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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相关制度

七、安全环保管理制度

1.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规范企业交通运输安全管理,有效防范和控制交通事故,确保企业生产经营、物流运输、公务活动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2)范围

适用于企业内厂内机动车驾驶员、厂内机动车辆、厂内交通道路及厂内交通事故处理等。

3)职责

3.1行管部负责企业交通安全工作的统一管理,负责组织交通安全工作检查,组织或参与厂区道路交通事故的调查、统计、分析及考核,组织厂内机动车辆检验及驾驶人员安全培训。

3.2行管部负责厂内交通事故的调查和处理,负责厂内机动车辆的资产管理和日常检查,负责厂内机动车辆驾驶人员的日常安全管理。

3.3行管部负责厂区道路的隐患整改。

4)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要求

4.1厂内机动车辆必须保持车容整洁、车身周正。

车辆的装备、安全防护装置及附件应齐全有效。

4.2新增以及经大修或者改造的厂内机动车辆,投入使用前,应当每年进行一次定期检验。

遇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或者发生设备事故后的厂内机动车辆,以及停止使用一年以上再次使用的厂内机动车辆,进行大修后,应当进行验收检验。

4.3全车各部位在发动机运转及停车时应无漏油、漏水、漏电、漏气现象。

4.4车辆转向应轻便灵活,行驶中不得轻飘、摆振、抖动、阻滞及跑偏现象。

在平直的道路上能保持车辆直线行驶,转向后能自动回正。

4.5行车制动装置的制动力、储备行程、踏板的自由行程及制动完全释放时间等指标应符合有关标准、规定及该车整车有关技术条件。

气压制动系统技术指标应符合有关标准及规定,必须装有放水装置和限压装置。

4.6车辆的制动距离、跑偏量、刹车制动性能要求等应符合有关标准及规定。

4.7车辆照明及指示灯具应安装牢固、齐全有效。

灯泡要有保护装置,不得因车辆震动而松脱、损坏、失效或改变光照方向。

所有灯光开关应安装牢固,开关自如,不得因车辆振动而自行开关。

4.8行管部每月必须组织对厂内机动车辆的技术状况进行检查并作出记录,车辆驾驶员应对所驾车辆进行“一日三检”(即:

出车前、行车中、收车后),以确保车况良好。

4.9机动车辆进行危险化学品运输时,应到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危险化学品准运证,采取有效安全防范措施,配备应急处理器材。

4.10外出执行长途任务的驾驶员,出车前应接受安全教育,并对车辆状况进行严格的检查。

凡车辆技术状况不好或未进行安全教育的驾驶员,不予派车。

4.11重要节假日和长假期间除工作用车、值班用车和生产用车外,其它车辆应一律暂时封存。

4.12厂内机动车辆由行管部逐台建立安全技术管理档案,其内容包括:

(1)车辆出厂的技术文件和产品合格证;

(2)使用、维护、修理和自检记录;

(3)安全技术检验报告;

(4)车辆事故记录。

4.13厂区内车辆的清洗废水需经处理后达标排放;燃油机动车辆尾气和噪声排放,应达到排放标准。

5)厂内机动车辆驾驶人员安全管理

5.1厂内机动车辆驾驶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驾驶证(操作证)方准驾驶与驾驶证相符的机动车辆,严格禁止无证驾驶。

驾驶人员必须随身携带驾驶证,禁止将车辆交给无驾驶证的人驾驶。

5.2驾驶人员的基本条件:

(1)工作认真负责,作风正派。

(2)身体健康、没有妨碍从事驾驶人员工作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3)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具有本专业所需的安全生产专业技术知识及实践经验。

5.3驾驶人员必须遵守交通规则,禁止超速行驶、酒后开车。

进入厂区内行驶的各种车辆严禁超高、超载、超速行驶,超车时不准妨碍被超车辆行驶和行人安全。

5.4各种车辆均按规定乘人,未经有关部门同意,厂区机动车不得擅自开出厂外。

5.5各类车辆必须遵守厂区内划分的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的指示行驶,厂内机动车辆应按规定的工作路线行驶。

5.6使用叉车作业时,凡无副驾驶员座位的叉车禁止携带人员行驶。

5.7在无划分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的厂区道路上行驶时,机动车辆在中间行驶,非机动车和行人靠右边行驶。

机动车辆行驶时遇有非机动车和行人横过车道时必须停车或减速让行。

6)厂区道路

6.1厂区主要通道要设立明显的交通标志,车辆停放不能影响厂区交通安全,且不得在厂大门周围20米、车间进出口周围10米以及消防通道的拐弯处停放。

6.2厂区交通限速为15公里/小时,叉车不得超过10公里/小时,转角处、十字路口、进入车间的汽车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叉车不得超过3公里/小时。

6.3厂区道路应保持平整、完好,厂区植树、绿化和架空管道不应妨碍机动车辆正常通行。

在厂区道路的交叉路口、跨越道路的架空设施和重要路段处应设置必要的反光镜、限高标志、限速标志等交通安全设施或标志。

6.4厂区道路实施养护、维修时,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路段设置必要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

厂区主要道路断路施工,必须到安技部办理手续,且通知保卫消防部。

6.5所有进出厂区的机动车辆必须接受门卫管理人员的检查和登记。

7)交通事故处理

7.1事故报告

a.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在做好保护现场,及时抢救伤员和企业财产的同时,要立即报告当地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等待处理。

b.当事人应及时将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伤亡情况等向单位领导和安全环保科报告。

c.在工厂区域内发生事故后,除保护好现场外,应报告安全环保科。

7.2事故处理

a.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应及时赶赴现场,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事态扩大,配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做好事故原因和经过的调查,妥善处理有关善后工作。

发生重大以上的交通事故时,安全环保科应赶赴事故现场或委托有关单位配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事故调查。

b.对于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人员,按照工伤事故进行统计上报。

2.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防止危险化学品在运输、储存和使用过程中发生事故,保障施工、生产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制订本制度。

2)范围

本制度所指危险化学品指爆炸品、氧化剂、压缩气体、液化气体、自燃物、遇水燃烧物、易燃液体、毒害品和腐蚀品等。

3)职责

保管、运输、使用及销毁危险化学品,必须交由经过专门训练并经考试合格的人员执行。

4)工作程序

4.1危险化学品的储存保管

4.1.1危险化学品必须存放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专用储存室(柜)内,并设专人管理,不得随意乱放。

各单位应本着既要保证安全又符合节约;既统一,又可因地制宜的原则建立永久或临时的化学危险品仓库。

4.1.2危险化学品仓库的建筑和设施,应符合下列安全要求:

(1)仓库区必须与生产区、生活区有适当的间隔。

(2)库房一般应采用一层建筑,每间库房应设有足够的独立安全出口,储存氧化剂、易燃液体、固体和剧毒物品的库房,应该采用容易冲洗的不燃烧地面。

(3)危险化学品库房应当符合安全、防火规定,应有良好的通风和必要的避雷设备,并根据物品的性质和不同的储存方法设置相应的防爆、防火、灭火等安全设施。

(4)储存易爆物品的库房必须采用封闭、防爆或其他相应的安全电气照明设备。

如采用一般灯具时,应安装在玻璃窗的外面。

电灯开关应该安装在库房外面。

无电源的仓库应有蓄电池灯照明。

4.1.3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应符合下列要求:

(1)危险化学品应当分类、分项存放,堆垛不得过高、过密。

堆垛之间以及堆垛与墙壁之间,应该留出一定的间距通道及通风口。

(2)爆炸品和放射性物品,必须单独存放于专门的仓库中,起爆点火器材,不得与炸药在同一库房中存放。

(3)相互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或同一储存室内存放。

如果施工工地的短期存放条件确有困难必须同库房存放时,则应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隔离存放。

(4)受阳光照射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和桶装、罐装等易燃液体、气体应当在阴凉、通风地点存放。

(5)遇火、遇潮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怕冻、怕晒的化学危险品,不得在露天、潮湿、露雨、低洼容易积水、低温和高温处存放;对可以露天存放的危险化学品,根据不同性质,应具备确保安全的有效措施。

4.1.4危险化学品仓库应该建立下列安全措施:

(1)化学危险品仓库应加强警卫,严格出入库制度,禁止柴油车和拖拉机进入库区内。

(2)仓库区内严禁烟火,杜绝一切可能产生火花的因素,如因工作需要必须用火时,应经单位领导或保卫部门批准,在指定的安全地点进行。

(3)不准在库房内或露天堆垛附近休息、试验、分装、打包和进行其他可能引起火灾的操作。

(4)容器包装要密闭,如果发现破损渗漏,必须立即进行安全处理,改装必须在安全地点进行,对易燃、易爆物品应使用不发生火花的工具。

(5)加强货物入库验收和平时的检查制度,对性质不稳定、容易分解、变质、引起燃烧、爆炸的化学危险品,应该定期进行测温化验,防止自燃爆炸。

(6)盛装危险化学品的空容器和运输工具,在使用前后必须进行检查,彻底清洗,以防引起燃烧爆炸和中毒,对遗留地上的危险化学品必须及时清除处理。

(7)危险化学品仓库应健全安全保卫机构,建立义务消防队,配备灭火设施及通讯、报警装置,消防队应经常进行训练和业务学习。

4.2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和销毁

4.2.1使用危险化学品,必须建立严格的领取、清退制度,随用随领,所领取的数量,不得超过当班的使用量,剩余的要及时退回。

4.2.2使用危险化学品,必须建立和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

4.2.3使用危险化学品,必须由工作认真负责和具有安全知识的人员担任,新参加的人员,必须事先经过训练。

4.2.4初次使用危险化学品,应会同公安、技术部门共同把关,严格按照配方使用,并做好记录。

4.2.5危险化学品因保管过期,变质失效,应报告上级批准并征得所在地公安和环境保护等部门同意后,在指定地点予以销毁。

4.2.6危险化学品销毁工作必须由一名有经验的工程技术人员亲自指挥,雨天和夜间尽量不进行销毁工作。

4.3附则

4.3.1各单位可根据本实施细则,制定本单位安全岗位责任制。

4.3.2对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有关人员,由有关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3.3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5)相关文件

5.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6)记录

6.1《危化品使用记录表》

6.2《危化品领取、清退记录表》

3.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切实加强公司消防安全管理,保障公司工作和生产的正常秩序,保护全体员工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对公司消防工作的教育、检查、管理等工作。

3)管理职责

安全环保部负责对公司消防设施进行检查。

各部门负责对各自辖区内的消防设施和器材进行检查和管理。

4)工作程序及要求

4.1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4.1.1每年以创办消防知识宣传栏、开展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提高全体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

4.1.2定期组织员工学习消防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做到依法治火。

4.1.3各部门应针对岗位特点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4.1.4对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和使用人员应进行实地演示和培训。

4.1.5对新员工进行岗前消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4.1.6因工作需要员工换岗前必须进行再教育培训。

4.1.7消控中心等特殊岗位要进行专业培训,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4.2防火巡查、检查制度

4.2.1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巡查检查制度。

4.2.2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每日对公司进行防火巡查。

每月对单位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并复查追踪改善。

4.2.3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检查人员应填写防火检查记录,并按照规定,要求有关人员在记录上签名。

4.2.4检查部门应将检查情况及时通知受检部门,各部门负责人应每日消防安全检查情况通知,若发现本单位存在火灾隐患,应及时整改。

4.2.5对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未按规定时间及时整改的,根据奖惩制度给予处罚。

4.3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

4.3.1单位应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严禁占用疏散通道,严禁在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4.3.2应按规范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

4.3.3应保持防火门、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并定期组织检查、测试、维护和保养。

4.3.4严禁在工作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

4.3.5严禁在工作期间将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关闭、遮挡或覆盖。

4.4消防控制中心管理制度

4.4.1熟悉并掌握各类消防设施的使用性能,保证扑救火灾过程中操作有序、准确迅速。

4.4.2做好消防值班记录和交接班记录,处理消防报警电话。

4.4.3按时交接班,做好值班记录、设备情况、事故处理等情况的交接手续。

无交接班手续,值班人员不得擅自离岗。

4.4.4发现设备故障时,应及时报告,并通知有关部门及时修复。

4.4.5非工作所需,不得使用消控中心内线电话,非消防控制中心值班人员禁止进入值班室。

4.4.6上班时间不准在消控中心抽烟、睡觉、看书报等,离岗应做好交接班手续。

4.4.7发现火灾时,迅速按灭火作战预案紧急处理,并拨打119电话通知公安消防部门并报告部门主管。

4.5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

4.5.1消防设施日常使用管理由专职管理员负责,专职管理员每日检查消防设施的使用状况,保持设施整洁、卫生、完好。

4.5.2消防设施及消防设备的技术性能的维修保养和定期技术检测由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设专职管理员每日按时检查了解消防设备的运行情况。

查看运行记录,听取值班人员意见,发现异常及时安排维修,使设备保持完好的技术状态。

4.5.3消防设施和消防设备定期测试:

4.5.3.1烟、温感报警系统的测试由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保安部参加,每个烟、温感探头至少每年轮测一次。

4.5.3.2消防水泵、喷淋水泵、水幕水泵每月试开泵一次,检查其是否完整好用。

4.5.3.3正压送风、防排烟系统每半年检测一次。

4.5.3.4室内消火栓、喷淋泄水测试每季度一次。

4.5.3.5其它消防设备的测试,根据不同情况决定测试时间。

4.5.4消防器材管理:

4.5.4.1每年在冬防、夏防期间定期两次对灭火器进行普查换药。

4.5.4.2派专人管理,定期巡查消防器材,保证处于完好状态。

4.5.4.3对消防器材应经常检查,发现丢失、损坏应立即补充并上报领导。

4.5.4.4各部门的消防器材由本部门管理,并指定专人负责。

4.6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4.6.1各部门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

4.6.2在防火安全检查中,应对所发现的火灾隐患进行逐项登记,并将隐患情况书面下发各部门限期整改,同时要做好隐患整改情况记录。

4.6.3在火灾隐患未消除前,各部门应当落实防范措施,确保隐患整改期间的消防安全,对确无能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应当提出解决方案,及时向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并由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当地政府报告。

4.6.4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写出隐患整改的复函,报送公安消防机构。

4.7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4.7.1用电安全管理:

4.7.1.1严禁随意拉设电线,严禁超负荷用电。

4.7.1.2电气线路、设备安装应由持证电工负责。

4.7.1.3各部门下班后,该关闭的电源应予以关闭。

4.7.1.4禁止私用电热棒、电炉等大功率电器。

4.7.2用火安全管理:

4.7.2.1严格执行动火审批制度,确需动火作业时,作业单位应按规定向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申请“动火许可证”。

4.7.2.2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点附近5米区域范围内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作适当的安全隔离,并向保卫部借取适当种类、数量的灭火器材随时备用,结束作业后应即时归还,若有动用应如实报告。

4.7.2.3如在作业点就地动火施工,应按规定向作业点所在单位经理级(含)以上主管人员申请,申请部门需派人现场监督并不定时派人巡查。

离地面2米以上的高架动火作业必须保证有一人在下方专职负责随时扑灭可能引燃其它物品的火花。

  

4.7.2.4未办理“动火许可证”擅自动火作业者,本单位人员予以记小过二次处分,严重的予以开除。

 

4.8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制度  

4.8.1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有专用的库房,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设施,仓管人员必须由消防安全培训合格的人员担任。

  

4.8.2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分类、分项储存。

化学性质相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应分库存放。

  

4.8.3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入库前应经检验部门检验,出入库应进行登记。

 

4.8.4库存物品应当分类、分垛储存,每垛占地面积不宜大于一百平方米,垛与垛之间不小于一米,垛与墙间距不小于零点五米,垛与梁、柱的间距不小于零点五米,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小于二米。

  

4.8.5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存取应按安全操作规程执行,仓库工作人员应坚守岗位,非工作人员不得随意入内。

  

4.8.6易燃易爆场所应根据消防规范要求采取防火防爆措施并做好防火防爆设施的维护保养工作。

  

4.9义务消防队组织管理制度  

4.9.1义务消防员应在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领导下开展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各项技术考核应达到规定的指标。

  

4.9.2要结合对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维护检查,有计划地对每个义务消防员进行轮训,使每个人都具有实际操作技能。

  

4.9.3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

  

4.9.4每年举行一次防火、灭火知识考核,考核优秀给予表彰。

  

4.9.5不断总结经验,提高防火灭火自救能力。

  

4.10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制度  

4.10.1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4.10.2组织全员学习和熟悉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4.10.3每次组织预案演练前应精心开会部署,明确分工。

  

4.10.4应按制定的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

  

4.10.5演练结束后应召开讲评会,认真总结预案演练的情况,发现不足之处应及时修改和完善预案。

4.11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制度  

4.11.1应按规定正确安装、使用电器设备,相关人员必须经必要的培训,获得相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证书方可操作。

各类设备均需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效合格证明并经维修部确认后方可投入使用。

电气设备应由持证人员定期进行检查(至少每月一次)。

  

4.11.2防雷、防静电设施定期检查、检测,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每年至少检测一次并记录。

  

4.11.3电器设备负荷应严格按照标准执行,接头牢固,绝缘良好,保险装置合格、正常并具备良好的接地,接地电阻应严格按照电气施工要求测试。

  

4.11.4各类线路均应以套管加以隔绝,特殊情况下,亦应使用绝缘良好的铅皮或胶皮电缆线。

各类电气设备及线路均应定期检修,随时排除因绝缘损坏可能引起的消防安全隐患。

  

4.11.5未经批准,严禁擅自加长电线。

各部门应积极配合安全小组、维修部人员检查加长电线是否仅供紧急使用、外壳是否完好、是否有维修部人员检测后投入使用。

  

4.11.6电器设备、开关箱线路附近按照本单位标准划定黄色区域,严禁堆放易燃易爆物并定期检查、排除隐患。

  

4.11.7设备用毕应切断电源。

未经试验正式通电的设备,安装、维修人员离开现场时应切断电源。

  

4.11.8除已采取防范措施的部门外,工作场所内严禁使用明火。

  

4.11.9使用明火的部门应严格遵守各项安全规定和操作流程,做到用火不离人、人离火灭。

  

4.11.10场所内严禁吸烟并张贴禁烟标识,每一位员工均有义务提醒其他人员共同遵守公共场所禁烟的规定。

  

4.12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制度  

4.12.1对消防安全工作作出成绩的,予以通报表扬或物质奖励。

 

4.12.2对造成消防安全事故的责任人,将依据所造成后果的严重性予以不同的处理,除已达到依照国家《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或已够追究刑事责任的事故责任人将依法移送国家有关部门处理外,根据本单位的规定,对下列行为予以处罚:

  

4.12.2.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损失情况与认识态度除责令赔偿全部或部分损失外,予以口头告诫:

  

4.12.2.1.1使用易燃危险品未严格按照操作程序进行或保管不当而造成火警、火灾,损失不大的;  

4.12.2.1.2在禁烟场所吸烟或处置烟头不当而引起火警、火灾,损失不大的;  

4.12.2.1.3未及时清理区域内易燃物品,而造成火灾隐患的;  

4.12.2.1.4未经批准,违规使用加长电线、用电未使用安全保险装置的或擅自增加小负荷电器的;  

4.12.2.1.5谎报火警;  

4.12.2.1.6未经批准,玩弄消防设施、器材,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4.12.2.1.7对安全小组提出的消防隐患未予以及时整改而无法说明原因的部门管理人员;  

4.12.2.1.8阻塞消防通道、遮挡安全指示标志等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4.12.2.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和认识态度,除责令赔偿全部或部分损失外,予以通报批评:

  

4.12.2.2.1擅自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的;  

4.12.2.2.2擅自挪用消防设施、器材的位置或改为它用的;  

4.12.2.2.3违反安全管理和操作规程、擅离职守从而导致火警、火灾损失轻微的;  

4.12.2.2.4强迫其他员工违规操作的管理人员;  

4.12.2.2.5发现火警,未及时依照紧急情况处理程序处理的;  

4.12.2.2.6对安全小组的检查未予以配合、拒绝整改的管理人员。

  

4.12.2.3对任何事故隐瞒事实,不处理、不追究的或提供虚假信息的,予以解聘。

4.劳保用品管理制度

1)目的

为规范公司劳动保护用品的管理,提高工厂劳动安全卫生水平,保障员工身体健康。

2)职责

2.1安环部负责修订公司《劳动用品管理规定》,负责按行业规定实施劳保用品的计划、发放,建立员工劳保卡,作好劳保用品发放记录,并监督员工劳保用品的使用情况。

2.2营销部负责劳保用品的采购工作。

2.3部门负责人负责本部门人员使用的劳保用品符合安全、卫生规定和审核本部门劳保用品的申领。

3)内容

3.1劳保用品的分类

3.1.1个人劳保用品:

专人专用的由个人保管使用的劳保用品;

3.1.2部门劳保用品:

部门负责领取、管理的劳保用品。

3.2发放办法

3.2.1新员工入厂安排工作岗位后,由部门对应该岗位的劳保用品发放标准填写领料单,本人凭部门负责人核准签名后的领料单交仓库管理员,之后办理劳保用品的领用手续。

3.2.2新入厂员工的工作服、工作帽、口罩、手套、绝缘鞋等需要经常替换洗涤的用品,按本岗位标准发放两套(件),按两套(件)使用时间计算,以便替换。

安装、维修操作人员的安全帽、安全带视其使用情况定,定期检查如不符合安全要求,及时更换。

3.2.3因特殊原因需要领用标准外劳保用品的,由部门负责人书面提出申请,说明用途,经办公室批准后,仓库方可以发放。

3.2.4换发领用劳保用品,须缴旧换新。

使用期满后,能用的继续使用,不能用的,凭部门负责人核准签名的领料单及旧的劳保用品一起交仓库管理员办理领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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