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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林地承包经营合同

国有林地承包经营合同

  篇一:

国有林地承包经营合同

  篇一:

林地承包经营合同-a4

  建阳市国有林地经营合同

  编号:

[20]号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住址所在地:

  为了规范国有林地经营管理活动,有序发展林业生产,落实林地经营主体责任,明晰双方权利及义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本着自愿、公开、平等、有偿的原则,就国有林地承包经营问题,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条款如下:

  一、承包林地概况

  甲方将其位于镇(乡)村,林班大班小班,土名:

,地类(林种),总面积亩的国有林地,发包给乙方有偿经营。

承包林地的四至范围:

东至南至西至北至。

详见小班因子一览表、国有林地经营图。

  二、承包期限及起止时间

  林地承包期限:

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林木采伐完毕或林地承包经营期满后,林地经营权由甲方收回。

  三、林地使用费收取标准及支付方式

  1、林地使用费收取标准按《建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林地使用费收取使用和管理的实施意见》(潭政综[XX]219号)文执行,若有新的政策规定则按新的政策规定执行。

  2、林价收取标准按《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巩固绿化成果,发展绿色产业,建设林业强省的决定》(闽委发[1995]21号)文执行,若有新的政策规定则按新的政策规定执行。

  3、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按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4、用材林林地使用费或林价款在乙方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时,按采伐证办理的数量测算的价款缴纳,经济林、毛竹林林地使用费按年度于每年12月31日前交清。

  四、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及义务

  1、甲方对乙方在承包经营期内的林地经营管理活动有监督权。

2、甲方有权制止乙方给承包林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行为,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3、甲方享有林地所有权,天然林林木所有权,是林地、天然林林木所有权人。

  4、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有权依法依规收取林地使用费、林价款。

  5、甲方有宣传、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林业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的义务。

  6、甲方维护乙方在承包经营期内正常的承包经营权、生产自主权、经营收益权。

  

(二)乙方的权利及义务

  1、承包经营期内,乙方享有林地使用权、林木使用权、人工林林木所有权。

  2、承包经营期内,乙方对林地承包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所发生的一切债权债务由乙方独自享有和承担,与甲方无关。

  3、承包经营期内,乙方应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林地,不得有自行或准许他人在承包经营林地内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筑坟以及其它毁坏林地使林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掠夺性经营行为,并依法做好森林防火和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

  4、承包期内,承包林地必须用于林业生产,乙方不得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或随意撂荒。

  5、依法管理和保护森林资源,因地制宜发挥林地的最大潜力,努力提高林地收益,依法采伐林木,及时、足额支付林地使用费或林价款。

  6、承包期内,乙方不得将承包林地擅自转包或将经营权转让,如乙方确实需要转包或转让,

  必须经甲方同意,并依法办理转包或转让手续。

  五、附则

  

(一)承包的林地因国家建设需要占用而致使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双方都不能追究对方责任。

国家补偿的林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天然林林木补偿费归甲方所有,其它地上人工林木(不含天然林)补偿费归林木所有者所有。

  

(二)合同承包期满后,乙方必须将承包林地的地上物处理干净,并在天内将原承包林地交还甲方;若林地地上物无法清理干净的,乙方必须在合同承包期满前一个月书面通知甲方,另外协商处理。

  (三)、本合同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送有关部门备案份。

附件:

①小班因子一览表

  ②国有林地经营图。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代表:

代表:

  联系电话:

  签订日期:

年月日篇二:

国有林地承包养护合同(标准版)国有林地承包养护合同(草案)

  北京勤邦集团法务处王佐朝主任XX1228

  甲方:

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乙方:

北京**食品安全科学技术有限公司

  为了积极响应贵州省林业厅“黔林计通”【XX】52号关于“XX年绿色贵州建设三年行动计划宜林荒山造林”文件精神,并以有效培育、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建设良好的生态环境为出发点,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贵州省森林条例》的有关规定,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甲方)与北京**食品安全科学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协定:

  一、总则

  附表:

承包林地因子登记表单位:

亩、立方米

  2、承包期限为30年,自二o一六年一月一日至二o四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3、承包养护费为人民币叁拾萬圆整。

甲方每年向乙方拨付壹萬

  2/5

  圆整。

  4、乙方未经依法批准,不得改变林地用途。

  5、乙方可以在承包林地内建有利于生态保护的管护房若干,但总面积不得超过1亩。

合同期满后,乙方应该无偿拆除,恢复林地原貌。

  6、乙方有义务在疏林地、无立木林地和一般灌木林地植树造林。

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权利

  

(1)依法享有承包林地的所有权。

  

(2)监督乙方依照本合同约定合理利用和保护林地。

  (3)有权制止乙方非法损害承包养护的林地、林木及其他森林资源的行为。

  (4)乙方对承包养护林地造成损害的,有权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2、义务

  

(1)维护乙方的林地承包养护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2)协助乙方做好护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林权养护确权和纠纷调处等工作。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权利

  

(1)依法享有承包林地的养护权;

  3/5

  

(2)有权享受国家优惠政策和扶持。

2、义务

  

(1)维持承包林地的林业用途,不得用于非林建设。

  

(2)依法保护和合理(有利于生态保护)利用林地,不得自行或准许他人在承包养护林地内毁林开垦、采石、挖沙、开矿、取土等给林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在承包林地内发生毁林和乱占滥用林地行为时,应采取积极措施予以制止,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3)落实造林和管护措施。

  (4)保护好野生动物、植物资源,依法做好森林防火和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

  (5)承包养护期内,转让林地承包养护权的,应经甲方同意;转包、出租、互换或者以其他方式流转林地承包养护权的,应当报甲方备案。

  (6)如遇国家征占用林地,必须服从需要,配合林业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三、违约责任

  1、乙方在合同期内将承包养护的林地用于搞工业生产或永久性建筑等非农、林业生产,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且应补救或是赔偿有关损失。

2、承包养护期内若遇国家政策性征用,本合同自行终止。

林地补偿费归甲方所有,乙方自造林林木补偿归乙方所有。

  3、除上述原因外,甲方不得无故终止合同,否则应该赔偿乙方因林

  4/5地养护所实际投入的费用。

四、其他约定

  1、在合同履行期内,若遇国家政策变动而需要改变合同条款,双方应该重新协商,并可以签订补充协议。

  2、本合同期满后,如甲方继续对外承包,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权。

  3、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双方发生分歧应该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贵州省北京市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

4、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5、本合同壹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为凭。

  甲方(章):

北京市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乙方(章):

北京**食品安全科学技术有限公司5/5篇三:

林地承包合同书

  林地承包合同书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同意将位于市(县、区)镇(乡)村委组(屯、队),其位臵与四至范围如本合同附图所示(详见附件一和附件三)面积约亩适宜种植林木地发包给乙方经营。

乙方依合同取得该林地承包经营权后,可自行投资开发造林,也可引进外商合资开发造林。

  第二条乙方依本合同取得林地承包经营权的期限为年。

即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三条甲方保证发包的林地为商品林业用地,甲方不得将已被政府确定为生态林、水源林等社会公益性划用地的林地发包给乙方。

在实地勾绘林地边界、面积时,由甲、乙双方和林业部门共同派出技术人员到现场鉴定该林地是否符合造林用地标准和应扣减出不宜利用的小地类面积(主要是石头地和坟地等)。

林地边界、范围勾绘好后,甲、乙双方和林业部门要在图上签名盖章,同时计算出林地面积。

甲、乙双方和林业部门最后签字确认。

勾绘林地面积的地形图使用广西壮族自治区测绘局制的1:

10000的地形图。

  第四条

(1)林地承包金以双方确认交地的实际面积计付。

承包金每年每亩人民币元整(¥.00),支付年限年为一付。

付款方式:

由甲方本人或授权的领款人凭授权书及授权人居民身份证与乙方领取现金或通过转账方式付款,在收款收据上签字并加盖手摸。

  

(2)支付方式:

从本合同盖好村委、林业站、乡(镇)政府公章之日起天内,乙方按初步勾图面积支付给甲方承包金;余下承包金在完成造林后付清(若个月未能完成造林的,按初

  步勾图面积支付)。

  (3)从乙方支付第一次承包金给甲方之日起60天内,甲方必须将林地上的附着物清理完毕,提供林地供乙方造林。

如果甲方超出期限仍未清

理林地上附着物的,则林地承包金从甲方清理完林地附着物后交付乙方使用之日起计。

  第五条乙方造林后可将活立木抵押款再投入造林。

  第六条为了有效地经营本合同项下的土地,土地内原林道及从该土地至国(县)道的道路和体林业设施(包括防火林带)无条件保留供乙方无偿使用。

同时,乙方根据林业生产、经营的需要,可在该土地内开设林道、防火道、建设施工用房和其它有关设施。

  第七条甲方在本合同签订前已修建的道路或签订后修建的新道路,乙方有权无偿使用。

如乙方需要修建承包地至国(县)道的道路而使用本合同承包以外的甲方土地时,甲方应无偿提供。

乙方所修道路允许甲方无偿使用。

  第八条甲方及甲方成员不得自行和准许他人在本合同承包土地内进行毁林开垦、放牧和野外用火活动;也不得自行和准许他人在本合同承包土地范围内进行勘察设计、修筑工程设施、采石、采矿、取土打砖等任何影响乙方承包经营该土地的活动。

否则,甲方应当赔偿乙方因此造成的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的损失。

甲方群众如确需在承包土地内葬坟,应事先征得乙方同意,并按实际占用面积扣减相应的承包金。

  第九条甲方保证本合同项下的林地权,属无任何争议,若该林地权属发生争议,由甲方负责解决,所需费用由甲方承担。

因权属纠纷造成乙方或第三方生产经营活动被迫中断、林木及财产被毁等损失均由甲方负责赔偿。

  第十条因国家建设需要征用承包的土地时,甲方应负责协助乙方办理补偿手续,以尽快取得征用补偿金。

其中土地上所有的固定设施补偿和林木及青苗补偿费归乙方所有,属于土地补偿费归甲方所有。

  第十一条乙方对承包土地上所营造之林木有权视林木状况及市场行情因素比原定采伐时间提前或延后1-2年采伐,承包金按实际年限支付。

承包地上的林木采伐由乙方统一办理有关手续及组织采伐。

  第十二条乙方有权自主将承包土地进行转包、互换或以其他方式流转及与他人合作经营,而不需要再征求甲方同意。

  第十三条违约责任:

  1、因承包土地权属纠纷或甲方未妥善处理其它各种纵纷造成乙方造林受阻碍或不能收成林木的。

甲方必须赔偿乙方全部损失,且乙方有权不支付承包金

  2、乙方取得本合同项下上地承包经营权后,须在两年时间内完成所承包土地范围内的种植。

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所交的土地承包金也不退还。

但乙方不可抗力因素或其它客观原因导致未能按约定期限开发的除外。

  3、乙方违背本合同第四条款的约定,无正当理由并逾期六个月以上不交土地承包金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

如果本合同项下的土地己由乙方投资造林的,土地上的林木及资产由乙方处臵。

  4、甲方不得单方擅自解除合同,也不得将该合同项下的土地另行发包给第三方,否则甲方须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万元,并赔偿乙方的全都经济损失。

  第十四条签订本合同时,甲方必须提交下列文件作为附件:

  1、村民小组(屯、队)发包之林地地点、面积表(附件一),

  2、关于林地承包经营权对外发包的的《村民集体决议》(附件二)。

  3、林地原《山界林权证书》、附图的影印件或《林地权属证明》及附万分之一地形红线图——红线图上盖上县林业局、镇政府、村委会章(附件三)。

  以上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离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本合同不受机构

  撤并和人事变动影响,并由甲方主管部门和甲方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县(市、区)林业局签署意见并盖章。

  第十六条合同期满,本合同项下承包土地范围内营造之活立木如未达经济轮伐期,双方同意该部分土地、林木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关系自动延续到该轮伐期结束。

甲方如有意继续对外发包土地的,在同等条件下,乙方具有优先承包权。

  第十七条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协商做出补充条款,补充条款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八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一式七分,乙方四份,甲方、甲方主管部门及林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代表:

代表:

  年月日

  甲方主管部门:

(盖章)

  年月日

  林地所在地乡(镇)林业站:

(盖章)

  年月日

  林地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意见:

(盖章)

  年月日

  篇二:

国有林地承包养护合同(标准版)

  国有林地承包养护合同

  (草案)

  北京勤邦集团法务处王佐朝主任XX1228

  甲方:

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乙方:

北京**食品安全科学技术有限公司

  为了积极响应贵州省林业厅“黔林计通”【XX】52号关于“XX年绿色贵州建设三年行动计划宜林荒山造林”文件精神,并以有效培育、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建设良好的生态环境为出发点,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贵州省森林条例》的有关规定,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甲方)与北京**食品安全科学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协定:

  一、总则

  附表:

承包林地因子登记表单位:

亩、立方米

  2、承包期限为30年,自二O一六年一月一日至二O四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3、承包养护费为人民币叁拾萬圆整。

甲方每年向乙方拨付壹萬

  2/5

  圆整。

  4、乙方未经依法批准,不得改变林地用途。

  5、乙方可以在承包林地内建有利于生态保护的管护房若干,但总面积不得超过1亩。

合同期满后,乙方应该无偿拆除,恢复林地原貌。

  6、乙方有义务在疏林地、无立木林地和一般灌木林地植树造林。

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权利

  

(1)依法享有承包林地的所有权。

  

(2)监督乙方依照本合同约定合理利用和保护林地。

  (3)有权制止乙方非法损害承包养护的林地、林木及其他森林资源的行为。

  (4)乙方对承包养护林地造成损害的,有权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2、义务

  

(1)维护乙方的林地承包养护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2)协助乙方做好护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林权养护确权和纠纷调处等工作。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权利

  

(1)依法享有承包林地的养护权;

  3/5

  

(2)有权享受国家优惠政策和扶持。

2、义务

  

(1)维持承包林地的林业用途,不得用于非林建设。

  

(2)依法保护和合理(有利于生态保护)利用林地,不得自行或准许他人在承包养护林地内毁林开垦、采石、挖沙、开矿、取土等给林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在承包林地内发生毁林和乱占滥用林地行为时,应采取积极措施予以制止,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3)落实造林和管护措施。

  (4)保护好野生动物、植物资源,依法做好森林防火和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

  (5)承包养护期内,转让林地承包养护权的,应经甲方同意;转包、出租、互换或者以其他方式流转林地承包养护权的,应当报甲方备案。

  (6)如遇国家征占用林地,必须服从需要,配合林业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三、违约责任

  1、乙方在合同期内将承包养护的林地用于搞工业生产或永久性建筑等非农、林业生产,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且应补救或是赔偿有关损失。

2、承包养护期内若遇国家政策性征用,本合同自行终止。

林地补偿费归甲方所有,乙方自造林林木补偿归乙方所有。

  3、除上述原因外,甲方不得无故终止合同,否则应该赔偿乙方因林

  4/5

  地养护所实际投入的费用。

四、其他约定

  1、在合同履行期内,若遇国家政策变动而需要改变合同条款,双方应该重新协商,并可以签订补充协议。

  2、本合同期满后,如甲方继续对外承包,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权。

  3、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双方发生分歧应该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贵州省北京市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

4、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5、本合同壹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为凭。

  甲方(章):

北京市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乙方(章):

北京

  **食品安全科学技术有限公司

  5/5

  篇三:

林地承包经营合同书

  篇一:

林地承包经营合同书

  林地承包经营合同书

  立合同双方:

发包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森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甲方依法将_____________________集体所有的林地承包给乙方经营、管理、收益。

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特签定本合同。

  一、承包地点及面积

  二、承包期限

  林地承包期限为500年。

自XX年1月1日起至2060年12月31日止。

  三、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权利

  1、对乙方承包的山林的经营、管理、收益有监督权。

  2、承包经营期内,享有林地所有权。

  3、根据政府有关规定收取林地使用费。

  

(二)义务

  1、贯彻落实国家保障和扶持林业稳定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措施,组织开展林区基础设施建设。

  2、协助政府兑现在林业开发方面给予乙方的优惠政策。

  3、为乙方提供必要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及时调处山林纠纷。

  4、维护乙方的承包经营权、生产自主权、经营收益权。

  5、负责制定林地使用费使用管理办法。

  四、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享受林业生产经营决策权、产品处理权和受益权。

享受政府、集体提供的生产保护措施,生产经营服务和公共福利。

  2、有权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各级政府的林业开发优惠政策。

  3、有权拒绝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额外的不合理负担。

4、承包经营期内享有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和林木经营权,可以依法继承和流转。

不愿继续承包经营的,可交回甲方另行处置。

  5、因国家、集体建设等需要,依法征用或占用乙方承包林地的,乙方有权获得相应补偿。

  

(二)义务

  1、在承包经营期内,不得抛荒,不得掠夺性经营,未经批准不得改变林地用途。

  2、依法流转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完善流转合同,办理变更手续。

  3、依法管理和保护森林资源,努力提高林地产出率,依法采伐林木,并按照林业部门的规划要求,及时进行迹地更新。

  4、因国家、集体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或占用承包经营林地的,乙方应当积极予以配合。

  五、附则

  1、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不因甲方法定代表人和乙方户主的变更影响合同效力。

  2、合同在履行当中发生争议纠纷,双方应主动协商解决,协商无效的,双方均可向上级合同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林业站一份。

  4、在承包过程中的未尽事宜,由双方共同商定,作出补充规定,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

(签章)乙方(户主)代表:

(签章)

  法定代表人

  林业站:

(公章)

  签订日期:

年月日篇二: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

  夏[XX]土承字01号

  发包人(甲方):

  1.喀什市夏马勒巴格镇9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

职务:

村委会主任

  2.喀什市夏马勒巴格镇13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

职务:

村委会主任

  承包人(乙方):

身份证号码:

  住所:

联系电话:

  按照市政府统一工作和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一章有关规定,经村委会讨论通过,甲方将集体所有制农用土地经营权以公开协商方式发包。

甲、乙双方就有关承包经营事宜,经平等、自愿协商,并经甲方各村村民依照“一事一议”程序议定,现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物权法》、《合同法》有关规定签订本合同以资信守:

  第一条发包标的物,承包用途:

  1.甲方各村委会作为共同发包人将分别属于各村村民集体农用地亩发包给乙方。

土地四至为东至,西至,南至,北至。

土地交接时,甲方向乙方交接清楚。

  2.标的物地上现有附着物依照土地交接时双方制作签署的交接单为准。

乙方仅与甲方交接,如有村民提出异议均由甲方予以解决,解决不了对乙方造成损失的视为甲方违约。

  3.乙方承包之地作为苗圃用地,乙方可根据市场需要种植其它农作物,承包经营期间不得改变为非农用土地性质。

不得改变为诸如各类市场、农家乐、农业旅游用地等非农用土地性质。

  4.承包期间,允许乙方在承包地上建筑少量存储生产资料、生产工具的临时建筑性质的库房,允许进行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水利、电力配套设备建设,但不得破坏或改变现有水利、电力设施,影响农民生产、生活用水用电。

对在该承包土地上建设住宅、宾馆市场、物流仓储地等与苗圃经营无关的建筑物一概不允许,对苗圃经营有关的临时搭建库房、宿舍及食堂,乙方在建设建筑物前须向甲方提交书面建筑方案,写明建筑的面积、用途、预算,经甲方根据实际需要核定后,乙方方可开工建设,对因政府性征用拆迁时不予任何经济等形式的补偿。

乙方所报批之建设项目只要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范围,甲方应于批准。

  5.本合同签订后10日内,甲方将标的物土地交付与乙方:

甲方清楚交待土地四至范围,双方清点地上有价值之附着物(建筑物、林木等)登记在册。

交接手续办妥后,乙方即有权进入土地行使承包经营权。

  第二条承包经营期间、承包费标准及缴纳方式

  1.承包经营期间为十五年,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

承包经营期届满,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经营承包经营权。

2.承包费标准为1500元/亩,每年租金总计为元。

乙方需在承包期第一年即XX年足额缴纳两年的XX年--XX年的土地承包费,从XX年起每年的3月1日前一次、足额将承包费缴纳至喀什市夏马勒巴格镇人民政府农经站,由农经站统一出具收款收据并视为乙方足额缴纳承包费的凭据。

乙方迟延缴纳的,须依照应缴未交额*3‰日之标准向甲方赔偿违约金。

农经站收取承包费后,依照甲方各村土地面积向各村分配。

  第三条承包经营权流转

  乙方采用转让方式(包含名为转包、出租实为转让)流转部分承包经营权的,不得违背本合同规定的条款,其土地农用地的性质不得改变。

  第四条土地征收、征用的处理

  1.承包经营期间,若遇政府对承包地全部或部分征收,或者征用,则本合同全部或者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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