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江汉堤防涵闸管理暂行规定讲解学习.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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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江汉堤防涵闸管理暂行规定讲解学习

武汉市市区河道堤防管理条例

  【颁布单位】湖北省人大常委会

  【颁布日期】19841213

  【实施日期】19841213

  1984年12月11日湖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章名】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堤防管理

  第三章河道管理

  第四章涵闸泵站管理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

  第六章附则

  【章名】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武汉市市区河道堤防管理,切实搞好防汛工作,确

保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保障社会主义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

,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武汉市市区(包括武昌区、青山区、汉阳区、□(qiao)口区

、江汉区、江岸区、洪山区、东西湖区、下同)范围以内的长江、汉江等

河道、堤防,以及堤防上的涵闸、泵站等工程设施,均按本条例进行管理

  第三条武汉市市区河道、堤防的经常管理部门是市、区防汛指挥部

办公室(以下简称防汛部门)。

  第四条专用堤防、涵闸,由使用单位负责维修、管理和承担防汛任

务。

非专用堤防、涵闸,由使用单位在使用期内负责维修、管理,并承担

防汛任务。

  第五条凡在武汉市市区内的任何组织或个人,均应遵守和维护本条

例,防汛期间,听从防汛指挥部的统一指挥,承担防汛义务。

  【章名】第二章堤防管理

  第六条堤防管理范围包括:

  一、堤身:

前堤脚至后堤脚。

  二、禁脚地:

迎水面前堤脚算起五十至一百米,滩地不足五十米的,

以滩地为禁脚地;背水面后堤脚算起五十米。

背水面有道路的,以道路红

线为界。

  三、堤防工程留用地:

禁脚地以外二百米。

  四、险工险段禁脚地,险工险段和缺土堤段的堤防工程留用地,由市

人民政府视实际需要,另行确定。

  五、地下工程控制范围:

迎水面一百米,背水面五百米。

  第七条严禁下列损害堤防的行为:

  一、挖掘损坏堤身、驳岸、护坡、矶头;

  二、在堤身、驳岸、护坡和矶头上,未经批准栽设电杆、打桩、抛锚

、埋设地牛,堆放物资;

  三、在禁脚地取土、耕种、放猪、埋葬、挖粪窖、铲草皮、倾倒垃圾

和废弃物;

  四、在堤防工程留用地内烧窑、挖塘;

  五、在矶头、险工险段安设系船设备、停靠船只;

  六、在堤防迎水面一百米、背水面一百五十米范围内打井,修建地下

防空工程和未经批准进行爆破、钻探。

  第八条在堤防迎水面一百米、背水面一百五十米范围内爆破、钻探

;在堤防背水面一百五十米至五百米范围内打井、修建地下工程、挖塘、

烧窑;在堤防管理范围内搭盖房屋;在堤防禁脚地内新建和改建码头、取

水工程、泵站、涵闸、通讯、供电和其他公共设施,须经市防汛部门审查

同意,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

意见不一致时,由市人民政府决定。

  凡经批准施工作业的工程,由市防汛部门进行有关堤防安全方面的技

术监督。

  在确保堤防安全的前提下,对堤防管理范围内的现有设施,由市人民

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鉴定,分别情况作出处理。

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

另行制订。

  第九条禁止铁轮车、木轮车、履带车和重型车辆在堤面行驶。

雨雪

泥泞期间,除防汛抢险和紧急军事、公安、救护专用车外,禁止其他车辆

通行。

  防汛、公安部门可根据防汛或维修堤防的需要,禁止车辆和行人在某

段堤面、堤腰道路和与防汛有关的道路通行。

  汽车、畜力车等车辆确需经常上下某段堤身的,应报经防汛部门批准

,自行修筑上下坡道。

  第十条禁止损坏和随意砍伐护堤林。

货场、码头等作业单位应对护

堤林采取切实保护措施。

对护堤林进行修枝,更新,不得削弱防洪能力。

  第十一条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或破坏为进行河道堤管

理和防汛设置的水尺、里程碑、测量标记、通讯设施、护岸工程、防汛哨

所、仓库、闸板、防汛备用的土、砂、石料以及分蓄洪区的一切防洪设施

  【章名】第三章河道管理

  第十二条河道管理范围指河床、滩地。

  第十三条禁止在河道内任意修筑港口、码头、仓库、工厂、桥梁、

船台、货栈、泵房、管道、房屋、高渠、高路等工程。

确需修筑的,须经

市防汛部门审查同意;涉及航运安全的,须经航政部门同意,并按本条例

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办理批准手续。

  现有分散的码头、装卸作业区,应根据武汉市城市总体规划逐步进行

调整。

阻碍行洪、改变河势、影响河道堤防安全的现有设施,按本条例第

八条第三款则定执行。

  第十四条禁止在河道内任意围垦。

确需围垦的,应作出规划设计,

经市防汛部门和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查,由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决定。

已经围垦的,在防汛紧急情况下,需要扒口泄洪,由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

政府决定。

  第十五条禁止擅自填堵河道和向河道内倾倒垃圾、废渣及其他废弃

物。

未经批准,不得在滩地上堆放土、砂、石、砖、瓦以及其他物资。

  第十六条在河道内开采砂、石、土,须经市防汛部门审查同意,市

规划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均不得将所使用的江河滩地自行转让、租借或改

变用途。

限期使用的,应按期退出。

  【章名】第四章涵闸泵站管理

  第十八条沿江河的通道闸口和下水道出口闸,分别由产权单位或使

用单位负责维修管理和汛期防守。

  各通道闸口和水道出口,抗洪能力不足,影响堤防安全时,由市防汛

部门通知产权单位或使用单位限期维修和拆除、封闭。

  第十九条堤防上的排水和引水涵闸、泵站,必须严格按照设计标准

、规范要求控制运用。

这些设施在汛期中的启闭,须经市防汛指挥部批准

通道闸口和下水道出口闸,在汛期中的启闭,由武汉市的区防汛指挥部

批准,报市防汛指挥部备案。

  第二十条堤防上的排水和引水涵闸的安全范围(从建筑物未端起的

上下游,左右岸)为:

大型涵闸各二百至五百米,中型涵闸各五十至二百

米,小型涵闸各十至一百米,由涵闸管理单位负责管理,任何组织或个人

均不得在此范围内进行危害建筑物安全的活动。

  第二十一条车辆通过排水和引水涵闸,不准超过标志牌规定的速度

和承重吨位,确需超重通行的,应先报经涵闸管理单位同意,并采取安全

措施;损坏涵闸的,应负责赔偿。

  【章名】第五章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二条对认真执行本条例取得显著成绩,管理维护河道堤防安

全有功,防汛抢险作出贡献的组织或个人,给予表扬或奖励。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组织或个人,应根据情节轻重和危害后果情况,由

市防汛部门和有关部门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修复、经济处罚、行政处

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奖惩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订。

  第二十三条盗窃河道、堤防防汛备用器材,破坏防汛设施及违反本

条例危害防汛安全的;行凶闹事,阻挠管理人员行使职权的;违反本条例

又拒不执行处罚决定的,由当地公安、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四条武汉市各级防汛部门和涵闸的管理单位,必须模范地执

行本条例。

对违反本条例或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受贿者,按照情节轻

重,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直至依法制裁。

  【章名】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条例规定的事项,如与毗邻地区或上下游发生矛盾时

,报省人民政府处理。

  第二十六条市人民政府根据本条例制订的有关具体办法,须报市人

大常委会备案。

  第二十七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73年武汉市革命委员

会颁发的《武汉市堤防涵闸管理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关于颁发《湖北省江汉堤防涵闸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录入:

办公室点击:

190时间:

2008-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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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颁发《湖北省江汉堤防涵闸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鄂水堤(89)364号

各地(市)水利局、堤防修防(管理)处:

现将《湖北省江汉堤防涵闸管理暂行规定》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的有关问题和情况及时函告我厅。

一九八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湖北省江汉堤防涵闸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对涵闸(含船闸)工程进行科学管理,正确运用,以确保工程完整安全,充分发挥工程效益,更好地为工农业生产和发展国民经济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水闸工程管理通则》及《湖北省河道堤防管理暂行条例》,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省长江、汉江、东荆河、府〖HT5,6”〗氵〖KG-河及县以上管理的其它河道堤防的涵闸。

分蓄洪区及湖泊堤防上的涵闸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涵闸安全保护区范围,从建筑物末端起上下游分别为:

大型涵闸500米,中型涵闸200米,小型涵闸100米,左右端分别为:

大型涵闸200米,中型涵闸100米,小型涵闸10-50米,以上范围由涵闸管理单位负责管理。

凡过去已划定的安全保护区范围超过本规定的不再变动,凡未明确划定安全保护区范围的,根据省人民政府鄂政发(1982)128号文件精神,由当地县(市)以上人民政府按照上述规定明确划定。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管理人员配备

第四条根据工程规模、效益大小以及防洪的重要性,大中型涵闸设置管理所,小型涵闸设管理所或专职管理人员。

按照谁受益、谁负担、谁管、谁负责防洪安全的原则实施管理。

河道堤防管理单位有权对涵闸进行防洪安全检查,监督按防洪安全要求对工程进行整修加固。

第五条涵闸管理人员配备,根据《水闸管理通则》规定,结合我省实际:

大型涵闸至少配备工程师一名,助理工程师和技术人员若干名;中型涵闸(含重点小型涵闸)至少配备助理工程师1-2名,技术人员若干名;小型涵闸至少配备技术员1名,按工程规模及管理任务配备管理人员若干人。

〖HTH〗第六条〖HT〗〓凡调进、调出或临时抽调、更换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征得上一级主管部门的同意,否则,管理单位有权拒绝执行。

第三章管理单位任务与职责

第七条涵闸管理单位的任务与职责主要确保涵闸安全运用,充分发挥工程效益,开展综合经营生产。

认真贯彻执行有关方针、政策及上级主管单位的管理规定和指令。

第八条涵闸管理单位应在岗位责任制的基础上,建立健全以下管理制度:

行政管理制度

技术管理制度

计划管理制度

经营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和安全保卫制度

财务、器材管理制度

事故处理报告制度

考核和奖惩制度

工程技术负责人应熟悉工程设计、施工和管理等有关资料,能指导工程进行正常运用、维修养护和管理。

管理人员应熟悉工程运用、维修、管理等有关规定,能正确进行管养和运行操作。

第九条制定、修改和完善本工程的运用、管理及养护维修的规定和办法,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条对工程进行检查观测,及时分析研究,随时掌握工程状态,做到科学调度、运用灵活。

第十一条编制常年维修与整修计划,制定渡汛措施,准备防汛物资,加强施工管理、财务管理及其它业务管理。

第十二条因地制宜地利用水土资源,开展综合经营。

第十三条加强职工政治思想工作和技术培训,关心职工生活,结合业务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革新。

第四章工程管理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安全保护区范围内进行爆破、钻探、取土及从事危害工程安全与运用的一切活动。

第十五条涵闸公路桥或闸顶公路严禁超过涵闸设计标准的车辆通行。

车辆和船只过闸,必须服从管理单位指挥,并照章缴纳工程管理维护费。

第十六条严禁偷盗、破坏涵闸工程设备、设施、器材、测量标志。

第五章调度运用

第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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