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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不给员工劳动合同

单位不给员工劳动合同

  篇一:

没有有效证件证明是公司员工也没有劳动合同怎么告

  没有有效证件证明是公司员工也没有劳动合同怎么告

  法律

  分享到:

  专业回答

  yxt1900

  20XX-07-0514:

12

  单位否认劳动关系专家支维权“五招”

  据新华社讯,针对员工与单位发生劳动纠纷时,用人单位往往否认和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的情况,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醒广大劳动者,要注意收集和保存能够证明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以避免在发生劳动纠纷时陷入被动。

  20XX年5月,小王经朋友介绍到北京一家公司担任销售人员。

入职时,公司没有和小王签订劳动合同。

20XX年由于受金融危机的影响,小王供职的公司业务萎缩,包括小王在内的一些销售人员被裁员,但公司拒绝向他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于是小王起诉至法院,但公司拒绝承认和小王存在劳动关系。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法官介绍说,与这个案例类似,目前许多用人单位在应诉过程中都会否认和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

根据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劳动者负有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举证责任,所以如果不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劳动关系的存续,劳动者将在维权时陷入被动局面。

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法官建议劳动者应做到以下几点:

  首先,入职时要求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是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权利义务关系的最重要的法律文件。

劳动合同的签订,可以在劳动争议过程中有效维护劳动者的权益,故而在入职时劳动者务必要求和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其次,在公司规章允许情况下,尽量保留能证明提供劳动的材料原件。

在用人单位否认劳动关系的情况下,类似加盖公司公章的业务授权委托书、代签的业务合同、申办贷款、信用卡的工资证明、暂住证以及单位评定员工等级的证明等,都可能被作为确认劳动关系的依据,所以劳动者应尽量保存这些资料原件。

  第三,申请法院向有关单位、部门调查取证。

为保护劳动者的诉讼权益,法律赋予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的权利。

在目前情况下,有些社会单位是不接待公民个人调查取证的,比如各大商业银行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等。

如果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了社会保险或者委托银行向劳动者代发工资,那么劳动者可以申请法院向这些部门调取相关的文件。

社会保险缴费证明以及代发工资协议都可以视为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有力证据。

  第四,请在职期间的同事提供证人证言。

证人证言的提供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首先,证人要能够证明其本身和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其次,证人和用人单位之间不能存在劳

  动争议,否则会被视为和案件有利害关系;再次,证人开庭时一定要出庭作证,单纯的书面证言一般不为法院采信。

  第五,申请服务客户出具证明。

在用人单位既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缴纳社会保险,工资也是现金发放,而且劳动者也没有保留有效证据的情况下,劳动者可以尝试让接受过服务的公司客户为自己出具证明。

如果客户是公民,则需作为证人出庭,如果是法人单位则需要加盖单位公章的书面证明。

  篇二:

不给员工开离职证明的后果

  不给员工开离职证明,后果很严重

  因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单位未及时开具员工离职证明,员工将原单位告上法庭,日前,人民法院审结这起案件,员工的合理要求获得法院支持。

  20XX年4月,季某入职某科技公司从事采购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月工资为5500元。

20XX年8月14日,双方解除劳动合同。

同年10月底,该公司为季某出具离职证明。

季某认为某科技公司未及时向其出具离职证明,导致其失去了就职高薪职位的机会,双方因赔偿问题产生争议。

经劳动仲裁处理后,季某将某科技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公司赔偿2个月的工资损失20XX0元。

  庭审中,季某向法庭提交了某机械公司出具的录取通知书,显示季某已被录用为该公司供销经理,月工资10000元,该通知书要求季某携带相关资料尽早办理入职手续。

季某表示20XX年8月底其应聘该机械公司的供销经理一职,经负责人陈某面试后对方向其出具了录取通知书,但因为其无法提供原单位离职证明,最终未能入职。

某科技公司则表示季某所述不实,向法庭提交了一份陈某的书面陈述,陈某称与季某约定月工资10000元是有业绩考核要求的,若完不成任务只能享受基本工资20XX元。

针对该份书面陈述,季某又再次向法庭提供了陈某出具的情况说

  明,陈某在该情况说明中称由于季某的手续不全,最终取消录用。

对于两份书面材料商陈某的签字,双方当庭都不持异议。

  法院经审理认为,科技公司应当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向季某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此系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的附随义务。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科技公司虽在20XX年10月底为季某出具了离职证明,但已给季某造成损害的,仍应承担赔偿责任。

科技公司没有及时出具离职证明对季某的再就业有一定影响,但这并非导致季某丢失月薪10000元工作机会的唯一原因。

最终,法院以季某离职前的收入水平,判决科技公司赔偿季某11000元。

  都律师提醒:

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

证明应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工作年限等内容。

该证明通常称之为“离职证明”,是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向劳动者出具的用以证明双方之间已经不存在劳动关系的凭证。

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后,为了避免用工风险,很多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入职时要求劳动者提供原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这样,劳动者才能获得和新单位签约的机会。

因此。

  劳动者在离开原单位时,应当要求单位出具符合法律规定的离职证明,而用人单位有为依法离职的劳动者提供离职证明的义务。

  篇三:

单位不签劳动合同职工有权辞职

  单位不签劳动合同职工有权辞职赵怡莱于20XX年11月1日到克立普科技有限公司担任为办公室文员,直至20XX年6月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没有缴纳社会保险。

自上班后,针对劳动合同和社保的问题,赵怡莱多次问过领导,每次公司都托辞不予办理,赵怡莱能否以此为由提出辞职?

能否得到经济补偿金?

  律师解答:

《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从本案看,入职后公司一直未与赵怡莱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会保险,符合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规定,所以,职工可以提出辞职。

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的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38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即使赵怡莱主动辞职,也有权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本报记者王香阑):

中工——《劳动午报》

  篇四:

公司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样本

  劳动合同

  甲方:

重庆市******有限公司

  乙方:

  经双方友好协商,就乙方以身份(职务)参加甲方经营的

  活动(活动委托方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合同期限

  1、固定期限:

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2、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为:

不低于个小时。

  3、工作地点:

根据市场需要由公司统一就近安排。

  二、薪资标准及支付

  1、薪资标准:

基本工资+日勤考核+产品提成。

  2、薪资发放时间:

每月15日至20日,通过中国银行卡发放。

  三、考勤

  1、在合同期内未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单方面违约。

如乙方有紧急事情需要请假或不

  能按时参加甲方的工作安排,可请假或找人代班(a:

提前2天通过文字形式报市场督导、

  区域业代抄送部门经理;b:

乙方可直接找人代班并负责代班人员的培训工作如不能完成培

  训,提前报促销活动方案负责人负责培训)

  四、甲方义务

  1、负责业务培训及提供培训资料;

  2、负责提供活动产品及活动所需工具。

  五、乙方义务

  1、按时按质完成甲方交给的工作任务。

  2、严格遵守培训手册并按有关的工作要求进行工作。

  3、遵守商场的规章制度,礼貌待客、不脱岗、不迟到、不早退、不偷盗、不聊天,不

  得产生罚款

  4、必须绝对服从甲方工作安排及调配。

  5、离职后5日内将有关工作向甲方移交完毕,并附书面说明,如给甲方造成损失、

  应予赔偿。

  六、违约责任

  1、如发现乙方不按上述要求工作,甲方有权扣除相应工资(擅自离职的,扣发双倍离

  职时间工资),并要求其赔偿给甲方造成的实际损失。

  2、如因乙方违反所在商场规定,并导致商场、乙方须全额承担该罚款。

  3、如乙方遗失或挪用等非法处置促销物品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要求给甲方造成的实际

  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4、活动结束后,乙方交还甲方所有的物品和工具。

否则,甲方有权以工资抵扣。

工资

  不足以抵扣的,由乙方另行赔偿。

  七、协议的终止和解除

  1、

  2、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协议;甲、乙两方均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合同解除权。

  八、争议解决

  1、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当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均可向

  甲方所在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九、其他

  1,乙方同意自动放弃社会保睑,并承担在工作时间和上下班时间发生的各种意外事故。

  2,本合同甲方无签约代表和公章或缺一属无效合同,解释权归甲方所有

  3,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1、2、其他劳动关系存续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文件,两者内容冲突的,以签订时间

  在后的文件为准。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签约代表:

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签约日期签约日期:

  篇五:

员工不签劳动合同不买社保企业如何应对

  员工不签劳动合同不买社保企业如何应对

  摘要:

当员工不续签劳动合同时,企业应该如何应对劳动法有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法律咨询:

我是一家工厂厂的企业负责人,现在不少工人进厂后不愿签订劳动合同,也不愿参加社保,很苦恼。

企业该怎么办工人写一份声明是否就可以不为其购买社保

  律师解答: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五条规定: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第六条规定: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在实际生活中,有的劳动者由于个人原因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不愿意参加社保的情况确实存在,法律、法规也赋予了用人单位因此而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但是用人单位依然要尽到及时催告的义务,否则将承担不利的后果。

  如《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的规定。

但是无论哪一种情况,劳动者已经付出的劳动,用人单位都应当及时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

  同时,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是法定的,劳动者不愿意参加是违法的。

如果迁就了这种违法行为,要承担违法责任,不仅要如数补缴,还要缴纳滞纳金等。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第二十四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未按当地规定的险种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不予支持。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未按当地规定的险种为其建立社会保险关系,劳动者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应予支持,但经济补偿金支付年限应从20XX年1月1日起开始计算。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或欠缴社会保险费为由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不予支持。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

  25.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须办理社会保险手续或将社会保险费直接支付给劳动者,劳动者事后反悔并明确要求用人单位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及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如用人单位在合理期限内拒不办理,劳动者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应予支持。

  解读:

在上述特殊情形下,劳动者行使被迫解除权受到一定限制,即应当给予用人单位自行纠正的机会。

  篇六:

不给员工开离职证明?

你惨了!

  不给员工开离职证明?

你惨了!

  (凯莱德雇前背景调查有限公司)

  大家都非常清楚,前公司开具的离职证明很重要,因为它不仅说明了我们曾在这里就职过,也同时体现了我们所在的部门、职级以及就职时间,本身就是对自己个人能力的一种认可。

但就是有这样奇葩的企业,找各种借口不给员工开具离职证明。

May宝有个朋友(暂称A)就为了一份“离职证明”,已经和原单位闹得不可开交,而更让A烦躁的是,因为迟迟拿不到“离职证明”,新公司已经给他下了最后通牒,眼瞅着新的工作就要“泡汤”了,急得来找May宝求助。

  那么问题来了!

如果换做是你遇到这种情况,应如何处理?

并且又能以哪些法律来维权呢?

其实,《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有明确说明,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通常称为离职证明。

离职证明中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等信息,与此同时,为了避免用工风险,很多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入职时,要求劳动者提供原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这样,劳动者才能获得和新单位签约的机会。

  像这种新公司需要离职证明,而原公司不愿开离职证明的情况,虽然不是经常发生,但也许你或者你周围的朋友确实遭遇过!

其实,企业不仅要出具离职证明,还要办理社保转移。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

  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这一点其实也是需要我们企业注意的,因为不合法出具离职证明,是会牵扯到一定数额的赔偿。

可能绝大部分企业都不知道为什么要出具离职证明,这一点其实最早主要是便于劳动者办理失业登记而考虑的。

《劳动合同法》和《社会保险法》都有明确说明: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规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社会保险法》规定:

失业人员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失业人员凭失业登记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

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用人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是劳动者进行失业登记的必备条件。

没有离职证明,劳动者可能无法享受失业待遇。

现如今,越来越多的企业通过让员工提交离职证明,从而判断其是否与前雇主解除了劳动关系,在雇前背景调查环节提供更多的核查信息。

  那么问题又来了!

如果员工离职时不交接工作,企业也必须为其开离职证明吗?

事实上,有些用人单位不愿开具离职证明,主要是因为劳动者不配合办理离职交接手续。

其实,《劳动合同法》也有明确说明: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

  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

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从上述法律规定来看,出具离职证明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劳动者是否交接并非用人单位出具离职证明的前提条件。

因此,用人单位以劳动者未进行工作交接而拒开离职证明是不可以的,但可以在劳动者办结工作交接前拒付经济补偿金。

有朋友会问,那用人单位不出具离职证明我该如何索取赔偿呢?

如企业不依据法律规定给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可能会给劳动者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享受自主创业、再就业的优惠政策等造成阻碍,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因此,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因此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用人单位无法提出正当理由,拒绝出具离职证明,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劳动者有权索赔。

  下面就教教大家如何索赔,途径有以下三种方式:

  1.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

  2.劳动者有权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协调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

  3.劳动者有权向当地的劳动争议委员会提起赔偿之诉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

  但是劳动者主张赔偿的举证责任法律虽然规定了用人单位有赔偿责任,但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也就是说,劳动者应当举证证明存在具体损失及损失的具体金额。

  并且证明该损失与用人单位不出具离职证明存在因果关系,否则难以获得支持。

有一些公司可能存有侥幸心理,认为员工举证很难。

其实,以下这些证据,都能证明是用人单位拒开离职证明而使劳动者遭受了损害:

劳动者的辞职信,证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已存在书面辞职的事实;快递签收单,证明劳动者再次书面辞职的事实及与原单位已收到该辞职信的事实。

离职交接单则证明了劳动者从原单位离职前进行了离职交接手续;劳动者与新单位的劳动合同,证明劳动者在新公司的月薪标准。

其立论的依据是如果劳动者没有提出辞职,何来随后的工作交接。

同时,对于劳动者工资损失系因原单位拒绝出具“离职证明”而造成的事实认定。

为了证明该事实,劳动者提供了与新单位的劳动合同,拟证明新单位录用了劳动者并许以月薪工资。

  那么关于“离职证明”,HR们要注意几点事项,首先,工作交接不是开具离职证明的必要条件。

企业在工作交接制度中明确离职证明的开具是离职流程中的最后环节;但千万不能写“不交接即不开具证明”之类的明显违法条款。

其次损害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因影响劳动者重新就业,以及失业保险待遇而造成劳动者的损失。

如劳动者因无法提供离职证明,而无法被新单位录用或遭到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另外,遇到恶意不交接(需有证据证明)却强烈要求开具离职证明的劳动者,企业可开具离职证明给劳动者,同时,在离职证明中客观地载明“该员工与本单位尚未交接完毕”。

  看了这么多关于“离职证明”的小贴士,不管是用人单位、我们的HR朋友,还是作为被雇佣方的我们个人,是不是都已经明白了离职证明的重要性,也学会了

  如何个人维权以及保护企业合法权益呢?

如果你觉得有所收获,或是能帮到身边的朋友,就请动动手指,分享给他们吧。

  篇七:

劳动合同中互有约定用人单位是否不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

  劳动合同中互有约定用人单位是否不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

  :

大律师

  [事例]20XX年6月,张某等三人到某公司应聘,公司在方面提出,假如员工坚持请求处理的话,公司将每月从员工中扣除300元。

张某等觉得仍是多拿点薪酬好,至于办不办社会稳妥,也没什么联系。

于是两边签定了两年的,在合同中规则每月薪酬1500元,对社会稳妥事宜公司不予担任。

20XX年4月,该市督查大队在劳作保证年检中发现该公司没有依法签定劳作合同的员工处理社会稳妥,遂对其下达期限整改指令书,责令该公司为张某等人及其他状况一样的劳作者处理社会稳妥挂号、申报,补缴社会稳妥费。

该公司则以为,公司不担任社会稳妥是经两边洽谈赞同,在劳作合同中已清晰约好的,所以回绝为这些劳作者处理社会稳妥。

劳作保证行政部门依据《社会稳妥费征缴暂行条例》对该公司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进行了行政处罚。

[分析]该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劳作合同中互有约好,是不是可以不为员工处理社会稳妥。

依据国家法令法规的规则,社会稳妥是国家强制稳妥,为员工处理社会稳妥是用人单位。

本案中该公司与员工尽管自愿、洽谈一致的基础上,签定了劳作合同,可是由于合同中有关社会稳妥约好的内容违反了国家现行法令、的规则,然后致使两边合同中约好的有些条款无效,应当依法予以纠正。

国家拟定了一系列法令法规保证员工依法参与社会稳妥。

《劳作法》清晰规则,用人单位和劳作者有必要依法参与社会稳妥,交纳社会稳妥费。

《社会稳妥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则,缴费单位、缴费自己应当准时足额交纳社会稳妥费。

而且清晰规则了缴费单位的责任:

向当地社会稳妥经办组织处理社会稳妥挂号,参与社会稳妥;按月向社会稳妥经办组织申报应交纳的社会稳妥费数额并在规则的期限内交纳,履行代扣代缴责任等。

因而,张某地点公司有责任为其处理社会稳妥。

而本案中,两边约好公司不担任为张某等人处理稳妥,尽管是两边在自愿基础上的约好,可是约好内容与法令、法规的规则相冲突,自愿签定并不能改动其违法性质,因而该条款是无效条款,对合同两边没有法令约束力。

该公司应当依法修正并为张某等人处理参与社会稳妥手续。

这个事例给咱们的启示是:

一、用人单位和劳作者在树立劳作联系时应当依法签定劳作合同。

合同的依法缔结,其一要遵从平等自愿、洽谈一致的原则;其二合同的内容要合法,不能与国家法令、行政法规的规则相冲突。

二、要加强社会稳妥有关法令法规方针的宣扬,进步用人单位和员工依法参与社会稳妥的自觉意识。

三、劳作保证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劳作合同办理,推进用人单位和员工之间签定合法有用的劳作合同,保护劳作合同两边的合法权益。

  篇八:

企业不给员工买社保法律后果是什么

  企业不给员工买社保法律后果是什么?

  

(1)公司应当为职工补交社保,劳动局也可以对公司进行处罚;

(2)职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和补交社保。

  《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一百条规定,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应当依法要求用人单位缴纳;用人单位未在一个月内按规定缴纳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因此,公司为员工缴纳社保是法律规定的强制义务,是由单位和个人按比例共同承担,单位占大头,个人占小头,所谓协议书本身就是违法国家规定的,它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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