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明写的是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却被法院判定为租赁合同附个真实判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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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明写的是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却被法院判定为租赁合同附6个真实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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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合作开发房地产资金提供一方不承担经营风险,只以租赁形式使用房屋的,应认定为租赁关系

作者:

唐青林李舒杨巍(北京律师)

阅读提示:

判断合同性质不能仅依据合同名称,而应以合同内容作为依据,探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

名为房地产合作开发合同,可能实际法律关系并非房地产合作开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真实的合同关系有可能被认定为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房屋买卖合同、借款合同、房屋租赁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规定:

“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提供资金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以租赁或者其他形式使用房屋的,应当认定为房屋租赁合同。

”为便于读者深入理解该条文,本文另检索和梳理了六个判例、两类裁判规则:

(1)合同名称为合作开发,但约定提供资金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以租赁或者其他形式使用房屋,被法院认定真实法律关系为房屋租赁关系(详见延伸阅读部分的案例一~案例五);

(2)案件事实不符合资金方不承担经营风险、只以租赁或者其他形式使用房屋的特征,法院认定为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详见延伸阅读部分的案例六)。

裁判要旨

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提供资金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以租赁或者其他形式使用房屋的,应认定为房屋租赁合同。

案情简介

一、2013年3月,福瑞达公司与百货公司签订《商业写字楼工程合作建设暨租赁合同》,约定福瑞达公司提供建设资金,百货公司提供建设用地,双方合作建设商业写字楼,该楼建成后,所有权归百货公司,由福瑞达公司整体承租经营使用,以租赁费抵消其垫付的建设投资款。

二、合作项目未取得工程规划许可证,也未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

三、福瑞达公司向长子县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百货公司继续履行《商业写字楼工程合作建设暨租赁合同》。

长子县法院判决驳回福瑞达公司的诉讼请求。

四、福瑞达公司不服长子县法院判决,上诉至长治市中院。

长治市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五、福瑞达公司不服长治市中院判决,向山西高院申请再审。

山西高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裁判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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