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奖罚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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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奖罚条例.doc

YSJ安监字[2010]1号

关于下发《公司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奖惩办法》的

通知

司属各单位:

为加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监督管理,防止施工中的不良行为,做到职责明确、奖罚有据。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经过修改后的《公司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奖惩办法》已经公司研究通过,现予以下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公司强调:

1、各单位行政一把手必须高度重视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工作,认真组织学习传达本《办法》,要亲自组织传达安排落实。

2、各单位要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奖罚制度,进一步把本《办法》细化、落实。

3、各级领导要认真落实各级行政一把手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责任。

公司将依据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严格执行本办法,保证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并定期、不定期公布奖惩情况。

此通知

附件:

《公司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奖惩办法》

二○一○年三月二十日

抄送:

公司各董事、书记、经理、监事、三总师,机关各相关处室

公司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奖惩办法

为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监督管理,使施工现场在安全生产活动中有章可循,有据可查,充分体现安全监督工作的公开、公正、公平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标准及公司相关的规定,按照上级安全管理的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1奖励办法

1.1安全综合考评奖励

1.1.1公司每年度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绩的集体和个人进行一次评比表彰奖励工作。

1.1.1.1被评为安全先进集体的,除授予荣誉称号外,奖励金额20000元。

安全先进集体的评比结合当年签订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目标责任书完成情况及日常安全生产工作落实情况进行考核评比。

1.1.1.2被评为安全先进个人的,除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外,授予一定的荣誉称号,作为安全生产管理中业绩记入档案。

1.1.2凡在部、省、市级安全检查中,为公司争得荣誉,安全评价取得优良(得分90分以上)的项目部,分别给予5000元、3000元、2000元奖励,并通报表扬。

1.1.3公司依照《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2003)对各基层单位进行安全生产评价的结果作为年终评优评先的一项重要依据。

1.1.4凡在公司项目督查中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评价得分取得前三名,且在阶段性评价中被当地安监站评为优良的项目部,公司分别给予10000元、5000元、3000元奖励,并将作为年终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

1.1.5创文明工地的奖励:

工程施工合同确定创建文明工地的,必须严格履行合同。

公司确定创建计划的工程,奖励标准:

荣获“中州平安杯”的,奖励7万元。

获省级安全文明工地的,其中:

工程造价在3千万元以下(含3千万元)的奖励3万元;工程造价在3千万元以上的奖励5万元。

获市级安全文明工地的,其中:

工程造价在3千万元以下(含3千万元)的奖励5千元;工程造价在3千万元以上的奖励1万元。

奖励采用就高不就低的原则。

1.2突出贡献人员的奖励

1.2.1对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显著成果者,给予100—1000元奖励。

1.2.2对锐意进取,开拓创新,积极推广应用安全新技术、新方法的,按公司有关新技术推广应用奖励规定给予奖励。

1.2.3对在安全生产中坚持原则、敢说、敢管,敢于抵制违章指挥,制止违章作业者,给予500—1000元奖励。

1.2.4对在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或在事故灾害抢救中,避免群死群伤或使国家财产免受重大损失者,给予5000—10000元奖励。

1.2.5对敢于揭发违章行为者,按违章罚款额的50%奖励。

2惩处办法

2.1安全综合考评不合格的处罚

2.1.1对年初签订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目标责任书落实不力,经考核不合格的单位,给予经济处罚20000—50000元。

单位主要负责人取消当年度各项评先资格。

2.1.2凡在部、省、市级安全大检查中,被评价为不合格的项目工程,分别给予该项目50000元、30000元、20000元经济处罚。

2.1.3依据《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2003)总体评价不合格的,由公司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整改。

整改后由公司组织对其重新进行安全生产评价。

评价仍不合格的,给予单位5000—10000元经济处罚;给予单位主要负责人1000—3000元经济处罚。

当年连续两次总体评价不合格的,将加倍重罚。

2.1.4凡在公司项目督查中,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评价不合格得分名列最后三名的工程项目,分别处20000元、10000元、5000元罚款。

2.1.5对公司在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检查、验收或安全评价中提出的事故隐患,不按规定要求定人定时定措施整改的,复查时仍不合格或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处10000—30000元罚款,第二次复查还不合格的应加倍处罚并责令停工整顿。

2.1.6凡公司确定创建计划的工程或工程施工合同中已明确创文明工地目标的工程,经检查考核未实现目标的按1.1.5条款的标准对等处罚。

2.2单项违规的处罚

2.2.1项目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其安全职责,未建立并落实项目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处20000—50000元罚款,并给予行政警告处分,直至撤职。

其中:

未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工程项目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制度、安全生产奖罚制度的每少落实一项处5000-20000元罚款。

对挪用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罚款20000元。

2.2.2分公司或项目部不按规定配备安全员或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过程中无专职安全员现场监督的,处20000元以下罚款。

2.2.3项目主要负责人、专职安全员未持证上岗,作业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对项目部处20000元以下罚款,其中未持证上岗的,按500元/人次处罚。

对安全教育无记录的,按100元/人次处罚。

2.2.4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未按规定设置消防通道、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对项目部处50000元以下罚款。

2.2.5作业人员未按规定使用和穿戴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对项目部处20000元以下罚款。

其中:

进入施工现场不正确佩戴安全帽或不按规定系挂安全带的,按500元/人次处罚。

2.2.6使用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未按规定验收合格后并在上级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对项目部处50000元以下罚款。

2.2.7对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单位,处50000元以下罚款。

2.2.8未按规定建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台帐,挪用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单位,按挪用费用20%--50%处罚。

其中:

不按规定单列账户,并上报实际投入报表的处2000—10000元罚款。

2.2.9项目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000—50000元的罚款。

(一)施工前项目部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作业班组、作业人员进行详细的交底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的。

(二)在施工现场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季节、气候变化,采取相应安全措施或在市区内的工程未实行封闭围挡的。

(三)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宿舍或办公室的。

(四)施工现场搭建的临时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

(五)对因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未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

2.2.10项目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000—30000元的罚款。

(一)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二)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三)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未按规定编制临时用电等专项施工方案或未经审批擅自施工的。

2.2.11未按规定办理施工许可、安全报监等手续擅自开工的项目,处2000—10000元罚款。

2.2.12未按规定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的项目,处5000—20000元罚款。

2.2.13项目在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新的施工现场或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未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无安全教育记录的,处2000—10000元罚款。

2.2.14将专业工程擅自承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或将工程劳务分包给不具备劳务分包资质的施工队,处5000—20000元罚款。

2.2.15未及时与分包方签订安全责任合同(协议)、明确双方安全职责和指标的单位,处2000—5000元罚款。

2.2.16未按规定建立并落实安全责任目标考核制度,或无奖罚记录的单位处3000—10000元罚款。

2.2.17未按规定建立并落实安全例会制度或无安全例会记录内容的单位,处1000—2000元罚款。

2.2.18未进行危险源识别、评价,未按公司一体化程序文件要求对重大风险进行策划、控制、检查、改进并建档的单位,处5000—10000元罚款

2.2.19未按规定组织安全检查、开展安全评价的,处5000—20000元罚款。

其中:

未按规定进行阶段性评价的或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或专项安全检查的,缺一项罚款1000元,并对该单位主要负责人罚款5000—10000元。

提供虚假资料的加倍处罚。

2.2.20施工现场脚手架工程不合格的,或未按规定实行2000目安全网全封闭防护的项目,处5000—10000元罚款。

2.2.21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工程不合格的,处2000—10000元罚款。

2.2.22施工现场其它分项工程安全评价不合格的,每项处2000元罚款。

2.2.23在施工中发现有野蛮施工、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的处项目部5000—10000元罚款。

2.2.24对上级安全监管部门下发的《事故隐患整改通知单》,未按规定时间内整改完毕或不及时反馈整改信息的施工现场,将按超出天数累计罚款,每天按100元计算,超过15天以上的按10000—50000元处罚,并给予主要负责人行政警告处分。

2.3事故处罚

2.3.1事故现场发生四级(含四级)以上重大事故的,应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作以下惩处:

(一)对主要责任者视情节给予行政警告等处分,并处罚款10000—100000元(伤亡者可视情节免予追究),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二)事故责任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行政正职、分管副职)视情节给予行政警告等处分,并处罚款20000—50000元,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三)对事故责任单位处50000—100000元罚款。

2.3.2施工现场发生重伤事故,应对有关责任人及责任单位作以下惩处:

(一)对主要责任者视情节通报批评或给予行政处分,并处罚款2000—20000元。

(二)对事故责任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并处罚款5000—20000元。

(三)对事故责任单位处20000—50000元罚款。

2.3.3施工现场发生轻伤事故(含未遂事故)的,按以下规定进行经济处罚:

(一)对主要责任者处1000元以下处罚。

(二)对事故责任单位处5000元以下处罚。

2.3.4发生事故后,对事故责任单位除按照上述规定处理外,同时应全部承担地方政府的经济处罚。

2.4其它惩处

2.4.1设备租赁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责令限期整改,处已使用期间租赁合同价款1—3倍罚款。

2.4.2设备租赁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责令停工整改,并处5000—20000元罚款。

2.4.3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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