.5.3重大气象灾害评估结果及时上报上级气象主管机构、本级人民政府和本级相关部门。

4.5.4重大气象灾害评估结果可作为重大气象灾害救助、赔偿的依据。

4.6新闻发布

重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启动后,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积极配合当地政府,按照有关发布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重大气象灾害监测、预警等信息。

4.7应急结束

4.7.1Ⅰ级、Ⅱ级重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终止

通辽市重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根据市气象局提供的灾害性天气发生、发展趋势信息和灾情发展情况,决定是否终止重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市气象灾害应急管理办公室应当向自治区气象局报告。

4.7.2Ⅲ级、Ⅳ级重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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